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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火灾多发期的夏季即将到来,防火安全问题成为重中之重。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御湖客服中心全面加强对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小区消防安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区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宣传资料,供大家参考。
1、装修材料要慎选,刷漆远离火灾源
室内装修要选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电器线路的铺设要合理。刷油漆时,应及时打开门窗,散发易燃气体,不要在刷油漆的室内吸烟或用火。裸露的电源线路要用绝缘胶布包好,以免漏电或短路。
2、灭火器材是个宝,机动车辆不可少
汽车自燃一般是由于车内电线短路或渗油引起的,其中车内电线短路多由人为引起。比如车内的线束经过长时间的高温烘烤,再加上夏天气温的增高,加速了线束绝缘体的老化、变硬和脱落,造成线束裸露,也容易导致电线短路。此外,汽车进油管老化、电动汽油泵的线束老化、继电器失效等也容易引起汽车自燃。炎炎夏日,机动车辆长时间超负荷,发动机油污严重,加上夏日气温升高,天气酷热,通风设备不好等原因,自燃频繁发生。因此要注意车辆的正常保养和维修,配备专用车辆灭火器,不要在仪表盘上放气体打火机、空气清新剂、灭蚊剂等受热膨胀后容易爆炸引起火灾的物品。
3、电器着火莫慌乱,灭火之前先断电
夏季生活用电剧增,假如遇到电视、电磁炉等家用电器着火,切勿向电器泼水,应先关掉电源,然后用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情况危急也可用浸湿的被褥等物覆盖住电器,以达到窒息灭火的目的。
4、电线铺设要安全,私拉乱接酿祸端
电气线路种类繁多、铺设复杂,任何人都不要随意拉接电线。如需进行线路维修或改造,应找具有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操作。电气管线铺设时电线均要穿防火管保护,线头裸露处均要用绝缘胶布包扎好,防止酿成火灾。
5、电源线路常检查,短路起火先拉闸
夏季高温多雨,要经常对生产生活区的电源线路、电源接头和开关进行检查,如发现裸露、松动或发热等情况要及时更换或紧固。一旦电源线路短路起火,要先拉下电闸开关断电,然后再灭火。
6、加油加气易燃地,手机要关闭
在液化气站,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不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因为接通时手机信号会干扰加油机导致计量不准,更严重的是手机信号同电控输油设备共振感应,电子摩擦,静电打出的火花容易引爆挥发油气气体。
7、塑料桶易生静电,充装汽油很危险
加油站在给汽车加油时,有的驾驶员常多准备一个塑料桶来盛装汽油,这样做非常危险,坚决禁止。因为塑料桶绝缘,和汽油摩擦很容易产生静电,产生电火花导致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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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根据夏季火灾特点,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狠抓防高温、防自燃、防爆炸、防电火、防雷电等工作,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夏季消防安全宣传小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检修或做卫生用的抹布及易燃物品要及时进行回收、处理,如果随意搁放在高温条件下极易发生火灾。
2、危险性高的物品要根据安全规范予以保存和储藏,并且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以断绝火源,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通风。
3、对老化的电线、电缆及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机械要按时进行安全检查,要更换设备的要坚决更换,不能因小失大,易燃品要远离电线电缆处。
4、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5、及时对办公区域、装置区域、物品储存区等开展夏季专项防火安全检查。
6、严格落实动火安全管理程序。
7、夏季雷电活动频繁,定期做好防雷专项活动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设备和建筑物导地接零设施的完备,有效防止雷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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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是居民居住生活的主要场所,社区消防安全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稍有不慎即可酿成火灾并导致严重后果。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社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是要要适应新形势,采取新对策,不断变化消防宣传的方法和手段,变换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使消防宣传立意深、特色新、有看点、易理解和消化,以增强消防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在社区的消防宣传工作中要力求打破常规,因势利导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如举行消防文艺汇演、书画摄影大赛等。
3、要结合季节变化与消防工作的关系实事求是的确定消防宣传工作的重点,宣传报道火灾、火情动态与本地区、本社区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防止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报道。
4、要以快捷的速度将公众最关心、最敏感的热点信息,特别是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真实情况及时准确地传播出去,以避免出现与事实不符的小道消息。
5、要在当前社区的消防宣传工作中实行标本兼治原则的同时着重治本。
保护社区安全,人人有责。相信只要营造好社区消防宣传的社会化格局,就必然会增强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就能减少火灾对社会,对人类的危害,就能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社区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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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关系到幼儿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幼儿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幼儿园消防方面的宣传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场火灾降临,在众多的被火势围困的人员中,有的人葬身火海,而有的人却能死里逃生,幸免于难:这固然与火势大小、起火时间、起火地点、建筑物、报警、排烟、灭火设施等因素有关,然而更重要的是要看被火围困的人员在灾难临头时有没有避难逃生的本领。
(一)火场逃生的原则
火场逃生的原则是:安全撤离,救助结合。
(二)一般建筑火灾逃生方法
一般建1.利用疏散通道逃生
每个建筑按规定设有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有的还设有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发生火灾后,尤其是在火灾的初起阶段,这些都是逃生的有效途径,在下楼时,应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踩伤。
2.自制器材逃生
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可利用逃生的物品来源比较多,要学会随机应用。例如:将毛巾、口罩捂住口、鼻,可当成防烟工具;利用绳索、布匹、床单、地毯、窗帘的连接来开辟逃生通道;利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摩托车头盔、工作服等作为遮挡物,以避免烧伤和被落物砸伤。
3.利用建筑物现有设施逃生
发生火灾时,如果上述二种方一法都无法逃生,可利用落水管、房屋内外的突出部分、门窗、建筑物上避雷线(网)逃生.或转移到安全区域。利用这种方法时,既要大胆又要细心,否则容易出现伤亡:
4.寻找避难处所逃生
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应积极寻一找避难处所。如到阳台、楼层平顶等待救援,选择火势、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如卫生间等,关好门窗、堵塞间隙,房间如有水源,应立即将门、窗和各种可燃物浇湿,以阻止或减缓火势和烟雾的蔓
筑是指延速度。无论白大或夜晚,被困者都应大声呼救或挥舞白色毛巾等,不断发出各种呼救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帮助自己脱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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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场具有建筑面积大、火灾荷载大、可开启外窗面积小、消防扑救难度大等特点,如何做好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保证。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商场消防知识宣传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疏散是建筑物发生火灾后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是建筑防火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为避免室内人员因火烧、缺氧窒息、烟雾中毒和房屋倒塌造成伤害,要尽快疏散、转移室内的物资和财产,以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消防人员必须迅速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灭火。这些行动都必须借助于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设施来实施。因此,如何保证安全疏散是十分重要的。然而,许多国内外火灾教训说明,由于对安全疏散设施的设计缺陷和管理不善,火灾时,不能起到疏散人员的作用,常常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惨痛的。
总之,安全疏散对于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如大型商场、体育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工厂和仓库的人员和物资疏散同样重要。而对建筑物的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因采光、通风、排烟效果差,人员疏散困难,安全疏散就显得更为突出。
通过对国内外建筑火灾的统计分析,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大部分是因没有可靠的安全疏散设施或管理不善,人员不能及时疏散到安全避难区域造成的。有的疏散楼梯不封闭、不防烟;有的疏散出口数量少,疏散宽度不够;有的在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有的缺少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见,如何根据不同使用性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建筑物,通过安全疏散设施的合理设置,为建筑物内人员和物资的安全疏散提供条件,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应当引起重视。因此,只有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管理和进行消防监督,才能保证建筑物内人员和物资安全疏散,有效地减少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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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火灾的种子扼杀在摇篮中,让安全的花朵绽放在我们心中,消防法就给我们很大的保障,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p#副标题#e#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p#副标题#e#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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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兴于文明,隐患险于未明,防火一刻不停,警钟不可失灵。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口号,供大家参考。
1、消防工作,人人有责。
2、家家防火,户户平安。
3、爱护消防器材,掌握使用方法。
4、消防常识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5、消除火灾隐患,永保家庭平安。
6、消防连万家,平安你我他。
7、消防设施别乱动,扑救火灾有大用。
8、天天宣传天天安,日日防火日日宁。
9、人人把好防火关,有备无患保平安。
10、做好防火工作,全家幸福快乐。
11、火灾远离家庭,幸福平安一生。
12、防火装心间,一生保平安。
13、火灾无情,防火先行。
14、用火不预防,失火就遭殃。
15、遭遇火情免不了,注意逃生最重要。
16、安全用火,幸福你我。
17、消防常识永不忘,遇到火情不惊慌。
18、疏忽消防一瞬,毁掉幸福一生。
19、远离火患,幸福平安。
20、要想人财安,防火位居先。
21、消除火灾隐患,永保家庭平安。
22、防火人人抓,幸福你我他。
23、消防连万家,安全你我他。
24、防火两大忌,麻痹和大意。
25、做好防火工作,全家幸福快乐。
26、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
27、安全自检、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28、明确单位消防责任,实行严格管理。
29、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30、消灾解难,真情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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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是城市构成的基础,社区的安全关系着基层人们的安定,其消防安全知识起着决定性作用,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社区消防宣传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要将烟头、火柴梗等熄灭后放在烟灰缸内(里面盛少量水),不要在酒后、睡觉前、疲倦时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2、要及时关闭电源开关及煤气、液化气总闸门。外出、睡觉前一定要将日光灯、电视机、录音机等电源关掉,熄灭室内外一切火种。
3、要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玩弄各种电气设备。
4、要确保走道、楼梯等疏散通道的畅通,不要在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
5、不乱接乱拉临时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用火、用电等现场必须有人看守。
6、不要用明火寻找物品或检查煤气、液化气是否漏气等。
7、不要用灯泡取暖或烘烤衣物,不要用纸做灯罩,当日光灯连续使用或使用时间过长,会使镇流器内的绝缘损坏,形成短路起火。
8、不要在房间里点蚊香,因为蚊香燃烧的温度在700℃左右,高于纸张、木材、棉麻等可燃物的燃点,如果点燃的蚊香接触到上述可燃物,就会引起燃烧。
9、要保管好一次性打火机。一次性打火机的燃料是液化丁烷,在高温、曝晒等环境下容易发生爆裂,从而引发火灾。
10、当发现火情时,要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准确地讲清起火单位、所在地区、街道、房屋门牌号码、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以及所使用电话的号码。报警后,应派人在路口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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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消防给水是住宅小区给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住宅小区内住户的安全。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由消防工作的属性决定的。那么小区具体的消防知识有哪些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订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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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安全知识有哪些?医院工作人员应该怎样注意相关的消防知识,做好消防工作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院消防知识方面的安全宣传,供大家参考。
1、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2、防火检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员工上班前、下班后防火检查内容
每个科室的每位员工都要养成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对本科室区域内进行防火检查的好习惯。重点检查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锁闭情况,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场所有无遗留火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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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关的消防日知识大家都掌握了吗?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119消防宣传日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2014年第24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找火灾隐患,保家庭平安
2013年 第23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认识火灾,学会逃生
2012年 第22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人人参与消防,共创平安和谐
2011年 第21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全民消防·生命至上
2010年 第20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全民关注消防·生命安全至上
2009年 第19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科技打造消防·创新促进发展
2008年 第18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关注消防·珍爱生命·共享平安
2007年 第17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生命至上·平安和谐
2006年 第16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2005年 第15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2004年 第14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整改火灾隐患·珍爱生命安全
2003年 第13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002年 第12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01年 第11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关注消防,珍爱家园
2000年 第10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共筑平安路,迈向新世纪,让家庭远离火灾
1999年 第09届 消防日活动主题: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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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房价的居高不下,房地产产业有了极大地发展。各种居民小区越来越多,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是保证居民安全的一个重要的部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物业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宣传,供大家参考。
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3)保证有足够的消防人员和消防设备,以便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扑灭,减少损失;
4)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和通道,以便人员逃生和物资疏散;
5)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以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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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时要对员工加强消防技能教育培训,员工要学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逃生,并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方面的宣传知识,供大家参考。
1、企业消防技能培训
企业平时要对员工加强消防技能教育培训,员工要学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逃生,并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2、设置安全指示标志
要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严禁被遮挡、覆盖,保证安全有效。
3、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加强员工灭火技能训练
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加强消防队员和员工的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5、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组织、人员、责任制度和防范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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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消防也逐渐成为城市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然而,火灾却成为城市社区居民的一个"无形杀手",是当今城市主要灾害之一。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区消防方面的知识宣传,供大家参考。
防火是人生安全的大事。安全死角和隐患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比如:安装在楼道里的变电箱被有些居民利用成了储物箱,废报纸、纸板、旧雨伞等什么都往里塞,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有的居民把家里的杂物拿出来放入楼道占地为王,孰不知这些都是消防上的大忌,一旦遇到火灾,不仅给人们的逃生带来困难,更会助长火势的蔓延。再如:消防通道,有些顶层或一些楼层的铁门被铁丝缠绕甚至关闭,有的竟被改造派作其他用处,更为普遍的消防通道成了堆放杂物的地方;另外,商务楼及居民住宅楼里配备的消防设施也存在一些隐患,消防设备不齐全,接口脱落,灭火装置已过有效期,应急照明不亮等等,更为严重的是,很多职工和居民都反映不会使用或不能熟练使用这些消防设备。
直面这些问题并加以改进是当务之急,是重中之重。我们必须从自己做起,去消除每一个隐患。在自我开展定期检查、检测各楼层里的消防设施的同时,要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学习,学会正确使用。同时,还要赶快行动起来,清除自己家庭、公共楼道、消防通道等消防隐患,还一个安全、清洁、通畅的环境。
现代的居民住宅通常都是单元式的,主要由客厅、卧室、卫生间、厨房、储藏室、阳台等组成部分。逃生的要点是:
一、利用楼梯道走廊逃生。在火灾初期,楼道、走廊没有被大火完全封住时,把被子、毛毯或褥子用水淋湿裹住身体,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身冲出受困区。
二、利用窗户逃生。在火势不大,还没有蔓延到整个单元住宅时,将绳索(无绳索可用床单或窗帘撕成布条代替)一端系于窗户横框(或室内其他固定构件)上,另一端系于小孩或老人的两腋和腹部,将其沿窗放至地面或下层的窗口,然后破窗入室从通道疏散,其他人可沿绳索滑下。
三、利用阳台逃生。在火势较大,楼道走廊已被浓烟充满无法通过时,可利用阳台逃生。紧闭与阳台相通的门窗,站在阳台上避难,等待消防人员到来。高层单元住宅建筑从第七层开始每层相邻单元的阳台相互连通,在此类楼层中受困,可拆破阳台间的分隔物,从阳台进入另一单元,再进入疏散通道逃生。
四、利用管道逃生。房间外墙壁上有落水或供水管道时,有能力的人,可以利用管道攀爬逃生,这种方法一般不适用于妇女、老人和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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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出通知,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119消防宣传日"。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因为冬季是火灾多发季节。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119消防宣传方面的小知识,供大家参考。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牧民用电的地方越来越多了。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以下最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
1、牧民要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
2、牧民不用手或导电物(如铁丝、钉子、别针等金属制品)去接触、探试电源插座内部。
3、牧民不要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试电器,
4、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插拔电源插头时不要用力拉拽电线,以防止电线的绝缘层受损造成触电;电线的绝缘皮剥落,农牧民要及时更换新线或者用绝缘胶布包好。
5、牧民在家中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去直接救人;小朋友遇到这种情况,应呼喊大人、邻居相助,不要自己处理,以防触电。
6、牧民在家中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哪怕安装灯泡等简单的事情,也要先关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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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们有着强烈的求知欲和好奇心,由于年龄小、缺乏生活经验,他们不了解防火知识,不懂得安全用火,常常因为好奇和贪玩,致使小火成大灾。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儿童消防方面的宣传知识,供大家参考。
●留心安全出口:带宝宝去亲子班时有没有留心过教学楼里有几个安全出口,位置在哪里。吃过许多次麦当劳了,可知不知道麦当劳的门是推开还是拉开呢?有时或许只需一点小小的“留心”,就能让你在意外发生时更冷静从容地逃离。
●选择消防设施齐备的幼儿园:你考察了幼儿园教学设施是否先进,你考察了幼儿园老师是否富有爱心,你甚至考察了三餐是否可口和营养均衡……但是,你检查过幼儿园是否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吗?是否安装了喷淋设施吗?消防栓的位置在哪里?灭火器过期了吗?要知道安全高于一切。
家庭防火五要点
防御电火:避免多种电器长时间同时使用,插座要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电视、电脑、饮水机等电器在使用完毕后一定要切断主机电源,不要长时间处在待机状态。
厨房防火:关键是要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的安全性。涂抹肥皂水是检查燃气管道是否漏气的有效方法,如检查过程中有气泡出现,需迅速关闭燃气总阀。总阀无法关闭时,可用肥皂用力在漏气点按压几下,暂时将漏气点堵住。并到房间外及时拨打燃气公司抢修报修服务电话3232601。
儿童房防火:装修儿童房时不要在其中放置过多电器,装修材料尽量选择阻燃的材料,电门、电插座需要进行安全防护。
禁止吸烟:让宝宝模仿抽烟、给爸爸点烟,让宝宝玩耍火柴或打火机等高危行为都需要被严格禁止。
准备火场自救包:手电筒可以帮助你在火场中照清道路并向外界打出求救信号;口哨可以用最小的力气发出最大的呼救声;用矿泉水打湿的毛巾捂住口鼻可以防止吸入有毒气体;灭火器更是火场自救的必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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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是居民居住生活的主要场所,社区消防安全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稍有不慎即可酿成火灾并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当前消防部队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社区消防宣传。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区消防安全方面的宣传知识,供大家参考。
发生火灾时不能乘电梯逃生。因为发生火灾时,电梯不具有防高温性能,当遇到高温时,电梯厢容易失控甚至变形卡住,有的还会有触电的危险。
电梯运作时会使电梯井失去防烟功能,从而产生烟囱效应,使其成为拔烟助火的垂直通道,既会威胁人员的安全,又助长了烟火的扩散与蔓延。
发生火灾时,当楼梯内电气线路被烧毁或断电时,电梯便会停在楼层中间,一方面,不利于电梯内的人员逃生;另一方面,也有碍于外面的抢险人员营救,极易酿成人员伤亡事故。
电梯的通行能力极其有限,通常一次只能载十几个人,当人员多而集中情况紧急时,因疏散缓慢,会引起被困人员惊慌失措,导致混乱,从而发生挤压、跳楼等事故,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
另外,不要将未熄灭的烟头等带有火种的物品扔在垃圾道内。安装、使用电器设备,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
不要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不要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挪作他用,不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要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物和搭设棚房。不要在阳台上堆放易燃易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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