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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就是为达到意在贬低、损害他人或某种事物为目的,而捏造虚假信息, 迷惑误导特定群体或广大民众的行为。你对网络造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造谣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看过“涉嫌网络造谣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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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网络犯罪吗?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移动装置将成为跨平台威胁的新目标
网络犯罪者瞄准的三大移动平台包括Windows 8、Android和iOS.Web-based跨平台攻击将更容易发生。Microsoft移动装置威胁在2013将呈现最高成长率。网络犯罪者就如同合法的应用开发者,把心力聚焦于最有利润的平台。随着开发障碍因素的移除,移动威胁将可以运用庞大的共享链接库。并且,攻击者也将继续加重利用社交工程以窃取移动装置的用户数据。
网络犯罪利用绕道避免sandbox侦测
越来越多组织利用虚拟机防护技术,以测试恶意软件和威胁。因此,攻击者也采取新的步骤以避免被虚拟机环境侦测。有些潜在的方法会尝试辨识安全沙盒(sandbox),就如同以往的攻击把目标锁定在特定的防毒引擎并且关闭它们的功能。这些进阶的攻击将维持隐匿状态,直到它们确定本身并非处在一个虚拟安全环境。
App stores将隐含更多恶意软件
越来越多恶意App将躲过验证程序。它们将继续对那些实施员工携带自有装置(Bring Your Own Device;BYOD)政策的组织构成威胁。此外,越狱(jail-broken)或者取得root权限的装置以及未规范保护的App stores等,将对越来越多实施BYOD的企业形成严重的风险。
赞助的攻击将随着新手的加入而更加猖獗
预期将有更多政府投入因特网战争。在发生数次已公开的因特网战争之后,有诸多因素将促使更多国家实行这些战略与战术。尽管要成为另一个核武强权或许困难重重,但几乎任何国家都可以汇集人才与资源以发展因特网武器。国家和个人网络犯罪者都将能取得先前由国家赞助的攻击蓝图,例如Stuxnet、Flame和Shamoon.
黑客们将朝新而复杂的技术发展
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高知名度黑客事件,已促使企业组织部署越来越强的侦测与预防政策、方案和策略。因此,黑客们将朝新而复杂的技术发展。
恶意电子邮件回来了
具有时效和针对性的鱼叉式网络钓鱼(spear-phishing)电子邮件攻击以及恶意附件的增加,为网络犯罪提供新的机会。恶意邮件将再掀风暴。网域产生(domain generation)技术也将绕过现有的安全防护,提高针对性攻击的有效性。
网络犯罪将侵入内容管理系统和Web平台
WordPress的安全弱点经常遭大量攻击入侵。随着其他内容管理系统(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s;CMS)与服务平台的普及,网络犯罪者将频繁的测试这些系统的安全性。攻击活动将继续侵入合法Web平台,促使CMS管理者必须更加重视更新、补丁和其他安全措施。网络犯罪者侵入这些平台的目的是为了植入他们的恶意软件,感染用户和入侵组织以窃取数据。
看过“网络犯罪选择管辖法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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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而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你对刑事管辖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管辖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互联网的局域性包含全世界,地域管辖宽泛,涉及面积之广,由于经济结构与国家矛盾不同,互联网犯罪所牵涉到的利益与国情都会有所不同。
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主要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管辖权,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管辖权。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的提出,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犯罪空间与传统犯罪空间完全不同。
传统犯罪空间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场所,是现实的物理空间,具有三维性。因此,传统刑法对犯罪的管辖建立在现实的物理空间基础之上,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辅”的管辖权理论。
浅析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困境
然而,网络空间不属于传统刑法地域管辖理论中的“四空间”,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打破了主权领土的界限,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跨越数个国家,使得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事管辖权难以适应。实践中,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困境在于以下方面:
(一)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
法律的管辖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基础的。传统地域管辖权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要求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之一应处于某一管辖区域内,即与某一物理空间具有稳定的联系。而网络是一个全球性和开放性的体系,网上地址与现实当中的地理位置没有必然的联系。
对于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往往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地理位置,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判断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不确定性,使一个网络行为无法指向一个确定的管辖因素,从而使网络行为与传统管辖基础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确定。
另一方面,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全球化的整体,具有虚拟和无形的特点,不可能像物理空间那样划分出一个个管辖区域。一旦网络法律行为与传统的地域管辖基础失去了联系,那么将物理空间的管辖权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就成了一道难题。在超越国界的网络空间,某一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可能涉及到国际互联网所触及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如果适用有管辖权。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正是由于网络犯罪行为地的隐蔽性和网络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不确定性,使得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
(二)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难以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人管辖权与保护管辖权行使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区分犯罪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对于传统犯罪的空间而言,领陆、领水、领空和移动领土都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自然可以很轻易地区分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
网络空间则不然,它没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是无界限的、全球性的开放系统,很难区分某一网络犯罪行为到底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既然很难确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是在中国领域外还是在领域内从事网络犯罪,那么《刑法》关于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规定对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就形同虚设。也就是说,传统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难以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
(三)普遍管辖原则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时受到局限
由于网络犯罪是无国界的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全球性的,其影响范围之广和涉及的国家之多,远非传统犯罪所能比拟。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各国如果启用普遍管辖原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网络犯罪行为不仅在国内构成犯罪,在他国也构成犯罪,即已经构成“国家共管之下的犯罪”;
第二,以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为前提。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国际实践来看,关于网络犯罪管辖的国际条约尚未达成。因此,在网络犯罪中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缺乏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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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定管辖之“原因”的不同,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定管辖:依照法律规定所取得的管辖权。
合意管辖:本于当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应诉管辖:由于被告之应诉行为使原无管辖权之法院取得管辖权。
指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上级审所为之裁定而取得。
依定管辖之标准所为之分类
依照定管辖之“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管辖:以土地区域范围做为标准,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审级管辖 (职务管辖):依照各级法院各自掌理之审判职务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事务管辖:法院取得管辖权之标准乃是依照该诉讼之性质(讼争金额之多寡、案件的严重程度...)而决定。
依管辖之强制性所为之分类
按照该管辖权之强制性,可以做出以下的区别:
专属管辖:就特定讼争事件仅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变更管辖法院。
任意管辖:当事人可以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该讼争案件。
看过“浅析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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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吧!
(一)以技术治网
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主要措施有:
防火墙(Firewall)技术。该软件利用一组用户定义的规则来判断数据包(Package)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接受、丢弃或拒绝。
数据加密技术。在计算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因此需要通过加密来防范。
掌上指纹扫描仪。该仪器可以将用户的指纹记录下来,存入指纹档案库。当用户登记使用该电脑系统时,扫描仪还会将用户的指纹与库中的指纹相对照,只有当指令与指纹均相符时,才能进入系统。
通信协议。通过改进通信协议增加网络安全功能,是改善网络措施的又一条途径。
日本学者西田修认为:计算机犯罪完全可能发生。从电子计算机使用系统的现状来看,它根本无法防范。而且在现阶段无法防范也决不是什么“耻辱”的事情。我们所要做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电子计算机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这件事是使用电子计算机的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怎样才能使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不少学者进行了认真的探讨。有学者指出: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都精通电脑及网络技术,包括安全技术,因而侦察与反侦察、追捕与反追捕的战斗,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场技术上的较量。只有抢占技术制高点,才有可能威慑罪犯,并对已经实施的网络犯罪加以有效打击。
(二)依法治网
如果仅从技术层面来防范网络犯罪,还是不够的,因为再先进的技术,总有破解的,而一旦陷入攻防循环之中,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而且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要更有效地防范网络犯罪,还得靠,实行依法治网。
有关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的立法虽然较及时较丰富,但有一些问题可能还需要探讨。
1.有关立法的观念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黑客行为是否需要全部犯罪化,黑客行为的犯罪化能在何种程度上起到防控黑客行为(即防控这种犯罪)的作用,都是需要认真调查并会有多种不同答案的问题。网络犯罪的构成需不需要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应不应该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刑事处罚的量刑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区分确定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也应该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还有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是:所有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的立法都是站在维护既存社会秩序、保护既得者利益的基础上,而比较忽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有关要求。对此,不仅黑客们提出抗议,一些政界人物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民主党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认为:“我们不能限制13岁孩子好奇的天性,如果任由他们今天自由试验,明天他们也许就会开发出带领我们进入21世纪的通讯和电脑技术。他们代表着我们的未来和最好的希望。”另一方面,可以说正是有关法规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禁限,正是大企业集团、政府机构、军事当局等对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垄断,刺激出了更多的黑客行为。“在计算机一步步向统治机器演变的过程中,许多知识成为禁地。黑客应运而生。”所以,即使仅从犯罪防控的角度看,有关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立法也必须认真考虑社会观念的问题。
2.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之后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认定黑客行为(犯罪行为)。认定犯罪的关键在证据。黑客犯罪行为针对的是网络信息系统,留下的犯罪痕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痕迹,可作为证据的材料也往往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材料。这就要求刑事诉讼中扩展证据概念的内涵,将电子证据规定为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已将视听资料规定为证据,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证据之中(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或将电子证据作为另一项证据,应该都是可行的选择。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司法程序中还需解决有关电子证据的提取、鉴定等问题。提取证据往往会涉及隐私权问题,而如何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可能更为棘手。
3.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问题。有了好的法律规定,对之作具体的实施就成了关键。其中,有没有一支好的警察队伍是至关重要的。警察工作应该能揭露犯罪、侦破犯罪并查获罪犯。这不仅需要警察工作者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传统侦查工作技能,而且要求他们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今天,对于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一方面开始重视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打击遏制各类犯罪,一方面也很重视对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我国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治安性管理已经制度化,而且成效显著,在此基础上的有关犯罪防控工作也取得了成效。
4.加强法制方面。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在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笔者认为,法律知识的固然重要,但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的精义,建立起适应现代生活的法律观念,则是提高人们法律素质、预防任何形式的犯罪的关键。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反映了人们法律精神欠缺。虽然网络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与普通犯罪有所不同,但其危害是相同的,都造成了对公共安全、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都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并不因网络的虚拟性而消失或减轻。因此,如果我们在对人们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更注重对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的培养,则人们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会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群体。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以德治网
网上交往的虚拟性,淡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导致人格虚伪。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倡网络文明,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是预防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开展网络行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就是要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作为网上道德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利用声、光、电等多种现代化手段,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灌输给广大网民,从而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网民能识别和抵制网上的黑色、黄色和灰色信息,主动选择有积极意义的信息,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坚决抵制网络色情等不良信息的诱惑,自觉地遵守有关网络规则,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断推动网民的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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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你知道吗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预备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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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犯罪是伴随网络和计算机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黑客总是千方百计地进入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偷取信息机密。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黑客犯罪典型案例,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技术工具化据报道,现今黑客使用的工具已达1000多种。
(二)技术普及化黑客技术已不再是某些少数专业人员和编程人员的专利。
(三)成员年轻化年轻人,尤其是青少年,好奇心强,不喜欢受拘束、限制,缺乏必要的道德与法制观念。在这个追随潮流的时代,注定成为黑客的主力军和生力军。
(四)成员组织化黑客崇尚完美、自由,经常交流、切磋、聚合。
(五)破坏扩大化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全球化及EDI,电子商务日益盛行,软件硬件的价值,数字财产的价值,信息数据的价值都在与日俱增。黑客行为生成的任何破坏、窃取、诈骗都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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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你对信用卡了解多少?为何常常有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发生?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卡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进行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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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你对传销与直销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传销与直销相关法律知识。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在从业过程中遵纪守法。
2.遵守公平竞争、公平买卖的市场规则。
3.讲求商业信誉,在从业过程中坚持诚实守信的信条。
4.在从业过程中坚持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
5.坚持在从业过程中把国家利益、顾客利益、企业利益摆在自身利益之前,维护国家、客户和企业的正当利益。
6.热情服务,文明经商。
7.有市场开拓意识,坚持把零售商品和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个人营销事业的核心内容。
8.坚持学习法律知识、产品知识和专业营销知识。
9.坚持在从业过程中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
10.严于律己,认真负责,坚持在从业过程中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销售产品和服务、建设消费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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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那么在网络上教授制造毒品、运输毒品等方法的行为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涉毒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毒品犯罪范围更广,呈多发势头。从统计数据看,毒品犯罪以前主要在青岛、烟台、东营等沿海发达地区,但现在已向全省各地蔓延,淄博、临沂等地也逐渐成为重、特大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从范围看,全省17个地市和铁路检察院都办理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且各地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总体上呈上升势头。
二是毒品犯罪初犯居多,涉案人员逐年增加,呈现职业化、团伙化发展趋势。在已经破获的毒品犯罪中,有前科的犯罪人员约占30%,其中曾涉及毒品犯罪再犯的仅占4%,大多数贩毒人员以前没有因为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更没有因为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说明新加入毒品犯罪的人员大大增加。而且,贩毒人员有向职业化发展的趋势,购毒、运毒、卖毒已经形成“一条龙”,链条紧密,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正从个人犯罪、合伙犯罪向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演变。
三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突出,毒品数量越来越大,纯度越来越高。调查数据显示,贩卖海洛因、鸦片的案件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不到三成,新型毒品如、麻古、K粉等成为毒品犯罪的主流,这说明新型毒品犯罪愈加泛滥,而且毒品的纯度也越来越高。
四是毒品来源地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大宗毒品犯罪能够查清毒品来源的,主要来自吉林、广东、四川,犯罪人员一般从上述地方购买后再运输到省内,决定了山东省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贩卖和运输毒品,重、特大毒品案件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两个罪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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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就是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拉人加入,人拉人然后拉下线,拉的越多就挣的越多,是传统传销的变种,因为交的会费低,但是人数多,发展也会很快,利用人民爱财心理,其实就是个绑架敲诈团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传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某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14名被告人明知某某公司系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鼓动、利诱等方式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管理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一、刘某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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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亲人之间因琐事、感情、金钱等诸多原因而争吵不休、情感破裂、大打出手、相互残害,最后引发犯罪的也时有发生。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亲情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20多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多数连小学都未毕业,他们所在的村屯多处于偏远地区,几乎是普法宣传的盲区,多年无人组织法制教育。文盲加法盲,使一些人与家庭成员或亲属发生矛盾时往往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该县蔡家镇妇女张红英,本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她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最终选择了杀夫泄愤,2004年被判处无期徒刑。20多起亲情犯罪案件中,此类案件就有8件。
子女不尊重、不赡养老人。赡养老人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案发村屯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的事常有发生。该县胜利乡82岁的张老太与小儿子王某、儿媳吴某一起生活,由于她体弱多病,吴某一直另眼相待,甚至打骂、不给饭吃。2004年6月4日晚,张老太因起夜动静大影响了家人睡觉,吴某就将其右腿打成骨折。而石岭镇农民万和林因不堪忍受独生子万某和儿媳曲某经常辱骂,去年2月20日竟用刀将儿子、儿媳砍成重伤。
封建思想残余未烬,夫权观念大有市场。该县双河乡刘炉村农民侯盛发常因小事对妻子张某拳脚相加,张某带着满身伤痕跑回娘家后提出离婚,娘家人坚决支持,侯盛发遂产生报复杀人念头,在岳父家水缸内投放了鼠药。近日,侯盛发被梨树县检察院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
基层组织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发生案件的乡镇和村屯,有些基层干部不注重了解村民家中的情况,即使了解到村民家庭或亲属间有矛盾发生,也不愿意插手别人的“家务事”。去年10月,该县小宽乡司法所工作人员齐少坤到小宽村执行村民崔志发和李明胜达成的调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崔志发和李明胜厮打在一起,齐少坤不但不拉架,反而说“谁有能耐谁打,我们不管了”,结果崔志发用水泥块将李明胜活活打死。齐少坤也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层干部调处家庭纠纷能力亟待提高
互敬互爱的亲情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亲属之间的刑事犯罪不仅影响家庭和睦,也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为此办案检察官提出了以下对策:
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提高文化教育水平,扩大受教育面。司法机关要加大普法力度,采用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村普法,让法律知识深入人心,学会用法律武器处理矛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那些主观恶性不强、危害不大的亲情犯罪案件,要采取教育和挽救的措施,让犯罪嫌疑人有重新回归社会和家庭的机会;对那些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的案件,在给予严厉打击的同时,还应及时深入到案发地开展警示教育。
由于亲情犯罪发生在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当事人很少对外人讲,外人即使知道也不愿介入,因此,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介入、依法处理“家务事”,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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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传销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传销与直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这种方式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
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山西、北京等地相继发生了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
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业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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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诽谤的相关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是指用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与诽谤罪比较,共同点都是针对特定对象,出于主观故意等。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目的不同。前者是以勒索财务为目的,后者是以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二是手段不同。前者是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而后者是在网络上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侮辱他人。三是后果不同。前者受害人是以损失财务为结果,而后者是损失人格和名誉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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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网络犯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增加的第286条之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了危害后果构成犯罪做了规定。适用这一条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
1、网络监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实施了犯罪活动,这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知情、串通,构成共同犯罪;一种是不知情、没有串通。这里主要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户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大家共同去防范网络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情况,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进行违法犯罪。本条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做的规定。
2、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真正遏制网络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管,要发挥好行政法律法规等配套规定的作用。
3、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首先你有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同时主管部门给你发出通知以后又有拒不改正这样的主观意愿,最后出现了危害后果,要追究责任。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义务的,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根本没有能力做到而不是拒不执行的,不作为犯罪追究。科以刑责的,都是他有义务,又有能力履行义务,经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主观上又拒绝执行,造成危害后果的,才追究责任。因此,法律的规定是很严格的。
这里的义务是指关系到网络安全的义务,主要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也包括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一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这是指信息内容安全。如果不履行监管的义务,使违法信息出现在信息网络之上,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措施,又拒不采取,造成使违法信息大量扩散传播的后果。二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这和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相关联和衔接的。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会收集、储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一旦信息泄露会给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必须要管理好信息,如果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措施不到位,没有管理好,致使信息被泄露,如造成大量客户银行卡信息泄露,大量财产被诈骗、盗窃等的情况,构成犯罪。三是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这是指造成社会治安上的损害。如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要求,服务提供者要保留客户上网日志等信息和痕迹。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了就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妥善保管,或者将信息删除、毁损等,使得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本来应该有的重要证据灭失,使犯罪无法追究的,要追究责任。第四是其他情况,属于兜底性规定,就是跟前面三种情形危害性相当的情况,也是既包括危害内容安全,也包括危害信息网络系统本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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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网的行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法院的泛滥。但网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作案。因此,将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结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当无异议。
在刑事诉讼管辖方面,我国对网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几点:
1、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在侦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网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而确定地域管辖权。
2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虽然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2001年7月1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上述两个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样,这对于此类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行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和网络行为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地可视为犯罪行为地。
201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远程操控类诈骗案件审判管辖问题的函》中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网络等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进而实施的远程操控类诈骗案件,虚假信息所达之地即被害人所在地是犯罪行为的延续之地,可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4、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犯罪的犯罪结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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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近日发布了六起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等。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最高法公布六起侵害妇女儿童犯罪等案例:
典型案例显示,马友祥、熊金义先后将被拐骗至云南的四名越南籍妇女卖给安徽宣城市的四名男子为妻,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和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冉容分析:本案彰显了我国司法坚持平等保护各国在华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坚决从严惩治一切拐卖犯罪的决心。
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施美丽因长期遭受丈夫无故打骂,曾多次报警,2014年5月20日,在又一次被打后,持铁榔头击打熟睡的丈夫头面部,后又送医抢救。丈夫经抢救无效死亡。施美丽向公安机关自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冉容: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法院综合考虑到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施救、投案自首等因素,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典型案例还显示,黄泽学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3名不满14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大卫·麦克马恩在在上海市某国际学校任教期间,猥亵六名外籍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驱逐出境;被告人李征琴在对养子进行管教过程造成养子轻伤一级,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示:社会、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防范各种侵害的意识教育。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侵害的,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警。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3、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4、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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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信息时代的研究热点。那么你对网络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网络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口令入侵:
意思就是用一些软件解开已经得到但被人加密的口令文档,不过许多黑客已大量采用一种可以饶开或屏蔽口令保护的程序来删除密码数据,跳过密码检测,更改密码结果,强行进入网络系统。对于那些可以揭开或屏蔽口令保护的程序通常被称为“Crack”。由于这些软件的广为流传,使得入侵电脑网络系统有时变得相当简单,一般不需要很深入了解系统的内部结构。
(2)木马
他最经典的做法可能就是把一个能帮忙黑客完成某一特定动作的程序依附在一个合法用户的正常程序中,这时合法用户的程序代码已被修改,一旦用户触发该程序,那么依附在内的黑客指令代码同时被激活,这些代码往往能完成黑客指定的任务。由于这种入侵法需要黑客有很好的编程经验,且要更改代码,要一定的权限,所以较难掌握。但正因为它的复杂性,一般的系统管理员很难发现。它通常在用户收发E-mail或浏览网页时,借机潜入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中。
(3)监听法
这是一个很实用但风险很大的黑客入侵方法,但还是有很多入侵系统的黑客高手采用此类方法。
网络节点或工作站之间的交流是通过信息流的传送得以实现,而当在一个没有集线器的网络中,数据的传输并没有指明特定的方向,这是每一个网络节点或工作站都是一个接口。这时如果有某个信息发来,所有的系统接口都受到了这个信息,一旦某个工作站或节点是这个信息的目的位置并完成接受,联接就马上完成。
有一种叫sniffer的软件,它可以截获这些信息,也就相应的截获口令和秘密的信息,可以共来攻击相邻的网络。
(4)E-mail技术
黑客有时也会以E-mail形式向用户寄发轰炸信息,由于一般情况下用户收到的E-mail都含有发件人的地址,那么自然也可以根据发件人的地址追查黑客。黑客们自有高招,他们根本不采用普通的E-mail系统,而是利用匿名E-mail传递系统给用户寄发E-mail,从这种E-mail中是无法获得黑客的真实地址的,因E-mail传递系统是一种可以隐匿发件人邮件地址的计算机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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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系统漏洞
操作系统是一个复杂庞大的软软件,有时因为程序员的疏忽成为黑客进入网络的一个后门
(6)数据驱动攻击
表面看来无害的特殊程序在被发送或复制到网络主机上被执行发起攻击时,就会发生数据驱动攻击。例如:一种数据驱动的攻击可以造成一台主机修改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文件,从而使黑客下一次更容易入侵该系统。
(7)系统文件非法利用
这很明了就是要破坏你的系统如:Boot.ini等文件,这样你会在不只不绝中就不能在启动电脑。或他们会“帮助”你格式化系统盘。
(8)针对信息协议弱点攻击
IP地址的源路径选项允许IP数据包自己选择一条通往系统目的的路径。设想攻击者试图与防火墙后面的一个不可到达主机A连接。他只需要在送出的请求报文中设置IP源路径选项,使报文有一个目的地址指向防火墙,而最终地址是主机A。防火墙的IP层处理改报文的源路径被改变,并发送到内部网上,报文就这样到达了不可到达的主机A。
(9)远端操纵
缺省的登陆界面(shell scr-ipts),配置和客户文件是另一个问题区域,它们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方法来配置一个程序的执行环境。这有时会引起远端操纵的攻击:在被攻击主机上启动一个可执行程序,该程序显示一个伪造的登陆界面。当用户在这个伪装的截面上输入登陆信息(用户名,密码等)后,该程序将用户输入的信息传送到攻击者主机,然后关闭界面给出提示信息说“系统故障”,要求用户重新登录。此后,才会出现真正的登录界面。
(10)重新发送攻击
收集特定的IP数据包,纂改其数据,然后再一一重新发送,欺骗接收的主机。
(11)对ICMP报文的攻击
尽管比较困难,黑客们有时也使用ICMP报文进行攻击。重定向信息可以改变路由列表,路由器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建议主机走另一条更好的路径。攻击者可以有效地利用重定向消息把连接转向一个不可靠的主机或路径,或使多有报文通过一个不可靠主机来转发。对付这种威胁的方法是对多有ICMP重定想报文进行过滤,有的路由软件可对此进行配置。单纯地抛弃所有重定向报文是不可取的:主机和路由器常常会用到它们,如一个路由器发生故障时。
(12)跳板攻击
黑客们会设法先登陆到一台主机上,通过该操作系统的漏洞来取得系统特权,然后再以次为据点访问其余主机,这种就被称为“跳跃”(Island-hopping)。黑客们在达到目的主机之前往往会这样跳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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