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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除了有亲生父母子女之外,也包括无血缘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以及过继等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亲子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张建明与刘春梅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1日,刘春梅生育一子,取名张玉龙。刘春梅于2014年1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张建明的婚姻关系,张玉龙由其抚养且不要求抚养费。庭审中,刘春梅自认张玉龙非张建明之子,张建明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刘春梅拒绝配合。同年3月31日,经法院判决,张建明与刘春梅离婚,张玉龙由刘春梅抚养,张建明不需支付抚养费。双方服判,均未上诉。同年10月26日,张建明因事故死亡。张建明的父母均已去世,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与张建明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与事故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中,刘春梅作为婚生子张玉龙的法定代理人,称张玉龙非张建明亲生子,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导致赔偿问题久拖不决。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玉龙和张建明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诉讼过程中,被告张玉龙之母刘春梅辩称张玉龙非张建明的亲生子,与张家没有血缘关系。在张建明的尸体尚未火化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刘春梅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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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刑事诉讼证明吗?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证明的相关法律知识。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
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
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看过“刑事诉讼证明的特殊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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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你听说过公证和民间证明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证和民间证明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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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继承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你对著作权继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按照以上规定都找不到继承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融会贯通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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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期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你对继承期待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继承期待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不可转让的。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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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对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具有规定的写作标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的写作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2号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 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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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你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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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遗产继承吗?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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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分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间自主商议后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你知道遗产处分协议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处分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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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保险金吗?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概念
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纳的,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
(1)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费;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看过“人寿保险中的保险金可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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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书证,是指公文书证之外的书证。私人制作的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是基于职权而制作的文书,该文书作为书证是即为私文书证,你对私文书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文书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私文书证真实性被否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私文书证真实性的否认包含两重含义,第一种指当事人对私文书证形式真实的否认,第二种指当事人对私文书证实质真实的否认。
第一种含义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多为当事人对其个人签章真实性的否认;对私文书证实质真实的否认,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对其私文书证上的签章没有异议,但主张系其先在空白文书上签字盖章后补写内容形成的私文书证,或者当事人主张私文书证系其受胁迫所立,或是主张私文书证经过了对方当事人变造等情形。
“抗辩者承担证明,否认者不承担证明”是源自罗马法的证明分配原则,也为学界所承认,私文书证的真实性认定应区分民事诉讼中被告(本案反诉中的原告)对原告(本案反诉中的被告)的主张是进行抗辩亦或是否认,进而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的证明力的法律认定
(一)被告否认签章真实性时由使用私文书证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1] 杨某某与禧福公司借贷案
2012年9月8日,杨某某向禧福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载明从禧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21535元并将此款项直接支付给福建天和建设有限公司,以此款项支付农民工工资。禧福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还款,在庭审质证环节,杨某某对借条有异议,称签名为其哥哥而非其本人。法院对借条是否符合形式真实的判断因杨某某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以及其个人检材而肯定其形式真实。
通常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庭内部会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借条上虽然签署了被告当事人的名字,但现在被告否认了该签名的真实性,因而原告的证明责任没有完成,原告必须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明借条上签名确为被告所签,只有在证明借条签名真实性的前提下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因此,应该由原告继续承担证明责任,由其提出鉴定申请;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原告提交了借条,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官业已形成了临时心证,证明责任应转移至被告,如果被告否认其签章的真实性,理应由其申请鉴定证明签章的非真实性,如果被告不申请鉴定,无法证明签章的非真实性,理应由被告负担证明责任。
应由原告承担证明签章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即由原告申请鉴定,被告存在提供检材的配合义务。其实,私文书证署名的真实性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早有相对一致的定论。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57条明确规定:私文书应由举证人证其真正;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2款规定:对文书的真实性或署名的真实性有争议的,将该文书作为证据方法使用的人应证明该文书的真实性。我国在实务和理论上对此存在一定的误区,是因为没有正确的认识和区分抗辩和否认这两个概念。
对方当事人对于私文书证其个人签章真实性的否认无疑属于对私文书证提出方当事人主张的否认而非抗辩。因为其个人签章要么是真实的,要么是不真实的,二者是不可能并存的,也即就个人签章是否真实这个事实不可能存在两立性,因而其与抗辩存在明显的界分。故而在对方当事人对个人签章真实性否认的情况下,应由私文书证的提出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被告存在提供检材的配合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二)》第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书证为对方书写或签名,对方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否认方提供有关笔迹材料予以核对,否认方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书证为否认方书写或签名。
在此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私文书证的提出者与否认签章真实性的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正确的,私文书证的提出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对于签章真实性否认的情形下可以依靠多种途径进行证明,诸如依靠人证或者申请鉴定等方法。对于后者,否认方当事人当然有配合鉴定提供检材之义务,否则可推定为其所立,由其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益。#p#副标题#e#
(二)对方当事人对私文书证提出方的主张进行抗辩应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巾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德日学界通说认为实体抗辩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及权利,针对相对方的权利主张,提出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阻止之主张。
因而当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对其私文书证上的签章没有异议,但主张系其先在空白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形成的私文书证,或者当事人主张私文书证系其受胁迫所立,或是主张私文书证经过了对方当事人变造等情形时,其实质构成了对方当事人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抗辩。在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模式的构建下,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91条之规定,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权利形成要件事实负担主观证明责任,提出抗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对权利障碍、权利消灭、权利制约等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私文书证的实质真实是由私文书证的形式真实进行推定的,且这种推定在很多国家(地区)将其划分至法律推定之范畴。在我国由于对于书证方面法律规范相对粗糙,没有相关的法规范支持私文书证形式真实将推定其实质真实。但是由私文书证的形式真实推定其实质真实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判断,因而满足了事实推定在经验法则的涵摄下从基础事实推断推定事实的内在逻辑要求。
“对于推定受益方而言,推定的适用既减缓了其证明负担,减轻了其诉讼义务,同时也赋予推定受益方一种诉讼权利,即推定受益方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进而适用推定规则得出推定事实。”
因而以被告主张受胁迫所做私文书证为例,原告只要证明私文书证的形式真实这一基础事实,根据推定的法律效果,当前原告无需再对私文书证的实质真实承担证明责任。反观被告在以受胁迫事由抗辩时,对其证明应达致的程度不仅要求其提出证据,而且必须要达到本证的证明程度,因为对于己方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进行证明而提出的证据或所实施的证明活动被称为本证。而对于本证的证明程度必须使法官存在内心确信,而非动摇其临时心证即可满足。“即让法官更加确信该事实的真实性,否则便未实现其目的。”
二、私文书证复制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
对文书是否真实的判断依赖于对文书原本的审查,这符合一般的生活经验,因为原件是文书真实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当原件遗失或是当事人提出原件存在困难时,书证原件无法获得就成为事实认定的客观障碍。
尽管私文书证复制件因为种种原因(例如技术原因、欺诈等情形)而使其与原件的实质内容可能会出现偏差甚至是背离,但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特别在原本无法获得,其他证据又少的情形下,私文书证复制件也成为法官了解案件,发现真实的重要根据。私文书证的复制件效力需要从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层次进行评判,前者决定了复制件能否进入诉讼质证环节,后者决定了复制件能否成为法官定案的根据。
对于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首先应较为宽松的认定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其次,能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与原件无异的复制件得推定其内容实质真实。无法核对或无其他证据证明无异的复制件必须在补强证据的证明内容与复制件的证明内容存在相互印证时,才可肯定其证明力。
(一)较为宽松的认定复制件的证据能力
『案例2』冯某、冯某某与济南美丰商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案
冯某二人提供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制件,载明出租方为槐荫公司,承租方为美丰公司。该出租房屋因槐荫公司执行债务由冯某二人经拍卖所得。该复制件列明美丰公司年租金55万元。
美丰公司提出了一份与槐荫公司之间年租金15万元的租赁合同且为原件。冯某二人欲证明美丰公司与槐荫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伪造合同侵害其民事权益的行为,且有拍卖行证人证明该复制件在拍卖卷宗中即存有。初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证人证言肯定了复制件的证据效力,否定了美丰公司提出的合同原本的效力。
我国当前对于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定没有保持逻辑一致性。对于复制件证据能力的规定有前述《民事诉讼法》第70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在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唯有在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或是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情形下方可提出复制件。
因而就条文规定而言,复制件当然具有证据能力,实际上只是确定了书证原件与复制件先后顺序的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表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其真意恰恰肯定了在有其他证据对复制件的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加以补强的情形下,可以肯定复制件的证据能力。
《新民诉法解释》第111条规定了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交书证复制件的5种具体情形,同时规定了在此5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而《新民诉法解释》与《若干规定》69条存在一致性,也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但是《若干规定》第10条又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果提交原件、原物存有困难,可以提交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以及《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当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情形下方可提出复制件。
实质都是部分否定了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因为只有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方可进入证据的质证环节,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进入质证环节,又如何进一步认定案件事实,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而原则上应较为宽松的认定复制件的证据能力,但无法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对事实进行认定。
在冯某案中,法院在对待私文书证复制件时尝试性的使其脱离原本而赋予了其证据能力,这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法院在确认其证据能力时要注意复制件不得单独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经核对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与原件无异的复制件可被推定为实质真实
一般私文书证在文书签章真实的前提下可推定其书证本身的真实,进而肯定其对于文书内容有完全的证明力。依此演绎推理,与原件无异的复制件在文书签章真实的前提下自可同等适用推定以确定其内容实质真实。与原件无异的复制件既应包括能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制件,也应包括虽无法与原件核对,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
但是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因其形式真实的不确定性遮断了对其内容实质真实适用推定,对于此类复制件,必须由其他证据材料对其证明内容补强证明,且必须是其他证据材料的内容能够与复制件的内容形成相互印证,存在共同指向,方可实现其补强证明的目的。
因而,对于复制件的证明力补强规则包含两个方面:一者是对于其形式真实的补强,有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复制件与原件无异,即可适用推定肯定复制件的实质证明力:二者对于其实质真实的补强,即要求其他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能够与复制件欲证明的待证事实形成印证,方可肯定复制件的证明力。
冯某一案的初审法院没有正确认识和运用复制件的证明力补强规则,因为该案中对复制件真实加以佐证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复制件的客观存在,既不能证明该复制件与原件存在一致性,其内容又无法与复制件的证明内容进行印证,实质上对于原件没有任何补充证明。因而凭借证人证言的证据补强肯定复制件的证明力的判决是欠妥当的。
三、瑕疵私文书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
与私文书证相比,公文书证会由制作主体依特定的制作流程制作,一般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因而公文书证通常不会出现瑕疵。反观私文书证,因为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经验缺乏或者缺乏注意,对于其制作又没有一定的程序和格式要求,随意性较大,因而较公文书更易产生瑕疵,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表现。
对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首先应明确瑕疵书证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瑕疵书证在不能消除瑕疵异议时,瑕疵书证不具证明能力:消除瑕疵之私文书证得适用推定判断其证明力,或瑕疵没有消除,但可由其他证据材料的内容对瑕疵私文书证内容进行补强。
(一)瑕疵书证仅指具有形式瑕疵的书证
对于瑕疵书证范围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书证的形式、内容、收集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瑕疵书证宜界定为书证外观形式上的缺陷,包括载体的残缺、修补,内容中文字的涂改、删除、增添,签字、印章的缺失等。
对于收集方式存在瑕疵的书证,因其瑕疵程度不同可以分为轻微的瑕疵证据和违法的瑕疵证据。违法的瑕疵证据因其不具有合法性,应归入非法证据排除之列。而对于轻微瑕疵的书证,其形式、内容的完整性都不影响其证据能力的判断,只需对其收集的程序作出合理解释即可,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与一般书证本无差异,因而收集方式存在瑕疵的书证不能归入瑕疵书证之列。
内容存在瑕疵的书证是指文书形式外观完整,文书表面无毁损、涂改痕迹,但其内容使用了产生歧义、多义、意思表示模糊的词语等而导致书证能够产生多种解释。但是该书证的形成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其内容存在欺诈、错误或者歧义等情形涉及的是实体问题而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的问题。
瑕疵书证较一般书证而言,其重要的判断标准是书证上的瑕疵是否会影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文书内容存在涂改或者签章缺失,这都会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或完整。因而对于瑕疵书证宜界定为书证外观形式上的缺陷,具体包括载体的残缺、修补,内容中文字的涂改、删除、增添,签字、印章的缺失等。
(二)注重当事人的解释判断
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据能力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同样分为形式证明力以及实质证明力,对于存在瑕疵的书证,并不当然推定其形式真实,必须由瑕疵书证的提出者承担消除瑕疵的证明责任。
唯有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应当肯定瑕疵书证的形式真实。当对方当事人对书证瑕疵存有真实性异议时,提供人不能消除法官内心怀疑的,应推定对方当事人关于该瑕疵的主张为真实。
提供瑕疵证据的当事人消除法官内心怀疑可以通过提出证据(如证人对瑕疵书证的形式真实进行证明)或者由当事人对其进行合理说明的方式进行。
当事人的说明义务包括说明瑕疵产生的原因、瑕疵产生的经过、以及瑕疵的存在是否影响到书证的证明力等事项。当事人在不能提出证据证明瑕疵书证的真实性时,应尽力履行说明义务来消除法官内心疑惑,倘若提不出合理解释,当事人的解释存在种种矛盾,或是其解释与日常生活经验存在严重背离,法官可以直接排除该瑕疵证据,否定其证据能力。
如果当事人对瑕疵证据的说明不尽合理,但仍达不到法官予以排除的程度,那该瑕疵证据即使具有证据能力,在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中也得不到较高的评价,必然会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消除瑕疵之私文书证得适用推定判断其证明力
对于瑕疵书证实质证明力的审查,无论是域外经验还是我国立法规定,大都要求法官依自由心证原则作出裁决。
“瑕疵证据虽然不同于非法证据,但因其证据能力或证明力有瑕疵,达不到定案标准,所以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它证据的支持下或者经过其他证据补充之后,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而对于书证存在的瑕疵,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证明的,或是瑕疵部分不影响欲证明的事实的,书证仍具有证明力。但是如果瑕疵部分影响了对书证证明事实的认定,或是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证明的,书证不具有证明力。
一般法官在依心证对书证证明力进行审查时,必须首先判断书证内容与讼争待证事实间是否存在联系,如果不存在联系,自无实质的证明力可言;
其次,注重其他证据对书证瑕疵的补强,其他证据对瑕疵书证的补强证明要求其他证据要么能够完全消除瑕疵,证明瑕疵书证的真实性,即可在文书签章真实的前提下依推定肯定其实质证明力,要么其他证据的证明内容与瑕疵书证能够互相印证,存在共同的指向,提高瑕疵书证的证据价值:再者注重书证提出人的解释,其解释必须满足日常生活的经验或者风俗习惯,能够较为清晰、记忆相对明确的叙述文书瑕疵的产生原因和经过等事实,同时要考量当事人在书证生成、保管、变造等情形下的注意义务以及当事人自身的知识水平。
当事人的解释是无法完全消除私文书证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的解释是主观的,可依合理解释肯定其证据能力。但因其解释的合理程度之不同,也能在法官判断私文书证证明力的心证形成之时起到一定作用,应予注意。
看过“私文书证的证明力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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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你对财产继承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财产继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看过“财产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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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税费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活动中产生的相关税费。你对继承房产与缴纳税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继承房产与缴纳税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五十四条
?继承共和国境内的财产的外国人应当缴纳继承税。
? 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继承共和国境外的财产的,也应当缴纳继承税。 继承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存款和储款、保险金、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和产权。
第五十五条
?继承税的课税标的,为从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中减除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继承人承担的葬礼费用、在继承期间用于保存并管理继承财产的费用、财产继承有关的公证费)的余额继承税额,以上述余额的百分之六至三十为税率计算。 减除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十六条
?继承财产的价格为继承财产所在地的价格。 评估继承财产时,应当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
第五十七条
?继承税,必须以现金缴纳。 因不可避免的事由,以实物缴纳继承税的,应当将写明其理由、财产的种类、价格和其他必要内容的申请书报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实物,应当为继承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
?继承人应当自继承财产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写明继承财产额、减除额、课税标的额、继承税额和其他必要内容的继承税缴纳文件和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的继承税减除申请书后,缴纳有关继承税(继承人为二名以上的,由个别继承人缴纳所继承的份额相当的继承税)。 申请书必须写明继承人姓名、住所、继承税的减除项目和款额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继承税额三百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三年内分期缴纳税款。
看过“关于继承房产与缴纳税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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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过失性、非过失辞退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裁员和辞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看过“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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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涉外继承吗?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涉外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全国人大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看过“涉外继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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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关系就是一种债权法上的合同关系,即产权单位是出租人,居住职工是承租人,与市场房屋租赁不同的是,其租金标准由国家规定。你对公房承租权有多少了解?公房承租权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房承租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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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具体方法有很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明夫妻分居的具体方法的法律相关知识。
1、法律对分居时间的规定——满2年
根据《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分居逾两年的,可以判决离婚。
2、满2年后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我们国家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经常遇到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在有些国家有夫妻别居制度,比如法国和英国,别居方式有协议别居和法院判决别居两种方式,别居期间双方约定对子女财产等的处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许离婚,因此夫妻只能长期分居。但是分居(别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或法庭判决的方式对财产分割、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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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代位继承吗?“代位继承”是一种继承制度,和“本位继承”相对应,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
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1]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看过“代位继承遗产份额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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