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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时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当事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构成必须以意思表示为前提。只有表意人先将其意思表达出来,才能判断其是否存在误解,而且其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而作出的,即当事人的重大误解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才使其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思不符的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
(1)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用,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2)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当事人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而非一般误解。重大误解应当是对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项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而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就不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对对方当事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价款、数量的误解。对于订立合同动机的误解,一般不能成为撤销的理由。因为一般而言,动机存在于当事人的内心,不为外人所知,法律也无法评价,如允许当事人以动机错误撤销合同,势必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动机误解不能作为撤销合同的理由。但是,如果当事人把动机作为合同条件,动机即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在此种情况之下,对动机的误解可以看作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发生重大误解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在重大误解中,造成误解的原因在于误解方自己的过失,如不注意、不谨慎等。如果是受到他人的欺骗,则构成欺诈。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过失应当是一般的过失,因误解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误解,误解人不得主张撤销合同,因为法律没有必要特别保护那些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的人。这是有道理的。但我国法律上未作此区别。误解系当事人自己的误解,与第三人的误传不同。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的意思和表示不符。重大误解的后果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履行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害。法律从尊重意思自治和保护误解方利益出发,赋予当事人双方以撤销权,允许当事人变更和撤销合同。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至于误解是否给当事人实际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不宜作为重大误解的必备条件。在合同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重大误解一般要给误解一方造成较大损失。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也可能仅造成轻微的损失,甚至未造成实际损失,此时,仍应当按重大误解对待。若以造成误解人较大实际损失为条件,则势必会把尚未履行的重大误解合同排除在外。让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损失后再按重大误解合同处理,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只要误解已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到其订约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履行就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的损失,都可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当然,如果已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损失的分担和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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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重大误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
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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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时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么你对重大误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重大误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规中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外,《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也作了一些规定,大体构建了我国关于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但是其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的问题。
关于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
问题(一):重大误解撤销权人的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的主体是否仅指“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对此问题,如果联系《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话,就比较明显了,该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将这两款对照便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绝对只能够解释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释为“当事人中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
二、如果重大误解人存在重大过失是否仍然可以享有撤销权?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来看,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一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对其撤销权没有影响,如德国、瑞士;
二是误解方有重大过失的,则不享有撤销权,如韩国、日本;三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则丧失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我国法律没有对此问题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这样不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及交易的安全,因而应当明确规定,如果表意人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话,则不得享有撤销权。我们不认同该观点。
首先,如果表意人是故意的话,根本不构成误解,反而可能构成欺诈;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如果不存在轻微过失的话,误解就不可能发生。
其次,主张表意人有重大过失即丧失撤销权的观点无非是认为,因误解者本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它。这一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挑战,他们认为,当事人即使有过错,也不影响其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之所以如此,除了因其要承担重大不利后果外,在于法律认为其过错有可宽宥性。
可宽有性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有时是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的过错引起的,既然如此,重大误解就不应只考虑一方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过错一方要承担对方因变更、撤销带来的损失,重大误解是要求变更、撤销合同的理由,并非免责的理由。因此,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
最后,从我国目前立法情况来看,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撤销权人的范围,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宜对该范围做缩小性解释。
问题(二):重大误解与错误的关系
近年来,关于错误与民事行为效力关系问题的讨论逐渐增多。在许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提出,自己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但通过审查,发现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形成原因不是由于相对人的恶意行为或相对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表意人的弱点使之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因该表意人主观上的原因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但却又不太符合重大误解的特征。要解决此类疑惑,必须对民法上的错误理论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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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欺诈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2)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3)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于鼓励交易,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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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可因担保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特别留置权亦有称法定留置权,一般散见于民法及上地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中,指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直接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的权利。你对特殊留置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特殊留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有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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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你对票据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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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逐步迈向客运高峰期的一段时间。随着春节的临近,返乡的旅客也会选择不同的方式出行。而不同的出行方式,交通事故依旧频发不断。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2016年5月22日下午,河北省怀来县110国道东八里镇良田屯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现已造成1人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怀来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迅速出警,及时抢救伤员,适时对此路段实施交通管制,避免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目前,此路段已恢复正常通行。
当日14时45分许,河北省遵化籍驾驶人温某驾驶津AR3562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遇怀来籍驾驶人贾某驾驶的冀G7897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西向东左转弯,温某在向左避让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怀来籍驾驶人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HH910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刮蹭;期间,该车又与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刮蹭,后驶入逆行,同时又与迎面而来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其中怀来籍驾驶人郭某驾驶的冀GAB791小型客车造成人员伤亡、穆某驾驶的冀G5M927小型轿车内两人受伤。
经调查,五辆涉事车辆状态均为正常,五名驾驶人准驾车型相符、状态正常;其中,两辆重型半挂车辆为营运运输车辆、三辆小型轿车为私家车。
事故造成冀GAB791小型客车驾驶人郭某当场死亡,该车内6名乘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包括4名中小学生;事故还造成穆某驾驶的冀G5M927小型轿车内两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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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系指政府为促进物品利用、增进公共利益,而兴建各种设施,基于政府公权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私有物品,并给予当事者相当补偿之行为。那么你对土地征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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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自改革开放后逐年递增,而且增长势头非常迅猛,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非常巨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非常惊人,给人们和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1.肇事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一是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加重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二是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相应赔偿。三是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无证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其危害主要有四点:
一是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三是败坏社会风气。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四是诱发违法犯罪。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车辆不避让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尤其是当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时,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
4.酒后驾驶:无数血的教训告诉我们,酒后驾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在我国,每年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每年因酒后驾驶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2%-2.4%。为切实遏制这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国人大会于2011 年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 八)》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驶从普通交通违法行为提升到犯罪高度,即“醉驾入刑”,并于2011 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纳入犯罪行为范畴进行严厉打击。对于较轻的酒后驾驶则处以罚款、扣分、吊销驾照、拘留等。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据专家测算,20mg/100ml 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 则相当于3 两低度白酒或者2 瓶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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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为每年的4月30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唤起人们关注交通事故正在夺去大量生命这一事实而设定的,公共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的主要公害。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1、沪宁高速50余辆车连环相撞已致2人死亡
2016年4月2日,沪宁高速常州路段发生多车连环相撞事故。该起事故当中有50余辆车发生相撞,目前已得知有2人在事故中不幸身亡。
2、杭宁高速一大客车撞护栏翻车致15人受伤
2016年4月3日,G25长深(杭宁)高速往杭州方向发生一起客车翻车事故,该起事故造成15人受伤。
3、沪宁高速一大巴侧翻致4人受伤
7日早晨8点50分左右,沪蓉高速往苏州方向近G15出口处,发生一起大巴侧翻事故,造成4人受伤。
4、黑车司机逃避交警执法 冲撞交警被拘留
QQ小客车司机无视民警警告,继续驾车逆向连闯红灯逃离,直到东川路安宁路口,再次驾车冲撞交警的摩托车,导致民警倒地受伤,后因发动机故障被迫停下。
5、沈海高速客车撞车事故致8死17伤
2016年4月9日凌晨,沈海高速发生一起长途客车与货车相撞的事故。该起事故当中,8人死亡17人受伤。
6、河北衡水106国道发生4车相撞事故 致1死4伤
据河北省衡水市公安交警支队透露,10日凌晨3时30分许,衡水106国道297公里加200米处魏屯加油站附近发生4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106国道严重堵塞,车辆向北堵塞至马拉松广场附近,总长近十公里。
7、郑州年轻小伙骑摩托上高架坠亡 疑似曾喝酒
12日凌晨,西四环陇海路口,一名年轻男子由15米高的立交桥上坠下身亡,目前警方已对男子死因展开调查
8、奔驰车被撞“面目全非” 雨天行车需谨慎
12日9时40分左右,地点在长春市东风大街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202号门口。事故发生时,奔驰汽车在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大车则是由西向东行驶。虽然价值百万的奔驰车被撞严重,但是没有人员伤亡。车辆已经被拖走。
9、驾校教练开车坠河致4死2伤 事故原因待调查
19日下午4时许,潮州一辆教练车行经意溪镇白塔寺路段时不慎翻落山溪中,记者从潮州交警获悉,该事故造成教练车上4死2伤
10、海南西线高速发生多车连撞事故 已致一死六伤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日消息,20日凌晨5时许,海南西线高速三亚往海口方向567公路处发生车辆连环相撞事故,已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
11、北京大兴一公交车与渣土车相撞 致2死多伤
4月20日下午18时5分,由南向北行驶的940路公交车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渣土车相撞,酿成惨祸。据悉车里有28名乘客被送往医院,2人死亡。
12、上海浦东搭载学生大巴车发生交通事故23伤
2016年4月23日,上海浦东两辆载有70余名学生的大巴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擦,车上多人受伤,幸运的是人员均无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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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上午8点多钟,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一农家大院门口的道路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红色大货车与一辆白色海马车相撞,造成海马车上一名怀孕3个月的孕妇当场死亡。
14、周口校车罐车相撞致1死14伤 私家车齐救援
28日早晨,周口市东新区,一辆校车接学生上学途中与一辆石油气罐车相撞。事故造成15名学生受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3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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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被误解食材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带你了解下吧,希望你喜欢!
关于方便面有害的种种传言从未间断:有说方便面含防腐剂、抗氧化剂,吃多了会变成“木乃伊”;方便面碗壁上有蜡层,被吃下后会堆积在人体内导致癌症等。陈君石告诉记者,方便面虽然算不上什么健康食品,但关于它的“有害”传言也并不靠谱。
方便面中的防腐剂和抗氧化剂都是常规食品添加剂,安全性是经过科学评估的,只要合法使用,并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至于担心方便面的碗里有石蜡也是杞人忧天。现在方便面生产中所用的纸杯其实是聚乙烯涂层纸杯,这种纸杯它能够经受泡面时的温度,还有非常好的隔水效果,而涂蜡杯早已被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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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家长在孩子未成年的那个阶段会非常警惕,他们与异性的交往,担心孩子会出现早恋或者作出一些越轨的行为,其实很多时候就是家长对异性交往存在误解。
这实际上是在将异性交往神秘化,把异性交往划为禁区。青少年确实还不成熟,但是,人的心理成熟不可能靠坐等得到,与异性交往的技能也只能在实践中去摸索,去提高。
事实上,一个没有学会与异性交往,没有达成异质社交性的人很难说是一个成熟的人。在一定的程度上,学习与异性交往是青少年走向成熟的一条重要途径。
相信在生活当中很多的家长都会出现上面的这种理解吧!其实如果孩子在青春期的时候有一个比较正确健康的异性交往,那么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也是有帮助的,所以家长们不要盲目的去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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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拘传吗?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传的相关法律知识。
1.强化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拘传。
在执行工作中,表面上无财产可执行的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对此,拘传无疑是很有效的强制手段,让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身感受法律的强制措施,并通过这一措施的多次适用,威慑其嚣张气焰,震慑其蔑视法律的心态,并通过降低其形象,使其无所遁其行,必将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2、多用拘传,慎用拘留。
由于拘传的效果要好于拘留,因此在执行中,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适用拘留。只有在反复适用拘传失效后,才能适用拘留。
3、充分发挥拘传作用。
拘传时可以通知新闻媒体参加,将其藐视法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增强拘传的效果。在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要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计划,可以通过开庭,让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拥有财产的线索,可以让被执行人质证,如果被执行人不予质证,或者其反驳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从而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看过“可以不传唤直接拘传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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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Menjoy网站报道,广大女性读者对男人的研究已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了,对“女人倒追会吓跑男人”、“不要以他过分为中心”等相处法则运用自如,然而大多数女人还是存在一些对男人们的意外形成却又“深信不疑”的误解,为了让女人们更加了解男人,下面例举三个类似这样的误解。
大家一般认为女人比男人更加唠叨。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就同一件事情男人和女人的单词量大致相同。不过,尽管单词量相同,说话内容的却大相径庭,男人比较偏向于理性分析的话。
有很多女人抱怨“他连话都不和我说”,因为男人先天愿意说一些结论性的总结的话语,女人就会说更多的话来引导男人总结出结论。女人为了能和男人顺利地进行谈话,就渴望他说更多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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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那么你对仲裁协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人:___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路___号
法定代理人:_____,董事长
被申请人:___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总经理
申请人___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0___年___月___日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将其生产的“___牌”白酒供给被申请人经销。申请人售给被申请人“____牌”白酒每件价格为160元人民币,全年供货不得少于500件。产品质量由申请人负责。第一次供货时间是200 ___年___月___日,数量为100件。被申请人于200 ___年___月___日付清第一次供货价款的60%以后,申请人应于收到货款的巧天内供应第二批白酒,交货地点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沿江路112号的仓库。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由被申请人付定金2万元人民币。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00 ____年____月___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了调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解除 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申请人退还未售出的“_____牌”白酒110件,由被申请人负责运送到申请人所在地的XX仓库。运输中的风险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2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由申请人返还1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充抵申请人的货款和其他费用。依此结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以结清。
四、本案的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共4000元人民币已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负担20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负担20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负担部分从申请人应返还给被申请人的1万元人民币中扣除。扣除后的80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在验收被申请人退还“_____牌”白酒的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被申请人送仲裁庭一份。申请人在本协议书生效后的三日内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_____公司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看过“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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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专属管辖吗?专属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管辖与管辖权、审判权也不同。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此可见,审判权是确立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因此,从诉讼理论上不得将三者混为一谈,否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错误。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管辖恒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诉讼的延误。
民事诉讼的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确定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
看过“专属管辖有哪些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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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执行终结吗?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执行终结的相关法律知识。
程序
终结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和中止执行一样,都必须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终结执行的原因,执行员和书记员必须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中止执行相同,终结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应送达当事人,并且送达后立即生效,有协助执行人的,也应予以送达或者以一定方式告知。
执行终结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实体效力。程序效力是指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实体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强制性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执行终结的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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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安全事故的出现,不仅影响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可能带来巨额经济损失;旅游安全事故危及旅游者生命和财产,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重大旅游方面的安全事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
第四条 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故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电话:010-65138866—1623 传真:5122096 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九号邮政编码:100740)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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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从啥时开始,“食物”和“致癌”两个词被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只要在搜索引擎中输入“食物”和“致癌”两个关键词,电脑屏幕上就会弹出成千上万个关于食物致癌的页面,可乐、方便面,甚至牛奶、豆浆,这些大家常吃的食物都被冠以“致癌”之名。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总结最易被大家误解的几种致癌食物。
牛奶
牛奶致癌的说法一直颇为流传,其中一个说法就是,牛奶中的IGF—1可以刺激癌细胞生长与繁殖,引发癌症。陈君石指出,IGF—1的全称是类胰岛素一号增长因子,它是生物自身分泌的一种激素样蛋白质,对人体血糖控制、生长发育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人体本身也含有IGF—1,一名成年人每日体内的生成量为一千万纳克。而牛奶中IGF—1含量约2.45纳克/毫升,远低于人体内的量。目前科学界评估认为,IGF—1并不致癌。还有说法称,牛奶中的酪蛋白会致癌。它最早来源于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柯林·坎贝尔的一项“大鼠实验”,大鼠被喂食致癌物黄曲霉毒素的同时,分别喂食大豆蛋白或酪蛋白,结果显示酪蛋白相对更易促进黄曲霉毒素诱发癌症。陈君石表示,黄曲霉毒素本来就是致癌物质,没有它,无论是酪蛋白还是大豆蛋白都不会引起大鼠发生癌症。所以,不能用这个动物实验来类推奶类的致癌效果。事实上,牛奶中富含钙质,而且容易消化吸收,每天喝有利于补钙。
隔夜菜
隔夜菜致癌说法的支持者认为,隔夜菜会产生亚硝酸盐,而亚硝酸盐是一种致癌物。陈君石表示,“隔夜菜”因蔬菜种类的不同,在保存不当、存放时间过长的情况下确实可能产生亚硝酸盐。不过,亚硝酸盐本身不是致癌物,只是可与人体摄入的其他食品、药品、残留农药中的次级胺反应形成致癌物——亚硝胺。同时,是否致癌还要看有多大剂量。实验表明,隔夜菜虽然亚硝酸盐含量略有上升,但含量有限,对人体健康并不会构成实质的影响。
方便面
关于方便面有害的种种传言从未间断:有说方便面含防腐剂、抗氧化剂,吃多了会变成“木乃伊”;方便面碗壁上有蜡层,被吃下后会堆积在人体内导致癌症等。陈君石告诉记者,方便面虽然算不上什么健康食品,但关于它的“有害”传言也并不靠谱。方便面中的防腐剂和抗氧化剂都是常规食品添加剂,安全性是经过科学评估的,只要合法使用,并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至于担心方便面的碗里有石蜡也是杞人忧天。现在方便面生产中所用的纸杯其实是聚乙烯涂层纸杯,这种纸杯它能够经受泡面时的温度,还有非常好的隔水效果,而涂蜡杯早已被淘汰了。消费者需要明白的是,吃得是否营养主要还得看食物是否多样化,只吃方便面营养并不均衡,但是也不会致癌。
豆浆
有传言说,豆制品含有大量的植物雌激素,可能引发女性乳腺癌等。其实,豆制品里的植物雌激素并不等于人体雌激素。大豆中的植物雌激素主要是大豆异黄酮,它有双向调节作用,体内雌激素低了它弥补不足,可防治一些和雌激素水平下降有关的疾病,如更年期综合征和骨质疏松;雌激素高了,它会起到抑制雌激素的作用,可预防乳腺癌,因此,大可不必担心喝豆浆会导致乳腺癌。《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推荐每日食用30~50克大豆,相当于喝800~1200毫升的豆浆。
可乐
可乐致癌的说法最早来自美国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美国公众利益科学中心”(CSPI)发布的一份公告,它称可乐中的焦糖色素含4-甲基咪唑,并称这种物质可能致癌。其实,焦糖色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色素,生产过程中的确会产生副产物——4-甲基咪唑。科学界对焦糖色素的安全性研究相当充分,美国和欧盟等国家中把它作为很安全的食品色素。至于其副产物4-甲基咪唑,美国FDA评估后不认为这种物质能给人体健康带来威胁,只有当一个人每天喝1000罐以上的可乐时,才能引发致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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