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法院能否确认事实收养关系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你对事实收养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两性关系中的惊人事实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带你了解下吧,希望你喜欢!
惊人事实1. 男性常看色情图片或致脑萎缩
据《美国医学会杂志精神病学》刊载的文章表明:与那些不看色情图片的男性比起来,经常观看大量色情图片的男性脑容量会变小,并且大脑中与激励和奖励反应有关的纹状体区域也会缩小。
著名的美国心理学家约翰?戈特曼建立了一个可以判断婚姻持久性的数学模型,即通过观看一对夫妻谈话的短片,便能够用此模型预测他们是否会离婚,且预测准确率高达94%。此模型的关键在于把夫妻谈话过程中积极互动和消极互动的比例进行量化,如果比例小于5:1,婚姻就会遇到问题。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你对劳动关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看过“工服能否证明劳动者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你对借条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借条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看过“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未确认的口头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看过“未确认的口头买卖商品协议能否成立”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看过“事实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理”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个体合伙(Individual Partnership Enterprises)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民法通则》 ,后者适用《合伙企业法》 。
2、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这样,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合伙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合伙出资构成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
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
5、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而带来的利益。合伙期间如出现意外事故等风险,其所受损失由合伙人共同负担。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除了有亲生父母子女之外,也包括无血缘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以及过继等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亲子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张建明与刘春梅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1日,刘春梅生育一子,取名张玉龙。刘春梅于2014年1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张建明的婚姻关系,张玉龙由其抚养且不要求抚养费。庭审中,刘春梅自认张玉龙非张建明之子,张建明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刘春梅拒绝配合。同年3月31日,经法院判决,张建明与刘春梅离婚,张玉龙由刘春梅抚养,张建明不需支付抚养费。双方服判,均未上诉。同年10月26日,张建明因事故死亡。张建明的父母均已去世,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与张建明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与事故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中,刘春梅作为婚生子张玉龙的法定代理人,称张玉龙非张建明亲生子,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导致赔偿问题久拖不决。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玉龙和张建明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诉讼过程中,被告张玉龙之母刘春梅辩称张玉龙非张建明的亲生子,与张家没有血缘关系。在张建明的尸体尚未火化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刘春梅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1、明确界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就说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以书面的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这次《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有关劳动关系何时建立的相关规定。其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这就有效地保护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2、严格设定了用人单位签约义务
虽然《劳动法》第98条有“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相关规定,但这只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措施,并且要用人单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很难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劳动合同法》不但明确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但具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不管其主观上是否为故意。
3、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第98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究竟怎样赔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还是补偿性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如何均没有涉及。何况还要因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劳动者才有获得赔偿的可能。这就很容易使得劳动者在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得不到应有赔偿。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很好的设计,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重新定义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内涵
《劳动合同法》放松了对劳动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制,不仅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的劳动关系纳入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扩宽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延,将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纳入其中,纠正了以往将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作为民事雇用关系不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错误做法。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后的相关问题。
【案例】
男青年小赵和女青年小陈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确认两人离婚原因为性格不和,且婚后未生育子女。离婚后,小赵和小陈一直没有联系,独自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2014年,法院的一张传票把小赵平静的生活打破了。原来是前妻小陈在离婚后7个月就足月生了女儿陈某某,把小赵告上法院,为的是否认小赵与陈某某的亲子关系。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陈提供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女儿非小赵所生,小赵没有反证且拒做亲子鉴定,依法推定陈某某与小赵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送达给小赵的传票及诉讼材料显示,小陈在离婚7个多月后足月生育了一个女儿陈某某,那么很显然,小陈怀孕时尚未和小赵离婚,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和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然而小陈这次起诉的目的竟然是请求确认小赵和陈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陈某某与小陈和案外人欧某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小陈和欧某是陈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小赵看到这些材料,一下子懵掉了,这岂不是说明小陈在婚内出轨了。
小赵认为小陈背叛了自己,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行为违反传统道德及相关法律规定,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遂提出反诉,要求小陈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0000元。小陈则认为小赵的反诉请求并无依据,因为两人离婚时,已明确离婚原因为性格不和而导致的感情破裂,并不是因为其出轨。且其在生育女儿后,一直远离小赵,并未打扰其生活,更未对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赵了解到其所提起的反诉并不能削弱或对抗小陈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求请求,不属于反诉,遂撤回了反诉。
离婚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了原告所生育的陈某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并申请就陈某某与小赵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然而小赵坚持拒绝。法院也依职权前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调查,并确认了小陈所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书确实是该鉴定中心所出具的,是真实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确认陈某某与被告小赵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申请就陈某某与小赵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被告拒绝鉴定,且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其与陈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就其主张,原告提供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佐证,被告对此无异议。
且经法院向该鉴定中心调查,该鉴定中心确认上述亲子报告鉴定意见书是由其出具,是真实的,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最终依法推定陈某某与被告小赵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即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说,反诉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诉讼主体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即双方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互为原、被告。
二是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独立,本诉被告既可以在本诉中提出反诉,也可以在本诉之外再另行提起一个新诉,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对反诉的审理。
三是反诉目的的对抗性,本诉被告提起反诉的唯一目的就是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排斥、抵消、吞并等方式使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失去基础。
四是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包括事实上的牵连和法律上的牵连。
本案中,被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纠纷,而原告请求的是确认亲子关系,属于确认亲子关系纠纷,被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抵消、削弱和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故被告的请求不属于反诉。
离婚律师表示,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和认领非婚生子女(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的诉讼。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且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不少孩子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在法律上养父母跟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那么若养父母死亡,养子女该如何应对?能否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会怎么样?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寒食节和2024清明节的关系_寒食节跟清明节的区别
清明节体现了中华民族注重孝道、慎终追远的美德,这一传统美德也影响着世界许多国家和民族。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寒食节和2024清明节的关系,供大家参考学习。
清明节源自上古时代的祖先信仰与春祭礼俗,兼具自然与人文两大内涵,既是自然节气点,也是传统节日。扫墓祭祖与踏青郊游是清明节的两大礼俗主题,这两大传统礼俗主题在中国自古传承,至今不辍。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SHIBOR,即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SHIBOR利率与再贴现率有什么关系?
据央行公告,6月21日,央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1100亿元7天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2.25%。这是央行连续第二个交易日将逆回购操作量维持在千亿元以上。
鉴于21日逆回购到期量为750亿元,故今日公开市场延续了资金的小幅净投放,当日实现资金净投放350亿元。
国信证券宏观固收团队21日研报指出,6月份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虽对流动性有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明显小于今年3月份。此外,央行季末对流动性呵护有加,加之6月份财政存款会有小幅投放,总体来看,6月份央行通过公开市场逆回购和中期借贷便利(MLF)提供了较充足的资金。
21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继续全线飘红,机构对部分品种的资金需求较此前增大。6月21日以中短期资金价格涨幅最大,隔夜Shibor利率上涨了0.90个基点至2.0190%,14天期和1月期的Shibor利率则分别上涨了0.70个基点和0.53个基点。
央行300亿逆回购量价持平 Shibor利率全线下跌
据央行公告,7月13日,央行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开展了300亿元7天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2.25%,与上期持平。而当天早间公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全线下跌,显示出目前资金面整体仍较为宽松。
今日逆回购操作量与周二相同。鉴于今日逆回购到期量为300亿元,故周三央行在公开市场实现了资金均衡,结束了此前连续8个交易日净回笼态势。
7月以来,虽然央行在公开市场持续净回笼资金,但净回笼量却逐步减小,周二仅净回笼资金100亿元。连续的资金净回笼无碍银行间市场资金面的宽松态势,昨日资金价格整体保持平稳。市场人士预计,后续随着中期借贷便利(MLF)的陆续到期和财税上缴,预计央行有望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据金融市场 测算,7月财税净上缴额约为5000亿元左右,且集中上缴主要在本月的中下旬。预计从本周后半周开始,央行可能按惯例加大公开市场投放力度,提前应对财税集中上缴。
7月13日早间公布的Shibor利率全线下跌。2周、1月、3月期Shibor利率的跌幅均超过1个基点,3月期Shibor利率跌幅最大,下跌了1.70个基点至2.9070%。
可能感兴趣的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不少人都会有过浑身关节酸痛的经历,其实导致浑身关节酸痛的原因有很多种,以下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到底是哪些因素会导致全身酸痛,让你真正了解全身酸痛是怎么回事?从而能更好地针对浑身关节酸痛的原因进行调理治疗。
冬季注意保暖,选择穿裙子裸露双腿,寒邪就会乘虚而入,影响关节健康。不注意保暖不仅容易引起关节病变,还会影响月经和胃肠。很多人选择冬季泡脚,也是为了驱寒保暖,防止病邪伤身。为了减少关节疾病的发生,还是应多穿衣服,做好全身及足部保暖。
从预防角度而言,在饮食、起居、锻炼方面注意保养,对疾病会有很好的防治作用。樊永平教授说,预防风湿性关节炎,饮食上要适当进补,但进补要因人而异。大鱼大肉并不适合所有的人,根据体质进补才是正确的选择。手脚冰凉的人可以食用一些温热的食物,如羊肉等。睡觉前可以饮用一些红酒、热黄酒等。脚凉的人还可以选择晚上泡脚。如果已经出现关节疼痛,泡脚时可添加一些中药,最好用方便二次加热的金属盆,以便反复加热使用。起居方面应顺应季节特点,做到早睡晚起。
至于锻炼方面,中医讲,“冬三月此为闭藏”。闭藏是指阳气闭藏,阳气此时处于收藏的状态,所以不主张出门。“水冰地坼,勿扰乎阳”。意思是,寒冷的冬季不要扰动阳气。人一旦活动,阳气就会外泄,阳气外泄就违反了闭藏的原则,所以要深居简出,尽量呆在室内,避免接触外面寒冷的气候。但深居简出并不是不能锻炼,室内也可以做相应的锻炼,使用室内健身器材锻炼、做操、练八段锦等都是很好的选择,但要注意适度。需要提醒的是,冬泳对关节也会有损伤,所以要选择正确的锻炼方式。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大部分抑郁症病人并未得到正确的诊断和规范的治疗,在我们的门诊当中,很多是已经出现了自杀倾向,这其实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江苏省抑郁症诊疗中心主任姚志剑说,很多人都知道,抑郁症的典型症状是情绪低落,对万事无兴趣,以前感兴趣的事情也不例外,它的杀伤力巨大。
有些蛛丝马迹,可以让您早期发现抑郁症。
比如,抑郁症一个临床特征是,患者表现为脑子思考很困难,觉得脑子空洞或僵住了,无法做恰当的表述,无法与人交流或交往。这些患者会变得很迟滞、不想动。
另外,一项研究表明,约50%的抑郁症首发症状为失眠,早醒现象尤其值得重视。
很多人把失眠理解为睡不着觉,其实所有睡眠障碍都可以称为“失眠”,如早醒、睡得少等等。跟抑郁症者相关的失眠主要表现为“入睡困难”和“早醒”,其中,让人难以入眠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人因压力,有人因兴奋,有人因慢性病,因而临床很难将“入睡困难”归因为抑郁症。而“早醒”症状比较特殊,是临床医师判断抑郁症的重要指标。姚志剑主任也强调,“失眠中的早醒对抑郁症最有诊断价值。”
那么,“早醒”的概念是什么呢?姚志剑主任说,如果跟正常起床时间相比,提前醒了1到2个小时,醒来后再难入睡,且这种情况持续二周以上。“特别是早醒后,自己的心情郁闷,白天也没有什么精神。这时,你就要高度警惕,建议上精神心理科就诊,看是否存有抑郁症。
如果不及早干预,随着患者抑郁的程度加深,早醒情况会变得更严重,比如醒来时间更早,情绪变得更差等等。而反过来讲,睡眠时间变短又将影响患者的情绪。
浑身不适找不到原因,也要警惕抑郁症
抑郁症有很多种不同的临床表现,其中还有一种隐匿性的抑郁症,主要表现为一些躯体症状。比如最常见的是躯体各部位的慢性疼痛,尤其是躯干、四肢部位最为常见,“最常见的,就是颈肩背的疼痛”,姚志剑主任说,另外,还有呼吸困难、出汗、乏力、胃部不适,心悸、解尿次数多等症状发生,上述这些情况可到综合医院的内科、外科、妇科内分泌专科等等诊治。反复的检查治疗,结果都是正常,并且也没有发现有躯体疾病,所以应该尽快去心理科或精神科医生那里做规范的治疗。
姚志剑主任告诉记者,有一位阿姨,一直觉得咽部不适,总感觉有东西卡在喉咙,咽不下去,也吐不出来。在中医院,按照“梅核气”治疗了3年,效果仍不是很明显。后来用抗抑郁的药物治疗3个月,症状就消失了。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