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车险理赔中的问题分析及解决对策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如何解决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大学生们进入新的环境之后,如果调节不好自己的心理,那就很容易变得孤僻不合群,不能够与身边的同学老师和睦相处。所以现在心理健康专家为大学生们介绍,解决心理的方法。
在社会生活中,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消除孤独感,获得安全感。由于学生中有相当比例的独生子女,由于高中阶段“孤军奋战”式的学习方法,很多学生不善于和他人相处。在调查中了解到的学生抑郁和焦虑心理产生的原因,有相当大的比例是因为没有处理好与同学的关系。因此,要教育学生善意地和他人相处,多一些真诚的赞美和鼓励,不要轻易怀疑他人,甚至轻视、厌恶他人;要尊重他人、信任他人,注意倾听对方的谈话,不把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强加于人,既乐于助人,也坦然接受别人的情感和帮助。实践证明,有好的人际关系就会有好的心情。因此学校应鼓励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社团活动,让学生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和社团活动,和更多的人交往,在交往中建立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
虽然说大学生们受到的是高等教育的群体,但是心理问题和知识上的教育又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所以说大学生就需要找到最合适的心理调试方法,拒绝一些心理疾病对正常生活产生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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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每年暑假寒假,都会有一些高校大学生离开城市,选择一些偏僻的乡村进行支教活动,增加自己社会实践经验的同时给乡村孩子带来更多的温暖。那么,大学生选择支教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大学生选择支教的原因吧!
大学生短期支教,一般时间从两周到一个月不等,在这其间,这批充满活力和阳光的大学生用自己的青春和热情去感化这些孩子,将自己所学所得用到实处。同时,在大学生支教前期,很多大学生可能也会组织一些公益捐助活动,比如说一些文具,玩具之类的,在去支教的过程中带给这些孩子。
而对于学校而言,这些大学生前来支教,更是有可能暂时改善学校师资,因为很多偏远的山村,由于贫穷落后等因素,一直没有专业的老师来长期任职,可能是村里的某个“文化人”来暂时充当老师的角色,所以这些大学生支教活动就能够短暂的缓解这种情况。同时,有的大学生毕业,对当时的支教活动深有体会,后期参与到山区学校长期教学的工作中也是常有的。
但是虽然大学生支教有着诸多的好处,但还是有的学校在婉言拒绝着这些大学生前来支教。究其原因,当地一些校长说,大学生支教时间过短,很多孩子心里会形成一定的落差,同时,由于很多大学生支教方式灵活,有的还将现代科技引入到教学当中来,但这支教老师有,学校没有,所以很容易对孩子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支教前期与大学生考试时间所冲突,造成大学生关于授课准备不全,变授边备的情况时有发生。
总的来说,大学生支教虽然时间短,但是还是有一定积极的作用的,如果大学生关于支教能够有更加充分的准备,相信会有更多的学校欢迎大学生前来支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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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卧室中设置卫浴,刚开始是房地产商们用来宣传的焦点。因为家中人员较多的时候,只有一个卫生间确实不方便,如果卧室中有卫浴,这个问题就可以很好的化解。可是在兴奋之后,许多业主也开始意识到这种格局的风水问题。那么。卧室卫生间的风水问题有哪些呢?又该如何化解呢?
1, 因为卫生间是排泄污秽之物的场所,并且水汽非常重,属阴。而且一般卧室中的卫生间都没有窗户,其中的味道很难散尽,有害的气体也会朝向卧室中排放。因此,试想卧室被卫生间的气体侵染,一定会破坏家人的健康,并且卧室中阴气过盛,对小孩子十分不利,也会让夫妻二人容易患上风湿。
2, 有的朋友喜欢在卫生间中安装镶嵌的浴盆,这样以来卫浴的地面就比卧室的高,并且浴盆也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将污秽之物驾驭在卧室之上,是风水中的大不利。并且卫生间中的水向下浸润,会让卧室变得潮湿,家具衣物也容易受潮发霉。如果实在是喜欢镶嵌式的卫浴,则可以将其设置在离卧室较远的卫生间中,以减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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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对于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的案例分析来了解。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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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但是,在车险理赔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大误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车险理赔的几大误区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以后,根据条款约定,车主有义务及时通知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定损,这本来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为什么有的客户认为保险车辆出险以后无须保留现场呢?这实际是对于有关部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的一种误读。
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定损,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损失情况,对于了解事故成因、责任归属,确定损失大小,准确、合理地计算和支付赔款十分重要,还可以防止个别假、骗赔案的发生。
如果较小的事故发生在交通要道,为不妨碍交通,车主可将事故车辆撤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前来查勘,保险公司则会将第二现场视同第一现场。这是保险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一度曾被社会所误解,这是需要说明的,
最后,对于损失较大的案件,在维修结束出厂之前,有的保险公司要对受损车辆进行验车及复勘,客户对此不理解,也有的不肯配合,以为是保险公司在找麻烦。须知,市场上有的维修企业经常将所更换的配件以次充好,用副厂件、拆车件冒充正厂件,甚至对保险公司定损时确定予以更换的配件改作修复处理。
若保险公司未对受损车辆进行必要的复勘,那么保险公司赔款不变,但是被保险人其实并没得到与赔款数额相一致的补偿。所以,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复勘其实是对被保险人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确认,是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一种维护。这一点,保险消费者也应当知道,并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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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刑事代理吗?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代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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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股权托管吗?股权托管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也是为降低公司管理股东名册的运营成本而提供的一种社会化服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托管的相关法律知识。
现行《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只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初始登记,而不作股权转让后的变更登记。现行《证券法》只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而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却未规定相应机构对其进行登记管理。
由此难免产生两个问题:
一是容易导致部分国有股东逃避监管,违规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是未经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对股权进行变更登记,仅凭公司自身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易产生法律纠纷,受让者难以放心购买。
所以,通过对全市国有参股、控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登记,既有利于对其中的国有股权进行有效监管,能够有效地避免国有股权的违规转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便于受让者放心购买。
因此,为了加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必要对我市国有参股、控股非上市股份公司集中登记。这有利于构筑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知名度,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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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你对集体土地产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集体土地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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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婚生子女户口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古代东亚地区(中国、日本、朝鲜等),非婚生子女与妾所生的子女同样称为庶子或庶女,但正式妾待所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实际地位可以相差很远。在中国古代,男性的宠婢如生下子女可纳为妾,但并非必然。
有些宠婢即使生下子女,仍然得不到任何婚姻名分,她们所生的子女有时也会不容于家庭,常会于生父去世后被生父的正式妻妾逐出家门,有些则被视为奴婢看待,甚至生父也不把他们当作子女看待。
例如汉朝的卫青是母亲卫媪与平阳县吏郑季私通所生之子,在生父家中被歧视、虐待。有时生父的妻妾无子,而宠婢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这些非婚生子常会被生父视为正室的嫡子抚养,生母却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与儿子相认。有些得不到生父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会跟随母亲另嫁他人,视继父为父亲,并跟继父姓。
英美等国也把非婚生子女视为耻辱,直至1960年代,才开始有所改观。在华人社会,至今依然有不少人认为非婚生子女(尤其是婚外情所生的子女)令家族蒙羞。
日本对非婚生子女也有区分,民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减半。
父权社会传统文化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所受的谴责往往不及生母所受的那么强烈,除了对男女的性行为有不同标准外,另一个原因是难以确定生父是谁,有些生父亦因此不用负担任何责任。
已婚女性与丈夫以外男性所生的子女,有些会成为生母丈夫名义上的子女,甚至他们名义上的父亲也不知道自己并非他们的亲生父亲。而在容许一夫多妻的社会里,已婚男性与无婚姻关系的未婚女性若生有子女,可以把该女性娶为平妻或纳为妾侍,生父与生母建立婚姻关系后,子女亦变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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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脚臭什么原因,这个问题要引起重视。引起脚臭的罪魁祸首是一种叫白癣菌的真菌,也就是通常说的香港脚菌,它分解皮肤代谢物后产生难闻的恶臭。 由于脚心比其他部位的汗腺多。脚心每平方厘米有620个左右汗腺,而身体其他部位同样面积仅有143~339个。当人们活动增多、天气闷热、精神紧张、吃辛辣热烫食物的时候,汗液就会大量分泌出来。出汗后鞋内的湿度和酸碱值给细菌提供了一个适宜的生长环境,加上皮肤坏死的角质层给细菌带来的足够的营养,使细菌能够大量繁殖分解角质蛋白并混合汗液中的尿素、乳酸产生难闻的臭味。
1、潮湿的环境:脚掌是个多汗的环境。脚掌每平方厘米有600多个汗腺,比身体其他部位多出2~4倍。总共约有二十五万多个汗腺一天可以分泌将近500毫升的汗水。汗液里除含水分、盐分外,还含有乳酸及尿素。当水分含量高的时候非常有利於细菌及霉菌的大量滋生繁殖。
2、闷热密闭的空间:当鞋穿的很紧密,通风透气性不佳时,除了会造成水份的增高外,皮肤表面的PH值会产生变化,由原本的PH4.4升高到PH7左右,而且会放出二氧化碳气体,这样的环境最适合脚底某些细菌的生长。
3、细菌的繁殖:因为一、二项因素的加成作用,造成足部皮肤细菌的成长,这些细菌可以分解皮肤的角质蛋白,及脚汗中的尿素、乳酸成分,形成含有臭味的各种代谢物,例如:
(1)Brevi Bacterium,可将角质蛋白中的成分Methionine,分解形成甲基硫醇,这种代谢物的气味和乳酪发酵的味道很像。
(2)皮脂中的脂肪成分被金黄色葡萄球菌分解,会形成短链脂肪酸。
(3)汗水中的尿素被细菌分解成氨。这几种味道混在一起,并紧紧的闷在不透气的袜子中,就会形成难闻的脚臭。因此,想有效的预防脚臭可以试试穿抗菌袜子,效果比较好的具备航天品质的如澳洲的2xu抗菌袜,则可以彻底防臭,长期穿着可以免除脚气的困扰。
4、霉菌的繁殖:闷热潮湿的环境会使霉菌生长,形成脚臭,俗称香港脚。香港脚的症状非常多样化,并非所有的香港脚都有臭味,最容易产生脚臭的香港脚型式,就是在趾腱间,产生皮肤湿湿烂烂型的香港脚,脚臭最为严重。
5、过厚的老旧角质:过厚的老旧角质,在汗水的浸润下,会变成细菌及霉菌所需的营养来源,促进细菌、霉菌的增生繁殖,恶化脚臭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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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免赔通常指的是车辆保险中的不计免赔险:作为车损险、三责险、车上人员险、全车盗抢险和自燃险的附加险种存在(有些公司是合在一起卖的,有些公司可以分开挑选),如果不投该保险,出险时要按责任大小加扣,全责扣20%,主责扣15%,同责扣10%,次责扣5%。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不计免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1]
责任免除范围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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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商业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1、如何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出现时,保险客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且尽可能准确详细地叙述出险的原因、地点、出险情况和保单号;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的,还必须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同时应收集理赔资料,如事故类证明、医疗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等。总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出险报案后,应尽力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个案索赔资料,合法及时地解决保险理赔事项。
商业保险理赔的几个法律问题
2、保险理赔都有哪些程序?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步骤一般包括:
(1)受理报案。保险公司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告知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2)受理材料、立案。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
(3)调查。调查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
(4)审核。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
(5)签批。
(6)通知领款。
总之,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必须客观公正,以事实和法律为准,最大限度地保障保险客户的利益。
3、保险人不予理赔的,投保人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出险后不予理赔的,一般会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内容,结合个案情况查验是否属于不予理赔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理赔纠纷。需要注意的是,人寿保险理赔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说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投保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负有通知义务吗?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险通知义务的规定。通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事故;通知应当及时,有利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防止损失扩大或者有时间抢救被保险的财产。由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法定的通知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出险通知义务。
5、财产转让后保险公司还理赔吗?
我国《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后,完全享有该财产的保险权益。该财产的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享有对其的保险权益。因此,财产转让后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形的,保险公司向该财产的受让人作出理赔,而与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关。但要注意的是财产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险理赔是否有具体时间的限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残,且已交足四年保费的,能否得到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使自身伤残的,是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但因其符合保险缴费二年以上的条件,保险公司是应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同时,保单现金价值是由不同的险种、不同的费率及运营成本等因素形成,是由保险公司内部计算所得。
8、投保后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能否获得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据此可知,此类保险合同不能获赔的条件是:
(1)保险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2年内;
(2)被保险人自杀时为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投保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9、被保险人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求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由此可知,只有在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导致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求偿的,才产生保险人要求扣减或返还保险金的法律后果。若只是因一般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实现代位权的,被保险人即无需承担被扣减或返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保险人应保持及时地沟通,防范理赔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
10、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如何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由此可见,财产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市场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也就是说,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因此,建议大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价值,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权益。
11、保险人是否可以向被保险人的子女行使代位求偿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故意造成的财产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除非被保险人子女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否则保险人无权向其追偿。因此,若排除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再向其造成保险事故的成员主张代位求偿权,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12、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支出的诉讼费,是否可以获得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由此可见,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约定了诉讼费用的负担,否则因保险事故导致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明确的是,诉讼费用中不包括被保险人可能支付的律师费,被保险人可以请求将律师费列为必要合理的费用,要求保险人承担或请求人民法院支持。
13、投保人伪造证据的,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伪造的情形,保险人经核实后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同时因投保人的伪造行为致使保险人不合理支出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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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正确认识财产保全功能
办案法官必须认识到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保障措施,并不是解决民事诉讼争议的手段,当事人之间最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不应将财产保全作为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的手段。财产保全也不能沦为破解执行难题的副产品,当下各级法院要处理好解决执行难和妥善运用保全制度的关系,不应把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夸大,两者要注意一个度,而度的精准把握,离不开对法治精神和法治规则的敬畏和遵守。因此法官在适用该程序时应基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对财产保全的启动进行较为严格的必要性审查。
(二)明确财产保全审查的“必要性”范围
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债务人财产有限、债权人众多,不采取措施将被其他人抢先一步等经常被作为申请保全的理由不应被允许作为申请条件。此外,法官应要求申请人对自己的申请理由进行释明,即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的,不予准许,证据不充分的,根据证明的程度责令提供相应比例的担保进行补强。严格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限制财产保全的规定,如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经财产保全也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其申请应予驳回(如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享有抵押权、有清偿能力的民事主体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p#副标题#e#
(三)赋予法官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或提供多少数额的担保的裁量权
对以下案件可以适当降低担保的数额: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如银行请求偿还贷款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保全错误的可能性极小;
(2)申请人为资信良好、财力雄厚的民商事主体的案件,此类案件即使保全错误,申请人也有足够财力赔偿损失;
(3)拟保全的财产为银行账户、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或者只是限制其处分权并不限制使用权的活查封措施的案件,如对固定资产的产权证明进行查封,此类案件即使保全错误,其造成的损失也很有限;
(4)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农民工工资给付等特殊性质案件,申请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要求其提供全额或较高比例的担保却有困难,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引入担保公司对其进行免费担保,其担保的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
对以下案件则应当要求较高比例或全额担保:
(1)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或者其证据不能充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例如主张明显过高损失及违约金的;
(2)被申请人缺乏偿还意愿的(如拒不接收诉状、传票等)但财力雄厚、运营状况良好的;
(3)保全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如被申请人的货物正在海关等待出口,保全错误可能造成被申请人很大违约损失;
(4)拟保全的财产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如原材料、半成品等。
(四)鼓励采用其他形式的担保
人民法院应针对机器设备担保和信誉担保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例如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诉讼担保企业名录》,严格筛选出所辖范围内有资质的担保企业,并规定单次担保额不超出其注册资本的10%,并定期对企业已承接的担保总额通知下级法院。对于提供机器设备进行担保的,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购买设备的原始票据、设备明细及经评估或合理折旧的价值证明,就应当允许其作为担保财产。
(五)畅通被申请人的救济渠道
首先,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保全裁定时应同时向其送达诉讼保全提示书,明确告知其享有申请复议及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的权利,并明确流程等事项引导其行使权利。其次,有必要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和便利原则对程序进行完善,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六)避免超额保全
在对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时,应根据账户余额及流水确定每个账户应保全的金额,不能所有账户均足额冻结;一个账户有足够余额时,在冻结足额后应立即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在采取查封财产的保全措施时,应对被查封财产进行一定的估价,有价值相当的财产可供查封时,不应对价值明显超出保全数额的财产进行查封。
(七)财产保全措施应更加灵活和慎重
一是能“活”的不“死”,应允许企业采取信用担保、抵押担保或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对财产的查封也应尽量采取扣押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的方式,减少对财产的直接扣押,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二是能“调”的不“裁”,应鼓励企业之间协商采取担保的方式,可以采取由申请人派员进驻被申请人公司监督生产经营、法院采取指定账户监管被申请人款项收支的形式,这样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了企业再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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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存款人死亡,继承人没办法得到其遗产存款的情况,导致许多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存款人死亡继承人没有密码该怎么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如果想避免继承人的麻烦,储户一定要提前告知继承人有关存款账户的信息详尽,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具备办理普通支取条件时,根据《补充通知》可以直接办理普通支取手续。
存款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时,继承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或知道账户信息,但不知道密码,且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根据《联合通知》规定,继承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银行依据公证机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支取、转账和过户等手续。
当存款继承权存在争议时,该情况因无法公证,继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银行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承权存款进行分配。
现实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余额、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不了解或毫无了解,仅仅是猜测死者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该情况继承人只能人为制造虚假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判决继承人有继承权,然后由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进行查询、支取或者转户。
现行的《联合通知》和《补充通知》,都是30多年前制定的,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发展,该类规定已明显滞后新时代的需求。为有效控制银行操作风险,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公证机构和司法部门都可以解决问题,继承人可根据继承存款金额的收费成本进行比较,择优选择解决方案。
金额监管部门应积极收集各类建议,向法律法规修订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在法律法规层面加以完善。
现行法律规定,公证必须要到公证处公证。从现行体制看,绝大部分公证机构只设到县级,乡镇一级只有司法所。建议授权乡镇司法所可公证1万元(含)以下的继承存款,同时简化公证手续,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从法律法规层面适当放宽继承存款的账户信息查询手续。主要是做法是银行可接受乡镇司法所开具的继承存款查询书。
据悉,天津、江苏先后对死者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事宜进行了简化。主要做法是合法继承人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继承关系证明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机关出具《个人存款核查函》后,银行可以根据该《函》受理查询事实宜,破解公证死结。
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对各方都有所受益。对死者可以告慰其在天之灵;对继承人可以继承权益;对银行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对社会可以理顺继承关系,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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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传销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传销与直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这种方式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
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山西、北京等地相继发生了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
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业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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