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近亲结婚的界定相关的共20个结果: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上述1年的期限,有些研发人员故意在执行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时已经基本完成的发明创造留到离职1年后作出,这其实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利益,原单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规避这一风险:1、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研发人员在离职时将所有的研发成果交给单位;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研发人员在离职较长时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单位所有;3、在研发人员离职前一段时间调离其研发岗位,使其接触不到单位的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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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区域性的特点,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是: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这便明确了其外延,其中的“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在原则上与 WIPO的定义大体一致,只是结合我国自身在开发软件中的实际情况和国际普遍采纳的意见稍作修改,使之更加准确一些。
由于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而复制软件却极容易且费用低。因此,如何对计算机软件这一崭新形式的智力劳动成果给予保护,以保护软件开发商的应得利益和持续不断对软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推动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已成为摆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规定大都散见于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文中。下面本文将从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已经其他保护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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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系指,某诉讼案件在确定民事法院具有审判权后,决定由哪一个“民事法院”进行审理之权限,故管辖权又被称为“具体的审判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依照定管辖之“原因”的不同,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定管辖:依照法律规定所取得的管辖权。
合意管辖:本于当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应诉管辖:由于被告之应诉行为使原无管辖权之法院取得管辖权。
指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上级审所为之裁定而取得。
依定管辖之标准所为之分类
依照定管辖之“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管辖:以土地区域范围做为标准,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审级管辖 (职务管辖):依照各级法院各自掌理之审判职务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事务管辖:法院取得管辖权之标准乃是依照该诉讼之性质(讼争金额之多寡、案件的严重程度...)而决定。
依管辖之强制性所为之分类
按照该管辖权之强制性,可以做出以下的区别:
专属管辖:就特定讼争事件仅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变更管辖法院。
任意管辖:当事人可以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该讼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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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金是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我们一般认为抽逃注册资金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抽逃注册资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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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公司章程同时具有自治性和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同时,笔者进一步认为,在面对不同法律关系的契约性与自治性有着不同的适用力和解释力。为行文方便,笔者权且称之为“新折衷说”,即在以公司章程调整和规范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契约性的适用力和解释力更显突出;在以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问题时,自治性更有适用力和解释力。析言之:
(一)公司章程是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
首先,从公司章程的产生历史分析,公司本质上是一种资本集中和风险分担方式,它为各个投资者进行资本积累、经营管理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合作提供了一种机制。公司是一种实体,但它只是一种形式性实体,其内容和灵魂却是该实体背后各个投资者(股东)趋利的一致和对于投资利益和风险分配的合意。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公司是一种私人意愿磨合的结果,而非政府命令的结果。记录这种磨合内容的契约随着公司的发展也在变化,其中较重要的反映公司基本内容的条款经常被投资者在契约中明确加以约定,如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义务等,这些条款后来便逐渐发展为公司建立契约中反复使用的一些比较固定和标准的条款,形成今天公司章程的法定内容,因而公司章程本质上体现了一种合意,具有契约性。
其次,从对违反章程行为的救济方面考虑,承认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也更有利于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者利益的保护。如认为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则当股东权需要救济之时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追究违约责任。一般认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从减少败诉风险考虑;违约之诉更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此外,承认章程的契约性也增加了违章救济的便利性,如在股东出资瑕疵情况下,则股东和公司均可提起违约之诉,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的直接利益,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间接利益,更有利于保护公司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自治法
对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我国公司法中用了以下几种方式予以明确,一是先明确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如《公司法》第11条明确了公司章程效力范围,“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二是公司法规范以明文规定授权公司章程自治事项。
比如在第12条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经营范围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公司章程。《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代表人只能由法律限定于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经营的要求,还容易导致董事长的专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应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新《公司法》还权于公司章程。
再如《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给予股东更大的自治权利。《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承认了章程自治的规范优先于法律规定。
另外,对于新引进的累积投票制,鉴于其利弊共存,《公司法》作了任意性规定,其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三是概括性规定的自治范围,比如《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即明确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记载其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余事项。四是用强制性规范排除了允许章程自治的范围,如对章程修改条件的强制程序性规定。
通过上述诸种方式,《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章程自治的弹性与限度,这一方面使得各公司可以依法形成自身独特的治理机制;另一方面,由于相关自治范围是由《公司法》予以规定的,基于法律的推定知悉效力,公司章程的自治也在一定程度增加相对人的注意义务,进而使公司在特定情境下可以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对抗相对人;同时,公司相对人也可以基于对公司章程中已登记的自治记载事项的信赖而对抗公司的真实情况。所有这些,都使得公司章程大大突破了契约的相对性而具有了某种“法”的色彩,是为“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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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造成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严重。承包公司不等于实际施工人已经是常事,那么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转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分包则有合法与违法之分,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这种分包合法有效。在转包、分包合同中,直接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为施工总承包人,实施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为分包人。实际上,三方当事人存在两层合同法律关系:第一层合同法律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层合同法律关系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为第二层合同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分包人为第一层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按合同相对性原则三方当事人只能在每层合同法律关系上以其合同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分包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前提是应当符合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以第一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为例,这是从代位权行使的一般条件所做的规定,就代位权的客体而言,只限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对债务人的债权关系也要求合法,是因为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使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本身享有的权利不合法,债权人自然不得代位行使此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对于那些非显而易见,只能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才能确定为不能合法存在的债权,如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况,则需分别考察其能否成立代位权。如因违法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同理,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次债务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显然,只有合法的分包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对于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而言,因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只能按无效合同处理纠纷,一般不能行使代位权,除非发包人也有过错,即发包人默许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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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婚前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
婚前财产
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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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或称亲缘关系)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内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们之间通婚,称为近亲婚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近亲结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这个问题有过争论。在人类文明尚未开化的远古时代,近亲通婚非常混乱,不仅旁系血亲,甚至在直系血亲间也可通婚。古埃及统治者认为,只有皇室同族通婚才能保持皇室血统的纯洁和高贵,所以多是亲兄妹结婚。然而,人们从无数事实中得出结论,血缘近的男女结婚生育率低,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常出现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近代更有大量资料证明,表兄妹结婚,痴呆儿发生率比非近亲结婚高150倍,新生儿死亡率和畸形率也比非近亲结婚高3倍多。还有人报道,近亲结婚者的子女在20岁前死亡者达13.9%,而非近亲结婚仅为1.7%。大量事实证明近亲结婚对后代不利,应当禁止。
为此,我国新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婚配。近亲即指有亲缘关系的人,更确切的说是指有不太远共同祖先的人,通常追溯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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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或称亲缘关系)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内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们之间通婚,称为近亲婚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近亲结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
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有哪些
旁系血亲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者,为半血缘亲属。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2、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
4、双方不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血亲关系;
5、双方不具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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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四)照顾分配的原则
(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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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车辆所有人的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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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如在曾祖父以下世代有共同祖先,就算是近亲结婚。表兄妹结婚,就是较常见的近亲结婚。你对近亲结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近亲结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
近亲结婚的话题是遗传咨询开设以来最多内容之一。我国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中第一章、第六条有明确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反对意见
有人羡慕国外的自由说:“人家国外就不管你是否近亲,你愿意就可以到教堂举行婚礼,……。”他不能算是对自由的含义有明确的认识。国际著名的人类学家,专门从事近亲通婚研究的AlanBittles教授曾经称赞地说:“中国的婚姻法真是一个非常好的法,政府立法对人口质量关心。英国就没有这样的法,这是一个遗憾。”
还有人说:“我们家族世世代代没有过遗传病,我坚信我们根本不会得遗传病。”但是提问的人毕竟还是拿不准,想问一下如何进行遗传病的检测,于是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愿意花钱去检测,请教您我们到哪家医院检测最好?”对此,不用谈婚姻法,让我们用科学的计算来表明为什么不提倡近亲通婚。
遗传疾病
根据专家估计,每个正常人身上可能携带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有害的隐性等位基因,近亲通婚会使得这些隐性等位基因有更多的相遇机会,并且产生遗传上的异常。人类的核基因组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在近亲通婚的情况下,两个相同有问题的基因结合到一起的机会远远大于非近亲通婚的人。近亲通婚的风险到底有多大?让我们从以下婚配模式来计算:
如果在一级表亲和二级表亲之间有一级隔代表亲和一级隔山表亲通婚,则近亲指数就是1/32,其他类型依次类推。假设一种遗传病在人群中的比例是1/1000:
非近亲通婚的后代患病风险为1/1000000(百万分之一);
二级表亲通婚后代患病风险为1/128000
一级表亲通婚后代患病风险为1/32000
兄妹通婚的后代患病风险为1/8000
与非近亲结婚相比,二级近亲的风险增大.8倍;一级近亲的风险增大31倍;兄妹通婚的风险率则是正常随机婚配的125倍!
如果按照专家的提示,每个人可能携带有几个甚至10几个隐性的有害基因的话,近亲通婚后代患病的风险还会更高。比如糖原储积症这一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它的可能类型很多,其基因由17个以上的外显子构成,不同外显子发生突变的人结婚后代不会产生异常,而两个完全相同的外显子的配对,通常是产生于近亲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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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你对公司破产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破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破产还债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
一、提出整顿申请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三、和解协议的讨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即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四、制定整顿方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五、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
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六、裁决整顿结果
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看过“公司宣告破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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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是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则相反,是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有着规定的界定标准。下面一起学习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的界定的法律知识吧。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区分,主要意义在于认识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的从属性,即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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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上,相似性指两个图形的形状完全相似。若存在两个点的集,其中一个能透过放大缩小、平移或旋转等方式变成另一个,就说它们具有相似性。相似性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复杂系统的总体与部分,这部分与那部分之间的精细结构或性质所具有的。那么你对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看作品的性质
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看被告的意图
二、也指考试中窃取他人答题内容
看过“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的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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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那么你对电子证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看过“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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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债务纠纷是指各种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的恶性事件。你对经济犯罪与债务纠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经济犯罪与债务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暴力逼债”。主要指债权人自己通过暴力方法来逼迫债务人就范,常见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绑架、伤害乃至杀害债务人。
二是“涉黑讨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方式来讨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债权人自己就是黑社会成员,另一种是债权人通过黑社会(例如涉黑的讨债公司)来讨债。涉黑讨债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与暴力逼债的区别在于:暴力逼债是简单的使用暴力,一般因为债权人的激情的发生;而涉黑讨债则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使用黑社会的手法来要债。
三是“自残要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自虐、自残、自杀等方式要债,一般发生在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案件中。
四是“霸道拒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其中“要钱没有”又分真没有和装没有两种情形;二是“有钱也不给你,看你能把老子怎么样”。
五是“恶意逃债”。主要指债务人有还债能力却采用“金蝉脱壳”等方法,逃出债权人控制的地域范围。
六是“消极避债”。主要指债务人在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为了摆脱债权人的一再追讨而不得以的消极避世行为。如有的债务人躲到荒山之上,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如重庆李先培为躲债变成现代“山顶洞人”事件;更有严重的,为了躲债,自己干脆去犯罪,等着进监狱,从而使债权人再也不来缠自己,如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史某为躲债故意犯罪被判8年案。
七是“抢先要债”。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一些精明的债权人率先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债权,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也就是所谓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八是“择亲还债”。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可能会先清偿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债权人的债,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
看过“经济犯罪与债务纠纷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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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商事人格权吗?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主要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着重于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人格权已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事人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许可使用费。如个人姓名、肖像许可他人进行商业性利用的费用;
(2)转让费用。商号、商誉、商业秘密等可以进行转让,但要求的条件和方式不同。如商号和商誉应与营业一并转让,而商业秘密则可以单独转让;
(3) 投资作价。以自己的姓名、名称和信用作为投资是法律许可的,但是要承担无限责任。
(4) 企业合并、分离、破产时的评估价值。商事人格利益的获利能力是确定其价值的重要因素。
(5) 信用的评级。信用通常是通过被评为一定的等级来表现它的财产价值的,而不是直接用金钱数额来表示。
根据商事人格权财产价值的特点,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评估的对象是权利,不是人格本身或肖像、商号等人格标识本身。
2、人格权价值评估的交叉与重复。人格权权势与一个人的人格密切相联系的,不论是肖像、姓名等人格标识,还是商誉、信用以及商业秘密等,都是一个人人格的 要素或表现形式。
3、价值评估所要考虑的因素因评估的对象不同而不同。人格权价值评估所要考虑的因素有共同的一面。如都必须考虑市场上有没有人需要它(肖像、商号等),打算出多少钱来购买它等市场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考虑与评估对象不同特点相对应的特殊因素。
4、完善人格权价值评估的要件、程序及评估机构等相关法律制度。
看过“关于商事人格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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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赞同设立仲裁第三人的学者将仲裁第三人定义为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介入或被动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非原仲裁协议当事人。那么你听说过经济仲裁第三人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经济仲裁第三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的最初形态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古罗马,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也有类似仲裁的历史记录。早期的仲裁制度主要用来解决国内有关债权、债务的纷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增加,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一种手段已在国际上得到广泛采用。大多数国家承认仲裁的法律地位,制定仲裁法,而且国家间也制定了国际仲裁规则,建立国际仲裁机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规则。
经济仲裁至少可以适用于以下两个领域:
1、涉外经济仲裁,主要处理国际贸易中带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1956年以来,我国政府也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对外贸易和远洋运输中产生的一切争议。
2、国内经济仲裁。专门解决业主与雇佣者,承包人与发包人、专职开业医生与病人之间有劳资关系,权利、利益等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采用仲裁的办法解决国内经济合同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在我国一般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
看过“经济仲裁第三人要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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