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那么你对设立保险公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公司。买保险就是买服务,扩大保险公司间差距的将是服务品质。一家好的保险公司,必须是处处为投保客户着想。比如理赔能做到公平、公正、迅速。代理人又具有良好的保险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售后服务到位,公司还能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如契约转换、海外急难救助,咨询等。
从客户的角度考虑,必须寻找到适合自己的代理人。影响代理人服务品质的因素主要有三:敬业精神、专业知识、附加价值。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凡事从客户的利益出发,这是对代理人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是每个代理人都能做到。如果您的代理人不能坚持长期的优质服务,或懈怠、或退出,那么受到损失的很可能是您。
保险产品也有很强的专业性,您不可能花很多的精力去维持整个保单的运作,所以找一个高素质的代理人对您来说非常重要。比如在理赔过程中,如果代理人操作不当,少算了数额,您很可能就要蒙受经济损失。
最后一个优秀的代理人往往具有很好的附加价值。在他周围会聚集一批医师、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他自己也可能会是一名理财师,可以为您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而这是一个普通的代理人所不能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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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诉讼原告人条件,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告的诉讼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其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权利,既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2、提供新的证据、提请证人到庭作证并进行质证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开庭过程中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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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那么你知道医疗事故和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和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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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牌照,也称《支付业务许可证》,要求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在内的非金融机构准备资料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许可证者将被禁止继续从事支付业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方支付模式使商家看不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同时又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网络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的信用卡被窃事件。第三方支付一般的运行模式为:买方选购
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第三方在收到代为保管的货款后.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商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商品并确认后.通知
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将其款项转划至卖家账户上。这一交易完成过程的实质是一种提供结算信用担保的中介服务方式。
(1)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选购商品,最后决定购买.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
(2)消费者选择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中介.用借记卡或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并设定发货期限。
(3)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消费者的货款已到账,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
(4)商家收到消费者已付款的通知后按订单发货.并在网站上做相应记录,消费者可在网站上查看自己所购买商品的状态;如果商家没有发货.则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知顾客交易失败,并询问是将货款划回其账户还是暂存在支付平台。
(5)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满意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或认为与商家承诺有出入,可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拒付货款并将货物退回商家。
(6)消费者满意.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交易完成顾客对货物不满.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商家收到退货后.将该商品货款划回消费者账户或暂存在第三方账户中等待消费者下一次交易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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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对于银行借贷,需要了其中具备的基本条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银行借贷需要具备的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期限短。最短的是隔夜贷款,最长的不超过1年,以1天、7天、30天、60天、90天为最多。
2)起点高。参与欧洲货币市场业务活动的当事人,大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各国政府的金融当局,它的存款额最低起点是10万美元。单笔借贷金额的起点为25万美元或50万美元,一般为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甚至l亿美元。所以按其性质来说,它是一个“金融批发市场”。
3)条件灵活,选择性强。欧洲货币市场的存款手续十分简单,存款者只需与任何接受外币存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议定存款期限后,将外币支票或汇票转交给银行,即宣告存款手续完成。而借款期限、币种、金额、交割地点等均由借贷双方议定。加之资金充足,币种多样,借贷双方均有很大的选择余地。
4)存贷利差小。通常存款利率略高于国内市场利率,贷款利率略低于各国国内商业银行对大客户的贷款利率。借入贷款单位的资信对借入额度、期限、利率水平产生影响。存贷利差一般在0.25%一0.5%之间。
5)利息先付。借款人借款时,就由贷款银行将利息从贷款总额中扣除,然后将扣除了利息后的余额付给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则按贷款额偿还。利息先付,对借款人来说,比利息后付成本负担要重些。
如某国因国际收支出现赤字,到欧洲货币市场借款100万美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8%,该贷款银行先从贷款额中扣除利息:
l000000美元××=40000美元
然后将扣除利息后的余额付给该借款人:
l000000美元-40000美元=960000美元
半年后贷款到期,借款人应偿还100万美元。
6)手续简便,无需签订协议。由于短期借贷常发生在交往有素的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彼此了解,通常靠双方信用,信贷条件相沿成习,双方均明晰各种条件的内涵与法律责任,一般通过电信联系,无需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即可确定贷款金额与主要贷款条件,手续非常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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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也叫非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通过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你对行政离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1、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
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虚假离婚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4、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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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那么你对特殊收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特殊收养的相关法律知识。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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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对于物业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设立物业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内容。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⑴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⑵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⑶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⑷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⑴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⑵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⑶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⑷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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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你知道协议离婚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协议离婚分作不同的种类。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对协议离婚大致有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以认可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标准,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
①行政协议离婚是经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雄离婚,其中的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如日本、蒙古的情况)、民事机关(如墨西哥的情况)、其他行政机关(如丹麦、挪威的情况①)。
②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分作两种情况:
其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批(如法国的情况);
其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裁决(如奥地利的情况)。
第二,以达成合意的方式为标推,协议离婚又可以分为三类:
①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即当事人先对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请。
②一方提出离婚问题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诺的离婚。
③调解离婚。这种类型有两种:
其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
其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经调解双方又对其后果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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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你对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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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事宜。校车驾驶员也是必不可少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校车驾驶员的知识,一起来看看。
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联系。只具有六个方面的“显性”或“刚性”要求。或者说,只要求守法,诚信、道德并没有较多的规定。就其本身,略显偏颇。
1.法律是道德的基础;
2.道德是法律的高级要求。尤其是教育机构,更需要有较高道德水平的人。而道路运输行业有关“诚信考核”等体系性的约束具有成功的经验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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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在法律上与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但在经济上又与母公司存在着被控制与控制的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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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的机构,对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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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商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外商投资公司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第六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
第八条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三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第九条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第十条 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第十一条 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
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投资性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占其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
(二)投资性公司将其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其他外国投资者以及中国境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收购,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共同占该已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
(三)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10%。
第十三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十四条 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第十五条 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且已用于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用途,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下列业务:
(一)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三)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七)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八)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九)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第十六条 投资性公司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进口产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上述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已缴付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七条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四)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根据投资性公司拟设立的项目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规定核定投资性公司的期限。
第十九条 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 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商务部审批。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二)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为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
2、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
(二)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1、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
2、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3、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
4、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5、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6、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7、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8、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9、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申请程序:
1、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商务部;
2、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对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地区总部”);
3、投资性公司凭批准证书在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申请文件: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投资性公司及其跨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性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本条中跨国公司系指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公司的税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性公司应切实履行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第一年度的投资、经营情况于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报商务部备案。上述材料将作为投资性公司参加联合年检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六条 投资性公司与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其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性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逃避管理和纳税。
第二十八条 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准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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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英国称为保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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