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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国家赔偿吗?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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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你对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条件有:
(1)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2)损害事实必须是由具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
(3)致害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被诉行政机关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直接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则直接作出确认判决。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新的诉讼请求,由于诉讼请求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原审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和判决。
根据赔偿请求的性质,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调解。调解不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行政赔偿部分重新向原审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例如,个体户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对工商局乱收费的行政行为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又提出赔偿之诉。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部分调解;调解不成,王某应就赔偿问题向原审法院提出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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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司法赔偿吗?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对因司法权违法行使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1)赔偿请求人需要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与自身遭受的损失有直接的联系。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确认可以是由侵权机关主动地或依申请作出,也可以是其他有权机关作出。
(2)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作出错误决定或违法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
(3)如果赔偿请求人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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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误工费吗?误工费是经济学上的专业术语,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补贴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误工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6、《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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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你对经济赔偿金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经济赔偿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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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你知道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有多大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与民事赔偿区别
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其次,证据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与国家补偿区别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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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你对国家赔偿范围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赔偿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标准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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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有时候也会发生盗抢车辆事故的情况。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抢车辆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
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4、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二、处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者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三、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项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符合下列四项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五、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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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前3款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违法,从而损害了该公务员的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造成财产权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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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折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下列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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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强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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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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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并且有着特定的原则、范围和方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效合同的相关知识。
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此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代价,从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便蒙受了损失。它又称为消极的契约利益。它和期待利益所不同的是,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履行利益及利润收入,又称为积极的契约利益。而信赖利益则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和对方将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和代价。
具体来说,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失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全部赔偿,间接损失由于较难确定,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予以赔偿。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包括邮电费、文印费、赴订约地谈判所支出的费用等;
二是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费用,购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或雇工所支出的费用等;
三是因上述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间接损失是指如果在缔约过程中,受害人必将获得各种机会,而在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简言之,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是有失公平的。
但是鉴于间接损失较难确定,因此只有在具备两个条件时才能要求赔偿间接损失:
一是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律的行为,即其在缔约上是故意而非过失;
二是间接损失即本可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可得利益在缔约过失发生时就已具备现实的成就条件,仅仅因为过错方的缔约过失才导致利益的丧失。
根据许多大陆法国家民法规定,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所谓信赖利益不得超出履行利益的原则是指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受害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该超过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这一规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失是难以确定的,如果不对信赖利益的损失作出一定的限制,则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便会漫无边际。但是对其作出限制也不能完全适用上述规则,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费用可能会超过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如果不赔偿当事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也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即使适用上述规则,也应考虑具体情况,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尽可能地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那么,在合同无效情况下,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如何来确定?显然,这主要涉及的是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中对如何进行赔偿作了专门且详细的规定:
第一,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受害一方进行替代交易情况下,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失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失赔偿。”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如果受害一方进行了替代交易,那么他所能取得的赔偿额为合同价格和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加上其他损失。
举个例子: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5月25日到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到产地接运货物,后虽经卖方多次催促,但对方直到6月7日仍未派车接受货物,于是卖方在6月8日将该批货物以10万美元卖给另一新买主。在这一情况下,买方应负责的赔偿额为合同总值15万美元减替代交易价格10万美元,即5万美元。此外,如果因为买方未按时收货以及卖方转售货物而使卖方付出其他额外支出,比如仓储费、运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也应计算在内。在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公约》对替代交易作了两项限制:
(1)替代交易必须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进行,也就是说合理时间从合同被宣告无效时开始计算。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公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根据替代交易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2)替代交易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这里合理的方式又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从价格上来说,卖方转卖货物应按当时情况以合理可能的最高价格成交;而买方补进货物,则应按当时情况以合理可能的最低价格成交。
二是从地点上来说,替代交易应尽可能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转卖或补进,如果替代交易是在与原来交易不同的地点进行,那么损失赔偿额中应加上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如运费等。
第二,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一方未进行替代交易情况下,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根据《公约》第75条的规定,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一方未进行替代交易的情况下,损失赔偿额可依据如下方法计算: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失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购买或转卖,则可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公约》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失赔偿。例如,A与B签订一份买卖合同,A向B出售某一机械,价格为1000元,A方交货时,B方违约拒收货物,A宣告撤销合同,此时该机械产品市价为900元,那么B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额为合同规定价格与宣告撤销合同时的时价之差额100元,再加上A由于B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仓储费、保险费等等。
(2)如果要求损失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于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例如,A与B订立一份由A向B出售某种货物的合同,价格为1000元,交货期为9月,之后A在9月30日履行交货义务,买方B收货时,该种货物的时价为1050元。买方收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的标准严重不符,于是在10月5日宣告撤销合同,而此时该种货物的时价已涨到1055元的情况下,买方B能获得的损失赔偿额为收货时的时价1050元,与合同价格1000元之间的差额50元,再加上B因A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而B方宣告撤销合同时的时价则无须理会。《公约》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买方借撤销合同的权利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中可以看出,损失赔偿额都是以合同价格与货物的时价之差额作为计算基础。对于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合同价格易于确定,因为在损失赔偿发生之前,它就存在于合同之中。而货物的“时价”的确定则比较困难。因为货物的时价受诸多因素,如时间、地点、汇率等方面的影响,而时价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损失赔偿的确定,因此时价的确定是买卖双方都较为关心的。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确定时价的标准有二:
一是从时间上来看,确定时价的日期应为最初宣告撤销合同的日期或最初接收货物的日期;
二是从地点上看,决定时价的日期应为原应交付货物的地点,即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交货地点。
如果原应交货的地点无时价存在,则应为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公约》在解决国际货物的争议方面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赔偿制度,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可以借鉴成熟经验,在技术规范方面由于不存在因社会制度不同而出现的冲突,因此可以直接移植过来,这既有利于加快我国法制完善的进程,又可以避免因经验不足而导致立法上的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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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三类赔偿权利人是如何被划定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第二种赔偿权利人就是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指的是抚养来源受到损害的人,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原来是在死者扶养之下,扶养来源是来源于死者,因为侵权行为侵害而死亡后,使他的扶养来源受到损害,这是一个间接的损害。《民法通则》第119条实际上讲的间接受害人就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他的抚养来源受到了损害,他有权利请求赔偿生活补助费。最高法院在贯彻《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当中又增加了一个间接受害人,就是造成身体残废的人,他在受伤以前所扶养的人也可以请求抚养损害赔偿,这个也是间接受害人,是赔偿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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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年龄规定范围_年岁别称有什么呢
儿童节是一个充满爱和关怀的节日,它让人们重新认识到孩子们的重要性和纯真的价值,并激励大家为孩子们的成长和未来付出更多的努力。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儿童节年龄规定范围,供大家参考学习。
婴儿:人初生
襁褓:周岁以下
孩提:2至3岁
垂髫:童年
髫年:女孩7岁
龆年:男孩8岁
黄口:10岁以下
舞勺:13岁至15岁
舞象:15岁至20岁
豆蔻:女子13岁
及笄:女子15岁
弱冠:男子20岁
而立:男子30岁
不惑:男子40岁
知天命:50岁
花甲,耳顺:60
古稀:70岁
杖朝:80岁
耄耋:80-90
鲐背:90岁
期颐:100岁
花甲重开:120岁
古稀双庆:1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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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要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隐患;严格审查驾驶人从业资格,清退无从业资格的驾驶人,那么具体应该做什么样的工作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客运车辆交通安全方面的须知知识,供大家参考。
行前准备和检查不能少
出行前,要提前了解行驶路线沿途交通特点及天气情况,尽量避免恶劣天气出行,避开通行条件不良路段。
对所驾车辆进行认真保养,尤其对刹车、转向、灯光、雨刷、轮(备)胎、机油、水箱等关键部件检查到位,确保车况良好。
检查应急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装备是否配齐。在紧急情况下,这些装备能帮助驾驶人和乘客赢得逃生时间,摆脱险境。
认真做好火灾防范
做好车辆消防安全检视,防止供油管路、变速器和转向助力器存在裂缝造成油品泄漏遇明火燃烧;防止发动机上的油污自燃酿成火灾。
充分认识违法携带和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危害和严重后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
不得载客进入加油站进行加油作业活动。不得在驾驶室仪表盘上放置香水瓶、打火机和手机,以防阳光直射高温诱发爆炸;不得在车内悬挂易产生透镜效应的物体,防止由于物理聚光引发火灾。
自觉抵制超员载客
客车超员后,载质量增加,轮胎负荷加重,制动距离延长,车辆转向性能与制动效能降低,严重超员还会导致爆胎,危及行车安全。超员还会加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驾驶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6分;超过核定人数20%的,一次记12分。
旅游车辆驾驶人应确保车辆载客人数不超过核定人数,自觉抵制超员载客,保障自身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在车辆发生碰撞、紧急制动或侧翻时,能将驾驶人和乘客牢牢固定在座位上,防止人体与风窗玻璃、车体发生碰撞或被甩出车外,造成伤害。有关调查表明,如果系了安全带,在发生正面碰撞时,死亡率可减少57%;发生侧面碰撞时,死亡率可减少44%;翻车或坠车时,死亡率可减少80%。
客运车辆驾驶人不仅要率先规范使用安全带,还要在发车前、行驶中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
途中,密切关注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或不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维修,不得驾驶带病车辆继续行驶。
中途休息时,重点检查轮胎气压、轮胎表面磨损和轮胎花纹间有无镶嵌物并及时剔除;天气炎热时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若温度过高,应将车停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
高温下行车要注意路面状况
天气高温易导致沥青路面软化或出现虚景。出行前要对沥青路面的“镜面效应”和道路软化带来的后果有一定心理准备,行驶途中多注意路面状况,谨慎驾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意外。
桥洞行驶严守通行规定
通过桥梁时,应及时降低行驶速度,注意桥头附近的交通标志或提示,严格遵守通行规定,尽量避免在窄桥上换挡、制动、会车和停车。
进入隧道、涵洞前,应减速,开启前照灯,注意信号灯,注意交通标志和用文字说明的规定,重点确认车辆高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进入隧道后,应按车道行驶,不要随意变更车道或超车,不准停车。出隧道、涵洞时,也要减速,待眼睛适应后再转入正常速度行驶。
必要时组织乘客下车
客车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和加油前,要组织旅客下车。
通过漫水桥时,应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让乘客下车步行过桥,车辆在引导下低速通过。若遇洪水或河水漫过桥面时,不得冒险通过。
正确使用车灯
驾车开灯不仅为了看清路况,也是为了让其他驾驶人、行人尽早发现自己驾驶的车辆。应避免不当使用远光灯干扰对方驾驶人视线造成事故。
夜间行车前应检查所有的车灯和镜面,确保车灯正常和镜面整洁。夜间行车,车速超过30千米/小时使用远光灯;车速在30千米/小时以内,可使用近光灯。 夜间会车前,在较远处配合对方车辆变换远、近光灯观察前方情况。当距对向来车150米以外时,及时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也应关闭远光灯,使用近光灯。如果对方来车未关闭远光灯使自己视线不清时,不要斗气开远光灯对照,应及时减速向右侧转移视线,必要时停车让行。
山道行驶留意制动器效能
在山区道路上驾车时,应随时注意制动器的工作效能。气压制动的车辆要经常观察气压表读数;液压制动的车辆要防止“气阻”,感到踏板“软弱”时,及时停车检查。
掌握要领做好应急处置
转向失灵控制车速。驾驶客车如果突然出现转向失灵,应保持冷静,尽快采取制动减速措施,同时迅速将危险警示信息传递出去,告知乘客并提醒道路上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避让。特别注意不要紧急制动,以免发生侧滑,造成车辆倾翻。
制动失效稳住方向。客车在行驶中制动失效时,驾驶人要握稳转向盘,设法避开交通复杂、人员较多的地方。及时告知乘客,并视情况进行抢挡或使用驻车制动器进行减速,紧要关头可利用紧急避险坡道或天然障碍迫使车辆降速、停车。
爆胎切忌紧急制动。客车爆胎时如处置不当会发生侧滑、倾翻、撞击等危险。客车前轮爆胎最危险,驾驶人一旦觉察到前轮轮胎爆裂,要立即握紧转向盘,控制车辆直线行驶,保持车辆稳定。同时,缓踩制动踏板,降低车速后迅速抢挂低速挡。切记不要猛踩制动踏板,以免车辆横甩发生更大的危险。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自身受伤不严重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保护现场,将乘客疏散至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严禁让乘客留在车内或在事故现场随意走动,防止同一地点发生两次事故。同时,迅速报警或通知有关部门。
冷静迅速应对火情
客车发生意外,出现火情时,驾驶人应保持冷静,立即减速靠向路边停车,迅速打开车门。当车门无法打开时,要开启应急门,并指导乘客使用应急锤敲击车窗玻璃的四个角,用最快速度敲碎车窗,组织乘客有序下车,向逆风方向逃生。
发动机舱着火时,应从车身通气孔、散热器及车底侧进行灭火,待火势熄灭后,开启发动机罩观察。车辆外部着火,应站在上风处使用灭火器,并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对准火源根部实施喷射灭火。火势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等待公安消防部门救援。如有人员受伤还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看过“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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