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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销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其一,抵消使得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如抵消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拍卖手续,即可迅速获得债权的满足。
其二,有担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将自己对对方的债务与对方对自己的债务相抵消。这样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避免将来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自己清偿了对方的债权,而对方却失去了清偿的债权的能力。
另外,在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当事人为履行所交付的财产,将被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人的诸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行使抵消权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
实践中,有这样的一个问题:企业欠银行的钱超过了诉讼时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为由不予保护给予驳回。但如果企业恰好又在银行帐户中存有一笔款,银行是否可以自己对该企业的超诉讼时效债权来进行抵消﹖关于此问题,我国不少学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于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对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可以和相对人的等额债权通知抵消,无论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在理论上,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为自然债,银行对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完全不违背自然债的法律属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自然债的定义是:“自然债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由于诉讼时效的届满,债权人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可见,自然债的本质属性在于“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因为起诉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但双方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消权行使权利。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导致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不排除其通过别的途径实现其权利。在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一方行使抵消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只须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当然,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一方并非债务人的债权人,本不享有抵消权,却将自己已过时效期间的债权,转让给债务人的债权人,由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抵消,应当确认无效。
2、从立法实践上看,国外立法一般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用来抵消,而不问主动抑或被动。如日本民法典第508条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如果于其消灭之前适合于抵消,其债权人可以实行抵消。”再如德国民法典第390条第二款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在其尚未因时效而消灭时适合于抵消者,也得为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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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你对于代位权债权的了解有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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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他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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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Creditor)与“债务人”对称,是债务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因债务人转移财产而无力还债债务人常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如果因此导致债务人无力还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该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提供了抵押物的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的如房产,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地上权、政府公债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但是借款的时候提供了抵押物的,可以变卖抵押物抵还债务。但是超出债务金额的部分要还给债务人。
(三)债务人已提供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债务人提供保证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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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速是目前已知的最大速度,物体达到光速时动能无穷大,所以按目前人类的认知来说达到光速不可能,为什么不能超过光速呢?接下来就跟着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11年9月,物理学家安东尼奥•伊雷迪塔托(Antonio Ereditato)震惊了世界。他宣布的消息将彻底改变我们对宇宙的理解方式。如果参与OPERA项目的160名科学家收集的数据正确的话,说明我们已经成功观测到了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这件事就是:粒子(这里指的是中子)的运动速度超过了光速。
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这应该是不可能发生的。假如这件事成真,它的影响也十分巨大,许多物理学知识都必须予以重新考虑。
虽然伊雷迪塔托和他的团队称,他们对自己的研究结果抱有“高度自信”,但他们从未说过自己的结果是完全精确的。事实上,他们还邀请了其他科学家来帮助他们弄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最后他们发现,OPERA项目的结果是错误的。由于一处电缆接触不良,从GPS卫星传来的信号出现了延迟。结果中子的运动时间缩短了73秒,看上去就好像比光速还快一样。
虽然科学家们在实验之前进行了好几个月的细致检查,在实验之后也进行了反复核查,但这一次,科学家们还是犯了错误。虽然很多人指出,在粒子加速器这么复杂的机器中,这样的错误总会发生,但伊雷迪塔托还是引咎辞职了。
为什么人们都将“某种东西比光速还快”这件事看得这么严重呢?我们真就那么确定没有东西能超过光速吗?
让我们先来看看第二个问题。真空中的光速是每秒299792.458公里,约等于每秒30万公里,速度非常之快。太阳距地球约1.5亿公里,光只需要8分20秒就能跑过这段距离。
我们造出来的东西能与光速相提并论吗?新视野号空间探测器是人类造出的速度最快的东西之一,相对地球的运行速度只有每秒钟16公里,比每秒钟30万公里差了一大截。
但粒子的速度可以比这快得多。上世纪60年代初,麻省理工学院的威廉•贝托齐(William Bertozzi)开展了一项实验,不断给电子加速,使电子的速度越来越快。由于电子带负电荷,只要使一块材料带上同样的负电荷,就能把电子向前推出去。施加的能量越高,电子的速度也就越快。
你可能会以为,要想达到每秒钟30万公里的速度,只要增加所施加的能量就可以了。但我们发现,电子是不可能达到那么高的运行速度的。贝托齐的实验显示,增加能量之后,电子的运行速度并不会简单地成比例增加。到了后来,就算施加了大量能量,电子的速度也只能加快一点点。这一速度会不断接近光速,但永远无法真正追上光速。
想象一下,你正在朝一扇门走过去,每次走的长度都是你现在和门之间距离的一半。严格来说,你永远也走不到门跟前,因为每走一步之后,你和门之间仍然存在一定距离。贝托齐的电子加速实验遇到的也是类似的问题。
但光也是由一种叫做光子的粒子构成的。为什么这些粒子就能达到光速,电子之类的粒子就不行呢?
“物体的运动速度越快,它就会变得越重;而物体变得越重,要想加速也就越难,因此你永远不可能达到光速。”墨尔本大学的一名物理学家罗杰?拉索尔(Roger Rassool)说道,“光子实际上是没有质量的。如果它有质量,也就不可能以光速运行了。”
光子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粒子。不仅因为它们没有质量,让它们在宇宙这样的真空中可以无拘无束地自由穿梭,还因为它们根本不需要加速。光的能量借助波的形式传播,这意味着从光子诞生的那一刻起,它就已经达到了最高速度。
不过,光有时似乎传播得比我们认为的要慢一些。虽然互联网技术人员喜欢说信息“以光速”在光纤中传播,但光在光纤的玻璃中传播的速度其实比在真空中慢40%。
事实上,这些光子的运行速度仍然是每秒钟30万公里,但在光波穿过玻璃时,会从玻璃原子中释放出其它的光子,对之前的光子造成一定干扰。这一点可能很难理解,但值得我们去注意一下。。
与之类似,科学家在实验中通过改变光子的形状,成功减慢了单个光子的速度。
不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说光速就是每秒30万公里。我们还未观察到过、或者造出过能与光速媲美、甚至超过光速的东西。下文中提到了一些特殊的案例,但在此之前,让我们先来解决另一个问题:为什么光速这么重要呢?
答案与一位叫做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的男人有关。他的狭义相对论对这一速度上限引发的许多后果进行了探讨。
该理论最重要的观点之一是,光速是一个常量。无论你身在何处,无论你速度多快,光传播的速度始终保持不变。
但这也带来了一些概念上的问题。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手电筒的光柱投射到一艘静止的宇宙飞船的天花板上。光线先是朝上,被镜子反射回来,然后投射到地板上。假设光线经过的距离为10米。
然后再想象一下,宇宙飞船开始以超高速运行,速度为每秒数千、甚至数万公里。你打开手电筒之后,光线的运动方式看上去和之前一样:先是往上走,然后被镜子反射回来,投射到地板上。但由于镜子此时正和宇宙飞船一起高速运行,要实现这样的效果,光线的运动轨迹必须倾斜于地面,而不是垂直于地面。
因此光线经过的距离比之前增加了。假设这段距离增加了5米,光线经过的总距离就变成了15米,而不是之前的10米。
不过,虽然这段距离增加了,根据爱因斯坦的理论,光速仍然是不变的。速度等于距离除以时间,既然速度不变,距离增加,时间应该也增加了才对。
不错,时间本身也被拉长了。这听上去很异想天开,但实验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这种现象名叫时间膨胀效应。这意味着对于在高速运行的汽车中的人来说,时间过得比静止时要慢一些。
例如,国际空间站相对地球的运动速度是每秒7.66公里,对于宇航员来说,时间比地球上慢了0.007秒。
而套用到粒子身上,事情就更有趣了。比如上文提到的电子,它们可以以接近光速的速度运行。对于这些粒子来说,时间膨胀效应就更明显了。
牛津大学的一名实验物理学家史蒂文?科尔斯海默(Steven Kolthammer)用渺子举例说明了这一点。渺子十分不稳定,很快就会分裂成其它更简单的粒子。按照它们的衰变速度,大部分渺子在离开太阳之后,等到抵达地球时,就应该已经衰变了才对。但事实上,仍有大批渺子能成功抵达地球。长时间以来,科学家一直对这一点感到大惑不解。
“原因是渺子在诞生时的能量极其巨大,因此渺子能够以接近光速的速度运行,”科尔斯海默说道,“所以对于它们而言,时间其实放慢了不少。”
渺子之所以能“存活”得比我们以为的更久,靠的就是实际存在的、天然的时间弯曲效应。
当物体相对于其它物体的运动速度更快时,它们的长度也会收缩。时间膨胀效应和尺缩效应都是时空根据物体的运动状态发生改变的例子。比如你,比如我,比如宇宙飞船,物体只要有质量,就会出现这些现象。
但爱因斯坦指出,最关键的是,光不会受到这些效应的影响,因为光没有质量。正是因为这一点,这些定律之间的统一才那么重要。如果有什么东西的运动速度超过了光速,它们就会与宇宙运作的基本法则相违背。
但也有一些例外的现象。
首先,虽然我们还没观察到有什么东西能超过光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理论上是无法打破光速的限制的。
宇宙膨胀就是一个例子。宇宙中有一些星系,它们从彼此身边逃离的速度就超过了光速。
另一个有趣的例子则与粒子有关。这些粒子无论相隔多远,似乎都能同时表达出相同的特性。这一现象叫做“量子纠缠”。从本质上来说,光子可以在两种状态间随机转换,但如果两个光子之间存在量子纠缠的话,其中一个光子的状态将恰好与另一处的光子完全相同。
因此,如果两名科学家各负责观察一个光子,他们就能同时得到相同的结果,而这一速度是超过了光速的。
不过,在上述两个例子中,我们必须注意到,信息在两个实体之间传播的速度是无法超过光速的。我们可以计算宇宙的膨胀速度,但我们无法在其中观察到任何超过光速运行的物体,就好像它们从我们的视线中消失了一样。
至于那两名研究光子的科学家,虽然他们能同时得到相同的结果,但他们向对方确认这一事实的速度也不可能超过光速。
“这让我们避免了各种棘手的问题,因为如果你发射信号的速度超过光速的话,就可能引发一些诡异的悖论,让信息在时间上出现了倒退。”科尔斯海默说道。
不过,从技术层面来讲,还有另一种方法能实现超光速运动:利用时空中本身存在的缝隙,从而避免受到普通运动法则的牵制。
德州贝勒大学的杰拉德?克利佛(Gerald Cleaver)对制造超光速宇宙飞船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一种方法是穿越虫洞。时空中存在一些环状回路,这与爱因斯坦的理论是完全一致的。宇航员可以利用这些捷径,从宇宙中的某一处地方直接跳到另一处去。
物体在虫洞中运行的速度不会超过光速,但从理论上来说,它到达目的地的时间的确比光走正常路线所需的时间要短。
但我们也许无法利用虫洞进行空间旅行。那么,我们能否以某种可控的方式主动使时空发生弯曲,从而使相对的运动速度超过光速呢?
克利佛对一种名为“曲速引擎”(Alcubierre drive,又名阿库别瑞引擎)的概念进行了研究,这一概念是理论物理学家米格尔?阿库别瑞于1994年提出的。从根本上来说,它描述的是这样一种情境:宇宙飞船前方的时空会收缩,将宇宙飞船向前拉去,而与此同时,飞船后方的时空则会膨胀,产生推动效应。
“但问题是,我们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点呢?实现它又需要多大的能量呢?”克利佛说道。
2008年,克利佛和他手下的研究生理查德•奥伯塞(Richard Obousy)对所需的能量进行了计算。
“我们发现,假设飞船大小为10米*10米*10米、即总体积为1000立方米的话,光是启动这一过程所需的能量数量级就与木星的质量相当。”
而在启动之后,我们还需要不断供应能量,保证这一过程不会中断。没人知道我们要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也没人知道这需要什么样的技术。
“我可不想预言说这永远不可能成真,结果被后人诟病数百年,”克利佛说道,“但就目前而言,我真不知道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
因此就现在来说,超光速旅行依然如神话般遥不可及。
不过先别失望。在本文中,我们考虑的主要是可见光。但事实上,真正的光比这要宽泛得多。从无线电波到微波,再到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和原子衰变时释放的伽马射线,这些神奇的射线都是由同一种物质组成的——光子。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能量和波长的不同。这些射线加起来,就构成了完整的电磁光谱。无线电波能以光速传播,这对于通讯的用处非常巨大。
科尔斯海默在他的研究中搭建了一个电路系统,用光子从电路的一部分向另一部分发射信号。因此他在光速的用途上很有发言权。
“现在的互联网和以前的无线电都是这样的例子,光速为我们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他指出。
科尔斯海默还补充说,光在宇宙中还起到了沟通的作用。当一部手机中的电子振动时,便会释放出光子,让另一部手机中的电子也开始振动。你打电话的时候,就会经历这样的过程。
太阳中的电子振动时也会释放出光子,正是它们产生的光线孕育了地球万物。
光就像宇宙中的广播节目。光速为每秒钟299792.458公里,这一速度始终保持不变。并且,时空还具有延展性,无论人们身在何方,无论他们正处于怎样的运动状态,每个人都遵循着相同的物理法则。
不过,谁会愿意运动得比光速还快呢?那场景一定太美,让人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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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有利于孩子养成勤劳的作风和培养劳动技能。懒惰笨拙的人,是不受人欢迎的。从小参加家务劳动,不但能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且会养成勤劳的作用。一旦走出家庭,走向社会,这些技能和作风,就会在集体生活中表现出来,受到大家的欢迎。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五篇做家务日记不超过300字,供大家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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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水杯放在桌上,玩具放在玩具箱里,被子叠好,床单放好……只差最后两步,扫地和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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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那么你对上诉有什么认识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上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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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抵押吗?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6)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因此物权必须要公示。
(7)物权设立采用法定主义。
(8)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看过“物权抵押:土地所有权能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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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他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那么你对债权催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催收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看过“债权催收的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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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你对抵押权转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
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看过“抵押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作为担保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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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的被执行人,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相信有很多人都不了解。下面跟随读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问题的法律知识吧!
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 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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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执行的是贷款四级分类制度。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那么你听说过银行呆账债权核销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银行呆账债权核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日本的经验,中国经济也象日本一样被不良贷款所拖累。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不良资产的危害性。
1.不良贷款率高,最大的危害是影响银行对经济的支持能力。中国的银行对贷款极其谨慎小心,就是因为不良贷款太多,影响了银行放款能力。
2.如果靠发行基础货币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如果对之掉以轻心,不良贷款的大量发生还会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如果加大处理不良贷款的力度又可能会引起企业连锁倒闭破产,增加财政风险和社会危机。
解决办法
1、加强金融企业的业务监管,保证今后每一笔贷款的质量,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2.加大中国企业的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的经营和竞争机制。
3.适当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给一些能救活的企业输血,使之起死回生。
4.发行基础货币,冲淡不良贷款。
第3和第4种办法都是增加货币供给,通过适度通胀抵消不良贷款,从而活跃中国经济,使经济增加活力。
看过“银行呆账债权核销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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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你对企业债券债务的清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权利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看过“关于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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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那么你对抵押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均消灭。
看过“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债权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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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你对债权凭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凭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凭证制度的出台曾一度被认为是医治“执行难”的良方,但是由于它存在本质上的缺陷,它的弊端在实施不长时间内就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实体上、程序上和社会效果三方面上,具体如下:
1、实体上存在两项弊端
(1)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无债权凭证的规定或有关精神。债权凭证制度是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
同样债权凭证亦缺乏理论依据。我国民诉法关于法律文书的称谓有着严格的界定,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特定的含义。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书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书解决其它问题。债权凭证的出现从理论上打乱了法律文书的体系,使法律文书的内涵出现混乱。有一种意见认为债权凭证的性质属公证文书,但法院作为公证文书的发放主体更是值得怀疑。因此债权凭证亦没有理论根据。
(2)债权凭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
2、程序上存在两项缺陷
(1)债权凭证的发放缺乏应有的程序。
(2)执行期限自相矛盾。首先,实行债权凭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执行效率,但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之一是执行期限届满,人为降低执行效率。其次,我国执行法律要求执行案件必须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而债权凭证却要求等到执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发放。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严重违反执行期限。
3、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表现在三方面: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看过“债权凭证的管理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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