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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你对人身损害中的责任保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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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船舶碰撞侵权吗?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过失船舶碰撞
无过失船舶碰撞,是指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其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根据《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无过错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自然外力和社会因素,如台风、海啸、战争、暴乱等,导致船舶碰撞他船。
2、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又称意外原因造成的碰撞,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即自危险局面形成之前直至碰撞发生或将发生为止的整个期间,船舶已恪尽职责,运用了通常应有的驾船技术,未违反航行规则,但仍不能预见或避免潜在事件造成的碰撞。
其中,由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碰撞,无论是第三方直接碰撞两船,还是一船因第三方外力侵害被动地碰撞另一船,两船间互不赔偿,但对于侵害的第三方,两船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其索赔。
3、无法查明的原因,是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犯有过错,或无法证明过错与碰撞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适用无过失船舶碰撞确定法律责任时,各方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具以证明,排除一切的法律推定。
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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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件通常是指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事故,以及因该碰撞事故引起的一系列司法索赔。那么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认定是怎样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海商法,如果和外国船只碰撞的话,可能还牵涉到国家规则,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等,这里列举海商法第8章关于船舶救助的规定。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第一百七十条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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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件的赔偿原则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 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过失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过失方追偿。这种追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一般应适用该国的法律并由该国法院管辖。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发生在公海的船舶碰撞,根据碰撞船舶的国籍不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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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保险公司需要为被保险人负上连带赔偿责任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方式。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一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生违约赔偿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无效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人秘保证人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因其帮助出资人和用资人进行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此外,还可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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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险是一项融合了工程险(船舶建造过程)和船舶险(船舶下水和试航过程)的综合性保险。因此,其保单带有鲜明的船舶险特色。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
第一,姐妹船条款。
第二,未修理条款Unrepaired damage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进行修理,可以赔付因此造成的折旧费用,但以不超过修理费用为限。
第三,污染危害pollution hazard
同协会船舶险条款的第7条。承保因政府当局为了防范或者缩小污染而对承保船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其遭受损失。当然前提条件是引起政府这么做的原因必须是核保人承保的风险,且政府的行为必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者管理人的未谨慎处理所致。船长、船员、引水员等即使对船舶拥有股权,也不会被视为船东。
这个内容是1983年第一次写入ITC,主要是由于torry canyon所引起的,因为英法政府担心更大的污染,而阻止海上救助,并将船舶予以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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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相关知识。
(1)行政责任。对于违反保险法,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险法,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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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障我们的权益,我们一起来看看购买人寿保险后要注意哪些事项?
① 要再次认真阅读保单条款,确信自己能够理解。要注意检查收到的保险合同是否完整,除了保险单外,通常还包括保险条款,现金价值表,客户保障声明书,缴费凭证,费率表等文件。
② 妥善保存保险单:将保险单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可申请挂失、补发。保险单是您购买了寿险的主要凭证,在您向寿险公司索赔,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其他服务时,必须要提交保险单。
③ 将投保情况告诉受益人。
④ 要按时交纳续期保费。
⑤ 要遵守通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住址变更时,要及时通知寿险公司。
⑥ 不要轻易退保:如果遇到中途缴费困难,可以优先考虑其他办法。
⑦ 定期检视保单:根据您的保险需求,支付能力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定期检查购买后寿险产品是否仍然符当前需要,必要时应考虑增加或减少保额。
⑧ 了解投诉途径:如果遇有不满意的地方,可视情况分别向寿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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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怎么办理?都有哪些分类?下面读文网小编来为你介绍。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险种之一,一般为内河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各种水上风险。具体有以下几项:1、海上灾害,即在海洋运输中所遭遇的恶劣天气、海啸、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2、船舶失踪,指船舶在海上航行,因遇大风或其他海难中失踪且通过委请有关方面进行搜寻,仍无法确定船舶去向和下落,只要超过规定时间,即可按推定全损处理;3、碰撞与碰撞责任,是指船与船相碰、船与码头和其他固定建筑物碰撞等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船舶碰撞责任则是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碰撞责任的划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拒力所致,如台风造成的失控,碰撞船舶与被碰撞船舶双方损害自负;二是由单方面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过失方承担,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港内行使或锚泊等过程中;三是互有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要按每一方的过失程度的比例,各自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对船舶碰撞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对船舶碰撞责任的保险则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
船舶保险的几项特殊规定条款如下:
姐妹船条款。姐妹船是指两条或数条船舶同属一个船东所有。姐妹船之间的碰撞或救助不构成法律责任,因此不产生赔偿责任或给付救助报酬的义务。但实际上同一船东的船舶相撞或救助总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对姐妹船可视同分属两个船主所有,对它们之间发生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对他们之间产生的救助,也按照一定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但对此必须由仲裁人作出公断。
碰撞与碰撞责任条款。碰撞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只承担其本身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对被碰撞船舶以及其他物体应负的赔偿责任。
运河搁浅条款。保险人规定船舶在一些特定运河和运河联结点的搁浅不按搁浅论,如巴拿马、苏伊士、曼彻斯特运河等。
船舶出售条款。船舶保险不同于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单不可以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船舶保险单是记名保险单。条款规定:被保险的船舶出售以后,如果不向保险公司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航行中,船方、货方及运方的利益在遭遇共同危险而存在损害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这种损失将由受益人即船方、货方或承运方按获救价值比例摊付。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项目有三大类:一是船舶在航行中遇险的情况下,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如抛弃货物以解除危险,这种牺牲应属于共同海损牺牲;二是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危险和意外事故,为使船只脱离危险状态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也应属于共同海损费用;三是如果能节省原应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为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即被保险船舶由于承保风险遭遇海难,依靠本船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只好委请第三方给予协助,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属于救助费用。
在船舶保险中,保险人一般不承保下列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2、不具备适航条件;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4、超载、浪损引起的事故损失;
5、保险船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磨损、朽蚀、本身故障;
6、停航、停业及第三者间接损失;
7、木船、水泥船的锚链(缆)、子船的单独损失;
8、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
9、保险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的损失等。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两种: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定期保险是船舶保险期限的主要形式。定期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责任期满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若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讫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空载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到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在任何情况下,航次保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如果要超过90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交付额外保费,此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船舶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按船壳、机器、锅炉或特种设备(如冷藏机)等保险标的在投保当时的市价和保险费的总和计算。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船舶保险费率应根据船龄、船型、船舶种类、航行范围、船舶承载货物、船级、船舶状况、船队大小、保险金额、船壳和机器市价、承保条件、免赔额、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事故损失记录等因素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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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的附加险,主要是罢工险、运费保险、战争险等等,附加险不能够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了全损险或一切险后才能投保附加险。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船舶保险的附加险的内容。
险种简介
罢工险是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采取行动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也予负责。对各种行动和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由保险公司赔偿。罢工险负责的损失都必须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是不负责任的。例如,因为罢工劳动力不足,或者无法使用劳动力对堆存在码头的货物,遇到大雨无法采取罩盖防雨布的措施而遭淋湿受损;因为罢工,没有劳动力对冷冻机添加燃料致使动力中断冷冻机停机,而使冷冻货物遭受到化冻变质的损失等。
除外责任
此外,对罢工引起的费用损失,如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港口卸货,改到另外一个港口卸货引起的增加运输费用,均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中专门有一条罢工险除外条款,明确对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等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予负责。但如加保了罢工险则对上述罢工险除外的责任予以负责,并应将罢工险除外条款打上删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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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是什么,有哪些分类?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你。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人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该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一是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引起法律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支付责任。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的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它主要包括场所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等。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别,它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根据场所的不同,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旅馆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保险(如公园、动物园、影剧院、溜冰场、游乐场、青少年宫、俱乐部等)、商店责任保险、办公楼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工厂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等若干具体险种。场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础上,加列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独立承保,但也可以设计专门的场所责任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各类加工的承包人在进行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或其他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以及承揽加工、订做、修缮、修理、印刷、设计、测绘、测试、广告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承包人责任的特点在于,责任产生于承包人从事受托工作即为他人工作的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是承包人,但与之相联系的却是发包人和委托人的工程项目或加工作业等活动。因此,承包人有转嫁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必要。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建筑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和修船责任保险等。
个人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个人或家庭都可以将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动物或静物)或能造成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风险通过投保个人责任险而转移给保险人。主要的个人责任保险有住宅责任保险、综合个人保险和个人职业保险等。
公众责任险的责任免除包括:1、被保险人依照协议应该承担的责任;2、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责任,此项责任属雇主责任保险的范围;3、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会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以及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4、专门责任险、特约责任险和巨灾保险承保的责任;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害责任;6、战争、入侵、军事行动、敌对行为、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或篡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公众责任险一般规定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赔偿限额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无分项、无累计;二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并规定保险期限内的总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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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是要求要定期修理的,修理船还有保险大家知道吗?修理船的保险叫做船舶修理保险,那么,什么是船舶修理保险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
具体表现在: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1)船舶修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2)船舶修理保险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保险单,也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条款的形式出现。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3)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4)该保险的其保险价值不应低于该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与修理费估算额之和。因为,被保险人若因为船舶在修理期间的危险性较航行中为低,而故意将保险价值压低,必然使保险人收益减小。当然,基于船舶修理的风险性低于航行,该保险收取的保险费较低。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5)由于被保险船舶的价值会随修理工作的进行而增加,因此,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修理的程度所需的修理费数额,加上该船舶在着手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之和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根据。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6)船舶修理保险的适用,一般是在购买成船后即予以修理或改装,或者是在所投保的船舶保险合同即将届满之时修理该船舶。不过,其条件是在投保的船舶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未发生全损。如果是在定期船舶保险合同期间,船舶进坞维修的,船舶所有人不需另行投保船舶修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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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或者死亡时,由保险公司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具体一点说,保险公司一般针对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承担给付责任: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近似于非寿险,即在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按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而确定,对被保险人按职业分类一般称为划分工种档次。
对不足一年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算,一般是按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分类,分别确定保险费率。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收原则为:保险期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收,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收,以此类推。因为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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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从古至今中国的贸易发展都与海洋脱离不了关系,不论是古时还是现代,造船行业一直就衡量一个国家航海贸易的标准,那么造船会不会有保险呢?造船保险是什么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①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②对设计错误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新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③被保险人对其雇佣人员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④核反应、辐射或者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器冲突、炸弹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⑥船舶建造合同中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它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⑦由于任何国家和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试航航程受阻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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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责任保险?都有哪些分类?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你。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保险合同无效。
产品责任保险通常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由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当发生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付款或赔偿。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利益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产品责任保险通常对索赔期限有如下规定: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当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7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被保险人员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就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保险人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还规定了风险变更条款,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分有所变动,应于1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交纳应增加的保险费,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合同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承担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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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这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有哪些分类?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你。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种职业都有自身的风险与特点,因此也需要有不同的费率。一般来说,厘定责任保险的费率或收取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就着重考虑下列因素:职业种类,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工作场所,指被保险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在地区;业务数量,指被保险人每年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数量、服务对象的多寡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统计资料及索赔、处理情况;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等。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后,保险人制订出标准不一的保险费率,以适应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投保不同的职业责任保险的需要。
在职业责任事故导致的索赔发生后,保险人应进行严格审查。如果确属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损失,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迅速办理。一般而言,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有赔偿金和法律费用两项。在赔偿金方面,保险人或者采取规定一个累计的赔偿限额,而不是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办法;或者采取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限额办法。法律诉讼费用则在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如果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了保险赔偿限额,则保险人只能按比例分担法律费用。
职业责任保险的分类有不同的方式:以投保人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两类。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多以单位为投保人,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被保险人;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多以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障的也是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以承保方式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和以期限内索赔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称作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原告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了索赔。采用这种方式最大的一个问题是,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条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最终索赔的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当时疏忽行为发生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数额超过保单的赔偿限额,超过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以期限内索赔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称作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只要导致责任的事件是发生在某一特定的有追溯力的日期之后。如果不对时间作出限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将非常大。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保单一般均规定一个追溯时期,保险公司仅对从该追溯日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行为,并在保单有效期内对其提出的索赔负责。
以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物责任保险、设计师责任保险、兽医责任保险、教师责任保险等众多业务种类。这种划分是保险公司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人或其亲属要求赔偿的责任风险。这是职业责任保险中占主要地位的险种。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职业服务中所发生的一切疏忽、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的责任风险。它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律师责任保险通常采用主保单(法律过失责任保险)和额外责任保险单(扩展限额)相结合的承保办法。此外,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其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等。会计责任保险承保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使行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仅仅限于金钱损害,不包括身体伤害、残废及实质财产的损毁。代理人及经纪人责任保险承保由于各种代理人、经纪人(股票、债券、保险等)业务上的错误、遗漏、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项责任保险还可扩展承保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对其保险人的责任,即由其未级依照授权或指示的引起的保险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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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航空保险及航空战争责任保险?这两种保险第一个经常听说的,但是第二个却不常见,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这两个保险的相关知识。
战争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包括旅客战争责任险和第三者战争责任险。由于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侵权法都规定飞机对于旅客和地面第三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承担严格责任,即使这种损失是由于战争、劫持或恐怖主义等飞机运营人无法控制的风险造成的。为此航空公司只能向保险市场寻求保障。但是,海上保险的战争险承保人不提供战争责任保险,所以战争责任险没有独立的保单,而是通过批单(AVN52条款)的形式在机身/责任一切险下经批改后扩展承保。
本文所指的航空战争责任风险仅指第三者战争责任风险,是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服务提供商在提供航空运输服务是因战争、劫持或包括恐怖主义行为在内的其他人为暴力灾难所导致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并因而承担法律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航空战争责任保险即为承保相应风险的保险。此险种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翻译的飞机保险单条款中称为航空第三者责任战争保险(The Aviation Third Party War Risk Liability Insurance)。从法律上说,航空战争责任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在空中与其他飞行物(主要是航空器)的碰撞责任和对地面无辜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但从技术角度看,前者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极小,所以航空战争责任一般是指对地面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从保险的角度来说,航空战争责任险是航空战争风险和航空第三者责任风险的交叉结合点,即由于战争及相关风险造成的航空器对地面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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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雇主责任保险?都有哪些分类?下面读文网小编来为您介绍。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通常规定以下责任免除: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用人员伤残或疾病;被雇用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于被雇用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分为死亡和伤残两种情况。死亡按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办理。伤残又分为三种情况: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办理;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保单所规定的赔偿比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确定;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经医生证明,按被雇用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被雇用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在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估计的,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保险单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切数,凭以调整支付的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当发生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保险人。在未经保险人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在发生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保险人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合同,保险费依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如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此外,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的累计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雇主责任保险还规定了两项附加险:附加医疗费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医疗费保险是对被雇用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的承保。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只限于在国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人累计以不超过附加医药费保险的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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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出售非寿险业务保单后,为承担未来保单责任和相关支出而提取的准备金,它是财产险公司负债项的主要部分。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期限较短,一般为1年或者小于1年,具有补偿性的特点。
计算、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是精算师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涉及大量主观判断。评
估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有助于保险公司预计未來现金流,帮助管理人员做出未来经营计划。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1)保费准备金保费准备金又被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承保后,为承担未到期保卑赔付责任而提取的一笔准备金。在保险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会计年度和保举年度不一致,现在收取的一笔保费可能要承担跨年度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年终决算时,就会把已经收取但还没有到期的部分保费弟独提存出來,作为下年收入和应付未来出现的赔偿责任。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采用1/2法、1/24法、1/365法以及其他更谨慎的方法,来评估非寿险业务中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用来应付保险人在某一时期内应当承担的理赔责任和理赔费用,它是一个估计数额。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理赔事件中,会有一部分未能在会计期末结案。根据保险审慎经营原则,对于这些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理赔完毕的案例,为了正确核算损益,保险公司要提取赔款准备金。
根据赔款准备金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还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己决还未支付赔款准备金。
a.未决赔款准备金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对于某些案件,被保险人己经提出索赔申请,但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对于这些案件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理赔额度等事项还未达成协议,为这些事项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就是未决赔款准备金。
b.已发生还未报告赔款准备金一般情况下,保险事故从发生到报告给保险公司,存在着一个时间差。有些案件是在年内发生,但可能在下一年才提出索赔。按照会计原则,这些案件发生在本年度,所以其赔偿费用仍属于本年支出。为应付这种情况而提取的赔款准备金被称为已发生还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C.已决还未支付赔款准备金理赔案件已经计算完毕,赔偿金额也已确定,但是款项还未支付给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取的准备金,就是已决还未支付赔款准备金。这种准备金的数额也是最为确定的。
(3)保险保障基金为了应付不经常出现的巨额损失索赔、年度超常索赔和巨灾损失索赔等,保险公司还需要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体现了保险在时间上分散风险的要求。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保障基金提取范围包括人身意外险、财产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长期健康险、寿险业务不需要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其提取标准为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的1%,当保险保障基金总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6%时,可以不再提取。
保险公司用于投资的资金既有本公司股东所有的所有者权益类资金,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又有负债性质的资金,包括寿险准备金和非寿险准备金。这些资金共同构成了保险公司投资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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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乎国运,惠及子孙,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那么你对社会保险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社会保险知识竞赛题,希望大家喜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 )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A、中共中央政治局
B、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常务会议
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 )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A、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B、充分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C、拥有较好的生活水平和无后顾之忧的
D、及时获得社会救助和优厚福利的
3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A、审计署
B、民政部
C、财政部
D、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A、 所有
B、 管辖
C、 境内
D、 成立
5、国家通过( )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财政支出
B、拨款
C、税收优惠政策
D、金融优惠政策
6、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A、单位平均工资
B、社会平均工资
C、用工地最低工资
D、本人工资
7、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 ( )。
A、电脑序号
B、公民身份号码
C、护照号码
D、工作证号码
8、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9、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本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B、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C、本地区最低工资
D、本行业的平均工资
10、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下列哪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B、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D、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六个月
B、十二个月
C、十四个月
D、十六个月
1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 )。
A 、本地最低工资的70%
B 、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
C 、本地最低工资
D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1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起计算。
A、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B、档案转移之日
C、办理失业登记之日
D、申请之日
15、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日
看过“社会保险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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