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认定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你知道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而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在不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它们一般都被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广义而言,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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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尤其是致人死亡的处理,有着特定的司法解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对非法行医致死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非法行医人存在主观过错并和就诊人死亡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人存在主观过错但和就诊人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对一些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对就诊人死亡负次要原因(参与度约为30%-50%之间)的被告人,又该如何量刑呢?司法实践中多各取所需,“两头”量刑,导致量刑的畸轻畸重,造成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我国刑法的公信力。刑法框架内的解决办法是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层报往下减。
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之规定,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但是“层报”程序复杂,耗时日久。另外,各级法院对非法行医致死的认定意见不统一,“层报”可能中途就“夭折”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归入普通过失致人死亡,并且应与非法行医罪数罪并罚。”这种做法一定程度克服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量刑的严苛,增加了量刑的灵活性,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定罪量刑,显然有悖于现代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罪名应为公正的刑事责任让路。在“层报”受阻的情况下,对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对就诊人死亡负次要原因(参与度约为30%-50%之间)的被告人不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理由为:
第一,从法理上分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实质上构成了法条的竞合,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一般是特殊法优先、狭义法优先或全部法优先。但“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时,在同一法律的特别法条规定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普通法条规定的法定刑,并缺乏法定刑减轻的根据,而且,根据案件的情况,适用特别法条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的情况下,应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对就诊人死亡负次要原因(参与度约为30%-50%之间)的被告人刑期拟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且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按照上述特殊情况下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第二,基于立法演进的角度考察。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我国并未规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仅视死亡结果是否发生而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行政处罚来处理。1996年10月10日的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伤害罪的规定处罚。”虽然立法者最终没有采纳该条后半段的规定,但是,可以看出“依照伤害罪规定处罚”的立法意图在于确保罪刑相适应,实现量刑均衡。事实上,现行刑法把非法行医罪分为三个量刑幅度,正是体现了该意图。
第三,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对非法行医致死以过失杀人罪或过失伤害罪论处,并且域外各国的刑法典多将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得高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过失犯罪,这是由业务者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决定的,其违法性和责任的程度更重。所以,非法行医致死的法定刑理应高于一般的过失致死法定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在三至七年弹性区间量刑显然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更为适宜,也更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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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你对交通事故逃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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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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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过失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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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2.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重伤的结果。
3.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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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抢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28号)
如何认定和处理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庄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见“盗窃罪”法律依据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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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过失致人重伤是结果犯,必须是造成了受害人受到了重伤,鉴定重伤应当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那么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伤他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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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植物园内,有不少人放生了几千只麻雀,这些麻雀不断死亡。有许多还不会飞,只能在地上行走。有不少麻雀到马路上觅食,不知躲避,死于车辆之下。那么,小麻雀放生会不会死,放生麻雀好吗?麻雀放生批量死亡真的吗?为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揭秘。
麻雀放生批量死亡,近日,在青岛植物园,数千麻雀被放生后批量死亡,令游客感到震惊。原来,有不少人来到该公园放生了几千只麻雀。这些麻雀未能适应新环境,最终出现了大片死亡的现象。盲目放生是在杀生。据了解,这些被放生的麻雀并不是野生的,而是人工驯养,有人特意在公园放生这些树麻雀。它们被放生后许多还不会飞,只能在地上行走。
有不少麻雀到马路上觅食,结果却因不知躲避,被过往的车辆碾压惨死。对于放生麻雀的行为,不游客表示难以接受,人为公园根本就不适合放生,这样做法实在太盲目了,不知道是放生还是杀生。
野生动物保护者一直呼吁市民,不要以为放生是一种善行,这种行为等于在杀生。放生是一种善举,但也要讲究科学方法。
无序放生会诱发对动物的滥捕和非法买卖;放生的动物如果属于外来物种,生存下去的可能性也很小。此外,一些动物身上可能携带放生地没有的病菌,一旦当地的动物感染,就可能导致“放毒”的悲剧。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放生动物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科学放生。一些人把买来的动物盲目放生,实际上恰恰是一种变相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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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仲裁协议吗?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仲裁法仅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机构及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作出了规定.《解释》则对我国仲裁法未予明确规定的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权。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的管辖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仲裁机构的管辖。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权并赋予仲裁机构在“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的情况下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终局决定权:
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8」27 号中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解释》再次明确了法释「1998」27 号的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最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裁定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以仲裁法法释「2000」25 号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即首先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对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时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管辖法院以仲裁协议签订地的中级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而对于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则不仅可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可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则应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扩大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管辖法院的范围,有利于当事人提起仲裁管辖权异议诉权的尽快实现。
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程序要求
我国仲裁法对于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未予明确规定。因而《解释》从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看过“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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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你对立功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功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立功的两种形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
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
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
看过“立功的情节要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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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你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看过“要如何识别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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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对于房屋拆迁补偿,一般都会签订协议,对于无效的情况是具有认定标准的。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除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之外,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拆迁条例是在以往旧的拆迁条例基础上定制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迁索要高出实际不动产价值而暴富等一系列拆迁问题经过两三年的调查研究,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公告宣布实施,与此同时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宣布废除。
新拆迁条例的正式实施宣告旧拆迁时代的结束,那些因行政干预的强拆现象在新拆迁条例中将不复存在,这也正与网络上特别火的自助拆迁模式不谋而合,追求的理念也基本相似,都是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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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中,死亡保险也分为很多的种类。下面一起来了解死亡保险的种类及理赔知识吧。
定义
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的保障时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5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主要特点
保险费相对较为低廉。由于定期人寿保险不含储蓄因素,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有确定期限,所以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人寿保险保险费低于其他寿险,而且可获得较大保障。
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许多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单所有人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延长保险期限。
可以变换保险类型。同样有很多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寿保险变换为终身人寿保险或两全保险的选择权。不过,这种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65岁以前。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比较严格的选择。在人寿保险中,身体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人,往往积极地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了使承保的风险掌握在控制范围内,保险公司选择投保客户的措施通常有: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作全面、彻底的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对年龄较大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投保对象
比较适宜选择定期人寿保险的人,一是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年岁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人。对他们来说,定期人寿保险可以用最低的保险费支出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寿保险没有储蓄与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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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与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过程。那么你听说过恶意投保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恶意投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购买品种越多,享受到的保障就越全面
虽然保险的品种多种多样,但是购买时仍要量力而行,并非买的越全越好。根据自己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身体状况以及经济能力来选择当前需要的品种。专家 给出的建议是:所保的项目的支出,不宜超过收入的10%。
二、 孩子是未来,给孩子投保就好了
在孩子身上的花费是每个家庭的总支出占相对较多的部分。包括平时的吃穿外,还有孩子的教育。有些家长从很早就给孩子设立了教育基金,却忽略了自己才是整个家庭的中坚力量。
一旦给家庭创收的力量减弱甚至消失,那么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影响就会很大。所以,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给家里的顶梁柱先上保险,在有富余能力的情况下再考虑给家庭其他成员买。
三、 买的多,就一定赔得多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产品同质化越来越严重了。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都很相似。于是许多人抱着这样一种想法:我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那到时候的理赔就有很多份。注意,这就是投保的一个很典型的误区。不同的险种理赔的原则是不同的。
这里举个例子:王某因意外摔伤了腿,之前她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费用保险,她以为能得到三倍的赔偿。但是她并不知晓,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
换而言之,不论你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少份医疗费用保险,最终的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投保前首先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理赔渠道,理赔额度,这样出险的时候才能获得预期的赔偿。
看过“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投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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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可谓罪大恶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猥亵儿童罪的知识,一起来看看。
(一)张某系某中学数学教师,2006年国庆节前后,其在教室、宿舍、办公室内先后以大腿内侧或让被害人摸其生殖器的方式猥亵班上女学生小晶(化名,1993年生)、小文(化名,1993年生)、小玲(化名,1992年9月23日生)。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蔡某系某中学体育教师,因中午饮酒过量,其于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安排学生压腿时,从后面搂抱被害人小涵(化名,1994年生)、小春(化名,1994年生)等六名女学生的腰部,直至被害人哭泣才放手。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由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三)24岁的男子黄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网上超市的快递员,通过送快递认识了经常网上购物的13岁女孩悠悠,并与女孩微信聊天。再次到悠悠家送快递时,黄某对悠悠进行猥亵,后因女孩母亲报警案发。2016年2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法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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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奖销售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为促销目的,运远高于常规彩票式高额奖金或奖品,鼓励和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占有市场的行为。你对巨奖销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巨奖销售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看过“巨奖销售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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