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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你听说过法院调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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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法院调解有多少了解?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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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对于法院调解离婚的步骤,可能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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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法院调解有多少了解?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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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与一般违法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交易中”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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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
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诉讼外调解,又称群众调解或人民调解。18世纪末北欧各国已建立调解组织。1797年挪威把中国划分为若干调解区,各区设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由人民选择有声望的人担任。到19世纪,美国和日本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群众调解制度。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成员扎根于群众之中,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知根知底,所以调解委员的能动作用很大,方式灵活,方便易行。它突出的特点是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组织,还能起到宣传法制、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扩大的作用,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由于人民群众的调解有强大的生命力,对调解民事纠纷、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1编第1章基本原则中第14条,明文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调解委员会成为国家提倡、支持的合法组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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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题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院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又称诉讼内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
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
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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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症,是以反复的持久的强迫观念或/和强迫动作为主要症状。至于强迫症要怎么治疗呢?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强迫症的治疗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是指临床医师通过言语或非言语交谈建立起与患者的良好医患关系,应用有关心理学和医学的知识指导和帮助患者克服和纠正不良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情绪障碍、认知偏见以及适应问题。我个人认为,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是帮助强迫症患者康复的两条腿,心理治疗也非常重要。
1)精神科医生:有一部分精神科医生的特长就是心理治疗,找这部分精神科医生做心理治疗最合适,因为这才是最称职的心理医生。其他精神科医生可能特长不是心理治疗,但也可以做心理治疗,像支持疗法、认知疗法等等;
2)临床心理学工作者:比如医院的心理治疗师等掌握临床心理学知识的人。
适合强迫症的心理治疗有:行为疗法、认知疗法、森田疗法等等。
首先解除对自己强迫症状的紧张和害怕焦虑,对自己的症状要采取不理、不怕、不对抗的态度,一定要顺其自然,这是打破恶性循环的关键。因为强迫症状之所以出现,正是由于患者不允许这种症状出现,非要和它对抗,这反而是在提醒、强化自己产生强迫症状。此时你越是强烈地强迫自己“不强迫”,实际上就越是强迫自己去“强迫”。其次是个性的重新塑造,改变自己的不良人格结构,树立起自信,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积极、乐观、无畏、果敢的思维方式,而绝不是一心一意地企图立刻消除症状。
“带着症状,顺其自然”,这是森田治疗的核心。强迫症状要完全消失比较困难,患者和家属要接受强迫症状,带着症状去生活学习,顺其自然,为所当为,接纳强迫症状。焦虑严重时不要对抗强迫症状,可以去反复重复想或者做,一旦焦虑缓解,建议及时转移注意力,强迫症状会慢慢好转。 “顺其自然”不光是在症状到来时要“为所当为”,在平时更要去做有价值、有意义、富于建设性的活动。这包括树立目标,有所追求,增长学识,提高才干,建立起真的自信。积极地生活,培养广泛的兴趣,观察、发掘、体验生活中美好的事物,不逃避困难,正确对待挫折,培养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1)不理:不理是强迫症患者最为明智的策略。如果强迫症状并没有引起患者的焦虑反应,那么久而久之,它就会因为感到“无聊”而告退了。
2)不怕:对于强迫症患者,其症状仅仅只是一种表象的东西,真正在后面起作用的是他们的不良个性和思维方式。强迫症患者的首要任务,是其个性的重新塑造,改变自己的不良人格结构,树立起自信,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积极、乐观、无畏、果敢的思维方式,而绝不是一心一意地企图立刻消除症状。这项工作首先就要从自己对症状的态度上开始。所谓“不怕”,并不是要抑制症状,你要想:症状出现就让它出现吧,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即使对我造成一点不利的影响,也是暂时的、有限的、可弥补的。如果我能不怕,不与之对抗,我的心理素质就会越来越强,那么从长远来看,我会越来越好,我也一定会成功和幸福的。可见,“不理、不怕、不对抗”这“三不”态度中“不怕”是最重要的,只有做到“不怕”,才能做到“不理”和“不对抗”。有些强迫症患者虽然暗暗对自己念叨着对症状不理、不怕、不对抗,但他们实则是希望这么一念叨,强迫症状就会立即消除。所以在内心深处,他们并没有做到真正的不怕,因而也就不会有什么疗效。
3)不对抗:不对抗的意思是“顺其自然”。“顺其自然”不是症状出现后放任自流,无所作为,而是按照正确的方向,去行动和努力,坚持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顺其自然”不是让你想看就看,而是要让你忍受着一定的痛苦,坚持听课学习。你可以通过认真思考、积极想象、善于质疑等方式,让自己更加投入到学习中去。这样一来症状就越来越不能对你的学习与生活造成干扰,你对它的恐惧与焦虑也就会逐渐减轻。“顺其自然”不光是在症状到来时要“为所当为”,在平时更要去做有价值、有意义、富于建设性的活动。这包括树立目标,有所追求,增长学识,提高才干,建立起真的自信。积极地生活,培养广泛的兴趣,观察、发掘、体验生活中美好的事物,不逃避困难,正确对待挫折,培养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药物治疗:
不少研究结果表明强迫症病人存在大脑中5-HT神经系统功能异常。临床上用来治疗强迫症的药物主要针对大脑中5-HT神经系统的功能调节,故这类药物可以用来缓解强迫症的症状。然而,研究结果的不一致性及作用于强迫症患者5-HT系统的各种药物的效果不一,提示强迫症是一种在病理生理方面具有复杂性的精神障碍。大脑中多巴胺和胆碱能神经系统可能也参与了部分强迫症病人的发病。临床上也在试图开发这方面的新药。
治疗强迫症的药物:
治疗强迫症主要是选用一些抗抑郁的药物,但在用法和用量上与治疗抑郁症略有不同。氯米帕明是比较经典的治疗强迫症药物,常用剂量 150~300mg/d,分2次服,一般2~3周开始显效。一定要从小剂量开始,4~6周左右无效者可考虑改用或合用其他药物,治疗时间不宜短于6个月,部分患者需长期用药。由于氯米帕明副作用比较大,目前临床上有更加安全的药物可以选择,故一般不作为首选治疗药物。前首选用于治疗强迫症包括有氟西汀、帕罗西汀、氟伏沙明或舍曲林等,效果基本与氯米帕明相当,且副作用较少。此外,对伴有严重焦虑情绪者可合并苯二氮卓类药物;对难治性强迫症,可合用卡巴咪嗪 (卡马西平)或丙戊酸钠等心境稳定剂或小剂量抗精神病药物,可能会取得一定疗效。
治疗强迫症的药物常见的副反应:
治疗强迫症的药物并非像人们想象中的抗精神病药物那样,服用后可以让人睡眠增多,思维迟缓,外表变得呆傻。相反这类药物的镇静作用较轻,可白天服药,如出现倦睡乏力可改在晚上服。常见的不良反应为胃肠刺激,表现为恶心,呕吐,厌食,腹泻,便秘。通常在早餐后服药即可避免这类不舒服的感觉。年老体弱者宜从半量或1/4量开始,酌情缓慢加量。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有些病人或家属在拿回药物之后看到药物说明书上写着很多药物副反应,于是担心服药后对身体不利而拒绝服用这类药物。从专科医生的角度看,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担心。药物说明书上记录的副反应是该药在对不同人群进行试验时观察到的不良反应,不可能在一个人身上全部发生。且药物不良反应常见于老年体弱者和儿童,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只要及时与专科医生联系,是完全可以处理的。病人和家属有时会担心药物会造成永久性大脑或其他器官损伤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药物一般需要服用时长:
强迫症是一种慢性波动性的精神疾病,而且比较容易复发。所以药物治疗的时间比较长,病人需要有一定的耐心。通常情况下,一个完整的疗程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急性期治疗阶段:
一般病人前来就诊,症状往往比较严重,这时就属于疾病的急性期。由于从开始服药到初显疗效通常需要1~3周的时间,所以病人一定不要着急,在此期间严格按照医嘱服药。如果用药治疗6~8周仍不见疗效,可改用同类另一种药物或作用机制不同的另一类药物治疗。
2、巩固期治疗
当治疗进行了4~8周左右的时间以后,病人的症状出现缓解或消失时,医生仍然会要求病人继续服药治疗。这时候服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症状反复,称为巩固期治疗。一般该期至少维持4~6个月,在此期间患者病情还未完全稳定,轻易停止药物治疗造成病情反复的风险较大。
3.维持期治疗
在结束了巩固期治疗以后便进入了维持治疗阶段。其目的还是为了防止症状复发。维持治疗结束后,病情稳定,可逐步终止治疗,但应密切监测复发的早期征象,一旦发现有复发的早期征象,迅速恢复原有治疗。有关维持治疗的时间意见不一。请参考专科医生的意见。
轻易停药会造成的后果:
药物治疗请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切不可随心所欲变更治疗方案。有些病人或其家属为了早日摆脱患精神病的阴影,当症状一缓解就停止服药。这种做法是很危险的,往往容易导致疾病复发,或者突然停药造成的药物撤药反应。如果多次发生这种情况,可能造成强迫症迁延不愈,转换为慢性难治性强迫症。到那时便悔之晚矣。
三、精神外科
对极少较慢性强迫症、药物及心理治疗失败者可考虑。#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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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症是一组以强迫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神经症。至于强迫症要怎么治疗呢?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强迫症的心理治疗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心理治疗是指临床医师通过言语或非言语交谈建立起与患者的良好医患关系,应用有关心理学和医学的知识指导和帮助患者克服和纠正不良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情绪障碍、认知偏见以及适应问题。我个人认为,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是帮助强迫症患者康复的两条腿,心理治疗也非常重要。
1)精神科医生 有一部分精神科医生的特长就是心理治疗,找这部分精神科医生做心理治疗最合适,因为这才是最称职的心理医生。其他精神科医生可能特长不是心理治疗,但也可以做心理治疗,像支持疗法、认知疗法等等;
2)临床心理学工作者 比如医院的心理治疗师等掌握临床心理学知识的人。
适合强迫症的心理治疗有:行为疗法、认知疗法、森田疗法等等。
首先解除对自己强迫症状的紧张和害怕焦虑,对自己的症状要采取不理、不怕、不对抗的态度,一定要顺其自然,这是打破恶性循环的关键。因为强迫症状之所以出现,正是由于患者不允许这种症状出现,非要和它对抗,这反而是在提醒、强化自己产生强迫症状。此时你越是强烈地强迫自己“不强迫”,实际上就越是强迫自己去“强迫”。其次是个性的重新塑造,改变自己的不良人格结构,树立起自信,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积极、乐观、无畏、果敢的思维方式,而绝不是一心一意地企图立刻消除症状。
“带着症状,顺其自然”,这是森田治疗的核心。强迫症状要完全消失比较困难,患者和家属要接受强迫症状,带着症状去生活学习,顺其自然,为所当为,接纳强迫症状。焦虑严重时不要对抗强迫症状,可以去反复重复想或者做,一旦焦虑缓解,建议及时转移注意力,强迫症状会慢慢好转。 “顺其自然”不光是在症状到来时要“为所当为”,在平时更要去做有价值、有意义、富于建设性的活动。这包括树立目标,有所追求,增长学识,提高才干,建立起真的自信。积极地生活,培养广泛的兴趣,观察、发掘、体验生活中美好的事物,不逃避困难,正确对待挫折,培养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1)不理:不理是强迫症患者最为明智的策略。如果强迫症状并没有引起患者的焦虑反应,那么久而久之,它就会因为感到“无聊”而告退了。
2)不怕:对于强迫症患者,其症状仅仅只是一种表象的东西,真正在后面起作用的是他们的不良个性和思维方式。强迫症患者的首要任务,是其个性的重新塑造,改变自己的不良人格结构,树立起自信,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积极、乐观、无畏、果敢的思维方式,而绝不是一心一意地企图立刻消除症状。这项工作首先就要从自己对症状的态度上开始。所谓“不怕”,并不是要抑制症状,你要想:症状出现就让它出现吧,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即使对我造成一点不利的影响,也是暂时的、有限的、可弥补的。如果我能不怕,不与之对抗,我的心理素质就会越来越强,那么从长远来看,我会越来越好,我也一定会成功和幸福的。可见,“不理、不怕、不对抗”这“三不”态度中“不怕”是最重要的,只有做到“不怕”,才能做到“不理”和 “不对抗”。有些强迫症患者虽然暗暗对自己念叨着对症状不理、不怕、不对抗,但他们实则是希望这么一念叨,强迫症状就会立即消除。所以在内心深处,他们并没有做到真正的不怕,因而也就不会有什么疗效。
3)不对抗:不对抗的意思是“顺其自然”。“顺其自然”不是症状出现后放任自流,无所作为,而是按照正确的方向,去行动和努力,坚持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顺其自然”不是让你想看就看,而是要让你忍受着一定的痛苦,坚持听课学习。你可以通过认真思考、积极想象、善于质疑等方式,让自己更加投入到学习中去。这样一来症状就越来越不能对你的学习与生活造成干扰,你对它的恐惧与焦虑也就会逐渐减轻。“顺其自然”不光是在症状到来时要“为所当为”,在平时更要去做有价值、有意义、富于建设性的活动。这包括树立目标,有所追求,增长学识,提高才干,建立起真的自信。积极地生活,培养广泛的兴趣,观察、发掘、体验生活中美好的事物,不逃避困难,正确对待挫折,培养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看了强迫症的有效治疗方法的人还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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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症,是以反复的持久的强迫观念或/和强迫动作为主要症状。至于强迫症要怎么治疗呢?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强迫症的心理治疗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强迫症使用中医中药治疗的注意事项:不少患者及其家属都希望使用中医中药来治疗强迫症。他们认为服用精神科的西药会导致痴呆、神志不清、能力下降等结果。故希望副作用相对较小的中药来解决问题。中国的医药学具有很深的文化背景和很好的临床疗效。但目前为止,中医中药在治疗强迫症方面还没有很有效的被世界所公认的方法。通常推荐中医中药作为辅助治疗手段使用有一下一些,但不推荐作为主要治疗方法。
1、阴虚火旺型强迫症
【主症】强迫意向比较明显,同时有烦躁少寐、口干咽燥、头晕目眩、手足心热、潮热盗汗、耳鸣或腰酸背痛情况。
【治法】治疗时以滋阴降火为原则。
【方药】选择知母、黄柏、熟地黄、山茱萸、牡丹皮、山药、茯苓、泽泻等中药材可达到治疗效果。
2、气血两虚强迫症主证
【主症】强迫观念为主,伴面色苍白、头晕目眩、体倦法力、气短声低症状。
【治法】中医治疗时以益气补血为原则。
【方药】选择太子参、山药、白术、生黄芪、麦冬、黄芪、黄精、鸡血藤等中药材可达到治疗效果。
3、心虚胆怯强迫症
【主症】患者经常出现不恰当或不必要的想法,并引起紧张不安,同时伴心悸、惊惕易恐、坐卧不安、少寐多梦等症状。
【治法】治疗时应以“益气镇惊,安神定志”为原则。
【方药】选择茯苓、茯神、远志、人参、龙齿、石菖蒲可有治疗效果。中医方中,人参益气,龙齿镇惊为主,配茯苓、茯神、石菖蒲补气益胆安神,共奏益气镇惊、安神定志之功效。
4、水气凌心型强迫症
【主症】患者身上反映的多为强迫性念头,伴心悸、渴不欲饮、小便短少,偶有下肢浮肿、形寒肢冷,伴有眩晕、舌淡苔滑、脉弦滑或沉细面滑。
【治法】治疗要以“温阳、化饮、利水”为原则。
【方药】选择茯苓、桂枝、白术、猪苓、法半夏、泽泻、沉香、大腹皮、白芍、沉香、补骨脂、干姜等。
5、心阳不振强迫症
【主症】以 强迫性动作为主要表现,同时伴有面色苍白、形寒肢冷、胸闷气短情况。
【治法】中医治疗时宜补阳之不足。
【方药】可用党参、黄芪、茯苓、炙甘草、大枣、桂枝、桂心、细辛、半夏、白芍、当归、麦冬进行治疗。方中党参、黄芪、炙甘草补气;桂枝、桂心、茯苓、半夏健脾化痰;当归、麦冬、白芍补血养心;生姜、大枣调和营卫,共凑温心阳、补心血、健脾安神之功。
6、强迫性症状
【主症】多为强迫性行为,并伴心悸时发时止、受惊易作、胸闷烦躁、失眠多梦、口干苦、大便秘结、小便短赤情况,可诊断为痰火扰心型强迫症。
【治法】治疗应以“清心豁痰、镇心涤痰、清肝泻火”为原则。
【方药】生铁落、天门冬、麦门冬、胆星、连翘心、钩藤、远志、石菖蒲、玄参、朱茯神、丹参、大黄、黄芩、黄连、知母等中药可对症选择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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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相信生活中有很多人对人民调解法并不是很了解吧。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既继承了优良传统,又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实践成果,必将有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顺利发展,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植根于中华大地,是治国安民的“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因其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和处世方式,为传统儒家思想“息诉止讼”的社会治理理念所推崇,从而成为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长足发展。1954年3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了人民调解的宗旨、任务、组织、原则、纪律和工作方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人民调解制度。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专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目前,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对人民调解工作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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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那么你对人民调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人民调解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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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那么你对人民调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人民调解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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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人民调解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人民调解的概念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有哪些特点?
答:简便、及时、经济、亲和。
3、人民调解与法庭审判(调解)、行政调解和信访相比,有什么样的优势?
答:与法庭审判相比,不收费、不伤和气是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与行政调解和信访相比,人民调解的范围更广泛,更具有亲和力,程序更加规范、简便。
4、人民调解的性质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5、预防民间纠纷有哪些手段?
答:一是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二是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配合普法进行宣传教育。
6、人民调解的作用有哪些?
答:(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就地、公正的调解大量的民间纠纷,增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人民调解工作,可以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而酿成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减少违法行为与犯罪案件,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3)、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减少群众诉讼,减轻法院的负担,使法院能集中精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4)、人民调解员通过大量的法制宣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为减少犯罪、预防犯罪、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做出了积极的贡献;(5)、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7、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概念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8、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9、民间纠纷具有哪些特征?
答: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10、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有哪些?
答:(1)、人民调解是党和政府联结群众的纽带,是落实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2)、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3)、人民调解具有宣传法制、预防纠纷、警示社会的作用;(4)、人民调解有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作用;(5)、人民调解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的压力,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1、人民调解的概念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有哪些特点?
答:简便、及时、经济、亲和。
3、人民调解与法庭审判(调解)、行政调解和信访相比,有什么样的优势?
答:与法庭审判相比,不收费、不伤和气是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与行政调解和信访相比,人民调解的范围更广泛,更具有亲和力,程序更加规范、简便。
4、人民调解的性质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5、预防民间纠纷有哪些手段?
答:一是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二是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配合普法进行宣传教育。
6、人民调解的作用有哪些?
答:(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就地、公正的调解大量的民间纠纷,增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人民调解工作,可以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而酿成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减少违法行为与犯罪案件,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3)、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减少群众诉讼,减轻法院的负担,使法院能集中精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4)、人民调解员通过大量的法制宣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为减少犯罪、预防犯罪、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做出了积极的贡献;(5)、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7、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概念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8、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9、民间纠纷具有哪些特征?
答: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10、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有哪些?
答:(1)、人民调解是党和政府联结群众的纽带,是落实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2)、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3)、人民调解具有宣传法制、预防纠纷、警示社会的作用;(4)、人民调解有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作用;(5)、人民调解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的压力,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看过“人民调解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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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而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组织形式。那么你对审判组织与人民法院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审判组织与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知识。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称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对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在审判实践中,院长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委员权利平等。审判委员会表决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进行,并应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慎重地考虑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复议后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看过“审判组织与人民法院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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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审判监督程序吗?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①抗诉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②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③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④抗诉的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依据刑法,对于原判无罪的案件的再审抗诉应当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⑤抗诉的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注意:二审抗诉针对的是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二审的抗诉权;再审抗诉是针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抗诉。
看过“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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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那么你对强制执行存款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执行存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看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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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指定审理吗?"指定审理"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管辖权的一项特别规定,指上级法院对下级对管辖权有争议,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时,指定某一法院进行审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看过“关于人民法院的"指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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