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租房代理合同委托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的相关知识。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 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学者常常称其为“承认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承认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那么本人有权作出承认,也有权拒绝承认。如果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立法欠缺灵活性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新民诉法对公民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但也忽略了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授权代理事项以及不同的审级、程序对委托代理人诉讼能力的不同要求,单一的标准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是“近亲属”、“工作人员”的范围不明确。当事人尚不能直接委托公婆或儿媳、女婿等姻亲以及旁系血亲亲属代理诉讼,而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却通过出具虚假在职证明规避法律,从事有偿代理服务。
三是相关组织单位推荐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标准缺失。部分组织单位为规避责任,拒绝为当事人推荐公民委托代理人,也有部分组织单位迫于当事人的压力,不进行审核,任意出具推荐信,甚至从中牟利。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租赁合同仲裁需要的代理词范文。
各位仲裁员:
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谨作如下意见发表,供仲裁委参考:
一、被申请人肆意违约,存在严重主观过错。
1、在本案中,申请人未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租赁合同》遵守第六条之约定:乙方(被申请人)在承包期间对不动产不得随意改动、也不得擅自违章新建。而事实是被申请人置合同约定于不顾,不仅擅自对租赁标的物进行了改动,而且擅自新建了违章物,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根本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
2、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若确需改动或新建的,应事先向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也就是说,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是以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为前提的,而事实上被申请人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就进行了擅改擅建,已构成明显违约。
3、根据《租赁合同》第四条之约定,租金应在每年的一月一日前付清。而事实上,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系严重违约之行为。
4、根据《C观光园招标须知》第七条的规定,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该须知规定的内容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则,在租赁期内,被申请人具有不得擅自转租之义务,这是作为出租方的申请人之权利,但是遭到了被申请人的肆意践踏。被申请人擅自转租租赁标的物之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了。
二、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缺乏真实性,有伪造之嫌疑。
(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说明》内容失实,且与申请人无涉。
1、《说明》声称被申请人的擅改擅建行为业经C观光园有限公司同意,此说法在事实上完全站不住脚。C观光园有限公司系《租赁合同》之标的物,并非该合同之主体,且不说其是否真的做了上述说明内容,单从主体资格上来说,其无权做上述声明,所谓的说明对申请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此份《说明》与被申请人无渉。
2、《说明》声称在C观光园有限公司将证照、账目、租赁发票等移交给B之前,同意其免缴租赁费,及如果上述证照未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未能提供给BC观光园有限公司“愿意承担”B250万元的投资款损失,只要稍微有常识一点的人读到这则《说明》都会倒吸一口气,且不说被申请人这投资款数额是否属实,单是如此大包大揽承担对已严重不利、完全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估计整个东C村找不到一人。试问,有谁敢去与被申请人签订这一严重违背事实与损害村民利益的《说明》呢?且,申请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对上述证照进行了移交。从常理上来说,这份所谓的由C观光园有限公司签署的《说明》是没有存在的可能性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说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
1、从证据形式来说,一份写在牛皮纸上的《说明》也缺乏必要的证据形式条件。既然如被申请人所说,该《说明》是由C观光园有限公司签署的,那么诺大一个公司连一张正规的文件纸都找不到?要将如此重要的完全损害村民利益的说明随便写在一张牛皮纸上,此举实在不符合商业往来之惯常。被申请人作为一个商人,不可能不明白如此简单之惯常。
2、从司法鉴定的结果来看,牛皮纸上所盖之章系在《说明》内容之前形成。这更不符合人之正常思维方式和行事逻辑习惯,一般而言,都是先书文字,经双方确认无误之后再由双方签字盖章。但该份《说明》却逆常人之思维,先将公章盖于牛皮纸上,再生成所谓的《说明》内容,行为之诡异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三、申请人依约履行,被申请人恶意违约,应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1、被申请人置对双方皆有约束力的《租赁合同》、《C观光园招标须知》于不顾,屡次单方恶意背信违约,应当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责任。
2、C村观光园有限公司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标的物,其不具备签订《说明》的主体资格。而且根据《C观光园招标须知》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租赁期内,以C观光园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其不负任何责任。按照此条,不管《说明》是否真实,申请人亦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更何况,《说明》存在伪造之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根本违约,应承担申请人所呈之全部责任。请仲裁委秉直仲裁。
看过“ 租赁合同仲裁代理词范文一则”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1],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房东版的租房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a.书面租赁合同。
b.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c.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d.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
e.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外地人员承租本市房屋需提交户籍地证明其身份。外出事项的证明;有些性质房屋的出租(如机关、事业和公益单位的房屋)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祖用城市私房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3.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看过“租房合同(房东利益立场版本)”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国内城市投资软、硬环境的进一步改善,越来越多的外资欲落户华夏。抓住机遇,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势在必行,其中,政府招商机构可与国内外的中介机构合作的中介招商是其中的重要创新方式之一,中介招商也称为委托招商或者代理招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代理招商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利用中介机构招商,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
中介招商
所谓中介招商,就是政府或某一机构、单位(委托方)通过专业机构或中介人(受托方),将招商项目推向国际相关投资市场,受托方经过开展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活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严格程序,为招商方选择最理想的合作伙伴。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合作关系,代理机构或个人可与投资者签订任何招商引资协议,委托方按期支付给受托方一定的活动费用,当项目推介或转移成功后,再按招商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佣金。特征是受托方要亲自“操办”,得到项目后“转让”给委托人,类似一种买卖关系。
委托招商
委托招商,也称招商代理制,是指政府或某一机构、单位为发展本地经济,在规定相应职责、权限和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受托人代理进行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的一种经济活动。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机构或个人不与投资者签订任何招商引资协议,需要时由委托方出面签订,受托方是实行分成制的项目推介人员。委托方在项目推介或转移成功后,按照招商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佣金。特征是受托方只负责按照委托方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类似一种“雇佣”关系。受托方一般是专业的投资中介咨询机构或个人。
委托招商的报酬一般按招商项目外资实际进资额的0.1%--2.5%计付,各级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商投资项目,报酬由同级财政负担。中介招商的管理办法和报酬计付比例未见报道。无论是中介招商还是委托招商,都是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运作模式,操作规范,可以提高招商引资的有效性。但从实践看,对于境外资金来说,中介招商作用一般要比委托招商的作用大一些。
看过“代理招商合同模板一则”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转让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理赔责任。
1、原告与被告是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购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共计172000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12月22日0时起至2012年12月22日24时止。
2、2011年12月23日10时40分,也就是在保险期限内,本案投保车辆鄂FXXXXX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司机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二、就具体理赔金额而言,本案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合法有效,原告为减少损失而与第三者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该具体损失应按保险法规定由被告承担。
1、2013年X月X日经某自治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小某某代表原告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具体为赔偿大某某医药费、市内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36257.1元。
2、本案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属于法律规定的调解之一。同时行政调解因其主体的合法性、调解的专业性、内容的公正性而受到法律的认可,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首先,交警部门的调解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赋予的权利,其调解主体合法有效;其次,作为专业职能部门,交警部门的调解也体现了其专业特征;第三,具体到本案而言,交警部门也严格审查了事故相对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而依据法律规定制作了调解赔偿明细,进一步体现了该调解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3、本案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后,2013年3月4日,又经某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如果说前述调解仅仅只是行政调解,那么此后的司法确认以司法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调解协议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
4、截止目前,原告已经向交通事故第三者支付了全部款项,被告应按《保险法》第65条规定向原告赔偿保险金。
5、在此有必要提醒一下的是,在调解过程中,事故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并没有获得相应赔偿,而按司法实践而言,该损失是可以按法律规定获得支持的。也就是说,原告的积极调解,也为被告减少了相应损失,符合《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被告对此应当予以赞许,而不应处处为难原告的依法理赔。
三、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1、第三者大某某原籍XX县,在行政区划上隶属于XX市,因为每个人对“外地”理解上的差异,即使在入院病历上显示“无外地久居史”,也不能当然否定其在所属市内居住上班的事实,该显示与其后提供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证明及劳动合同并不存在矛盾。
2、“精神分裂症”在病情稳定期间,并不影响其就业上班。并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身体患病情况下享有医疗期相关权利,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本案第三者的劳动就业权。被告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3、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住院病历重点反映的是医疗活动的记录,而不是患者的工作状态、生活地点,其证明力并不能客观显示患者的工作、生活,更不能阻却效力更高证据的证明效力。
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证据规则,本案被告未能举示相反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13年7月22日
相关阅读: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矿产转让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
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看过“确认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代理词范文”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风险代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看过“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可以反悔”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权代理租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对狭义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依此规定,就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订立合同行为而言,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处于未定状态,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民事责任,自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可见,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其效力而言,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则取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确定。
看过“无权代理租房代理人是否应给付租金”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加工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扬州市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其与江阴XX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人。代理人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原告方不存在违约
1、第七条第2款约定,钢结构制作安装共计500吨,不涉及日后超出、增补部分。原告不但保质保量完成了500吨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作,还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超额完成了198.04吨,而且整套设备在2010年1月中旬试生产正常。
2、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10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被告作为强势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安装时间从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是事先印制好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的约定脱离了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和事实条件,实际上毫无意义。
3、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到第三方安装被告提供的设备及钢结构制作”。由此可见,原告履行合同必须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被告提供的设备必须在约定期限前(即2009年4月25日)进场,钢结构制作的材料必须在合同开始履行前进场。
其二,土建基础必须在合同开始履行时即施工结束,具备安装条件。
⑴、事实上,被告并未及时提供安装设备进场,象除尘器等主要设备直到2009年12月底才进场,原告何以安装;钢结构制作所需材料在2009年6月份才开始陆续进场,大部分材料在2009年9月以后进场,直到2010年1月份仍有材料不断进场,原告如何为无米之炊呢?
⑵、合同约定期限开始时,原告施工所需的土建基础尚不具备,直到2009年8月下旬,合同约定的所谓安装期限已经过了五分之四,被告仍未交付合格的土建基础。安装的土建基础不具备,试问原告如何正常安装?
4、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安装时间:进厂时间由甲方通知”,也即双方约定具体的进厂时间以被告的实际通知为准,并不拘泥于所谓从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的格式条款,被告并未在2009年4月25日通知原告进场,试问原告何以敢擅自进厂而违约呢?
5、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30万元预付款。但被告却并未及时支付预付款,直到2009年7月下旬,合同约定所谓安装期限已经过了三分之二时,被告才付清预付款。按照惯例,预付款到帐后合同才实际开始履行。原告即使是在收到预付款后进场也毫无过错,更何况此时土建和材料尚不具备条件,原告何以违约呢?
6、合同约定工期为从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共计5个月时间,但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答辩人无法按照该格式条款约定时间如期进行,工期理应从具备条件后向后顺延5个月,在加上被告及业主要求增加的工作量,工期应当继续顺延。原告在5个月的工期内不但及时完成了工作成果,还超额完成了工作量,试问原告违约了吗?
7、被告方代理人XXX在2011年X月X日开庭时认可被告方解除合同前的工作量是原告方完成的,进一步证实原告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原告方不存在违约。
二、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合同第七条第4款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30万元,钢结构主体完成后付30万元,空载调试前支付20万元,与第三方验收单确认后支付37万元,余款为质保金。
⑴、2009年4月10日签订合同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直到2009年7月中下旬才付清预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钢结构主体完成后未依约定付款,空试前未依约定付款,与第三方确认后未依约定付款。
⑵、被告提供的XX有限公司的证明,明确认可答辩人在2010年1月中旬已经完成了工作成果,而且试生产正常,依约定被告此时应当付清所有进度款项。但被告仍拒不支付款项,已经严重违约。
⑶、原告不但及时完成了合同约定工作量,还按照被告的要求超额完成了工作量,并于2010年1月中旬试生产正常。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第七条第4款的约定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正是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付款,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困扰,导致原告无法向工人发放工资。临近年关,辛苦半年的工人无法拿到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致使原告无力发放工资,工人知晓原告完成工作的艰辛,自发向被告讨要工资,而被告却将工人讨要工资污蔑为闹事。试问,万家团圆的春节即将来临,被告若依约支付款项,工人如愿领到工资,何以不回家过年而呆在远离家乡和亲人的XX工地“闹事”呢?
3、被告违反约定拒不支付合同款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其后,又于2010年2月21日(正月初八)致函原告解除承揽合同。被告擅自单方解除承揽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到第三方安装被告提供的设备及钢结构制作。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主要设备进场严重迟延,钢结构制作所需材料进场严重迟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被告提供的土建基础不具备正常安装条件,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安装。可见,原告在5个月的工期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及增加的工作量,原告并未违约,相反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被告的答辩理由依法不成成立
1、被告拒不认可三方签字确认的磅单,试图否认原告的工作量,试图干扰法庭的思路,但业主方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证明,所有磅单全部属实,且磅单所载工作量已经全部完成。
2、被告方污蔑原告方工人正常所要工资为“闹事”,又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表示怀疑,要和派出所进行核实。但被告方至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证明,而是试图拖延时间,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3、被告方拒不承认是原告方完成的工作量,被告方代理人XX在2010年9月29日开庭时陈述该工程是由被告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并已于2010年4月验收合格;被告方代理人XXX在2011年4月1日开庭时陈述该工程是被告委托第三方做,但第三方没有去做;明显的前后矛盾,试图混淆视听,干扰法庭的正常审理,被告方的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4、被告方一方面否认原告方完成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又无法提供第三方完工的证明,在法庭责令其对是否完工进行举证后,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总结
原告在5个月的工期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并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并且该工作量已经验收合格,告方不存在违约。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未能将正常安装所需设备及时运抵现场,未能如期供应钢结构制作所需材料,土建基础交付严重迟延,施工中增加工作量,在验收合格后拒不支付进度款,其后单方擅自解除合同,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为彰显法律的尊严,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了保护善良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XX年X月X日
相关阅读: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你对委托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6.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你对委托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受托人义务
包括: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人报酬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合同法》[2]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看过“委托个人炒股并承诺只赚不亏的合同是否有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期货合同简称期货,是指必须通过商品交易所进行买卖的契约,契约规定买卖双方将按特定的价格,于未来的某一特定的时间,对数量标准化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交货和付款。那么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是怎样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期货合同标准化的本质,带给期货合同一个普遍性的特点。期货合同的转让被设计成仅用手势便可达成的地步,不必象其他物权证书和金融证券那样,需经合法背书才能实现转让。对于象远期交货合同那样的契约,由于规格、条款内容各一,若想在实物交割前转手,在操作上有很大的困难。
这样的结果极大地简化了期货合同交易的过程,使期货合同可以便捷地、迅速地、多次辖至是连续地买交而没有任何结算上的不便;同时,也让那些希望通过期货交易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人,得以顺利实现他们的目的。
期货合同标准化的本质,也带给期货合同一个大众化的持点。一个远期合同交易的谈判、条款的商定,都是由买卖双方的专家出面切磋的,决非一般人士甚至“外行”所能对付得了的。所以,期货交易不象其它种类的交易那样难以参与。
期货合同已经把几乎所有棘手的、技术上的问题解决了,留结交易人的唯一的—个问题就是:价钱几何?所以我们说,只要你对期货交易有一个起码的了解,对期货价格的走势有理智的分析头脑,具备—定的承担风险的经济实力和当机立断的性格品质;不管你是否是某一具体商品的生产或经营者,你都可以从容地走向期货市场博得你应该获得的风险收益。
期贷合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期货合同存在的目的,或者说主要作用并不是约束合同的持有者去履行实际交割的责任,而主要是充当期贷交易的载体。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裁体,期货交易这样的买空卖空操作,在实际亡将难以实施。有了这个载体,交易各方就可以自由地表达他们对价格形势和价格走向的看法,并通过他们对看法的实践、来实现他们的交易目的。
看过“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你对委托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看过“什么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责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委托拍卖合同是指委托人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与拍卖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你对委托拍卖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委托拍卖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拍卖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而提起的拍卖。在法定拍卖中,除按照一般拍卖惯例操作外,还必须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法规相适应。
1.法定拍卖可分为公物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类。
2.法定委托拍卖程序。这一类标的在拍卖委托过程中均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委托程序固定,洽谈余地较小,从一定意义上讲,拍卖人所具有的协助服务的职能显得十分重要。法定拍卖的程序主要有委托拍卖函、拍卖人接受委托、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等三个步骤。
(1)委托拍卖函。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向拍卖人发出的委托拍卖要约,执法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质上也是一种委托拍卖的要约。在发出委托拍卖函件时,另附保留价协议书、抵押财产清单、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双方同意委托拍卖的证明文件等。
(2)拍卖人接受委托。一般情况下,法定拍卖委托中,拍卖人选择余地较小。但是,如果有的委托其要求或保留价与拍卖人掌握和实际能达到的目标相差太远,拍卖人也有权拒绝委托。勉强接受,可能出现既不能拍卖成交又耽误时间,拍卖人无劳而返的现象。
(3)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现实中,我国人民法院在实施司法强制拍卖委托时一般在法院人围在册拍卖企业中寻找拍卖人并与之办理委托拍卖事宜。
看过“委托拍卖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委托拍卖合同吗?《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委托拍卖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任意拍卖的委托方式。这是一种委托人依据自己的意愿提起的拍卖,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不属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由财产的所有权人和有处分权的委托人任意委托拍卖。这种委托拍卖程序简单,委托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若有意向通过拍卖的形式处置财产或财产权利,通过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的方式,确立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拍卖委托即告成立。
2.任意委托拍卖的程序。任意委托拍卖的程序,一般包括委托人的拍卖意向、寻找拍卖人、当事人双方洽谈、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等四个步骤。
(1)委托人拍卖意向。即委托人在选择物品交易方式时,有意向通过拍卖实现交易,而委托人以潜在的形式存在。因此拍卖人应主动出击、掌握信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以寻找更多的拍卖委托。
(2)寻找拍卖人。当有了委托拍卖的意向后,委托人要考察拍卖企业成立的背景、运作的规范性、信誉度、公司实力、运作能力及拍卖企业法人代表的人格等因素。这是委托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确保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高质量成交、减少委托风险的重要环节。
(3)当事人双方洽谈。即委托人和拍卖人就委托拍卖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甚至运作方式等进行商谈,达到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协议,否则洽谈终止。谈判是一门艺术,拍卖人应审时度势,正确把握时机,既不可为了争取委托而盲目接受委托,又不能因为有风险存在而将人拒之门外,以致丧失商机。
(4)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双方围绕委托拍卖事项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进入拍卖程序。
看过“委托拍卖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