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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学车就是学习驾驶技能的简称。车就是“车辆”的简称。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客车、货车、轿车等为机动车;非动力驱动的为非机动车。机动车很复杂,它们内部又细分为很多等级,根据等级的不同,有不同的驾培模式,可以获得相应的驾照级别。一般来说客车为A照,货车为B照,轿车为C照,具体又可以分为A1、A2、A3、B1、B2、C1、C2、C3等。
很多朋友会错误的认为驾驶员科目三考试是最容易通过的,但是往往是被认为简单的驾驶员科目三考试却成了学员们成功拿到驾照的“拦路虎”。相信大家都不希望在眼见能够顺利取得驾照之前出现阻碍吧,今天,小编就全方位地为大家来解析一番驾驶员科目三考试,希望能助大家顺利过关哦。
驾驶员科目三考试内容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超车、让车、会车、跟车、掉头、变更车道、通过路口、学校区域、靠边停车、夜间行驶等。
驾驶员科目三考试就是考你在道路上行驶时的综合能力。比如:上车前要围绕车辆转一周,看车辆周围、底部是否有障碍物,上车姿势、驾驶姿势和操作方法是否正确,是否知道系安全带,起步前是否观察仪表和三镜,气压制动车辆的起步气压是否达到要求,发动机有无异常响声,起步、变速和停车方法是否正确,超车、让车、会车、跟车时应遵循的原则,转弯时的方法,变换车辆行驶车道、位置时的方法,遇到交通标志是否能按照要求去行驶,能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能否知道各种道路上本车辆的行驶位置、速度,掌握车辆位置的能力,夜间行驶时能否正确使用灯光,遇到应该减速的路段是否知道减速,行驶途中是否注意观察仪表和三镜,以及应付、处理道路上各种复杂交通、路面条件下的综合能力。
● 驾驶员科目三考试夜考注意事项:
一、 灯光的使用:
1、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互相关闭远光灯,改为近光灯,如果对面来车没有关闭远光灯,可变换远、近光灯,示意对面来车关闭远光灯。
2、超车时,变换远、近光灯,示意前车让路。
3、如果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现后面车辆用远、近光示意时,只要有让路条件,就必须及时让路。
4、跟车行驶时,不要使用远光灯。
5、在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不要使用远光灯。
6、在掉头时,或遇到交叉路口时,不要使用远光灯。
7、起步前,关闭双闪灯,停车后,开起双闪灯。
二、减速行驶:
因夜间视野变窄,视距变短,所以,一定要放慢行驶速度。
三、其余的注意事项,与路考类似。
● 参加路考的学友要注意的细节。
1、上车准备:一定要围绕汽车转一圈,开车门前要观察后方情况。
2、起步:上车门关后要面带微笑向考官问好,然后调座椅、系安全带、调反光镜、看档位是否在空档上,踩油门,看仪表是否转动,然后说:报告考官:仪表正常,请求起步。同意后,踩(离合器)、挂(一档)、打(转向灯)、鸣(笛)、看(左、中、右后视镜)、松(手刹)、抬(离合器)。
3、直线行驶:注意方向要平稳,不要作蛇形行驶;发现有障碍物要及时减速,另外20秒要左右看后视镜。
4、变更车道:要打转向灯,要观察后方交通情况,不能因判断车距不合理而影响他车正常行驶。
5、过横道线:过人行横道线时要减速、鸣笛、左右看(尽管道上无一人,我们要做好是精神病人的准备),有行人在过横道线上时要停车让行。
6、通过路口:通过路口一定要减速慢行、左右看、避让行人和优行车。转弯通过路口要打灯并还要观察侧前方(时速不超20)。
7、掉头:车速要降到10码以下(一档),选择在直路对面无来车时。注意转向灯且不得妨碍他车和行人通过。
8、靠边停车:打转向灯,观察右反光镜,减速到二档,停稳后(不能压车道边线且距车道边线在30CM以内)先拉手刹,挂空档,再松离合器和脚刹,关转向灯、关发动机,松安全带。 要谢谢考官,一定要观察左侧及左后方的交通情况后才能开门下车,下车要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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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国考复习要苦干,更要使巧劲儿,把准方向,找对方法和技巧。下面小编为您推荐一些关于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答题的技巧。
片段阅读重在把握重点词句
言语理解与表达部分中每道题给出一段语言文字,要求报考者根据对这段文字的理解或运用一定的语言文字知识,选出最符合要求的答案。其中,第一个需要考生注意的是理解或运用语言文字知识不是孤立的,针对不同类型题目,各有侧重,但是更多体现有机结合,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到娴熟运用方法更佳。第二个需要注意的是选择最符合要求的答案,中公教育专家提醒广大考生,要在把握文段重点的同时注重选项差异,也要花些精力放在选项比较上,选择最符合文段的答案。
【例1】在古代,每遇战乱,手艺人都会成为战争双方争夺的对象,这是因为手艺人掌握着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技术,他们代表着当时最先进的社会生产力。如今,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取代了手工技能,成为当今时代最强大的生产力,但传统工艺完全可以借助现代科技而提升,继续服务于大众。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
A.与现代科技联姻是传统工艺发展的有效途径
B.任何时代,社会发展的第一要素是社会生产力
C.现代科技的进步对传统手工艺产生的深远影响
D.现代科技可以解决制约着生产的传统工艺难题
答案:A。中公解析:从文中最后一句中,“传统工艺”借助“现代科技”得到“提升”,可以看出,与现代科技联姻可以使传统工艺得到发展。因此,A选项符合题意。
如上题中所示,提问方式涉及这段文字意在说明或主要内容等相关问法时,从狭义的结构分析角度判断文段是转折结构还是分总结构等已经不是重点,更加侧重文段无明显结构时文段重点内容的把握,要求考生要能从大量的文字中辨识语句之间关系,确定关键的词句。
【例2】在西方,足球曾经是卑贱、粗野的代名词。那时的足球活动没有什么规则,更谈不上什么礼仪,和打群架没什么区别,弄出人命是常有的事。这种游戏特别血腥,特别刺激,特别有吸引力,虽屡屡遭禁,却每每“春风吹又生”。为了使得这个人们又爱又恨的游戏益于身心,也为了改变“下贱的踢球人”的形象,人们创造了足球规则,增加了足球礼仪。
这段文字意在强调( )。
A. 足球运动曾有遭人唾弃的历史
B. 足球在西方一直颇受大众欢迎
C. 规则和礼仪对足球运动很重要
D. 足球运动面貌经历了巨大变化
答案:C。中公解析一:文段是一个分—总结构,一方面论述足球曾经是野蛮、危险的游戏,另一方面由于深受人们喜爱,这项运动屡禁不止。那怎么办呢? 为了让人们参加足球运动的同时又能改变这种野蛮形象,人们增加了足球规则和足球礼仪。也就是说,增加足球规则和足球礼仪可以解决足球运动原来面对的两个问题,C项即是对主题句的同义替换,故本题答案为C。
中公解析二:从主题词角度考虑,不分文段结构,文段主要说明足球运动,足球规则。选项中包括这两方面的只有C。
从解析二可见很多题目只要把握重点主题词就可以,稍微难一点的题目,也就是将主题词之间的关系进行偷换,确定选项谈论侧重点,做好选项间的对比就很容易选出正确答案。对结构把握有困难的考生,从主题词和重点句入手,是一个不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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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证着实让广大会计学子为之苦恼,而在会计考试中,财经法规又是挂科系数最大的学科。读文网小编认为因为财经法规的考试范围广,几乎所有的角落都可能弄个题目考考你。这就加大了应考难度,我们估不出考题,只能老老实实把书多翻几遍加深印象。根据众多同学反应,在财经法规考试中,税法占的比重大,难度系数高,针对这种情况,小编特地为大家归纳出了税法考试中的重点。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划分为三类:(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外购固定资产的折旧费部分;(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人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2.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与一般纳税人相对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一般纳税人,17%、13%;小规模纳税人,6%或4%;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4.增值税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销售额的确定
①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款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手续费、运输费等)。
②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公式)的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③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其进项税额)。
5.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⑧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3)纳税地点
税法还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①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⑤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征收与从量定额征收两种方法。
2.消费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消费税税目
(1)烟;(2)酒及酒精,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3)化妆品,属于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这里仅指小轿车、越野车、小客(旅行)车。上述11项税目中应重点把握烟、酒、化妆品、轮胎和小汽车。
4.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形式
消费税税率的两种主要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汽油和柴油属于定额税率。
(2)现行消费税税率
现行消费税比例税率中最低比例税率3%,最高比例税率40%;定额税率最低为0.1元/征税单位,最高为250元/征税单位。
(3)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兼营情况下,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一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17%的增值税税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按3%的征收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
(2)销售量的确认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6.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⑤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⑥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⑦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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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由于其难度和非常低的通过率,有“中国第一考”之称。对于司法考试的学习你有什么心得理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复习方法。
对于每一位准备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说,刚入门遇到的第一座山就是法理学。复习法理学内容感到很难和无从下手,难就难在它的抽象性上,即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出题依据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意在考查考生的法理学素养。正因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但另一方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又是司法资格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学好这部分内容,不仅直接惠及该部分的试题,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是大有益处的。具体来看,对法理学这座大山,应当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呢?
一、 找准方向,把书读薄
从所考的内容看,考试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稍加理解和运用,但范围始终囿于教材之内。
从历届律考、司考真题来看,法理部分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 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 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因此,在复习教材时应采取有重点的识记方法,即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做做历年律考真题以检查记忆程度,然后把遗漏的部分标识在教材相应位置,再结合考点内容开始第二轮的看教材,这种针对性既节约了看书时间,又提高了看书效率,无形中就把教材变薄了。
二、避难就易,抓住重点
有一句谚语说:“河水之所以能够到达大海,是因为它善于避开坚硬的石头。”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学习法理学知识的目的不是想做这方面的研究,而是为了尽量全部拿到考分,通过考试。所以在复习过程中,考生没有必要就一些法理理论上的难点和热点寻根究底,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法学界尚未定论的内容,如果你非要深挖个究竟,就很浪费时间和精力。例如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与法之间为什么不是因果关系?”说实话,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原因是什么?结果是什么?因果关系是什么?国家是什么?法是什么等一系列基本法学概念,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写一篇洋洋洒洒几万字的论文。
由此可知,考生知疑而问的精神可嘉,但用这种深入的方式备考,复习方向就失之偏颇了,抓不住重点内容对考试有害无益。其实,对于该问题,只要记住“法既对国家有依赖性又反作用于国家”就足够了。
三、下足功夫,搞清概念
法理之难,难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因此会考查考生对这些概念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考题就曾涉及法、法律规范、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法律条文等基本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弄清这些基本概念,不具备扎实的基本概念的功底,这道题是很难做对的。
然而对于这样的概念指定教材中却涉及很少。因此建议考生碰到此类问题时应去查一查法学词典下功夫把教材中没有,却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弄清楚。#p#副标题#e#
三、《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我个人认为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同学们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政治思维的过程。
1、 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尽管也有不少人称法律为科学,如我国西北政法学院的刊物的名称就是《法律科学》,但严格来讲,法律这门学问,法律史除外,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律属于人文学科(英文为“liberal arts”)的范畴,具有艺术属性。法律,尤其是法理学,与哲学、美学类似,不可能象数学那样精确地进行研究。法律工作者决不是“输入案件证据和法律条文,输出法律意见”的“三段论”机器。他们的工作必须强调时效性、可操作性,这与传统观念差别很大。中国人在传统观念上坚持机械的“可知论”:如“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错必改”、“违法必究”、“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等等。
这些话语反映了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和强烈的爱憎情感,而从现实的角度上看,上述说法都是理想化的祈求,不可能完全达到。再如人们常常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分成两句话来理解,实际上这里的“事实”应为有证据充分支持的“法律事实”,而非绝对意义上的“客观事实”,与法律的规定是根本无法分开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种说法就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任何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清楚,法律并不象它表面上看上去那样“明确和稳定”。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工作者可以把法规编成对数表,创造出法律计算尺一样的东西,并能从中找出精确无误的法律答案。一般公众舆论也同意拿破仑的一个著名的说法:“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任何一个能识字的并能把两个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可实际上这却是极大的误解。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认为法律是确定的、静止的,判决完全可以预测,这种看法只能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神话”(basic legal myth)和儿童“恋父情结”(father complex)的残余。 法律的实施并非一种精确的形式化的科学流程,而必须以一种“似乎很精确的方式”来处理一些“实际上无法精确处理的问题”。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即使在严格遵循法律解释和推理原则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在这里没有“非此即彼”思维方法的用武之地,法律推理通常不可能得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必然结论。
2、 法律思维不同于道德思维
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它们的内容、作用范围以及作用形式和社会效力具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法律主要表明统治集团的道德,而并非是笼统的全社会的道德。其次,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表现,有规范的形式且相对稳定;而社会道德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且稳定性较差。再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而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效力,其作用的发挥主要靠个人的自觉。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还可以举出很多,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而合乎道德的也不一定合法。正是由于这两种规范之间的显著差异,与人们通常的观念不同,西方社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好律师,坏邻居”、“好的法律家,坏的_”。
不少同学在学习中自觉不自觉地用道德标准来衡量社会行为。如有些同学认为律师不应为刘涌这样的坏人辩护,对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表示不理解, 认为为这样的人辩护就是“丧失了良心”。这实际上就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 法律思维不同于政治思维
同学们经常把法律意识形态化。他们往往想当然地把一些口号式的东西作为法学研究中不证自明的东西而接受,特别喜欢引用一些中共中央文件中的语言,以及国家的现行政策作为依据,对大家经常引用的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某些论述更是视为绝对的权威,而机械、教条地套用。这实际上是把马列主义以及红头文件中的内容,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没有语境的绝对真理。这不仅模糊了政治与法律的界限,同时最终也模糊了学术研究探索与现实中遵守法律之间的界限。
法律与政治联系紧密,但同时又是可以分离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不同。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政治,但不一定有法律。法律是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学也不是政治学,法学家也不是政治家。法律活动与政治活动既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也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从历史上来看,法律是在政治、道德等社会控制手段的狭缝中,通过与它们不断的抗争而产生、发展并逐渐壮大的。随着法律的独立、自治,法律思维逐渐摆脱政治思维和道德思维的束缚,法学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从而社会上出现了有别于政治家及道德家的一个法学家阶层。他们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和社会交涉能力,形成一股独立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政治与法律具有明显的区别。政治主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和要求,表现为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斗争和阶级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阶级内部的关系;而法律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即社会中各阶层利益冲突相妥协的产物,表现为各阶层之间的合作或妥协。 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划分及使用问题,而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权利的配置及利用问题。政治灵活多变,往往比较激进;而法律则相对稳定、保守。 政治具有自由裁量和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性质,而法律则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由此可知,那种认为法律完全是政治的一部分,绝对受政治的控制和支配的观点,实际上是把法律当成了政治的婢女。这与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法律独立于政治的根源,从形式上讲在于法律的专业化。法律规范有别于政治原则。法律运作由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律师、法官负责,而不受宗教或政治的权威机关或人士所操纵或左右。现代社会的法律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可计算的法律(calculable law),具有很高的技术属性。
法律的逻辑和政治的逻辑日渐分离,法律成为一个相对自给自足的部门。美国伯克利学派认为这是法律发展的第二阶段——自治型法阶段的突出特点。 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官福蒂斯丘论述了关于法律职业具有神秘性的思想,即认为法律乃法官和律师界的特殊科学。 法官、律师可以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但在工作中必须以法律为最高的原则,通过法律的独特的逻辑来考虑和解决问题,而不是采用应急性的、临时性的政治要求、政治观点或政治任务来左右法律判断。政治的因素可以,并且也只能,在法律工作者的具体工作中通过法律及法律的解释反映出来,法律工作者不能直接以政治文件的内容为依据来办理案件。
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工作者是坚持“法律至上”,而非“政治挂帅”,“只讲法律、不讲政治的”。 法律工作者在办案中以法律为圭臬,与政治家不同,只能是“阶级不分”、“敌我不分”。敌我之分是政治上的分类,而不是法律上的分类。在律师的眼里,只有违法者和守法者、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区别,以及当事人和非当事人的区别。律师不应拒绝为“资本家”、“阶级敌人”、“右派”、“黑五类”等人提供法律服务,否则有可能受到职业纪律惩戒。#p#副标题#e#
(二)法理学的理论性
法理学课程属于理论课程,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实际上它是所有法学课程中理论性最强的。这里的理论性主要是针对法学的其它课程来说的。法理学不同于刑法学、民法学等其它部门法学,与律师论辩学、司法文书写作等法律实务类课程更是相距甚远。我在法理学的课程教学中感到,同学们不习惯理论思维,理论思维能力不高。同学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直观地思维,对于“是什么”比较关心,强调“结果到底是什么”,一心要尽快得出问题的答案,而对于“如何得出这种答案”的过程却重视不够,不大关心逻辑推理的途径和步骤。
1、 理论思维区别于经验思维
人的思维方式包括经验思维和理论思维两种。理论思维以经验思维为基础,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高级思维形式。经验思维,又称直观思维,属于人的认识中的感性认识层次;与之相对的理论思维或称逻辑思维、抽象思维,属于理性认识的层次。理论思维是法学理论课程,尤其是法理学课程所必须的。它要求同学们能够自由地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利用形式逻辑在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世界里遨游。理论思维能力本身并不神秘,可以说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一种先天的能力,但起初这种能力与经验思维能力是浑然不分的,只有经过后天的系统的训练才可能彼此分开,独立出来。而如果要将理论思维能力提高到较高的程度,则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理论来源于实践经验,又高于经验。理论是凝结了无数前人成功及失败的实践经验的载体,本身并不是纯粹虚无缥缈的、空幻的东西,任何轻视理论的观点都是完全错误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不是盲目的实践,而是根本称不上人的理性的实践活动。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但同学们忽视了一点:这种观点的前提是理论与实践二者在静态的角度来讲首先是分离的,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二者的结合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同学们习惯于把观点和实践直接结合在一起。如同学们往往自己提出一种观点,然后直接举出实际例子,依此作为理由说明自己是正确的,并且不容其他同学反驳,似乎已经真理在握。他们不明白现实并不能直接证明任何东西,要证明必须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这种简单的所谓“证明”方法忽视了理论所具有的说服功能,以及对现实的规范作用。
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的研究、探讨,可谓是“形而上学”的探讨,未必和实践结合非常紧密。前一段时间出版了一本书,题目是《返回法律的形而下》,是浙江大学法学院的老师的论文集。 该书的一个基本的观点就是,以前我们法理学界主要是研究形而上的问题,与实际偏离太远,今后要扎扎实实研究“形而下”的现实问题。可问题在于:我们何时“形而上”过?形而上学不是空洞、玄妙,甚至无用的代名词。也不存在我们在方面研究已经非常充分,而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恰恰相反,我们现在研究得还很不够,需要我们老老实实,静下心来好好地研究一番,尤其是在当前搞市场经济,人心浮躁,急功近利的大环境下。
2、 理论思维从根本上讲属于哲学思维
不懂哲学,就谈不上懂法理学。法理学可谓是介于一般法学学科与哲学之间的一门学科,实际上可以认为是用哲学方法来研究法学而形成的一门学问。哲学是时代的精华,它为其他所有学科提供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法理学与哲学不可分割。法理学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为法哲学,大家知道著名哲学家黑格尔的法学名著题目就是《法哲学原理》,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有一本经典著作就叫《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法律方法》。
同学们应学会理论思维,善于抽象思维。“理论要和实践相结合”是我们经常谈的一句话,但我们往往忽视了,这句话的前提是:理论与实践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混淆,二者有内在矛盾。换句话说,也就是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如果我们尚未学会理论思维,却大谈理论与实践结合,实际上最后就只能是抛弃理论思维,在低层次上开展工作。为了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我建议同学们要大量地阅读哲学著作。除通常所讲的马列主义哲学以外,尤其要注意阅读现代西方哲学著作。如现代科学哲学方面的书籍,卡尔·波普尔的《猜想与反驳》,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和《必要的张力》,怀特的《分析的时代——二十世纪的哲学家》以及法律逻辑学等其他方面的书籍。
(三)法理学的学术性
这里的学术性,主要是指专业性,以与大众性、以及普及性相区别。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任何一门大学基础课程都具有学术性,但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学术性是比较突出的。强调学术性,也就是要求同学们明白,我们应该以搞学术活动的方法来学习法理学。那么,何谓学术?
1、 反思、怀疑、批判是学术研究本身
同学们往往习惯于把本应设疑的东西作为客观的现实来接受,不假思索地以之作为论据。对于法学研究中的一些与众不同的观点,要么是完全赞同,要么是彻底否定,其理由也极其简单,因为它们属于唯物主义、辩证法或属于唯心主义、机械论。遗憾地是,这并非是对待学术问题所应当采取的态度。
人们常说哲学就是反思的学问,其实任何学问都是反思的学问。学术活动不仅其基本思维方法是反思,同时其内容也是反思的结果。没有反思也就没有学术研究,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法理学。没有对现行的法学观点、理论的分析、评价以及批判,也就谈不上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建立。肯定法律现实,这不是法理学的任务,至少不是主要的任务。毋宁说法理学作为一种学术,其任务主要是否定现实,批判现实。揭示现实中的矛盾,指出现实中的弊端和缺陷,以之作为动力,从而促进法律发展,这就是学术研究的基本社会功能。
学术研究就是批判。学术研究的过程就是怀疑现实、批判现实的过程。学术工作者就是抱着理想主义,甚至浪漫主义的态度去对现实进行评价、分析,从而启发人们采取措施去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德国哲学家康德有三大名著《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这里的“批判”二字令人深思。在学术上我们务必要坚持我国一贯所倡导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就是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信守“学术无禁区”的原则。也许胡适先生的话放在这里是合适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2、 学术问题贵在创新
如果说我们在现实日常生活中,往往要“求同存异”的话,那么在学术上我们要强调“存同求异”;如果说在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要系统、全面地思考的话,那么在学术上我们往往是追求“片面而深刻”。我国著名刑法学权威陈兴良教授有一篇文章,题目就是“缅怀片面”,对学术研究性质的认识可谓一针见血。 大学可谓“象牙之塔”,应有“为学术而学术”的勇气。真正的学问家往往充满浪漫主义精神,甚至“知其不可而为之”。 学术就是执著,就是择善固执,要对自己的观点充满自信,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有主见,不唯书,不唯上,不迷信权威。
创新的前提是学术自由,人格独立。北京大学之所以成为一流的学府,这与蔡元培先生所提出并被后来的北大人所坚守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传统不可分的。现代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创造精神的开拓性人才。创造来源于何处,最主要的就是同学们本身的个性。创新既不神秘,也并不困难,而是人的天性,关键是充分发挥这种潜力并不断加以培养。按照张五常先生的观点,一个人如果没有一点创新是很难的事情。 当今社会是多元化的,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单一维度的人势必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尊重并注意培养同学们的个性,实际上也就是培养同学们的创造性。作为大学教育来讲,继受以往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但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使同学们学会创造性的思维,养成创造性思维的习惯。学会多方位、立体化的思维,善于侧向思维,甚至逆向思维、反向思维,从矛盾的对立面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3、学术规范化是学术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不少同学在探讨法律问题时,一味从自以为的“应然”出发,只字不提法律的规定。有的同学在老师布置的写一篇小论文的作业中,简单地罗列事实,主观地得出结论,最关键的论证过程恰恰缺乏。此外,同学们对学术规范也重视不够,认识不到学术规范的重要性。同学们一定要牢记:与“学术无禁区”相联系的是“学术有规范”;与“大胆假设”紧紧相随的是“小心求证”。搞学问绝非可以随随便便,“嬉笑怒骂皆成文章”。缺乏基本的学术研究素养,是无论如何也搞不好学问的。写法理学文章要注意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而不是其他的角度来看问题。学术研究、探讨不是粗率地表示对现实不满,发牢骚,不是简单地罗列各种社会事实,而是从中进行归纳、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
针对我国目前学术研究中的出现的一些问题,苏力教授曾指出:“一些完全自创的概念、命题以及由此生发的论证,令人无法接近,不知该从何处下手批评(学术意义上的,包括欣赏)。” 学术规范是历史上众多学者多年学术研究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是学术研究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学研究,乃至任何学术研究都必须要遵循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写论文要有摘要、关键词,有注释和参考文献等等。现实中不少同学写文章几乎没有注释,殊不知注释可谓文章的“皮囊”,是文章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决不是可有可无的。
没有规矩,何成方圆。学术规范可谓法学研究的“法律”。只有严守这些“法律”,才能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否则,“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大家不在一个学术平台上探讨,不按同一学术游戏规则“出牌”,没有学术积累,如何才能提高法学研究水平,更不用说赶超世界学术研究水平了。
4、学术不计功利
学术研究的过程也是一个知识和经验积累的过程。厚积而薄发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律。评价学术水平,当然也会考虑数量的问题,但关键是质量的问题。搞学术研究不是为了考试得到好成绩,为了评职称,不是为了出名,更不是为了赚钱。 法理学水平的好坏与经济利益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法理学有什么直接的现实用途?尤其通过它可以赚多少钱?这就如同问“一个新生的婴儿有什么用途”一样愚蠢。这里不应有功利的因素,尤其不能急功近利。一位著名的法理学家与一位著名律师的收入根本无法相比,而在学术上的贡献却正相反。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学术研究不可能“立竿见影”,无法搞“短平快”。
搞学问必须老老实实,来不得半点的虚伪和骄傲。马克思说过:“在科学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 这是搞学术研究的座右铭,也应成为同学们在大学学习的座右铭。学习法理学,没有捷径可走。如果说有的话,那就是早下工夫,下苦工夫。搞学问就要耐得住寂寞,有一股“板凳一坐十年冷”、“面壁十年图破壁”的劲头。这在注重经验积累的法学研究领域尤其如此。大家都知道,世界上有数学神童、文学神童、音乐神童,也存在物理学神童,可古今中外从来没有听说过有法学神童、法理学神童!#p#副标题#e#
四、《法理学》的学习途径
提高思维能力,离不开对中外法律文化的继承,离不开对古今法律实践的提认。我认为要学好法理学,主要应通过以下四种途径。
(一)认真学习西方法学理论
我个人认为:“不懂西方法学,就不能称为懂得法学”。从整体上看,我国现代法学基本上可以称之为西方法学的范畴。其基本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甚至基本概念都是西方的产物。我国是在近代才开始走向法律现代化的,当时的法律主要是参考西方的法律,依据西方的法律精神制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这时的法律也带有明显的移植西方法律的痕迹,相应的法学研究也很大程度上是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这并不是我们不愿意自己创新,也不是为了展示我们宽大的胸襟,而是在西方文化的强力压制下的不得不如此的选择。一味地强调中国特色,希望从故纸堆出发展开研究,从而单独创造出与西方迥然不同的一套法律理论体系,这是不现实的。
对于在晚生外发型的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来说,虚心地向西方学习,尽快地掌握西方社会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这是最好的选择,同时也是首要的选择。看一看我国目前的法律名家就可以清楚这一点,他们中有哪一位(中国法律史专家除外)不是以精通西方法律文化而出名的,尽管他们对中国自己的法律文化未必达到精通的程度。借用一位企业家的说法“当前中国企业在管理方法上,最好的创新就是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现成的管理理论”,那么我们也不妨这样说:“当前中国法学最好的创新就是学习和采用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学理论”。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包含着宝贵的西方社会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其中含有大量的具有普适性的东西。为此,我们应大量地阅读西方的法学经典文献,并且最好是外文原著,同时如果有机会,最好能多听一些到学校来讲学的外国法学家的讲座。
(二)扎根中国本土法律资源
我个人还认为:“不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不能称为真正懂得法学”。法律一方面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地方性。人类学家吉尔兹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 中国的法律学者主要还是研究中国的法律现象,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任何人都无法割断自己的历史传统,简单地移植西方的东西。轻率地否定传统不仅是无益的,甚至是危险的。法律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且它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是应用性学科的话)。
仅仅了解一些西方法学的抽象理论,或一些西方司法的判例,而对中国人自己的传统及现实生活不理解,没有深刻的体察是不行的。为此,我们应牢记霍姆斯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产生了毛泽东思想,结果中国人民在它的指引下取得了胜利。当前我们也只有把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与中国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现实相结合,才可能真正弄清法律的本质,做出有自己特色的法学研究成果。一味“言必称希腊”,动则“美国如何,法国如何”,蔑视或无视中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是不可能学好法理学的,也根本不会有真正的学术创新。
我个人认为,我国目前法学之所以被人称为“幼稚”,之所以没有产生世界级的法学大师,其内在的原因主要就是法学工作者缺乏深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蕴基础。苏力教授的大作《法制及其本土资源》,整本书可以说都是在证明在法学研究中中国传统及现代文化的重要性,值得同学们一读。目前在我国法学界研究法社会学逐渐成为潮流,这绝不是偶然的,它意味着法学学者已经认识到掌握和继承自己传统文化在法学研究上的极端重要性。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有这样一种信仰,“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 牢记这句话,相信同学们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会受益良多。
(三)注重学习法律的历史
一位哲学家说过:“哲学就是哲学史”,那么我们不妨也这样说:“法理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史”。实际上有一位西方法学家就认为,法理学就包括两门科目:一门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另一门是当代法律思想。 不精通法史学及法律思想史学,就无法深入研究法理学。在近200年前德国学家萨维尼就指出,法律就象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 法律的理论就存在于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之中。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一个语言学家不精通历史的,不精通历史的法理学家也闻所未闻。
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理工学科不同,法理学研究必须要了解以前学者的观点是什么。这里不存在当代思想一定比近代思想高明,现代思想一定比古代思想高明的问题,不存在只需了解当代学者的思想就足够搞研究的问题。如果说因为柏拉图、孔子是古人,所以他们的思想就不如现代人的思想深刻,那只能让人笑掉大牙。庸俗的进化论观念在法理学领域没有市场,简单地套用它们是要碰壁的。
实际上研究西方法律的人,没有一个会忽视柏拉图,尽管他认为“法治是次等的政治选择”;而研究中国法律的人也没有谁会轻视孔子,尽管他是一个坚定的仁治论者。相反他们的观点是我们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可以不同意,甚至反对他们的观点,但我们无法“绕过他们”、“回避他们”。历史是一面镜子,法理学是特别讲究知识积累的一门学科。不通晓历史上的法律思想,要搞好法理学研究是不可能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过这样一句话:“一页纸的历史抵得上一卷书的推理”。相信这对搞法学的人是一种警示。
(四)关注社会现实
法理学不是空中楼阁。法理学不赶时髦,不以是否时尚作为自己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它一刻也离不开具体的法学(法律)实践,因为这正是它的生命之所在。仿照黑格尔的说法,可以说法理学是最抽象的,表面上离现实最远,同时也应是最具有现实性的,实际上最贴近现实的。现实生活是法理学发展的源头和动力所在,离开了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法理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法律具有神圣性,而法理学却既不神圣,也不神秘。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法学研究要有一种关注社会的维度”。 同学们应该时刻关心我国法律、法学的进展情况,“两耳不闻窗外事”是不行的。如了解我国宪法修改的情况,了解法学前沿的进展。同时,同学们也要关心国际法的有关情况,如美国进攻伊拉克的违法性问题等等。
不仅如此,由于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社会处处有法律,法律理论寓于一点一滴的日常生活之中。学习法理学并不一定要从理论出发,完全可以从自己身边的琐事及平凡人物出发来学习和思考问题。世界上没有纯粹的法律问题,同样也没有纯粹的非法律问题。“事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俗话不俗,今天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要真正学好法律同学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这门课程的重要性。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经这样写到:“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在北卡罗来纳州的杜克大学)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郎·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这不是一门要考学位的必修课。但是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缘由。”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真正要学好法律必须从法理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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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一直以来都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笔试环节中占有举足新重的作用。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重点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考情综述:
对哲学基本原理的考查是基础。这一部分主要考核哲学基本原理的定义、作用、内涵等。有些题目已经不再是单纯地直接考查考生对哲学原理的记忆能力,而是结合国内时政热点来考查考生综合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
重点章节:
唯物辩证法、真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重点知识举例:
质量互变规律
(1)质、量、度及其相互关系
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与事物直接同一的。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规模、大小、程度等方面的外在规定性。量和事物是不可分离的,但量与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
度是质与量的统一,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范围、幅度和限度。事物的度都有其关节点。所谓关节点指的是事物度的上限和下限的两个极限。任何事物的度,都有两个关节点,要把握事物的度,必须找到它的关节点。
(2)量变、质变和质量互变规律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量变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上的增减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量变和质变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基础,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同时,量变和质变是互相渗透的:①量变中渗透质变,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②质变中渗透量变,这是指质变过程中包含着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提示:
对基本哲学原理的理解力求透彻,达到能运用哲学知识解释生活中的一切现象的目的。学习过程中尽可能的联系实际,找寻“生活中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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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理性假设、对立与控制思维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使其科学性充分彰显而消解了其艺术属性与实践相关性,进而导致管理学意义世界的虚无。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管理学知识点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决策定义:管理者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进行的选择过程
决策的原则:可行性原则,满意原则,目标性原则,选择性原则(有备选方案)
决策类型
1战略决策:全局性,长远性,
战术决策:局部性,短期性,定量性,又称管理决策
2群体决策
优势:获得更多信息,产生更多方案,增加对决策的认同,增强沟通提高工作满意度
问题:效率低成本高,少数人控制,产生群体思维降低决策质量,怎人不明确
个人决策
3确定型决策 风险型决策 不确定型决策(信息掌握程度不同)
4初始决策 追踪决策(重新调整,是否零起点)
5单目标决策 多目标决策
定量决策方法
销售量*单价-(固定成本+销售量*单位变动成本)=利润
盈亏平衡点:固定成本不变,销售收入与总成本相等,销售利润为零
盈亏平衡点产量:销售量=固定成本/(单价-单位变动成本)
贡献利润:=单价-单位变动成本
利润贡献率=(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单价
安全边界=现有销售量-盈亏平衡点销售量
安全边界率=安全边界/现有销售量
销售利润=安全销售量*单位贡献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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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人才的有效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从事房地产专业就要对房地产知识有很深了解。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房地产专业知识点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21. 契税:是指当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所订立的契约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22.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23. 楼面地价=土地总价/总建筑面积
24. 房地产估价的三种基本方法: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
25.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叫做用地红线
26. 房地产的英文通常翻译为 Real estate
27.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成为容积率。
28.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称为建筑密度。
29.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称为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30.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称为建筑绿线。
31.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称为地下室
32. 剪力墙其实就是现浇钢筋混凝土墙,主要承受水平地震荷载
33. 剪力墙结构有较好的抗震性能,其不足之处是结构自重大,预应力剪力墙结构常可以做到大空间住宅布局,剪力墙结构形式是高层住宅采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构形式
34. 房屋室内装修玄关以是一个封闭、半封闭或开放的空间,它是指靠近大门的区域,也被称作门厅
35. 宗地图: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权属界址线所封闭包围的一块土地。
36. 地籍图是全面反映土地及其上附着物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的基本图。
37. 通常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统称为房屋建筑面积。
38.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是指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的面积。
39. 预售面积:指在商品预售时按建筑设计图上尺寸计算的房屋面积。俗称楼花面积。
40. 房屋净高是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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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因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较广,一度是考生们的烦恼,练习试题能有效帮助你解决相应的问题,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下列关于赤字对经济影响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影响支付能力 B、外汇储备增加
C、国际债务增加 D、国内通货膨胀
2、某企业生产某种产品,固定成本为15万元,单位可变成本为1000元,每台售价2200元,则该产品的盈亏平衡点是( )。
A、25台 B、100台 C、125台 D、12、5台
3、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是否满足了( )是公共管理绩效质的标准的核心。
A、公众精神需求
B、公众物质需求
C、公众物质和精神需求
D、公众享受需求
4、下列关于危机管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明确矛盾和工作失误,但要封锁一些信息,避免引起骚乱
B、坚持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机制,构建危机公关平台
C、处置危机,必须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
D、须以时间为原则,迅速采取处置措施
5、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一种( )。
A、行政监督 B、专门监督
C、群众监督 D、人大监督
6、下列不属于我国传统体育项目的是( )。
A、太极拳 B、武术
C、跆拳道 D、围棋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解析:财政赤字指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而形成的差额,由于会计核算中用红字处理,所以称为财政赤字。财政赤字导致财政净余额呈负值,可能减弱的支付能力,可能引起对其他的债务。而且,由于财政赤字,流通中的货币量增加,可能引起通货膨胀。
2、【答案】C。解析:该产品的盈亏平衡点=150000/(2200-1000)=125台,即固定成本=销售数量*(单位售价-单位可变成成本)。故本题答案为C。
3、【答案】C。
4、【答案】A。
5、【答案】C。
6、【答案】C。解析: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有武术、太极拳、气功、中国式摔跤、中国象棋、围棋等。跆拳道是一门韩国格斗术,以其腾空、旋踢脚法而闻名。跆拳道这个名称来源于韩语的“跆”(指用脚踢打),“拳”(指用拳击打),“道”(指格斗的艺术和一种原理)。
看过“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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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师的考试方式(笔试)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包括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安装工程专业、水利工程专业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四个专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级造价师的考试方式,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一级造价师的前景是非常好的。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覆盖范围非常广,几乎涵盖整个工程,所以总体来说市场需求量很大。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而且虽然近几年报名人数有所增长,但是通过率却不高,仍然没有改变一级造价工程师需求量居高不下的现状,所以一级造价师的含金量还是很高的,发展前景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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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师考试怎么报名(报名方法)
一级造价师的市场缺口大,人才需求量大,是很多企业争相聘请的高级人才。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级造价师考试怎么报名,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1.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报考人数较多,同时也是就业机会较多的专业,毕竟目前商用楼和住宅是刚需,在社会上的用量也大。土建的造价多数依靠软件计算完成,对手工计算的能力要求比较低。
所以,土建专业考试需要大量的时间复习记忆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的计算规则,对从事造价行业的综合经验和手算能力要求都不是很高,这也正是大多数人认为土建专业比较好考的原因。
2.安装工程专业:安装工程包含的内容相当庞杂,对于没有接触过这些专业又没有一定经验的人会觉得这些内容太复杂、太抽象了,很难开始复习。安装对于造价人员的知识面要求很高,对专业度也有一定的要求,报考安装的人较少。
3.水利工程专业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这两类造价师比较稀少,所以市场需求并不明确,考试偏专业性和实践性。难度也偏大,尤其是水利专业,零基础考生很难通过自学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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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科目有哪四科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包括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安装工程专业、水利工程专业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四个专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科目,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文凭,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专(或高等职业教育)文凭,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5年。
2、具有工程造价、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文凭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3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本科文凭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文凭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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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入口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将于10月15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要求,司法部已于9月28日上线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让大家进行模拟练习。
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科目有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两个考试科目满分合计为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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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准考证打印时间(法考主观题)
2023法考主观题考试准考证于9月6日早8:00-9月15日晚24:00打印。考生在此时间段内到中国普法网或司法部官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即可。
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自行打印的准考证务必清晰,能够准确识别面部特征以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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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内容
英语四六级是一项全国性考试,以试题的形式对考生进行英语水平测试,成绩不管走在哪里都可以作为证明自身英语能力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内容,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1.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生。
2. 各类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专科、本科在校生。
3. 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学生才能报考CET4。
4. 修完大学英语六级的课程且CET4 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的考生才能报考CET6。
5. 同等程度的大专生或硕士研究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
6. 同等程度的夜大或函授大学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
从2007年1月的考试开始,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不再对社会考生开放,只对在校大学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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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六级有哪些考试流程
英语四六级笔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两者都是同一天考试,四级安排在上午,下午则考六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英语六级考试流程,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8:40/14:40——进入考场
一般来说,考生会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学生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学生证、身份证等。)过安检的时候。进入考场后,要根据黑板上的提示,将耳机调到指定频率接收广播信号,为英语四六级考试做准备。
9:00/15:00——分发英语四六级试卷。
届时监考老师会准时分发试卷和答题卡。有一套试卷和两张答题卡,拿到试卷后不允许随意翻动。
9:10/15:10——回答英语四六级作文题,直到铃响。
但这段时间只允许考生写作,不能看四六级考试用书。在这个过程中,考试用书按要求放在书桌的左上角。
9:40/15:40——回答听力问题。
听力测试正式开始。这时候可以翻翻试卷,根据听到的内容来回答。回答听力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听完四六级后,没有专门的时间填写答题卡。所以,在听的同时,要把答案填在答题卡上。
10:05/16:10——答题卡1
听完后,监考老师会立即按顺序领取答题卡1(即作文和听力的答题卡)。在这5分钟内,监考老师不允许答题,也不允许翻看英语四六级的试卷。
10:10/16:15——四六级阅读和翻译这段时间,考生需要完成阅读和翻译题,这个过程中的做题顺序可以由考生自己安排。答案写在答题卡2上。
11:20/17: 25——当四六级考试结束铃声响起时,考生应在监考人员收齐英语四六级考试答题卡后,立即停止答题,坐在原位置上,方可离开考场。
英语四六级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英语四六级除考试用的文具、听力耳机外,考生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无线耳机、电子记事本、智能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违禁物品,本次考试成绩作废,按学校规定从严处理。
如已将手机带至英语四六级考场,必须主动将手机关机后,交至讲台由监考员保管,并用不干胶写上姓名贴在手机上,考试结束后,凭准考证领取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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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师资格证重点知识点归纳汇总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证考试属于开放性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可以自由选择考试科目。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教师资格证重点知识点归纳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卷面分数:满分为150分,也就是大家平时拿到的试卷及真题卷面分数。
报告分数:满分为120分,是卷面分数经过一定的公式换算得来的。
合格分数:如果按照150分满分来看,90分应该是及格线。而教资最后成绩换算为120分满分后,报告合格分数是70分。
大家最终在成绩查询系统里,查看到的最终成绩就是报告分数,合格分数为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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