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责任是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交通事故出现死亡情形的,往往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后果之一。读文网小编今天就来说说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对于重大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符合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出现死亡后果的,当事人各方需要怎么做,我们分当事人身份简要说明: 一、生还者 死亡案件中,一方死,则一方生。对于生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报警,不得私自离开 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有人员伤亡的,都需报警处理,这也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切记万不可私自离开,否则,后期将会承担对自己更为不利的后果。
2、现场立即抢救伤员 我们不能排除伤者经抢救无效才死亡的情形,事故发生时,如果伤者严重受伤,只要没有死亡,都需积极进行抢救,现场没有抢救能力的,拨打110、120并细说现场状况,在交警、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必要措施。
3、配合交警确定事故责任 无论生者是不是将对事故承担责任的人,都需详细说明现场状况,配合交警对事故进行定性,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的责任,如果编造谎言,一经查实,将会有更为不利的后果。
4、涉及交通肇事罪的,委托律师行使辩护 如果生者被拘留甚至于以交通肇事罪等进行逮捕的,此时,可委托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介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一方面需配合交警队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一方面可通过赔偿途径获得相关赔偿。
1.申请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对案件不予立案侦查、起诉的,家属可以申请立案、起诉或是要求复议,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2.可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受害人家属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与解释的规定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赔偿。
3. 向相关保险公司索赔 死亡受害人有相关人身保险项目或是事故涉及相关保险内容的,家属可以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商讨赔偿事宜。
4.委托律师处理赔偿等相关事宜 鉴于死亡类案件司法程序复杂、赔偿计算数额大,所以无论是欲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还是要求死亡赔偿,都需有律师参与,委托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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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人身保障应由谁负责?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需要按情况划分负责人的责任吗?校园外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一切活动负有管理职责,无论活动设施、场地的来源是租用还是借用,或者是利用公共的设施和场地。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一般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其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学校未履行或及时履行或者未恰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或者延误处理导致伤害结果趋于恶化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或者是否属于导致伤害结果的直接因素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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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最难认定的莫属“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了,原田尚彦曾经说过“决定公害诉讼的成立与否的最重要的争点是原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见因果关系对于公害行为之一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认定之重要。
现实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致使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加之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采取严格的因果关系客观性来认定;有的采取在大量事实的佐证下推定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推定说;有的不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明,只要受害人举出损害事实,而加害人又无法证明损失不是由自己行为造成的,法院即可推定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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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第三者插足夫妻婚姻的案件都会在讨论夫妻双方的态度、离婚的细枝末节,却很少去谈论第三者的责任,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相当于蔑视婚姻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第三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实体法层面:
(一)完善配偶权保护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在分则中夫妻的人身权利中明确纳入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与此同时明确规定违反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次,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是绝对权,明确配偶权的性质内容才能对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为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为赔偿义务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受害配偶的求偿权限定于有过错一方配偶,从法律上认可了该行为侵权性质,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第三者”也应该承担对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连带侵权责任。这不仅是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要求,也是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途径。
(三)将身份权中配偶权纳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赔偿解释》第2条的内容,明确了在监护关系,亲属关系和亲子关系中,对监护权、亲权、亲属权的保护,明确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由此确定了特定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不包括配偶权,致使“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给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损害,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无法可依。建议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根据公平、适当补偿和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四)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建立起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的责任系统。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2)过错方对受害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形
(3)过错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其次,程序法层面:
(一)完善举证、取证制度
考虑到原告取证举证难的现实情况,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其次,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但法律对于取证的方式和手段,不应苛求,在可控范围内允许以特定的方式来取证。
(二)明确婚内与离婚时都可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的是对配偶权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存续相对立的制度。原意在于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未破裂时大部分财产为共同财产,一方赔偿给另一方配偶无意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但“第三者”为婚姻关系外的他人,一旦“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时构成侵权时,不论是否导致离婚,法律即应该赋予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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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意思是指受害人因触电导致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而造成的纠纷,需要法律处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
(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序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第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六条 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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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中国法律上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民间称呼为“小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实体法层面:
(一)完善配偶权保护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在分则中夫妻的人身权利中明确纳入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与此同时明确规定违反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次,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是绝对权,明确配偶权的性质内容才能对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为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为赔偿义务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受害配偶的求偿权限定于有过错一方配偶,从法律上认可了该行为侵权性质,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第三者”也应该承担对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连带侵权责任。这不仅是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要求,也是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途径。
(三)将身份权中配偶权纳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赔偿解释》第2条的内容,明确了在监护关系,亲属关系和亲子关系中,对监护权、亲权、亲属权的保护,明确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由此确定了特定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不包括配偶权,致使“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给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损害,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无法可依。建议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根据公平、适当补偿和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四)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建立起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的责任系统。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2)过错方对受害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形
(3)过错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其次,程序法层面:
(一)完善举证、取证制度
考虑到原告取证举证难的现实情况,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其次,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但法律对于取证的方式和手段,不应苛求,在可控范围内允许以特定的方式来取证。
(二)明确婚内与离婚时都可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的是对配偶权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存续相对立的制度。原意在于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未破裂时大部分财产为共同财产,一方赔偿给另一方配偶无意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但“第三者”为婚姻关系外的他人,一旦“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时构成侵权时,不论是否导致离婚,法律即应该赋予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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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运输承运人最大的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
因伤致残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项。
死亡
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出的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计算方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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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看过“医疗损害责任与患者滞留病房的原因”的人还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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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吧!
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 (1)急性危害:污染物在短期内浓度很高,或者几种污染物联合进入体内可以对人体造成急性危害。 (2)慢性危害:慢性危害主要指小剂量的污染物持续的作用于人体产生的危害,如大气污染对呼吸道慢性炎症发病率的影响等。 (3)远期危害:环境的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一般是经过一段较长的潜伏期后才表现出来,如环境因素的致癌作用等。环境中致癌因素主要有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因素。物理因素,如放射线体外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物质引起的白血病,肺癌等。生物学因素,如热带性恶性淋巴瘤,已经证明是由吸血昆曳传播的一种病毒引素的,化学因素,根据动物实验证明,有致癌性的化学物质达。 环境污染有很多方面: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等等,但总的来说环境污染会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给人体带来危害,给社会带来不小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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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大,那么,我国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来告诉你我国环境污染的原因吧!
1、做好废物分类
必须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或者容器内,
特别是不要乱扔废电池,因为一节废电池中所含的重金属,如果流到清洁的水中,它造成的
污染是非常厉害的。
2、坚决防止浪费
在学习中,要尽量节省文具用品,杜绝浪费,比如,铅笔是用木材制造的,浪费了铅笔就等于毁灭了森林。在生活中,要节约水资源,纸,少用一次性用品。在工作中,要注意电脑的节能、打印纸的使用。
3、处理好口香糖
虽然泡泡糖是小朋友们十分喜爱的糖果,是一种有益于人体健康的食品,但是,千万不要乱扔咀嚼后的胶基,因为它会到处乱黏。在吃的时候,可以先将它的包装纸收好,用来包裹吐出来的胶基,然后,再将它扔到废物箱内。
4、不要捕杀、吃用益虫
不要随意捕杀野生动物,尤其不要吃人类的益友——青蛙,因为1只青蛙1年内
大约能吃掉1.5万只昆虫,其中主要是害虫。
5、坚持绿化
要爱护花草树木,不破坏城市绿化,并且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
6、少电
离开房间时,关上电灯并且拔掉电视机、音响、计算机等的电器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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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中出现的因其化学成分或数量而阻碍自净过程并产生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外来物质或能量的作用,导致生物体或环境产生不良效应的现象。环境污染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要如何认定哪些是环境污染的损害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环境污染损害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次污染物
又称“原生污染物”。由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的污染物。如排入洁净大气和水体内的化学毒物、病毒等。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二次污染物
也称“次生污染物”。由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通常称“一次污染物”)在环境中演化而成的新污染物。往往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水蒸气相遇而生成的硫酸雾,其刺激作用比二氧化硫强十倍;发生光化学烟雾时,所产生的臭氧、甲醛和丙烯醛等二次污染物,对动植物和建筑材料有较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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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你对人身损害中的责任保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看过“责任保险在人身损害中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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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看过很多人因为斑秃而苦恼,不过为什么会出现斑秃呢?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读文网小编就带你们一起去看看吧,希望对你们有用。
方1 侧柏桑椹膏
组成:侧柏叶50克,桑椹200克,蜂蜜50克。
用法:水煎侧柏叶20分钟后去渣,再纳入桑椹,文火煎煮半小时后去渣,加蜂蜜成膏。
功效:清热生津,祛风生发。
主治:斑秃属血热生风型,伴有头晕目眩,口干者。
来源:冷方南,等,中华临床药膳食疗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641
方2 菊花旱莲饮
组成:黄菊花10克,旱莲草5克。
用法:煎汤代茶,频饮。
功效:清热凉血。
主治:斑秃属血热生风型,伴有目眩眼花,口干苦者。
来源:冷方南,等.中华临床药膳食疗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642
方3 芝麻米粥
组成:芝麻粉20克,粳米50克,白糖适量。
用法:粳米加清水500毫升,白糖适量,煮为稀粥,取芝麻粉,慢慢调匀于粥内,烧至锅中微滚即停火,盖紧焖3分钟后即可食。每晨起空腹服及晚餐温热服食。
功效:补肝肾,益脾胃,润肠。
主治:肝肾精血不足,头晕目眩,头发早白,腰膝酸痛,肠燥便秘、皮肤干燥。
附注:现代研究本品含60%的脂肪油及蛋白质、叶酸、糖类及脂溶.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D等,然而,芝麻的较多脂肪中,大部分为不饱和脂肪酸,对婴幼儿的生长和老年人的健康有重要意义。
来源:王慕同.大众药粥.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97
方4 何首乌粥
组成:首乌粉30克,粳米50克,红枣2枚,白糖适量。
用法:粳米、红枣、白糖适量,加水500毫升,放人沙锅内,先煮成稀粥,然后和人首乌粉,轻轻搅匀,用文火烧至数滚,见粥汤稠粘停火,盖紧焖5分钟即可。每天早晚餐温热顿服。
功效:补肝肾,益精血,健脾胃,乌须发。
主治:肝肾不足,精血亏虚,心悸失眠,头晕耳鸣,发须早白。
附注:首乌合蒽酮类、卵磷脂、淀粉、粗脂肪等物质。药理实验证明,具有强心、降脂降压的作用,防止胆固醇在肝内沉积,缓解动脉粥样硬化的形成,故常用来防治高血压等心血管系统疾病。
来源:王慕同。大众药粥.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129
方5 桑椹米粥
组成:新鲜桑椹30克,糯米50克,冰糖适量。
用法:先将桑椹浸泡片刻(若干果每次20克即可),去掉长柄,加入糯米,冰糖适量,置沙锅内加水400毫升。用文火烧至微滚到沸腾,以粥粘稠为度。每日晨起空服,温热顿服。
功效:补肝益肾,滋阴补血,润肠明目。
主治:阴血不足,头晕目眩,失眠耳鸣,视力减退,目昏,须发早白,斑秃早现。
附注:桑椹含葡萄糖,果糖,鞣酸,苹果酸及维生素B1,维生素D2,维生素C和胡萝卜素。药理实验证明,桑椹在胃中能补胃液的缺乏,以增强胃的消化力;人肠能刺激粘膜,使肠液分泌增加,并帮助肠的蠕动。
来源:王慕同.大众药粥.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87
方6 核桃芝麻饼
组成:核桃仁50克,黑芝麻20克,面粉500克。
用法:将核桃仁轧碎,与芝麻相合,烙饼撒于表面,烙熟即可。
功效:滋养精血。
主治:斑秃属精血不足型,伴眩晕耳鸣,肢软无力者。
来源:冷方南,等.中华临床药膳食疗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642
方7 黄精酒
组成:黄精、苍术各2 000克,枸杞根、柏叶各2 500克,天门冬1 500克,曲5 000克,糯米百斤。
用法:先将黄精等煮汁百斤,和曲、糯米如常法酿酒。每次饮l小盅。亦可用黄精十分之一量,浸泡在10斤白酒中,封固?天后饮之。每次饮1小盅。常饮此酒。
功效:益脾祛湿,乌发,润血燥。
主治:气虚湿阻而复见阴虚血燥之证。症见形盛面肢浮胀,发枯变白,肌肤干燥易痒者。
来源:姜超,等.实用中医营养学·饮食养身治病指导.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5,374
方8 菠菜粥
组成:白米50克,菠菜适量(洗净切段)。
用法:如常法煮米做粥,米熟人菠菜煮烂即可。晨起做早餐食之。
功效:益血气,清热润便。
主治:凡因血虚生燥热而引起的口干、便燥等症,即可辅食此粥。
附注:近代研究菠菜,认为有生血作用,故对血虚的患者,多主张常食此菜。
来源:民间验方。
方9 栗子桂圆粥
组成:栗子10个(去壳用肉),桂圆肉15克,米50克,白糖用法:将栗子切成小碎块,与米同煮如常法做粥,将成放个桂圆肉,食时加入白糖少许。可作早餐食之,或不拘时食用。
功效:补心肾,益腰膝。
主治:心肾精血不足而引起的45悸、失眠、腰膝酸软,斑秃早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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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家庭,各种家用电器无处不在,使人们的生活变得轻松、便利、快乐。然而,在尽情享受现代化生活的同时,一定要重视用电安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用电方面的责任制,供大家参考。
1. 雨季气温度高,电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2. 严禁导线裸露或随地铺设。
3. 禁止带电维修机电设备。
4. 各种电气设备雨季期间必须做好防潮防雨。
5. 禁止带电移动机电设备。
6. 雨后电器设备必须按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种机电设备不得带病使用。
7. 雨前必须将应有外露电器设备拉闸断电防止触电失火。
8. 冬季注意防火、防风、防止乱接电热器具造成触电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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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pollution)是指自然环境中混入了对人类或其他生物有害的物质,其数量或程度达到或超出环境承载力,从而改变环境正常状态的现象。那么中国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哪些呢?读文网小编和你们分享。
1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加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一是把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与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克服地区和部门保护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二是加强对各级、各类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在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树立环保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为保障群众健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完善环保法律法规
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加快配套的环境法规的制定进程,加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执法等问题;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执法人员不作为、渎职的要严肃处理。
3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4增加对污染物的处理能力
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市场化进程。
5加强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
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二是强化环境准入,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环境问题。三是建立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对造纸、酿造、冶炼、炼焦、印染、建材等行业中规模不大、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实行强制淘汰。四是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完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
总之,治理环境污染,推动污染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而且需要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动员最广泛社会力量踊跃参与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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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死胎”,是指胎儿在母体子宫中死亡。死胎常常会在孕早期出现,虽然听起来让人毛骨悚然,但是八个月的,为什么也会死胎呢?以下就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造成8个月死胎的原因,希望对你有用。
1.死胎的治疗护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一旦诊断出胎儿在母腹中发生死亡,就要立即终止妊娠。终止妊娠的方法一般是进行引产处理,而引产的过程类似于自然分娩的过程,但是与胎儿足月后的自然分娩相比,此时由于胎儿比较小,所以引产过程中出血量也会比较少,而且与自然分娩相比恢复起来也会比较快。
但是如果死亡的胎儿在母体中滞留的时间过长,从而导致不能通过引产的方法使其排出孕妇体外,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剖宫手术将死亡的胎儿从母腹中取出,否则会给孕妇带来诸多危害。一般情况下,如果胎儿死亡后四周还不能彻底排出母腹,很可能就会损害母亲血液的凝固功能并带来诸多的并发症。所以死胎要及时发现并早作处理。
如果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一般孕妇经过三、五个月的调理即可恢复,并能考虑再次怀孕,但是如果孕妇出现孕期高血压综合征或者是患有孕期糖尿病,则需要经过更长时间的身体调理才能考虑再孕。
2.死胎的治疗护理原则
· 先诊断确认胎儿死亡之后再做引产;
· 因人而异采取适合的引产方法,如不同妊娠月份的孕妇采用不同的引产方法;
·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孕妇凝血功能异常,可选择运用肝素进行治疗;
· 在做引产之前,为避免意外发生一定要保证血液的充分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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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游是指人在睡着了之后起来走动的一种生理现象,它主要和人的情绪波动以及一些心理疾病相关,是由精神因素引起的高级神经活动暂时的功能障碍。为什么八岁小孩会出现梦游呢?接下来就跟着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重视孩子说梦话。许多孩子在睡觉时都出现过说梦话的情况,其实这并没什么。可是,一旦发现孩子开始经常说梦话时,就要引起注意了。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方法得当才行。首先,不要在孩子说梦话时去打扰他,这种不理睬的方法容易使说梦话的现象消失。其次,不要再孩子面前议论这件事情,这样才能避免诱发因素。其实,说梦话与孩子睡前的兴奋程度有关,所以,睡前不要让孩子做剧烈的运动,看刺激神经的电视。孩子白天如果压力太大,可以在睡前做一些是指放松下来的保健操。
解除孩子心灵的压力。孩子时不时地说梦话很可能是因为竟是他压抑造成的。如果发现孩子说梦话,家长一定要注意听梦话的内容,但不要大惊小怪,让孩子在不自觉的情况下说出他的心事,然后帮他解决。
正确面对梦惊或梦游的孩子。孩子做噩梦会突然坐起,或者大哭大叫,显出很可怕的样子。如果孩子梦游时,会在屋里走来走去,但这时仍处于熟睡当中。出现这种情况,家长不可以将孩子叫醒,只需陪在他的身边即可。家长一旦发现孩子有梦游的情况,一定要在睡前将家里的门窗关好,以免发生不可挽回的事情。
防止孩子梦游时碰伤自己。孩子出现梦游,家长不要想着不让孩子到处走动就万事大吉,这样可能危险更大。这时家长所能做的就是将一些容易碰上孩子的东西放好,不要让他伤着自己。
做好预防措施。在电视节目的选择上家长一定要多注意,不要让孩子看恐怖或者暴力的影片,睡前也不能跟他讲可怕的故事更不可吓唬孩子。这要求家长给孩子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灯光柔和一点儿,被褥一定要舒服,可在入睡时放一些舒缓的乐曲,或哼唱一首催眠曲,让孩子在一种朦胧的状态下睡着。如果孩子渐渐进入睡眠状态时,做家长的可以在孩子的额头上轻轻吻一下,让孩子有一种安慰的感觉。如果你带着孩子上别处过夜时,在陌生的环境中,家长可以让孩子尽量熟悉一下周围的情况,如果孩子仍不愿一个人在陌生的环境中睡觉,一定不要勉强。
安装警报装置或挡住出口。如果家长想在孩子梦游时马上知道情况,可在他的房门上挂一串铃铛,或是一种带电子眼的蜂音器,一旦孩子起来,就能马上知道。在孩子还小时,可将门栓装高一点,让他不能轻易出来,但同时要留一条缝,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呼叫。除此之外,可在楼梯口处安装一道安全门,但前提都是不能把孩子反锁在房里。
和孩子一起做放松训练。在孩子睡觉前最好是能做一些放松操,让孩子完全放松以后再入睡。当然,你也可以让孩子做一些训练,让他在梦游或做恶梦时马上就能醒来。例如:让他想想自己梦游了,但脚一碰到地上就醒了过来等等。做过这些练习后要记得给他表扬和鼓励。
请求医生的援助。如果你的孩子这种症状比较严重,那么就应带他去看医生了。医生会根据情况让他服用一些药物,使孩子镇静下来,让他有个良好的睡眠。
饮食方面:
1、饮食上应注意清淡,多以菜粥、面条汤等容易消化吸收的食物为佳。
2、可多食新鲜的水果和蔬菜,以保证维生素的摄入量。
3、给予流质或半流质的食物,如各种粥类、米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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