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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载人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小杨以工伤为由,将其供职的花都区某电声配件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获赔17万元。用工单位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本案在中院二审开庭。
据了解,去年12月6日下午6时许,花都区某电声配件公司的员工小杨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导致髋关节严重受损,被鉴定为7级伤残。广州市花都区劳动局对事故进行裁定后认为,此次事故为工伤。小杨据此向公司索赔17万元。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声配件公司按“工伤”赔偿小杨17万元。然而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的二审中,为小杨做出“工伤”认定的花都区劳动局,以被上诉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焦点在于:小杨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违规在先,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电声配件公司坚持“不是工伤”,并指出:杨某在无证无牌的情况下,擅自用摩托搭载工友回家,其违反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在先。而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0年的相关条例,员工无证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此,劳动局的代理律师解释,劳动部门如今已有新规定,而电声配件公司引用的2000年的旧条例,在此案中已不再适用。
对“下班途中”的认识也是本案的焦点之一。电声配件公司认为,公司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小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下班一个多小时。小杨的住处离工厂很近,回家根本不用开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应该由公司负责。劳动局一方提出,根据新的工伤管理条例,“下班途中”不是“下班必经途中”,“下班途中”也不等于“回家”。小杨出事时,虽然距公司下班已过一个小时,虽然当日他没有按最近的路线回家,但仍属于“下班途中”,因此仍然属于工伤。
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法官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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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工伤的相关法律知识。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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