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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海豹产品进口,那么,中国为什么要禁止海豹产品进口?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中国为什么要禁止海豹产品进口吧!
“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出自《孟子》《梁惠王章句上》),2500年前我们的祖先已具备了对动物的慈悲之心和好生之德,历朝历代统治者多数都规定春季繁育季节不得捕猎动物,不得猎食幼畜,并且还禁止食用某些种类的动物。
以上种种足以说明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善良、自古就有好生之德、从不滥杀动物!崇尚行善、积德,为自己、为家人积福积寿!
另外,我们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历史的礼仪之邦,文化底蕴深厚,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儒家思想的精髓就是“仁政”、“仁心”!并且我们是一个道教、佛教并存的国度,这些教派无一不是戒杀生,劝人护生行善!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有动保法,35个国家禁止了商业性海豹贸易。如果中国取缔海豹贸易进口不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公平公正贸易原则,因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任何一个产品不能违反进口国的文明和社会道德,如果违反,进口国有权利将该产品作为非人道产品抵制出去!
加拿大欲将这一血腥无德的产业及产品倾销到中国来,这是对中国最大的蔑视和侮辱,如果允许加拿大把残忍的海豹产品卖到中国市场,将会极大的破坏我们国家动物保护进程,会成为我们的耻辱,我们国家的尊严何在?
另外,如果中国进口加拿大海豹产品,无疑会鼓励国内的非法分子去盗猎国内的海豹保护物种斑海豹。何况海豹产品取材的是三周到三个月的幼海豹,血腥杀戮也会破坏社会文明,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必须将加拿大海豹产品抵制在国门之外!
最重要的是海豹产品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是必需品,更不是不可替代品,我们有可供选择的类似产品何止千万,为什么要冒天下之大不韪支持加拿大的血腥残暴海豹产业?
综上所述
中国必须禁止海豹产品进口,这是中国应该有的国际形象,也是用实际行动诏示天下我们不支持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不齿的血腥产业!贸易应该是互惠互利、共同维护世界上一切美好的事物!我们拒绝加拿大的海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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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那么你知道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与一般的交易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招标是由参加投标的企业按照招标人所提出的条件,一次性递价成交的贸易方式,双方无须进行反复磋商。
(2)招标是一种竞卖的贸易方式。
(3)招标是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进行的,并事先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条件,因此,投标必须根据其规定的条件进行,如不符合其条件,则难以中标。
看过“什么是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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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商业诋毁行为有多少了解?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诋毁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例如,在前些年的“郑州商战”中,某国有大型商场不断向郑州及外地新闻单位和名优产品厂家写信,声称郑州某商业单位如何如何不讲商业道德,希望这些单位或厂家不要再与该商业单位发生业务往来。这种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行为。
又如,某日用化学品厂在电视台发布一则广告,用对比的手法宣称:用其他各种洗衣粉或洗涤剂30分钟也洗不掉的污斑,用了该厂生产的洗洁剂仅5分钟就洗干净了。而事实并非如此。这属于片面夸大并歪曲事实的比较性广告,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他人的洗涤产品商誉的侵害。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例如,在房地产经营业务中,购房者在购房时,大都到各处询价比较,当一个购买者到甲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探知房子每平方米售价后,又来到乙房地产公司探询,乙公司的售房员得知此情况后,竟对该顾客谎称,甲公司的房子质量差,而且信誉不好,如果购买甲公司的房子肯定会有风险。类似这种为了竞争目的,编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例如,1992年某省洗涤剂厂在其所出售的洗衣粉产品包装说明上写道:“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磷、含铝,会诱发人体患老年痴呆症、组织学骨软化、非缺铁性贫血和助长肺病的发生等多种疾病”,并告诫人们以后再不要去买洗衣粉、洗洁净、洗头膏、香皂、肥皂等洗涤用品,还声称其生产的无磷、无毒洗衣粉无上述缺点,可放心使用。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看过“禁止商业诋毁行为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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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股权众筹平台吗?在传统投资行业,投资者在新股 IPO(上市)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的一个补充。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法律知识。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
看过“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条件和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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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或者伴侣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你对结婚有多少了解?结婚的条件又是什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结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上对结婚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四、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五、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看过“结婚条件与禁止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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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那么你对竞业禁止协议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竞业禁止协议书的法律相关知识。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¼、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¼、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¼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5、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 元。补偿费从 年 月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 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6、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7、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3倍。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2、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一方或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其他
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产品材料构成、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¼、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及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员工)(签字):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签署人签字: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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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禁止反悔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其含义是,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美国,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要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限缩必须是以书面方式进行的,并记录在官方的专利审查档案中。因此禁止反悔原则在美国又称审查档案禁反言(file wrapper estoppel)。此外,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解释的著名判例Festo Corporation v 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该原则又被称为Festo estoppel。
在司法实践中,禁止反悔原则和 捐献原则一样,一般是作为对 等同原则的限制性规则来适用的。该原则禁止专利权人(或其他有权主张专利权者)对通过审查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而放弃的内容适用等同原则。其宗旨在于防止专利权人采取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审查过程中为了容易地获得专利权而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各种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或者强调某个技术特征的重要性,在授权之后的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取消这些限缩或者声称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以图应用等同原则来覆盖被控侵权物。
在中国,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了规定: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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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又称“同行竞业条款”或“竞业条款”,为雇主与受雇的员工之间所订的一种劳动契约;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信息的协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甲方:
乙方:
除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条款之外,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有关保密和竞业禁止的若干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保密义务
1.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以及解除/终止日后的竞业禁止期内,均不得为其个人利益使用或者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始终尽全力防止保密信息被披露。
1.2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及终止日(定义见下文)后的一年内,任何由员工独自或者与他人一起创作或者开发的创意、作品、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著作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所有权(“知识产权”),只要这些知识产权与员工在公司的职责或公司指派给其的任务有关,或者是利用公司的资金、资料、技术秘密和技术条件创作或开发而成,则该等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另外,本条的规定对员工的继承人和受让人有约束力。“终止日”是指本合同因期满未续约而终止之日,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或解除之日。
1.3 保密内容,但不限于
1.3.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基本信息、客户调查报告、客户贷款信息、成交或商谈的保费价格;
1.3.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份构成和投资情况、公司近远期发展战略、经营方针、重要决议、投资方案、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广告策略、与公司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和计划、经营管理策略;
1.3.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
1.3.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研究设计开发记录、业务操作流程、操作手册、担保费率计算说明、技术方案、技术数据、技术文档、科研成果、相关函电等。
1.4 保密范围
1.4.1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操作的;
1.4.2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1.4.3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1.4.4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1.5 乙方同意保持所有甲方所了解到或可能了解到的第三方的保密信息或技术秘密处于最严格的保密状态,除非为履行乙方为甲方所进行的工作任务且符合甲方与该第三方的协议外,不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披露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或技术秘密。
第二条:竞业禁止
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不得参与其他组织对甲方的商业竞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甲方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2.2 乙方与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无论因何原因),在解除/终止日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果乙方意图被一家在中国从事租赁业务或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或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机构聘用,或直接或间接进行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则其须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2.3 在合同期限内及终止日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员工不得建议,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试图说服或促使公司或其关联方、股东、客户及商业伙伴(例如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银行)的雇员接受其他个人或单位的雇佣,或离开公司或其关联方、股东、客户及商业伙伴。
2.4 甲方将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向员工按月支付下列数额中的较高者作为当月的竞业禁止补偿金:(i)相当于员工月基本工资[25%]的数额;或(ii)法律要求的竞业禁止补偿的最低数额,除非甲方在竞业禁止期限届满之前不再要求员工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 在合同期限内及终止日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可要求其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RMB 元。若违约责任发生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可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提前通知。
3.2 乙方承认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可能会给在甲方造成无法挽回且不能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如乙方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合同,甲方除其它救济之外还有权申请禁制令或类似强制措施,且乙方在此放弃任何关于甲方存在其它救济方式的抗辩或任何其他可能阻止甲方申请实际履行或任何其他救济方式的抗辩。乙方承认除适用法律为乙方的任何限制之外,其还应遵守本合同项下对乙方的任何限制。
3.3 本协议与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存在直接冲突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条:其他
4.1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2 甲方拥有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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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活动。对于律师会见嫌疑时,不能违反一些禁止性的规定。一起来学习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的禁止性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会见是律师的特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机会。对于律师而言,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将案件交由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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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辞退,又称为无过失性辞退,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过失,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事先通知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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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闹的相关法律知识。
防止和解决医患纠纷,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治。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及信息沟通工作,医疗机构发生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伤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综治组织,并在12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一些医疗机构的行医行为还有待规范,特别是医疗纠纷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公信力有待提高。专家建议,探索建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相结合的鉴定程序,统一机构、统一人员,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更加公正的评判平台。
王东认为,可以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在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时,随机抽取并兼顾回避制度。在具体操作方法上,采取合议形式,一并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鉴定,增加医疗纠纷鉴定的公信力。
刘文英等表示,一方面要改进和完善医院自身的治疗环境和水平,另一方面还要引导公众建立科学的医学理念。 “长期以来,公众对医学存在过高的期待,一遇到医患纠纷就情绪激动,一激动就引起对立,一对立就引发冲突。所以,亟待破除对医学的‘妖魔化’和‘神化’。 ”
专家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同时,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快建立多层次的重大疾病保障体系,以解决患者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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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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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这里讲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这里讲的“冒用”,是指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隐瞒真实的生产者,一旦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难以找到最终的责任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冒用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业已建立起来的市场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这既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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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言: 在飞机上使用手机并不会导致事故,飞机上不能使用手机的要求不合理。
真相: 对于“飞机上不能使用手机”这项禁令的合理性,有很多人深表怀疑。在斯蒂芬妮用手机拍到的奋进号穿透云层的照片在网上流传的同时,就有不少人提出疑问,难道美国的飞机上允许使用手机吗?不仅对公众而言,这是民航领域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在航空业内,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至今也没有得出让大家都满意的结论。为什么会有这条禁令呢?谣言粉碎机调查员得从20年前说起。
1991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出台规定,禁止乘客在飞机上使用手机,理由是:1、在飞机上使用手机,会影响手机的地面基站系统。我们知道,当你使用手机时,在不同的区域,会有不同的基站为你服务。当你从一个区域移动到另一个,就需要重新选择基站,并切换到新的基站,这个过程是需要计算的。当你在飞机上使用手机时,由于飞行速度很快,过区切换会非常频繁,会加重基站的工作负担;2、手机发射的无线电波,有可能干扰机载电子系统。
在这项规定出台之后,美国联邦航空局(FAA)也认为手机确实有可能对飞行系统产生实质干扰,并针对所有商业航空公司,推行这项禁令。事实上,在出台这项规定之前,这个问题就早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在1960年代初就有人报告说,有一架飞机因受到收音机干扰,偏离了正常航线。尽管这个说法的猜测色彩很重,但问题事关人命,不能掉以轻心。美国政府立即着手展开调查,由FAA和美国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RTCA)牵头,召集了来自政府、工业界和学术界的各路专家,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研究。
旷日持久的研究
波音公司的专家布鲁斯•唐纳姆,从事飞行器电磁兼容性研究已经长达10年。据他回忆,波音确实收到过几例这样的事故报告,比如说在巡航过程中,自动驾驶系统会偶尔莫名其妙地关闭或偏航。还有一些航空公司报告说,乘客使用手机,对舱压、磁向、导航和地空通信等系统都造成了影响。更吓人的是记录在美国国家航空宇航局(NASA)的“飞行安全报告系统”(这是一个匿名报告航空事故的平台)中的一次事故,一架波音737在一次夜航着陆时,定位器突然发生了大幅度偏转,且没有任何提示。当机长察觉到这个严重事件时,飞机已偏离航线1英里。当时的飞行高度很低,发生这样的事故是非常危险的事。在报告中,这位机长抱怨塔台没有及时提醒他偏离航线,并且非常肯定地说:客舱有手机或类似设备干扰了定位器。后来NASA还专门制作了一份事故集,汇总了该平台上所有可能与手机有关的飞行事故[6]。
唐纳姆对此进行了大量的模拟实验,他号召了一些航空公司,协作进行测试。然而令波音工程师不解的是,无论在真实航班上还是在实验室里进行的大量测试,都没有重现前述报道所提及的可怕情形。
为了更多的数据,这项研究旷日持久已经几十年,而且仍在继续研究中。在此过程中,人们对这个问题,也有了一些更深的认识。1996年,RTCA联合FAA,共同出台了一项关于空中使用移动电子设备的指导性原则[8],指出由于未观察到显著的干扰,所以应该允许乘客使用“某些电子设备”,但为了降低风险,当飞行高度低于10000英尺(约3048米)时,特别是起降过程中,应该要求乘客关闭这些设备。注意这里的“某些电子设备”,并不包括手机——它仍被要求全程禁用。
在积累了一定的实验数据之后,RTCA认为,实际情况中的电磁干扰因素过于复杂,实验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飞机需要通过天线接受来自地面塔台和轨道卫星的信号,进行通信和导航。理论上说,乘客一旦使用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发射的电波就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对这个过程产生干扰。比如这些电波会从玻璃窗和舱门的缝隙逸出,被机载天线接收,从而影响它接收正常的信号,也就是所谓的“前门干扰”。
前门干扰发生的条件是,干扰波与正常载波恰好具有相同的频率。以美国流行的手机为例,手机在使用时,会发射1850Mhz到1910Mhz的工作波,以及一些背景杂波。背景杂波的频率范围可以覆盖地空通信使用的频率范围。当飞机离塔台很远时,塔台的信号很弱,手机产生的杂波就有可能对其产生干扰 。当然,此外也还有其他可能的干扰方式,这里就不一一描述了。
一位麦道MD-88的机长里查德•因斯也许就碰到过这样的情况。他曾报告说,在一次航班中,他耳机里突然出现了很强的噪声。他通过广播要求乘客马上关闭所有电子设备,噪声立即消失了。不过,电子设备干扰机上通讯的因素也只是推测而已。对于电磁现象,想要确凿地证明因果关系非常困难的,因为有太多的因素要考虑,而且还有很多因素是我们不知道的,比如多大强度的干扰才能造成影响,以及是否有外部因素会产生影响,比如闪电或者军事雷达。总之,以上我们说的这些手机对飞机的影响,要么是理论上的,要么是基于推测,实验中没法证明。
“飞行模式”未予单独讨论
2001年,NASA对一架波音747和一架波音737进行了几周的测试。他们在乘客座位上,放置一台超宽频带的无线电发射机。实验结果非常明显,飞机的自动防撞系统当即出错,无视附近的另一架飞机。而且仪表着陆系统在进近过程中,也在水平和垂直方向分别发生了明显的漂移 。虽然如此暴力的实验与日常情况相去甚远,但这至少证明了前面的理论结果是正确的:一旦存在与飞机组件工作频率相同的杂波,就确实会对飞行系统造成干扰。
这各种各样的道理和事实,使FAA和FCC左右为难:一方面,这种干扰确实是有可能发生的,只是个概率问题;但另一方面,这种概率比出门被雷劈还要小,这么多年来一直要求乘客关闭手机,是不是有点小题大作?
2005年,FCC打算放宽这项禁令,在某些特定的限制下,允许乘客在飞机上使用手机。比如与通信设备厂商合作,为手机的发射功率设定一些限制。他们还考虑为飞机开发一种专用的机载通信设备,以满足乘客的通信需求。但这个好心反倒又招来了新的争议,有人认为,此举是强迫用户只许使用机载通信设备,而这显然会给航空公司带来丰厚利润,有违商业公平性。2006年,FAA再次宣布,维持原先的意见,即禁止在飞机上使用手机,由各航空公司自行执行。2007年,FCC也维持原议。IEEE Spectrum杂志(电子电气工程师协会出版的期刊)质疑说,为什么这个问题这么多年没有定论,根本是因为FCC和FAA不肯花钱做实验,总是把决定权推给航空公司。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FAA所有的文档中,均是建议“所有手持移动电话”在飞机离地后应禁止使用,而没有排除“开启飞行模式(或者离线模式)的手持移动电话”,因此,后者也不幸地被列入了禁止范围。各航空公司在执行时,往往会遵照这一规定而禁止所有手机,并且还会强调“包括开启飞行模式的手机”,以避免乘客搞不清楚。谣言粉碎机调查员认为,这一情况可能由多种原因导致,其中显而易见的一点是“飞行模式”是各手机厂商自行开发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
结论: 这场争论持续了半个世纪,目前还是没有一致的结论。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无论说绝对有干扰,还是说绝对没干扰,都是不负责任的。但如果从代价的角度来看,虽然这种干扰的概率很小,可是赌注却太大了。而关闭手机,无论对谁来说,都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措施。所以,在尚无结论的情况下,选择这种保守的做法,是一个明智之举。何况在航空公司有明确规定的同时,大家还是要严格遵守,不要因此惹出别的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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