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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你对竞业限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看过“侵犯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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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个重罪论处。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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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影视作品中,经常会出现商业间谍这一类的角色,他们会盗走某公司商业机密出售给另外的公司,这样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目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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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意思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于强制执行,通常有一些常见的方法和手段。一起学习强制执行的常见方法和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间接执行
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行政强制法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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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海豹产品进口,那么,中国为什么要禁止海豹产品进口?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中国为什么要禁止海豹产品进口吧!
“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出自《孟子》《梁惠王章句上》),2500年前我们的祖先已具备了对动物的慈悲之心和好生之德,历朝历代统治者多数都规定春季繁育季节不得捕猎动物,不得猎食幼畜,并且还禁止食用某些种类的动物。
以上种种足以说明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善良、自古就有好生之德、从不滥杀动物!崇尚行善、积德,为自己、为家人积福积寿!
另外,我们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历史的礼仪之邦,文化底蕴深厚,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儒家思想的精髓就是“仁政”、“仁心”!并且我们是一个道教、佛教并存的国度,这些教派无一不是戒杀生,劝人护生行善!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有动保法,35个国家禁止了商业性海豹贸易。如果中国取缔海豹贸易进口不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公平公正贸易原则,因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任何一个产品不能违反进口国的文明和社会道德,如果违反,进口国有权利将该产品作为非人道产品抵制出去!
加拿大欲将这一血腥无德的产业及产品倾销到中国来,这是对中国最大的蔑视和侮辱,如果允许加拿大把残忍的海豹产品卖到中国市场,将会极大的破坏我们国家动物保护进程,会成为我们的耻辱,我们国家的尊严何在?
另外,如果中国进口加拿大海豹产品,无疑会鼓励国内的非法分子去盗猎国内的海豹保护物种斑海豹。何况海豹产品取材的是三周到三个月的幼海豹,血腥杀戮也会破坏社会文明,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必须将加拿大海豹产品抵制在国门之外!
最重要的是海豹产品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是必需品,更不是不可替代品,我们有可供选择的类似产品何止千万,为什么要冒天下之大不韪支持加拿大的血腥残暴海豹产业?
综上所述
中国必须禁止海豹产品进口,这是中国应该有的国际形象,也是用实际行动诏示天下我们不支持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不齿的血腥产业!贸易应该是互惠互利、共同维护世界上一切美好的事物!我们拒绝加拿大的海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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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那么你对犯罪手段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
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
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看过“犯罪手段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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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那么你知道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与一般的交易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招标是由参加投标的企业按照招标人所提出的条件,一次性递价成交的贸易方式,双方无须进行反复磋商。
(2)招标是一种竞卖的贸易方式。
(3)招标是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进行的,并事先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条件,因此,投标必须根据其规定的条件进行,如不符合其条件,则难以中标。
看过“什么是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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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提交了投保单、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投保人将收到保险公司正式签发的保险单。在签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仔细审核保险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单材料。一般保险产品的保单材料都包含有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副本)、送达回执、客户服务指南、首期保险费发票等。长期保险产品的保单材料还有现金价值表,提供减额交清功能的产品还有减额交清保额表。应逐条核对保险单及首期保险费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如有错误,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予以更正。
2、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有关说明。收到保险单后,应注意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期间、每年的交费时间,并认真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表以及退保约定等内容。
3、妥善保管整套保单材料。保险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单材料丢失,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
看过“保险公司的类别与盈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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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商业诋毁行为有多少了解?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诋毁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例如,在前些年的“郑州商战”中,某国有大型商场不断向郑州及外地新闻单位和名优产品厂家写信,声称郑州某商业单位如何如何不讲商业道德,希望这些单位或厂家不要再与该商业单位发生业务往来。这种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行为。
又如,某日用化学品厂在电视台发布一则广告,用对比的手法宣称:用其他各种洗衣粉或洗涤剂30分钟也洗不掉的污斑,用了该厂生产的洗洁剂仅5分钟就洗干净了。而事实并非如此。这属于片面夸大并歪曲事实的比较性广告,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他人的洗涤产品商誉的侵害。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例如,在房地产经营业务中,购房者在购房时,大都到各处询价比较,当一个购买者到甲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探知房子每平方米售价后,又来到乙房地产公司探询,乙公司的售房员得知此情况后,竟对该顾客谎称,甲公司的房子质量差,而且信誉不好,如果购买甲公司的房子肯定会有风险。类似这种为了竞争目的,编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例如,1992年某省洗涤剂厂在其所出售的洗衣粉产品包装说明上写道:“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磷、含铝,会诱发人体患老年痴呆症、组织学骨软化、非缺铁性贫血和助长肺病的发生等多种疾病”,并告诫人们以后再不要去买洗衣粉、洗洁净、洗头膏、香皂、肥皂等洗涤用品,还声称其生产的无磷、无毒洗衣粉无上述缺点,可放心使用。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看过“禁止商业诋毁行为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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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你对商业秘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第一
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
第二
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
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最后
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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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你对商业秘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看过“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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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商业秘密吗?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看过“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泄密有什么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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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姓名权吗?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姓名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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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简称“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这一名词经常可以听到,不过大多数人们都不太了解有哪些情形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
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决、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列,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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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你对商业秘密保护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 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
看过“关于企业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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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你对商业秘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我们主要讲一下技术秘密的归属问题,因为经营秘密的归属问题通常是容易确定的,而技术秘密的归属确定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主要讲雇佣关系、委托开发关系和合作开发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
1.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2.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往往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
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3.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看过“商业秘密泄露的保护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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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那么你对名誉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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