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盗窃和诈骗量刑相关的共88个结果: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累计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
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
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案。主要有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保险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2)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所谓编造虚假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用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所骗得的保险金归单位所有,累计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至于单位具体的骗保方式,与个人骗保的五种方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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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是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诈骗与盗窃的相关法律知识。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种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
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现在有些同学出去做兼职、家教等,就可能会遇上这种情况。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多以社会上的“能人、名流”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商人、气功大师等,抬高自己身价,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
此类骗子极为狡猾,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以曾许诺的利益予以兑现,让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后,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让你在绝对信任和不知不觉中蒙受重大的损失,此类诈骗计划周密、发现不易,危害性较大。
5、以遇到某种祸害急需别人帮助进行诈骗,从目前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事实上,这种诈骗手段大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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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盗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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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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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盗窃罪的直接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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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拐卖儿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客体要件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
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
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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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多少钱才会入罪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窃罪恶相关法律知识。
北京市盗窃罪立案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60000元以上。
山西盗窃罪立案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50000元以上。
安徽盗窃罪立案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5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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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量刑相关意见,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量刑对于实现刑罚报应的意义
刑罚报应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及情节根据,对犯罪行为作出恰当的法律评价,从而使裁量的刑罚成为一种公正的刑罚。量刑以刑罚正义为指导,它对于实现刑罚报应具有重大意义。
量刑对于实现刑罚预防的意义
刑罚预防体现了刑罚的有效性,量刑应当以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为参考,对犯罪人作出恰当的法律评价,从而使裁量的刑罚成为一种有效的刑罚。量刑以刑罚效益为指导,它对于实现刑罚预防具有重大意义。
量刑对于报应与预防的双重意义
刑罚目的的二元论决定了在量刑活动中,报应与预防应当兼顾。只有这样,才能把刑罚报应与刑罚预防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刑罚正义与刑罚效益兼而得之。在量刑活动中,只求正义不求效益,或者只求效益不求正义都是片面而不可取的,量刑应当实现刑罚报应与刑罚预防的双重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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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商业诈骗罪的量刑,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标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商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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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私有制出现以后,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是 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因此,私有制和私有观点是产生犯罪的总根源。你对刑事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
建国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活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低发案阶段,从建国初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16万至50多万起;
第二个阶段是刑事犯罪的快速增长阶段,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每年全国刑事立案 从50多万起快速增长到300多万起;
第三个阶段是高发案阶段,从2000年以来,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400多万起以上。
中国刑事犯罪活动发展的三个阶段,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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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为高发的电信诈骗,就是街头诈骗案件了,这些案件的产生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而且有悖于社会和谐进程。那么,街头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应对街头诈骗案件?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街头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吧!
街头诈骗听起来神秘多变,但并非不可预防。可从以下方面打击骗子的诈骗犯罪行为:
1、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向人民群众讲解骗术的形式和手法,尤其是对最易受骗的妇女老人,更要认真细致。在一些公共场所做防骗宣传栏,通过各种渠道揭示骗术本质。通过媒体播放预警提示尽量做到广泛教育,逐渐形成全民打击街头诈骗犯罪的氛围和意识,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痛恨街头诈骗犯罪的氛围,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街头骗术的欺骗性、危害性,增强抵制上当受骗的自觉性。
2、加强警力布置,进行街面预防。街头诈骗90%发生在公共场所、偏僻路段。公安机关可将警力重点布置安排在街头、公园、偏僻路段等场所,针对当地街头诈骗活动的特点和范围,成立打击街头诈骗犯罪的专业队,坚持公开巡查与秘密侦查相结合。一方面震慑诈骗犯罪,一方面抓获现行。尽量达到提前控制,使不法分子不敢轻易作案,降低了发案率,也避免了案发后的被动局面。
3、加大依法从快惩处。街头诈骗犯罪活动在近几年十分猖獗,给人民群众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相关单位应对街头诈骗的犯罪分子积极侦查,依法从快惩处,使犯罪分子感到法律的威严,感到行骗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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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稳定器的同时,围绕金融活动的各种经济犯罪也在不断增加,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那么,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吧!
1、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转换金融机构职能。我国一度出现的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市场失范、金融犯罪活动激增,其深层原因在于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体制陈旧。因此,在人民银行职能分离后,要充分发挥银监会的职能,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其次,加强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造,实现商业银行的灵活经营、规范运作;再次,优化金融结构,促进金融业的有序、公平竞争。
2、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依法规范金融市场。一方面要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加大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使金融市场活动法律化。
3、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之初所出现的紊乱和无序,金融犯罪的高发律,正是在人们模糊、脆弱,甚至错误的金融意识的诱导和推动下发生的。因此,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识刻不容缓,积极正确地引导人们参与金融市场,以市场来教育人们促使人们形成健全的投资意识、风险意识和其他金融意识。
4、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制约、防范机制。这种机制可以通过健全金融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审计、监察、纪检等专门的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加强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防范意识;改革用人制度、严把进人关等途径形成。
5、识别犯罪手段,加强技术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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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通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金融诈骗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那么,金融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金融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吧!
为了打击金融诈骗,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国际刑警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反伪币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来抓。在我国,为了保证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障金融活动和信用安全,防治金融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手段。
由于金融诈骗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所以对金融诈骗的预防和控制的对策也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多元的对策系统,它包括法律对策,也包括社会预防。
1、法律对策
从法律上来说,要预防和控制金融诈骗,首先要完善金融立法和有关的刑事立法,以震慑和打击金融诈骗分子。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调整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修正。只有健全和完善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按章办事。在刑事立法上,必须加大对金融诈骗在内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有些罪名的设计,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一是修订罪状,将已有罪名的涵盖面拓展,二是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新的金融诈骗犯罪增补罪名。
其次,司法部门要加强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司法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查处,决不能手软。同时,对一些金融机构有案不报、有案不查、以罚代刑、自行消化的行为也要严肃查处。
在加强打击金融诈骗的司法工作方面,最重要的一环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及时调查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赃款,无疑对打击金融诈骗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经侦部门装备和警力都存在问题,办案经费也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在金融诈骗的侦查部门要配足配强侦查人员,有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公安经侦队伍应当建立统一的金融诈骗犯罪情报资料信息网,通过网络来分析罪犯的作案特点、规律、赃款的流向,以便于并案侦查、协作侦查,发挥出整体打击的强大优势。金融系统和经侦部门要经常互通有关金融诈骗犯罪的信息,警方对金融系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方案,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现金融诈骗犯罪的情况线索时,应当及时地报告给公安机关,以便迅速地识别诈骗,破获犯罪,挽回损失。
人民法院对金融诈骗案件的审判,要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同时要加强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使诈骗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
此外,由于金融诈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而且金融诈骗犯罪也是令世界各地金融机构、警察机构感到棘手的国际性问题,所以在法律预防中,强化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的国际合作也是重要的一环。
2、社会预防
对金融诈骗犯罪的社会预防,必须做列以下几点:
第一,加速、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近年来,我国金融诈骗案大量滋生且呈上升趋势,与目前金融体制的不完善是直接相关的。因此,要从根本上预防金融诈骗,减少金融欺诈,就必须不断改革,尽快建立起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体制。
第二,整顿金融市场,规范金融秩序。要消除金融市场混乱,一是要规范集资行为,禁止乱集资。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和地方、全局和局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自觉地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社会集资作为一种直接信用,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二是要规范同业拆借市场,全面清理同业拆借机构。三是要严格结算纪律,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强现金管理,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三,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和健全银行间的垂直管理体制,二是基层银行应从严管理,增强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银行监督保障机制,四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体系,五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制度落实。
第四,建立金融系统防范控制体系。金融系统防范金融诈骗,一是要利用高科技手段,如先进的防伪技术在票据、印章、印油等方面的使用。二是使用高科技手段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全面监视并记录金融机构内部及附近的环境、人员动态,掌握各个网点的安全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完善金融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必要的安全机构,明确安全组织的任务,加强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加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录用,要坚持严格的标准,防止思想品质差、有不良行为习惯甚至有违法犯罪前科的劣迹人员流入金融系统。思想品质较好但法律知识缺乏、业务能力差,难以胜任金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保证这些部门人员的高度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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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你对合同诈骗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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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盗窃罪吗?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占有首先是一个民事法律中的概念。占有就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掌握,是指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
从民法意义上讲,占有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础,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就无法实现。民法中的占有,按其取得方式不同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的形式对物进行掌握和控制。非法占有则是不合法占有或者说通过非法的途径实现占有。非法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无须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对某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
民法中的恶意占有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有近似之处,但也不完全相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
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因此,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是犯罪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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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你对诈骗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诈骗罪的法律相关知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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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你对自首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自首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5) 二者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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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你对网络诈骗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目前的情况看,网购诈骗主要有以下8种方式:
一是谎称其货品为走私物品或海关罚没物品,要求网民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押金、定金;
二是谎称网民下订单时卡单,要求网民重新支付或重新下订单;
三是谎称支付宝系统正在维护,要求网民直接将钱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四是谎称购物网站系统故障,要求网民重新支付;
五是谎称网店正在搞促销、抽奖活动,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等等;
六是网民在网购飞机票时,嫌疑人谎称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要求网民重新支付购票款;
七是谎称需要进行资质验证,要求网民支付验证资质费;
八是谎称店内无货,朋友的店里有货,于是推荐一个看似差不多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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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那么你对量刑标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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