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违反产品质量法承担什么责任相关的共35个结果: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违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1条的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对消费者而言,通常比生产者、销售者自己的保证更加有效,如果不实,欺骗性、危害性也更大。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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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违反消防法是为了更好的实施消防法,所以我们都应该认真的对待这一点,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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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那么你对食品卫生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食品卫生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看过“违反食品卫生法应负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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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错误付款是指银行向非权利人付款.或者没有向权利人付款。实务中银行错误付款往往是由于票据存在瑕疵,这些瑕疵导致了银行错误付款的发生。还有一些就是银行自身的缺陷外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错误付款。那你知道什么是银行支付对象错误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银行支付对象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的银行有三种,一种是中央银行,一种是商业银行,一种是政策行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并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作用(业务):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
中央银行是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简而言之,它是一个国家机构。主要职能是代理国库;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向国家给予信贷支持;保管外汇和黄金准备;制订并监督招待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即常说的制定货币政策。
政策性银行是中国政府投资成立的为贯彻和配合经济政策而开设的银行,是国家支持性银行,无商业性。有两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他国家有的也有政策性银行。
1、充当信用中介;
2、充当支付中介;
3、变积蓄和收入为资本;
4、创造信用流通工具;
5、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看过“银行支付对象错误要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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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你对税款缴纳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税款缴纳的相关法律知识。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 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财务制度健全, 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 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 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 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 财务会计报表。
(二) 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 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 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计算应 纳税款,自行填写 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 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 税收缴款书,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 申报查定缴纳。即 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 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提供其 生产能力、 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 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 定额 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 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 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 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
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 个体工商户。
看过“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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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你对罪刑法定原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罪刑法定原则的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认定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之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中,首先面临的是找法活动,也就是正确地理解法的明文规定。我认为,法的明文规定不仅是指法律的字面规定,而且指法律的逻辑包容。也就是说,法的明文规定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显形规定;
二是隐形规定。
显形规定是指字面上的直观规定,而隐形规定是指内容上的包容规定。显形规定通过字面就可以确定,而隐形规定则一般通过字面难以确定,而须通过对内容的逻辑分析才能确定。因此,显形规定固然是法的明文规定,隐形规定也同样是法的明文规定。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桥梁,对于刑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超越这种限度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按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加以解释。
因此,类推解释是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前提的,类推解释使刑法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因而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应予禁止的。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由于解释已经超出刑法条文词义的范围。因而也是违背罪刑法定的,不应允许。
司法裁量
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绝对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当逐字地适用刑法。而相对罪刑法定则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司法裁量。
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在空白罪状和概括条款的情况下,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当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只有这样,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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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强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当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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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是一个庄严承诺,中央八项规定体现了从严要求、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反映出中国未来施政的动向。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通过以下经典案例分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中央八项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肃财经纪律,本单位按照《南昌县财政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达到100%。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自觉纠正,对全面自查工作负完全责任。
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时上报各项报表、汇总材料,并保证报表数据完整、真实、全面、准确,不虚报、瞒报、漏报。 本单位及单位负责人愿意主动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若承诺不实,愿意承担责任,并自愿接受处理。
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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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酒精中毒俗称醉酒,指饮入过量的酒精或酒精饮料后所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及随后的抑制状态。那么喝醉酒后出现的各种状况应该由谁负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酒友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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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
(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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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是指由购买者(预购方)与出售者(预售方)约定的由购买者预先支付价金之一部或全部,而由出售者于将来一定时期交付商品的商品买卖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预售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预售合同经营者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经营者应按预售合同规定的价格、品种、质量、规格、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要求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预售商品。
(2)到期不能提供商品或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应由经营者重新按约定履行或退还货款。以预售方式提供的商品,出售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免除,如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仍然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
(3)经营者不能履行时应支付预付款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不能履行时,应按法定利息率支付消费者利息,并且,消费者对因其不能履行而必须作出的费用支付,亦可请求赔偿。当然,经营者支付的利息只能按法定的利息率进行,但法定利息应以存款利息率还是贷款利息率计算,似乎有待斟酌。
若以存款利息计算,对经营者甚为有利,有些经营者可以利用预售获得比银行贷款利息率低得多的贷款,而若以贷款利息计算,似乎亦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因此,有人主张应抛弃预售合同中的预付款概念,将预售合同中的预付金额视为定金,在经营者不履行预售合同时,由经营者双倍返还。这样处理,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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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三方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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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违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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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它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劳动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转化为隶属主体的法律形式,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平等主体。作为平等主体,世界各国在追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时,通常注意违约责任的一般特征:
1、过错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中的过错,有时还和一定的职务行为相联系。例如:只有对因职务关系能接触到本企业商业机密的人,才能要求他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也才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追究泄密责任。
2、赔偿责任。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其赔偿范围与损害大小相适应。各国劳动法一般均对赔偿责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劳动法中的损害赔偿形式多样,除直接支付赔偿费用外,还包括补发工资、奖金等各种补偿形式。这里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由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允许权利人放弃。
3、连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追究连带责任。劳动法中追究的连带责任具有特殊性,从世界各国的劳动法的规定看,往往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第三人共同承担。例如: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通常是劳动者一方),以不公正或违法手段破坏原劳动合同关系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法国规定,如受雇者无理解除雇佣合同并又受雇于别处,他的新雇主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将共同负责赔偿原来雇主的损失:
(1)如发现新雇主在解除合同中起了促进作用;
(2)在明知的情况下,雇佣一个已经受雇于他人的工人;
(3)如知道一个工人仍然受过去的雇佣合同的约束,他还继续雇佣这个工人。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双方责任。这里仅是从可能性认识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因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违约方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由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将形成隶属关系,这种关系会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签订。考虑到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很多国家还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作了一系列规定。
1、限定约定责任。一些国家禁止使用违约金、保证金等责任形式。日本规定,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定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金额的合同。雇主不得从工资中扣除以前借款和其他以工作为条件的借款。
印度规定,任何雇主不得要求工人缴纳保证金,以补偿由雇主提供的工具、材料或设备的损坏或损失;但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业、职业或买卖,是以扣除或缴纳保证金为惯例,或由劳工部长认为系必需且可行者例外。同时对例外情况也作了限制,规定在未曾听取雇员的意见之前,该雇员所应负的责任尚未弄清楚之前,不得从雇员保证金中扣除该员工损坏或遗失之费用。
2、强化法定责任。通过立法直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相关的责任作规定。在我国,劳动部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对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按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要承担法定的赔偿金。除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外,还应按劳动者的损失额另支付25%的赔偿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法定责任仍属民事责任,只具有制裁的可能性,权利人有权予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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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产品质量法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判定上述主体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违反该义务,无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这些方式,如订立合同。体现于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展示实物样品,做广佶宣传等。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示担保义务。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承诺的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在大部分国家的相关法律中,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核心标准。合理的危险是不可避免的危险,不是产品缺陷,但要如实说明,如香烟一般都含有焦油,否则便无香味,包装上应明确注明“吸烟有害健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仅保留了安全性条款,还将产品标准条款引入产品缺陷领域,使产品缺陷认定在许多场合下变得更容易进行,亦更有利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相关却不相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法学界已有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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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合同,是指存款人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存款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保管合同说。
该说认为,存款人将货币交给存款机构保管,存款到期时存款机构将所保管的货币交还给存款人并向存款人支付利息。该说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37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台湾民法学者史尚宽认为,当寄托物为金钱时即推定为消费寄托。“惟消费寄托作为寄托之一种契约,当事人之意思非以使用代替物为目的,而系以保管为目的,虽非保管其物本身,而系保管其价值,然仍不失为以保管为目的之契约。”将存款合同定性为保管合同的观点,不仅有词源学相佐证,还符合普通公众关于银行存款归属存款人的一般心理,而且这种观点在银行发展的渊源中也能找到根据。因为存款“存”进去,又“取”出来,确实与财物保管活动极其相似。
但存款合同与保管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存在本质的区别:
1、保管合同的本质特征是转移财产的占有权,保管物所有权的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并不发生转移,仍归寄存人所有;而存款合同本质特征则是存款人将货币交给存款机构即该货币的所有权依法转让给存款机构。存款机构对该货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保管合同即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当保管关系是有偿时,寄存人则应当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而存款合同关系是有偿的,在存款合同关系中不存在存款人向存款机构支付“保管费”,相反是存款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
3、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即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存款合同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
4、保管合同因寄存人寄存的是“不可替代物”,在保管合同到期时保管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而存款合同的标的物——币则是典型的种类物,存款机构仅需将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货币及利息返还给存款人即可,而无须返还原物。
(二)借贷合同说。
该说认为,存款人将一定的货币存入存款机构,存款机构对该款可以使用,期满或存款人取款时存款机构负有将存款支付给存款人并支付利息。他们认为存款与借贷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出借人(即贷与人)是存款人,借款人是金融机构,而贷款的出借人是金融机构。当客户将款项存人银行时,严格说来他并不是将货币“存人”银行,而是将货币“贷给”银行。借贷合同又可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使用借贷是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称借用合同。消费合同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有关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的区别,史尚宽先生认为:“然在消费借贷,借用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而惟应返还同种、同等、同量之他物,即在使用借贷,则标的物之所有权均属于贷与人,须以原物返还。”消费借贷合同与使用借贷合同的区别,主要是以借用物是否具有‘消耗性’作为区分的依据。
借贷合同与消费借贷合同主要区别:
第一,标的物交付不同。使用借贷合同交付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而消费借贷合同交付的标的物是种类物;
第二,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同。使用借贷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消费借贷的所有权转移;
第三,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不同。
使用借贷的风险由出借人承担;但借用人没有尽应尽注意力除外,而消费借贷的风险由借用人承担。但我们认为,借贷合同与存款合同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差异。对于存款机构而言,只要没有客户的请求,存款机构无须也不能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换句话说,存款机构没有主动消灭存款之债的权利。而借贷合同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履行清偿义务,不以债权人是否请求为前提,否则将承担迟延清偿的违约责任。
(三)混合合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双方目的契合的产物,在结算账户基础上形成的存款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存款人委托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代其收付款项)、消费寄托合同(体现存款人保管金钱价值的目的)、消费借贷合同体现接受存款金融机构的消费目的)的混合合同,其他存款合同则是消费寄托合同和消费借贷合同的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有名或无名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前提是存在有数个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的部分条款。存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单务合同,在存款人交付款项、存款合同成立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如下权利义务关系:存款人有义务将货币的所有权移转金融机构,有权利根据约定要求金融机构随时或者到期后偿还存款本金,同时有权利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法定或者约定的利息金融机构则有权利获得存入货币的所有权,有义务按照法定或者约定偿还存款本息。既然不同目的和动机的存款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同质的,那么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将存款合同界定为“混合合同”。
我们认为,从存款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货币的特殊性考察,存款合同应该属于消费寄托合同。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一般来说,存款人确有寄托保管货币价值的目的。同时,从银行业的起源看,银行业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金匠或者银行家为顾客保管金银的习俗。另外,无论是汉语的“存款”,还是英语的“deposit”,都有寄托保管之意。所以,存款确有寄托保管的因素。这也是银行对小额存款账户收费的法理基础。
第二,存款合同具备消费寄托的所有法律特征:货币是典型的消费物,存入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货币存人后,金融机构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金融机构须随时或者到期偿还存人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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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活动。对于律师会见嫌疑时,不能违反一些禁止性的规定。一起来学习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的禁止性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会见是律师的特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机会。对于律师而言,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将案件交由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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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一般来讲我们乘坐的所有交通工具在载客的那一秒起,就已经激活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客运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旅客的主要义务。
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变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 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变更客票记载或办理退票手续。此种变更或解除被称为自愿变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客运合同变更或解除,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 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二是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在客运合同订立后,承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工具的,应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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