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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①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②被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③当被害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他们只是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人仍然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
④当被害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⑤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p#副标题#e#
3、有明确的被告人。
最高法院《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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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提起诉讼的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⑵有明确的被告人;⑶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⑷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⑸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
:⑴诉讼请求;⑵事实与理由;⑶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
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
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⑵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⑷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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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⒈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因为在许多刑事案件,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的许多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物质损害以及造成物质损害的程度,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
⒉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其一,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收集证明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这有利于减轻被害人在民事赔偿部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其二,规定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一并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因为如果不实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害必须等到刑事案件结束后再向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这样往往会因为时过境迁,导致有关损害事实难以查清,或因被告人将财产转移、隐匿,导致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⒊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执行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查明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的态度,从而正确判断被告人是否悔罪及悔罪的态度,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这对于在定罪量刑时正确执行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避免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别处理必然产生的调查和审理上的重复,从而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对于附带民事原告人来说,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就刑事、民事部分一并陈述和辩论,就刑事、民事部分一并提起上诉和提出申诉,从而避免分别处理时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后又要参与民事诉讼的麻烦。对于刑事被告人来说,有利于通过一个法庭、一次审判同时解决应当承担的两种责任,避免因一个犯罪行为受到两个法庭、两次审判的麻烦。对于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也有利于避免参与两个法庭、两次审判带来的讼累。
⒌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避免由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处理刑事和民事问题可能出现的对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问题,从而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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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开庭前可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刑事调解不一定双方当事人见面,由法官分别找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谈话,力争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生效。开庭时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当时履行完毕的,记入笔录,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通过审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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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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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辩护人吗?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辩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辩护职能。
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一方积极对抗,并针对指控,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辩护人辩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辩护人辩护制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主观片面,做到兼听则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辩护人辩护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且人身自由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也无法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从而难以行使自我辩护的权利;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应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也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为自己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既有法律知识,又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便于全面具体了解案情,同时辩护律师又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确行使辩护权,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辩护人辩护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全面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看过“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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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种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对于民事诉讼调解,有很多方式可以进行调解。一起来学习了解民事诉讼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常常未能臻其理想状态,并造成许多难以克服的恶果,究其原因,应该归结为过去对调解制度认识上的偏差以及由此导致的立法、政策上的错误做法。
1﹑认识上的偏差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一直被奉为中国民事审判的最高指导原则;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秉承根据地的传统也规定了“着重调解”原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虽然删除了“着重调解”,代之以“调解应自愿合法”,但政策上仍倾向于提高调解结案率,并对调解成效突出的法官予以奖励和提升。在这种环境下,调解的合法和自愿原则很难得到普遍遵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往往带有调解偏好,以致于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注重审查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使调解的合法原则流于形式。
2、现行法院调解制度设置上的缺陷
其一、审判实践中,主持调解的法官往往就是最终的裁判者,由于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兼具调解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为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法官在主持调解活动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当事人施加压力,调解的自愿原则得不到充分保证;其二,调解没有时间限制,法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解,这就给法官以拖促调甚至违法调解提供了便利。
3、对恶意调解缺乏惩治依据
为确保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些具体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在法院调解中,由于不存在裁判环节,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都无法依据有关法律条款进行惩处。正因为此,个别当事人和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恶意调解,才会有恃无恐。
4、对法院调解监督乏力
为确保民事诉讼合法公正,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但该程序偏重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对调解的监督明显不力,仅在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上述规定,不仅是对调解书的再审条件规定过严,而且完全排斥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的主动监督。
看过“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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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你对民事诉讼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裁决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涉外诉讼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作相应规定;还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加以专门规定。中国属于最后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例。
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它的全称应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构成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严肃性。
看过“民事诉讼的举证常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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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民事诉讼吗?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
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规范性与正当性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复杂性,其含义是指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即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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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强制执行吗?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 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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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代理词的相关法律知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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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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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虚假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结合实践,虚假民事诉讼主要体现如下案件表现形式:
1、房产纠纷。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房产公司为逃避对银行的欠款,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将本应抵偿给银行的房屋过户给虚假的购房人;二是是虚构房屋买卖关系,规避行政管理或逃避缴纳法定的税费。三是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所有人与他人串通,共同隐瞒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由他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已被查封的房产归他人所有或他人享有的一定的份额,以协助房产所有人转移财产、逃避应偿还的债务。
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要表现为一些经营不善、资产状况不佳的企业为转移财产、减少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滥用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劳动债权的规定,虚构劳动关系,以虚假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请求支付工资报酬。用工企业被判决败诉后,迅速将厂房、设备等资产拍卖,导致企业的真实债权人难以从企业资产中获得清偿,或大幅减少债权人应获清偿的份额。
3、借款纠纷。虚假的借款纠纷案件所占比重最高。借贷关系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够产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容易虚构,借贷纠纷中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虚假借贷纠纷往往表现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虚构优先清偿的债权,与虚构的债权人合谋提起诉讼,以实现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虚假的债权人,最终导致真正的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
4、执行案件。主要表现为财产被查封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的财产、逃避偿债。
5、离婚纠纷及相关纠纷。主要表现是虚构债务,损害配偶财产权,或者假离婚,真逃债。即:拟离婚或已离婚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企图把家庭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使原配偶向第三人清偿虚构债务;或者夫妻中一方对外欠有债务,为逃避偿债,夫妻双方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以财产纠纷为主。虚假诉讼背后实质都是经济利益纷争,不但大量表现为房产、追索劳动报酬、借贷及执行案件等财产纠纷,而且在离婚纠纷中也表现为虚构债务侵害配偶财产权或逃债等特点。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相对于真实的诉讼,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实际上不存在纠纷。
3、恶意利用证据自认规则,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为获得期望的裁决结果,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形式上通常没有瑕疵,多认可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诉称的事实,恶意利用证据自认规则引诱法院错误采纳证据、错误认定事实。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调解积极性较高,法院很容易促成调解。
4、当事人利益一致,缺乏实质的诉讼抗辩。虚假诉讼当事人表面上处于对抗地位,实际上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多为近亲属、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甚至是同一主体。由于当事人不存在真实的利益冲突,诉讼中通常不存在激烈对抗的场面,当事人一般不作抗辩或不作实质性抗辩,或者表面上抗辩,但对其抗辩事由不提供证据,放任法院作出对对方有利的裁判。
实践中,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表现形式都很隐蔽,需要法官审慎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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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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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抗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经的诉讼程序,也不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的三审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不是增加了审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向哪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哪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并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有责任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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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审是指上级法院依法将下级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错误判决的案件提归自己审判。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提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的案件。案件不同,再审的程序也不同。
(一)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该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却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而应由第二审法院自己纠正。
(二)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1.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
2.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
提审主要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各级法院的认识并不一致。比如,一有的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但原来审结该案的法院却认识不到,或认为没有错误,此时,上级法院可把案件提归自己审判。第二,由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下级法院不再审时,上级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审。第三,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但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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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对于民事诉讼中,可以归为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着明确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 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6、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内。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7、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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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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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立法欠缺灵活性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新民诉法对公民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但也忽略了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授权代理事项以及不同的审级、程序对委托代理人诉讼能力的不同要求,单一的标准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是“近亲属”、“工作人员”的范围不明确。当事人尚不能直接委托公婆或儿媳、女婿等姻亲以及旁系血亲亲属代理诉讼,而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却通过出具虚假在职证明规避法律,从事有偿代理服务。
三是相关组织单位推荐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标准缺失。部分组织单位为规避责任,拒绝为当事人推荐公民委托代理人,也有部分组织单位迫于当事人的压力,不进行审核,任意出具推荐信,甚至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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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非正当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实现司法公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回避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十分重视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法官法》对回避制度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又称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上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他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回避的另一种情形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实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法官法》及《若干规定》还增加了以下情形:
(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条中有如下内容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若干规定》第七条也对违反回避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由此可见,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案件由于程序不合法,效力也是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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