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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并规定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同时规定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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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只要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就应当根据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协议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关于协议管辖选择是否必须是确定的和唯一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新民诉法解释改变了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规定。
因此,管辖协议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只要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
二、关于合同无效时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管辖协议尽管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具有独立性。同时,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要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确定。因此,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
但是,在管辖权案件审理中,对于管辖条款本身的效力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管辖异议期间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法院要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提出签名、盖章等真伪问题申请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当事人在管辖权确定后,再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不予审查。对于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真伪无异议,但提出协议条款的签订人无权签订管辖协议的,因该异议涉及表见代理判断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应在管辖裁定中作出审查判断。
三、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问题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应当从该管辖地点中确定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约定在基层法院管辖,按照级别管辖超出该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由符合级别管辖的该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约定在上级法院,按照级别管辖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应当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下级法院,多个下级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拒绝选择的,由上级法院根据“两便”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四、协议选择仲裁的问题(一)关于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该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受理。但一方已经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可以继续审理。
(二)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由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如果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但当事人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协议有效,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当事人之间就仲裁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一致,则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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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本案系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请求支付赔偿金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
首先,法律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界定。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诉讼的构成包括如下几个要素:
首先,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再次,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然后,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最后,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需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具体体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1和12条。其中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8类案件,即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劳动监察案件、审计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案件。
其次,事实界定: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就补偿问题起诉者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定。
法院需根据法律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首先考察相对人的起诉是否不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围之内,否则将驳回起诉;然后根据相对人的起诉内容将其归入相应的受案范围类型。如不属于,则将驳回起诉。
在本案中,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就意味着如发现上述情形,当事人的起诉将不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就此提出行政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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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P2P网络带宽的相关法律知识。
风险一,资质风险。
平台倒闭
网贷不同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净资本”管理,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都要有自己的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少则几个亿,多则十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且注册资本不是用来经营的,而是一种担保、是一种“门槛”。但由于网贷公司门槛低,政府尚没有出台指导性意见,平台软件几千到几万都可以买到,很多在民间借贷欠款很多的人,买了个平台虚拟借款人、虚拟抵押物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资人投资。高利率一般都是年利息最少为30%,个别平台达到了50%到70%。
风险二,管理风险。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投资个人通过网络平台把资金借给资金需求个人,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比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都要复杂的模式。P2P网贷属于新兴产业,是金融行业的创新模式,其发展历程不过几年,市场并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很多投资人及借款人都没有正确对待这种金融产品,只是冲着高收益而去,而资金需求者则奔着套现而去。作为网贷公司本身,由于开设的初衷只是为了牟利,其组织架构中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贷款风险管理的知识、资质,因此很难把握和处理好平台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产生大量的坏账,最终只能倒闭。
风险三,资金风险。
作为一家P2P网贷平台,投资人的资金流向也是至关重要的,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还可以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平台的老总自己借款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只能落在投资人的头上,这也是成为不少平台能出现跑路的原因。而目前最为安全的做法则是将投资人的资金置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作为平台要严控其动用投资人资金,唯有这样才能给投资人的资金增加保障。
风险四,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的进步,常引发新的、更多形式的安全威胁手段与途径,随着网贷行业的蓬勃发展,各平台多为购买模板,在进行技术改造时不能保证完全成熟和完善,存在安全隐患,而平台老总不重视技术,宁可花费几十万搞营销也不肯重视技术,从而极大地影响计算机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技术漏洞的存在,导致恶意攻击风险不断。如电脑黑客入侵等,攻击平台、修改投资人账户资金、虚拟充值真提现等问题开始逐步显现。特别是由于网贷属于新兴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非常缺乏,黑客大肆攻击、要挟平台事件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平台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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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毒品犯罪的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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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拆迁违约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杨在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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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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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那么,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吧!
(1)全球变暖:全球变暖是指全球气温升高.近100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总得看为上升趋势.进入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1981~199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100年前上升了0.48℃ .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大量使用矿物燃料(如煤、石油等),排放出大量的CO2等多种温室气体.由于这些温室气体对来自太阳辐射的短波具有高度的透过性,而对地球反射出来的长波辐射具有高度的吸收性,也就是常说的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全球变暖的后果,会使全球降水量重新分配,冰川和冻土消融,海平面上升等,既危害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更威胁人类的食物供应和居住环境.
(2)臭氧层破坏:在地球大气层近地面约20~30公里的平流层里存在着一个臭氧层,其中臭氧含量占这一高度气体总量的十万分之一.臭氧含量虽然极微,却具有强烈的吸收紫外线的功能,因此,它能挡住太阳紫外辐射对地球生物的伤害,保护地球上的一切生命.然而人类生产和生活所排放出的一些污染物,如冰箱空调等设备制冷剂的氟氯烃类化合物以及其它用途的氟溴烃类等化合物,它们受到紫外线的照射后可被激化,形成活性很强的原子与臭氧层的臭氧(O3)作用,使其变成氧分子(O2),这种作用连锁般地发生,臭氧迅速耗减,使臭氧层遭到破坏.南极的臭氧层空洞,就是臭氧层破坏的一个最显著的标志.到1994年,南极上空的臭氧层破坏面积已达2400万平方公里.南极上空的臭氧层是在20亿年里形成的,可是在一个世纪里就被破坏了60%.北半球上空的臭氧层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薄,欧洲和北美上空的臭氧层平均减少了10~15%,西伯利亚上空甚至减少了35%.因此科学家警告说,地球上空臭氧层破坏的程度远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严重的多.
(3)酸雨:酸雨是由于空气中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酸性污染物引起的pH值小于5.6的酸性降水.受酸雨危害的地区,出现了土壤和湖泊酸化,植被和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建筑材料、金属结构和文物被腐蚀等等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酸雨在五、六十年代最早出现于北欧及中欧,当时北欧的酸雨是欧洲中部工业酸性废气迁移所至,七十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化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防治城市和工业的大气污染,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增加烟囱的高度,这一措施虽然有效地改变了排放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但大气污染物远距离迁移的问题却更加严重,污染物越过国界进入邻国,甚至飘浮很远的距离,形成了更广泛的跨国酸雨.此外,全世界使用矿物燃料的量有增无减,也使得受酸雨危害的地区进一步扩大.全球受酸雨危害严重的有欧洲、北美及东亚地区.我国在八十年代,酸雨主要发生在西南地区,到九十年代中期,已发展到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及四川盆地的广大地区.
(4)淡水资源危机:地球表面虽然2/3被水覆盖,但是97%为无法饮用的海水,只有不到3%是淡水,其中又有2%封存于极地冰川之中.在仅有的1%淡水中,25%为工业用水,70%为农业用水,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可供饮用和其它生活用途.然而,在这样一个缺水的世界里,水却被大量滥用、浪费和污染.加之,区域分布不均匀,致使世界上缺水现象十分普遍,全球淡水危机日趋严重.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缺水,其中28个国家被列为严重缺水的国家和地区.预测再过20~30年,严重缺水的国家和地区将达46~52个,缺水人口将达28~33亿人.我国广大的北方和沿海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北方缺水区总面积达58万平方公里.全国5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每年缺水量达58亿立方米,这些缺水城市主要集中在华北、沿海和省会城市、工业型城市.世界上任何一种生物都离不开水,人们贴切地把水比喻为生命的源泉".然而,随着地球上人口的激增,生产迅速发展,水已经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珍贵.一些河流和湖泊的枯竭,地下水的耗尽和湿地的消失,不仅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威胁,而且许多生物也正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造成的河流改道、湿地干化和生态环境恶化而灭绝.不少大河如美国的科罗拉多河、中国的黄河都已雄风不再,昔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壮丽景象已成为历史的记忆了.
(5)资源、能源短缺:当前,世界上资源和能源短缺问题已经在大多数国家甚至全球范围内出现.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人类无计划、不合理地大规模开采所至.本世纪九十年代初全世界消耗能源总数约100亿吨标准煤,预测到2000年能源消耗量将翻一番.从目前石油、煤、水利和核能发展的情况来看,要满足这种需求量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新能源(如太阳能、快中子反应堆电站、核聚变电站等)开发利用尚未取得较大突破之前,世界能源供应将日趋紧张. 此外,其它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的储量也在日益减少,这些资源终究会被消耗殆尽.
(6)森林锐减: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地球上曾经有76亿公顷的森林,到本世纪时下降为55亿公顷,到1976年已经减少到28亿公顷.由于世界人口的增长,对耕地、牧场、木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导致对森林的过度采伐和开垦,使森林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据统计,全世界每年约有1200万公顷的森林消失,其中占绝大多数是对全球生态平衡至关重要的热带雨林. 对热带雨林的破坏主要发生在热带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尤以巴西的亚马逊情况最为严重.亚马逊森林居世界热带雨林之首,但是,到九十年代初期这一地区的森林覆盖率比原来减少了11%,相当于70万平方公里,平均每5秒钟就有差不多有一个足球场大小的森林消失.此外,在亚太地区、非洲的热带雨林也在遭到破坏.
(7)土地荒漠化:简单地说土地荒漠化就是指土地退化.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对荒漠化的概念作了这样的定义:"荒漠化是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等因素,使干旱、半干旱和具有干旱灾害的半湿润地区的土地发生了退化.1996年6月17日第二个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秘书处发表公报指出:当前世界荒漠化现象仍在加剧.全球现有12亿多人受到荒漠化的直接威胁,其中有1.35亿人在短期内有失去土地的危险.荒漠化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生态环境问题,而且演变为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它给人类带来贫困和社会不稳定.到1996年为止,全球荒漠化的土地已达到3600万平方公里,占到整个地球陆地面积的1/4,相当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和美国国土面积的总和.全世界受荒漠化影响的国家有100多个,尽管各国人民都在进行着同荒漠化的抗争,但荒漠化却以每年5~7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大,相当于爱尔兰的面积.到二十世纪末,全球将损失约1/3的耕地.在人类当今诸多的环境问题中,荒漠化是最为严重的灾难之一.对于受荒漠化威胁的人们来说,荒漠化意味着他们将失去最基本的生存基础--有生产能力的土地的消失.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就是指生物种类.现今地球上生存着500~1000万种生物.一般来说物种灭绝速度与物种生成的速度应是平衡的.但是,由于人类活动破坏了这种平衡,使物种灭绝速度加快,据《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估计,每年有数千种动植物灭绝,到2000年地球上10~20%的动植物即50~100万种动植物将消失.而且,灭绝速度越来越快.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发出警告:本世纪鸟类每年灭绝一种,在热带雨林,每天至少灭绝一个物种.物种灭绝将对整个地球的食物供给带来威胁,对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是难以预料和挽回的.
(9)垃圾成灾:全球每年产生垃圾近100亿吨,而且处理垃圾的能力远远赶不上垃圾增加的速度,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处于垃圾危机之中.美国素有垃圾大国之称,其生活垃圾主要靠表土掩埋.过去几十年内,美国已经使用了一半以上可填埋垃圾的土地,30年后,剩余的这种土地也将全部用完.我国的垃圾排放量也相当可观,在许多城市周围,排满了一座座垃圾山,除了占用大量土地外,还污染环境.危险垃圾,特别是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理问题(包括运送、存放),因其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产生的危害更为深远,而成了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十分棘手的环境问题.
(10)有毒化学品污染:市场上约有7~8万种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的约有3.5万种.其中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约500余种.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如今每年又有1000~2000种新的化学品投入市场.由于化学品的广泛使用,全球的大气、水体、土壤乃至生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毒害,连南极的企鹅也未能幸免.自五十年代以来,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如果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将对人类和动植物造成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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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多种多样
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多种多样,那么,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吧!
(1)全球变暖:全球变暖是指全球气温升高。近100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总得看为上升趋势。进入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1981~199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100年前上升了0.48℃ 。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大量使用矿物燃料(如煤、石油等),排放出大量的CO2等多种温室气体。由于这些温室气体对来自太阳辐射的短波具有高度的透过性,而对地球反射出来的长波辐射具有高度的吸收性,也就是常说的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全球变暖的后果,会使全球降水量重新分配,冰川和冻土消融,海平面上升等,既危害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更威胁人类的食物供应和居住环境。
(2)臭氧层破坏:在地球大气层近地面约20~30公里的平流层里存在着一个臭氧层,其中臭氧含量占这一高度气体总量的十万分之一。臭氧含量虽然极微,却具有强烈的吸收紫外线的功能,因此,它能挡住太阳紫外辐射对地球生物的伤害,保护地球上的一切生命。然而人类生产和生活所排放出的一些污染物,如冰箱空调等设备制冷剂的氟氯烃类化合物以及其它用途的氟溴烃类等化合物,它们受到紫外线的照射后可被激化,形成活性很强的原子与臭氧层的臭氧(O3)作用,使其变成氧分子(O2),这种作用连锁般地发生,臭氧迅速耗减,使臭氧层遭到破坏。南极的臭氧层空洞,就是臭氧层破坏的一个最显著的标志。到1994年,南极上空的臭氧层破坏面积已达2400万平方公里。南极上空的臭氧层是在20亿年里形成的,可是在一个世纪里就被破坏了60%。北半球上空的臭氧层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薄,欧洲和北美上空的臭氧层平均减少了10~15%,西伯利亚上空甚至减少了35%。因此科学家警告说,地球上空臭氧层破坏的程度远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严重的多。
(3)酸雨:酸雨是由于空气中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酸性污染物引起的pH值小于5.6的酸性降水。受酸雨危害的地区,出现了土壤和湖泊酸化,植被和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建筑材料、金属结构和文物被腐蚀等等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酸雨在五、六十年代最早出现于北欧及中欧,当时北欧的酸雨是欧洲中部工业酸性废气迁移所至,七十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化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防治城市和工业的大气污染,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增加烟囱的高度,这一措施虽然有效地改变了排放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但大气污染物远距离迁移的问题却更加严重,污染物越过国界进入邻国,甚至飘浮很远的距离,形成了更广泛的跨国酸雨。此外,全世界使用矿物燃料的量有增无减,也使得受酸雨危害的地区进一步扩大。全球受酸雨危害严重的有欧洲、北美及东亚地区。我国在八十年代,酸雨主要发生在西南地区,到九十年代中期,已发展到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及四川盆地的广大地区。
(4)淡水资源危机:地球表面虽然2/3被水覆盖,但是97%为无法饮用的海水,只有不到3%是淡水,其中又有2%封存于极地冰川之中。在仅有的1%淡水中,25%为工业用水,70%为农业用水,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可供饮用和其它生活用途。然而,在这样一个缺水的世界里,水却被大量滥用、浪费和污染。加之,区域分布不均匀,致使世界上缺水现象十分普遍,全球淡水危机日趋严重。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缺水,其中28个国家被列为严重缺水的国家和地区。预测再过20~30年,严重缺水的国家和地区将达46~52个,缺水人口将达28~33亿人。我国广大的北方和沿海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北方缺水区总面积达58万平方公里。全国5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每年缺水量达58亿立方米,这些缺水城市主要集中在华北、沿海和省会城市、工业型城市。世界上任何一种生物都离不开水,人们贴切地把水比喻为生命的源泉"。然而,随着地球上人口的激增,生产迅速发展,水已经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珍贵。一些河流和湖泊的枯竭,地下水的耗尽和湿地的消失,不仅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威胁,而且许多生物也正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造成的河流改道、湿地干化和生态环境恶化而灭绝。不少大河如美国的科罗拉多河、中国的黄河都已雄风不再,昔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壮丽景象已成为历史的记忆了。
(5)资源、能源短缺:当前,世界上资源和能源短缺问题已经在大多数国家甚至全球范围内出现。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人类无计划、不合理地大规模开采所至。本世纪九十年代初全世界消耗能源总数约100亿吨标准煤,预测到2000年能源消耗量将翻一番。从目前石油、煤、水利和核能发展的情况来看,要满足这种需求量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新能源(如太阳能、快中子反应堆电站、核聚变电站等)开发利用尚未取得较大突破之前,世界能源供应将日趋紧张。 此外,其它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的储量也在日益减少,这些资源终究会被消耗殆尽。
(6)森林锐减: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地球上曾经有76亿公顷的森林,到本世纪时下降为55亿公顷,到1976年已经减少到28亿公顷。由于世界人口的增长,对耕地、牧场、木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导致对森林的过度采伐和开垦,使森林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据统计,全世界每年约有1200万公顷的森林消失,其中占绝大多数是对全球生态平衡至关重要的热带雨林。 对热带雨林的破坏主要发生在热带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尤以巴西的亚马逊情况最为严重。亚马逊森林居世界热带雨林之首,但是,到九十年代初期这一地区的森林覆盖率比原来减少了11%,相当于70万平方公里,平均每5秒钟就有差不多有一个足球场大小的森林消失。此外,在亚太地区、非洲的热带雨林也在遭到破坏。
环境问题(7)土地荒漠化:简单地说土地荒漠化就是指土地退化。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对荒漠化的概念作了这样的定义:"荒漠化是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等因素,使干旱、半干旱和具有干旱灾害的半湿润地区的土地发生了退化。1996年6月17日第二个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秘书处发表公报指出:当前世界荒漠化现象仍在加剧。全球现有12亿多人受到荒漠化的直接威胁,其中有1.35亿人在短期内有失去土地的危险。荒漠化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生态环境问题,而且演变为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它给人类带来贫困和社会不稳定。到1996年为止,全球荒漠化的土地已达到3600万平方公里,占到整个地球陆地面积的1/4,相当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和美国国土面积的总和。全世界受荒漠化影响的国家有100多个,尽管各国人民都在进行着同荒漠化的抗争,但荒漠化却以每年5~7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大,相当于爱尔兰的面积。到二十世纪末,全球将损失约1/3的耕地。在人类当今诸多的环境问题中,荒漠化是最为严重的灾难之一。对于受荒漠化威胁的人们来说,荒漠化意味着他们将失去最基本的生存基础--有生产能力的土地的消失。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就是指生物种类。现今地球上生存着500~1000万种生物。一般来说物种灭绝速度与物种生成的速度应是平衡的。但是,由于人类活动破坏了这种平衡,使物种灭绝速度加快,据《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估计,每年有数千种动植物灭绝,到2000年地球上10~20%的动植物即50~100万种动植物将消失。而且,灭绝速度越来越快。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发出警告:本世纪鸟类每年灭绝一种,在热带雨林,每天至少灭绝一个物种。物种灭绝将对整个地球的食物供给带来威胁,对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是难以预料和挽回的。
(9)垃圾成灾:全球每年产生垃圾近100亿吨,而且处理垃圾的能力远远赶不上垃圾增加的速度,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处于垃圾危机之中。美国素有垃圾大国之称,其生活垃圾主要靠表土掩埋。过去几十年内,美国已经使用了一半以上可填埋垃圾的土地,30年后,剩余的这种土地也将全部用完。我国的垃圾排放量也相当可观,在许多城市周围,排满了一座座垃圾山,除了占用大量土地外,还污染环境。危险垃圾,特别是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理问题(包括运送、存放),因其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产生的危害更为深远,而成了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十分棘手的环境问题。
(10)有毒化学品污染:市场上约有7~8万种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的约有3.5万种。其中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约500余种。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如今每年又有1000~2000种新的化学品投入市场。由于化学品的广泛使用,全球的大气、水体、土壤乃至生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毒害,连南极的企鹅也未能幸免。自五十年代以来,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如果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将对人类和动植物造成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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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你对行政诉讼审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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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不过,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具有规定的要求。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立法上的确立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限制,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
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依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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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你对环境公益诉讼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健全,尤其在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及反垄断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详细而完备的权利规定及程序设计,为人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参考。
看过“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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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对于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的案例分析来了解。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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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公众利益,且原告并不属于利益损害方,赔偿金赔给国家而非受害者时,这就属于公益、而非私益诉讼。那么你对环境诉讼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环境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
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健全,尤其在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及反垄断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详细而完备的权利规定及程序设计,为人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参考。
看过“环境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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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环境诉讼吗?当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公众利益,且原告并不属于利益损害方,赔偿金赔给国家而非受害者时,这就属于公益、而非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环境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员发问,进行最后陈述,提起上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许可,可对被告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看过“环境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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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看过“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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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环境问题,就是人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所消耗掉的资源和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地球的承载能力而导致的问题。那么中国为什么出现环境问题呢?以下就是读文网小编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一是修订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包括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整个京津冀要统一预警标准,规定预警之后要采取不是同样的行动,是要采取各自更有针对性的行动,但是到这个级别之后采取行动达到的效果应该是一致的,不然同样的红色预警,各地采取的措施不一样,达到的效果是不一样的,所以要统一这些标准。
二是抓好重点城市的污染控制。刚才讲到华北地区有两个重要的通道,还有高架源,我们要对这个进行重点解决。大家注意到,去年年底我们启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在通道上的电厂要优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是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包括研究可不可以实行错峰生产,可不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异化的排污收费。有些企业不一定非要冬季才生产,可以安排在夏季多生产一些,冬季可不可以多收一些污染排放费,用经济手段来减少冬季等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污染排放。
四是解决燃煤的问题,包括控制煤的质量,解决散煤、大量劣质煤,本来散煤排放量就高,煤的质量又不好的问题,我们在推动这项工作,包括加快集中供暖,这是一个长远的办法,最终是要通过用电替代煤的直接使用和气替代煤,这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基础工作。要求“2+4”的城市两年之内在主城区不烧散煤,这也是很明确的控制目标。
五是要加强面源的污染控制,包括烟花爆竹禁放的方案。今年大家可能会感觉到很多城市烟花爆竹的排放量在减少。以及大量施工工地扬尘的控制。
六是加大投入,保障这些措施资金能够到位。这是从长远看。
针对北京的工作,我们也跟北京市政府一起梳理了一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我们提出了细化30项具体的任务,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的我们将其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北京市负责的也分解到各个区县。
这里包括五项工作。
一是解决北京散煤的问题。今年年底北京要完成400个村的煤改清洁能源的任务,要淘汰所有的燃煤电厂。2017年城八区要实现无煤化。2020年要完成全部平原地区的散煤治理任务。
二是强化机动车管控,特别是重型柴油车,所以上半年北京在讨论研究,对针对重污染天气重型柴油车强化限行措施,2018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的新型客车,2020年前基本淘汰国三的柴油车。今年还要修订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道路可以实时监测方法。
三是解决北京工业大院问题和面源污染问题,2017年南部四区小企业密集群的整治任务要完成,2018年前完成全市整治工作。
四是强化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理,这是要求京津冀区域统一行动的。
五是强化联防联控,包括联控的协作机制问题,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问题等等。
另外,我们还要做好责任的落实,包括地方政府责任的落实问题,也包括企业责任落实的问题。我们也在跟北京市政府协商,进一步加大重污染天气的污染治理力度。
环境污染原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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