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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当事人适格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是不管具体案件如何,一般性地能否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而当事人适格则是就某一具体案件谁应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二者既相区别又相相联系。当事人适格必须以有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无诉讼权利能力肯定为当事人不适格,但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适格。在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时当事人能力是一个前提性问题,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
(二)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根据原告起诉时诉的声明来判断。
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诉的声明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当事人适格与实际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判断,并非以法院调查结果为准,即从形式上认定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应当在何特定当事人间解决才具有法律上意义,与该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实际存在是两回事。当事人不适格,无庸再就本案诉讼标的进行判断。因此,切不可把当事人适格与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起来。即当事人适格与胜诉无必然的联系,当事人不适格,肯定败诉,但当事人适格,未必胜诉。
如甲提起诉讼要求乙予以侵权损害赔偿,后法院认为侵权人为丙而不是乙,这种情况下虽然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甲和丙,但由于甲主张乙为侵权人,在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甲和乙分别为权利义务主体,因此均为适格的原告和被告,但由于甲对乙的诉讼请求无理由,应当判决驳回,而不是当事人不适格。如果甲以丙侵权为由起诉要求乙赔偿,若乙和丙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那么此种情况应当为当事人不适格。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法院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依据。如原告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在法庭审理中,法院发现原告并非是真正的清算组,此时法院应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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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 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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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合同,是指用合同的形式,受人委托代为收购、销售的一种商业活动。因代购代销合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有很多,人们都疑问是应该要如何审理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代购代销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代购代销同一般商业购销的区别在于,接受代购代销任务的服务者只需具备购销的条件和能力(包括机构、人员以及能垫支流通费用的资金),而不必投入购买商品的货币或拥有出售的商品。购买商品的货币由委托代购者垫支,出售的商品由委托代销者供应,因而它对上述商品和货币没有所有权,只有代理权。
委托代购者或委托代销者与接受委托代购代销的服务者之间必须通过口头协商或合同形式确定代购代销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购要明确规定代购商品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和价格等条件以及货款拨付和手续费等;
代销要明确规定销售价格、货款归还、手续费等。有的代购代销还规定接受代购代销者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不许自营(另行采购或另行推销)与代购代销相同的商品等。代购可以分总代购和分代购,代销也可以分总代销和分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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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代为求偿权相关法律知识。
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某某、x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浅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xx保险公司)与北京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xxxx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xxxx,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xxxx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xxxx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xx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某某和x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x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xx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
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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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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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协议,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协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联营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审判长、审判员: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反诉人(本诉被告)天津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并征得反诉人 (本诉被告)的同意,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经过询问当事人和调查取证,通过今天的庭审,本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诉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判决驳回本诉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本诉原告(被反诉人)提供的签订日期分别为2007年7月15日和2007年7月20日的两份合作协议,形式上看,一份是复印件,一份是没有本诉被告(反诉人)签证、盖章的电脑打印件;且内容上前后两份协议也存在矛盾,真实性存在严重疑问。对方代理人称复印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并称可鉴定复印件上双方签字盖章的真假,我方认为要么是其不懂证据规则和一般常识,要么是认为我方和法官不懂证据规则和生活常识而想蒙混过关。
另外,日期为2007年7月15日的那份所谓的“合作协议”上的合同主体甲方为吴某个人,而本诉原告这次提交的日期标明为2007年7月20日的“合作协议”上,合作人甲方变成了天山某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本诉原告(被反诉人)代理人一直说两份合作协议都是真的,那就等于说2007年7月20日的那份“合作协议”推翻了先前的2007年7月15日的“合作协议”,那么作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本诉原告应当是该公司,而非吴某个人。
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等关于起诉的实质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本诉原告不适格,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本诉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双方继续合作无事实依据,酒店商场经营权依法应当属于反诉人。
本诉原告(被反诉人)只能证明其参与了酒店商场的装修过程,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商场的经营,包括进货、销售等。但是有证据证明,我方也始终参与了商场的前期开业准备、商场装修、对外承担责任等等。从有双方共同签字开出的“售货和保修单”上来看,票据的出票方为天津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大酒店.贵族名装会所),那么如果产品出现问题,我方从法律上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是不争的事实(供应商和顾客都可以此为证据证明商场的实际经营者是天津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责任)。
所以,并不像对方代理人所说的以天津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票据只是为了内部监督。所以,本诉原告认为其独立经营酒店商场,在事实上没有依据,在法律上也不能成立。从装修方杭州某某图文公司直接向我方索要制作费,从高尔夫球具供应商刘某直接向我方索要售货款和退回货物,以及从对酒店应得提成款等的对外承担责任等等方面看,吴某个人独立负责的事实都不能成立。
本诉原告以真实性存在问题的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合作协议就断定双方存在合作内容十分明确、固定的合作关系甚至是转租关系,没有事实的支撑。
商场经营过程中,我方工作人员陈某琦也被我方指派参与了商场经营,在“售货和保修单”上,陈某琦多次作为经手人身份代表我方签字对外开具票据。有证据表明,对方在庭审中也承认我方自始至终对酒店商场具有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绝不存在对方所说的我方已转租商场给她的事实。
酒店商场中货物是否归其所有尚需法院确认(因为证据证明商场商品绝大部分是采用代销的形式),本诉原告竟以此作为理由主张其和本诉被告之间的转租关系成立,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试想,现实经济生活中有多少出租方允许承租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具票据的呢?我方和酒店之间是联营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权利把商场转租给本诉原告,本诉原告以上说法无法令人信服。#p#副标题#e#
三、双方继续合作无法律上的依据,酒店商场经营权归属我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问题,双方不存在转租关系,而应该参照联营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我方有证据证明,我方和杭州某某大酒店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我方对酒店商场拥有合法经营权。
如果对方认为该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我方已经将该酒店商场转租给给她,那对方应当对转租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仅仅以合作协议的复印件为依据,主张我方已经将酒店商场转租给她,是违反了举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从有效的证据来看,我方不存在转租的事实。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对方代理人一再把本诉原告和本诉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与本诉被告即反诉人和酒店签订的联营合同相比较,并提交一份签订日期为2007年7月20日合作一方是天山某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作出印证,对方以两份合作协议中都有保底条款为由就断然认定我方和酒店之间是租赁关系,对方和我方是转租关系。
我方认为对方和我方是否有正式的合作协议以及是否有保底条款没有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退一步说,即使有保底条款,联营合同也并不会因此全部无效,联营关系更加不会就此变为租赁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部分的相关规定“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无效”。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解答,无效部分只是保底条款本身无效,整个联营合同仍然有效。同时第五部分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但如联营其他方对此有过错的,则应按联营各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条件如何,在法律上,我方均有权退出合作经营、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四、双方无继续合作的感情基础,事实上无法再继续合作下去。
对方代理人一方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转租关系,另外也拿其和离婚纠纷做比较强调双方再继续合作的必要和可能。可以看出,对方代理人对转租关系是否成立也信心不足。
我方认为,双方之间的矛盾非常深,没有再合作的感情基础,双方再继续合作事实上已不可能。吴某有要挟张某总经理以其平移合同为前提,才肯确定商场财务归属以及归还其5万元借款等情况。天津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张某总经理由此认定吴某没有诚信、无商业道德。双方互相争吵,甚至把酒店商场大门锁上,最后闹上法庭。以上事实表明,双方在感情上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无法再继续合作下去。
对方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要求我方实际履行,但我方认为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无助于事情的最终解决。该合作关系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如果要求履行只会导致矛盾继续升级,事态会越来越严重。果断地结束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可以消除不稳定因素,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五、事实上不存在有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最终合同,反诉人(本诉被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此前,本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内容有区别的合作协议并说都是真的,这只能说明本诉原告和我方根本没有形成最终有效的正式书面合作协议。从事实上看,双方在酒店商场的经营过程中,从前期准备、装修到经营中管理、监督,从酒店缴纳提成款到对外开具票据、承担责任等方面,双方的合作形式、期限都没有十分明确固定,都在磨合和完善中。
在没有形成最终的协议的情况下,在本诉原告有诸多违反商业道德和损害我方利益的情况下,在由于本诉原告销售货物漏登记行为造成合作经营商场的目标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我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第四项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合同,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经营的效益上都是合理、合法的。
六、我方解除合作关系,过错责任在本诉原告(被反诉人)。
本诉原告存在销售货物不登记、少交提成款,严重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从法院证据保全获得的无可辩驳的证据,经过我方对进货点货本(代表进货登记数量)、售货和保修单(代表售出货物数量)、法院证据保全清单(代表存货数量)的对比汇总得出结论,本诉原告存在严重的进货无入库记录,私自拿货物到上海、北京等地销售然后谋私利,销售货物遗漏登记等严重违反商业道德和损害我方利益的事实。
仅仅从酒店事后提供给我方的对帐单就可以看出,吴某将精品店货物销售后要求客户直接刷卡抵充其在酒店消费款就有两笔,分别是19173元和24500元。另外,从法院证据保全获得的证据资料中有一笔39000港元的收入没有登记上报,本诉原告至今没有合理的解释。还有张某以购物款13200抵吴某个人借款的销售收入也没有作为销售收入登记上报和缴纳提成,以及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刘某提出的吴某销售高尔夫球具手套隐瞒没有登记等等。
但这几笔收入就达近9万,差不多和其上报的销售收入总额相差无几,我们有理由相信吴某入库不登记、销售货物不开票等情况远比证据显示的要严重,这也是吴某为什么不肯退出合作关系的真正原因。
本诉原告存在对内拖欠我方及酒店应得的提成款,对外拖欠货物供应商的订金、货款、装修款、酒店消费款,和员工销售货物后私分货款等等损害我方名誉和利益的行为,让我方无法再和其继续合作下去。
另外,吴某也存在向我方天津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暂借5万元到期不还的情况。在2008年春节前后,张某从许美某处得知吴某以想和其合伙经营为由,收取许美某共计75万元,但后来得知吴某并没有准备和其合伙经营而被欺诈。以上情况表明,我方解除合作关系,是因为吴某对内对外存在严重违反商业道德和损害我方名誉和利益的事实,我方依法解除合作关系,合情、合理、合法,错在吴某,而非我方。
七、本诉原告(被反诉人)的行为给本诉被告(反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本诉原告(被反诉人)的种种违反商业道德和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造成我方和酒店签订联营合同所定的年最低20万元的提成标准无法完成,我方每个月将因此损失16667元人民币。
就这一项,合计从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我方就损失13.33万元,吴某理当赔偿。根据双方初步达成的协议(尽管双方一直在通过短信等方式协商调整双方在经营中的各自应得月提成比例,但以下的提成比例在实际执行并且该标准对方在庭审过程中也承认,即名表、珠宝的每月销售金额总数的15%归天津某某所有;其他商品的每月销售额总数的30%归天津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所有),按照该标准,吴某拖欠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这段期间应当支付给反诉人的提成款合计为23914元。
另外,吴某在2007年12月5日,以酒店商场周转资金不足为由向我方借暂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1月10日前归还,但直到如今仍然没有归还,给我方造成利息损失计算至2008年4月16日止为873元人民币(即从2008年1月10日到2008年4月16日,按照银行贷款1年以下年贷款利息6.57%计算;计算公式:(50000×年利息6.57%)÷365天×延期付款天数)。以上损失共计达208087元,被反诉人依法应赔偿由于其过错行为造成反诉人的以上经济损失,请贵院依法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诉原告(被反诉人)和本诉被告(反诉人)之间没有正式有效的最终合作协议,本诉被告(反诉人)依法从酒店处获得酒店商场的经营权应依法保护。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也都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商场的开业准备、经营管理、监督以及对外负责等方面,但双方的合作形式不固定,合作期限不明确,且本诉原告存在严重违反商业道德和损害我方名誉和利益的行为,让我方对其诚信和履约能力存在很大的疑问。合作过程中双方矛盾越来越深,没有继续合作的事实基础、感情基础和法律依据。
所以,从法理上、情理上、事理上,本诉被告(反诉人)均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并追究对方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此,吴某在发给张某的短信中已表示“法律上合同已失效”确认了双方解除了合作关系。现请求法官综合以上情况,确认我方解除合作关系的行为合法,并判令对方赔偿我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代理意见请采纳。谢谢!
此致
XX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20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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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拆迁违约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杨在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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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纠纷主要是指在商标竞争中,涉及类似商品的判断、近似商品的认定以及其他具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所引发的纠纷。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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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如今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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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抚养费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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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你对经适房的买卖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二、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三、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四、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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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间民事或商业交往中,特别是在对外贸易和海洋运输方面,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端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各方并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的制度。你对商事仲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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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那么你对海事担保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事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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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海事担保吗?海事担保是指在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障当事人的海事请求得以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涉及的担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事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5、不要无效担保。中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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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你对海事反担保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看过“哪些情形下海事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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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是指享有海事请求权的人为了行使其海事请求权,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活动。你对海事诉讼证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看过“关于海事诉讼证据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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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海事证据保全吗?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事证据保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与 因交通事故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证据即将灭失(或者是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陈述如下:
事实与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说明:
1、说明案件已受理在案;
2、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某些证据可能损毁、变形或不复存在,或者证人年老、病重、将要死亡或出国留学、定居等。
3、请求目的,即申请人要求怎样保全,采取什么保全措施要具体写明,可以请求采取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记录证人证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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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是一种强制措施。即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甚至原告起诉之前,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强制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你对海事强制令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事强制令的相关法律知识。
海事强制令就其性质而言应属海事行为保全。它的立法是对有关国家海事立法先进经验进行了借鉴,但毫无疑问具有中国特色。海事强制令属海事请求保全的范畴,在凸现自身特色的同时,海事强制令当然受保全程序制度的制约,但海事强制令不同于财产保全、玛瑞瓦禁令和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均是在实体争议尚未作做出结论的情况下对被请求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多的不同。
第一,性质不同,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是一种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是一种执行措施,是把将来的判决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在判决之前执行。
第二,条件不同,海事强制令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要求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第三,范围不同,海事强制令适用范围较广泛,先予执行仅适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务报酬等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案件。
第五,阶段不同,海事强制令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进行。
看过“要怎么申请海事强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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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信用卡引起的纠纷案件,其中的应对方法是需要人们了解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应对方法的详细内容。
1.Q:信用卡可以借钱,我的收入很低,因此申请信用卡对我帮助很大
A: 错,银行信用卡的目标客户是高端收入人群,从上面特点也可以看出信用卡的特点更多的是方便,而不是省钱。使用信用卡不仅要缴年费,一旦错过还款时间,罚息是很高的。
2.Q:信用卡有最低还款额度,因此我借了很多钱还不起的时候,只要还最低额度就够了
A: 错,还最低额度仅仅是银行不起诉你的底限,但是你需要支付利息,信用卡利息是按天计的,并且是利滚利,比普通贷款利息高。
要区分清楚分期付款和每月最低还款的区别。分期付款或商业贷款年利息就5%左右,特殊商品还会更低。而只还最低额度,折合年利息超过18%。
3.Q: 信用卡可以透支取现,所以碰到急事我可以取一些现金出来用,这对我非常方便
A: 正确。不过取现的利息也是按天计的,而且没有免息期,从取现金当天就开始计算利息了,利息也是按天计算的,和错过还款日的罚息一样高。不建议在信用卡里存一点小额资产,以备不时之需,因为信用卡里的资金是没有活期利息的,更致命的是,很多银行的信用卡,即使你卡内存有现金,取现还是要收取一笔手续费的。所以不如随身带一个银行储蓄卡,里面留一点小额现金就够了。大额现金消费的场所非常少,通常都是可以用信用卡刷卡消费的,而刷卡是有免息期的。
4.Q: 这个月我也不记得借了多少钱了,大体还个数字吧,就算没还够也只差很少了,利息也不会很多
A: 错,如果你在最后还款期没有全额还款,哪怕你只差一分钱,银行也是要追偿所有“免息期”的利息。例如,每个月5号是最后还款日,你在上个月6号借了10,000元,最后还款日你只还了9,990元,那么,下个最后还款日,你还要支付10,000元的一个月的利息——大概为150多元吧,还有欠的10元和一个月的后续利息——大概1角5分。
5.Q: 用信用卡循环借钱还钱,借新债还旧债,我就可以一直不还钱了
A: 错,首先,信用卡不能免息取现金,所以你要找到一个可以刷卡消费的场所配合你做假,这个难度很大。其次,你虽然每个月都借到钱了,实际上只有第一个月的钱是真正能用的。也就是银行给你的最大额度。第三,你最终总是要还钱的,这么做实际上只是在节省你第一个月借钱的利息。而这笔利息本来也不多。你每个月都为此忙活,不一定值得。而一旦你某一个月忘了操作,或操作失败而导致的罚息,就远远超过你节省的这笔利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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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是威海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考生需要在试题中巩固公共基础知识复习的内容,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威海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通货膨胀,意指一般物价水平在某一时期内,连续性地以相当的幅度上涨的状态,又称为物价上升,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当通货膨胀率上升时,一般会导致()。
A、失业率下降 B、失业率上升
C、失业率波动不定 D、失业率保持稳定不变
2、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最早产生于()。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多选题)
A、某连锁音响店对文化局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理决定不服
B、某甲对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不服
C、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某乙对其单位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不服
D、某房地产企业认为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合理
4、宪法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多选题)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B、凡是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一律无效
C、宪法是一切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D、宪法的原则性和无具体适用性
5、设定目标是成功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在设定目标时要注意()。(多选题)
A、目标要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期望、远景紧密相连
B、具体目标应尽量是明确且都可以测量的
C、设定的目标应有先后主次之分
D、目标宜用正面语言表述并益于成长
6、王某的叔叔是香港的富翁,王某满16周岁那年,接受其叔叔遗赠的10万元,靠此款生活,王某()。
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以上选项都不对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解析:一般情况下,适当的通货膨胀有利于促进就业,因为通货膨胀短期来说对企业是有利的,企业会增加就业岗位,失业率低;但是当通货膨胀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不一样了,通货膨胀率越高的话,一方面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通货膨胀会降低民众的购买力,企业生产的产品因为价格昂贵而卖不出去,企业收入降低,从而企业利润减少,企业为了正常经营就会裁员,失业的人就越多,失业率高。因此通货膨胀与失业率成正比,本题选B。
2、【答案】A。解析:现代西方的文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公务员制度的。通常以1870年6月4日英政府颁布的正式确立公开竞争考试制度的枢密令作为英国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因此,本题答案选A。
3、【答案】AB。解析:由《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可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选项AB正确。
4、【答案】ABC。解析: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的根本法。它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包括:(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诸如的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的结构形式、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2)宪法效力的性。在成文宪法的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处于的法律地位。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宪法是一切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因此ABC三项正确。(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D项“宪法的原则性和无具体适用性”是宪法的特征,不属于宪法的效力,故D项不选。因此,本题答案选ABC。
5、【答案】ABCD。解析:在进行管理工作时,设定的目标需要和组织需要解决的问题紧密相连,这样目标才更有针对性;而且为了保证目标的可执行性,目标尽量明确和具体;同时,为了保证重点工作的完成效率,目标要有先后主次之分;由于目标是组织的共同奋斗方向,所以语言应正面且有益于成长。故本题答案为ABCD。
6、【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而是靠赠与为生活来源,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看过“威海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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