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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系与发的效力的相关司考考点。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一般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划分。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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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的实施的相关司考考点。
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的遵守的意义:
①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②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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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律解释的相关司考考点。
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根据解释方法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2、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确定的解释。
3、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4、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进行的解释。论理解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如扩展、使用该字词的较为边缘含义,但没有超出该词句的应有含义范围,或者说仍在该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因此也没有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2)缩小解释,是法律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法律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法律的真实含义。
(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4)历史解释,是根据制定法律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法律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另外还有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等。
根据解释的自由度
1、狭义解释:狭义解释,又称严格解释,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严格地理解与把握整个法律的精神,较少解释的自由度。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倾向于狭义解释
2、广义解释:广义解释称较自由的解释,强调不拘泥于文字的、比较自由的解释。一般法官尊重立法者原意,不愿违背法律条文规定,但在一些特殊社会条件下(如社会矛盾激化、发生危机、对外战争等)会作出改变法律字面含义,甚至改变立法原意的解释。民法法系国家较倾向于广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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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法律推理是从一定的前提中,以法律和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推论规则或规律,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性证明的逻辑思维活动。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律推理的相关司考考点。
一般认为与实现司法公正有密切关联:(1)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2)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也是一致的;(3)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要求;(4)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5)通过法律推理来保证裁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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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的关系的相关司考考点。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在中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中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 时间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中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中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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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律监督的相关司考考点。
1. 法律监督是对 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 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人民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 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 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 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 方面:一是法律 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 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 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 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 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 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 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 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 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 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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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与政策、文文化和科学的相关司考考点。
(1)法律文化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一般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在内的法律实践,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习惯、理论。
(2)法律文化是法的传统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一个国家的法的传统更多的是通过法律文化,尤其是固有法文化表现出来的。
(3)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别往往可以成为划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标准,如按照法的渊源和结构的差别可以分为习惯法法律文化、法典法律文化、判例法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的现象的观点、知识、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一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表现在:第一,它不是消极地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第二,法律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意识都与以往的思想成果有着联系和可以继承吸收的关系;第三,它同其他社会意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第四,法律意识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或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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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与国家、道德和人权的关系的相关司考考点。
法与人权的相互关系。人权是法的源泉,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是法律的首要内容。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这就是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人权的应有权利,是指人做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人权的本源。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法律教 育网我们一般谈论的人权和人权保障,主要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进行的。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这表明法与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人们理想中应该享有的人权与社会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人权的中介和桥梁。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
人权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文明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法律的善与恶、好与坏。
具体而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一个是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另一个是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侵权的症结,法 律教 育网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措施;再一个是它有利于实现法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第二,人权需要通过法律保障予以实现。人权的法律保护始终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人权实现的程度。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人权才得以具体化,这是由法律的规范性决定的。其次,通过执法和司法,人权得到最强有力的保障,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力所决定的。
此外,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人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这种保护已逐渐形成一个体系,分为立法保护、司法保护、个人保护等。
人权的立法保护包括三种形式:首先,国家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人权的一般原则或将个人的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法律 教 育网基本的实体法部门将人权转化为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等)。再次,各种程序法规定了人权行使的方法以及在人权受到阻碍时获得法律救济的措施和程序,国家负有排除该类人权实现障碍和向其提供条件的义务。
人权的司法保护主要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对人权所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除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保护个人权利外,司法机关自身也对人权的实现行使特定的保障职能。
人权的个人保护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的人权实现依法所采取的保障措施。这是人权主体的自我保障方式。在法治社会里,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已由过去的以暴制暴式的对恶政的抵抗渐转为宪法秩序、法律秩序下的和平抵抗。
此外,人权的国际保护也是值得重视的法律保护方式。这是二战结束后人权保障的新机制、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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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由于其难度和非常低的通过率,有“中国第一考”之称。对于司法考试的学习你有什么心得理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复习方法。
对于每一位准备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说,刚入门遇到的第一座山就是法理学。复习法理学内容感到很难和无从下手,难就难在它的抽象性上,即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出题依据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意在考查考生的法理学素养。正因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但另一方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又是司法资格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学好这部分内容,不仅直接惠及该部分的试题,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是大有益处的。具体来看,对法理学这座大山,应当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呢?
一、 找准方向,把书读薄
从所考的内容看,考试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稍加理解和运用,但范围始终囿于教材之内。
从历届律考、司考真题来看,法理部分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 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 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因此,在复习教材时应采取有重点的识记方法,即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做做历年律考真题以检查记忆程度,然后把遗漏的部分标识在教材相应位置,再结合考点内容开始第二轮的看教材,这种针对性既节约了看书时间,又提高了看书效率,无形中就把教材变薄了。
二、避难就易,抓住重点
有一句谚语说:“河水之所以能够到达大海,是因为它善于避开坚硬的石头。”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学习法理学知识的目的不是想做这方面的研究,而是为了尽量全部拿到考分,通过考试。所以在复习过程中,考生没有必要就一些法理理论上的难点和热点寻根究底,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法学界尚未定论的内容,如果你非要深挖个究竟,就很浪费时间和精力。例如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与法之间为什么不是因果关系?”说实话,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原因是什么?结果是什么?因果关系是什么?国家是什么?法是什么等一系列基本法学概念,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写一篇洋洋洒洒几万字的论文。
由此可知,考生知疑而问的精神可嘉,但用这种深入的方式备考,复习方向就失之偏颇了,抓不住重点内容对考试有害无益。其实,对于该问题,只要记住“法既对国家有依赖性又反作用于国家”就足够了。
三、下足功夫,搞清概念
法理之难,难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因此会考查考生对这些概念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考题就曾涉及法、法律规范、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法律条文等基本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弄清这些基本概念,不具备扎实的基本概念的功底,这道题是很难做对的。
然而对于这样的概念指定教材中却涉及很少。因此建议考生碰到此类问题时应去查一查法学词典下功夫把教材中没有,却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弄清楚。#p#副标题#e#
三、《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我个人认为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同学们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政治思维的过程。
1、 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尽管也有不少人称法律为科学,如我国西北政法学院的刊物的名称就是《法律科学》,但严格来讲,法律这门学问,法律史除外,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律属于人文学科(英文为“liberal arts”)的范畴,具有艺术属性。法律,尤其是法理学,与哲学、美学类似,不可能象数学那样精确地进行研究。法律工作者决不是“输入案件证据和法律条文,输出法律意见”的“三段论”机器。他们的工作必须强调时效性、可操作性,这与传统观念差别很大。中国人在传统观念上坚持机械的“可知论”:如“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错必改”、“违法必究”、“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等等。
这些话语反映了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和强烈的爱憎情感,而从现实的角度上看,上述说法都是理想化的祈求,不可能完全达到。再如人们常常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分成两句话来理解,实际上这里的“事实”应为有证据充分支持的“法律事实”,而非绝对意义上的“客观事实”,与法律的规定是根本无法分开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种说法就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任何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清楚,法律并不象它表面上看上去那样“明确和稳定”。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工作者可以把法规编成对数表,创造出法律计算尺一样的东西,并能从中找出精确无误的法律答案。一般公众舆论也同意拿破仑的一个著名的说法:“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任何一个能识字的并能把两个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可实际上这却是极大的误解。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认为法律是确定的、静止的,判决完全可以预测,这种看法只能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神话”(basic legal myth)和儿童“恋父情结”(father complex)的残余。 法律的实施并非一种精确的形式化的科学流程,而必须以一种“似乎很精确的方式”来处理一些“实际上无法精确处理的问题”。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即使在严格遵循法律解释和推理原则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在这里没有“非此即彼”思维方法的用武之地,法律推理通常不可能得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必然结论。
2、 法律思维不同于道德思维
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它们的内容、作用范围以及作用形式和社会效力具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法律主要表明统治集团的道德,而并非是笼统的全社会的道德。其次,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表现,有规范的形式且相对稳定;而社会道德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且稳定性较差。再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而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效力,其作用的发挥主要靠个人的自觉。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还可以举出很多,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而合乎道德的也不一定合法。正是由于这两种规范之间的显著差异,与人们通常的观念不同,西方社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好律师,坏邻居”、“好的法律家,坏的_”。
不少同学在学习中自觉不自觉地用道德标准来衡量社会行为。如有些同学认为律师不应为刘涌这样的坏人辩护,对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表示不理解, 认为为这样的人辩护就是“丧失了良心”。这实际上就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 法律思维不同于政治思维
同学们经常把法律意识形态化。他们往往想当然地把一些口号式的东西作为法学研究中不证自明的东西而接受,特别喜欢引用一些中共中央文件中的语言,以及国家的现行政策作为依据,对大家经常引用的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某些论述更是视为绝对的权威,而机械、教条地套用。这实际上是把马列主义以及红头文件中的内容,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没有语境的绝对真理。这不仅模糊了政治与法律的界限,同时最终也模糊了学术研究探索与现实中遵守法律之间的界限。
法律与政治联系紧密,但同时又是可以分离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不同。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政治,但不一定有法律。法律是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学也不是政治学,法学家也不是政治家。法律活动与政治活动既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也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从历史上来看,法律是在政治、道德等社会控制手段的狭缝中,通过与它们不断的抗争而产生、发展并逐渐壮大的。随着法律的独立、自治,法律思维逐渐摆脱政治思维和道德思维的束缚,法学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从而社会上出现了有别于政治家及道德家的一个法学家阶层。他们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和社会交涉能力,形成一股独立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政治与法律具有明显的区别。政治主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和要求,表现为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斗争和阶级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阶级内部的关系;而法律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即社会中各阶层利益冲突相妥协的产物,表现为各阶层之间的合作或妥协。 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划分及使用问题,而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权利的配置及利用问题。政治灵活多变,往往比较激进;而法律则相对稳定、保守。 政治具有自由裁量和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性质,而法律则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由此可知,那种认为法律完全是政治的一部分,绝对受政治的控制和支配的观点,实际上是把法律当成了政治的婢女。这与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法律独立于政治的根源,从形式上讲在于法律的专业化。法律规范有别于政治原则。法律运作由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律师、法官负责,而不受宗教或政治的权威机关或人士所操纵或左右。现代社会的法律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可计算的法律(calculable law),具有很高的技术属性。
法律的逻辑和政治的逻辑日渐分离,法律成为一个相对自给自足的部门。美国伯克利学派认为这是法律发展的第二阶段——自治型法阶段的突出特点。 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官福蒂斯丘论述了关于法律职业具有神秘性的思想,即认为法律乃法官和律师界的特殊科学。 法官、律师可以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但在工作中必须以法律为最高的原则,通过法律的独特的逻辑来考虑和解决问题,而不是采用应急性的、临时性的政治要求、政治观点或政治任务来左右法律判断。政治的因素可以,并且也只能,在法律工作者的具体工作中通过法律及法律的解释反映出来,法律工作者不能直接以政治文件的内容为依据来办理案件。
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工作者是坚持“法律至上”,而非“政治挂帅”,“只讲法律、不讲政治的”。 法律工作者在办案中以法律为圭臬,与政治家不同,只能是“阶级不分”、“敌我不分”。敌我之分是政治上的分类,而不是法律上的分类。在律师的眼里,只有违法者和守法者、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区别,以及当事人和非当事人的区别。律师不应拒绝为“资本家”、“阶级敌人”、“右派”、“黑五类”等人提供法律服务,否则有可能受到职业纪律惩戒。#p#副标题#e#
(二)法理学的理论性
法理学课程属于理论课程,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实际上它是所有法学课程中理论性最强的。这里的理论性主要是针对法学的其它课程来说的。法理学不同于刑法学、民法学等其它部门法学,与律师论辩学、司法文书写作等法律实务类课程更是相距甚远。我在法理学的课程教学中感到,同学们不习惯理论思维,理论思维能力不高。同学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直观地思维,对于“是什么”比较关心,强调“结果到底是什么”,一心要尽快得出问题的答案,而对于“如何得出这种答案”的过程却重视不够,不大关心逻辑推理的途径和步骤。
1、 理论思维区别于经验思维
人的思维方式包括经验思维和理论思维两种。理论思维以经验思维为基础,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高级思维形式。经验思维,又称直观思维,属于人的认识中的感性认识层次;与之相对的理论思维或称逻辑思维、抽象思维,属于理性认识的层次。理论思维是法学理论课程,尤其是法理学课程所必须的。它要求同学们能够自由地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利用形式逻辑在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世界里遨游。理论思维能力本身并不神秘,可以说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一种先天的能力,但起初这种能力与经验思维能力是浑然不分的,只有经过后天的系统的训练才可能彼此分开,独立出来。而如果要将理论思维能力提高到较高的程度,则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理论来源于实践经验,又高于经验。理论是凝结了无数前人成功及失败的实践经验的载体,本身并不是纯粹虚无缥缈的、空幻的东西,任何轻视理论的观点都是完全错误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不是盲目的实践,而是根本称不上人的理性的实践活动。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但同学们忽视了一点:这种观点的前提是理论与实践二者在静态的角度来讲首先是分离的,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二者的结合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同学们习惯于把观点和实践直接结合在一起。如同学们往往自己提出一种观点,然后直接举出实际例子,依此作为理由说明自己是正确的,并且不容其他同学反驳,似乎已经真理在握。他们不明白现实并不能直接证明任何东西,要证明必须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这种简单的所谓“证明”方法忽视了理论所具有的说服功能,以及对现实的规范作用。
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的研究、探讨,可谓是“形而上学”的探讨,未必和实践结合非常紧密。前一段时间出版了一本书,题目是《返回法律的形而下》,是浙江大学法学院的老师的论文集。 该书的一个基本的观点就是,以前我们法理学界主要是研究形而上的问题,与实际偏离太远,今后要扎扎实实研究“形而下”的现实问题。可问题在于:我们何时“形而上”过?形而上学不是空洞、玄妙,甚至无用的代名词。也不存在我们在方面研究已经非常充分,而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恰恰相反,我们现在研究得还很不够,需要我们老老实实,静下心来好好地研究一番,尤其是在当前搞市场经济,人心浮躁,急功近利的大环境下。
2、 理论思维从根本上讲属于哲学思维
不懂哲学,就谈不上懂法理学。法理学可谓是介于一般法学学科与哲学之间的一门学科,实际上可以认为是用哲学方法来研究法学而形成的一门学问。哲学是时代的精华,它为其他所有学科提供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法理学与哲学不可分割。法理学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为法哲学,大家知道著名哲学家黑格尔的法学名著题目就是《法哲学原理》,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有一本经典著作就叫《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法律方法》。
同学们应学会理论思维,善于抽象思维。“理论要和实践相结合”是我们经常谈的一句话,但我们往往忽视了,这句话的前提是:理论与实践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混淆,二者有内在矛盾。换句话说,也就是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如果我们尚未学会理论思维,却大谈理论与实践结合,实际上最后就只能是抛弃理论思维,在低层次上开展工作。为了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我建议同学们要大量地阅读哲学著作。除通常所讲的马列主义哲学以外,尤其要注意阅读现代西方哲学著作。如现代科学哲学方面的书籍,卡尔·波普尔的《猜想与反驳》,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和《必要的张力》,怀特的《分析的时代——二十世纪的哲学家》以及法律逻辑学等其他方面的书籍。
(三)法理学的学术性
这里的学术性,主要是指专业性,以与大众性、以及普及性相区别。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任何一门大学基础课程都具有学术性,但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学术性是比较突出的。强调学术性,也就是要求同学们明白,我们应该以搞学术活动的方法来学习法理学。那么,何谓学术?
1、 反思、怀疑、批判是学术研究本身
同学们往往习惯于把本应设疑的东西作为客观的现实来接受,不假思索地以之作为论据。对于法学研究中的一些与众不同的观点,要么是完全赞同,要么是彻底否定,其理由也极其简单,因为它们属于唯物主义、辩证法或属于唯心主义、机械论。遗憾地是,这并非是对待学术问题所应当采取的态度。
人们常说哲学就是反思的学问,其实任何学问都是反思的学问。学术活动不仅其基本思维方法是反思,同时其内容也是反思的结果。没有反思也就没有学术研究,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法理学。没有对现行的法学观点、理论的分析、评价以及批判,也就谈不上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建立。肯定法律现实,这不是法理学的任务,至少不是主要的任务。毋宁说法理学作为一种学术,其任务主要是否定现实,批判现实。揭示现实中的矛盾,指出现实中的弊端和缺陷,以之作为动力,从而促进法律发展,这就是学术研究的基本社会功能。
学术研究就是批判。学术研究的过程就是怀疑现实、批判现实的过程。学术工作者就是抱着理想主义,甚至浪漫主义的态度去对现实进行评价、分析,从而启发人们采取措施去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德国哲学家康德有三大名著《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这里的“批判”二字令人深思。在学术上我们务必要坚持我国一贯所倡导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就是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信守“学术无禁区”的原则。也许胡适先生的话放在这里是合适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2、 学术问题贵在创新
如果说我们在现实日常生活中,往往要“求同存异”的话,那么在学术上我们要强调“存同求异”;如果说在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要系统、全面地思考的话,那么在学术上我们往往是追求“片面而深刻”。我国著名刑法学权威陈兴良教授有一篇文章,题目就是“缅怀片面”,对学术研究性质的认识可谓一针见血。 大学可谓“象牙之塔”,应有“为学术而学术”的勇气。真正的学问家往往充满浪漫主义精神,甚至“知其不可而为之”。 学术就是执著,就是择善固执,要对自己的观点充满自信,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有主见,不唯书,不唯上,不迷信权威。
创新的前提是学术自由,人格独立。北京大学之所以成为一流的学府,这与蔡元培先生所提出并被后来的北大人所坚守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传统不可分的。现代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创造精神的开拓性人才。创造来源于何处,最主要的就是同学们本身的个性。创新既不神秘,也并不困难,而是人的天性,关键是充分发挥这种潜力并不断加以培养。按照张五常先生的观点,一个人如果没有一点创新是很难的事情。 当今社会是多元化的,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单一维度的人势必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尊重并注意培养同学们的个性,实际上也就是培养同学们的创造性。作为大学教育来讲,继受以往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但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使同学们学会创造性的思维,养成创造性思维的习惯。学会多方位、立体化的思维,善于侧向思维,甚至逆向思维、反向思维,从矛盾的对立面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3、学术规范化是学术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不少同学在探讨法律问题时,一味从自以为的“应然”出发,只字不提法律的规定。有的同学在老师布置的写一篇小论文的作业中,简单地罗列事实,主观地得出结论,最关键的论证过程恰恰缺乏。此外,同学们对学术规范也重视不够,认识不到学术规范的重要性。同学们一定要牢记:与“学术无禁区”相联系的是“学术有规范”;与“大胆假设”紧紧相随的是“小心求证”。搞学问绝非可以随随便便,“嬉笑怒骂皆成文章”。缺乏基本的学术研究素养,是无论如何也搞不好学问的。写法理学文章要注意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而不是其他的角度来看问题。学术研究、探讨不是粗率地表示对现实不满,发牢骚,不是简单地罗列各种社会事实,而是从中进行归纳、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
针对我国目前学术研究中的出现的一些问题,苏力教授曾指出:“一些完全自创的概念、命题以及由此生发的论证,令人无法接近,不知该从何处下手批评(学术意义上的,包括欣赏)。” 学术规范是历史上众多学者多年学术研究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是学术研究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学研究,乃至任何学术研究都必须要遵循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写论文要有摘要、关键词,有注释和参考文献等等。现实中不少同学写文章几乎没有注释,殊不知注释可谓文章的“皮囊”,是文章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决不是可有可无的。
没有规矩,何成方圆。学术规范可谓法学研究的“法律”。只有严守这些“法律”,才能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否则,“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大家不在一个学术平台上探讨,不按同一学术游戏规则“出牌”,没有学术积累,如何才能提高法学研究水平,更不用说赶超世界学术研究水平了。
4、学术不计功利
学术研究的过程也是一个知识和经验积累的过程。厚积而薄发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律。评价学术水平,当然也会考虑数量的问题,但关键是质量的问题。搞学术研究不是为了考试得到好成绩,为了评职称,不是为了出名,更不是为了赚钱。 法理学水平的好坏与经济利益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法理学有什么直接的现实用途?尤其通过它可以赚多少钱?这就如同问“一个新生的婴儿有什么用途”一样愚蠢。这里不应有功利的因素,尤其不能急功近利。一位著名的法理学家与一位著名律师的收入根本无法相比,而在学术上的贡献却正相反。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学术研究不可能“立竿见影”,无法搞“短平快”。
搞学问必须老老实实,来不得半点的虚伪和骄傲。马克思说过:“在科学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 这是搞学术研究的座右铭,也应成为同学们在大学学习的座右铭。学习法理学,没有捷径可走。如果说有的话,那就是早下工夫,下苦工夫。搞学问就要耐得住寂寞,有一股“板凳一坐十年冷”、“面壁十年图破壁”的劲头。这在注重经验积累的法学研究领域尤其如此。大家都知道,世界上有数学神童、文学神童、音乐神童,也存在物理学神童,可古今中外从来没有听说过有法学神童、法理学神童!#p#副标题#e#
四、《法理学》的学习途径
提高思维能力,离不开对中外法律文化的继承,离不开对古今法律实践的提认。我认为要学好法理学,主要应通过以下四种途径。
(一)认真学习西方法学理论
我个人认为:“不懂西方法学,就不能称为懂得法学”。从整体上看,我国现代法学基本上可以称之为西方法学的范畴。其基本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甚至基本概念都是西方的产物。我国是在近代才开始走向法律现代化的,当时的法律主要是参考西方的法律,依据西方的法律精神制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这时的法律也带有明显的移植西方法律的痕迹,相应的法学研究也很大程度上是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这并不是我们不愿意自己创新,也不是为了展示我们宽大的胸襟,而是在西方文化的强力压制下的不得不如此的选择。一味地强调中国特色,希望从故纸堆出发展开研究,从而单独创造出与西方迥然不同的一套法律理论体系,这是不现实的。
对于在晚生外发型的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来说,虚心地向西方学习,尽快地掌握西方社会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这是最好的选择,同时也是首要的选择。看一看我国目前的法律名家就可以清楚这一点,他们中有哪一位(中国法律史专家除外)不是以精通西方法律文化而出名的,尽管他们对中国自己的法律文化未必达到精通的程度。借用一位企业家的说法“当前中国企业在管理方法上,最好的创新就是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现成的管理理论”,那么我们也不妨这样说:“当前中国法学最好的创新就是学习和采用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学理论”。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包含着宝贵的西方社会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其中含有大量的具有普适性的东西。为此,我们应大量地阅读西方的法学经典文献,并且最好是外文原著,同时如果有机会,最好能多听一些到学校来讲学的外国法学家的讲座。
(二)扎根中国本土法律资源
我个人还认为:“不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不能称为真正懂得法学”。法律一方面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地方性。人类学家吉尔兹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 中国的法律学者主要还是研究中国的法律现象,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任何人都无法割断自己的历史传统,简单地移植西方的东西。轻率地否定传统不仅是无益的,甚至是危险的。法律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且它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是应用性学科的话)。
仅仅了解一些西方法学的抽象理论,或一些西方司法的判例,而对中国人自己的传统及现实生活不理解,没有深刻的体察是不行的。为此,我们应牢记霍姆斯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产生了毛泽东思想,结果中国人民在它的指引下取得了胜利。当前我们也只有把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与中国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现实相结合,才可能真正弄清法律的本质,做出有自己特色的法学研究成果。一味“言必称希腊”,动则“美国如何,法国如何”,蔑视或无视中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是不可能学好法理学的,也根本不会有真正的学术创新。
我个人认为,我国目前法学之所以被人称为“幼稚”,之所以没有产生世界级的法学大师,其内在的原因主要就是法学工作者缺乏深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蕴基础。苏力教授的大作《法制及其本土资源》,整本书可以说都是在证明在法学研究中中国传统及现代文化的重要性,值得同学们一读。目前在我国法学界研究法社会学逐渐成为潮流,这绝不是偶然的,它意味着法学学者已经认识到掌握和继承自己传统文化在法学研究上的极端重要性。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有这样一种信仰,“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 牢记这句话,相信同学们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会受益良多。
(三)注重学习法律的历史
一位哲学家说过:“哲学就是哲学史”,那么我们不妨也这样说:“法理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史”。实际上有一位西方法学家就认为,法理学就包括两门科目:一门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另一门是当代法律思想。 不精通法史学及法律思想史学,就无法深入研究法理学。在近200年前德国学家萨维尼就指出,法律就象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 法律的理论就存在于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之中。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一个语言学家不精通历史的,不精通历史的法理学家也闻所未闻。
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理工学科不同,法理学研究必须要了解以前学者的观点是什么。这里不存在当代思想一定比近代思想高明,现代思想一定比古代思想高明的问题,不存在只需了解当代学者的思想就足够搞研究的问题。如果说因为柏拉图、孔子是古人,所以他们的思想就不如现代人的思想深刻,那只能让人笑掉大牙。庸俗的进化论观念在法理学领域没有市场,简单地套用它们是要碰壁的。
实际上研究西方法律的人,没有一个会忽视柏拉图,尽管他认为“法治是次等的政治选择”;而研究中国法律的人也没有谁会轻视孔子,尽管他是一个坚定的仁治论者。相反他们的观点是我们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可以不同意,甚至反对他们的观点,但我们无法“绕过他们”、“回避他们”。历史是一面镜子,法理学是特别讲究知识积累的一门学科。不通晓历史上的法律思想,要搞好法理学研究是不可能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过这样一句话:“一页纸的历史抵得上一卷书的推理”。相信这对搞法学的人是一种警示。
(四)关注社会现实
法理学不是空中楼阁。法理学不赶时髦,不以是否时尚作为自己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它一刻也离不开具体的法学(法律)实践,因为这正是它的生命之所在。仿照黑格尔的说法,可以说法理学是最抽象的,表面上离现实最远,同时也应是最具有现实性的,实际上最贴近现实的。现实生活是法理学发展的源头和动力所在,离开了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法理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法律具有神圣性,而法理学却既不神圣,也不神秘。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法学研究要有一种关注社会的维度”。 同学们应该时刻关心我国法律、法学的进展情况,“两耳不闻窗外事”是不行的。如了解我国宪法修改的情况,了解法学前沿的进展。同时,同学们也要关心国际法的有关情况,如美国进攻伊拉克的违法性问题等等。
不仅如此,由于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社会处处有法律,法律理论寓于一点一滴的日常生活之中。学习法理学并不一定要从理论出发,完全可以从自己身边的琐事及平凡人物出发来学习和思考问题。世界上没有纯粹的法律问题,同样也没有纯粹的非法律问题。“事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俗话不俗,今天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要真正学好法律同学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这门课程的重要性。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经这样写到:“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在北卡罗来纳州的杜克大学)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郎·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这不是一门要考学位的必修课。但是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缘由。”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真正要学好法律必须从法理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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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治的相关司考考点。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
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
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
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
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
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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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的历史等相关司考考点。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法的现代化的分类。
依据法的现代化动力来源,可将法的现代化分为两类:
(1)内发型现代化
所谓内发型现代化,指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力量促使法进行的现代化,这是一种自发的、缓慢的现代化过程,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和缓。西方国家法的现代化大多属于内发型的。
(2)外源型现代化
指由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的现代化,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在此过程中,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尖锐。法的外源型现代化有以下特点:
①具有被动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现代化最初是迫于某种外来压力而进行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源型现代化国家中,法的现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价值,而是国家图强的一种工具,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变革。
③具有反复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由于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与固有的传统习惯之间存在激烈斗争,双方互有进退,因而表现为过程的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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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的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2.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
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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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考生的学习效率,增加考生的通过率,提供了一份真题的选择题部分给大家。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单选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2009年3月8日,福建省第一条沿海快速铁路——( )铁路铺轨工程全线贯通,浙闽两省将结束没有铁路相连接的历史。
A.温州至福州
B.温州至厦门
C.福州至厦门
D.福州至杭州
2.2009年2月28日晚以"冰雪、青春、未来"为主题的第二十四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在哈尔滨落幕。本届大冬会中国代表团共获得了( )枚金牌、l8枚银牌、l2枚铜牌,位居奖牌榜首位,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A.15
B.16
C.17
D.18
3.2008年12月15日美国当选总统奥巴马在电视直播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新政府能源环境政策团队名单。其中华裔科学家( )被正式提名为能源部长。
A.钱永健
B.朱棣文
C.卓以和
D.丁肇中
4.2008年11月3日上午1 1时45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率领的海协会协商代表团抵达宝岛台湾。大陆赠送台湾同胞大熊猫和珙桐树苗,台湾赠给大陆同胞( )。
A.瓶鼻海豚和蝴蝶
B.白蛇和白龟
C.长鬃山羊和梅花鹿
D.双头蛇和忍者龟
5.哲学为科学研究提供( )。
A.经验材料
B.理论结论
C.一般方法论
D.具体方法
6.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自然科学基础是( )。
A.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
B.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生物进化论
C.古典力学、量子力学、相对论
D.电子学、高分子化学、分子生物学
7.在人和世界的相互作用中,人与世界同时得到了改变,并获得日益丰富的内容。造成这一变化的基础是( )。
A.自然界自身的运动
B.人的意识的能动作用
C.人的实践活动
D.工具的制造与使用
8.胡锦涛在"七一"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 )。
A.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
B.毛泽东思想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
C.邓小平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
D.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
9.中国共产党人第一篇反对教条主义的重要文献是( )。
A.《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B.《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C.《反对本本主义》
D.《(共产党人)发刊词》
10.解放思想是指( )。
A.什么都可以想,什么都可以做
B.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
C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D.主观是第一性的
11.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念的准确表述是( )。
A.我们党要做生产力、文化和人民群众的代表
B.我们党要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始终代表先进文化、始终代表人民群众
C.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的先进生产力,始终代表中国的先进文化,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D.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2.高度发达的工业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走什么样的工业化的道路,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我国要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必须( )。
A.以集约型增长为中心
B.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调整
C.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D.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实施东中西部地区合理发展战略
1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 )。
A.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经济体制
B.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
C.自由市场经济体制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4.国债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原因在于( )。
A.国债投资加大了消费基金比例,促进了消费增长
B.国债投资用于经济建设和形成货币购买力,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C.国债投资增加了积累基金比例,减少了消费基金
D.国债投资增加了货币发行量,加快了商品流通速度
15.决定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根本原因是( )。
A.产品经济的存在
B.物质利益的差别
C.劳动就业的需要
D.生产力状况
1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格的形成以( )为基础。
A.产品供求关系
B.价值
C.货币发行量
D.竞争
17.以下论断哪个是正确的?( )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属性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属性是完全相同的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属性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属性是完全不相同的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属性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属性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微观层次的属性相同,在宏观层次的属性不同
18.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记大过、受处分的期间为( )。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19.( )属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A.立案
B.调查取证
C.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D.制作申辩笔录
20.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
A.国家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家行政机关
D.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21.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
A.法院地法
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22.下列行为中,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的有( )。
A.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并没收毒害青少年的淫秽光盘
B.某营业性歌舞厅向未成年人优惠开放
C.某父母因购买"六合彩"负债累累,强迫其就读初二的孩子辍学、外出打工
D.某同学违反课堂纪律,其任课老师把他赶出教室
23.李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李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李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24.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 )。
A.季节性降价
B.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C.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
D.为与对手竞争、扩大销售、占领市场而降价销售
25.公文在制发的程序上,必须履行法定的( )。
A.审批手续
B.会签手续
C.登记手续
D.承办手续
26.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之间属于( )。
A.平行关系
B.不相隶属的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隶属关系
27.公共危机管理是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下列不属于公共危机管理原则的是( )。
A.时间性原则
B.效率性原则
C.效益性原则
D.科学性原则
28.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就要十分重视( )。
A.人的因素
B.物的因素
C.政府的作用
D.专家的作用
2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这说明,实现我国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是( )。
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B.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
C.保持社会稳定,不断深化改革
D.扩大对外开放,参与世界竞争
30.办公室更改电话号码,可用( )公布周知。
A.通知
B.通告
C.启示
D.布告
公共基础知识单选题答案
1.A「解析」2009年3月8日,福建省第一条沿海快速铁路——温州至福州铁路铺轨工程全线贯通,故选A.
2.D「解析」第二十四届大冬会中国代表团共获得了18枚金牌、18枚银牌、12枚铜牌,位居奖牌榜首位,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故选D.
3.B「解析」华裔科学家朱棣文被正式提名为能源部长,故选B.
4.C 「解析12008年11月3日海协会协商代表团抵达宝岛台湾。大陆赠送台湾同胞大熊猫和珙桐树苗,台湾赠给大陆同胞长鬃山羊和梅花鹿,故选C.
5.C「解析」此题考查哲学与一般科学的关系。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科学,因此它可以为具体科学提供一般方法论。
6.B 「解析」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有其自然科学基础和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的自然科学基础是十九世纪发展起来的关于生物学细胞学说、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以及基础科学物理学上的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
7.C「解析」此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实践在人和世界相互作用中的作用。干扰项A否认了实践在人和世界改变中的作用,是明显的事实性错误。干扰项B含义过宽,干扰项D含义过窄,都不合题意。C是惟一正确选择。
8.A「解析」胡锦涛在 "七一"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新形态,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9.C 「解析」毛泽东的《反对本本主义》是第一篇反教条主义的文献。
10.C「解析」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显然ABD都违背了实事求是原则,也就是与解放思想是相违背的。
11.D「解析」识记题,D选项为"三个代表"内涵的准确描述。"三个代表"思想是江泽民2000年2月在广东考察时提出的。他说:"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关键取决于我们党,取决于党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状况和战斗力、领导水平。只要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永远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并带领人民不断前进。"
12.A「解析」增长方式的转变,由过去量的增长转变为质的提高,其中的关键就是提高经济效益。
13.D「解析」党的十四大曾作出了三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决策:一是抓住机遇,加快发展。9二是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是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
14.B「解析」国债不仅能直接用于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同时也会刺激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影响购买力。
15.D「解析」决定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原因:①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这是根本原因。②是由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决定。③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16.B「解析」价值决定价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量越大,价格就越高;商品的价值量越小,价格越低。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17.C「解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有市场经济的一般性,也有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具体国情的特殊性。市场经济的一般性或共性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共性,表现在:其一,经济活动市场化;其二,企业经营自主化;其三,政府调节间接化;其四,经济运行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其一,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二,在分配关系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其三,在宏观调控上,能够把各种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18.C「解析」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9.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案范围。四个选项中A、B、D都是适用正常的行政程序,而只有C,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是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简易程序。
20.C「解析」行政立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立法,一般立法指的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立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在职权范围之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单行条例等。行政立法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
21.D「解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例如有关涉外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应该依据合同的准据法确定。
22.A「解析」BCD三个选项都是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3.D「解析」李某本来有代理权限,相对人在不知其被开除的情况下, "空白合同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构成表见代理。
24.D「解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中,同时规定了几种排除违法性行为,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四种行为。因此,本题中ABC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规定的几种排除违法性行为,只有D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5.A「解析」公文效用的生成条件:(1)公文作者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定职权;(2)公文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公文相抵触;(3)公文必须注明作者并加盖印章或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必须注明生效年月日;(4)公文的制发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与审批手续。
26.C「解析」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之间属于业务指导关系。
27.C「解析」公共危机管理的原则包括:时间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协同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28.A「解析」人的因素是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是必须十分重视的。
29.A「解析」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30.C「解析」通知、通告、布告都属于公文,都适用于公布应当遵守或需要周知的事项,但电话号码的更改不属于应当周知的内容,因此只能用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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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与自然法则。①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 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②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 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 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 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
(1)制定法律。
(2)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①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 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②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 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 策办”等规定。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 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 须不做某种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
(2)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而是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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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的欠缺逐渐地暴露了出来,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消防安全知识单选题,仅供大家参考!
41、任何单位和(C)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A、义务消防队员B、个人C、成年公民
42、使用推车式灭火器时,应该在距离燃烧物__ B _米左右处进行喷射操作。
A、2 B、5 C、10 D、15
43、检查燃气用具是否漏气时,通常采用(B)来寻找漏气点。A、划火柴B、肥皂水C、闻气味
44、公共性建筑和通廊式居住点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B)。A、一个B、两个C、三个
45、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给予(C)处罚。
A、劳动教养B、撤掉其电话C、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6、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C)。
A、迅速撤离B、抢救贵重物品C、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4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A)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A、每日B、每月C、每周D、每半月
48、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必须向(C)申报。
A、当地政府B、公安治安机构C、公安消防机构
49、使用液化气或煤气,一定要养成(A)的习惯。
A、先点火、后开气B、先开气、后点火C、开气点火同时
5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B)米。
A、3 B、4 C、5
51、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A)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A、必须B、可以C、不必
52、当打开房门闻到燃气气味时,要迅速(B),以防止引起火灾。
A、打开燃气灶具查找漏气部位B、打开门窗通风
53、泡沫灭火器不能用于扑救(D)火灾。
A、塑料B、汽油C、煤油D、金属钠
5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B)负责。
A、建筑单位B、施工单位C、设计单位
55、我国消防组织除了公安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外,还有一种(C)形式。
A、职业消防队B、业余消防队C、专职消防队
56、烟头中心温度可达(C),它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家具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烟头接触到这些可燃物,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酿成火灾。
A、100~200℃ B、200~300℃ C、700~800℃
57、下列哪种灭火器使用前需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C)。
A、手提式清水灭火器B、手提式机械泡沫灭火器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D、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58、下列哪种情况不会产生电火花。 C
A、电气开关开启或关闭时B、电路短路C、使用防爆手电筒D、电器设备漏电
59、油锅起火应该使用(B)的方法扑灭。
A、水 B、盖锅盖 C、扔出去
60、单位或家庭维修中使用溶剂和油漆时除了杜绝一切火种,还应该注意(C)。
A、湿度 B、温度 C、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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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以及人们可持续发展观念逐渐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正在呈逐渐上升趋势。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环保知识竞赛单选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一般认为,我国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是(C)等酸性气体进入大气后,逐步形成酸性降水、
A盐酸
B二氧化碳
C二氧化硫
D氯氟烃
2、臭氧是一种天蓝色、有臭味的气体,在大气圈平流层中的臭氧层可以吸收和滤掉太阳光中大量的(B),有效保护地球生物的生存。
A红外线 B紫外线 C可见光 D热量
3、噪声的来源主要有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噪声。人耳开始感到疼痛的声音叫痛阈,其声级为(C)分贝。
A60 B90 C120 D140
4、如果大气中没有”温室气体”,地球表面温度将降低至-23`C,但是,如果温室气体量增加过多过快,就会造成(A)、
A全球性气候变暖 B海平面下降 C植物生长缓慢 D无线电通讯中断
5、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周报,目前主要有污染指数、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三项内容。当污染指数在(C)之间时,空气质量为3级,属轻度污染。
A50以下 B50-100 C101-200 D201-300
6、1994年3月,中国政府批准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从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中国(B)的总体战略、对策以及行动方案。
A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B可持续发展 C生态保护 D防治污染
7、如果一个地区的( C)元素分布异常,可引起地方性甲状腺肿或克汀病。
A、铁 B、硒 C、碘 D、钙
8、汽车尾气是全球范围最严重的(B)污染源。
A、铬 B、铅 C、锌 D、铬
9、不属于清洁能源。()
A、沼气 B、太阳能 C、煤炭 D、风力
10、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统称为(C),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A环境系统 B环境认证 C环境质量 D环境标准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A任何单位和个人 B环境保护部门 C利害关系人 D公民
12、我国于1956年建立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是(C)
A、内蒙古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B、江苏盐城 C、广东鼎湖山 D、贵州草海
13、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是那年制定的?(B)
A、1984 B 、1989 C 、1990
14、为保护蓝天,我们在出门时,应该尽量选择乘坐(A)
A公共交通工具 B私人汽车 C出租车 D高级轿车
15、在全国各地发现污染环境行为,向环保部门举报应拨打免费热线(C)
A、12315 B、12345 C、12369 D、12318
16、工业三废是指(C)
A、废水、废料、废渣 B、废水、废气、废料 C、废水、废气、废渣
17、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B)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改造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C、同时设计、同时改造、同时投产
18、保护水环境,我们应该选择使用(B)洗衣粉。
A普通 B无磷 C高磷 D多用
19、空气污染指数值(API)在101-200范围时,空气质量为(C)级。
A、一 B、二 C、三
20、减少“白色污染”我们应该(A)
A、自觉地不用、少用难降解的塑料包装袋
B、乱扔塑料垃圾
C、尽量使用塑料制品
D、尽量不使用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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