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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权人是指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你对票据债权人和付款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债权人和付款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看过“票据债权人和付款人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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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利率维稳,票友的机会来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票据贴现利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5年央行进行了5次降息、5次降准,是降息降准比较频繁的一年。受央行利率调整的影响,2015年票据市场的利率走势整体呈现出表面波澜不惊但暗流涌动的特点,票据利率在年初受到宏观货币政策的影响,在降息、降准等政策实施后呈现较为明显的下台阶的过程。那么,2016年票据转贴现利率将走势如何呢?在此背景下,票据联盟出刊《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专题研究2016年第2期——2015年票据市场运行分析总结报告》,以下是节选内容:
(一)2015年直贴票据利率走势分析
2015年票据直贴利率波动较大。一季度票据直贴利率高位震动,月利率维持在4.3‰左右;在经历了2013年两次“钱荒”后,似乎“钱荒”亦将成为经济新常态趋势下的表现之一;上半年央行公开市场净投放累计9730亿元,其中1月份公开市场净投放3350亿元,包含1550亿元的公开市场操作和1800亿元的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2月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累计投放3980亿元流动性;3月份公开市场净投放2400亿元。
二季度开始,央行通过降准降息来向市场投放流动性;自2015年2月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2015年4月20日起下调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据金融机构预测,此轮降准预计释放1.5万亿流动性。货币市场宽松,直贴利率下滑趋势明显。
三季度票据直贴利率横向盘整。8月份降息,9月份降准,对票据直贴利率均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前期已多次降准降息,影响效果已越来越小。三季度票据市场比较平静,6月下旬至7月底,央行已通过多种方式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总计达2-3万亿元,包括降息降准、政策性银行注资、对证金公司流动性支持、公开市场净投放等等。而三季度货币政策整体宽松立场没有明显改变。票据市场利率经过几个月的磨合,基本到达一个相对科学、波动区间及波幅适度的水平,所以三季度利率走势平稳。
四季度票据直贴利率呈下滑趋势,年尾有拉高势头。10月份票据市场走势呈波次下行,月初利率第一波下行约10BP,主要是各家银行急需补充到期资产,或为2016年储备部分优质高息资产。月底利率第二波下行约20BP,主要原因是央行同时降息降准,在市场释放流动性约7000亿的推动下,票据市场利率下降幅度与央行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幅度基本一致。11月份票据市场在几家资金大行的强力拉动下,利率再次下行约30BP,创2010年来价格新低,尤其在11月下旬,出现了6个月和1年期票据价格与资金价格倒挂约20BP的少见现象,但市场仍然乐此不彼。
(二)2015年转贴现利率走势分析
2015年一季度,银行间市场资金面相对紧张,但央行通过各类公开市场操作向市场补充流动性,从而使得一季度资金市场供应相对稳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票据转贴现利率。自2月5日开始人民银行下调各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之后,加上市场对后市人民银行加大资金市场流动性预期向好,票据转贴现利率下滑预期强烈。
二季度票据转贴现利率直线下滑。随着4月下旬,人民银行继续宽松性货币政策,票据转贴现利率从年初的4.4‰一路下跌至6月初的2.6‰;但受国内A股市场大幅下跌和美元加息预期的升温,票据市场有短期较大波动,随后又回到3‰左右的平稳状态;5、6月份票据转贴利率震动幅度加大,主要是由于资金成本和央行年内第二次降息等因素的影响。
三季度票据转贴现利率走势平稳。7、8、9月份票据转贴利率走势平稳,虽然中国央行宣布降息降准,票据市场交易仍波澜不惊,成交价格维持小幅波动局面。
四季度票据转贴现利率小幅下滑,年末回升。10、11月份票据转贴利率下滑,但下滑速度小于3、4月份;12月份票据转贴利率呈上升趋势,主要由于年末资金面紧张的刺激。
(三)2016年票据贴现利率走势预判
预计,2016年票据价格低位波动。目前的票据市场价格已经是近6年来的低点,如果与2009年的最低点相比当然还有下降的空间。经过2015年下半的磨合,票据资产价格在银行各类资产中已属偏低的价位,以致出现货币市场同期限资金价格高于票据价格20-40BP的不正常现象,其核心原因是票据市场参与机构对未来价格走低的预期和票据资产便于错配操作所致。
从票据市场和货币市场价格运行基本规律来看,票据价格高于货币市场是绝对不会持续很长时间的,下一步可能的走势,一是票据价格基本稳定而资金价格快速下行,二是票据价格与资金价格同时下行但资金价格下降快于票据价格,总体来看,票据市场利率上半年继续下行是大概率事件。
政策因素方面,2016年可能有1-2次降息及若干次的降准动作,每一次的动作都有可能带动票据市场价格小台阶下行,而大幅度快速下行的可能性较小。
资产需求方面,随着各家商业银行对票据资产需求的增加,加上央行票据交易所的筹建,票据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也会带动票据市场利率及利润空间的下降。
利率走廊制约,下一步央行可能会取消存贷款基准利率,利用利率走廊来引导货币市场价格,进而影响存贷款市场价格,这样将助于防范市场利率的大幅波动,票据资产在规模溢价淡化的背景下,低位徘徊的可能性较大,同时由于货币市场期限价差的缩小,票据业务错配的空间继续收窄,经营创利面临更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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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务票据管理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核心内容,关系着一个企业的发展的,那么你对财务票据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财务票据的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什么是发票?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2、发票有何作用?
发票是记录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商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证明,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正确使用发票对于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维权的依据
正规发票就起着凭证的作用。一般来说,发票作为物权凭证的用处并不为大家所考虑,不过一但出现了机器丢失,进行实物招领时,发票就成了产品购买的依据,起着物权凭证的作用。如果没有发票那么你可能很难证明机器是自己购买的,如果遇到被盗窃想赎回的时候,可能比较困难。
(2)保修
国家三包是:7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保退,15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保换,厂家规定的年限保修的。但是请记住,这个三包是以你发票之日算起,如果你没有发票,则是以出厂日期算起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机器购买之日算起10天坏了,但是你又没有发票,那么不好意思,经销商完全可以拒绝给你换货,而是维修。
(3)单位报销凭据
凡是单位或个人购买3C产品后需报销时,都应向商家索要正规购货发票,作为报销记账的凭据,如不索要正规发票,日后审计部门对该账目进行审计时,发现此款是假发票或收据并不是国家规定的正式购机发票时,就会以违反财经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4)补偿
某件商品因为质量问题需要召回,或者给消费者补偿时,这时候则需要消费者必须提供购机发票,否则不予受理。这个在汽车上面比较多,但是部分数码产品也有可能,例如之前的索尼相机等。
3、发票有哪些种类?
按管辖范围可分为国税发票和地税发票;按印制过程可分为统印发票和自印发票;按填写方式可分为定额发票、手写、机打、税控发票;按使用特定可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业发票
4、发票的基本联次是什么?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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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国际贸易有多少了解?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同时还有北京“国贸商城”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的意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货物贸易属商品交换范围,与国内贸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由于它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进行的,所以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货物贸易要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政策措施、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以及语言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带来的差异,所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2、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较大,运输距离较远,履行时间较长,因此交易双方承担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要大。
3、国际货物贸易容易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变动、双边关系及国际局势变化等条件的影响。
4、国际货物贸易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过程较国内贸易要复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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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你对票据权利时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1、基本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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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票据权利有多少了解?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1、票据伪造。
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
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
指依《票据法》有更改权限的之人,以法定方式对票据上的可更改记载事项加以更改。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之前进行,交付之后进行更改的,须征得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更改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更改前的签章人依更改前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
4、票据涂销。指有涂销权之人故意将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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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你对票据贴现与发放贷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贴现与发放贷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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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你对票据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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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票据抗辩吗?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抗辩的相关法律知识。
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制度相比,票据抗辩虽然与之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在一般民法领域中,发生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移转于新的债权人,即债务人能对让与人进行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债权流转次数越多,累积的抗辩事由越多,债务人的抗辩权就越大。
例如,甲欠乙货款,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则丁就可能面对甲原来针对乙、丙的一切抗辩,诸如: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未按期收到货物、时效已过等等。而在票据法领域,由于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票据的流通,票据债务人享有较少的抗辩权。如果票据债务人享有太多的抗辩权,则会影响票据的信用,从而阻碍票据的流通。
(2)票据保证抗辩与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是有区别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设立有保证
人的先诉抗辩权,而票据保证抗辩中则没有;民法上的保证抗辩一般允许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得以行使的抗辩,票据保证抗辩则一般不允许。
(3)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某一无效的票据行为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但在民法的一般理论中,民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均自始无效。
看过“票据抗辩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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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票据是很重要的凭证,一旦丢失后果很严重。以下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票据丢失补救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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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广义上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那么关于票据营业的体系你有什么了解与建议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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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那么你听说过票据权利瑕疵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权利瑕疵的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1、基本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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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你对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债权, 票据时效也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相比较而言, 其特征如下:
均为短期时效
各国票据法对时效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归入两类,均一主义和差等主义。均一主义不分债务人的种类,无论是主债务人还是 次债务人,均适用同一时效,例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商法的规定。第二类是差等主义,即对票据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适用长短不一的时效。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及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例,我国票据法的时效制度也可以归入差等主义之列。
具有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一方面表现在票据时效独立于基础关系债权时效,另一方面 对不同的追索权人,其权利时效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
(1) 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产生于票据的制作与交付,但在票据制作与交付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已经存在,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以及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关系在这些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通过这些关系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这些关系也因其为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而称为基础关系,基础关系内容多为民法上的权利义务。
虽然票据关系依赖基础关系而产生,但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这是一般原理。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成为独立于基础关系上的债权,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票据的无因关系上的时效,与原因关系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互无关联。
(2)不同的追索权利人其票据时效是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的。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当某一个追索权利人由于超过时效丧失追索权时, 该追索权利人的所有前手并不必然超过时效而丧失追索权, 这些前手在履行了对后手的付款义务后,仍然有权在自己的追索时效期间内行使追索权。各追索权人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时效期间也不承继前手连续计算, 而是独立起算。
看过“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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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你对债权人会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目的,以方便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必要。
基于此,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和会议主席(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外的债权人会议是否由会议主席召集,稍显模糊,《破产法意见》第25条用词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依据或基于法律规定、或基于法院和会议主席的职权、抑或基于清算组或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的要求。
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具体期日由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确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应清算组要求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天报告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可以看出,中国立法将会议的召集权人限定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对第一次会议的召集时间、召集方法和通知事项都作出了规定。
关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最低人数,有些国家的立法做了规定,如 英国破产法要求债 权人人数在3人以上时,3人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债权人为2人时,2人均须出席。加拿大破产法作了类似的规定。中国立法并未明确。
但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以人数和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多数可决来解释,应以两人以上为已足。基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系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故其不出席会议时,不得强制其参加,并不得视其为放弃债权,也不得因其未出席会议而做出损害其利益的决议。
看过“债权人会议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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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 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你对债权人会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就各国立法体例来看,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1)既规定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又设立类似债权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德、日、英、美等国采此体例。
(2)不认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 意大利采此体例。
(3)不设立由债权人组成的任何机构,而是从 律师、 会计师、 审计师等社会专业性组织中选定所谓的债权人代表,由其代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
如 法国1995年新破产法的一大变化就是放弃传统的债权人会议这一组织机构,采用债权人代表的立法方式。按照传统的法国法,破产宣告前的债权人集合在一个强制的、自动的组合内,该组合担任保护他们利益的任务。
1995年后,改采债权人代表制度。而债权人代表则是从每一个上诉管辖区内的受托清理人名单中选任的。只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并不设立诸如债权人委员会或者破产检查人的常设组织。中国即采此体例。
看过“公司破产债权人会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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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目的,以方便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必要。
基于此,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和会议主席(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外的债权人会议是否由会议主席召集,稍显模糊,《破产法意见》第25条用词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依据或基于法律规定、或基于法院和会议主席的职权、抑或基于清算组或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的要求。
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具体期日由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确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应清算组要求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天报告人民法院。
召集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可以看出,中国立法将会议的召集权人限定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对第一次会议的召集时间、召集方法和通知事项都作出了规定。
关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最低人数,有些国家的立法做了规定,如 英国破产法要求债 权人人数在3人以上时,3人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债权人为2人时,2人均须出席。加拿大破产法作了类似的规定。中国立法并未明确。
但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以人数和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多数可决来解释,应以两人以上为已足。基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系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故其不出席会议时,不得强制其参加,并不得视其为放弃债权,也不得因其未出席会议而做出损害其利益的决议。
看过“债权人会议权力萎缩是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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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你对票据权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途径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提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③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①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②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期间及效力
(A)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B)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④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B)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C)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或“送达”)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看过“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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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成为票据能力·票据能力因自然人和法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票据能力是指当事人的票据权力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的总称。你对票据能力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能力的相关法律知识。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看过“关于票据能力有无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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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债权人会议吗?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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