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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大家有多少了解呢?今天读文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看过“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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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辩护人吗?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辩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辩护职能。
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一方积极对抗,并针对指控,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辩护人辩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辩护人辩护制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主观片面,做到兼听则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辩护人辩护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且人身自由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也无法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从而难以行使自我辩护的权利;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应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也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为自己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既有法律知识,又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便于全面具体了解案情,同时辩护律师又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确行使辩护权,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辩护人辩护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全面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看过“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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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⒈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因为在许多刑事案件,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的许多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物质损害以及造成物质损害的程度,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
⒉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其一,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收集证明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这有利于减轻被害人在民事赔偿部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其二,规定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一并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因为如果不实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害必须等到刑事案件结束后再向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这样往往会因为时过境迁,导致有关损害事实难以查清,或因被告人将财产转移、隐匿,导致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⒊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执行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查明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的态度,从而正确判断被告人是否悔罪及悔罪的态度,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这对于在定罪量刑时正确执行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避免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别处理必然产生的调查和审理上的重复,从而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对于附带民事原告人来说,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就刑事、民事部分一并陈述和辩论,就刑事、民事部分一并提起上诉和提出申诉,从而避免分别处理时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后又要参与民事诉讼的麻烦。对于刑事被告人来说,有利于通过一个法庭、一次审判同时解决应当承担的两种责任,避免因一个犯罪行为受到两个法庭、两次审判的麻烦。对于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也有利于避免参与两个法庭、两次审判带来的讼累。
⒌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避免由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处理刑事和民事问题可能出现的对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问题,从而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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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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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你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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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看过“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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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刑事诉讼证明吗?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证明的相关法律知识。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
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
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看过“刑事诉讼证明的特殊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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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那么你对诉讼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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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的。那么你对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有什么认识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回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任职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检察人员之间凡是具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3)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公务回避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5]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看过“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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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刑事诉讼证据吗?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在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处理有两种类型:对于需要侦查的案件,叫做公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对于不需要侦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叫做自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方面的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社会生活中出现纠纷或者事件后,只有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才能进入刑事诉讼轨道,才能进行后面的侦查或者审判。
(2)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明及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对公诉案件而言,立案之后就进入了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以后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打下基础;通过侦查,如果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己经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辨认等诉
讼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还包括必要时采用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扣押等。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看过“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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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诉讼原告人条件,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告的诉讼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其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权利,既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2、提供新的证据、提请证人到庭作证并进行质证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开庭过程中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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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辩护人吗?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辩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公民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监护人不再限定近亲属,而是亲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委托到辩护人,解决请律师难的问题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看过“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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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书面证据吗?书面证据就是在审计对象作为一定审计项目的会计凭证、各种会计记录、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书面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审计证据的分类标准很多,由此而确定的审计种类也是名目繁多。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常常需要根据特定的审计目标去收集不同的审计证据,包括:
第一,为了证实某一认定,不仅有的需要多个审计证据,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如为了证实存货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可以收集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这些证据中有的可以作为基本证据,有的则可能是很好的辅助证据。
第二,实施同一测试程序可以获得针对不同认定的有效审计证据,如对应收账款项目进行函证的结果可以为应收账款的存在和计价两项认定提供审计证据,这些证据从形式上来看是一种书面证据,而从其来源渠道上看则是外来证据。
结合特定的审计目标或报表认定不难发现:有关某项认定的审计证据一般不得用于替代另一项认定应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同的审计证据可以证实不同的报表认定,也可以证实同一报表项目的认定;不同的审计证据可以通过实施不同的测试程序来获,但在同一测试程序中获得的审计证据可能证实不同的认定。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颁发的《国际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将审计证据分为:会计报表所依据的原始凭证与会计记录、其他来源的佐证信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第32号说明书》,把审计证据分为所依据的会计资料和佐证信息两大类,并且规定佐证信息又包括以下七种形式:实物证据、文书证据、声明书、函证、口头证据、数学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以上所述审计证据种类的不同,是由于其内容不一致、形式不相同和取得的来源不尽相同所造成的。
看过“辩护人提供书面证据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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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种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对于民事诉讼调解,有很多方式可以进行调解。一起来学习了解民事诉讼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常常未能臻其理想状态,并造成许多难以克服的恶果,究其原因,应该归结为过去对调解制度认识上的偏差以及由此导致的立法、政策上的错误做法。
1﹑认识上的偏差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一直被奉为中国民事审判的最高指导原则;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秉承根据地的传统也规定了“着重调解”原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虽然删除了“着重调解”,代之以“调解应自愿合法”,但政策上仍倾向于提高调解结案率,并对调解成效突出的法官予以奖励和提升。在这种环境下,调解的合法和自愿原则很难得到普遍遵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往往带有调解偏好,以致于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注重审查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使调解的合法原则流于形式。
2、现行法院调解制度设置上的缺陷
其一、审判实践中,主持调解的法官往往就是最终的裁判者,由于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兼具调解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为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法官在主持调解活动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当事人施加压力,调解的自愿原则得不到充分保证;其二,调解没有时间限制,法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解,这就给法官以拖促调甚至违法调解提供了便利。
3、对恶意调解缺乏惩治依据
为确保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些具体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在法院调解中,由于不存在裁判环节,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都无法依据有关法律条款进行惩处。正因为此,个别当事人和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恶意调解,才会有恃无恐。
4、对法院调解监督乏力
为确保民事诉讼合法公正,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但该程序偏重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对调解的监督明显不力,仅在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上述规定,不仅是对调解书的再审条件规定过严,而且完全排斥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的主动监督。
看过“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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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政诉讼证据吗?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⑴ 客观性;
⑵ 相关性;
⑶ 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 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 审查判断证据。
看过“行政诉讼证据的具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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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政诉讼吗?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坐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看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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