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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对于原物返还诉讼,怎样才会被法院受理的问题是人们关注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告诉你原物返还诉讼怎样才会被法院受理的做法吧。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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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也称婚约财产。你对婚约财产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约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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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那么你对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第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 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第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第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 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只有在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后,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3.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4.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在本案中,正是因为李某与建材厂的直接目的:“卖建材”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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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筑工程中,“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中文名 工程质量保修金 外文名 quality warranty fund for the engineering 比 例 建设工程款的3%--5% 拼 音 gongchengzhiliangbaoxiujin
quality warranty fund for the engineering
比例一般为建设工程款的3%--5%(具体比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约定每月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按相应比例扣留,也可以最后结算时扣留(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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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是民法学中物的一种分类方式;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物权法》有明确解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原物与孳息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定着物与附着物
(1)概念
A.定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定作物虽与土地连结,但不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故属独立之物;
B.附着物是依附于不动产且分离后不能发挥效用的物,如霓虹灯、空调、浮雕、挂橱等。附着物虽能独立存在,但却需依附不动产才能使用或发挥效用。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确定法律的适用。
财产所有权依标的物类型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并采用不同的权利变动原则。定着物因固定于土地,所以适用不动产法律,定着物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而附着物,则要视与不动产的连结程度和法律规定,分别确定为动产或不动产。例如窗式空调、挂橱等可作为动产,而电梯、墙上浮雕就可适用不动产法律。
B.取得所有权方式不同。
不动产所有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变动的公示,故土地所有人不得以添附方式原始取得适用不动产法律的定着物或附着物的所有权。而对于适用动产法律的附着物,所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依原始取得,取得附着物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6条中规定,附着物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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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返还彩礼的相关法律知识。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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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开庭审理,依据查清的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一种否定评价。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知识。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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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礼,汉族婚姻仪礼。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相当于其中的纳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六礼与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便有由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此种习俗来源于西周所确定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年代中,被历朝作为婚姻缔结的法定形式要件加以确认,“六礼”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的彩礼就相当于古礼的纳征。
此种婚姻形式直至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在1934年的苏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则明确予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是:“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其目的在于保证结婚自由原则的真正执行。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则取消了这一规定,事实上目前的婚姻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还是多多少少存在着彩礼和嫁妆的,在农村尤甚。于是一旦送彩礼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婚姻最终不能缔结的话,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不在少数。在这些案件中,有的是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女方不予返还的,有的是女方要求返还彩礼而男方不予接受的。#p#副标题#e#
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就必须先对彩礼的性质进行探讨。
现代婚姻已非买卖,彩礼当然不能视作价金,而在送彩礼和接受彩礼的过程中,男方给付彩礼是无偿的,女方的接受行为亦如此,不需要支付对价,因此可以认为此种给付行为实际上是达成了赠予合同。然而此种赠予合同远非简单的赠予那么明确,因为双方的内心意思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结果的,很多时候双方对此预期结果也有明确的表示。那么此种预期到底会如何地影响彩礼赠予的效力,确实值得研究。从立法上看,我国法律没有对彩礼的性质作出规定。
从司法解释上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亦未有规定。而在学理上,我国大陆有学者提出“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原则上似以不返还为宜;如果价值较高,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必要时可酌情返还” ,此论仍未能从彩礼的性质上进行分析,而且也只是提出了看法,并没有分析,处理意见也显得模棱两可,故缺乏说服力。因此学理上的分析就更显得必要而紧迫了。
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主要涉及到:此种赠予中的婚姻这一事实,是属于附条件还是附义务,抑或其它?
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了“附义务赠予”,在学理上又称为“附负担赠予”:“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附义务的赠予,所负的义务完成与否对于赠予这一法律行为不产生影响,此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条件之间的关系相异,而所附的义务即产生债的效力。
所以附义务的赠予,在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之义务时,根据上述法条之规定,即为违约,赠与人可以享有要求其履行的请求权,也可以诉请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亦可依第192条第三项之规定撤销赠与。但是婚姻关系属于不能强制执行之人身关系,所以认为彩礼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予显然不妥。王泽鉴先生也认为:“结婚在法律上的性质,原非可认为系属给付行为,且不得强制请求履行,故以结婚为赠与负担,是否符合当事人意思及社会一般观念,似有疑问。”
因此,大陆法系各国的通说多认为彩礼为附条件之赠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两类,两者的分野对于彩礼的处置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是符生效条件的赠予的话,那么结婚时赠予才生效,此前彩礼之所有权仍在男方手中,而如果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予的话,那么一经对彩礼赠予达成合意即为生效,而彩礼之所有权一经交付即转移到女方手中,只不过在婚姻不成时,赠予合同予以解除而已。
如果不考虑当事人对彩礼进行特殊约定的情况,则一般而言,应当认为赠予人将彩礼交付给受赠人,就已经履行了赠予合同所生之债务,而且当事人的本意显然是欲使赠予行为发生效力的,现实生活中,女方接受彩礼后往往以置办嫁妆等方式将此赠予投入实际使用,这也是当事人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标志。事实上一般在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的学理上或立法上以认为此种赠予为附解除条件为通说。只有少数的判例和学理认为是附生效条件或类似证约定金的(主要为日本旧说)。德国、瑞士的民法均明文规定了此种赠予,从其规定看,均要求在婚姻不成时,对赠予之物得请求返还。史尚宽先生认为应属附解除条件的赠予。
既然将彩礼的性质归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予,那么我们就可以套用民法的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理论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具体规定来解释此种债在婚姻不成时之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
一是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不成;
二是不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客观原因使婚姻不成;
三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婚约;
四是当事人一方死亡。
根据附条件民事行为理论和我国《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未成就。”我们可以对这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当不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客观原因使婚姻不成时(例如因生理上的原因或法律上的原因导致结婚不能),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婚约的,则解除条件自然地成就,赠予合同解除,赠予务应当予以返还。
而当事人死亡,如果完全依照附条件的赠予合同来理解,一般也可考虑属于赠予合同可解除的事由,需要返还财物,如财物已经实际使用的,可以考虑在当事人的遗产范围内归还。但是国外(例如德国、瑞士)对此种情况的规定是不需返还,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赠予生效后受赠人的死亡,并不构成赠予合同解除的事由。
当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不成的,则比较复杂。因为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情况,但导致婚姻不成的可归咎原因却不一定带有此种目的性,而此种原因却可能导致对方不得不提起解除婚约。
例如“依自己不名誉之行为促成对方解约”的,根据瑞士1915年婚姻法,赠予人不得请求返还。但在我国现行法上却无论如何找不到此种处置的依据,因为行为人在进行此“不名誉之行为”时,大多并不是为了使婚姻不成的,而往往只是寄希望于不被发现。如此一来,在我国恐怕只能认为解除条件成就,赠予物应当返还。但是我国又没有将此种情况视为可由非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对于非过错方的保护我认为是不充分的。
以上主要是根据大陆法系的一些理论来分析我国现行法上没有规定的婚姻不成时彩礼的性质及其处理。但当此种债务与婚姻这一人身权利纠缠在一起时,也许本土的历史和习惯显得更为重要,尤其是当制定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时。我国古代法律对此种赠予在婚姻不成时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是:“
(1)男家悔婚再娶时,不追财礼。
(2)女家再许他人,追还财礼。
(3)再许他人之女,应归前夫,前夫不愿,倍追财礼。
(4)后定婚者知情时,财礼入官。”
而对于男女定婚后未及结婚而有一方死亡者,旧律例有“不追财礼”之明文规定。当然,我国旧律同时还有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民刑不分”的特点。这些本土民事习惯,除了涉及到人身和刑事责任部分,应当说还是有相当的合理成份的,尤其是对于悔婚方不得得利方面的规定,与现代大陆法系的规定也有相合之外,因此也应当考虑将此习惯规定为法律。
总之,彩礼之债因与婚姻关系紧密相关,所以极具特殊性,我国无论是债法(合同法)还是婚姻法都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中的极度混乱,有时甚至仅凭法官的个人理解甚至好恶来处理案件,这是不妥当的。所以应当考虑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合同在债法中予以规定,并在婚姻法中规定婚约的性质和保障等以作配套和协调。在立法过程中,不但要参照国外的成熟理论,我国的本土民事习惯也应当得到尊重,其中的合理成份应当吸收到法律中来。
基于这种观点,本文认为,对于婚姻不成的彩礼之债,在立法时应当考虑以返还为原则,而以不返还为特例,要注意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因为婚姻不成本身对无过错一方是有损害和伤害的,不但在时间、精力、财产上有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也可能会受到较大的伤害,而我国法律对此既无法主张违反婚约的违约责任赔偿,也无法主张损害的侵权责任赔偿,所以对彩礼的不同处理也可以稍微弥补一下这方面的立法不足。至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则不必死守条件成就合同解除的理论,可以作为一个特例,参照我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的立法例,以不予返还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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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通过案例举证,有利于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不当得利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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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1980年及2001年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均未作规定。我国《婚姻法》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约与赠与财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法律对婚约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既未明文禁止,也未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通常认为,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的规定,可以得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但鉴于婚约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婚约的内涵日益丰富,在实践中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和社会纠纷绝非“婚约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简单命题所能概括。在现实生活中,伴随着婚约的订立,一般情况下还会有财产的转移,即婚约的当事人会向对方赠送一定的财物,俗称“彩礼”。
因婚约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多数情况下就是对婚约订立时和订婚之后,当事人单方赠送的财物或者互赠的财物的归属发生的争议。上述案例即是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中的一例。为正确处理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就必须认真研究婚约的性质、内容及基于婚约的订立而赠与的财产的法律效力。
因订婚而赠送的财物,即“彩礼” 是“为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予。”这种赠与财物的行为不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具有无偿性;即使对方也给付一定的财物,同样也表现出其单务性,所以是一种纯粹的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指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的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送财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赠与,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
在婚约继续存在或者得到履行——即男女双方正式结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财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能索回;如果婚约解除,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赠送财礼的行为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不同于民法上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的赠与的情况下,受赠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所附义务,根据这种理解,接受财礼的一方应当履行婚约,与对方结婚,显然是错误的。
婚约解除后,作为财礼而赠送的财物的归属问题可以依照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处理。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不当得利人应将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人。这种不当利益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赠送财礼的行为是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基于对双方当事人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
发生赠与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财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财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所以,受赠人应当将财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物,即构成不当得利。按照法律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受赠的财产,受赠人负有返还自己基于婚约而获得的不当得利的义务。
上述第一种意见将赠送财礼的行为认定为无偿赠与,主张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在婚约解除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基于婚约所为的赠与行为的特殊性,实质上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利;受赠人基于婚约取得受赠财产,在婚约解除后继续占有受赠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继续占有受赠物,将不当得利的违法事实合法化,有悖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今后处理类似纠纷,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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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甲应向乙返还多少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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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嫁娶习俗中,彩礼是这种习俗的一个象征。那么彩礼可否返还?彩礼返还有法律规定吗?彩礼该如何合法返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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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各种政策虽然对于社会来说的确是福利待遇不小,但是相对的在哪些发布的公告文献当中有很多东西是老百姓看不太明白也不怎么好理解的,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4050补贴返还标准是什么。
对招用“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属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非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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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那么关于彩礼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曹保明:彩礼是礼但不能过度。
“彩礼首先是一种礼节。”曹保明表示,“这种礼节并非由制度约束,而是一种民间习俗。”
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及当代农村社会中,彩礼曾经很普遍。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曹保明介绍,在古代的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的“彩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也会送男方一些物品,称作“回礼”。彩礼中的物一般都是价高但实用的物品,回礼一般为女性亲手制作的物品。
曹保明认为,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这就失去了本意,“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应当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
民俗学会理事长施立学:高额彩礼会让已经富裕的农民致贫,那些因为彩礼产生的纠纷还扰乱了农村的秩序,另外高额彩礼的攀比会让社会风气变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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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欢迎阅读参考。
(一)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
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
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
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
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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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签订《打击信息诈骗战略阵地机制合作协议书》,通过设立“资金应急处置专席”、建立信息诈骗被骗资金“原路返还”机制等举措,进一步加大防范力度,全力打击信息诈骗,持续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
据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类银行卡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使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工具进行虚假信息诈骗持续高发。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了持卡人合法权益,甚至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安网监部门和银行的合作力度,经双方一致同意建立打击非接触型诈骗战略阵地。
根据协议,广发银行将设立“资金应急处置专席”,实行7*24小时运作,对于直接拨打银行客服热线联系银行的受害群众,经过必要的身份等信息确认后,将为事主对嫌疑帐户进行快速查询、临时止付等服务,及时堵截资金外流。警方将对涉案帐户出具相应法律文书进行案件侦查,提供支持。客服中心对涉案帐户进行的查询冻结工作所出现的问题,将由警方负责解释及承担相关责任。
为保障持卡人权益,及时挽回损失,广发银行与警方合作进一步深化,警方选取被骗资金已被拦截的非网上商业投资、购物、合同等内容的信息诈骗案件,在该笔资金的权属流水清晰的前提下,由警方提请、广发实施,将被骗“资金原路返还”退回持卡人。
该负责人还表示,广发银行将继续充分利用自身线上、线下资源,通过网站、微信、网点张贴宣传海报等渠道,积极宣传安全用卡常识、呼吁共同抵制信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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