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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那么,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吧!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对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成为可能。在经济活动领域,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因此,人们追求物质利益不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而是“大珠小珠落玉盘”。改革开放使城乡经济突飞猛进,商品供应丰富多彩,经济不再是短缺型的了,大多数商品出现了买方市场。人们的物质利益观念,也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他们每天的工作都在与物质利益打交道,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要发展,就要对自己和孩子进行智力投资。而这一切,随着改革的深入,基本上要由自己负担。因此,物质利益在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心中扎根发芽,不讲自己物质利益的人,只是一个抽象的个体,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以物质利益作为大多数人奉献体力和智力的激励机制,是一个利益分配差距逐渐拉大的现实社会,是一个人们的消费支出越来越大、消费档次越来越高的生存空间。”正当地讲究物质利益,合法地获取物质利益,是当今社会所大力倡导的。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可见,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人们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也成为可能。
(二)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及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的非明确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使许多人勤劳致富了,同时,也有一些投机取巧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暴发户。这些富起来的人,拥有巨额资产,过着舒适甚至是奢侈糜烂的生活。这样,使很多拿着低薪水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贫困化”的感觉:认为自己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比他们强,有什么理由他们能富,而自己却甘守清贫。“较高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耀感与较低的经济地位、生活窘迫感形成心理上的严重失衡,由于他们每天都在接触求助于自己权力的高收入消费者,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缺乏明确保障私有财产的法律与制度,很多勤劳致富或一夜致富,拥有巨额财富的人也不得不向政界示好,以寻找靠山。这些富起来的人们在这种翻云覆雨、旦夕祸福的环境下运作,为其资金或暴敛的非法收入找个避风遮雨的“港口”的做法,也就成了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行径的重要来源。
(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造成经济管理上的漏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农业经济向第三产业经济的双重过渡,虽然众多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政策和措施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领导人“摸着石头过河”的决策行动还是导致各种政治、经济改革政策不配套,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变化无常,增加了改革前景的不确定性,也为在原来公有制下掌握资源的党政官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化公为私、鲸吞国有财产的绝好机会。
(四)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健全 。在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蒋xx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过程当中,我们几乎没有看到制度对她的任何制约,没有看到哪一个单位采取了抵制行动,人们或许从来就不觉得她发包工段、安排职位、承揽工程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假如她没有在人际交往处处留下的“细隙”中收取人家的“好处费”,她也许就要被赞誉“鞠躬尽瘁死而后己”的好领导了。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权力监督体系,包括人大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种类实际作用不大,在一定程度影响或削弱了对腐败的防范作用的发挥。因此,要想减少、杜绝贪污等腐败的现象,最根本的问题是要从制度上和法制上深化改革。
(五)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扭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xx2007年7月10日在北京被执行死刑。2001年至2003年,郑xx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xx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郑xx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个人走上贪污贿赂犯罪的道路,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追求享乐、爱慕虚荣的社会风气,制约机构不健全的权力刺激,金钱铺路的交际方式,无限膨胀的个人私欲等都影响着权力层的国家工作人员。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内因起主要、主导性作用,外因起次要、引导性作用。为什么同样生活在当今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做到廉洁自律,而一些人却腐化堕落了?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堕落成人民的罪人,其主观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他们放弃自身修养,信奉落后的世界观、人生观,背叛人民将权力私有化,成了各种借助权境的“农夫”们的能满足其各种要求的“金鱼”,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甚至走上断头台。江泽民曾一针见血指出:“改革开放还只是搞了几十年,有些干部、党员在考验面前就已打了败仗,有的革命意志衰退了,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有的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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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不过,很多人都疑惑刑事责任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责任与犯罪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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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那么你对犯罪手段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
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
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看过“犯罪手段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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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你对被害人承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被害人承诺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犯罪学界较为通常的分类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责,将被害人分为5类,这种分类方法与上述国际上的分类较为相近。
1、无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处于没有任何差错和闪失的被害人
2、有错被害人,即由于自己的言行举止、思想作风的错误而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3、错责相当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与犯罪人有相同责任的被害人
4、有责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发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5、有罪被害人,即对犯罪起着决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种是基于被害人权益的分类,,将被害人分为3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人身权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权利、健康权力、人格权利、名誉权利以及性权利的被害人
2、财产权利被害人,包括财产所有权、增值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权、管理权的被害人
3、民主权利被害人,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控告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的被害人
看过“被害人承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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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你对犯罪构成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构成的相关法律知识。
1.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
在众多的事实特征中,哪些可以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由立法者加以选择之后,由刑法加以规定的。这也就决定,当某人的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某犯罪构成的要件时,也就意味着触犯了刑法。
2.犯罪构成的要件
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换言之,任何犯罪都可以由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是,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具体到某一事实特征来说,能否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一项客观的标准,即看其对于决定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无意义,是否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
3.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犯罪之中都包括一系列的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看过“犯罪构成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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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网络犯罪吗?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移动装置将成为跨平台威胁的新目标
网络犯罪者瞄准的三大移动平台包括Windows 8、Android和iOS.Web-based跨平台攻击将更容易发生。Microsoft移动装置威胁在2013将呈现最高成长率。网络犯罪者就如同合法的应用开发者,把心力聚焦于最有利润的平台。随着开发障碍因素的移除,移动威胁将可以运用庞大的共享链接库。并且,攻击者也将继续加重利用社交工程以窃取移动装置的用户数据。
网络犯罪利用绕道避免sandbox侦测
越来越多组织利用虚拟机防护技术,以测试恶意软件和威胁。因此,攻击者也采取新的步骤以避免被虚拟机环境侦测。有些潜在的方法会尝试辨识安全沙盒(sandbox),就如同以往的攻击把目标锁定在特定的防毒引擎并且关闭它们的功能。这些进阶的攻击将维持隐匿状态,直到它们确定本身并非处在一个虚拟安全环境。
App stores将隐含更多恶意软件
越来越多恶意App将躲过验证程序。它们将继续对那些实施员工携带自有装置(Bring Your Own Device;BYOD)政策的组织构成威胁。此外,越狱(jail-broken)或者取得root权限的装置以及未规范保护的App stores等,将对越来越多实施BYOD的企业形成严重的风险。
赞助的攻击将随着新手的加入而更加猖獗
预期将有更多政府投入因特网战争。在发生数次已公开的因特网战争之后,有诸多因素将促使更多国家实行这些战略与战术。尽管要成为另一个核武强权或许困难重重,但几乎任何国家都可以汇集人才与资源以发展因特网武器。国家和个人网络犯罪者都将能取得先前由国家赞助的攻击蓝图,例如Stuxnet、Flame和Shamoon.
黑客们将朝新而复杂的技术发展
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高知名度黑客事件,已促使企业组织部署越来越强的侦测与预防政策、方案和策略。因此,黑客们将朝新而复杂的技术发展。
恶意电子邮件回来了
具有时效和针对性的鱼叉式网络钓鱼(spear-phishing)电子邮件攻击以及恶意附件的增加,为网络犯罪提供新的机会。恶意邮件将再掀风暴。网域产生(domain generation)技术也将绕过现有的安全防护,提高针对性攻击的有效性。
网络犯罪将侵入内容管理系统和Web平台
WordPress的安全弱点经常遭大量攻击入侵。随着其他内容管理系统(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s;CMS)与服务平台的普及,网络犯罪者将频繁的测试这些系统的安全性。攻击活动将继续侵入合法Web平台,促使CMS管理者必须更加重视更新、补丁和其他安全措施。网络犯罪者侵入这些平台的目的是为了植入他们的恶意软件,感染用户和入侵组织以窃取数据。
看过“网络犯罪选择管辖法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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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而犯罪行为则是犯罪心理的外化。你对犯罪心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心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为因素,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不良行为是在不良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使不良心理得到强化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下列不良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关:
1)错误的活动。
指参加不符合社会要求、为社会所禁止的活动。如看淫秽书刊和录像,违反 纪律,扰乱公共秩序等。这些活动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减弱他对不良诱因的抵抗力,增强不良的 心理因素,进而诱发犯罪心理。
2)不良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
不良的行为方式很多,如欺骗、赌博、欺凌弱小和 报复等。如果通过不良的行为方式满足了 需要,就会在心理上肯定这种行为方式,今后用以再次满足需要。因此,这种错误经验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基础之一。
3)有害的行为习惯。
行为习惯是由于重复而巩固下来的。如撒谎、好逸恶劳、 自由涣散、占便宜等,如果多次重复又得不到制止,就会成为难以克制的“自动化”了的恶习,成为一种需要而不断起作用。在其他不良因素或特定情境的作用下,不良行为习惯就很容易触发犯罪心理的作用。
4) 模仿和学习不良模式。
客观现实中的各种不良模式,往往成为缺乏识别 能力的人特别是青少年的模仿和学习的对象。这种模仿和学习,不仅给心理结构增添了消极成分,而且直接影响行为的方向。对已有不良 社会心理缺陷的人,甚至可以直接诱发犯罪心理并付诸行动 。
看过“犯罪心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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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你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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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犯罪的出现与发展,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对于高科技犯罪,要了解其特征和规律,才能更好的避免高科技犯罪的发生。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高科技犯罪的特征和规律相关法律知识。
现代社会高科技犯罪发展变动的规律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客观规律。
高科技犯罪是一种综合性的犯罪形式,也有其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研究国内外高科技犯罪现象的演变进程,可以帮助我们形成如下判断:
1、高科技犯罪的出现与变化与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高科技犯罪与技术的应用如影随形,技术的升级愈高、普及愈广,高科技犯罪的影响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危害也就越大。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普及,科技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明显,各种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高智能犯罪也日益突出。一方面,一批与高新技术紧密相连的犯罪,如给计算机熟人假造的错误程序、指令或病毒、移动电话并机等,相继出现。另一方面:各种传统犯罪都在某种程度上运用了科技手段,提高了犯罪的档次。以计算机技术为例,计算机技术是当代科技发展的技术支持,各种犯罪也在此寻找到了“捷径”。在贪污诈骗等犯罪中,一些管理帐户的公职人员,利用熟悉计算机业务知识和工作便利,给计算机输入一些虚假的指令或非法变更计算机中储存的资料,使之作出作案者希望发生的债务错误指令,实施贪污。在盗窃金钱和各种机密犯罪中,出现了利用计算机控制的现金支付机(CD),从金融机构盗窃现金的案件,以及利用联网技术进入机密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或其竞争对手和其他单位的信息已达到犯罪目的。在敲诈勒索犯罪中,不法分子设法打入各类信息系统,窃取个人隐私,而后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在色情犯罪中,网络赋予传统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以更大的广泛性和更高的集中性。《花花公子》(Playboy)网址平均每周接待470万次访问。在Internet色情博物馆中,一天之内可以下载比《花花公子》十年照片数量还要多的刺激性图片。在破坏、杀人等犯罪中,全国已发生数起在计算机程序中设置“定时炸弹”―― 非法程序,以打击竞争对手或勒索报酬等。在一些计算机技术发达的国家,计算机已广泛应用于医院为维持生命的工作系统,用于指挥交通、指挥武器发射系统,犯罪分子极 有可能利用计算机的这些特殊用途来实施犯罪活动。
2、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各类高科技犯罪的数量会呈现突增现象,即当出现某种类型的高科技犯罪的初期,发案数一般在一个较少数量范围内波动增长,然后便会迈上一个大跨度的台阶,并持续增长以计算机犯罪为例,从数量上看,随着计算机大量应用于工业、金融、交通、商业系统,随着各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之间计算机联网,计算机犯罪将日益突出。在计算机犯罪的上升速度方面,就世界范围而言,每年约有10%的增长,但个别地区和国家的增长率还远远高于此,如法国为200%,美国的硅谷为400%。我国于1986年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据统计,1986年至1987年两年全国仅发案9起,1988年至1989年发案超过100起,而1993年至1994年全国发案超过1200起。
3、技术型犯罪分布与流动规律。这主要是技术型犯罪在地理区位上的分布与变动情况。从目前的静态分布看,它主要集中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发达的城市社区和科技装备水平较高的部门和岗位。就地域而言,以计算机犯罪为例,在我国,从1986年在深圳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以来,计算机犯罪先后发生在广州、北京、哈尔滨、呼和浩特、成都、上海、南京和杭州等大中城市。随着计算机及其交互网络的普及,政府和军队的核心机密、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个人隐私都储存在计算机内,计算机犯罪的蔓延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目前,大部分计算机犯罪发生在金融和机要部门。浙江省公安机关1997年下半年至1998元上半年已经查处的3起计算机犯罪案件,均发生在杭州、嘉兴、临安的银行系统。从技术型犯罪的动态蔓延来看,主要是从国外向国内、从沿海开放地区向内陆欠发达地区蔓延。我国大陆首次发现信用卡犯罪是在1984年的广州,首次发现的计算机犯罪发生在1986年的深圳,我国首例计算机病毒的发作是在1989年陕西某科研基地的进口微机上,全国首例移动电话盗码并机案发生在1990年的北京。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为例,开始是犯罪分子在内地盗码传到香港,在香港的复制伪机运回大陆内地倒卖。后来,在为从香港向内地偷运复制伪机设备。现在,又发展在内地倒卖复制伪机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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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综合运用社会多种力量,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条件,以防止、控制和减少社会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你对犯罪预防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预防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越发变得严重。实践证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人们寄希望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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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就是为达到意在贬低、损害他人或某种事物为目的,而捏造虚假信息, 迷惑误导特定群体或广大民众的行为。你对网络造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造谣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看过“涉嫌网络造谣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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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你对自然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自然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看过“自然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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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表示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具有法律规定的标准及犯罪构成。一起学习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应包含两大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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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犯罪现场吗?所谓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或其他物证的场所。关于犯罪现场的概念,我国乃至外国侦查理论界与实际部门已经沿用多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现场的相关法律知识。
西方的犯罪学家根据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我国的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类:
(1)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2)财物动机,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3)性动机,指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4)报复动机,指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5)自尊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变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发的犯罪动机;
(6)友情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非社会化友情需要而导致的犯罪动机;
(7)妒忌动机,指因妒忌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8)戏谑动机,指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9)恐惧动机,指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动机;
(10)好奇动机,指出于好奇心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11)其他动机,如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犯罪动机的性质不同,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往往大不一样,比如谋财害命的贪利性动机就比出于自尊动机而侵害他人的主观恶性大。
看过“犯罪现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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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大学生犯罪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大学生美好的前途指日可待,何以走上犯罪道路?那么,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吧!
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具有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有诉讼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规定是各种各样的刑法行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其规范主要由假定与处理两部分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状就是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当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这一假定性条件时,就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论上,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因此,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并非是指对刑法规范中的假定性条件的违反,而恰恰是符合。显然,刑事违法性之违法是指违反行为刑法规范前提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表明刑法禁止杀人。当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违反了刑法禁止杀人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内在于刑法规范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据。
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1] 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法益侵害行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以刑法规定为根据。在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认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法益侵害性虽然是对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的阐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说,法益侵害性是刑事违法范围内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实际侵害,二是危险。实际侵害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例如故意杀人,已经将人杀死,造成对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损害并未发生,但法益处于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因而同样被认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具有刑事可罚性。在中国刑法中,大多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实害性而被规定为犯罪,例如以发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而被规定为犯罪,这种危险包括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其中抽象危险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险,在司法活动中毋须认定,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构成犯罪。具体危险是指司法认定的危险,如果不具有这种危险,即使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和中止行为,也都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实际侵害结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而被处罚。
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应受惩罚性并不是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它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立法机关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制约作用。某种行为,只有当立法机关认为需要动用刑罚加以制裁的时候,才会在刑法上将其规定为犯罪,给予这种行为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司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司法机关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是没有必要予以刑罚惩罚的行为。因此,是否具有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这里应当指出,应受刑罚惩罚与是否实际受到刑罚惩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一行为如果缺乏应受刑罚惩罚性,就不构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实际受到刑罚惩罚。中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免予刑事处罚是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前提的。这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虽然具有应受惩罚性,但因其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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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心理导致犯罪?通过一些生活中的违法犯罪案例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很多犯罪行为的出现其实和犯罪者的心理健康与否是离不开的,下面我们就具体了解一下会诱导犯罪的四大心理因素。
法官对记者说多数未成年独生女罪犯际往中表现出自私、任、嫉妒、自卑、感情易冲动等不良特征些孩习惯接受别关怀和忍让却很少关心体谅别具有种心态孩很容易产生报复心理故意伤害
上面所介绍的这些心理,最容易让人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在生活当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注重自己的心理健康,当发现自己存在一些异常心理的时候必须及时的接受治疗,避免做出令自己后悔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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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名意为“日出之国”,领土由本州、四国、九州、北海道四大岛及7200多个小岛组成,那么为什么日本社会低犯罪率呢,今天读文网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导致日本社会犯罪率低的原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日本,国人大多对这个国家充满了一样的感情,但如果真正去过日本的朋友都会知道,日本的民生现状跟大多数人想象的不一样。
首先日本的社会秩序良好,他们做什么事情都会排队等候,非常遵守规则,图为日本周末的某公园外,婴儿车放得整整齐齐。
各个商铺晚上都会收拾好垃圾,整整齐齐的对方在门口,等着环卫工人带走,图为日本商铺堆放整齐的垃圾。
图为周末的日本大街,空无一人但街道干干净净,日本人普遍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操守,他们的社会管理非常开放,无人值守政府大门、无人看管的体育场和公园,采用一种开放自由的社会管理模式。
日本人很注重自己的仪态外表,特别是日本女人每次出门都要化妆,99.9%的日本女性从中学开始就使用化妆品一直到老,图为两个化妆后出来逛街的女生。
日本消费很高,特别是女孩子都有些爱慕虚荣,20岁的日本女孩92%拥有LV、 83%拥有Gucci、58%拥有Prada、52%拥有Chanel、44%拥有Christian Dior,相当奢华。
由于文化的差异,日本男人下班后是不直接回家的,这样说明你没有交际,所以下班后的日本人都会约上同事去喝酒聊天,然醉醺醺的回家妻子才会喜欢,觉得你能干。
在日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基本都是60岁的退休老人,有的甚至80岁以上,政府每月都会有不菲的养老金发放给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只是他们的业余爱好而已。
日本人很注重生活的品位,所以生活质量很高,图为一个日本相扑的一顿饭,一个人吃那么多?真被他吓到了。
也许我们或多或少对日本存有偏见,但他们先进的文化、科技、民生在很大程度上领先于我们,处于世界一流水平,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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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知识总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五大内容。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16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犯罪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考点名称:犯罪
1、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
一、犯罪主体
定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犯罪时的情况为准
①完全无责任年龄:<14周岁(无论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②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但<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如有犯罪行为,则应负刑事责任。例外——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定义: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①犯罪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试试该危害行为。包括:
直接过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还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可能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还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②犯罪过失:知道实施的行为有危险而实施(但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
③意外事件: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客体
定义: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是按同类客体把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包括:
①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
②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义务来源: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危险前行为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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