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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分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间自主商议后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你知道遗产处分协议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处分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看过“部分继承人签订遗产处分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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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仲裁协议有多少了解?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5、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看过“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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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你对婚前协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前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西方,婚前签订关涉财产、离异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已非常普遍,毕竟,谁都不希望大家在分开时为诸事闹得剑拔弩张,最后成为冤家。当然,签署这么一份协议,自然不是什么浪漫事儿。更多的恋人在结婚前,压根就不会想到这档子事,认为太伤感情。
也许是观念差异,由律师们起草的标准婚前协议在国内就像当初的夫妻间 AA制一样,很难受到准新人们的广泛认同。相反,一些模仿婚前协议格式,但内容却更为温情浪漫的别样“协议”却受到年轻人的热捧。
全社会离婚率属上升态势,如果能事先就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显然可以简化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财力。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国传统婚姻观有一定冲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对未来无限向往,对婚姻危机没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而签订 婚前财产协议这种 未雨绸缪的做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财产的界定主要通过相关财产凭证,例如存折、 有价证券的交割记录、 房产证等等,举证原则主要还是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主张财产属于自己的一方,不但要证明财产存在还要证明财产属于自己,最后还要证明财产在什么地方。法院对民事纠纷所能够采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财产的所在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提供详尽资料和证明。
婚前财产范围比较广,既可以是房屋、车辆、工资、奖金,也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股票、股权等。而婚后共同财产主要看财产取得的日期是在结婚日前还是结婚日后。如果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结婚证颁发的日期之后,就是共同财产。
这一部分财产的分割原则同样可以在财产协议中予以明确,比如双方各占多少比例,甚至具体的某一个特定财产权益属于谁,都是可以在财产协议中 言明。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下列财产仍然归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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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常见于联营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中,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建筑工程参联建合同中也较为多见。那么你对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院于1990年11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首次对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解答》第4条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其二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
证监会于2001年11月28日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中对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通知》第4条第11款规定:受托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但因该通知只是部门规章,无法作为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依据。
(三)《证券法》
原《证券法》第143条和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44条都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但对证券公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实践中,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的,法院都以该条为依据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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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事故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同样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1995年8月1日,在某市某县某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亿发总公司)办公楼内,由某市某县村经济合作社与某市美彩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了联营开办砂石料厂的联营协议。联营协议约定,在亿发总公司名下成立某市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砂石一厂(该单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下简称砂石一厂),并于同年12月1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
私下达成的工伤协议是否有效
1996年7月,经张某与某省县白沙乡三里庄村村民刘某协商,并经亿发总公司同意,砂石一厂自1996年7月25日起由刘某一人经营,刘某支付张某投入的全部股份,自1996年7月25日起张某对砂石一厂不再负任何责任。至此,砂石一厂的负责人由张某变为刘某。随后,刘某雇用了来自某省某县的外来人员曾某等多人在砂石一厂做工。1996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曾某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皮带输送机传动滚筒部位不慎将右臂卷入,造成右上臂中断截肢的工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砂石一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于1996年10月27日在曾某姐夫冉某及同乡的要求下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砂石一厂赔偿曾某因工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一切由曾某自理。”1996年11月17日,曾某以砂石一厂采取欺骗手段只给1万元赔偿金就与曾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亿发总公司支付因工致残抚恤金2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9万元、护理费12万元,辅助器械用具费等合计人民币33.9万元。
本案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后劳动能力评定及赔偿标准》及申诉人的伤残程度(工伤叁级),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一次性工伤赔偿金57676.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尚应支付47676.00元;
2.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假肢用具费1000.00元;
3.本案仲裁费由砂石一厂承担。
法律评析
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究竟法律效力如何呢?
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p#副标题#e#
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效,理由是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如果赔偿额合理合法,协议应属有效。严格讲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都不全面,编者认为认定有效或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情况大致有三种:
1、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是强制性的。《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该法条规范用人单位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行为是“单位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轻伤等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样是强制性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同样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标准是“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强制性规定。
2、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
《企业劳动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企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自然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是有利的;同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达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说,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3、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法定工伤待遇应是15万元,协议赔偿金额是10万元,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5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的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的显示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由此可见,同样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可能出现有效、无效、可变更或撤销三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定性为有效或无效。
本案中,曾某因工负伤事实清楚。砂石一厂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砂石一厂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应当视同法人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曾某工伤事故发生在1996年9月12日,国家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此次事故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1996年10月27日达成的谅解协议违反《某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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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公伤
1.工伤含义参见上面的叙述。
2.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3.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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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假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 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 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 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5)一般假离婚多数为了某种利意.如落户口,房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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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很多人都好奇独生女可否成为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继承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前者指 依法的当然 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法人(包括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遗产,但一般不列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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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口头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但由于口头协议的特殊性,往往因为无据可查,难以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协议选择上的合意。换言之,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有证据可以证实口头协议的存在,法律上才会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本案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口头买卖协议的存在。原告提交黎川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出具的“书证”证据的来源不合法,黎川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的这份书证不具有合法性,该证据系派出所调查案件取得的原件,原件应存档,而不能在原件上直接盖章给当事人。其证据形式也不合法,该书证是当事人的叙述材料,应有当事人的签名,然而没有。
另外,黎川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出具的这份“书证”未有整个案卷材料。询问笔录、进货单价表,也不符合证据规定的形式,对该证据应不予认定;对于黎川县德胜镇黎明村民委员会证明,因为村委员会作为自治机构,只有调解权,没有调查权,故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也应不予认定;原告申请的六个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确定双方达成店铺商品转让协议。对于盘货清单,虽然被告黎华康也到盘点商品,但是在盘点清单上没有签字确认,所以最多只能说被告黎华康有转下这店铺商品的意向,因双方均没有在盘货清单上签名,所以不具有真实性,对其应不予认定。故而该口头买卖协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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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那么是不是只有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呢?什么是非法定继承人?出现这种情况遗产该如何分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非法定继承人可以分配遗产。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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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忠诚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双方节婚后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N万元。后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遂提出离婚,并以男方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赔偿金N万元。请问应如何看待“忠诚协议书”的效力?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一向争议很大。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力。
因为“忠诚协议书”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法院审理这类“忠诚协议书”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我们应当考虑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领域的范畴,是任何强制力量所无法克服的。所以,情感问题应当情感解决,对待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像对待婚约一样,“既不提倡也不保护”,这样才是聪明之举。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更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我国法律在侵权法中实行的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前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人仗着有钱就去侵害他人权利。故忠诚协议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通过契约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要求赔偿。
另有人认为,对这种“忠诚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又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
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书”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书”,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只不过这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进行调整,法院在确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应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
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书”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书”有效。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书”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
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当然不会依职权去调查什么通奸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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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Premarital Agreement / Prenuptial Agreement),是指将要结婚的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该如何依法合法签订婚前协议呢?签婚前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写婚前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婚前协议写明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
2、婚前协议要明确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男方和女方需要把财产分类,分成男方个人财产、女方个人财产和可疑共同使用的财产等;
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要写在婚前协议上,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4、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跟时间要标明确;
5、男女双方必须在婚前协议上签字并写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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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花钱找工作”的合同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1、《民法通则》
第7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合同法》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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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最保险的就是做房产登记过户,确定房屋的产权。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付了购房款后并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此时就可能遇到一房二卖的悲剧。那么,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吗?下面读文网小编告诉你。
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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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假离婚”,是指中国大陆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假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
因为“复婚”即“再结婚”,也同样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复婚的自由,也有不复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跟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设置的惩罚性措施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任何一方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尤其是以为“假离婚”对双方并无真离婚的约束力,从而轻率听信对方对财产处分及其他事项的安排,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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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假离婚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子女上学、落户;有的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是为了逃避赡养老人;还有的是为了在单位分房子;也有的是为了办理出国手续更加方便。
也有的本身就是一方为了达到和对方离婚的目的,而编造了种种离婚的理由诱使对方“上钩”,在对方上钩后,又拒绝办理复婚手续,致使对方在感情上受到伤害,或在财产分割上受到损害。
此外,中国式“假离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主要是大家对一些政策安排、资源分配有意见。为了逃避债务、获取更多安置房等目的而假离婚,说明了制度政策上的漏洞。[1]
隐患
“中国式假离婚”现象的出现,带来了多重隐患。浙江律师严业周认为,如果夫妻本身感情不错,“假离婚”的问题可能不会马上暴露,但如果有积怨或对方见异思迁等因素存在,“假离婚”就会为日后矛盾的爆发埋下隐患。此外,假离婚获取利益还有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隐患。
有专家也认为,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双方为各种目的而离婚,其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自愿决定。这是第一个风险,由于“假离婚”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是见异思迁的人,夫妻“假离婚”后,另一方将是事件中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除了面对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风险之外,假离婚还面临着法律、财产等方面的风险。为消除房产、财产等记录,双方假离婚时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而如果假离婚弄假成真,一方将会受到损失。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假离婚一旦被银行征信系统识破,将会降低信誉等级。按照有关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如果发现购房人是假离婚,其享有的购房优惠将被取消,这样假离婚者不仅得不到好处,还在信用上大打折扣。
各方评论
业内人士认为,“假离婚”是对资源分配不公的一种诉求表达。
有法律人士认为,这不仅是对神圣婚姻的亵渎,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有网友称“应出台‘限离令’,每人限离婚一次,并且离婚后不允许同居,一经查实(离婚后同居),不得办产权证”“离婚后复婚的,要考虑家庭现有房产,超过第三套住房的,一律补交契税”“为严控投资炒房的行为,可以考虑出台‘购房复婚细则’,离婚后双方有新购住房记录的、房产套数超过两套的,禁止复婚!”
有更多网友表示:房价在土地财政之下的畸高,让限购令之类的政策出台,导致了假离婚对策的蔓延,让社会道德底线不断下降,从根本上说,某些公共政策才是源。
面对高企不下的房价和百姓的热切期盼,2013年2月底,国务院再次重拳出击,颁布被称为升级版的“新国五条”。
然而,旨在打击投机性购房需求、平抑房价的新政效果还有待检验,却出现了各地民众钻政策空子,用假离婚来规避相关政策的现象。
其实,假离婚现象早已有之,似乎已经成为钻政策空子的一种手段。但专家强调,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其隐含的风险更是不可小觑。审视政策催生的“中国式离婚”,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这种儿戏婚姻的危害;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反思,在政策制定上,应更加科学、细致。
2013年3月,离婚的人数就明显增多,甚至出现有人夜里两三点带着被褥到民政局排队离婚的情况。在民政局已工作3年的吴彬还是第一次见到这种“阵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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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最快最有效方法_预防高温中暑7种方法
中暑是一种常见的健康问题,尤其是在高温季节,人们应该注意预防措施,如及时补充水分、避免过度劳累等。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中暑最快最有效方法,供大家参考学习。
1、出门时要戴太阳镜、遮阳帽或使用遮阳伞。
2、穿透气性好、浅色的棉质或真丝面料衣服,外出不要打赤膊,烈日下长时间骑自行车者最好穿长袖衬衫。
3、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硬化等患者不要长时间待在空调房间中,以防旧病发作或使原有病情加重。开空调的房间要注意通风换气,温度不宜设定过低。
4、长时间在户外者,要随身携带防暑药品,如十滴水、人丹等。
5、及时补充蛋白质,摄取量应在平时的基础上增加10%—15%。可以选择新鲜的鱼、虾、鸡肉、鸭肉等脂肪含量少的优质蛋白质食品,多吃豆制品等富含植物蛋白的食物。
6、出汗过多时,在补充水的基础上还应适当补充一些钠和钾。钠可以通过食盐、酱油等补充,含钾高的食物有香蕉、豆制品、海带等。
7、随时喝水,不要等口渴了再喝。
8、不要多吃冷饮,以免胃肠道血管收缩,影响消化功能。
9、多吃各种瓜类食物,如冬瓜、丝瓜、苦瓜、黄瓜和南瓜。多吃凉性蔬菜,如番茄、茄子、生菜、芦笋等。多吃苦味食品,如苦菜、苦丁茶、苦笋等。
10、不饮用烈性酒。
11、多洗澡或多用湿毛巾擦拭皮肤。
12、保证充足睡眠,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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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条的身段永远是美女们梦寐以求的!那么,有什么可锻炼的方法来改变身材呢?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最有效的锻炼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引体向上
这上半身的肌肉建设者需要更多的肌肉力量,运用超过20磅的杠铃进行弯举锻炼,这样可以有效增加上身肌肉的增长。
说明:跳起或借助踏脚正手全握单杠,双手握位比肩宽。保持身体稳定,屈膝,双脚交叉于身后。缓曲肘,将身体向上拉起,直到下巴超过横杠。这是有效的一种肱二头肌锻炼方法。
慢慢伸直手臂降低身体,回复到起始位置。重复上述动作,直至完成一组练习。
你的双手握位越宽,练习的重点越集中在背肌上。反之,你的双手握位越窄,练习的重点则转向二头肌。
2.反向杠铃弯曲
这一动作也是锻炼你的肱二头肌的一种。首先,通过使用有力的抓地力,让你的二头肱肌恒定张力。其次,它可以有效强化你的手臂,放松背部,甚至你的核心。坚持这样的训练可以让二头肱肌获得更大的收益。
说明:一个大约在腰部的高度上蹲杠铃架。你的脚跟在地上,手臂完全伸展,你的身体应该从头到脚保持直线状态。把你的肩胛和后背,让你的核心,并把你的胸部张开,让你的身体保持在一条直线上。停顿,然后慢慢地放下来,直到你的手臂完全伸展。这是一个代表。
3.坐姿托臂杠铃弯举
这一锻炼动作有助于,你的肱二头肌以及整个上身部分的肌肉的锻炼。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肱二头肌锻炼方法,掌握这种方法有助于增加你的肌肉,以及提高的肌肉质量。
身体骑坐在固定的凳子上,上体稍前倾,两臂伸直搁在斜板上,使腋窝卡在斜板的上沿,拳心向前,两手反握哑铃与肩同宽。吸气,两臂以肘关节为轴,肱二头肌用力弯举哑铃至锁骨附近。稍停一会,然后缓慢回复至起始位。
4.弹力绳力量训练肱二头肌站姿弯举
用这一运动器械锻炼,有助于增加肱二头肌的力量和耐力,提高你整个身体的锻炼,并且能够燃烧你的肌肉中的任何多余脂肪。
双脚平行站立,将绳踩在脚下,挺胸,肩下压,两手握手柄在身体两侧,掌心向前,上臂贴紧身体,吸气,呼气同时向上弯曲手臂至肱二头肌完全收缩,吸气同时还原到初始位置。在这里值得提醒注意的是整个过程保持上臂贴紧身体两侧,不要张开,但可以做轻微的前后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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