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试述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含义及其基本表现形式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你知道危害行为吗?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害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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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危害行为吗?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害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刑法中危害行为概念的表达,概括起来,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
第一,危害行为,或称犯罪行为,即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注: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1988年版,第143页。)。
第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即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注:参见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页。)。
第三,危害行为,在这里专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第四,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第156页。 )。
第五,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思决定所支配的违反刑法的命令或禁止规范的身体动静(注: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
第六,危害行为指的是由行为人意志自由所支配的,客观上违反刑法禁止规范或命令规范的身体动静(注:参见肖中华:《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5期。)。
第七,应从行为概念中抛弃意思要素,而直接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动静来概括行为概念,包括危害行为的概念(注:参见黎宏:《论刑法中的行为概念》,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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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到底什么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有什么特征?以下就由读文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特别提示】: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而非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抽象的方法是舍弃阻止结果发生的事实),同事站在行为时的立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下列行为属于实行行为:增加或者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改变实现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一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
下列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减少或者避免法益的侵害的行为;对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第二,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本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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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生殖器官显得较为特殊,阴道口、尿道口和肛门之间的距离较近,尿液、粪便的刺激使细菌更容易入侵,形成外阴炎或者阴道炎。另外,女性内生殖器、腹腔还通过阴道与外界相同,细菌侵入阴道后,可以上行感染子宫或者盆腔,导致子宫炎或者盆腔炎。所以,女性要尽量避免洗液冲洗阴道、暴力性生活、不当运动方式对私处的伤害。
运动不当,如跨栏、骑自行车等都可能导致阴道受到撞击或者损伤。女性的性器官外伤也常发生在处女膜、外阴和阴道这些部位之中。由于女性的外阴供血丰富,皮下组织疏松,受伤后可迅速扩大形成血肿,压迫尿道,引起尿潴留。
与男性相比,女性的生殖器官显得较为特殊,阴道口、尿道口和肛门之间的距离较近,尿液、粪便的刺激使细菌更容易入侵,形成外阴炎或者阴道炎。另外,女性内生殖器、腹腔还通过阴道与外界相同,细菌侵入阴道后,可以上行感染子宫或者盆腔,导致子宫炎或者盆腔炎。所以,女性要尽量避免给细菌入侵制造机会,但是往往“伤害”还是在不知不觉间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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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油三酯偏高对人体的主要危害主要是引起动脉粥样硬化、造成血管堵塞和形成血栓那么,甘油三酯偏高的原因是什么?甘油三酯偏高的危害是什么?甘油三酯偏高的治疗有哪些?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甘油三酯偏高的原因危害及其治疗吧!
(1)贝特类药物:如苯扎贝特、非诺贝特和吉非贝齐等。
(2)烟酸:烟酸是一种可溶性维生素B,其对所有脂蛋白均有益处。
(3)不饱和脂肪酸:包括从鱼油中提取的20碳5烯酸(EPA)和22碳6烯酸(DHA)以及从植物油提取的亚油酸。它们可抑制脂质在小肠的吸收和胆汁酸的再吸收。
在饮食方面,应该减少脂肪酸和胆固醇的摄入,限制饮酒。每日摄入的脂肪应控制在总热量的30%以下,其中饱和脂肪酸控制在7%以下。对高甘油三酯血症患者而言,少量饮酒也可以导致血清甘油三酯水平的明显升高。因此,饮酒必须限制。同时应该注意的是,饮食中碳水化合物含量明显增加也会升高血清甘油三酯水平,而且降低HDL-胆固醇水平。
肥胖时,机体对游离脂肪酸的动员利用减少,血中游离脂肪酸水平上升,导致血清中甘油三酯水平升高,而减轻体重可以使肥胖患者血清甘油三酯水平下降。
糖尿病患者常合并高甘油三酯血症,积极治疗糖尿病,有助于降低血清甘油三酯水平。
运动和体力活动可以使血清胆固醇、甘油三酯、LDL-胆固醇和VLDL-胆固醇水平明显下降。因此,同高胆固醇血症患者一样,高甘油三酯血症患者也应进行长期、规则的体育锻炼,以维持减轻的体重。
所有血清甘油三酯水平升高的患者都应该进行改变饮食结构、控制体重、戒烟、增加体力活动等非药物的治疗方法。当血清甘油三酯水平升高合并有导致动脉粥样硬化的脂质紊乱如家族性复合型高脂血症时,应该采用药物治疗。在药物的选择方面,可以选用烟酸或烟酸的衍生物,如乐脂平。对血清甘油三酯水平极度升高的患者,使用纤维酸衍生物或烟酸治疗高甘油三酯血症,可以预防急性胰腺炎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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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吗?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法律相关知识。
效果说
效果说从法律效果的角度界定物权行为,认为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但在具体表述上又略有不同。
胡长清在其所著《民法总则》中将物权行为界定为,“物权行为者,发生物权法上之效果之法律行为也”。洪逊欣、李宜琛、施启扬等学者采同样的表述。
张俊浩在其所著《民法学原理》一书中认为,“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设定、移转或者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此处还强调物权行为的处分因素。
目的说
目的说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史尚宽在其所著《物权法论》中认为,“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郑玉波在《民法物权》中将物权行为界定为“系以发生物权之变动为目的之法律行为”,刘春堂、李肇伟同此表述。
孙宪忠在《德国当代物权法》中指出,“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王利明在《物权法论》中指出:“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二要件的行为。”
要件说
要件说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分析物权行为。
姚瑞光在其《民法物权论》里指出,“物权行为者,由物权上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之要式行为也。”杨与龄、谢在全同此表述。
陈华彬在其《物权法原理》中也有论述,“物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法律行为,只有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始可构成一个法律行为,即物权的法律行为,包括单独行为与物权契约。”观点同姚瑞光。
王泽鉴先生在其著述中多次论及物权行为,他在《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则持不同见解,“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即为物权行为,登记或交付为其生效要件。”陈自强同此。
内容说
内容说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直接变动为内容的行为。
曾世雄在《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认为,“物权行为者,以物权变动为内容之法律行为,物权直接变动之方式,同样可为发生、变更或消灭。”
梁慧星也从内容的角度界定物权行为,他在其所著《民法总论》中指出,“物权行为,指以物权之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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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在刑法中,危害结果有着特定的概念与重要意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害结果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危害结果具有多样性,故有必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便深入理解危害结果的内涵与意义。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或者说,该危害结果是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例如,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只有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这里的“重大损失”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后者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及其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因而影响法定刑是否升格以及同一法定刑内的量刑轻重。例如,抢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故重伤、死亡不属于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即使抢劫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该结果也不属于基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但由于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比未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故刑法对此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伤害、毁损财物等,都是物质性结果。后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无形的,不能或者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等,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前者是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没有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后者是指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在危害行为与间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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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在亲属间的犯罪与一般人犯罪的规定也有不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近亲属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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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对于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要严厉制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安全是一门“5E”科学。所谓“5E”是指: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及能源。
⑴法规
在我国,“法规”是指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规则、交通违章罚则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规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贵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规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一是科学性;二是严肃性;三是适应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和处理车辆在街道和公路上的运动,研究其运动规律;二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达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设施,包括道路设计、交通管理和信号控制等;三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安全运行而需要维持车辆与固定物之间的缓冲空间。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两种。学校教育是对在校学生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识的教育[1];社会教育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的意义和交通法规,同时对驾驶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守法思想、职业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环境
“环境”是指环境保护。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噪声污染及废气污染是由汽车运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资源的大量消耗,给人类发展带来影响。交通事故与能源消耗的关系一直是发达国家研究的热点。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础科学,一切交通法规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科学依据,一切交通安全对策和设施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理论基础,交通安全教育必须以交通工程为指导,环境保护和降低能耗必须以交通工程为分析依据。这就是交通安全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和能源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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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原属北京 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碰瓷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不健全、高额收益驱诱、道德良知的丧失等因素滋生了碰瓷现象。法律上称“碰瓷”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实践中,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的定性,存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碰瓷”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凭借自己对交通法规的熟知状况,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误以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所为,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碰瓷”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违反交通法规的事实,以交给交警处理相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交付财物。
第三种意见认为,“碰瓷”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当场使用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第四种意见认为,“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行为人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有可能使被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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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大家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带你看看什么是外汇跳空及其市场含义。
外汇市场跳空在日语中叫"窗口",英语是"gap",是指汇率在快速波动时产生的曲线的最低价与曲线的最高价之间有断层。有人说"跳空"迟早会填补的,这并非是绝对的,需要从图形上区别对待:有的跳空具有技术意义,有的则很一般,这要从跳空的部位、大小来判断市场趋势之强弱和真假之突破。
缺口是指股价在快速大幅变动中有一段价格没有任何交易,显示在股价趋势图上是一个空区域,这个区域称之“缺口”,它通常又称为跳空。当股价出现缺口,经过几天,甚至更长时间的变动,然后反转过来,回到原来缺口的价位时,称为缺口的封闭。又称补空。
缺口分普通缺口,突破缺口,持续性缺口与消耗性缺口等四种。从缺口发生的部位大小,可以预测走势的强弱,确定是突破,还是已到趋势之尽头,它是研判
各种型态时最有力的辅助材料。兹述如下。
(1)普通缺口
这类缺口通常在密集的交易区域中出现,因此许多需要较长时间形成的整理或转向型态如三角形,矩型等都可能有这类缺口形成。
(2)突破缺口
突破缺口是当一个密集的反转或整理型态完成后突破盘局时产生的缺口。当股价以一个很大的缺口跳空远离型态时,这表示真正的突破已经形成了。因为错误的移动很少会产生缺口,同时缺口能显示突破的强劲性,突破缺口愈大,表示未来的变动强烈。
(3)持续性缺口
在上升或下跌途中出现缺口,可能是持续性缺口。这种缺口不会和突破缺口混淆,任何离开型态或密集交易区域后的急速上升或下跌,所出现的缺口大多是持续性缺口。这种缺口可帮助我们估计未来后市波幅的幅度,因此亦称之为量度性缺口。
(4)消耗性缺口
和持续性缺口一样,消耗性缺口是伴随快的,大幅的股价波幅而出现。在急速的上升或下跌中,股价的波动并非是渐渐出现阻力,而是愈来愈急。这时价格的跳升(或跳位下跌)可能发生,此缺口就是消耗性缺口。
通常消耗性缺口大多在恐慌性抛售或消耗性上升的末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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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婚用花将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但是,结婚用花品种的选择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并不是什么鲜花都可以拿来用的。读文网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蝴蝶兰又称蝶兰,花形似蝴蝶,芳姿艳质,艳压群葩,素有“兰中皇后”之称,是新娘捧花、头花、肩花、腕花、襟花的主要花材,花意为“我爱你,清秀脱俗,青春永驻”。
玫瑰结婚一般用红色玫瑰,寓意真挚的感情。因为红玫瑰是表达爱情的专用花卉,所以它是结婚鲜花配伍中应用最广的一个。玫瑰花容秀美,有“花中皇后”之称。但不是所有是红玫瑰品种都是好花材,一般作为结婚用花的红玫瑰品种要求花大、色鲜、形美、梗长(35至45厘米)、花瓣厚实、如沙特阿拉伯的乌丹玫瑰、英国的红玫瑰等。而我国引种的红衣主教、萨曼莎(萨门达)以它们高雅的气度独占花魁。
郁金香是结婚用花的好材料,常选用红、黄、紫、白几种颜色的郁金香。红色花意为爱的告白;黄色花语为爱的来临;紫色花意为爱的永恒;白色花语为爱的纯洁。
百合结婚用花中,百合被广泛使用,寓意“百年好合”或“百事合意”。我国种植百合历史悠久,被视为传统吉祥花卉,古代称红百合为“山丹”,又称黄百合为“火王”,有苏东坡诗为证:“堂前种山丹,错落玛瑙盘。”
康乃馨又名香石竹,其中大红和桃红的康乃馨是结婚用花销量最大的花卉品种之一,前者花意为“女性之爱”,后者花语为“不求代价的爱”,一般常用于新娘捧花、新郎胸花、婚礼花篮、花车、新房等。
结婚用花的陪衬花材有满天星、一叶兰、常春藤、文竹、广东万年青、苏铁、花叶芋、天东草等。这些五彩的花材为新人们的婚事增添了温馨的氛围,以其自身丰富的寓意祝福新人们百年好合,白头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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