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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大代表吴碧霞表示,希望加快《著作权法》的修改进程,尽快让作者取得应有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吴碧霞表示,虽然原作者及其继承人从追续权获得的收益只是该作品增值的一小部分,但是对于作者和那些潜在的艺术创作者而言,这是一种制度上的承认、尊重和安慰。保护追续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作者和艺术品投机人之间的不公平关系。2007年7月,中国著作权人组织在访问法国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时,其总干事科里斯蒂娜女士就讲到,有很多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在欧洲市场拍卖,但是由于中国不保护追续权,因此中国艺术家却无权主张追续权的报酬,这对中国艺术家无疑是不公平的。
吴碧霞在最后提出,在具体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规划时,无论是增强软实力还是中国文化“走出去”,都离不开对文学家、艺术家创作优秀艺术作品的激励。追续权制度与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确立了追续权制度的国家在国际间文化和艺术交流中充满活力,其艺术作品在交易中处于平等地位,这在激励双边和多边文化交流和艺术品交易中也可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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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综艺节目与著作权的相关资料。
既然综艺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什么很多国外公司又在大量对外销售综艺节目模式,并且每年取得海量商业利润呢?难道这些购买者不懂著作权法吗?其实,这些热销的综艺节目模式并不仅仅是版权意义上的节目模式,更确切地说是综艺节目剧本。在娱乐圈,一份典型的综艺节目模式销售合同,事实上包括销售方相关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同时会对购买方提供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而购买方则根据合同购买到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来具体组织自己的综艺节目的拍摄。由此可见,所谓的综艺节目模式的买卖或者许可,已经远远超越了综艺节目模式本身的范畴,实际上包含了具体实施综艺节目模式的诸多版权细节,实为综艺节目剧本。
明白了这一原因,我们就能够理解,综艺节目剧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综艺节目模式本身并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以《非诚勿扰》为例,如果不涉及到对其具体细节的抄袭,如主持人串词、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元素,仅仅是对其框架、流程、规则的模仿、借鉴,则并不涉及到对著作权的侵犯。同样,一些综艺节目中的创意、思路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同样可以自由借鉴、应用。例如,在音乐真人选秀节目中经常出现的“盲听盲选”的转椅桥段,实为一种非常新颖、客观和充满想象力的创意,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节目可以进行自由借鉴、改编,但不能抄袭具体细节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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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新闻作品算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吗?新闻报道怎样才算是作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媒体之间转载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有从业人员质问:新闻人八方奔走甚至远赴海外,风雨兼程冒着危险开展采访,抵达危险重重的灾难现场,哪一项不需要付出心力,哪一项不用媒体付出成本?媒体为新闻采访、新闻评论支付的费用,更直接构成新闻作品的成本。使用有成本之物,缘何无须付费?
对时事性文章采写者个人来说,采写工作也是一种劳动,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实际上,新闻作品一经刊用,作者就可以获得稿酬,并在新闻上署名。但是,采写者只能像一般的财产交易那样一次获酬,而不能像著作权人那样,在以后每一次使用中都有权获得报酬。现在有的人以专事摘抄新闻为业,作为自己的作品到处投寄牟取稿费。这不仅意味着新闻作品真正的采写者、编发者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攘夺,而且由于辗转传抄难免出错,受众不知新闻的出处而无从查考,以致以讹传讹。
对于新闻单位来说,其自身也是一种产业。新闻单位投入很多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它的主要产品就是新闻,如果不从新闻的产出中获得回报,那么任何新闻单位都是难以为继的,遑论发展。目前,媒体之间相互使用对方新闻稿处于无序化状态。
因此,考虑到采写时事性文章的劳动付出、采写与传播特点,这种允许“合理使用”的规定的确弊端良多,而应予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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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播放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其次,播放的内容是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及已发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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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著作权法定许可吗?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知识。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较之合理使用,除要支付使用费以外,法定许可还有这样一些特点:
首先,从设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出发,满足使用者个人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允许其小范围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著作权许可手续,为促进作品广泛而迅速的传播而设定;
第二,从使用的对象看,合理使用绝大多数情况下限定在已发表作品,个别情况也可以是未发表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己经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发表作品,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第三,从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营利性,也可以是营利性,营利性居多;
第四,从权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权人的各项财产权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许可则在精神权利外又为著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看过“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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