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的共141个结果: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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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6高一期中考试政治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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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罪,顾名思义,就是非犯罪者顶替犯罪者认下罪行,以图用己身顶罪使得犯罪者不被法律惩戒的行为,那么你对于冒名顶罪有什么看法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冒名顶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看过“冒名顶罪案件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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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政诉讼证据吗?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⑴ 客观性;
⑵ 相关性;
⑶ 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 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 审查判断证据。
看过“行政诉讼证据的具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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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你对行政复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复议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
(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2)调查收集证据。复议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
(3)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
2、审理的内容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3、审理的方式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由此可见,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
4、审理的依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
5、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从而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无例外地规定复议不停止执行,将可能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执行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协作会议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看过“不可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决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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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那么你对行政复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看过“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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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政复议申请吗?行政复议申请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法律知识。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看过“专利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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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审判监督程序吗?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①抗诉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②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③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④抗诉的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依据刑法,对于原判无罪的案件的再审抗诉应当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⑤抗诉的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注意:二审抗诉针对的是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二审的抗诉权;再审抗诉是针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抗诉。
看过“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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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对于执行案件的移送,法律上也规定了方向。下面一起去看看执行案件的移送方向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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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一审吗?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一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看过“一审案件审理期间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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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公诉案件中,以下哪几种是不起诉的类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诉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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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那么你对公诉案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诉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看过“浅析公诉案件中的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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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自诉案件吗?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自诉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诉和自诉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看过“自诉案件可不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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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你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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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自信心的孩子不只心里觉得自己好棒,他也需要在生活的各层面体会到“自理”的满足与快乐。能体会工作和家庭中的乐趣的孩子,才能在人生的马拉松中取得最后的胜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五篇家务事经过的作文,供大家参考一下!
我问妈妈可以帮她做什么事,可她说:“你还小,长大后再帮我做事吧!”“不嘛不嘛,我要做!”经过我的一翻恳求妈妈终于答应了。她让我帮她洗阳台。
我先放很大一桶水,妈妈帮我把水提到了阳台,在把一桶水全部倒在了地上说:“你先把毛巾打湿,再用湿毛巾擦阳台,擦完一遍后,再用清水清理一次,然后把毛巾洗一下,再拧干,把阳台上的水擦干就行了。”说完妈妈就去做她的事了。我按照妈妈的话把毛巾打湿后开始擦地,我先卷起裤角,跪在毛巾上从阳台左边滑到右边再从右边滑到左边,心里想着:“真好玩儿,真好玩儿!”妈妈看见了说:“孩子,别光顾着玩赶快擦。”我说:“我本来就在来回的擦嘛!”
妈妈笑着走了,我又继续擦,几分钟后擦完了。我站起身来,可是阳台上残留的水让我一不小心摔了一跤。虽然觉得腿上很疼,但看着擦干净的阳台心里还是很高兴。摸摸膝盖,“没事,接着干。”然后按照妈妈说的再用清水清理一次,完后我把毛巾拧干,把地上的水擦干,去给妈妈报道,妈妈说:“好孩子擦完了自己去看电视。”我高兴地玩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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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中外的七七事变,又称卢沟桥事变。卢沟桥事变是惨重的,那么卢沟桥事变的经过是怎样的?下面一起随读文网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1936年,日本华北驻屯军以卑鄙的手段占领丰台,将下一个目标定在了卢沟桥。七七事变爆发前夕,北平的北、东、南三面已经被日军控制:北面,是部署于热河和察东的关东军一部;西北面,有关东军控制的伪蒙军8个师约4万人;东面,是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及其所统辖的约17000人的伪保安队;南面,日军已强占丰台,逼迫中国军队撤走。这样,卢沟桥就成为北平对外的唯一通道,其战略地位更加重要。为了占领这一战略要地,截断北平与南方各地的来往,进而控制冀察当局,使华北完全脱离中国中央政府,日军不断在卢沟桥附近进行挑衅性军事演习,一场暴风雨即将来临。1937年7月7日下午,日本华北驻屯军第1联队第3大队第8中队由大队长清水节郎率领,荷枪实弹开往紧靠卢沟桥中国守军驻地的回龙庙到大瓦窑之间的地区。晚7时30分,日军开始演习。晚10时40分,日军声称演习地带传来枪声,并有一士兵(志村菊次郎)“失踪”,立即强行要求进入中国守军驻地宛平城搜查,中国第29军37师110旅219团严词拒绝。日军一面部署战斗,一面借口“枪声”和士兵“失踪”,假意与中国方面交涉。24时左右,冀察当局接到日本驻北平特务机关长松井太久郎的电话。松井称:日军昨在卢沟桥郊外演 习,突闻枪声,当即收队点名,发现缺少一兵,疑放枪者系中国驻卢沟桥的军队,并认为该放枪之兵已经入城,要求立即入城搜查。中方以时值深夜日兵入城恐引起地方不安,且中方官兵正在熟睡,枪声非中方所发,予以拒绝。不久,松井又打电话给冀察当局称,若中方不允许,日军将以武力强行进城搜查。同时,冀察当局接到卢沟桥中国守军的报告,说日军已对宛平城形成了包围进攻态势。冀察当局为了防止事态扩大,经与日方商议,双方同意协同派员前往卢沟桥调查。此时,日方声称的“失踪”士兵已归队,但隐而不报。7月8日晨5时左右,日军突然发动炮击,中国第29军司令部立即命令前线官兵:“确保卢沟桥和宛平城”,“卢沟桥即尔等之坟墓,应与桥共存亡,不得后退。”守卫卢沟桥和宛平城的第219团第3营在团长吉星文和营长金振中的指挥下奋起抗战。
日军挑起七七事变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七七事变的第二天,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就通电全国,呼吁:“全中国的同胞们,平津危急!华北危急!中华民族危急!只有全民族实行抗战,才是我们的出路!”并且提出了“不让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中国寸土!”“为保卫国土流最后一滴血!”的响亮口号。蒋介石提出了“不屈服,不扩大”和“不求战,必抗战”的方针。蒋介石曾致电宋哲元、秦德纯(第29军副军长兼北平市市长)等人"宛平城应固守勿退”,“卢沟桥、长辛店万不可失守”。
1937年7月17日,蒋介石在庐山发表谈话,指出“卢沟桥事变已到了退让的最后关头”,“再没有妥协的机会,如果放弃尺寸土地与主权,便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对于在卢沟桥战斗中英勇抗敌的29军,全国各界报以热烈的声援。各地民众纷纷组织团体,送来慰问信、慰劳品;平津学生组织战地服务团,到前线救护伤员、运送弹药;卢沟桥地区的居民为部队送水、送饭,搬运军用物资;长辛店铁路工人迅速在城墙上做好防空洞、挖好枪眼,以协助军队固守宛平城;华侨联合会也致电鼓励第29军再接再厉。七七事变爆发后,日军的进攻遭到了中国军队的顽强抵抗。日军见占领卢沟桥的企图实现不了,便玩弄起“现地谈判”的阴谋,一方面想借谈判压中国方面就范,另一方面则借谈判之名,争取调兵遣将的时间。
7月9日、11日、1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与冀察当局三次达成的协议,都被卢沟桥时断时续的炮声证明是一纸空文。“现地谈判”使日军赢得了增兵华北的时间,但它却蒙蔽了冀察当局的视线,迟缓了第29军部兵应战的准备,给平津抗战带来极大危害。到1937年7月25日,陆续集结平津的日军已达6万人以上。日本华北驻屯军的作战部署基本完成之后,为进一步发动侵华战争寻找新的借口,
26日下午,华北驻屯军向第29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中国守军于28日前全部撤出平津地区,否则将采取行动。宋哲元严词拒绝,并于27日向全国发表自卫守土通电,坚决守土抗战。同日,日军参谋部经天皇批准,命令日本华北驻屯军向第29军发动攻击,增调国内5个师约20万人到中国,并向华北驻屯军司令官香月清司下达正式作战任务:负责讨伐平津地区的中国军队。血战平津已再所难免。中国军队随之奋起抵抗,血染平津路,壮士报国恨。
1937年7月28日上午,日军按预定计划向北平发动总攻。当时香月清司指挥已云集到北平周围的朝鲜军第20师团,关东军独立混成第1、第11旅团,中国驻屯军步兵旅团约1万人,在100余门大炮和装甲车配合、数十架飞机掩护下,向驻守在北平四郊的南苑、北苑、西苑的中国第29军第132、37、38师发起全面攻击。第29军将士在各自驻地奋起抵抗,谱写了一首不屈的战歌。南苑是日军攻击的重点。第29军驻南苑部队约8000余人(其中包括在南苑受训的军事训练团学生1500余人)浴血抵抗,第29军副军长佟麟阁、第132师师长赵登禹壮烈殉国,不少军训团的学生也在战斗中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28日夜,宋哲元撤离北平,29日,北平沦陷。29日凌晨, 冀东保安队第1总队队长张庆余和第2总队队长张砚田,在通县发动起义,反正抗日,击毙通县特务机关长细木繁中佐等数百人,活捉汉奸殷汝耕(后逃跑)。
1937年7月29日,第29军第38师在副师长李文田的率领下,发起天津保卫战。第38师攻击天津火车站、海光寺等处日军,斩获颇众,但遭日机的猛烈轰炸,伤亡亦大,遂奉命撤退。30日,天津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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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做家务事,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那么做,简单重复的劳动不会再次点燃孩子的成就感,但是责任心又将支持着孩子坚持下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五篇一件家务事作文的经过,供大家参考一下!
星期六的上午,睡了一个懒觉的我无所事事,于是我自告奋勇的帮妈妈拖地。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学校要求我们“感母恩、献爱心”,并提供了六种方案。做什么,我考虑再三,决定执行第一方案。
我想亲爱的母亲,平时您做家务挺累的,今天是您的节日,你就好好休息一下,让儿子我替您分担一些家务吧!
到了中午,我正在看着精彩的电视,看见妈妈正准备拖地,我立刻来到妈妈面前说:“妈妈,我来帮你拖,您休息一下,看会电视吧!”妈妈看了我一眼,笑了笑说:“我们家儿子长大了,会帮妈妈忙了,这个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就交给你了。”
听了妈妈的话,我迅速地接过拖把,心里想:拖地还不是小事一桩,我孙吉出马,还不是手到擒来。不管三七二十一抡起拖把,我一阵的狂拖,我叫你脏,我叫你脏……二十分钟过去了,大功告成。揉了揉酸痛的腰,擦了擦满脸的汗,虽然有点苦,有点累,但是想想是为了妈妈,还是值得的,弄不好得到妈妈的夸奖,那就发了,嘿嘿!
正当我自鸣得意时,“孙吉,你怎么拖地的呀,你看满屋子的水,这样下去夏天就要换地板了!你拖地怎么不把拖把拧干了呀……”唉!我的夸奖,我低下了头。
傍晚的时候,我看见妈妈正在擦柜子,便想“戴罪立功”,便让妈妈让我擦。我把柜子认认真真,仔仔细细地擦了好几遍,可一看小部分干净了,大部分却变得更脏了。原来,我忘了洗抹布。哎呀!我的腿,蹲的时间太长,双脚都不听话了。
妈妈,平时看您做家务是那么的容易,我做起来却是这么难,看来做什么是都不能掉以轻心呀。
家务事经过相关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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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环”是我国育龄期妇女最常用的长效避孕措施,往往一个环在体内放置的时间可达十余年。放环本身是一个小手术,在子宫腔内放进一个异物,需要有一个过程身体才能适应。不过上环后出现月经过多是什么原因呢?以下就是读文网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上环后月经过多是需要认真诊治的。有些人认为“月经多点没有什么,没必要大惊小怪,不需要进行治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上环是不会导致月经过多的,月经过多本身就是疾病。
凡是上环后月经明显增多,而且伴有腹痛、腰痛、下坠、发热、出血过多,阴道分泌物有异味等症状,就应引起警惕,及时去医院找大夫弄个究竟。
当然,上环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不可勉强为之。上环后一定记住大夫的话,不要“闯红灯”,不要在上环后的一周内过食辛辣、酒类等刺激性较强的食物,不要过于劳累,不要洗盆池澡。应注重个人保健,注重阴部卫生。
上避孕环后出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针对病因进行治疗。如果经X线、B超、子宫造影证实属于避孕环形状、位置的问题,则应及时更换。这对于因避孕环压迫局部造成的溃疡性出血有良好效果,因更换后出血部位有修复机会,便于溃疡面的愈合。
对于出血偏多者,可在大夫的指导下进行一般的止血治疗。有炎症表现者,应进行抗生素治疗。
出血较多者,应及时去医院查明原因,针对出血原因采取措施。除了一般的止血药物外,还可运用中医药进行辨证施治。如果出血较多,颜色鲜红,口干舌燥,大便秘结,可用白茅根、生地炭、茜草、炒栀子、生地榆等治疗;倘若出血较多,颜色紫暗,腹痛较重,小腹有下坠感,宜用当归、川芎、丹参、红花、益母草、三七等;假如出血颜色较淡,时间较长,面色无华,四肢乏力,头晕耳鸣,则用炙黄芪、阿胶、旱莲草、太子参、三七、余禹粮、贯众炭等。
药物治疗没有明显效果,而且出血量又大者,可考虑暂时取出避孕环,等适宜时再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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