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的内容是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你听说过行政处罚吗?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看过“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的处罚是什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法律法规也是有很多的改正,这些规定我们需要了解。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夫妻双方一方无经济收入而另一方又下落不明的,应如何给付子女抚育费?
答:首先,子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另一方下落不明;
其次,依法核定另一方的合法财产并予以拍卖,以拍卖财产所获价款给付子女抚养费;
最后,如果下落不明一方亦无财产,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应依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2、离婚后又同居合法吗?
答: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或母去世子女将如何继承父母的财产?
答: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分割遗产。
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此后仍有剩余遗产,按上述规定分割遗产。
5、遗嘱有几种形式?其法律效力如何?
答: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之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6、去世的人无子女,其遗产如何处理?
答:首先,查明被继承人有无遗嘱,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按其遗嘱处理;
其次,查明被继承人有无其他亲属,即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或父母,如果去世的人有配偶或父母,由他们继承遗产。
第三,查明被继承人有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他们继承遗产。
最后,如果所有继承人均不存,其遗产应归属国家。
7、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8、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点?
答: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里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9、在我市有几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答:我市有3家仲裁机构。1.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土地仲裁,受理土地争议案件;3、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和民事纠纷。
10、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2017年新消防法规定又有怎样的内容呢,对此你了解了多少,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新消防法规定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办公室作为一个综合、全面的办事部门,是单位的重要职能部门,那么你对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流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流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办公室是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岗位任职条件的确定及薪酬福利、员工培训的实施工作,负责员工业绩评定工作。
人事培训主管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参与有关培训及其他措施的策划、实施和评价工作。
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执行品牌相关申请流程。
办公室明确各岗位人员有关的学历教育、工作经验的适用要求,编制《岗位描述》报部门经理审批,并作为招聘、安排人员、培训的主要依据。
重要/关键岗位的变更,必须按规定的流程申请,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岗位人员从教育、培训、技能及工作经验四个方面进行岗位能力评定,评定合格上岗,由办公室编制本公司的员工花名册。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吗?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看过“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对房屋所有权有多少了解?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
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所有权
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这就是关键了,怎么续签?续签金额怎么计算?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
看过“房屋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法律制度。相信很多人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定中包含的主要内容都不太清楚的了解是什么。接下来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所有权保留制定的主要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来担保出卖人货款债权获偿的担保方式。因此,依其自身要求看,其设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作为担保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移转与相对方占有。缺失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有效设定所有权保留。本文认为,在这三个要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产生价金债权的合同中是否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与其他合同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是否存在区别?关键中的关键就在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订入是否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地区的立法与学术观点并不一致。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规定所有权保留的意思或条款必须是明示的,德国学界亦以为然,我国台湾地区依其《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条的规定,亦从此例,规定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而在日本法,依其《分期付款买卖法》第7条的规定,凡属该法规定的买卖类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约款,亦可推定所有权保留约款的存在,承认所有权保留约款的默示设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依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Propertypasseswhenintendedtopass),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非附条件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自合同成立时起发生所有权的移转(第18条第1款),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须以合同条款或占有的方式进行(bythetermsofthecontractorappropriation)(第19条第1款)。原则上所有权保留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但并不排除以默示方法设定所有权保留的例外,如该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
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未明确规定设立所有权保留是否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若依合同法规则,所有权保留的设定自可不以明示为限,以默示方法特约所有权保留的,亦无不可。但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订立应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明示且书面合同的形式设定为妥,以求法律精神的一贯。
至于保留所有权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这是各国、地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共同要求,但在大陆法系,占有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交付有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之分,因此,以观念交付的方式尤其是以其中的占有改定的方式移转占有,可否成立所有权保留,就不无争议。对此,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本来就是现代法上权利分化思想的产物,依此,出卖人取得一种隐藏于其所保留所有权之中的担保权,而买受人则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这种权利分化状态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求。以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进行所有权保留买卖,虽然无损于该买卖的效力,但却不符合上述权利分化的要求,从而使所有权保留本身失去意义。因此,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发挥角度出发,宜将标的物的交付规定为现实交付。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为满足广大读者学习、宣传和贯彻财经法规的需要,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财经法规知识重点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 规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月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8.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 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 虚 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9. 伪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 编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10.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 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 篡改事实。 篡改
11.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 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12.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 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 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3. 使用人民币的同时使及外文或民族汉字。 记帐本位币 支票的大写金额 发票 但在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时一定要用中文。 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14.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 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 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 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5. 原始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 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 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6.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 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 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 单。
18.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 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总会计师的,还应由 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
19.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 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你对行政合法性原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管理制度
一家公司的行政事务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制度的缩影它可以折射出这家公司的管理是否科学是否正确换言之如果连行政管理制度都制定不好别的管理制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行政事务管理的内容十分庞杂 主要包括
一 公司印信管理规定
二总台值班管理制度
三机密电脑室管理规定
四计算机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六公司网络使用管理制度
七公司电子邮件使用管理条例
八公司来宾参观接待规定
九公司图书管理办法
十公司保险库管理办法
十一公司保密制度
十二员工出差管理规定
十三员工出差实施细则
十四出差手续及出差费支付规定
行政会议制度
每个公司都不可避免地要举行各种各样的会议,因为会议是企业处理重要事务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有效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各方面关系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公司会议管理制度的目的正在于此现代公司会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一企业会议管理制度
二会议管理要领
三公司会议程序与规范
四部门经理会议规程
五会议工作细节审核项目及内容
六提案管理规定
七提案制度实施条例
八会议提案改善方案
九提案建议效益奖的管理办法
十员工建议改善条例
看过“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相关阅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中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介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二)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三)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p#副标题#e#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1、直接起诉期间
(1)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3)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受理。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5)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6)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不服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间
(1)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诉讼期间的延长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很多人对于它的权限不是很清楚。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权限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许可设定权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的一种立法行为。行政许可权的设定权具有两种含义,即行政许可的创设权与规定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行政许可设定权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是仅次于法律的一种法律规范。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一方面,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另一方面它又受一定的限制,即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总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它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下,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范围主要是手工业、运输业、商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与人民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服务性行业。经营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档、货担等。经营的规模除了个人或者全家经营外,还可以雇请一二个帮手或者带三五名学徒。经营的原则是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是自食其力,以经营者自己的财产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1956年私有制改造以来,这种经济形式的从业者被称为“小业主”;在私改以后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很少,没有固定的称呼;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从业者属于个体工商户,被通称为“个体户”。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劳动者个体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城乡个体劳动者已达3000万人,今后还将有较大的发展。
从事个体劳动的公民已经组织了“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国家的指导和关怀下,各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进行经营业务交流等项活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通用航空的相关法律知识。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1、通用航空经济管理类: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民航总局令第174号)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2、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的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3、专业机构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4、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