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诉讼调解离婚流程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关于离婚条件,很多人其实弄不明白,以为只要自己想离婚,就可以,其实不是这样,离婚必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现在通行的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那么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协议离婚的条件:一是要夫妻双方自愿;二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符合以上这两个条件,夫妻双方是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应该到民政局办理。
诉讼离婚的条件:一是夫妻一方有重婚或非法同居行为;二是夫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三是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行为;四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五是夫妻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符合以上五条中的任一条,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里要强调的是诉讼离婚最难的就是证据的收集,往往很多人想离婚,说对方有非法同居行为,但是有拿不出证据,这样起诉到法院会对自己不利。
婚姻法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有严格规定:即现役军人: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同时,婚姻法对女方处于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都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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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一种法律制度,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诉讼离婚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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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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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的强制措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有: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三条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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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有很多衍生出来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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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现在其子朱某家中,神志不清,不能作出是否离婚的意思表示。朱某所持原告的委托书,其落款是“九六年三月四日”中的“九六”两字是涂改的,无须认真辩认即可看出是由“七五”两字改的。因此,该委托书不能证明委托关系的成立,但因已立案,案件应当审理下去,故指定朱某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离婚诉讼。
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二十多年的生活中可以和平共处。近年来,双方年事已高,只是在同子女赡养方面有矛盾。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已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对原告的及诉讼代理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1996年10月4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的请求,不予离婚。
宣判后,原告指定代理人不服,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判决离婚。
二审期间,原告突然发病,1996年11月25日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此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于1997年2月19日裁定:终结本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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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离婚诉讼代理词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等
这类证据在离婚诉讼中非常重要,可以说,缺少了它们,当事人往往很被动。不过,这些证据证明目的一般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隐藏、销毁证据而遭搁浅,毕竟,这些证据在相关部门都有备案:结婚证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替代;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查询;身份证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询中心开具证明。
二、银行存单、股票账户等
这类证据跟第一类证据有相似之处:有据可查。但是,这类证据具有自己的特点:对应的权益容易变更、变现。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该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账户,由于股市波动导致帐户市值的不稳定增加了证明难度。
三、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已经说过很多次了,此不赘述。能够证明一方或双方具备了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往往也很难收集。其中,证明一方犯罪是比较容易的;证明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则非常困难。证明重婚比较容易,但是,证明分居或同居则比较困难。
四、过错损害赔偿证据
过错损害赔偿的证据类似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证据,但是,在实际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时候,我们想当然的一些“证据”,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辅助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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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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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调解则是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而进行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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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流程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赔偿的一个程序。包含了准备材料、立案、庭审、判决等步骤。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员发问,进行最后陈述,提起上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许可,可对被告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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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对于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特定的调解程序流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人民调解的程序流程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
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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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种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对于民事诉讼调解,有很多方式可以进行调解。一起来学习了解民事诉讼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常常未能臻其理想状态,并造成许多难以克服的恶果,究其原因,应该归结为过去对调解制度认识上的偏差以及由此导致的立法、政策上的错误做法。
1﹑认识上的偏差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一直被奉为中国民事审判的最高指导原则;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秉承根据地的传统也规定了“着重调解”原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虽然删除了“着重调解”,代之以“调解应自愿合法”,但政策上仍倾向于提高调解结案率,并对调解成效突出的法官予以奖励和提升。在这种环境下,调解的合法和自愿原则很难得到普遍遵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往往带有调解偏好,以致于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注重审查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使调解的合法原则流于形式。
2、现行法院调解制度设置上的缺陷
其一、审判实践中,主持调解的法官往往就是最终的裁判者,由于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兼具调解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为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法官在主持调解活动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当事人施加压力,调解的自愿原则得不到充分保证;其二,调解没有时间限制,法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解,这就给法官以拖促调甚至违法调解提供了便利。
3、对恶意调解缺乏惩治依据
为确保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些具体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在法院调解中,由于不存在裁判环节,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都无法依据有关法律条款进行惩处。正因为此,个别当事人和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恶意调解,才会有恃无恐。
4、对法院调解监督乏力
为确保民事诉讼合法公正,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但该程序偏重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对调解的监督明显不力,仅在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上述规定,不仅是对调解书的再审条件规定过严,而且完全排斥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的主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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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对于法院调解离婚的步骤,可能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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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做外汇的人都知道,平台是一个很重要的渠道,那么做外汇用哪个平台好?做外汇那个平台比较正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外汇平台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银行的外汇报价
在外汇交易市场中,参与者来自世界各地,有机构、央行、散户投资者等等。一般来说,银行的报价是依据自己的外汇负债和外汇资产的风险控制标准决定的,有部分银行也可能引入其他国家的报价。
银行的外汇储备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所以银行对每一种持有的外汇货币都有风险控制额度,这个额度比较大。银行根据市场价格以及自己期望的市价和自己的数量来制定报价,这个报价也许跟其他银行相近,也可能会相差很远。
经纪商的外汇报价
各个经纪商平台之间的外汇报价有差异,造成这个差异的主要原因有几个,第一个是引入的数据源不同,拿伦敦金举例,有的平台引入的是英国伦敦交易所的数据,而有的则引入经纪商平台所在地的数据,比如说新西兰、澳大利亚等等。
第二个是外汇交易的市场规则。外汇是协议成交而非撮合成交,只有当只有当达成协议了以后才可以交割现货,所以我们看到的报价有这样几种:询价(我买卖某个货币出这个价有没有人应答),报价(我现在报出买卖某货币的价格,有没有人原意以这个价格和我交易),撮合价(双方经过经纪商的撮合,由经纪商向市场报出的价格)。
第三个是网速问题。尽管这个因素的影响比较小,但也是可能对外汇报价造成影响的,如果是在行情波动比较大的时候,你网速慢一点下单价格恐怕都跟你原来看到的价格相差一大截,所以说网速也会对报价造成影响。
简单地说,投资者之所以看到每个平台或者每家银行的外汇报价不同,最有可能是因为他们引入的数据源不同,有的来自这个国家,有的是那个国家。如果说对数据来源有疑问,可以询问下平台客服,然后比对数据报价是否与国家行情一致即可,这一点可以通过模拟交易账户查证,有没有入金都是可以看到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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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面试流程是什么
教师资格证面试的流程一般是抽题、备课、结构化问答、试讲、答辩、评分,其中主要部分是试讲和答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教师资格证面试流程,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1、考生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看所在省报名公告,按照导航页面指引进入所在省报名入口。
2、考生须认真阅读、充分了解本省报考要求后方可进行。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报名公告规定的信息,并在网站认真阅读《诚信考试承诺书》,确认承诺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
3、考生本人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并按照格式要求上传证件照(免冠、正面、彩色、白底,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4、考生按照本省公告要求选择考试类别、考区、科目。提交信息后,考生报考状态变更为“待审核”。考生报考有关信息在审核前均可以自行修改。
5、各省考务工作人员将在规定期限内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审核,是否需要考生到达现场详见各省报名公告要求。
6、各省考生均可通过网上缴纳考试费。完成缴费考生的状态变更为“报名成功(已缴费)”,完成报名。通过审核,但逾期未缴费考生,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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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六级有哪些考试流程
英语四六级笔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两者都是同一天考试,四级安排在上午,下午则考六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英语六级考试流程,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8:40/14:40——进入考场
一般来说,考生会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学生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学生证、身份证等。)过安检的时候。进入考场后,要根据黑板上的提示,将耳机调到指定频率接收广播信号,为英语四六级考试做准备。
9:00/15:00——分发英语四六级试卷。
届时监考老师会准时分发试卷和答题卡。有一套试卷和两张答题卡,拿到试卷后不允许随意翻动。
9:10/15:10——回答英语四六级作文题,直到铃响。
但这段时间只允许考生写作,不能看四六级考试用书。在这个过程中,考试用书按要求放在书桌的左上角。
9:40/15:40——回答听力问题。
听力测试正式开始。这时候可以翻翻试卷,根据听到的内容来回答。回答听力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听完四六级后,没有专门的时间填写答题卡。所以,在听的同时,要把答案填在答题卡上。
10:05/16:10——答题卡1
听完后,监考老师会立即按顺序领取答题卡1(即作文和听力的答题卡)。在这5分钟内,监考老师不允许答题,也不允许翻看英语四六级的试卷。
10:10/16:15——四六级阅读和翻译这段时间,考生需要完成阅读和翻译题,这个过程中的做题顺序可以由考生自己安排。答案写在答题卡2上。
11:20/17: 25——当四六级考试结束铃声响起时,考生应在监考人员收齐英语四六级考试答题卡后,立即停止答题,坐在原位置上,方可离开考场。
英语四六级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英语四六级除考试用的文具、听力耳机外,考生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无线耳机、电子记事本、智能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违禁物品,本次考试成绩作废,按学校规定从严处理。
如已将手机带至英语四六级考场,必须主动将手机关机后,交至讲台由监考员保管,并用不干胶写上姓名贴在手机上,考试结束后,凭准考证领取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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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扫墓的流程是什么_清明节悼念逝者买什么花合适
清明节的习俗丰富多彩,包括祭扫墓、祭祀祖先、游山玩水等,这些习俗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底蕴和情感认同。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清明扫墓的流程是什么,供大家参考学习。
扫墓之前最好禁食,但也不是绝对的。扫墓一般在早上,衣着整齐,不吃东西或适当吃点素食,可以早点达到墓地,以表示对先人的礼貌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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