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犯罪未遂和事实认识错误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
注意: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而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个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两种处理结论:
第一,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注意:
第一,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主观内容与客观内容涉及不同犯罪,但法定刑完全相同,而且按照法定符合说,主客观内容完全重合的,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甲以为是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但实际上却是伪造的金融凭证(或者相反)。甲主观上是票据诈骗罪的故意,但在客观上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按照法定符合说,两罪具有重合性:甲具有票据诈骗罪的故意,当然包含着实施同等程度或者更低程度的金融诈骗的故意。所以,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范围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相关阅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在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如甲在盗窃提包(普通财物,故意犯普通盗窃罪)时,把提包连同装在其中的枪支、弹药一并窃取。仅负盗窃罪的故意罪责,不负盗窃枪支罪的罪责。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质误认为毒品贩卖,只能构成贩毒罪未遂,不负(故意)诈骗罪的罪责。因为承担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同理:误把尸体当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当妇女强奸的:①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毁损尸体不承担故意罪责;对客观上强暴男人,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不需考虑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4)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经实现并承担责任,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成二死亡结果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即可。
3.方法或手段错误,指行为人使用犯罪方法或使用犯罪工具发生错误,以至于犯罪未得逞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如,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再如,为了杀人而投放危险物质,因为毒药失效或者是假的而未能将人毒死。对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如,甲杀害乙,把乙都埋了。可是乙命大,不久从坑里爬出来把甲给告了。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
(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如,甲开枪击中了乙,并导致死亡。甲以为没有击中,让乙逃脱了。这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
(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如,甲投毒杀乙,然后抛“尸”井中。甲以为乙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死于溺水。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果发生了,只是对死因是毒死还是溺死有误认。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罪的成立。在理论上解释,行为人犯罪并非只有一个动作,而是连续的动作,这几个连续的动作这并非是几个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毒杀被害人和后续的抛尸行为是一个整体,其造成的死亡结果都可归因于杀人行为。在这意义上讲,不存在对该结果不承担故意罪责的问题。因果关系的错误只是误解,判断起来很简单。
如2007年卷二多选第54题: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答案是: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5.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典型的情况如,行为人看见张三、李四一起走来,他想杀张三,就朝张三瞄准射击,但是枪法不准,偏偏打中旁边的李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者最终的结果表现为对象错误。但是,这种错误不是产生于辨认的错误,行为人在对象的辨认上是正确无误的,而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枪法不准)。对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也就是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理由是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并且也实际杀害了一个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在理论上也可以这样分析:行为人对一个人(张三)是直接故意,对另一个人(李四)是间接故意的,由于行为误差,对一个人(张三)是未遂,对另一个人(李四)是既遂。但行为人只有一个开枪射击张三的行为,因此不能定数罪,只能按照高度行为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对行为差误或者打击错误,一般可以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评价(或归责)方法解决。例如2006年多选52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正答案是:甲的行为属于a打击错误;b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故意杀人(既遂)罪。ab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c是依据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即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罪责。错误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⒍注意:对于上述“2.客体错误”,“3.方法或手段错误”,可简单从犯罪未遂(未遂论)角度掌握。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指使他人去实行犯罪。区分点在于: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作用。可以看出,间接正犯具备了教唆犯的所有要件,并且比教唆犯还多了一个要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是比教唆犯程度更严重的犯罪形式。从包容评价的思维看,间接正犯的行为能够包容评价教唆犯的行为,间接正犯的故意能够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故意。
例如,甲唆使10岁小孩去实施盗窃。首先,甲具有教唆他人的故意和行为,即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和行为。进一步看,由于小孩没有责任能力,甲对小孩具有支配作用,所以在教唆犯的基础上又符合了间接正犯的要件。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有以下情形:
(1)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
例如,甲误认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没有支配作用,对乙只起到教唆作用。其次,从主观上看,甲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就说明至少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犯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既具有教唆行为也具有教唆故意,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
(2)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没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有支配作用,对乙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而间接正犯的效果至少能评价为教唆犯的效果。其次,从主观上看,甲具有教唆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本案中,实行犯是乙,但不负刑事责任。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在共犯错误问题上,理论界的争讼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均呈现混乱而欠缺统一标准规制的特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的几点因素值得进一步思索:
(一)共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本身具有显著的复杂性
共犯错误与单独犯罪的错误相比,由于共犯关系等复杂因素的介入,使该问题的处理更加扑朔迷离。例如,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都纳入到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范畴中进行研究。而在日本的刑法理论界,以及我国的部分论著中,一般将法律错误排除在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研究范围以外,仅研究事实错误问题。再如,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如实行过限、实行减少等,有的观点主张这属于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应该解决的问题。
相反,有的观点主张这些问题应当运用共犯理论来解决,不必要纳入错误论。这就导致不同学者眼中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范围抑或边界并不相同,进一步的对话就可能存在障碍。另外,共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衍生出多种分类方式,如按照错误的性质,可以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按照犯罪人的类型,可以分为正犯的错误、教唆犯的错误、帮助犯的错误;按照错误是发生在同一共犯形式内还是不同共犯形式间,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按照具体的错误形式,可以分为客体错误或者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等等。如果不能梳理清楚各种分类的层次,条理的运用不同分类展开研究,可能会造成观点的混乱和不明晰。
(二)关于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的争议会影响对共犯错误问题的处理结论
共同犯罪基础理论是讨论共犯错误问题的理论前提,对前者持不同的观点必然导致对后者得出的结论不一致。例如,共犯关系是研究共同犯罪错误问题的理论前提。不同的理论对共犯关系界定的范畴迥异。行为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数人用共同的行为实施各自的犯罪意图的犯罪;犯罪共同说认为,数人共同进行某一特定的犯罪是共犯。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即使数人实行的行为是跨越不同构成要件的行为,但这些构成要件是同质的,具有重合性时,也应认为是共犯。”
与此相适应,“一般持犯罪共同说者,在共犯错误问题上往往主张具体的法定符合说,持行为共同说者,一般是采取抽象的符合说。”再如,我国传统上认为教唆犯、帮助犯具有独立性,如今不少学者如张明楷教授提倡从属性说,本文亦承认共犯之从属性。根据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人对正犯具有从属性,共犯之可罚须正犯实施一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正犯的认识错误,往往影响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承担。而根据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仅以本身的教唆或帮助行为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正犯的错误不一定影响共犯的刑事责任。
(三)我国共犯错误理论研究的薄弱难以对司法实践形成有效的指导
就共犯错误而言,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人或一人以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就可以使整个共同犯罪的错误成立,而共犯人之间具有复杂的分工,使共犯错误较单独犯罪的错误更加多样化。然而,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在我国刑法学界可以说尚未展开深入的研究,相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罪数理论等广为一般人熟知的领域而言,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领域还是一片鲜有人踏足的处女地。即便在为数不多的论著中有所涉及,也多为浅尝辄止,鲜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在国内目前对共同犯罪认识错误较为详细的阐述多集中于刘明祥教授的《错误论》以及“刑法中的错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的错误问题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形成了诸如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合一的评价说等各种理论观点。可以说,与我国在共犯错误领域的萧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就导致了实践的迫切需要与理论的滞后之间的脱节,从而使进一步的研究更加举步维艰。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称为法医学鉴定,是最常见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证据。你对法医学鉴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医学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看过“关于法官对法医学鉴定结论出现的错误认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对于犯罪未遂你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未终了未遂和终了未遂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时,即被保卫人员抓获。
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乙为了杀害丙,用木棍猛击丙的头部5下,以为丙已经死亡而逃离现场,但丙被路过的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
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未遂要比实行未了未遂离犯罪既遂较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不能犯未遂还可继续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错误认识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图毒死他人。所谓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野猪当作人射杀。
一般认为,就实际造成犯罪结果的可能性上来讲,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量刑应有所区别。
看过“犯罪未遂的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过失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被害人的反抗;
第三者的出现;
自然力的破坏;
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看过“刑法中犯罪未遂有哪些分类”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中包含的认识与意志因素,很多人都不了解其中的意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的相关法律知识。
1、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内容特定。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非犯罪故意。
2、区分犯罪故意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
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分则条文中“具有……目的”,不等于犯罪故意(否则会排除间接故意);相应地,如果用“认识到……”代替故意,可能将过时归入犯罪。例如,不能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就认定其成立故意犯罪。
3、正确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
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二者并不等同,分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只要是故意犯罪,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有观点认为,是否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应以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为准,站在一般人立场判断有无导致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但这种观点有主观归罪的嫌疑,因为只有客观行为才能侵犯法益,而行为人主观想象的内容不等于客观行为。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一、只重视甲醛,不重视其它有害气体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明文规定了几种必须检测的有毒、有害气体。它们是:苯、甲醛、氡、氨、TVOC,其中苯、氡都是已确定的会致癌的气体。
二、凭气味来判断是否有污染在有毒有害气体中,有的是有味的,如苯有芳香味;甲醛、氨有刺鼻味。但也有无色无味的,如氡。但各种化学物质混合在一起呈现的复杂的气味是很难辨别的。因此凭气味来判断是否有污染是不准确的。
三、只要治理、消毒就可以了,不用检测对于目前的化学治理的方法,环保专家提出了两大质疑:一是有效性;二是二次污染问题。我们认为:治理要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如果连室内的污染物都确定不了,谈何治理呢?所以装修后,入住前一定要检测,以保证我们安全居住,放心居住。
四、先装修、后治理装修后,含有毒有害气体的材料在室内散发气体的时间大约为3~15年,不是通过一次、二次治理就能解决的,所以最好的方案是在装修前就提出室内环境质量指标,并在选材,用材时严格把关,以保证装修后的室内环境。
五、有害气体全来自装修在国家严格限制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氡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施工、装修过程中使用有放射性的水泥、矿渣、花岗岩等;另一种则是地下岩石本身就有辐射,通过土壤散发出来,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民用建筑施工前必须检测当地氡的含量,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心理健康是指精神、活动正常、心理素质好。大多与遗传(基因)相关。既能过着平平淡淡的日子,也能经受各种事件的发生。心理健康突出在社交、生产、生活上能与其他人保持较好的沟通或配合。
另外一个关于焦虑症常见的误解就是焦虑源于深埋在过去的记忆。虽然过去的经验会影响并导致焦虑,但Bienvenu说这个提法还是有一些错误的地方。“童年坎坷与焦虑并不是毫无关联,但焦虑症也会受到人生各个阶段的影响,有些人童年很幸福,但依然会在成年时产生焦虑症。”根据“美国焦虑与抑郁协会”的建议,可以通过“正念修行(冥想)”的方式来减轻焦虑及心理压力。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社保卡个人信息错误在哪里修改?社保卡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取出来吗?
生育保险是社保体系中为女性职工提供保障的部分。当女性职工怀孕和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卡个人信息错误在哪里修改,希望大家喜欢!
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是指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等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总和。这些余额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1 支付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时,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医疗费用或购药费用。
2 支付养老保险金: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养老金,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3 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例如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也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是专款专用的,不能随意取出或挪作他用。同时,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操作流程请以当地社保局规定为准。
浏览量:10
下载量:0
时间:
不少人都会有过浑身关节酸痛的经历,其实导致浑身关节酸痛的原因有很多种,以下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到底是哪些因素会导致全身酸痛,让你真正了解全身酸痛是怎么回事?从而能更好地针对浑身关节酸痛的原因进行调理治疗。
冬季注意保暖,选择穿裙子裸露双腿,寒邪就会乘虚而入,影响关节健康。不注意保暖不仅容易引起关节病变,还会影响月经和胃肠。很多人选择冬季泡脚,也是为了驱寒保暖,防止病邪伤身。为了减少关节疾病的发生,还是应多穿衣服,做好全身及足部保暖。
从预防角度而言,在饮食、起居、锻炼方面注意保养,对疾病会有很好的防治作用。樊永平教授说,预防风湿性关节炎,饮食上要适当进补,但进补要因人而异。大鱼大肉并不适合所有的人,根据体质进补才是正确的选择。手脚冰凉的人可以食用一些温热的食物,如羊肉等。睡觉前可以饮用一些红酒、热黄酒等。脚凉的人还可以选择晚上泡脚。如果已经出现关节疼痛,泡脚时可添加一些中药,最好用方便二次加热的金属盆,以便反复加热使用。起居方面应顺应季节特点,做到早睡晚起。
至于锻炼方面,中医讲,“冬三月此为闭藏”。闭藏是指阳气闭藏,阳气此时处于收藏的状态,所以不主张出门。“水冰地坼,勿扰乎阳”。意思是,寒冷的冬季不要扰动阳气。人一旦活动,阳气就会外泄,阳气外泄就违反了闭藏的原则,所以要深居简出,尽量呆在室内,避免接触外面寒冷的气候。但深居简出并不是不能锻炼,室内也可以做相应的锻炼,使用室内健身器材锻炼、做操、练八段锦等都是很好的选择,但要注意适度。需要提醒的是,冬泳对关节也会有损伤,所以要选择正确的锻炼方式。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大部分抑郁症病人并未得到正确的诊断和规范的治疗,在我们的门诊当中,很多是已经出现了自杀倾向,这其实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江苏省抑郁症诊疗中心主任姚志剑说,很多人都知道,抑郁症的典型症状是情绪低落,对万事无兴趣,以前感兴趣的事情也不例外,它的杀伤力巨大。
有些蛛丝马迹,可以让您早期发现抑郁症。
比如,抑郁症一个临床特征是,患者表现为脑子思考很困难,觉得脑子空洞或僵住了,无法做恰当的表述,无法与人交流或交往。这些患者会变得很迟滞、不想动。
另外,一项研究表明,约50%的抑郁症首发症状为失眠,早醒现象尤其值得重视。
很多人把失眠理解为睡不着觉,其实所有睡眠障碍都可以称为“失眠”,如早醒、睡得少等等。跟抑郁症者相关的失眠主要表现为“入睡困难”和“早醒”,其中,让人难以入眠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人因压力,有人因兴奋,有人因慢性病,因而临床很难将“入睡困难”归因为抑郁症。而“早醒”症状比较特殊,是临床医师判断抑郁症的重要指标。姚志剑主任也强调,“失眠中的早醒对抑郁症最有诊断价值。”
那么,“早醒”的概念是什么呢?姚志剑主任说,如果跟正常起床时间相比,提前醒了1到2个小时,醒来后再难入睡,且这种情况持续二周以上。“特别是早醒后,自己的心情郁闷,白天也没有什么精神。这时,你就要高度警惕,建议上精神心理科就诊,看是否存有抑郁症。
如果不及早干预,随着患者抑郁的程度加深,早醒情况会变得更严重,比如醒来时间更早,情绪变得更差等等。而反过来讲,睡眠时间变短又将影响患者的情绪。
浑身不适找不到原因,也要警惕抑郁症
抑郁症有很多种不同的临床表现,其中还有一种隐匿性的抑郁症,主要表现为一些躯体症状。比如最常见的是躯体各部位的慢性疼痛,尤其是躯干、四肢部位最为常见,“最常见的,就是颈肩背的疼痛”,姚志剑主任说,另外,还有呼吸困难、出汗、乏力、胃部不适,心悸、解尿次数多等症状发生,上述这些情况可到综合医院的内科、外科、妇科内分泌专科等等诊治。反复的检查治疗,结果都是正常,并且也没有发现有躯体疾病,所以应该尽快去心理科或精神科医生那里做规范的治疗。
姚志剑主任告诉记者,有一位阿姨,一直觉得咽部不适,总感觉有东西卡在喉咙,咽不下去,也吐不出来。在中医院,按照“梅核气”治疗了3年,效果仍不是很明显。后来用抗抑郁的药物治疗3个月,症状就消失了。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产后膝盖疼是很多准妈妈会遇到的情况,不要着急,小编这就来给妈妈们解释一下产后膝盖疼的原因和常用的药膳办法。
产后女性身体虚弱是在所难免的,为了预防其他各种疾病,一定要做好产后保健。生产后不仅还有孩子要照料,久而久之就会在这过程中忽视了自己的身体,出现诸如产后产后膝盖疼。产后关节疼痛的病因及防治办法可以帮产后女性更深入的了解关于产后关节疼痛的一些常识。
1.艾叶熬水泡澡:用新鲜艾叶100g(干品50g)与几片生姜一起熬大半桶水,把水汇入温度适中的热水缸中泡澡。
作用:艾叶有理气血,温经脉,逐寒湿兼止疼的功效,产后膝盖疼是产后母亲气血两亏容易受风寒湿邪,宜经常使用它煮水洗身子。
2.生姜捣泥敷贴:取生姜适量的,捣成泥状,直接敷贴在关节处或者相关穴位处,用保鲜膜盖上,使姜泥不至立即变干影响敷贴效果。但是需要注意姜泥会灼热皮肤,皮肉细嫩或者易过敏者慎用,以免损伤外皮。
作用:驱风散寒,增进关节周围的血循环与代谢。个别痛点明显的母亲宜多用这种方法辅助治疗。
3.粗盐袋热敷法:买食用粗盐1斤,炒热后加艾叶50g,装进纱袋后再用透气性比较好的布包住,敷在患处,但是需要注意调节好温度,防止皮肤烫伤。
作用:缓解局部炎症,改善关节代谢功能。最好能一日一回,连续坚持一个礼拜以上,盐可重复使用。
产后妈妈因为照顾宝宝的原因,大多数的妈妈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休息,所以在可以休息的时间尽可能的多睡一会,保持体力,过度劳累也是导致产后膝盖疼的重要原因。要养成宝宝自己入睡的习惯,不要总是抱着宝宝,这样妈妈们就是想休息也难,小编的分享到这里,望各位准妈妈们能有效采纳哦。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专家
“美白针”真的有这么神奇的效果吗?央视曾曝出所谓的“美白针”是假药,就是几种能抑制黑色素的药物调配在一起,再通过静脉注射,从而达到提亮肤色的效果,其药物成分有谷胱甘肽、维生素C等。
两年多前,香港消委会曾曝光一例美白针等医学美容投诉案例:准新娘周小姐,在美容院签下38万元美容疗程,改善体形及面容,最后在结婚前3日接受美容院建议,以4500元注射美白针,但面部又红又痛有如火烧,翌日到美容院专属诊所求医,只获处方没有名称药物,到结婚前一天仍未好转,周小姐向美容院交涉不果,向消委会求助,要求退回所有疗程费用和赔偿医药费。经过4个月交涉,才获退回20万元疗程费和1500元医药费。
据业内人士透露,美容院推销的美白针、美白产品,成分大都是抗氧化成分,其中包括谷胱甘肽、氨甲环酸和维他命C等。
广东省药学会医学护肤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皮肤科主任孙乐栋介绍,美白针、美白产品是将谷胱甘肽、氨甲环酸和维他命C等通过外涂或静脉注射的方式作用于人体。谷胱甘肽全称是还原型谷胱甘肽,用于肝脏损伤的辅助治疗,对化疗后的肝损伤也有一定保护作用,出现副作用时一部分人表现为皮肤苍白;氨甲环酸,是一种止血药,常用于凝血功能异常时。国外有用氨甲环酸治疗黄褐斑的例子,但是注射氨甲环酸是否能美白,没有相关的文献报道。至于维生素C,用于治疗坏血病,说明书中写明抗衰老作用未被证实,注射过多会引起肾结石等副作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