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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时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当事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构成必须以意思表示为前提。只有表意人先将其意思表达出来,才能判断其是否存在误解,而且其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而作出的,即当事人的重大误解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才使其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思不符的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
(1)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用,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2)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当事人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而非一般误解。重大误解应当是对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项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而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就不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对对方当事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价款、数量的误解。对于订立合同动机的误解,一般不能成为撤销的理由。因为一般而言,动机存在于当事人的内心,不为外人所知,法律也无法评价,如允许当事人以动机错误撤销合同,势必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动机误解不能作为撤销合同的理由。但是,如果当事人把动机作为合同条件,动机即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在此种情况之下,对动机的误解可以看作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发生重大误解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在重大误解中,造成误解的原因在于误解方自己的过失,如不注意、不谨慎等。如果是受到他人的欺骗,则构成欺诈。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过失应当是一般的过失,因误解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误解,误解人不得主张撤销合同,因为法律没有必要特别保护那些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的人。这是有道理的。但我国法律上未作此区别。误解系当事人自己的误解,与第三人的误传不同。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的意思和表示不符。重大误解的后果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履行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害。法律从尊重意思自治和保护误解方利益出发,赋予当事人双方以撤销权,允许当事人变更和撤销合同。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至于误解是否给当事人实际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不宜作为重大误解的必备条件。在合同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重大误解一般要给误解一方造成较大损失。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也可能仅造成轻微的损失,甚至未造成实际损失,此时,仍应当按重大误解对待。若以造成误解人较大实际损失为条件,则势必会把尚未履行的重大误解合同排除在外。让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损失后再按重大误解合同处理,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只要误解已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到其订约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履行就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的损失,都可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当然,如果已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损失的分担和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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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重大误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
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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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时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么你对重大误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重大误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规中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外,《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也作了一些规定,大体构建了我国关于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但是其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的问题。
关于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
问题(一):重大误解撤销权人的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的主体是否仅指“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对此问题,如果联系《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话,就比较明显了,该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将这两款对照便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绝对只能够解释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释为“当事人中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
二、如果重大误解人存在重大过失是否仍然可以享有撤销权?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来看,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一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对其撤销权没有影响,如德国、瑞士;
二是误解方有重大过失的,则不享有撤销权,如韩国、日本;三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则丧失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我国法律没有对此问题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这样不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及交易的安全,因而应当明确规定,如果表意人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话,则不得享有撤销权。我们不认同该观点。
首先,如果表意人是故意的话,根本不构成误解,反而可能构成欺诈;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如果不存在轻微过失的话,误解就不可能发生。
其次,主张表意人有重大过失即丧失撤销权的观点无非是认为,因误解者本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它。这一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挑战,他们认为,当事人即使有过错,也不影响其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之所以如此,除了因其要承担重大不利后果外,在于法律认为其过错有可宽宥性。
可宽有性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有时是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的过错引起的,既然如此,重大误解就不应只考虑一方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过错一方要承担对方因变更、撤销带来的损失,重大误解是要求变更、撤销合同的理由,并非免责的理由。因此,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
最后,从我国目前立法情况来看,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撤销权人的范围,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宜对该范围做缩小性解释。
问题(二):重大误解与错误的关系
近年来,关于错误与民事行为效力关系问题的讨论逐渐增多。在许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提出,自己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但通过审查,发现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形成原因不是由于相对人的恶意行为或相对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表意人的弱点使之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因该表意人主观上的原因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但却又不太符合重大误解的特征。要解决此类疑惑,必须对民法上的错误理论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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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欺诈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2)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3)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于鼓励交易,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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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为每年的4月30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唤起人们关注交通事故正在夺去大量生命这一事实而设定的,公共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的主要公害。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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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你对引渡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引渡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大陆法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根据1953年《匈保间司法协助条约》第57条的规定,被请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不予引渡。他们的做法是基于国际法上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即一国不仅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问题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丹麦、希腊、危地马拉、意大利、卢森堡、西班牙、瑞士、马拉圭等国,坚持拒绝交出本国国民;而有些国家认为应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交出本国国民。如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巴拉圭、秘鲁、比利时、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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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吗?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 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目前,在国际社会里大体上存在着三种引渡方式。包括如下三种:
第一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引渡条约,相互承担引渡嫌犯的条约义务。这种形式最为普遍。如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也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有时,即使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引渡也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但具体程序还需有关国家共同商定。
第二种是通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果有关国家都是某一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该公约载有引渡的条款,则缔约国之间承担引渡嫌犯的条约义务。如1970年的《海牙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将劫机犯予以引渡或加以惩罚。
第三种是通过某一国际组织的协助而将嫌犯引渡回国。如果有关国家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则它们有义务在该组织规定的范围内就引渡嫌犯进行合作。
如果有关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无法援用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协助,那么在该两国互相引渡嫌犯方面就会存在一些问题。现有的变通办法是适用“对等原则”,即一国如在引渡方面曾给予另一国帮助的话,那么,该国在请求该另一国给予帮助时,该另一国就应根据“对等原则”给予相应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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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那么你对有期徒刑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期徒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赌博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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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而犯罪行为则是犯罪心理的外化。你对犯罪心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心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为因素,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不良行为是在不良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使不良心理得到强化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下列不良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关:
1)错误的活动。
指参加不符合社会要求、为社会所禁止的活动。如看淫秽书刊和录像,违反 纪律,扰乱公共秩序等。这些活动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减弱他对不良诱因的抵抗力,增强不良的 心理因素,进而诱发犯罪心理。
2)不良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
不良的行为方式很多,如欺骗、赌博、欺凌弱小和 报复等。如果通过不良的行为方式满足了 需要,就会在心理上肯定这种行为方式,今后用以再次满足需要。因此,这种错误经验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基础之一。
3)有害的行为习惯。
行为习惯是由于重复而巩固下来的。如撒谎、好逸恶劳、 自由涣散、占便宜等,如果多次重复又得不到制止,就会成为难以克制的“自动化”了的恶习,成为一种需要而不断起作用。在其他不良因素或特定情境的作用下,不良行为习惯就很容易触发犯罪心理的作用。
4) 模仿和学习不良模式。
客观现实中的各种不良模式,往往成为缺乏识别 能力的人特别是青少年的模仿和学习的对象。这种模仿和学习,不仅给心理结构增添了消极成分,而且直接影响行为的方向。对已有不良 社会心理缺陷的人,甚至可以直接诱发犯罪心理并付诸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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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家长在孩子未成年的那个阶段会非常警惕,他们与异性的交往,担心孩子会出现早恋或者作出一些越轨的行为,其实很多时候就是家长对异性交往存在误解。
这实际上是在将异性交往神秘化,把异性交往划为禁区。青少年确实还不成熟,但是,人的心理成熟不可能靠坐等得到,与异性交往的技能也只能在实践中去摸索,去提高。
事实上,一个没有学会与异性交往,没有达成异质社交性的人很难说是一个成熟的人。在一定的程度上,学习与异性交往是青少年走向成熟的一条重要途径。
相信在生活当中很多的家长都会出现上面的这种理解吧!其实如果孩子在青春期的时候有一个比较正确健康的异性交往,那么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也是有帮助的,所以家长们不要盲目的去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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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Menjoy网站报道,广大女性读者对男人的研究已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了,对“女人倒追会吓跑男人”、“不要以他过分为中心”等相处法则运用自如,然而大多数女人还是存在一些对男人们的意外形成却又“深信不疑”的误解,为了让女人们更加了解男人,下面例举三个类似这样的误解。
大家一般认为女人比男人更加唠叨。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就同一件事情男人和女人的单词量大致相同。不过,尽管单词量相同,说话内容的却大相径庭,男人比较偏向于理性分析的话。
有很多女人抱怨“他连话都不和我说”,因为男人先天愿意说一些结论性的总结的话语,女人就会说更多的话来引导男人总结出结论。女人为了能和男人顺利地进行谈话,就渴望他说更多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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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诱惑侦查吗?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诱惑侦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
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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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定义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并且具有法律规定得立案范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立案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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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多边贸易体制有多少了解?在WTO事务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多边贸易体制即WTO所管理的体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非歧视性,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其"国民待遇"。
二是更自由的贸易,即通过谈判不断减少贸易壁垒,这些壁垒包括关税、进口禁令或进口配额等有选择地限制数量的措施,以及繁文缛节、汇率政策等其他问题
三是可预见性,在世贸组织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规则受到约束,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不会随意增加。
四是促进公平竞争。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
五是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给予欠发达国家更长的调整时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上述原则显然有利于维护各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国自然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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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对低价倾销行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低价倾销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为特征
一,它是一种竞争行为。
二,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
三,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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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企业具备个人知识管理能力是必要的,那么你对知识管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个人知识管理的定义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知识管理可能成为一种误导——知识有时间属性,如果不能随时更新,那么知识就有可能成为误导!
知识管理可能让知识固化——一旦知识被显性化可能会被轻易复制利用,这可能带来这些知识不被及时动态更新,导致知识被固化!
知识管理系统成为淹没重点的信息海洋——知识具有"对象属性",如果对用户不能做到知识的个性化推送,将可能导致用户被信息海洋淹没!
知识管理可能减少了面对面的碰撞——知识管理系统用多了,也可能减少面对面的交流机会,而人类最为主要的思想都是在相互面对面的碰撞中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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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是指飞机飞行的路线,又叫空中交通线,航线可分为国际航线、国内航线和地区航线三大类。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航线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按船舶营运方式分
(1)定期航线,是指使用固定的船舶,按固定的船期和港口航行,并以相对固定的运价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线。定期航线又称班轮航线,主要装运杂货物。
(2)不定期航线,是临时根据货运的需要而选择的航线。船舶,船期,挂靠港口均不固定,是以经营大宗,低价货物运输业务为主的航线。
2、按航程的远近分
(1)远洋航线(OCEAN-GOING SHIPPING LINE)指航程距离较远,船舶航行跨越大洋的运输航线,如远东至欧洲和美洲的航线。我国习惯上以亚丁港为界,把去往亚丁港以西,包括红海两岸和欧洲以及南北美洲广大地区的航线划为远洋航线。
(2)近洋航线(NEAR-SEA SHIPPING LINE),指本国各港口至邻近国家港口间的海上运输航线的统称.我国习惯上把航线在亚丁港以东地区的亚洲和大洋洲的航线称为近洋航线.(3)沿海航线(COASTAL SHIPPING LINE),指本国沿海各港之间的海上运输航线,如上海/广州,青岛/大连等。
3、按航行的范围分
(1)大西洋航线;(2)太平洋航线;(3)印度洋航线;(4)环球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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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安全事故的出现,不仅影响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可能带来巨额经济损失;旅游安全事故危及旅游者生命和财产,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重大旅游方面的安全事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
第四条 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故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电话:010-65138866—1623 传真:5122096 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九号邮政编码:100740)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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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从啥时开始,“食物”和“致癌”两个词被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只要在搜索引擎中输入“食物”和“致癌”两个关键词,电脑屏幕上就会弹出成千上万个关于食物致癌的页面,可乐、方便面,甚至牛奶、豆浆,这些大家常吃的食物都被冠以“致癌”之名。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总结最易被大家误解的几种致癌食物。
牛奶
牛奶致癌的说法一直颇为流传,其中一个说法就是,牛奶中的IGF—1可以刺激癌细胞生长与繁殖,引发癌症。陈君石指出,IGF—1的全称是类胰岛素一号增长因子,它是生物自身分泌的一种激素样蛋白质,对人体血糖控制、生长发育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人体本身也含有IGF—1,一名成年人每日体内的生成量为一千万纳克。而牛奶中IGF—1含量约2.45纳克/毫升,远低于人体内的量。目前科学界评估认为,IGF—1并不致癌。还有说法称,牛奶中的酪蛋白会致癌。它最早来源于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柯林·坎贝尔的一项“大鼠实验”,大鼠被喂食致癌物黄曲霉毒素的同时,分别喂食大豆蛋白或酪蛋白,结果显示酪蛋白相对更易促进黄曲霉毒素诱发癌症。陈君石表示,黄曲霉毒素本来就是致癌物质,没有它,无论是酪蛋白还是大豆蛋白都不会引起大鼠发生癌症。所以,不能用这个动物实验来类推奶类的致癌效果。事实上,牛奶中富含钙质,而且容易消化吸收,每天喝有利于补钙。
隔夜菜
隔夜菜致癌说法的支持者认为,隔夜菜会产生亚硝酸盐,而亚硝酸盐是一种致癌物。陈君石表示,“隔夜菜”因蔬菜种类的不同,在保存不当、存放时间过长的情况下确实可能产生亚硝酸盐。不过,亚硝酸盐本身不是致癌物,只是可与人体摄入的其他食品、药品、残留农药中的次级胺反应形成致癌物——亚硝胺。同时,是否致癌还要看有多大剂量。实验表明,隔夜菜虽然亚硝酸盐含量略有上升,但含量有限,对人体健康并不会构成实质的影响。
方便面
关于方便面有害的种种传言从未间断:有说方便面含防腐剂、抗氧化剂,吃多了会变成“木乃伊”;方便面碗壁上有蜡层,被吃下后会堆积在人体内导致癌症等。陈君石告诉记者,方便面虽然算不上什么健康食品,但关于它的“有害”传言也并不靠谱。方便面中的防腐剂和抗氧化剂都是常规食品添加剂,安全性是经过科学评估的,只要合法使用,并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至于担心方便面的碗里有石蜡也是杞人忧天。现在方便面生产中所用的纸杯其实是聚乙烯涂层纸杯,这种纸杯它能够经受泡面时的温度,还有非常好的隔水效果,而涂蜡杯早已被淘汰了。消费者需要明白的是,吃得是否营养主要还得看食物是否多样化,只吃方便面营养并不均衡,但是也不会致癌。
豆浆
有传言说,豆制品含有大量的植物雌激素,可能引发女性乳腺癌等。其实,豆制品里的植物雌激素并不等于人体雌激素。大豆中的植物雌激素主要是大豆异黄酮,它有双向调节作用,体内雌激素低了它弥补不足,可防治一些和雌激素水平下降有关的疾病,如更年期综合征和骨质疏松;雌激素高了,它会起到抑制雌激素的作用,可预防乳腺癌,因此,大可不必担心喝豆浆会导致乳腺癌。《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推荐每日食用30~50克大豆,相当于喝800~1200毫升的豆浆。
可乐
可乐致癌的说法最早来自美国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美国公众利益科学中心”(CSPI)发布的一份公告,它称可乐中的焦糖色素含4-甲基咪唑,并称这种物质可能致癌。其实,焦糖色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色素,生产过程中的确会产生副产物——4-甲基咪唑。科学界对焦糖色素的安全性研究相当充分,美国和欧盟等国家中把它作为很安全的食品色素。至于其副产物4-甲基咪唑,美国FDA评估后不认为这种物质能给人体健康带来威胁,只有当一个人每天喝1000罐以上的可乐时,才能引发致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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