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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火灾的种子扼杀在摇篮中,让安全的花朵绽放在我们心中,消防法就给我们很大的保障,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p#副标题#e#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p#副标题#e#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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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深圳市消防安全条例了解多少,不多也没关系哦。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城管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我市消防宣传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劳动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消防知识纳入劳动技能培训的内容;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基础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就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第十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制定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布局和建筑物,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加以改造。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以及各种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配送站等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在其周围应当限制发展与其安全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项目。
上述场所和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安排和督促其逐步搬迁。
第十二条建设、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城市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并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和适用。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改动,工程竣工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工业厂房、歌舞厅、影剧院、会堂、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五条搭建临时建筑物以及居民、村民的住宅房屋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和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设有车间、仓库的同一工业生产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厨房和公众聚集场所。
娱乐餐饮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商业经营场所内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七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十八条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进行维修保养。
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维修必须由具备专业消防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管理的物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二)管理、维修、保养、更新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安全疏散。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楼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应当设专人昼夜值班,实行防火巡查,并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定期举行灭火救援演习。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和防火档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擅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疏散天面,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危害,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必须按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产品。
建设施工单位建设消防设施时,应当选用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消防产品,并在施工前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经常性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取得许可,并进行年度审核。在生产、经营中临时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数量较大的,亦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方可使用。
严禁向无证经营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并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二十五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加强安全性能维护,并按规定定期检修。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火灾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所属的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依法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签发书面复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单位对书面整改通知及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申请复查期间,申请人不得停止整改。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出具审核意见书。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可以组织成立志愿消防监督员队伍。
志愿消防监督员在辖区公安消防监督员的指导下,向群众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
志愿消防监督员可以了解检查所在单位的消防情况,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三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条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承担灭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队应当开展灭火战术技术研究和训练,提高对高层楼宇、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密集房屋区、人员密集工厂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援能力。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的训练内容进行训练,提高灭火能力。
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将队伍的组建情况以及装备、器材清单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已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需要撤销专职消防队的,应当征得市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建立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区域、各单位、各类型消防队伍的统一协调指挥,充分发挥各种消防力量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报警,及时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扑救初起火灾,防止火灾蔓延。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救援工作,并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提供灭火救援所需要的人员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火灾的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各种消防队伍和参加灭火的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队除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外,发生下列紧急事件时,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一)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事件;
(二)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发生泄漏或者爆炸;
(三)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队紧急救援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不得向受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火灾发生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行为人为单位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为个人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二)不按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的;
(三)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或者施工中不按规定落实防火措施的;
(五)擅自动用消防水源的;
(六)违反规定安装防盗网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行为人为单位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为个人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的;
(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疏散天面的;
(四)挪用、埋压、封堵、圈占、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五)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阻拦报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六)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七)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或者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的,处以工程总概算额1%以上3%以下罚款;
(二)建筑物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
(三)搭建临时建筑或者居民、村民自建房屋用作生产、商业用途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或者使用的,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
(四)建筑工程和公共聚集场所未经验收或者检查合格而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从使用或者开业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一条专业消防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者专业消防设施维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
(一)选用消防产品未按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
(二)维修、保养不善,造成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的;
(三)同一工程三次验收不合格或者一次验收有三个以上消防系统不合格的;
(四)超越许可业务范围施工和维修保养的;
(五)出租、转借、转让许可证的或者让没有许可证的工程队挂靠或者向其他企业转包工程的。
没有专业消防资质而从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或者维修、保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选用不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消防产品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存在火灾隐患并且不按要求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按每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按每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第四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消防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二)不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监督的;
(三)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六)有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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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现在没有在深圳,但是你现在学习了深圳的消防管理制度,在以后对你是有一定作用的,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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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内容资料
水火无情,惨痛教训使我们痛定思痛。消防安全工作已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人们消防安全意识也日益增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禁电器的使用;不要在公寓楼内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炉做饭;熄灯后不要点蜡烛看书;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烟头不要随处乱扔;不要在楼内焚烧垃圾。保证学生公寓的安全。
2.公寓楼内配备有干粉灭火器和消防水龙头带等消防设施,是保障大家安全的重要消防设备,请大家注意爱护。
3.公寓内的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等标识是紧急情况下,自救和逃生的重要标志,可以帮助大家沿正确的路线迅速逃离险境,大家平日要爱护这些标志,不要人为损坏,以免出现险情无所适从。
4.每个公寓楼的一楼都有安全出口通道,为了公寓楼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平时是上锁的',一旦出现险情,这些通道可以破门而出。
5.一旦出现火情,大家不要慌乱,正确分析形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用楼内的灭火设备及时灭火,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通报火灾地点和火情,地点要说清楚,并留下联系电话。烟雾较大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身沿墙上疏散指示灯,迅速脱离险境,或到较安全地带等待,并用醒目的东西向外面求救。逃生时不要拥挤,以免发生挤压和踩伤事故。处在高楼层的同学,不要轻易选择跳楼逃生的方法,可以用床单,被罩等身边现有物品,打成绳结攀沿而下。
6.正确使用灭火器。电器引起的火灾必须先断掉电源后,再用水去灭火。不要带电灭火,以防被电伤。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是先拔下插销,喷口对准火源,按下压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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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有哪些(大全)
火灾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要灾害,就其破坏性来看,是仅次于旱灾、水灾的第三大灾害。火灾大部分是可以预防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消防电话:119
3、消防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疏散逃生
4、灭火器材:干粉灭火器、自动喷淋、消防栓、烟感报警器等。
5、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拉开保险销,将橡皮管喷嘴对住火源根部,保持1.5米的安全距离,压下压把喷射灭火。
6、做好安全六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人身伤害事件、防自然灾害事故、防食物中毒”的六防安全常识
7、拾遗物品、钱、书刊要立即上交。
8、发生火情不要惊慌,应立即使用最近的灭火器进行扑救、报警、服从指挥。
9、发生财务丢失或被盗后,要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
10、班后检查安全、电、水、设备,锁好门窗,关闭电源、气阀。
11、发现可疑之人、事故苗头或闻到异味,应立即检查。
12、了解您所在岗位的消防器材,安全情况。
13、 发生意外,应立即通知部门领导。
14、工作中按规程操作、看管、保护好你颁发的钥匙和物品。
15、突发治安事件要自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时要“打不还手”。
16、不要与客人的小孩玩耍,防止发生事故。
17、宿舍内严禁乱拉和使用电类器材。
18、发现危险因素、电线裸露或断玻璃破损等都应立即报告。
19、电气焊维修时,一定要专人负责监督。
20、看到任何场所在冒烟的烟头,都应把它熄灭。
21、不要在炉头或电灯附近放置易燃物品。
22、任何时间都要将盛有易燃品的容器盖子拧紧。
23、如发生电线松动、拧断 ,电源插座、电器破损,都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24、厨师必须注意液化气管道、炉灶开关等,发现漏气、漏油情况,严禁明火,应立即关闭气阀或油阀。
25、厨师班后要清理炉灶内油垢。
26、易燃物品——燃料、纸、油、酒精、木器、棉布等。易燃气体——煤气、氧气、 氢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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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基础知识(通用11篇)
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消防安全即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阵地,有消防宣传标志,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为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现阶段我国火灾特点,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联合制定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近日正式对外发布。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是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是公民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具体包括: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十八、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十九、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二十、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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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常识(通用12篇)
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消防安全即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阵地,有消防宣传标志,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常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防火安全知识大全:消防安全知识—逃生自救常识:
1、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2、家庭成员平时就要了解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几条逃生路线。
3、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4、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5、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
6、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7、室外着火,门已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窜入室内。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并泼水降温。
8、若所有逃生线路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9、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排水管等逃生,或把床单、被套撕成条状连成绳索,紧栓在窗框、铁栏杆等固定物上,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
消防安全知识—防火常识:
1、教育孩子不玩火,不玩弄电气设备。
2、不乱丢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
3、不乱接乱拉电线,电路熔断器切勿用铜、铁丝代替。
4、家中不可存放超过0.5公升的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5、明火照明时不离人,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
6、离家或睡觉前要检查用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掉,明火是否熄灭。
7、切勿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8、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掉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
9、不能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
消防安全知识—灭火常识:
1、发现火灾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讲清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2、燃气罐着火,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捂盖灭火,并迅速关掉阀门。
3、家用电器或线路着火,要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直接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伤人。
4、救火时不要贸然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消防安全知识—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1、使用前,先把灭火器摇动数次,使瓶内干粉松散;
2、拔下保险销,对准火焰根部压下压把喷射;
3、在灭火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直立状态,不得横卧或颠倒使用;
4、灭火后防止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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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安全知识内容大全(最新10篇)
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消防安全即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阵地,有消防宣传标志,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消防安全知识内容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1、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遮挡消防设施,私家车不违规占用消防车道。
2、电动自行车不可私拉电线充电,不可长时间充电,周围远离易燃可燃物。
3、严禁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4、不要在社区内进行烧烤、篝火等活动,不在社区内焚烧垃圾、杂物。
5、不要将未熄灭的烟头、煤灰等丢进垃圾桶。
6、物业公司要开展每日防火巡查,住宅楼的常闭式防火门要处于关闭状态,应急照明、逃生疏散标志要保持完好。
7、物业公司要组织员工对鳏寡孤独病残人员上门查找消除家中的火灾隐患,并对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火灾逃生自救常识
1、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2、家庭成员平时就要了解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几条逃生路线。
3、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4、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5、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
6、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7、室外着火,门已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窜入室内。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并泼水降温。
8、若所有逃生路线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9、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排水管等逃生,或把床单、被罩撕成条状练成绳索,紧栓在窗框、铁栏杆等固定物上,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
10、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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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大全(精选10篇)
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消防安全即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阵地,有消防宣传标志,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消防安全知识大全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1.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2.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消防部门举报。
3.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4.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6.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7.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8.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9.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10.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11.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13.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14.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15.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16.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17.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贫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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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社会服务性的公共场所,医院具有人流密集、人群集中、人员流动的特点,从而直接增加了医院消费管理工作的难度。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院消防演习方面的方案,供大家参考。
为了做好我院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全院员工和患者的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认真落实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教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特制定本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一、认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
二、以科室为单位,对各科室主干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介绍、培训,再逐级 对科室人员传播消防知识,力求达到人人心中有消防的目的。增强了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材料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
三、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要坚持日检查、巡查,并建立月查记录。
四、值班人员每天上下班要巡查科室、病区一次,检查院内有无消防安全隐患,所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有记录。
五、 抓紧院内违规用电查处工作,力求消灭各种火灾隐患及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六、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讲座,开展消防知识小竞赛,开展消防演练。
七、加强医院消防知识宣传,主要以海报的形式展开宣传。
八、加强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养护,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九、、使消防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奖惩、有预案,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十、加强各医院之间的联系,共同交流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并将好的方法加以推广,以促进工作的展开。
上海德济医院保卫科
看过“医院消防演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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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旨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知识竞赛方面的活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活动背景:
当前,高校人数占主体地位的大学生的消防意识不容乐观。这些学生在校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文化知识,理论-功底较扎实,但是一般都忙于文化知识积累,却忽略了消防素质的提高,基本上没有接受应有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知识、防灾技能都很缺乏。
二、活动目的:
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在加强安全消防基础知识学习的目的的同时,营造一种深厚的学习氛围。能较好的发挥学习的特长,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学习消防安全的热情,更深的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对以后社会增加光彩。
三、活动主题
消防知识竞赛
四、活动对象:团委全部同学。
五、活动时间:20XX年11月7日(星期日)19点
六、活动地点:中主楼207
七、活动原则
“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公正,公开,公平
八、参赛方式
以部门为单位,每支队伍由三名同学组成。一共分为六支队伍。
九、比赛程序
比赛开始,将宣布比赛规则,介绍参赛代表以及参赛队员,介绍评委,竞赛开始.由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
1、必答题:每队参赛队员每人答一题。(每题为10分。答对加10分,答错不得分)
2、抢答题:共20题,答案由主持人公布,在场同学均可参与。(每题10分,答对加10分,答错扣10分)
3、风险题:一共六道题,分值分别为10分,20分,30分。由两轮结束后分数低的队伍开始依次选择。(答对加相应分值,答错扣除相应分值)
4、各参赛队伍比赛顺序,由主办方随机安排。
5、各类题目用信封装好封口,待比赛开始后,主持人宣布比赛开始时才可拆开。
6、各队比赛队伍必须服从评委及主持人的一切评判和指挥,严谨各参赛队伍在现场发生争执及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否则将对违纪的参赛队伍进行考核并取消比赛资格和成绩。
7、比赛时,其他人员不准做任何的提示,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题的回答成绩,严重者,扣除该队的相应分值。
8、如出现分数一样的情况,则采取加赛的形式决出优胜者。
十、奖项设置
本次比赛共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
看过“消防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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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不断发生的一些特大的火灾造成了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消防安全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地关注。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1.[判断]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2.[判断]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放在安全地点,且定期处理。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3.[判断]发现火灾时,单位或个人应该先自救,如果自救无效,火越着越大时,再拨打火警电话119。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14.[判断]岗位消防安全“四知四会”中的“四会”是指: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5.[判断]焊接管道和设备时,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6.[判断]灭火器材设置点附近不能堆放物品,以免影响灭火器的取用。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7.[判断]二氧化碳灭火器可以扑救钾、钠、镁金属火灾。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18.[判断]装修房间时,把电气及线路铺设于装饰墙面和吊顶内,没有任何隔热防火措施,与可燃易燃材料直接接触,电气设备长时间工作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9.[判断]泡沫灭火器应放置在高温地方。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20.[判断]一氧化碳的爆炸极限是12.5%~74.5%,也就是说,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浓度小于12.5%时,遇明火时, 这种混合物也不会爆炸。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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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把安全工作摆在幼儿园的日常工作中,强化了师生的安全意识。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幼儿园中班消防方面的方案,供大家参考。
《幼儿教育新纲要》指出: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学习和生活活动,满足幼儿各方面发展的需要,要让幼儿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知识,学习保护自己。在新的学期的里,为了使幼儿身心得到更好的发展,今后的工作开展的更好,,我们班制定以下计划
(一)教师做到:
1、坚持每天晨检。
2、保证幼儿不带危险物品入园,如有要收回。严格幼儿安全制度,预防烫伤、外伤、药物中毒,预防异物进入耳、鼻及气管,预防幼儿走失。
3、保证教室的通风、干净,保证区角材料的安全、卫生,定期消毒玩具。
4、及时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保证一人一巾一杯。
5、严格书写交接班记录,及时清点人数和物品与接班教师交代清楚。
6、幼儿午睡时检查是否有危险物品,巡视幼儿是否有不良的睡眠习惯,如蒙头并及时纠正。
7、户外活动时,教师认真检查活动场地的安全性,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幼儿安全,活动后不遗忘幼儿物品。
8、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与家长密切配合,加强防范意识,让幼儿在有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时时提醒自己或他人注意安全.
9、严格执行幼儿园接送规章制度。必须见接送卡才交孩子到其家长的手中,严禁陌生人或小学生接送幼儿;有特殊情况须拿来接人字条或有效证件。
10、上下午班教师离园时在班内各处检查,如:水、电、门、窗及贵重物品要入库。
11、教师在工作中做到时刻高度警惕,把安全放在首位,眼睛不离开幼儿,孩子到哪,教师的眼睛就到哪.
(二)在幼儿方面做到:
1.在加强常规方面,做到井然有序,要求幼儿自觉的排队洗手.喝水.小便等.
2.确保上下楼的安全。幼儿能做到不推拉、不跳台阶。
3.幼儿知道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的东西。懂得不能随便离开大人或集体。
4.幼儿知道不将手放在门缝间、桌子间、椅子间、以免受伤。
5.户外活动玩大型玩具时,不推不挤,幼儿互相监督,拿器械时互相帮助.保证幼儿安全.
6.知道不能碰电插座等电器,玩剪刀时注意安全,知道正确的使用剪刀。
7.知道不把纸团、扣子等塞到耳、鼻里,也不能把异物放到嘴里。
各种活动将在幼儿园一日生活、教育教学活动、游戏的各个环节中自然地进行,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帮助幼儿懂得自我保护的简单知识和方法,才真正保证幼儿的安全。
看过“幼儿园中班消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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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对减少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你对消防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消防安全理论知识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什么叫燃烧?
答:燃烧是一种放热、发光的化学反应。
2、有一个地方着火后,有人扛起泡沫灭火机去救火,他这做行吗?为什么?
答:不行。因为当他扛泡沫灭火机后,灭火机筒内的化学药剂发生化学反应生产二氧化碳气体的泡沫,并以一定的压力从喷嘴喷出,这样就达不到灭火的目的。
3、燃烧有几种类型?
答:有四种类型:闪燃、着火、自燃、爆炸。
4、重点防火部位的四有是什么
答:1、有防火责任人。2、有义务消防组织。3、有防火制度和措施。4、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5、物质燃烧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答: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6、火灾可分为A、B、C、D四类,A、B、C、D分别指的是什么?
答:A指可燃固体;B为可燃液体;C为可燃气体;D为轻金属。
7、为什么家用冰箱不适宜存放易燃液体?
答:因易燃液体蒸发的可燃气体达到一定爆炸浓度时,遇冰箱内继电器打火会发生爆炸起火。
8、柴灶、煤灶与液化石油气灶能在同一房内使用吗?
答:不允许放在一个房间内同时使用。这是因为一旦液化石油气灶漏气遇明火就会造成火灾。
9、扑救电器火灾应首先做什么?在带电时,可用什么灭火器扑救?
答:切断电源。带电时可用二氧化碳、1211、干粉灭火器。
10、当你发现液化石油气瓶、灶具漏气时应怎么办?
答:1、首先关闭气瓶角阀,并开窗通风,使可燃气体散开;2、严禁动用电器和一切火源;3、立即找液化石油站及时修理或更换。
11、泡沫灭火机不能扑救什么火灾?
答:1、不能扑救电器火灾;2、不能扑救忌水性物品火灾;3、贵重物品、仪表火灾。
因为泡沫中含百分之九十七的水分,因此不能扑救电器火灾(水有导电性)和忌水物质火灾(与忌水性物品连触能燃烧),和贵重物品、仪表火灾(留有污迹)。
12、为什么不能把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答:因为消防器材是专用器材,是用来扑救火灾的。火灾什么时候发生,人们无法预先知道,所以要随时做好准备。
13、临时使用蜡烛照明,怎样防止火灾事故?
答:(1)仓库内严禁使用蜡烛照明;(2)使用蜡烛照明时,不准放在可燃物上;远离可燃物;(3)使用蜡烛照明时,人员离开后必须将蜡烛熄灭。
14、限制火灾基本方法是什么
答:在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留有防火间距,设防火门。
15、居民楼内堆放杂物的危险性是什么?
答:(1)容易引起火灾,并使火灾扩大蔓延;(2)发生火灾后,通道堵塞,人员、物资不易疏散;(3)不易火灾的扑救。
16、为什么不能在床上吸烟?
答:躺在床上吸烟,稍有不小心心,烟蒂头会掉在被褥上引起火灾。特别是身体疲倦或者酒醉之后,常常烟未吸完,人就睡着了,致使烟蒂燃着被褥、蚊帐等可燃物。
17、人身衣服着火怎么办?
答:(1)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脱去着火的衣服;(2)就地翻滚把火压灭。
18、油锅着火后,您至少有几种扑救方法?
答:(1)迅速用锅盖盖住油锅,窒息熄灭;(2)用将要炒的青菜倒入油锅,覆盖熄灭。
19、怎样扑救电器设备的火灾?
答:电气设备发生火灾,首先要切断电源,在带电情况下,可以使用二氧化碳或ABC干粉灭火器扑救,不能用泡沫灭火器和水扑救。
20、电气设备起火的原因是什么?
答:1、短路;2、超负荷;3、接触电过热;4、电火花和电弧;5、超电压。
21、干粉灭火器适用于哪些扑救火灾?
答:适用于扑救油类,可燃气体、电器设备和遇火燃烧等物质的初期火灾。
22、为什么白酒着火?并说出酒的度数与火灾危险的关系。
答:因白酒中含有乙醇,所以白酒也能着火。一般来说酒的度数越高,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也就越大
23、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立什么标志?
答:应设立“严禁烟火”标志。
24、火的类型有几种?
答:⑴闪点。⑵着火。⑶自燃。⑷爆炸。
25、燃烧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答:⑴有可燃物。⑵有助燃物。⑶有火源。#p#副标题#e#
26、灭火器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⑴灭火器材设施属于专用物品,严禁挪做它用。⑵灭火器要定点存放,定期检查。
27、灭火器检修的规定是什么?
答:⑴灭火器自出厂日起,每年进行一次检修。⑵到期后或使用完的灭火器瓶一定要回收存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扔。
28、预防火灾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答:防止形成燃爆介质,控制明火的使用,用防火涂料涂刷可燃材料,对易燃要及时清理。
29、直接火源有几种?
答:1、明火;2、有电火花;3、有雷击。
30、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答:⑴隔离法。⑵窒息法。⑶冷却法。⑷抑制法。
31、电脑着火怎样扑救?
答:如果电脑开始冒烟或起火时,马上拔掉插头或关掉总开关,然后用湿地毯或棉被等盖住电脑,这样既能阻止烟火蔓延,也可挡住荧光屏的玻璃碎片、切勿向失火电脑泼水,既使已关掉的电脑也是这样,因为温度突然降下来会使炽热的显象管爆裂。此外,电脑内仍有剩余电流,泼水可能引起触电。
切勿揭起覆盖物观看,灭火时,为防止显像管爆炸伤人,只能从侧面或后面接近电脑。
32、电气设备起火的原因是什么?
答:⑴短路。⑵超负荷。⑶接触电过热。⑷电火花和电弧。⑸超电压。
33、用水救火应注意什么?
答:⑴不能扑救带电火灾。⑵不能扑救油类火灾。⑶不能扑救赤红的金属。⑷不能扑救封密仪器,贵重物档案火灾。⑸不能扑救与火起化学反应的物质。
34、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哪些火灾?
答:适用于扑救电机精密仪器,电子设备,内燃机,珍贵文件小范围的油类,某些忌水物质等火灾。
35、煤气管道着火如何扑救?
答:切断气源,迅速通入蒸气,对封闭的设备,要开放散热,防止爆炸。
36、油烧着了为什么不能用水去浇?
答:油比水轻,油着火用水浇水沉到水底会使油四处溢。所以用水救油火不但不能救灭,反而会扩大火势。
37、消防工作中对电器设备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严禁乱自拉各种临时电源线,照明灯具和电线等。绝缘必须良好,应与可燃物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无人工作时必须断电。
38、楼房着火如何逃生?
答:发现着火后不要惊慌,先用身体顶住门,手摸门板手,手炳或手触门缝都是凉的,无热气炙手,才可迅速开门逃生。觉得门上有压力有热气冲手,赶紧关门逃到阳台,将阳台门关死,待机设法逃生。
39、家庭火灾形成的几种诱因是什么?
答:⑴用电不规范。⑵人走火不灭。⑶违章用气。⑷吸烟。⑸儿童玩火。
40、煤气罐及管道着火如何扑救?
答:要迅速关闭阀门、断气源、堵塞漏洞,防止气体扩散如火情无法控制,迅速报火警119,请专业扑救。
41、做饭时着火如何扑救?
答:油锅着火应及时将锅盖盖严,火自灭,决不能用水灭火。
42、行人在雷雨天应注意什么?
答: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线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线周围20米之内,以免雷击时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43、乘坐电梯应注意那些安全事项?
答:乘坐电梯,不能吸烟,严禁强行扒开电梯的门;不能在电梯内玩耍打闹,不能乱动电器开关。
44、遇有大风天外出应注意那些高空坠物?
答:警惕高架的广告牌、居民楼房阳台的花盆、外墙面装饰物、窗户玻璃碎片脱落及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可能造成的伤害。
45、燃气热水器为我们家庭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在使用中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答:热水器必须安装在厨房内,与浴室分开。厨房要保持通风。使用中如发现有异响、黄色火焰、冒黑烟等异常情况,立即请专业人员检修。
46、发生火灾时,基本的正确应变措施是什么?
答:发出警报,疏散,在安全情况下设法扑救。
47、不安全行为表现为哪些现象?
答:错误操作,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以徒手操作代替工具操作,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不安全装束,以及违章指挥等。
48、火灾逃生的四个要点是什么?
答:⑴防烟熏。⑵果断、迅速逃离火场。⑶寻找逃生之路。⑷等待他人来救。
49、轻度烫伤如何急救?
答:一般明显红肿的轻度烫伤,要立即用冷水冲洗几分钟,用干净的纱布包好即可。
看过“消防安全理论知识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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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和发动消防志愿者广泛参与冬季防火宣传活动,有效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志愿者方面的活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年一度的“雷锋日”即将来临,为积极响应团县委的号召,大力弘扬雷锋精神,贯彻“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大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引导广大群众关注消防、学习消防、参与消防,莒县消防大队联合消防志愿者将组织开展走进店子集镇敬老院,关注弱势群体,送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下乡活动,借此以提高社会对弱势群体和社区民众的消防意识以及对火灾的防范自救能力。
现结合店子集镇敬老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次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向老人讲解消防知识及如何预防、逃生等
二、活动时间:20XX年3月2日(周六)上午8点-12点
三、活动地点:店子集镇敬老院
四:集合时间:3月2日(周六)上午8:00
五:集合地点:莒县文心广场(老干部活动中心前)
六、相关注意事项:
1、参加活动人员准时集合
2、请参与人员主动以跟帖或者QQ留言的形式报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确定人数,做好活动准备工作。
3、请参加活动宣传人员学习掌握防火常识,能够熟练讲解和演示。在对老人宣传消防知识时,务必要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对看不懂宣传材料的老人要尽量用通俗的语言来讲述,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4、参加活动的全体消防志愿者必须配戴统一标识。宣传活动中注意自身文明,以文明举止树立消防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5、活动期间及往返路途中注意安全。活动过程中,听从管理员的安排,有事离开时,必须向管理员请假。
看过“消防志愿者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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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与人民群众国泰民安,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那么你对消防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消防安全知识的诗歌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小朋友乐呵呵,大家来唱拍手歌;
你拍一我拍一,拍完南北拍东西;
你拍二我拍二,咱俩宣传做伙伴;
你拍三我拍三,禁火场所别吸烟;
你拍四我拍四,用火不当会出事;
你拍五我拍五,烟囱坏了快修补;
你拍六我拍六,风大失火不好救;
你拍七我拍七,不要玩火做游戏;
你拍八我拍八,电线不能随便拉;
你拍九我拍九,火警电话一一九;
你拍十我拍十,人人防火要落实;
我拍你你拍我,大家都要来防!
看过“消防安全知识的诗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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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时,必须及时报警、及时组织疏散自救、及时组织扑救,而且还需要一些逃生知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火场逃生要点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面对刚燃起的小面积一般火灾,你大可不必惊慌,在无灭火器时,可用锅盆等盖住火苗,或用浸湿的麻袋、棉絮等盖住火团猛踩。余火星可用水壶、鱼缸等器具里可急取之水扑灭。
2、被大火围困,防烟是至关重要的。火灾中被烧死的人,大多是先被浓烟窒息昏迷,尔后被大火吞噬的。所以,应先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呼吸应小而浅。应半蹲或匍伏前进,以呼吸残留地面的尚未污染的新鲜空气,赢得宝贵的获救时间。
3、当被困在燃烧范围还不大的楼梯或房间时,要果断、快速淋湿全身,头顶湿麻袋或湿棉絮从火海中冲出,不可忙于去抢东西而贻误脱险时间。
4、所居楼层下方着火,且楼梯已被火完全封住,无逃生希望时,则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向楼顶、阳台上等安全且易于被发现获救的地方转移。转移时应关闭与着火房间相邻的所有门、窗、减缓火势蔓延速度。在夜间可用晃动手电、往下扔东西或用醒目颜色的东西晃动等办法,发出求救信号。
5、楼房着火,楼梯被封,已无法从楼梯逃生,可用绳子、窗帘布或被面撕成条块结成绳索,牢固拴在门或窗的横框上。双手抓紧绳子用脚一蹬踏墙面荡到邻近安全建筑内或顺其下滑下逃生。女性、年龄偏大体力不支者下滑时可用双脚夹住绳子,控制下滑速度以防摔伤。
6、在万般无奈,不得不采用跳楼的方式以获生机时,可将席梦思床垫、软沙发、被子等物先行选点扔下,再将身上包上棉絮等软物对准跳下,注意一定要脚先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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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社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社区抗御火灾的能力,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区消防方面的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整改措施,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社区平稳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继续抓好出租房屋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人员集体住宿以及“六小场所”等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制,务必做到火灾隐患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有人督查,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增强火灾抗御能力。努力实现杜绝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减少一般火灾事故,保持火灾形势平稳的目标,为明年消防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社区成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李瑞任组长,社区书记及副主任、片区民警杨光俊和杨作林、陆艳分任副组长,成员由社区干部以及社区工作者组成。
整治范围:公众聚集场所(酒吧、网吧、KTV、饭店、超市、小宾馆、夜市摊等);秀山、文昌、雅园三小区;外来人口出租户;高层、地下场所;“六小场所”、库房、废品收购站等 。
五、排查整治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做到“六个必查、六个一律”,即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对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未经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他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于使用过程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
2、检查社区各住宅区线路是否老化、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完善、消防通道是否通畅;认真制定居民防火公约,积极落实日常防火宣传、防火检查、义务消防训练、夜间巡逻等制度。
3、“六小场所”及“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一律将宿舍迁出,异地安置;取缔 “作坊式”和“经营性”“三合一”场所;六小场所”中的小旅馆、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使用可燃材料分隔或装饰装修的,一律拆除;未经许可禁止违规搭盖阁楼;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装置,并确保完好有效;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定要求;员工普遍受到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达到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的要求。
根据不同时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结合我社区实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整治各类火灾隐患,杜绝隐患事故的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周密部署,形成合力。将消防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到人,认真抓好落实,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分类排队,逐一制定整改推进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共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要迅速研究,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坚决予以消除。
(三)舆论先行,强化培训,努力营造整治工作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广泛宣传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部署、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曝光火灾隐患,公开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群众;进一步加强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针对各类人员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偏低的情况,运用多种方式,贴近进城务工人员实际情况,加大消防安全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的宣传和培训;通过墙报、一封信、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常识普及教育,使广大进城务工人员了解和掌握在生活、工作、娱乐等环境中的火灾预防常识,提高协助救灾和逃生自救能力。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广大居民特别是从业人员积极举报火灾隐患。
(四)畅通渠道,及时反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
看过“小区消防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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