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被批捕后能见亲属吗相关的共21个结果:
职工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人数在增加,那么不少正在缴费的人有疑问,如养老保险没有缴够15年就可以中断缴费,交满15年养老保险后能中断缴费吗,养老保险能不能申请中途退费等问题,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但是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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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你对亲属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亲属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如男女结婚,使双方互与对方亲属产生了亲属关系。又如自己的亲属与他人结婚。使自己与他人产生亲属关系。这些亲属都称姻亲。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观点。将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形式。
(1)血亲的 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血亲)的 配偶.如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兄弟之妻(嫂、弟妻),姐妹之夫(姐夫、妹夫),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夫、姨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己身的配偶的血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以及妻之伯、叔、姑、舅、妓及其子女,夫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等。
(3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这种姻亲不是以一次婚姻为中介,郑州婚庆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如:夫与妻之 姊妹之夫(连襟),妻与夫之兄弟之妻(灿嫂)等。由于这种关系相对比较间接、疏远,有些国家的立法不以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为姻亲。
我国有承认这种姻亲关系的历史传统,如: 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中,规定姻亲不仅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还包括配偶的 血亲的配偶。至于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各国立法一般不将其列入姻亲的范例。
看过“亲属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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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对伤亡职工的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一种补偿。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有年限规定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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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在亲属间的犯罪与一般人犯罪的规定也有不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近亲属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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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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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近亲属的范围定义,在中国的三大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近亲属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近亲属间交通肇事致亡案件中,肇事者的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既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既要接受刑事制裁,又要承担被害人未尽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肇事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处理此类案件必然带来情与法的碰撞。笔者认为,针对此类不涉及第三方权益损害的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谅解,原则上检察机关可作和解或相对不起诉处理。
修改后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279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第173条第2款也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规定,为检察机关处理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平等也承认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对待正是为了做到事实上的平等。这在近亲属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该类案件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也饱受家人离世的悲痛;而且犯罪嫌疑人均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也主动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此时若对案件进行和解或作相对不诉处理,既有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关系的修复,也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致近亲属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充分运用和解及相对不起诉,在符合实体法律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和解或对肇事者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为体现法律的规范作用,检察机关可在作和解或不起诉处理的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对有吊销驾驶执照必要的,可建议交警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吊销其驾照;定期或不定期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回访,考察相关社会评价及遵纪守法情况,并督促其遵守交通法规。
总之,在办理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既要惩罚犯罪,不枉不纵,又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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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回避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1、健全制度。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2、协调关系。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与考试录用、职务晋升、交流、惩戒等方面的关系。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进口”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好这一关,就能为回避创造良好条件。回避是实现交流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实事求是。造成亲属聚集及需地区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分析,在调整安置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实事求是地执行回避规定。在强调坚决回避时,要明确三个原则,即: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原则;有利于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成长;有利于工作连续性,保持社会安定。具体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长,合理调配;保证调整环节的科学与合理,注意解决限制环节上的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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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等。有时也包括需要本人扶养的祖父母和未成年的弟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直系亲属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婚配的夫妇有可能从他们共同祖先那里获得同一基因,并将之传递给子女。如果这一基因按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方式,其子女就可能因为是突变纯合子而发病。因此,近亲婚配增加了某些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风险。近亲婚配使子女中得到这样一对纯合或 相同基因的概率,称为近婚系数。
一对夫妇,如在曾祖父以下世代有共同祖先,就算是近亲结婚。表兄妹结婚,就是较常见的近亲结婚。大多数 国家都不鼓励近亲结婚,甚至禁止近亲结婚。近 亲结婚,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出现痴呆、畸形儿和遗传病患者。这是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对生存不利的隐性有害基因 在后代中相遇(即纯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人群中每个人约携带 5 ~ 6 种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在随机婚配(非近亲婚配)时,由于夫妇两人无血缘关系,相同的基因很少,他们所携带的隐
性致病基因不同,因而不易形成隐性致病基因的纯合体(患者)。而在近亲结婚时,夫妇两人携带相同的隐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很大,容易在子代相遇,而使后代遗传病的发病率升高。下表列举了几种隐性遗传病,表明近亲结婚后代的发病率是非近亲婚配后代发病率的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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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那么如何证明亲属之间的关系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亲属关系证明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一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配偶、姻亲、养父母子女等。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当然,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预。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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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批捕在逃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告人虽经批捕,但一直在逃未能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当时此罪最高刑期为7年),超过10年,为过追诉时效,此案已过15年,法院据此最终对本案作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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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介绍
所谓谓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 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继承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 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基本特征
中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中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 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方面的规定,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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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法顾名思义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但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不是所有的亲属关系,由其选择的范围。亲属一般用于书面语,每个人在社会上最亲近的关系便是亲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亲属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现代文明社会,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已经纳入法律的调整,对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亲属关系应用现代法治的观念看待。事实上,不光因侵权行为致使离婚可提起损害赔偿,在家庭生活任何时候只要发生侵权事件就应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于是,构建亲属法上的损害赔偿体系,就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之中。
构建亲属法上的损害赔偿体系是可能的,因为亲属法上损害赔偿存在着特殊性。首先,亲属法上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的特殊性,即家庭成员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由于违反了婚姻家庭义务或者其他民事义务。该责任的目的是督促家庭成员正确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保证其他家庭成员权利的实现。其次,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在一般的侵权要件之外还要求特定的主体,即应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之间,侵权人与受害人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血缘或者婚姻关系,彼此有着法定的权利义务。如遗弃行为,就要求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抚养关系。
在内容上,亲属法上的损害赔偿体系可以包括:
(1)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侵犯家庭成员婚姻自由、违背同居义务、违背忠实义务、侵犯配偶生育权、侵犯家庭成员生命健康权、侵犯夫或妻人身自由权、侵犯家庭成员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侵犯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侵害家庭安宁权等。
(2)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故意损坏家庭财产、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隐匿转移共有财产、拒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侵害家庭成员财产继承权、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等。
可见,亲属法上的损害赔偿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是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范围进行扩充那么简单,而应是对家庭成员之间各种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统一地进行规制,在秉承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应体现亲属法的一些特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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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很多人都好奇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在履责后能否直接申请执行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而言,形式上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于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质上属于代为清偿他人的债务,由于诚信的缺失等诸多因素,担保追偿权纠纷显著增多。
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齐精智律师特将法院支持的具体追偿规则归纳如下:
一、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
二、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判决中明确了保证人享有追偿权,该保证人的追偿权就已经得到法院的审查和确定。保证人可以依据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四、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和向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之间有先后顺位。
按照《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的规定,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应当在先,即须先向债务人追偿,于追偿不能的范围内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五、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六、在法院判决书中未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
七、保证人先行代偿借款后,保证人与抵押物担保人并存时相互追偿权问题。
保证人担保与物的抵押担保关系问题是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担保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区分了债务人提供抵押物担保和保证人担保的追偿权的两种情形,在相互追偿权问题上规定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应当分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08年“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精神,对此作出了“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分类模式。与《担保法》相比较,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也沿袭了《担保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模式,这两种模式是有选择权的,但又有区别,《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有区别的协议选择权主要表现在:1.如果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对债权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行使权利;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行使权利。因此《担保法的解释》既承认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同时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之间在清偿份额内的相互追偿权;而《物权法》仅只是当事人协议选择对债务人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
八、保证人未经法院裁判先行代偿借款,不享有担保法上的追偿权。
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在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前,保证人先于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并不当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合法有效是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大前提。而保证人在债权人诉债务人之前,即该主合同未经司法裁判前就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该主合同是否有效、债务人是否行使抗辩权等都未确定。故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并不当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综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行使追偿权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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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法与民法中的近亲属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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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亲属可以用吗?近日一女子因用父亲的医保卡为母亲买药被判诈骗,引发众网友对亲属互刷医保卡可行性的讨论。据相关部门人士表示,使用亲属医保卡,只能使用其医保中个人账户资金,但是不能用于医疗报销等。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亲属互刷医保卡的前提是什么。。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等。
4.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或者在国外就医的。
以上就是“医保卡亲属可以用吗 亲属互刷医保卡前提”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医保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希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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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印象里逮捕是一个饱含犯罪意味的词,但逮捕不等于坐实罪名。那么不批捕意味着不需要追究责任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必要条件,那不批捕意味着不会追究责任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此种情况在当前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屡见不鲜,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从两方面考虑解决问题:其一,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一定适用逮捕,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然后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诉意见;其二,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撤销案件。
在定罪判决之前,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有些西方国家,在审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不实行羁押高达百分九十以上。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在审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暴露出一些弊端,比如一些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已羁押了六个月多,但经过审判,法官认为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的拘役已经偏重了,但鉴于被告人已羁押了六个月,又顾及可能被提起国家赔偿,只能判处不少于六个月的刑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精神的,更不利于保护人权,因此,如果恰当适用不逮捕,对防止超期羁押,保护人权是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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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属于特殊职业人群,打击袭击、伤害人民法官是违法行为。那么恐吓、伤害法官家属亲人的行为该被处以何种惩罚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连日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回龙观法庭马_法官惨遭枪击事件引发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_表示,马_是一位优秀的法官,对残害法官的犯罪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和极大愤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_在发布会上表示,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是目前中央统一部署的4项重大改革之一,已分3个批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到2015年底,全国共有417个法院纳入改革试点,其中,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已在全省(市)范围内推开。
孙_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袭击、伤害人民法官和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法官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坚决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法治的尊严,筑牢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办公室主任胡_则表示,近年来,暴力袭击、威胁、诽谤法官的事件屡见不鲜,说明在营造健康司法氛围、健全司法职业保障方面,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他透露,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中央有关部门今年将就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发布专门意见,人民法院在做好配合工作的同时,也将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意见。
下一步,将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强化法官履职保障的立法建议,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健全法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追责和澄清机制;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对于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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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亲属间的收养的相关法律问题。
1、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2、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那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a)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b)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c)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d)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e)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f)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g)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5、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6、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7、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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