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洗衣机安全使用规程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3.1 拉掉电源闸刀,停止运转。
3.2 取出桶内衣服。
3.3 检查桶内是否掉有东西。
4. 注意事项:
4.1 如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待事故处理后,再投入运行。
4.2 运行中轴承温度不超过75℃,电机温度不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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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作为懒人的必备家电,现已普及到了各家各户,用洗衣机清洗衣物固然方便,但是,洗衣机带来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那么,如何杜绝这些安全隐患呢?想要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首先就要弄清楚洗衣机的安全使用方法。
1.使用两级带接地插座,保证插头靠地,这样做的原因在于,由于洗衣机耗电量过大,洗衣机启动时流经插板的电流坚强,将插板靠地能够将多余的电流经过地面分散开来。
2.在洗衣机正在运转的时候,不可触摸正在转动的脱水桶,即使桶运转很慢也会发生危险。
3.一次洗衣量不得超过洗衣机的规定量,水量不得低于下线标记,以免电动机因负荷过重发生过热现象,造成绝缘体老化现象。
4.不要放在浴室等潮湿或者有可能被雨淋到的地方,以免触电漏电。
5.洗衣机上盖不能堆放重物或者发热的物品。
6.洗涤前,要将待洗衣物口袋中的硬币、钥匙等金属物品取出,避免损伤衣物或者机器。
7.洗衣完毕,要将水龙头闭紧,以免水压过大造成水管胀裂。同时请将洗衣机门打开,避免内筒潮湿环境滋生细菌。
8.每洗衣2-3次之后,请清洗过滤网,用清水取出里面的异物。
安全的使用洗衣机不但能够让衣物更加艳丽,还能减少其对人体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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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文网网小编:现在的很多洗衣机已从原来的手动清洗变为了全自动话的洗衣机,这也就在原来方便的基础上更为我们带来了省时省力的效果。不过虽然洗衣机使用相当的智能化,但是很多的安全问题我们不得不了解。
洗衣机使用频率相对来说没有其他家电那么高,而且也没有诸如电视之类的遥控器可以控制电路,所以为了避免火灾隐患,洗衣机在使用结束后一定要将其电源切断以免除后患。
电器产品虽然有其方便之处,但由于工作过程都是靠电力来维持,所以我们一定要小心对待,在平时的使用过程中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从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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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懂安全,人人会安全,安全白云就在你身边!用电安全也是如此,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单位用电安全方面的规程,供大家参考。
一、停送电操作顺序
1、高压隔离开关操作顺序:
(1)断电操作顺序:
A、断开低压各分路空气开关,隔离开关。
B、断开低压总开关。
C、断开高压油开关。
D、断开高压隔离开关。
(2)送电操作顺序和断电顺序相反。
二、低压开关操作顺序:
(1)断电操作顺序:
A、断开低压各分路空气开关、隔离开关。
B、断开低压总开关。
(2)送电顺序与断电相反。
三、倒闸操作规程
1、高压双电源用户,作倒闸操作,必须事先与供电局联系,取得同意或接供电局。通知后,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私自随意倒闸。
2、倒闸操作必须先送合空闲的一路,再停止原来一路,以免用户受影响。
3、发生故障未查明原因,不得进行倒闸操作。
4、两个倒闸开关,在每次操作后均应立即上锁,同时挂警告自牌。
5、倒闸操作必须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变配电设备安全检修规程
1、电工人员接到停电通知后,拉下有关刀闸开关,收下熔断器。并在操作把手上加锁,同时挂警告牌,对尚无停电的设备周围加放保护遮拦。
2、高低压断电后,在工作前必须首先进行验电:
3、高压验电时,应使用相应高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时,必须穿戴试验合格的高压绝缘手套,先在带电设备上试验,确实好用后,方能用其进行验电。
4、验电工作应在施工设备进出线两侧进行,规定室外配电设备的验电工作,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5、在验明确实无电后,将施工设备接地并将三相短路是防止突然来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基本可靠的安全措施。
6、应在施工设备各可能送电的方面皆装接地线,对于双回路供电单位,在检修某一母线刀闸或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时,不但同时将两母线刀闸拉开,而且应该施工刀闸两端都同时挂接地线。
7、装设接地线应先行接地,后挂接地线,拆接地线时其顺序与此相反。
8、接地线应挂在工作人员随时可见的地方,并在接地线处挂“有人工作”警告牌,工作监护人应经常巡查接地线是否保持完好。
9、应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把施工设备各方面的开关完全断开,必须拉开刀闸或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禁止在只经断开油开关的设备上工作,同时必须注意由低压侧经过变压器高压侧反送电的可能。所以必须把与施工设备有关的变压器从高压两侧同时断开。
10、工作中如遇中间停顿后再复工时,应重新检查所有安全措施,一切正常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全部离开现场时,室内应上锁,室外应派人看守。
看过“单位用电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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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规范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那么你对煤矿安全规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知识选择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新《煤矿安全规程》自(A)起实施。
答:A、2016年10月1日 B、2016年11月1日 C、2016年12月1日
2、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B)。
答:A、1Ω B、2Ω C、3Ω
3、通过人体电流为(A)时就有生命危险。
答:A、30mA B、50mA C、36 mA
4、局部瓦斯积聚是指体积在(B)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达到2%。
答:A、1.0 B、0.5 C、1.5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B)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答:A、1.5% B、1.0% C、1.2%
6、采掘工作面的温度不得超过(A)℃.
答: A、26℃ B、28℃ C、30℃
7、对于已封闭的火灾危险区,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当在火区封闭完成(B)h后进行。
答:A、12 B、24 C、36
8、救护指战员进入50摄氏度的高温区时,最多可进入(B)min。
答: A、10 B、15 C、20
9、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C)%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并向指挥部报告。
答: A、1.5 B、2 C、3
10、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B)。
答:A、3 m3 B、4m3 C、5 m3
11、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A)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答:A、10min B、5min C、15min
1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C)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答:A、5m B、10m C、20m
13、煤矿企业每年(B)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A、清明前 B、雨季前 C、五一前
14、2辆机车或者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C)的距离。
答:A、150m B、200m C、100m
15、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的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C)的钢轨。
答:A、18㎏ B、22㎏ C、30㎏
16、巷道坡度大于(B)时,严禁人力推车。
答: A、3‰ B、7‰ C、5‰
17、矿灯管理规定,矿灯完好的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 灯的总人数多(B)。
答: A、8% B、10% C、15%
18、矿灯管理规定,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B)。
答:A、10h B、11h C、12h
19、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A)。
答:A、30min B、45min C、50min
20、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B)。
答: A、最好安装甲烷传感器 B、必须设置安装甲烷传感器
C、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安装甲烷传感器
21、人员上下井乘罐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B)指挥。
答:A、领导 B、把钩工 C、安全科
22、回采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C)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答:A、清点物品 B、顶板 C、安全情况
23、采煤机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B)。
答:A、不用它 B、必须停机 C、 暂时不用
24、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B)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答: A、 1 B、2 C、 3
25、提升速度超过(A)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
答A、3m/s B、4m/s C、5m/s#p#副标题#e#
26、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拒绝(B)。
答:A、工作 B、违章指挥 C、 操作
27、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A)。
答:A、拒绝作业 B、违章指挥 C、 操作
28、《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应实行(B)通风。
答:A、串联 B、独立 C、扩散
29、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A)次。
答:A、1 B、2 C、3
30、经常移动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A)欧。
A、1欧 B、2欧 C、3欧
31、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该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B)。
答:A、0.5m B、0.7m C、0.8m
32、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所占的体积佰分比不得低于(B)。
答:A、22% B、 20% C、18%
33、采掘工作面落煤时的瓦斯涌出量,通常都(A)进行其它工序时的瓦斯涌出量。
答:A、大于 B、小于 C、等于
3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C)。
答:A、15m B、 5 m C、 10 m
35、每个救护小队应该有不少于(A)人组成。
答:A、9 B、10 C、12
36、采煤机在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B)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B)MPa。
答:A、2 3 B、2 4 C、4 2
37、瓦斯爆炸的浓度为(A)。
答: A、5-16% B、5-20% C、 3-18%
38、《规程》规定必须使用(B)自救器。
答:A、过滤式 B、隔绝式 C、两者都可使用
39、所有指战员进入灾区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使用过程中氧气呼吸器的压力不得低于(A)MPa。
答:A、5 B、10 C、15
40、厚度为1.3-3.5米的煤层称(B)。
答:A、薄煤层 B、中厚煤层 C、厚煤层
41、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A)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答:A、2 B、1 C、3
42、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A)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答:A、20m B、30 m C、40 m
43、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B)。
答:A、1.6m B、1.8m C、2m
44、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的间距不得超过(C)。
答:A、10m B、20m C、15m
45、全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B)。
答:A、10m B、15m C、8m
46、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A)救护小队组成。
答: A、3个 B、4个 C、2个
47、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队员不得少于(A)。
答:A、6人B、5人C、3人。
48、救护队员进入灾区前,必须先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C)。
答:A、15MpaB、12MpaC、18Mpa
49、矿山救护队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B),才能重新佩戴氧气呼吸器。
答:A、4hB、8hC、6h
50、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A)及有关负责人报告。
答:A、矿调度室B、局调度室C、当地政府。
看过“煤矿安全规程知识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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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锤,也叫多功能安全锤。指装置在汽车中,在发生紧急事故或灾害时,用来砸碎汽车玻璃窗逃生的工具。下面读文网小编就给大家解释一下汽车安全锤的使用,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在没有安全锤的情况下,可尝试用尖锐坚固的物品敲击钢化玻璃,尖锐部分越细越好。但实验证明,用钥匙、高跟鞋鞋跟(除金属鞋跟)敲击钢化玻璃并不可靠。
二、离开车厢后千万不要回头围观,最好距离车厢20米以上,以防出现爆炸等危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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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是怎样的呢,我们怎样策划好消防计划才能保证医院的消防安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院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完善组织机构,按照三级防火制度,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三、继续和各科室主任护士长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消除火灾隐患。
四、调整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完善消防组织机构。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六、坚持消防安全每日巡查制度,作好巡查记录,消防安全每日巡查由聘请的保安人员负责。
七、在ct室、b超室等精密仪器处配置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器,对全院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对全院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二次。
九、组织保安人员和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灭火演练二次。
十、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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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城市燃气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和提高用户的安全知识是必要的,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燃气使用安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户内常见违章、隐患类别
1、燃气管道锈蚀,有穿孔漏气的可能。
2、未经燃气公司同意,私自安装、拆改燃气管道、燃气表等设备。
3、燃气立管敷设在卫生间、卧室。
4、燃气立管封装且没有通风口;燃气立管封装且与房间吊顶连在一起;水平燃气管封装且没有通风口。
5、燃气表与燃器具水平净距小于300毫米。
6、室内安装直排式热水器;烟道式热水器未安装通向室外的专用烟道;用气设施(热水器)安装在卧室或者浴室内。
7、连接灶具的燃气软管超过2米或有接头。
8、燃气用软管为不耐油橡胶管,燃气用软管穿过墙、门、窗。
9、燃气用软管与灶具、热水器的连接处未用专用的管卡进行钳紧。
10、燃气用软管使用时间超过18个月或出现变硬老化。
11、嵌入式灶灶台下部未设通风口。
12、燃气管道埋设在墙壁内或地板下。
13、厨房内有煤炉或液化气钢瓶等第二火源。
看过“燃气使用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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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是一种洁净能源,现已进入寻常百姓家,但由于燃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学特性,如管理使用不慎,就会发生火灾和中毒事故,怎样安全地使用燃气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燃气安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
厨房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由城市的燃气专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为加强管理和方便用 户,燃气管理部门,在用户集中的居民区,设立燃气管理所和维修站,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室内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用户咨询服务、抄表计费。
厨房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有用户定期巡回检查、报修、安全用气宣传,室内管道设备维护、检查漏气、消除堵塞和处理事故。
1、对用户巡回检查和报修
对厨房燃气设施的维修养护,采取用户巡回检查和报修相结合的方法,便于及时了解室 内燃气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和处理燃气设施的故障;随时了解燃具使用情况和用户意见,向用户介绍一些室内燃气设备养护的基本知识,以便用户正确使用和保护好室内燃气设备, 能够和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共同搞好室内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2、用户宣传
如发放宣传材料,开办技术咨询服务等,或者利用入户巡访、安全检查等时机进行燃气有关知识的宣传。使用户了解必要的燃气管理法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燃气事故的危害性,违章处理情况等。
3、设备维护保养和大中修
这是运行管理工作的关键。对管道设备进行及时的维护,以降低机械损坏率,对管道设备定期的保养以减少自然损耗。这样既能提高室内燃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程度,又能延长其大、中修的周期。此外,依据系统的运行状况确定大中修周期,使设备的维修养护形成一种制度,便于提高设备的使用完好率。
(二)运行质量考核指标
1、民用户维修及时率
指一般民用户燃气灶、燃气表等室内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报修后,及时修复和处理的程 度。
按照用户报修的时间或巡检用户发现问题时间计算在6小时内及时处理,12小时内修复的为及时维修。
2、灶前压力不足和停气次数
使用燃气的用户,灶前压力低于规定压力次数和停气次数。
3、民用灶前燃气压力合格率
指管道供应人工燃气、天燃气的居民用户,灶前压力合格的程度。
在供气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用户抽检。供气20万户以上的抽检比例为供气总户数的2 ‰,供气20万户以下的,抽检户数为供气总户数的4‰。按规定每月检查一次,具体抽检时间,由各燃气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决定。抽检结果全年累计计算。
灶前压力合格标准:人工燃气≥0、78kPa,天燃气≥1、47kPa。
4、用户事故频率
用户事故频率是间接反映燃气设施维护保养质量的指标。
用户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三)厨房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室内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联合颁布的《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国家级的燃气管理法规。“规定”总则中强调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有关燃气的使用,其主要规定如下: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增加用气设备时,必须经燃气经营单位批准。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居民用户应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城市燃气的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为了做好安全用气,物业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这些规定,并经常向用户宣传。还可向用户提供燃气使用须知,使其了解合理使用燃气的一些基本常识。燃气使用须知主要内容是:
1、使用燃气用具要先点火,后开阀门。燃气点着后,调整火焰呈蓝色锥体,燃烧稳定为正常。使用前若已嗅到燃气臭味,切忌点火。
2、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汤、沸水溢出扑灭火焰或使用小火被风吹灭,造成跑气。要做到人走火灭,关好燃气阀门。
3、燃气设备周围,不要堆放易燃物品,不要占压燃气引入管阀门位置。
4、有燃气的房间坚决不能睡人,以免发生意外人身事故。
5、发现灶具连接软管损坏、老化,必须及时更换。
6、经常用肥皂水检查燃气设备接头,切忌用明火检漏。发现漏气或嗅到燃气味时,要迅速关闭所有燃气阀门,打开窗子通风,不要使用排风扇(以防产生电火花)。并立即报告地区燃气维修站,请专业人员维修。
7、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能安装在浴室内,应安装在厨房里,使用时也要注意加强通风。
8、不要在使用燃气管道的房间内,再使用煤炉,液化石油气或其它炉具。
9、遵守国家颁布的《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履行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10、安装燃气热水器,要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气源情况,有计划安排,组织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热水器。
看过“燃气有哪些使用安全知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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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的洗衣机该怎么使用_洗衣服
在日常洗衣时,建议进行分拣处理,不要将混色衣物混合在一起洗涤,这样能够避免衣物染色、变形等情况。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全自动的洗衣机该怎么使用,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购买与安装。
购买全自动洗衣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经济条件来决定,其实个人认为全自动洗衣机都是大同小异的,只是在洗衣容量方面存在差异,购买之后,售后会给你安装并且调试的。
接通电源。
将衣服放进洗衣机里面,然后接好进水管和电源,同时打开水龙头。
倒入洗衣粉或者洗衣液。
洗衣粉的多少应该根据衣服的多少和干净程度来决定。洗衣粉可以直接倒进洗衣机里面不过为了均匀最好是倒入洗衣机自带的洗衣粉盒里面。
选择洗涤方式。
不同型号的洗衣机上的洗涤方式不太一样,如果是羊毛衫什么的就选择轻柔洗,一般衣服可以选择标准洗涤。还有的型号上面有筒自洁什么的,是用来清洁滚筒的。
进行选择。
选择洗涤次数,脱水次数,冲洗时间等,全部选完之后按下启动键,洗衣机就开始工作了。
有的洗衣机可以设置预约功能,先做好准备工作,然后进行设置,洗衣机会到你设置的时间才开始工作。洗衣完成之后,洗衣机会发出“滴滴”的提示音,提示工作完成,这时候将洗好甩干的衣服取出来晾上就可以了。
全自动洗衣机简介
全自动洗衣机就是将洗衣的全过程(泡浸-洗涤-漂洗-脱水)预先设定好N个程序,洗衣时选择其中一个程序,打开水龙头和启动洗衣机开关后洗衣的全过程就会自动完成,洗衣完成时由蜂鸣器发出响声。
发明最早的是前置式侧开门滚筒式洗衣机,这种洗衣机是欧洲发明的,擅长洗涤真丝、棉毛等面料,不缠绕无磨损,在洗涤时保证衣物不受损害,而且有良好的加温措施。
发明最晚的洗衣机是亚洲人发明的波轮上开门洗衣机,这种洗衣机的特点是洗涤时间短,用水量小,洗净度高,是滚筒式的好几倍,由于内筒是塑料材料制成,噪音小,而且上开盖,能使洗涤液反复利用,使用比较经济。
另外一种是美洲人发明的搅拌式洗衣机,由于美洲风沙`比较大,人们主要穿着牛仔服装之类粗厚面料的服装,所以他们适用搅拌式洗衣机,这种洗衣机洗净度非常高,是波轮式洗衣机的十几倍,但由于洗净度和磨损率成正比,所以很损伤衣物,这种洗衣机市场上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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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是以煤为原料加工制得的含有可燃组分的气体,煤气中的一氧化碳和氢气是重要的化工原料,使用不恰当会造成非常大的危险,那么你对煤气使用安全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煤气使用安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七、煤气漏气时应如何处置?
1、立即关闭煤气开关。
2.千万不可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开关。
3.轻轻地打开所有门窗并迅速逃出户外。
4.报警处理。
八、煤气会使人丧命吗?
1.煤气本身并无毒性,但有麻醉及窒息性,使生物反应能力降低。
2.煤气使用不当时,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一氧化碳易与血液中之血红素结合,造成缺氧状态(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
九、使用煤气不当,而产生一氧化碳中毒应该怎么办?
1.关闭煤气开关。
2.打开门窗通风。
3.为伤者提供新鲜空气。
4.解开束缚,畅通呼吸道。
5.视情况需要,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肺腹压术。
6.煤气异味散去之前,勿开启或关闭任何电源开关,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十一、一氧化碳中毒有那些症状?
1.头痛、头晕、恶心、呕吐。
2.强烈虚脱感、呼吸及脉搏加速、意识模糊,身体无法自主移动。
3.脸色潮红、意识丧失、呼吸停止、痉挛,导致心跳停止而死。
十二、如因污水管线施工不慎挖断煤气管线时,该怎么办?
如因污水管线施工不慎挖断煤气管线时,请市民立即关闭家里火源。如管线起火,勿贸然灭火,应划定警戒线,并尽快报警。管线挖断处附近居民或经过行人应 避免吸烟、或发动汽、机车引擎及各种电源开关,以免发生爆炸或燃烧,人员则尽可能远离现场。在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前,请市民先以绳子将现场圈围,并写上 煤气外泄等标语,以提醒过往人员及车辆。
看过“煤气使用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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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罐是装载液态煤气的一种器皿。那么你对煤气罐使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煤气罐使用安全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首先,在购买新的煤气罐之前,一定要检查好罐的减压阀等连接处是否连接牢固,是否有漏气,若有,坚决更换
第二,煤气罐忌撞击,煤气罐之间一定不要有大的碰撞,也必要与地面等有大的碰撞,也不能将煤气罐倒过来,这样子和危险
第三,煤气罐忌高温,不要与炉子、暖气片等东西靠的太近,高温可能导致煤气罐爆炸,这是相当严重的
第四,存放煤气罐的地方一定要保持良好的通风,以免煤气泄漏时造成人员煤气中毒,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第五,如果煤气发生泄漏,一定要打开门窗通风,同时避免明火产生,如开灯,按门铃、打电话等等,这些可能会引燃已泄漏的煤气
第六,煤气罐不要私自拆卸,若有零件需更换,请专业人士进行更换,并定期检修
其实,煤气罐使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早晚会被完全淘汰,建议大家逐渐把家里的煤气罐淘汰掉,更换为更为新型安全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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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过后春耕在即,为保障农机使用安全,农机年检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那么你对农机具安全使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机具安全使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防锈蚀。
①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完毕后,必须清除外部泥垢,清理工作机构内的种子、化肥、农药和作物残株,必要时用水或油清洗。
②清洗各润滑部位,并重新进行润滑,对有摩擦工作面的机件(犁铧、犁壁、开沟器、锄铲等)必须擦净后涂机油,最好贴纸,以减少与空气接触的机会。
③复杂精密的机具最好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室内保管;对犁、耙、镇压器等简单机具,可以露天保管,但要放在地势较高、干燥、不受阳光直射的地方,最好能搭棚遮盖;凡与地面直接接触的零件,应用木板或砖支起;脱落的防护漆要重新涂好。
2、防腐蚀和霉烂。
①木制的零件受微生物的作用,以及雨淋、风吹、日晒,容易腐蚀、破裂和变形。有效的保管方法是在木料外表涂上油漆,置于干燥的地方,不要受到日晒、雨淋。
②纺织品类(帆布输送带等)存放不当易霉烂。这类制品不应在露天放置,应该拆下清洗晒干后,存放在室内干燥和能防虫、防鼠害的地方。
3、防老化。橡胶或塑料制品由于受空气中的氧和阳光中的紫外线作用,易老化变质,使橡胶件弹性变差和容易折断。对橡胶件的保管,最好用热的石蜡油涂在橡胶表面,一定要放在室内的架子上,用纸将其盖好,保持通风、干燥及不受阳光直射。
4、防变形。弹簧、传动带、长刀杆、轮胎等零件由于长期受力或放置不当会产生塑性变形,为此应在机架下面加以适当的支撑,使轮胎不承受负载;机械上的所有压紧或拉开的弹簧必须放松;拆下传动带在室内妥善保管;有些拆下的易变形零件要放平或垂直挂起;另外拆下的零件(轮胎、输种管等)保管时要防止挤压,以免变形。
5、防丢失。对长期停放的机具应建立登记卡,详细记载机具的技术状态、附属装置、备件、工具等;各种机具应有专人保管;严禁拆卸零件作其他用;若没有库房,机具在室外停放时,则应将电动机、传动带等易丢件拆下来并作好标记,存放在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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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斧一种清理着火或易燃材料,切断火势蔓延的工具,还可以劈开被烧变形的门窗,解救被困的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斧使用方法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斧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仅适用于消防平斧、消防尖斧。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30—9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N 11—82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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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是电工行业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电工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电工人员接到停电通知后,拉下有关刀闸开关,收下熔断器。并在操作把手上加锁,同时挂警告牌,对尚无停电的设备周围加放保护遮拦。
2、高低压断电后,在工作前必须首先进行验电:
3、高压验电时,应使用相应高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时,必须穿戴试验合格的高压绝缘手套,先在带电设备上试验,确实好用后,方能用其进行验电。
4、验电工作应在施工设备进出线两侧进行,规定室外配电设备的验电工作,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5、在验明确实无电后,将施工设备接地并将三相短路是防止突然来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基本可靠的安全措施。
6、应在施工设备各可能送电的方面皆装接地线,对于双回路供电单位,在检修某一母线刀闸或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时,不但同时将两母线刀闸拉开,而且应该施工刀闸两端都同时挂接地线。
7、装设接地线应先行接地,后挂接地线,拆接地线时其顺序与此相反。
8、接地线应挂在工作人员随时可见的地方,并在接地线处挂“有人工作”警告牌,工作监护人应经常巡查接地线是否保持完好。
9、应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把施工设备各方面的开关完全断开,必须拉开刀闸或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禁止在只经断开油开关的设备上工作,同时必须注意由低压侧经过变压器高压侧反送电的可能。所以必须把与施工设备有关的变压器从高压两侧同时断开。
10、工作中如遇中间停顿后再复工时,应重新检查所有安全措施,一切正常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全部离开现场时,室内应上锁,室外应派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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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是多种气体的混合物,而致人中毒的主要是其中的一氧化碳气体。日常在家使用煤气我们要多多注意。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煤气使用安全常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使用煤气前要检查胶管是否脱落或破损、老化,发现破裂、老化的要更新,切勿搞接头。
二、使用时要先点火后开旋塞,点燃后发现燃烧不好应及时调整空气调节板,使火焰呈蓝色,但不要火焰脱离灶具。使用中,人不要长时间离开灶具,防止风吹、汤水将火焰熄灭。有时煤气压力过低,也会突然熄火,所以切勿粗心大意。
三、用户要时刻注意煤气是否泄漏,如闻到有异味,应立即检查煤气设施是否泄漏,检查方法可用肥皂水涂刷(先切断火源),严禁明火检查。
四、如发现煤气泄漏,要立即打开门窗通风,熄灭火源,不要启动电源,人员要立即离开并与煤气公司营业所联系处理。
五、人员离家外出或入睡之前,要认真检查煤气旋塞是否关好。
六、人员不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内睡觉,严禁将煤气引入卧室取暖或做饭。
七、教育、看管好儿童不要玩弄煤气旋塞,对患有精神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要做好监护工作,严禁独自使用煤气。
八、严禁将煤气设施封在墙壁、壁橱、水池及其它封闭的设施内,以免煤气泄漏不易发现,酿成大祸。
九、禁止利用煤气设施悬挂其它物品。不要用金属器械敲打煤气设施,以免受到损坏。
十、不要在煤气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用电气设备、火炉等取暖、做饭。
十一、连接煤气灶具的胶管不要超过1.2米长,过长容易脱落,更不准胶管跨过门坎,穿过墙壁。
十二、用户不要私自改制灶具,购买灶具时要选用适合铁岭煤气的灶具。
严禁用户自行拆卸或改装煤气设施,需要时,持《煤气使用证》到煤气公司申请办理手续,批准后由煤气公司派员处理。
十三、新安装的煤气设施,试点火由煤气公司专业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十四、严禁在煤气管道挖沟取土和搞建筑,必要时,应报经煤气公司监察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要求、规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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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 灯光的相关知识吗?请看读文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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