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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你对交通事故逃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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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而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在不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它们一般都被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广义而言,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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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尤其是致人死亡的处理,有着特定的司法解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对非法行医致死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非法行医人存在主观过错并和就诊人死亡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人存在主观过错但和就诊人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对一些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对就诊人死亡负次要原因(参与度约为30%-50%之间)的被告人,又该如何量刑呢?司法实践中多各取所需,“两头”量刑,导致量刑的畸轻畸重,造成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我国刑法的公信力。刑法框架内的解决办法是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层报往下减。
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之规定,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但是“层报”程序复杂,耗时日久。另外,各级法院对非法行医致死的认定意见不统一,“层报”可能中途就“夭折”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归入普通过失致人死亡,并且应与非法行医罪数罪并罚。”这种做法一定程度克服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量刑的严苛,增加了量刑的灵活性,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定罪量刑,显然有悖于现代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罪名应为公正的刑事责任让路。在“层报”受阻的情况下,对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对就诊人死亡负次要原因(参与度约为30%-50%之间)的被告人不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理由为:
第一,从法理上分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实质上构成了法条的竞合,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一般是特殊法优先、狭义法优先或全部法优先。但“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时,在同一法律的特别法条规定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普通法条规定的法定刑,并缺乏法定刑减轻的根据,而且,根据案件的情况,适用特别法条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的情况下,应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对就诊人死亡负次要原因(参与度约为30%-50%之间)的被告人刑期拟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且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按照上述特殊情况下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第二,基于立法演进的角度考察。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我国并未规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仅视死亡结果是否发生而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行政处罚来处理。1996年10月10日的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伤害罪的规定处罚。”虽然立法者最终没有采纳该条后半段的规定,但是,可以看出“依照伤害罪规定处罚”的立法意图在于确保罪刑相适应,实现量刑均衡。事实上,现行刑法把非法行医罪分为三个量刑幅度,正是体现了该意图。
第三,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对非法行医致死以过失杀人罪或过失伤害罪论处,并且域外各国的刑法典多将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得高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过失犯罪,这是由业务者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决定的,其违法性和责任的程度更重。所以,非法行医致死的法定刑理应高于一般的过失致死法定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在三至七年弹性区间量刑显然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更为适宜,也更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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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抢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28号)
如何认定和处理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庄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见“盗窃罪”法律依据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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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植物园内,有不少人放生了几千只麻雀,这些麻雀不断死亡。有许多还不会飞,只能在地上行走。有不少麻雀到马路上觅食,不知躲避,死于车辆之下。那么,小麻雀放生会不会死,放生麻雀好吗?麻雀放生批量死亡真的吗?为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揭秘。
麻雀放生批量死亡,近日,在青岛植物园,数千麻雀被放生后批量死亡,令游客感到震惊。原来,有不少人来到该公园放生了几千只麻雀。这些麻雀未能适应新环境,最终出现了大片死亡的现象。盲目放生是在杀生。据了解,这些被放生的麻雀并不是野生的,而是人工驯养,有人特意在公园放生这些树麻雀。它们被放生后许多还不会飞,只能在地上行走。
有不少麻雀到马路上觅食,结果却因不知躲避,被过往的车辆碾压惨死。对于放生麻雀的行为,不游客表示难以接受,人为公园根本就不适合放生,这样做法实在太盲目了,不知道是放生还是杀生。
野生动物保护者一直呼吁市民,不要以为放生是一种善行,这种行为等于在杀生。放生是一种善举,但也要讲究科学方法。
无序放生会诱发对动物的滥捕和非法买卖;放生的动物如果属于外来物种,生存下去的可能性也很小。此外,一些动物身上可能携带放生地没有的病菌,一旦当地的动物感染,就可能导致“放毒”的悲剧。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放生动物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科学放生。一些人把买来的动物盲目放生,实际上恰恰是一种变相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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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中,死亡保险也分为很多的种类。下面一起来了解死亡保险的种类及理赔知识吧。
定义
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的保障时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5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主要特点
保险费相对较为低廉。由于定期人寿保险不含储蓄因素,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有确定期限,所以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人寿保险保险费低于其他寿险,而且可获得较大保障。
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许多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单所有人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延长保险期限。
可以变换保险类型。同样有很多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寿保险变换为终身人寿保险或两全保险的选择权。不过,这种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65岁以前。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比较严格的选择。在人寿保险中,身体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人,往往积极地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了使承保的风险掌握在控制范围内,保险公司选择投保客户的措施通常有: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作全面、彻底的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对年龄较大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投保对象
比较适宜选择定期人寿保险的人,一是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年岁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人。对他们来说,定期人寿保险可以用最低的保险费支出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寿保险没有储蓄与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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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承兑汇票吗?承兑汇票与汇票最大不同,在于此汇票经过较有财力第三者承诺兑现的保证,也就是债权人并不直接向债务人兑现,而是由此第三者兑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承兑汇票的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
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a)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b)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
c)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d)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e)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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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宣告死亡吗?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宣告死亡的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人:吴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人,______省______县______局干部,住______县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秦_____,男,_____岁,汉族,______省人,原______省______县______局干部,住县政府家属院___号楼___门______室
请求事项
因秦______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秦______从原所在单位______县______局辞职,开办______贸易公司,因其资金不足,从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底以前归还。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秦______到______市进货在返回的途中,其乘坐的小货车不幸翻车坠入______河,司机都___当场遇难,秦______下落不明。______月______日,秦______家属及______市交警大队组织多人谷出事地点沿河打捞寻找,但既没有发现秦______的尸体,也没有得到任何音讯。以后,又多次在沿河村镇寻找,仍然没有其下落的消息。
从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月份,申请人曾多次向秦______之妻黄______要求归还申请人早已到期的借款,黄______声明秦_____个人借款与自己无关,拒绝归还申请人借款。
现秦______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以其遗产及时清理其债务关系,使申请人借款得以清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______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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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费或叫商铺转让费,是一种转让门店使用权而在转让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技术上也分期交付),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你对商铺转让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铺转让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 元/天。
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执行门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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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你对故意杀人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故意杀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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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是人们关心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方某是一名制造五金器材的技术工人,易某是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15 日方某与易某签订五金器材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方某依照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加工图纸制造水暖五金器材,主要是三分水器和两分水器,按月向易某交付1000件;易某于每月30日向方某支付货款。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止。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合同订立,一切如约定履行。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10月13日,方某因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撒手人寰。因阳光五金器材公司与其他多名个体商户签订了供货合同,每月定期向其提供水暖五金。现方某突然辞世,一方面方某与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的合同陷于不可继续履行的停滞境地,另一方面阳光五金器材公司与其他个体商户的合同履行也因此受到影响。
【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七种法定情形,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亦不属于列举的七种情形中,“法不禁止即自由”,如果合同各方主体未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无论是出于法定或是约定的情况而言,合同并不因一方主体死亡而归于终止,可由其继承人对该合同概括性继受,其继承人继续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及享有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主体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这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既然主体死亡,而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自然,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终止,即合同的法律效力亦终止。
【律师分析】
深圳市知名合同纠纷律师马成认为,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应该继续履行,要视情况分析,应区别对待,分纯财产性质的合同和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两类。
对于纯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合同的效力不能因此归于终止。我们尊重合同的相对性,尊重主体的相对性,但从诸多法律规定中,也存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性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代位请求权,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第二百二十九条的买卖不破租赁等。其例外存在的必要一方面是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是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举个例子,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死亡,如果此时合同效力归于终止,将给承租人带来极大的损失,这对承租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关于这种情形,《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须一并继承相对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继续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如果是承租人死亡的,虽然大多情况下是以承租人个人名义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但是与其共同居住的共同居住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租赁权继承的条件,其共同居住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出租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可见,上述情况就属于合同一方死亡,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形。
对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其合同效力自然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之规定,显然,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此种合同不能与上述租赁合同作出相同继承的效果。当此类具有人身依附性合同的一方主体死亡,合同出现了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三种不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情形: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因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本案中,方某与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从性质上来看,应属于加工劳务合同,该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合同标的物是需要方某亲自加工制造的,故方某的技术含量才是该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部分,亦是阳光公司与方某订立合同的最主要目的。即便方某未死亡,假设方某因车祸失去了双臂,而双臂是制造水暖器材不可缺少的,基于方某已失去制造器材的能力,合同出现了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此时合同可以约定解除。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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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认为长痘是平凡不过的事情了,但是爱美的女性朋友是不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的,而且要注意了,人中是人的重要穴位,必须要了解人中长痘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不知是为了美,更是为了健康。
人中长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常见的原因就是自己不注意个人卫生。例如在吃饭的时候不小心将油脂粘在了人中的位置,又或者是每天吃饭之后没有擦洗人中部位,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人中位置长痘的可能性。
建议:想要从根本上取出这种原因所导致的长痘情况,那么平时吃饭的时候就需要特别注意了,吃饭要细嚼慢咽,这样不仅能够助于消化,同时也不会弄脏人中位置,避免长痘。另外,吃完饭之后还要用质地柔软的纸巾擦拭干净嘴角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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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饮酒死亡的案例中,对于代理词的书写,是具有规定的格式的,可以参考以下范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饮酒死亡案例代理词的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父母亲必须保护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 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尽管理论上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上的 附随义务,但是从中国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 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却没有(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因此将中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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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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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的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医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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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癫痫发作的原因有很多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以免处理不当给自身及家人带来巨大的伤害。那么究竟什么原因会导致人体癫痫呢?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吧!
1、对于有可能会出现难产的孕妇,要提前做好破腹产的准备。尤其是高龄初产者,如果生产过程发生不顺利,要及早进行剖腹取胎,以免由于胎儿缺氧、窒息及产伤造成日后病症发生,此种癫痫病的预防保健措施适用于所有即将临盆的产妇,希望大家可以重视起来。
2、癫痫病人在选择婚配对象时,应避免与有癫痫家族史的结婚,癫痫病人的未婚夫(妻)在婚前要做脑电地形图检查,如脑电地形图有癫痫波者应该避免结婚,双方都有癫痫家族史的人也应避免结婚。
3、药物治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一旦开始服药治疗,必须坚持服用,千万不能间断,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其发作的发生率,若发作已完全控制,减药时要逐渐减量,不可突然停药。如在停药或减药过程中出现复发,应在医生指导下立即恢复原治疗剂量。
4、对有家族癫痫病史的患者在受孕前最好是进行详细的体检,即使没有癫痫病史也要注意产前检查,如存在癫痫病胎儿可人工流产。一般来说,癫痫病的预防保健措施是什么?这是癫痫病的预防保健措施之一。
5、对于各种颅内感染引起的癫痫,要积极地预防这些感染的发生,一旦发生了颅内感染性疾病,应尽早进行诊断,以及正确地进行治疗,减轻脑组织损伤程度。在颅内感染的急性期,不少患者常有癫痫发作,这时应及时、足量地使用抗癫痫药物,以减轻脑组织因癫痫发作造成的损害,也可减少日后癫痫发作的频率。
6、对于那些有可能导致颅内感染的疾病要积极进行预防,一旦出现颅内感染疾病,及早进行诊断和正确的治疗,降低脑部组织受损伤的程度。具体的癫痫病的预防保健措施内容的介绍中,这一方面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7、在选择配偶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对方是否具有癫痫病的家族史,禁止和癫痫家族史者婚配,癫痫未婚夫妻婚前需进行脑电地形图检测,脑电地形图出现癫痫波者应避免结婚,这是主要的癫痫病的预防保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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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通常都会被看做以及认为是“死亡”的代名词,一个人人都谈词色变的存在,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癌症病人的死亡呢?
恶性肿瘤的治愈率,近年来有很大的提高。但仍有大量患者生存时间不长,死亡率仍然不低。为了进一步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研究改进治疗方法,筛选新的治疗药物,总结成败的经验教训等,都是很有必要的;另一方面,研究癌症病人死亡的真正原因,促进治疗措施的前进也是有益的。
人们一听到说自己得了癌症,便日夜不安。天天吃不下,睡不着,生命 的自组织能力没有办法再从事抗癌,相反地帮助了癌肿块的发展,所以,医学家才会说,80%的癌症患者死于恐惧。这就是说,我们做科普时,把不知道的事,当 作已经知道的,普及开来。患癌本来就像疔、疮、痈、疽一样,并不会致人死命的,我们却把它宣传得十分凶恶,结果就使得患癌的病人,活活给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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