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继承人无权处分遗产相关的共46个结果:
遗产处分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间自主商议后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你知道遗产处分协议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处分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看过“部分继承人签订遗产处分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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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你对遗产继承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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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很多人都好奇独生女可否成为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继承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前者指 依法的当然 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法人(包括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遗产,但一般不列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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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那么是不是只有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呢?什么是非法定继承人?出现这种情况遗产该如何分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非法定继承人可以分配遗产。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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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继承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你对著作权继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按照以上规定都找不到继承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融会贯通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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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范围
口头传统和表述
表演艺术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
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09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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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你对处分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处分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工具书中的解释
1、依法处理所有物(财产)的权利。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权能。所有权人通过对财产的消费或出卖等,财产所有权就消灭或转移给他人。所有权人通过出租、寄托等合同将财产使用权、占有权转移,或对其财产设定物权(抵押权、典权等),也是行使处分权。处分权亦可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如法院依民事执行程序拍卖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2、处分权是指依法处理所有物的权力。表现为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消费或出卖等,所有权人通过出租、寄托等合同将财产使用权、占有权转移,也是行使处分权。处分权也可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如人民法院依民事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的财物拍卖、变卖等。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处分权是指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资源的经济用途或状态的可能性,在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中就表现为是否能够根据契约自由的决定自己从一个企业流向另一企业或者继续留在一个企业甚至退出企业界进入其他领域。
2、所谓处分权是指企业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则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引起财产的绝对或相对消失处分权决定财产的最终归属。
3、这种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即通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权力。
4、处分权是指林地使用权人对其占有的林地决定进行出租、抵押、转让、转包的权能,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林地产权的可转让性。
5、处分权是指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财产的经济用途或状态的行为的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人在变更人力资本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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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遗产继承吗?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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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规划是指当事人在其健在时提前做出合法、有效、全面的计划,将拥有的资产和负债精心安排,从而实现身故后按照遗愿进行分配的合理财产安排。你对遗产规划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规划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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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保险金吗?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概念
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纳的,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
(1)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费;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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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吗?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法律相关知识。
效果说
效果说从法律效果的角度界定物权行为,认为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但在具体表述上又略有不同。
胡长清在其所著《民法总则》中将物权行为界定为,“物权行为者,发生物权法上之效果之法律行为也”。洪逊欣、李宜琛、施启扬等学者采同样的表述。
张俊浩在其所著《民法学原理》一书中认为,“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设定、移转或者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此处还强调物权行为的处分因素。
目的说
目的说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史尚宽在其所著《物权法论》中认为,“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郑玉波在《民法物权》中将物权行为界定为“系以发生物权之变动为目的之法律行为”,刘春堂、李肇伟同此表述。
孙宪忠在《德国当代物权法》中指出,“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王利明在《物权法论》中指出:“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二要件的行为。”
要件说
要件说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分析物权行为。
姚瑞光在其《民法物权论》里指出,“物权行为者,由物权上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之要式行为也。”杨与龄、谢在全同此表述。
陈华彬在其《物权法原理》中也有论述,“物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法律行为,只有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始可构成一个法律行为,即物权的法律行为,包括单独行为与物权契约。”观点同姚瑞光。
王泽鉴先生在其著述中多次论及物权行为,他在《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则持不同见解,“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即为物权行为,登记或交付为其生效要件。”陈自强同此。
内容说
内容说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直接变动为内容的行为。
曾世雄在《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认为,“物权行为者,以物权变动为内容之法律行为,物权直接变动之方式,同样可为发生、变更或消灭。”
梁慧星也从内容的角度界定物权行为,他在其所著《民法总论》中指出,“物权行为,指以物权之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
看过“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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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关系就是一种债权法上的合同关系,即产权单位是出租人,居住职工是承租人,与市场房屋租赁不同的是,其租金标准由国家规定。你对公房承租权有多少了解?公房承租权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房承租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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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代位继承吗?“代位继承”是一种继承制度,和“本位继承”相对应,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
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1]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看过“代位继承遗产份额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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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你对遗产继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继承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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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数字遗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数字遗产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运用的产物,作为文化遗产的新形式,已成为“世界记忆工程”项目致力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种以数字形式被不断地制造、传播、利用及维护的信息资源及创造性的产品,正在“世界文件遗产”的大家族中广泛利用,而数字遗产的保护技术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保护计划与方案、针对性强的保护标准与管理模式,使得数字遗产在经济、社会及文化等领域面临潜在的威胁,正在形成与未来的隔阂。当前全世界数字遗产正濒临丢失的危险,这种威胁来自于三方面:
(1)数字遗产材料的变化与损坏;
(2)数字遗产信息的不稳定与变化;
(3)信息传播中复杂的信息安全。
因此,确保数字遗产安全持久的利用,体现其现实与历史价值是迫切需要面对的挑战。本文拟从数字遗产信息的破坏及其影响因素,探讨数字遗产的保护方法,寻找有效的安全和稳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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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权代理租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对狭义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依此规定,就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订立合同行为而言,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处于未定状态,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民事责任,自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可见,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其效力而言,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则取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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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四)照顾分配的原则
(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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