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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你对公平交易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平交易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它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质量不达标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特别是食品和药品类的质量。
当前质量问题仍十分突出,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抽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72.2%,产品质量尽管有明显好转,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一是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电焊机等13类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中,有70个产品系无证企业生产,仅16个合格,抽样合格率仅有22.9%;
二是部分中小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伪劣行为仍十分猖獗,不仅面广量大,而且规模有扩大之势,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产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村”、“集散地”。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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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你对公平交易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平交易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为消费者切实享有公平交易权给予了法律上的保证。
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质量保障是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这是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大问题。价格合理充分地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计量的准确性则直接涉及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
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的经营者在掌握了人们非常需要而又十分紧俏的商品或服务时,往往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从而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改正错误,提供质量好、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服务,有权拒绝强制交易,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看过“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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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及女性自身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晓程度和评价状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女性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填空题
1、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2、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9)章,(61)条。
3、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5、《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7、(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妇女纲要》的组织实施。
9、《妇女纲要》总目标提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
10、《妇女纲要》提出,要鼓励妇女成为“四有”、“四自”的新女性。
“四有”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自”是(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11、《妇女纲要》在“妇女与健康”领域提出: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12、“妇女与环境”领域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13、加强环境教育,要提高妇女环保意识,必须从(娃娃)抓起。
14、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是“妇女与经济”领域的一项主要目标。
15、《妇女纲要》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
16、当前,我国妇女就业的特点是(劳动参与率较高,就业质量相对较低)。
17、各单位在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18、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19、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点主要是根据妇女的特殊生理特点,做好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工作。
20、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21、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权利,其权利内容是(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
22、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4、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25、儿童的权利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享有的与成年人平等的,具有相同的价值,由法律认可并保障的基本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6、拐卖妇女儿童活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7、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28、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遇到(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29、《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0、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31、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32、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三种。
33、无效婚姻的情形有:(重婚、亲属关系、医学上认定疾病婚后尚未治好的、未到法定年龄的)。
34、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妇女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35、离婚后,(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36、任何人不得以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为由,歧视、虐待妇女或者迫使妇女离婚。因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女方受虐待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37、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8、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9、中国妇女十一大于(2013年10月28日在北京)召开,(沈跃跃)当选为全国妇联主席。
40、在中国妇女十一大讲话中指出,(联系和服务广大妇女)是妇联组织的根本任务。
41、在中国妇女十一大讲话中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谋划和开展工作),这是妇联组织发挥作用的根本遵循。
42、中国妇女十一大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发出了(巾帼建新功,共筑中国梦)的号召。
43、中国妇女十一大报告中指出,妇联组织以建设(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为主线,推进各项工作突出了跨越发展。
44、中国妇女十一大报告中指出,今后五年要重点实施“四项行动”,即(巾帼建功行动)、(巾帼维权行动)、(巾帼关爱行动)和(巾帼成才行动)。
45、今年四月,区(市)妇联与市精神文明办在全区(市)开展了(幸福生活
美在家庭)活动,全力打造一批(庭院整洁环境美)、(邻里团结和谐美)、(孝亲重德身心美)、(增收致富创业美)、(志愿服务奉献美)的五美家庭。
46、我区(市)妇联网站的网址是:(/)
47、妇女成才支持行动是以促进女性(向更高层次发展)为目标,通过加大(女性人才教育培训)、(加强女性成才规律研究)、(完善女性成才培养)工作机制,在推动完善全市人才体系建设中积极促进女性成才和成长。
48、大连母亲健康服务站在我市有五个分站,分别建立在我市的(乐甲乡、莲山榆树房村、丰荣朝阳村、铁西二道岭社区、城子坦金山村)。
二、判断题
1、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2、未经本人同意,可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3、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4、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6、有些单位可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7、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不得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8、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11、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不能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2、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3、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14、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5、因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
16、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17、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18、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19、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0、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1、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2、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4、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25、禁止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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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答题
1、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主要职责: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什么是性别意识?
答:是指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对其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协调发展的模式和举措,实现男女平等。
3、当代我国妇女运动的主题是什么?
答:实现党的提出的目标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也是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时代主题。
4、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是什么?
答:①要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②要将保障妇女实现发展的权利放到突出位置。只有让妇女拥有了更充分的发展权利、机会和资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③要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阶层妇女的发展要求。④要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视挖掘妇女的人力资源,使她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⑤要鼓励妇女在与男性的合作与协调发展中实现平等。⑥要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进步,社会进步不等于妇女发展,不能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来代替妇女发展。必须通过法律、政策、教育、舆论等手段,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解决妇女平等发展问题。
5、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①是对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丰富发展;②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③是适应我国国情,充分发挥妇女伟大作用的英明之举;④是解决各种妇女问题的治本之策;⑤是中国党和政府顺应世界历史潮流,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和历史贡献。
6、《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①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②促进男女平等;③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7、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8、什么是婚姻家庭权利?
答: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9、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答: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③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④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①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10、“巾帼示范村”创建行动中提到的“十个百分百”指的是什么?
答:“巾帼示范村”“十个百分百”具体包括:妇女劳动力参与科技文化知识培训率达到100%;掌握两门以上技能或农业实用技术达到100%;家庭增收致富项目达到100%;参与“三八”绿色工程和六化工程(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气化)达到100%;接受现代家庭教育培训达100%;“十星级文明家庭户”达到100%;六无家庭(无涉毒、无赌博、无暴力、无犯罪、无纠纷、无家庭安全事故)达到100%;妇女妇科病普查率达到100%;法律知识宣传覆盖面达到100%;妇代会主任进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达到100%。
11、什么是妇女之家?
答:妇女之家是基层妇联依托村级组织和社区活动场所建立的工作载体和活动阵地,主要职能是开展宣传教育、维权服务、文体活动等,旨在打造基层妇联宣传政策的阵地、传播知识的课堂、传递信息的纽带、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的窗口、展示妇女风采的平台。
12、我区(市)妇联网站包括哪些内容?
答:
我区(市)妇联网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走进妇联、妇联动态、主体工作、党政寄语、莲城女性、家长园地、资料中心、女人课堂、机关党建、两个规划、女性论坛。
13、母亲关爱工程的内容是什么?
答:通过实施“母亲救助”、“母亲安居”、“母亲素质”等项目,为广大母亲特别是贫困母亲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妇联组织和社会各界的温暖,提高她们的生活水平和生存质量。
14、乡镇(街道、园区)妇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社区)妇联开展工作;加强与街道(乡镇、园区)内单位及妇女组织联系与合作,推进街道(乡镇、园区)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提高能力。
15、中国妇女十一大报告中提出的今后五年妇联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加坚决地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加牢固地把握建设“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的主线,更加自觉地服务大局、服务妇女群众,更加尽责地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职能,更加有力地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16、什么是两新组织?
答:“两新组织”是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17、什么是“巾帼示范村”创建行动?
围绕“十个有”、“十个百分百”及“生活富足安康、村风文明向上、村容整洁美观、家庭和谐幸福、妇女素养提高”的创建目标,深入开展“项目进家”、“科技进家”、“城乡联动”等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8、什么是和谐家庭创建行动?
通过开展和谐家庭、文明家庭、平安家庭、绿色家庭等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举办家庭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宣传普及现代家庭教育知识等,优化家庭小细胞,构筑城市大文明。
19、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这一政策是由全国妇联争取并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实施的一项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贷款政策,由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妇联组织负责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服务,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并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中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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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是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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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拒绝强制交易,即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
(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
(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力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10.个人信息权。又称消费者隐私权,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住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血型、病史、消费习惯等所有私人信息不被非法收集和非法披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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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尺度,规定消费者享有十项权利,经营者负有十一项义务,使原本强弱悬殊的利益群体之间趋于平衡。当消费者的权益因经营者的原因无法行使或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规定经营者应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民事责任要件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
2.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还有如下特别规定: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
①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p#副标题#e#
(2)侵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4)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特别法上的责任规则。设定这一规则的目的,一是惩罚性地制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人,特别是制造、销售假货的经营者;二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作斗争。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概念及判断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检验法认定,即根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和一般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来加以判断。所以,只要证明下列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
其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存在虚假或隐瞒,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误导。
其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而一般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即不会接受该商品或服务,或者只会按实质不同的合同条款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4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在实践中, 所有这些行为的欺诈性质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第二,关于赔偿数额。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由于增加的这部分赔偿金额是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的,因此带有惩罚性质。
这里所说的补偿,包括消费者为接受商品或服务已经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开支(如运费、交通费等)和人身、财产损失,均按照“完全填补”的原则予以赔付。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则应在补偿性赔付之外另行计算。例如,消费者花1000元购买一盒假药,经营者除了返还1000元价款和赔偿其他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3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5)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例如,如果经营者是故意售假,消费者的孩子服用假药后死亡,则消费者除了要求支付以上所述的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外,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抢救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赔偿,并且支付该损失赔偿总额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假如该损失赔偿额为100万元,则该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200万元)。
(6)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先预收部分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再与消费者进行结算。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7)行政查处后的退货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二)行政责任
1.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宣传的;
(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列举的上述十种情形,若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2)处罚方式。对上述十种违法情形的处罚方式有: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此之外,处罚机关还应当将经营者受处罚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民事责任优先。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行政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作出对经营者不公的处罚,规定了经营者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即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刑事责任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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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全面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表彰会议演讲稿,欢迎大家阅读。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并邀请各界领导和我们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共同举行纪念活动。借此机会,我代表XXX工商局及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受到表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表示衷心祝贺。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我们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将围绕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职责,把“健康·维权”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生命健康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件中,因食品、药品等质量问题造成的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极为突出。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如前些年发生的山西、贵州假酒案,去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导致儿童死亡的案件更是震惊全国,惊动了中央领导。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还体现在交通、医疗、娱乐、住房等各个方面。因此,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开展“健康·维权”这一活动的基本涵义是:所谓“健康”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层次。所谓“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健康·维权”活动年这一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意识的同时,促使消费者包括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能够高度重视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只有作为消费者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并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纳入基本人权进行保护,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指导思想上的以人为本,到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等,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生命健康权的重视和关心。在过去的一年里,工商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大对食品消费安全的专项整治活动中,共收缴假冒伪劣食品90余个品种,1473个计量单位,物品标值达1·5万元。其中收缴劣质奶粉269袋,过期饮料138瓶,过期食品172公斤。为了达到标本兼治,还同经营食品的超市、批发部以及酒店餐厅鉴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以食品为重点的重要商品,全面推行了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销售商品信誉卡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撤柜制度等,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今年工商部门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全面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商品信誉卡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撤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消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买得称心,吃的放心。县消费者协会也要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健康·维权”消费观教育,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投诉意识。同时,还要做好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工作,对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和不法经营信息及时公开曝光,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
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同时也是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共同责任和社会义务。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构建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借此机会,我向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朋友们提几点要求: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示范活动,大力加强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讲,诚实守信既是商业道德,也是经营品牌,更是聚财之本。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业文秘114,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人际交往讲信用,企业生存发展靠信用,生意兴隆要靠信用。建立和谐社会,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也需要信用来支撑。因此全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要树诚信新风,倡诚信理念,做诚信楷模,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消费者紧密联系起来,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绝不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绝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不短斤少两,不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深入开展以开放促发展的自我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开放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思想的大解放,观念的大更新,促进市场大开放,经济大发展。各级个私协组织要认真组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大讨论,强化对封闭保守必然导致落后,开放合作才能促进发展的认识,彻底清除以我为主的排外思想,目光短浅的封闭行为,牢固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上来,坚持开放这个总体目标不动摇上来,敞开门户,扩大开放,欢迎竞争,促进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继续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加大农资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大注册商标保护的力度,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打击的力度,加大重点商品和重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大力弘扬“履诺守信、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努力践行“以人为本、消费者、经营者至上”的监管思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以队伍教育整顿为突破口,自觉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执法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管执法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切实纠正公仆与主人错位,管理与服务错位,权力与责任错位的传统观念和监管方式,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端正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改进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营造与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平等相待,和谐相处的监管氛围。在思想上尊重经营主体,在感情上贴近经营主体,在工作上帮助经营主体,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同时,积极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由过去的“对立执法”走向“和谐监管”。同时在监管执法活动中坚持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实行专项检查事前告知,重大监管行为举行听证,不搞突然袭击,不搞强迫命令;旗织鲜明地支持经营者依法维权,积极提供法律授助,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继续坚持“初犯者教育、偶犯者轻处、重犯者重罚”的执法原则,做到教育、引导、监管有机结合,促进市场监管执法执能的有效发挥。在这里我也诚恳地文秘 114,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请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我们工商人员循私枉法,以权谋私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以利于我们不断地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带好队伍,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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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宣传主题,深入纪念“3.15”这一消费者自己的节日,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一、活动名称:××市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
二、活动主题:消费与服务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系列宣传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县、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消协,具体负责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
四、活动安排、活动内容。
从1月12日至3月28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组织筹划阶段(1月12日至2月12日)拟定活动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召开政府消费维权工作组委会暨市消协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系列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并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任务。
第二阶段为活动实施阶段(2月23日至3月20日)
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1、组织消费者代表参与有关部门对食品加工企业、超市的检查。
2、开展“诚信承诺企业”入盟和“一会两站”发展工作。
3、召开“3•15”新闻发布会,披露十大消费投诉案例。
4、市领导发表署名纪念文章。
5、编印维权知识宣传册。
6、召开年主题宣传活动座谈会。
7、开展“移动杯”我的维权故事评奖活动。
8、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
9、举办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活动及广场演出,维权知识有奖竞答。
10、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销毁假冒伪劣商品。
11、建议市人大开展对公用企业落实《消法》、《条例》情况进行视察。
12、开展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质量、邮政服务质量调查活动,并提交调查报告。
13、办好投诉聚焦、《生活“3•15”》栏目,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3月23日—3月26日)
各单位要对系列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填报统计表,并于3月26日前书面报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1、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宣传活动。按照活动安排表组织、落实各项活动。
2、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活动安排表的要求,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活动。
3、各级消协组织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与新闻媒体配合,保证宣传的广泛性、实效性。
4、“3•15”宣传活动是公益活动,不得借“3•15”现场咨询活动从事赢利性的商业行为。
5、各咨询点要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所需物质由各咨询点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并做好现场布置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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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电视购物,很多消费者会有一些负面的联想,像夸大的宣传,高价低质的商品。事实上,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电视购物都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个重要渠道,商家通过这种方式,向电视机前的广大的消费者源源不断地提供着优质的产品以及配送服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电视购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电视购物呼叫中心的核心工作就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是电视购物行业的取胜之道,呼叫中心作为和客户保持紧密接触的无形服务窗口,在产品宣传、产品销售、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建议和投诉等方面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电视购物企业的青睐。
电视购物企业的成功实施是呼叫中心平台、电视媒体广告、电话销售和物流配送以及电话中心良好运营管理的有机结合。随着电视购物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营销成本的不断攀升,开展电视购物的商家对提高电话销售尤为关注。消费者就是上帝,当媒体广告播出以后,面对蜂拥而至的客户来电,如何不丢失每一个来电,如何获取每一个来电,最终将那些用大笔的电视媒体广告费吸引进来的客户变成真正的消费者,就成为电视购物经营者所关注的焦点。原本使用普通电话的经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电视购物行业的需要,现代意义上的电话中心系统必须将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高效信息流、快捷的物流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创造电视购物电话中心销售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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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简报,欢迎大家阅读。
3.15上午,县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和经销企业,在北山广场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宣传活动,宣传法律法规,提升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县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组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台、悬挂条幅、组织秧歌队表演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展示假冒伪劣商品,同时现场接待消费者咨询、投诉。一些公共企业、农资、家电、药品、茧产品等企业也参与到活动中来,现场宣传了他们的售后服务工作。
活动中,消费者协会咨询投诉台、农资、烟草真假商品展示台前聚集了大量市民,他们纷纷前来维权、学习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知识。活动中共发放维权和针对农民春播、春耕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单一万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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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口号,欢迎大家阅读。
1. 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 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3. 关注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4. 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5. 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6. 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7. 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8. 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9. 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10. 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11. 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2.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13. 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14. 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15. 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16. 加大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17. 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8. 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9. 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公民科学合理消费
20.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21. 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22. 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3. 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24.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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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建设诚信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国旗下讲话稿,欢迎大家阅读。
各位,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所以我的题目是“诚信·维权,我的责任”。
前几年中国大地上流行着这样一首歌,歌中写到:“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词作者阎肃曾经披露说,那英唱的这首歌是送给"3.15"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而今天正是所有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一面旗帜。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擦亮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诚信和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就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到了1983年,这一天就被定为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91年3.15来到了中国,1994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而今年恰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诞生十周年,中国消费者也迎来了她二十岁的生日。在这样一个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里,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今年的3。15主题为"诚信·维权"。
诚者无疆,信者无畏。《水浒传》里有个经常冒充黑旋风李逵打劫的李鬼,如今已经成了假冒伪劣的代名词。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李鬼”确实不少:"板蓝根"能成"娃娃参","白醋"能成"青霉素"……著名相声演员王培元曾经讲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的一位朋友买了一套沙发,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沙发买回家没多久,两个扶手竟然长出了草,扒开一看才明白,扶手是用两根大萝卜做的,长出的不是草而是萝卜缨子!李鬼们的粉墨登场一方面是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不讲诚信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
这几年砸汽车,砸空调的新闻越来越多,前段时间又有消费者闹出来想焚烧自己的笔记本电脑的事情。除了焚烧笔记本电脑,国内还有类似砸某类手机的说法,并且这种说法被一些消费者冲动地演绎成了:"xx手机,今年你砸了没有?"这样一句似乎是很流行的说法。这种意图以损坏产品来引起关注、以至于问题得到解决的事件越来越多。但是,这种做法恰恰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的危险和伤害,其一,这一砸的刹那虽然解气和痛快,但是痛快是痛快了,但是砸掉的还是自己的东西;其二,有些产品和有些问题经这一砸就没有证据了,证据都没有了,谈何要厂商赔偿损失呢。这种草率的做法是无益于问题的解决的。
回顾这十四年的维权之路,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以及在这之后一系列相关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从农民因为假种子,坑害一年的辛苦付诸东流,到今天的为了主张正义和合法的权利而打一元钱官;从开始为穿了三天就露脚指头的劣质皮鞋而到处投诉,到现在酝酿召开业主大会炒掉反客为主的,我们明显的感觉到作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这依然是一次艰难的长途跋。抬起头,目标总是离我们越来越近,而脚下的路却依然泥泞。我们不希望看到3.15"来临前后几天,李鬼们"西装革履楚楚动人",而其他时间照样玩着"猫逗老鼠"的游戏。不希望你我只有在每年的这个时候才想起自己还是一个消费者,还有着那么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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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重视,举办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主题的晚会。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晚会主持词,欢迎大家阅读。
男:又是一年春风绿,又是一年3.15,3.15是百姓心声的愿望,它体现了执法者的努力,对于消费者而言,它是节日,对于经营者来讲,它是考验,对于政府来讲,它是行动!
女:不错!今年3.15的年主题是“消费服务”也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权益!这里的健康指我们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还有消费者的心理健康!!
男:XX年是奋力打造“实力辽阳、平安辽阳、诚信辽阳”战略目标的开局之年,引导消费者、服务经营者、构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用平台,也是今年3.15的内容之一。
女:市委,市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于3.15都给预了充分的重视,今天到场的主要领导有:
男:还有:
女:下面请 讲话
男:现在我们提倡和协社会,它是靠法制、靠机制、靠协调进行理性维权的新思维,它表达了消费者、经营者、政府部门相互携手、打造安全、健康、和协的新生活的愿望!经营者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下面请主办单位代表讲话。
演出部分:
女:愿我们的生活质量更高、愿我们的日子开门红。: 《开门红》歌伴舞。
男:把娱乐和实用结合在一起,做聪明的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的消费,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
女:在今年辽阳市工商局举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百题万人有奖竞赛活动。它分别评出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下面有请宣布获奖名单!
男:下面有请观众抽出今天的特等奖
女:有请 歌手献歌!
男: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要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是每个消费者都应具有的常识。下面我要向大家提出几道问题, 请您来回答!
女:下面请市消委会宣布获得XX-XX年维权十佳先进个人名单。
男:当你需要的时候,他们在你身后;当你无助的时候,他们在你左右,他们是旁人,但他们也是朋友!让我们将下面的歌献给这些维权的战士! 英子的歌!
女:辽阳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提高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在全社会营造打假维权氛围的工作中,付出了他们艰辛的劳动!下面请工商局有关领导宣布XX-XX十大侵权案件!
男:每到3.15,我们都翘首以待,虽然有些沉重,但它毕竟是我们的希望!也许此时的歌会让我们轻快起来!! 歌手献歌!
女:下面继续现场问答,请观众做好准备,有纪念品相送!
结束部分:
男:让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联合起来,把3.15活动不断的引向深入
女:保护好我们的权益,买的放心!吃的安全
男:为创建和协社会我们共同努力 !
女:健康维权、情系辽阳 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文艺晚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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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相对于开发商算是弱势群体。大多数购房者对于相关法律知识、行业知识了解的并不多,所以房产交易过程中都是开发商占据主导地位。另外由于缺乏维权的意识,在发生交易纠纷时,部分购房者竟然会选择忍气吞声。鉴于此,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必须要了解的购房知识——面对开发商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合同的签订往往是交易纠纷的重发环节,然而大多数购房者都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为了避免开发商在合同上做手脚,我们要求开发商使用正规格式的合同;另外,合同中不要留空白,留白区域应在双方的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协商补充完整,这样可以防止开发商在合同上动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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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 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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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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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每年公历的3月15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以及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手抄报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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