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要约邀请是法律行为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单方纳税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不需要虑及债务人的利益、意志,殊为不妥。而契约说则能克服此缺陷,又能满足法律实务之需求,更具说服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免除债务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欢迎阅读。
免除债务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免除债务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贷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 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免除债务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免除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二、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但是,免除担保债务的,不影响被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担保义务,不等于免除了乙的债务,乙仍然要履行债务。
免除债务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债权人甲将其对于债务人乙的债权质押给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债务,丙对甲享有的质权也不复存在了,这有损丙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就债权设定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此对抗担保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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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能看到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但是他们的收养关系是合法的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收养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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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译为要约,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约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如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此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就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这种撤回是有效的。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
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所以《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该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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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它是一种竞争行为。
二,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
三,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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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也叫经纪人或“授权代表”,指自然人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或口头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需具备下列资格:
一、有被代理人或授权单位的书面授权,或者契约约定代理的范围、期限等;
二、需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相关的技能;
三、代理人依其代理对象之多寡可分为专属代理人与普通代理人。如:保险、股票、税务、诉讼之类的代理人,属专属代理人。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与保密的义务。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i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判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否维护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标准,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于委托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对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
代理人不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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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是证券行为吗?所谓证券行为是指设定、变更或消灭证券关系的各种交易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
(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
(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晦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
(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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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已经受要约人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宣告成立;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译为要约,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约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承诺和要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①承诺的条件
a.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b.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
c.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②承诺迟到的效力
a.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b.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铲。”
③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④承诺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所做的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
a.承诺撤回。承诺 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b.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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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非法批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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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议行政法实施的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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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防卫过当的一种例外规定,是一种特殊的防卫或无过当防卫。刑法设立无过当防卫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鼓励公民打消顾虑,勇于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避免那些严重犯罪行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利造成重大的损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特殊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知识。
新修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恪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无过当防卫。 对无过当防卫权及无过当防卫的理解,均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具体理解,虽然国内法律理论界对于无过当防卫权的概念存在争议,但其对无过当防卫的具体应用原则应该是一致的: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没有任何范围条件和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的一项特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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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危险驾驶行为有多少了解?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五、遇到其他驾驶不熟练者或违章者,应该尽快远离他,按喇叭或大灯提示,只会增加他的紧张情绪,使他更加难以控制车辆。
六、高速拐弯时,一边踩离合器,一边踩刹车最不安全。无论任何情况下,踩离合器行驶会增加车辆的惯性,应该将挡位放低后再踩着刹车行驶。
七、单向行驶如果有双道,压虚线行驶最不安全。因为无论是前后行驶的车辆都无法判断你行驶的意图。
八、在不平的地面泊车后不但要拉上手刹还要挂在挡位上,这样才是防止车辆因路面不平避免下滑的最好办法。
九、习惯性踩离合器不是减少麻烦的办法。习惯性踩离合器不但对机器不好,反而麻烦会更多,更重要的是不安全。
十、夜晚远光灯越强行驶越不安全。灯光的照射角度越大越安全,灯光抬得越高越亮越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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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你对要约邀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要约邀请的相关法律知识。
①要约的条件: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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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商业诋毁行为吗?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诋毁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给竞争对手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具体而言,商誉是通过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连续性活动而逐渐形成的。经营者大都需要经过大量而艰苦的市场研究、技术开发、广告宣传和公关活动等,去建立自己良好的商业信誉。
经营者守法经营、讲究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经济实力雄厚、技术水平先进等方面的商业信誉和质量精良、风格独特、热情周到、价格合理等方面的商品或服务声誉,会给他带来交易伙伴和消费者的信任和欢迎,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带来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可能成为自己进行竞争的最大资本和立足市场的最重要支柱。
而对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任何诋毁或贬低,都可能给该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甚至可能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如失去交易伙伴和消费者,或造成资金和原材料供应的困难或产品的滞销,损失大量的利润和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乃至破产或被迫转产等等。
恶意诋毁、贬低他人商誉的诽谤行为,包括损人利己、尔虞我诈,不惜以诽谤他人商誉的非法手段挤垮竞争对手而牟取暴利,它不但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欺骗了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必然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
看过“商业诋毁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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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日本人交往,我们难免就会有邀请来或者邀请去,那么要怎么邀请呢?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日本人邀请有什麼禮儀,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1 关于“钱钱钱”的话题,跟中国真的很不一样,而且极易惹人反感。
第一次见面千万别提钱,所有与钱有关的话题都不要涉及,不管你见的对象是亲戚朋友还是男女朋友。如以下标准中国式问题:
买了房子没车子没?
这个灯好漂亮啊多少钱?
你去年去澳洲花了多少钱?
有一次,去一个邻居家做客,他们家租的家具,刚好有这方面的问题好奇的问了租赁价格,结果女主人说不记得了,她是家里掌钱的,而且平常生活很精打细算的,“不记得”不过是委婉拒绝罢了。
熟悉以后可以适度问钱方面的问题,但也不要过分。而且要注意措辞和语气,别一时聊热乎了忘形,以为啥都可以问,结果惹人保持距离。除非大家都是投资同好,天天聊怎么投资赚钱。
话说回来,不爱聊钱的话题不代表不在乎钱!日本人的阶级观念是在心里的,听一段日本人的对话,我完全听不出潜台词,而且似乎没有涉及任何钱的话题,但是先生最后能告诉我很多关于对方身份和class的相关信息,简直了!
另外,虽不能提钱,但是他们有一套自己的潜台词话术,就算不提钱,有点本事和家底的也会给出相关信息让别人知道他是成功人士。
聚会花销。
90%別々(aa),除非一方事先说好请客。当然,如果长辈或领导邀请,很多都是年长者付钱。
男女朋友之间因人而异,年长些(中年及以上)的倾向男人付钱,年轻一代更倾向aa。
另外,聪明些的,如果自己人吃的比另一方多,会主动多付钱。如果出去玩,一方付了过路费,你最好主动要求付油钱或者别的什么。
就算一方请客,另一方也会想着下次怎么归还,或者回请或者礼物,总之最后大家心里有个小算盘,拨得哗哗的,付的跟自己该付的相差不多,不让人吃亏别人也占不到啥便宜。
2 着装和各种毛毛毛
穿着整洁干净,第一次见面不要穿奇装异服和五颜六色各种花哨。这个标准国际通用没啥好说。
日本人超级不能忍受各种毛毛毛,鼻毛男女都要清理妥帖,出门前淘下鼻屎。最让日本男人受不了的是,女性丰富的腋毛,那即视感,用一个日本朋友的话来说,看到了就吃不下饭。夸张的男性,对女性身上的毛发(除了头发)通通不愿接受。
3 不要随便问问题
如碰到律师,正好你有很多法律问题想咨询,头几次最好憋住不问,先打关系,熟了以后再适当提问,但也不好多问,除非最后成为很好很好的朋友。
不到相熟的地步见面绝对不要谈别人隐私,除非别人主动谈起,比如有男朋友没?结婚没?结了婚的生孩子没?没有孩子的为什么不生孩子?买房子没?有车子没?啥牌子的车啊?做什么工作的啊?工资多少啊?父母干嘛的?父母子女关系等等。惹人厌啊惹人厌啊惹人厌。。。
4 通行话术
提问时加上,“你觉得呢?你怎么看?”
请求时加上“请,能不能”之类的,
回答对方(尤其是长辈和领导)比较难回答的问题时,先打伙太极,不给出定论,等别人透露他的看法时,再在他基础上陈述补充。作为一个直性子的中国人,实在是太讨厌这点了,还能不能愉快的聊天呐???
别人帮助你以后一定要道谢,如果帮大忙,要再三说谢谢。
不管见面时谢了多少次,回去了记得还要发短信或者邮件再诚挚的道谢一遍。
5 联系频率和方式
日本人不喜欢一认识就打电话,多是发邮件感谢先,然后小聊下自己。
如果对方有兴趣交往,除了客套话,也会交换自己的情况,说一些对方可能感兴趣的话题。
如果某方面志趣相投,就可以进一步了解了。没有紧急事情和马上就要见面的状态,或者真的很熟的朋友,都尽量避免直接打电话。
据某些日本朋友说,这也是即时聊天工具不能在日本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因为即时聊天要时时关注别人的感受,让本来就很累的日本人不胜其烦。
6 上门做客
进门要先说打扰了不好意思之类的,登门最好带上礼物(第一次登门绝对要带),但绝不要大件和贵重的礼物,会让别人很有负担。
进门后不要到处乱转,主人让你参观你才可以跟着参观,卧室尤其不要进,厕所不是紧急最好别用,这些在日本人看来都是隐私的场所。
出门感谢主人邀请,想保持交往的话可趁机邀请下次见面,回家后当然不要忘了再次邮件道谢。
7 按约定好的方式聚会,守时守信。
第一次见面最好不要迟到。此外,下级与上级,晚辈与长辈间见面,下级和晚辈最好提前十分钟先到。但是,就算是上级和长辈也不该让他人久等。
关于聚会的人员/人数/地点/时间已经确定好后,最好不要轻易改变,除非一帮熟人聚会。
在没跟成员商量好的前提下,最好不要瞎带人来,尤其是老人和孩子,除非另外几方关系很好给惊喜之类的。
我们跟先生的一个马来西亚朋友的家庭聚会时,对方居然带来了自己老妈。我还算淡定,先生惊讶的很。第一次就算意外吧,后来带了几次,每次都没打招呼,直接就保持距离了。
日本人观念里,结婚有孩子后,父母就是外人了,而且长辈在场,让日本人很有压力。
8 让自己显得合群。
即使你真的不想合群,也要尽量参加主流聚会和社会活动,哪怕是坐在边上看别人傻笑也好。
并且要主动显示给别人让其他人知道你参与集体的诚意。
另外,别做啥出格的惊天动地的事情。当然,男人描眉化妆,公司以外穿奇装异服,以及聚会喝醉后的各种丑态(只要不是癫狂了)在日本都不算出格的行为。你显示自己的能耐标新立异,显摆钱财,指责别人的不是,挑剔别人的缺点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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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是基础知识考试的常见内容,那么你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湖南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解释刑法,因此可以随意对刑法进行限制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是成文法,因此国务院制定的规章也可以成为刑法的渊源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与刑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新法一律不能溯及既往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C、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D、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3、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B、外国人乙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C、外国人甲在国外教唆中国人陈某到中国拐卖儿童,陈某独自来中国拐卖儿童,后甲来中国旅游,中国司法机关对仅仅实施了教唆行为的甲没有刑事管辖权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如果甲不能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D、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5、以下关于犯罪主体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
A、甲(15周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导致被运
送人10人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B、乙(不满16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进行抢夺,但未使用该凶器的,也构成抢夺罪
C、丙(15周岁)明知破坏水库大坝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实施决水行为,引起3人死亡的,不应当构成犯罪
D、丁(不满15周岁)数次教唆他人制造、走私和贩卖毒品,但不构成犯罪
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C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C、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
D、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7、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8、甲、乙共谋后,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试图杀害丙,但均未打中被害人。与此同时,丁对丙有仇,但与甲、乙素不相识的丁在另一侧对准丙开枪,丙死亡。对本案的处理结论,正确的是:D
A、甲、乙均无罪,因为死亡结果和他们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甲、乙、丙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均是故意杀人罪
C、甲、乙、丙三人虽无共谋,但成立共犯
D、甲、乙、丙无须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但均是故意杀人罪
9、母亲甲(擅长游泳)带儿子外出游泳,发现自己一直很讨厌的儿子(8岁)被卷入漩涡中,以为自己不救助儿子,法律也不会追究自己,即离开现场,儿子很快死亡,对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由于儿子被卷入漩涡不是甲造成的,甲没有犯罪故意
B、甲有法律认识错误,所以无罪
C、甲存在间接故意
D、甲没有认识错误
10、 甲本想伤害乙,但在黑暗中,甲误将丙当成乙,而对丙使用了暴力,丙当场身受重伤,流血不止。甲发现是丙后,没有对丙进行救治,反而将丙大骂一通后离开现场。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对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B
A、按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C、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甲没有救治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看过“湖南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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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入口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将于10月15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要求,司法部已于9月28日上线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让大家进行模拟练习。
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科目有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两个考试科目满分合计为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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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准考证打印时间(法考主观题)
2023法考主观题考试准考证于9月6日早8:00-9月15日晚24:00打印。考生在此时间段内到中国普法网或司法部官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即可。
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自行打印的准考证务必清晰,能够准确识别面部特征以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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