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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后的相关问题。
【案例】
男青年小赵和女青年小陈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确认两人离婚原因为性格不和,且婚后未生育子女。离婚后,小赵和小陈一直没有联系,独自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2014年,法院的一张传票把小赵平静的生活打破了。原来是前妻小陈在离婚后7个月就足月生了女儿陈某某,把小赵告上法院,为的是否认小赵与陈某某的亲子关系。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陈提供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女儿非小赵所生,小赵没有反证且拒做亲子鉴定,依法推定陈某某与小赵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送达给小赵的传票及诉讼材料显示,小陈在离婚7个多月后足月生育了一个女儿陈某某,那么很显然,小陈怀孕时尚未和小赵离婚,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和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然而小陈这次起诉的目的竟然是请求确认小赵和陈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陈某某与小陈和案外人欧某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小陈和欧某是陈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小赵看到这些材料,一下子懵掉了,这岂不是说明小陈在婚内出轨了。
小赵认为小陈背叛了自己,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行为违反传统道德及相关法律规定,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遂提出反诉,要求小陈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0000元。小陈则认为小赵的反诉请求并无依据,因为两人离婚时,已明确离婚原因为性格不和而导致的感情破裂,并不是因为其出轨。且其在生育女儿后,一直远离小赵,并未打扰其生活,更未对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赵了解到其所提起的反诉并不能削弱或对抗小陈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求请求,不属于反诉,遂撤回了反诉。
离婚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了原告所生育的陈某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并申请就陈某某与小赵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然而小赵坚持拒绝。法院也依职权前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调查,并确认了小陈所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书确实是该鉴定中心所出具的,是真实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确认陈某某与被告小赵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申请就陈某某与小赵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被告拒绝鉴定,且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其与陈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就其主张,原告提供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佐证,被告对此无异议。
且经法院向该鉴定中心调查,该鉴定中心确认上述亲子报告鉴定意见书是由其出具,是真实的,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最终依法推定陈某某与被告小赵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即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说,反诉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诉讼主体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即双方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互为原、被告。
二是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独立,本诉被告既可以在本诉中提出反诉,也可以在本诉之外再另行提起一个新诉,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对反诉的审理。
三是反诉目的的对抗性,本诉被告提起反诉的唯一目的就是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排斥、抵消、吞并等方式使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失去基础。
四是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包括事实上的牵连和法律上的牵连。
本案中,被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纠纷,而原告请求的是确认亲子关系,属于确认亲子关系纠纷,被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抵消、削弱和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故被告的请求不属于反诉。
离婚律师表示,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和认领非婚生子女(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的诉讼。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且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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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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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
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诉讼外调解,又称群众调解或人民调解。18世纪末北欧各国已建立调解组织。1797年挪威把中国划分为若干调解区,各区设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由人民选择有声望的人担任。到19世纪,美国和日本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群众调解制度。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成员扎根于群众之中,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知根知底,所以调解委员的能动作用很大,方式灵活,方便易行。它突出的特点是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组织,还能起到宣传法制、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扩大的作用,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由于人民群众的调解有强大的生命力,对调解民事纠纷、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1编第1章基本原则中第14条,明文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调解委员会成为国家提倡、支持的合法组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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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题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院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又称诉讼内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
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
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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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调解则是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而进行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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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你对离婚判决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判决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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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你对离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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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法院调解有多少了解?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看过“什么是法院调解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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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你听说过法院调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看过“法院调解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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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法院调解有多少了解?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看过“法院调解产生与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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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对于法院调解离婚的步骤,可能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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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雪节气一般气温多少
大雪,是中国二十四节气中的第21个节气,也是冬季的第三个节气,那我们知道大雪节气一般气温多少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大雪节气一般气温多少,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大雪封河,小雪封山,从小雪节气到大雪节气雪量不断加大。这时的雪一般来讲下得越多越好,对于来年地表水分的积蓄,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这时的积雪,一可以给冬小麦保温保湿,防止冬季干吹风;二可以储存来年生长所需水分;三能冻死土壤表面的一些虫卵,减少小麦返青后的病虫害发生。但雪太大,也会对一些设施农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一些农事活动仍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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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一般分布在哪里_兔子尾巴的作用是什么
兔子是一种可爱的小动物,通常具有长耳朵和弹性脚。兔子是草食性哺乳动物,主要以植物为食。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兔子一般分布在哪里,供大家参考学习。
1、兔子的尾巴在紧急情况可以帮助兔子逃命,许多人以为兔尾又短又小没什么用。
2、若兔子被猛兽咬住时,会马上用“脱皮计”,将尾巴的“皮套”脱下,然后逃跑。
3、而且兔子的作用不只这样,还可以在跳跃时维持平衡,站立时可以起到支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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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花一般开在哪里_昙花什么时候开花
昙花在园艺和观赏植物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因其独特的开花特性和美丽的花朵形状而备受喜爱。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昙花一般开在哪里,供大家参考学习。
1、昙花的开花季节一般在6-10月,开花的时间一般在晚上8-9点钟以后,大多数在晚上10点左右,盛开的时间只有3-4个小时,非常短促。
2、昙花开放时,在最初开放的一小时内,开放的速度很快,花筒慢慢翘起,绛紫色的外衣慢慢打开, 紧接着的半小时,是盛花期,由20多片花瓣组成的、洁白如雪的大花朵就开放,开放时花瓣和花蕊都在颤动艳丽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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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花种子一般多少钱_昙花的病害是什么
昙花在医药学上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其花可以用于制作药茶和草药,具有清热解毒、润肺止咳等功效。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昙花种子一般多少钱,供大家参考学习。
1、炭疽病
昙花的几种病害中,经常出现炭疽病,发病时叶片出现褐色斑点,然后不断扩大,叶片发黄,甚至整个叶片死亡。炭疽病一般是细菌引起的,在高温高湿的夏天容易发生。 发现病害时,应控制感染源,一般以预防为主,适当控水,降低空气湿度,加强通风。发现病叶,可以将病叶剪掉,避免病情扩散。
2、根腐病
昙花花发生根腐病,根部腐烂,叶子发皱,危害很大。一般来说,根部感染真菌和虫子,浇水过多也会腐烂根部。 基本治疗方法是控制浇水,避免盆土壤过湿;去掉腐烂根部,重新换盆换土,并且消毒根部和新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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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钙一般多长时间为宜?
补钙一般多长时间为宜?钙在神经传导中起到关键作用,可以帮助神经细胞之间传递信息。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补钙一般多长时间为宜,希望大家喜欢!
钙片主要分为无机钙片和有机钙片两大类:
无机钙片:如碳酸钙、磷酸钙等,含钙量较高,但可能存在消化吸收不良的问题。
有机钙片:如柠檬酸钙、乳酸钙等,含钙量适中,且易于被身体吸收利用。
此外,还有一些活性钙片和生物钙片,如氨基酸螯合钙、活性钙等,这些钙片具有较好的生物相容性和吸收利用效果,但价格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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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一般审核多久2023?保障房一般租金是多少?
保障房一般审核多久?保障房的建设和分配通常由政府主导,政府会制定相关政策来管理和监督保障房的建设和分配。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保障房一般审核多久,希望大家喜欢!
保障房通常是由政府主导建设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使用的,因此不需要交钱购买。但是,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要求退出保障房或者缴纳一定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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