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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多总结交通知识才能提高我们交通安全意识,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方面的观后感,供大家参考。
嘀嘟,嘀嘟,嘀嘟……”又是一阵震撼人心的救护车声,马路上又出现了一片血迹:当事人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那呻吟中掺杂着无限的悔恨,肇事者无奈地望着流血不止的当事人,深深地叹着一口口粗气……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秒有两起车祸发生,每年有20000人死于车祸。这触目惊心的数字,重重地撞击着人们那颗稚嫩的心。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国家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造成人们必要的生命财产及其他的经济损失,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让每个市民都依法做到交通安全在我心中。
马路作为交通的载体,它伤害了无数人的生命,它不能没有,但有了它却有无休止的流血。
在出车祸前,如果人们刹一步车,停一步路,那就不会流血了,流血不但是痛苦的,更是心灵的撞击,使人家破人亡,那这样的车祸是不应该出的,这样的牺牲又有什么意义呢 血是可以止的,但缺一只脚或少一只手,成为残疾,你愿意吗
人们如果不注意安全,那事故将会像“非典”一样传播起来,也许受害者不是你,是他,但也许明天就是你了,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财产损失,这值得吗 为什么不能遵守交通法则呢
还记得去年在我家门口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那是一个十字路口,一辆从珠江花园开来的摩托车正往炎帝广场方向开去,一辆从泰山路开往谭家山的货车与其相撞,他们都想比对方先过十字路口,结果相撞了,摩托车司机被摩托车压倒在地,不能动弹,货车上的木材散了一地,挡风玻璃如同蜘蛛网一般,碎了一半,司机头部流血不止。疾驶而来的救护车将他们接走了……
如果他俩都慢一步,肯定不会这样。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呀!难道就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流血吗 这让人觉的马路不是一片安宁的地方,更像是一片“战潮,司机们就是一位位“战士”,但马路不是战场,他们也不是战士,真正的战士是为国捐躯,而他们却是为的私人利益。
难道大家愿意听到惨烈的叫声,撞车的轰隆声,都愿意自己家破人亡。
看过“交通安全知识讲座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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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的目的,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本讲内容:
1、 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范畴。
重点难点:
1、 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 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
3、 相关法律的分类
基本要求:
1、 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立法背景,
2、 重点了解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3、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第一节 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 制定《安全生产法》,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五是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
总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四)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五)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
则,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例题1、合法的原则是()(单选)
A 企业有法人资格 B 执行者有单位主管的授权书 C 执法主体内容合法
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答案 D
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 执法
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联合执法的原则
例题2、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中()单选
A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进行 B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进行
C 地方政府可以独立进行 D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进行 答案 B
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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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依法打击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一)基本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规范,以《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为补充,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简介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0、江西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 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许可;煤监机构负责煤矿的许可;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许可;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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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人民的安全防护意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法律知识讲座,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问题 现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身损害的第一大杀手。
1.关于交通工具的使用 除步行以外,我们平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大致有自行车、自动自行车、摩托车和汽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自行车必须是12周岁以上;自动自行车16周岁;摩托车和汽车18周岁以上。法律规定是一刀切的,不管个性差异,不要以为自己个子高、聪明能干就违法使用,否则由此发生交通事故,你就会受到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骑自行车的注意事项,禁止穿滑轮鞋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注意的事项:保护现场,积极施救。
2.关于过马路的问题 走马路行人靠右走,穿过无红绿灯的路口要左右看清确认安全后通过,即所谓一停二看三通过,穿过有红绿灯的路口绿灯亮后快速通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穿过人行道的路口必须减速慢行,如遇有行人必须停车让人。这一规定千万不要助长“车不敢撞人”的观念,有时由于车的惯性,司机想让也无能为力,(40码的速度,从发现到停车,刹车距离18米)。杜绝“中国式过马路”集体闯红灯。
我们义乌经济发达,车辆特别多。道路上车辆、行车川流不息。不能随意地在道路上玩耍、追逐,把它当成“游戏场”。禁止在马路上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禁止翻越护栏和隔离带。
二、校园人身安全问题 校园人身安全主要表现在课间活动的安全、体育运动的安全、劳动卫生活动安全损伤以及学生打架的损伤等方面
在课间休息时,教室里、走廊上、楼梯间到处都是走动或者站着的同学,如果追赶打闹,一是可能由于跑的速度过快而使自己扭伤手、脚、腰或跌得头破血流。二是可能撞倒其他同学,造成意外事故。特别是早操集会、放学学生下楼的高发时间安全尤为重要。这里,我强调,学生下楼梯千万不可奔跑,千万不可拥挤,特别是集体下楼梯的高发时间。因此要求同学们下课时不许乱跑。有的学生最喜欢滑楼梯,喜欢从楼梯台阶的高处往下跳,千万要注意,这是非常危险的,有好多学生正是由于这样扭伤了脚,摔断了腿,有时因为我们的楼梯栏杆不结实,可能由于你的用力推搡而断裂发生恶性事故,也有的同学喜欢恶作剧,惊吓站在走廊或楼梯栏杆旁的同学,故意从背后猛推一把,这是极其危险的。楼梯口是我们的重点安全防范部位,不少学校都发生过楼梯拥挤造成的安全事故。
我们学校或班级都要组织一些公益劳动和打扫卫生的劳动,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劳动中,同学们如果不遵守劳动纪律,也极有可能出现一些危险。如站在窗台上擦玻璃时,不注意安全就容易失手摔下来;擦门窗桌椅时不小心,就有可能被铁钉、玻璃割伤手指,严重的可能引起破伤风。同学们要注意不要在劳动时间打闹嬉戏,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行政行为能力的人承担过错责任;对在校园受到校园以外的人的伤害的承担补充责任。
三、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餐饮、食品行业的必须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对包装食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包质期,食品成分、生产厂家。所以为了食品安全,我们不要在路边小摊点、无证无照的店买东西。不买无生产日期、无包质期的食品。(人造鸡蛋,地沟油、苏丹红、面粉增白剂、毒奶粉三聚氢胺、瘦肉精、都是有毒的食品添加剂,现在国家严打食品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同学们,我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必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法律允许的才去做,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要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未来,我们就一定会有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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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通参与者,必须把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义务、一种责任,把文明意识、规则意识牢记于心,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如果说驾驶员的陋习已经对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那么驾驶员的恶习,就更是马路杀手,制造了很多交通事故。
飙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等之所以被称为恶习,是因为这些行为在正常的行驶中是不应该发生的,如果发生,就是恶劣行为,超出了善良为人的行为准则。如果驾驶员出现这种驾驶行为,一定有其心理思维定式来支持他这样做,实际上就是一种潜在的坏习惯。对于这些明显的恶劣行径,还要坚持去做,就是恶习使然。
(一)飙车
飙车是现代汽车文化中一种最为明显的无良文化。现在有关于飙车的网站、飙车俱乐部、飙车游戏,更有官方和民间的飙车比赛。我们用“飙车”为搜索词,可以一次从网上搜到几千万条与之相关的内容。当然,这其中有许多是与飙车肇事有关。
最为热门的关于飙车的话题,就正是杭州的不良驾驶员飙车致无辜者死亡事件。飙车的恶果由此可见一斑。为了营销的目的,用飙车来证明车子的优良驾驶性能,并刺激驾驶员的驾驶欲望, 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有飙车习惯的驾驶员,不客气地说,就是在培养马路杀手。这并没有任何意义。如果真要飙车,可以参加汽车方程式比赛,可以在专门的车道去进行飙车。在大街上飙车,绝对是一种恶习,并且也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完全应该加以坚决制止。
(二)酒后驾车
很多酒后驾车的人都认为自已并没有喝醉,完全可以控制车辆,所以仍贸然驾车前行。殊不知,人在酒后的判断力是不可靠的,包括对自己的判断。即使并没有喝醉, 但酒精还是会使人的神经传递速度受到影响,反应会比不喝酒时迟缓,但自已却又觉察不到,不仅自己觉察不到,而且还往往出现高估自己能力的情况。这对于一个驾驶员,就意味着危险。所以,绝对禁止酒后驾驶,是完全有道理的。
在我国的小车拥有量急增后,酒后驾车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反映出少数驾驶员不健康的心态,这种心态导致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出现,酒后驾车开始引起人们的警醒。尤其是在发生了几起严重的醉酒驾车命案后,全国进行了一次少有的打击酒后驾驶违法活动,极大的抑制了酒后驾驶现象有所增长的势头。
所有驾驶人在酒后都存在判断出错的问题。饮酒后的驾驶人会同时出现两种倾向, 一种是反应能力下降,动作比平时慢,且错误动作率上升;另一种是其自信力增加, 平时不会做的危险动作也会去做。这两种倾向对酒后驾驶员都是致命的。但是,问题的根源在没有喝酒前就已经存在。这是不良习惯使然,认为少喝一点酒不会影响驾驶。在笔者看来,不管导致影响的酒量为多少,都不能规定一个下限,必须禁止沾酒者开车;否则会助长驾驶员饮酒恶习。一个有德行修养的人,绝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要开车就不能喝酒,喝了酒就不要去开车。这是绝对要遵守的信条。
(三)超速行驶
在我们所见到的交通规则宣传标语中,“十个事故九个快”是最为常见的。这句口号也说出了交通安全的一个最为普遍的真理,就是开快车危险。所以,许多路段都有对车速的限制,标明在该路段的车速不能超过的最高时速。在没有标明限速的道路, 也应按照交通规则的规定以安全车速行驶。这已经是所有驾驶员熟知的常识。
但是,不按限速要求驾车的人大有人在。可以说,大多数驾驶人都有超速行驶的经历。超速驾驶也是一种恶习,是驾驶员最容易犯的一种错误。交通部门不得不在许多路段设置雷达测速标志,并且时不时地要对超速车进行处罚。有一句俗话说“五十步笑百步”,超速与飙车只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别。其危险与飙车并无太大的差别。原因很简单,高速行驶的车要想停下来不容易,由于其强大的惯性力量,快速行驶的车在不同速度下有不同的惯性行程,车速越快,惯性行程越长, 遇有紧急情况时,制动后车子仍然会因惯性前冲,后果不堪设想。在高速公路上最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现在车子的性能越来越好,随便加一下油,时速就可以达到百公里以上,一些高档车动不动就是160 千米/ 小时的速度, 让驾驶人情不自禁地要飙一下。我们知道,我国最高等级的高速公路限速是120 千米/ 小时,这是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法定最高时速。据测试,如果一辆时速超过160 千米的小车发生爆胎事故,不管你是否系安全带,司乘人员的死亡率是100% !记住,不是50%,也不是99%,是100% !
但是,我们会发现,当你以110 千米/ 小时的车速行驶时,你会发现,你前面的车一溜烟儿不见了,侧面有车飞奔而过。这说明别人都在以比你快得多的车速在行驶。有些车的时速甚至于超过200 千米。以这样的速度驾车,简直就是在玩命。
至于在限速40 千米以内的地段开到60 千米以上的时速,则是更为常见的事。除了有些路段限速确实太过保守以外,大多数限速都是有其道理的,一旦超速行驶, 出现情况,就会因超速而导致预料不到的后果。我们有时不免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公共道路没有允许将车开到120 千米/ 小时以上的地方,除了比赛用车外,我们的常用车为什么要将车速设计到160 千米/ 小时以上?这不是资源的一大浪费吗?这正是汽车文化中需要思考的问题之一。
(四)强行超车
在不宽的道路上或人车拥挤的地段,禁止超车也是常见的交通管制措施。但是, 不按规定超车也是许多驾驶员的陋习之一。至于强行超车,就是恶习了。
正常的超车要在许可的路段,向前车打出左转向灯,并鸣笛或闪灯示意,对方出现向右避让或鸣笛回应,则可以超过前车。而强行超车者往往是不论任何路段,不向前车示意就强行超过前车,有时还危险地在超车后减速,故意挡住后车去向,这完全是一种恶霸行为。这种强行超车是导致车祸的重要因素,多数强行超车者都有造成各种交通事故的记录。可见强行超车是驾驶恶习中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一种。
(五)逆向行驶
相信每一个有一定驾龄的驾驶人都遇到过逆向行驶抢道和强行超车的情况。不客气地说,在这种坏榜样的示范下,一些人也就如法炮制,在道路上上演危险的车技。从自已正前方逆向而来的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数是恶性事故。一定要非常小心。逆向行驶是非常危险的驾驶恶习,但却常有人敢于以身试法,不能不说是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种表现。
(六)随意插队
有一种驾驶恶习就是随意插队。这种驾驶人不能容忍等待,他们等待1 分钟好像等了5 分钟。更不要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了。因此,总是从排队的车流中左打右打,往前插队,能插一辆就是一辆,有时会上演前面所说的拐到对方车道逆行强行插入。这是造成堵车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堵车成为现代汽车社会中的一种常见现象,驾驶员自己也都谈“堵”色变。但是,驾驶人都没有想到,堵车不是因为
道路窄了,而是我们自己的心胸变窄了!
(七)恶意慢行挡道
有一种驾驶员,经常与其它驾驶员斗气。你快,我比你还快;你超了我的车,我一定要再超过去。其中,有一种人会恶意超到别人前面,再减速挡住后车,故意慢速行驶,别人想超车时,他则左右打转向盘,让后车无法超过,他的车后会形成一排长龙。这种恶习时不时会在道路上发生。足见有些驾驶员的社会公德心完全缺失,不顾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而只顾自己一时性起,张扬自己的“个性”。有时碰上一个比他更牛的驾驶员,就会找机会强超并故意横撞过去,然后驾车扬长而去,在道路上上演汽车“斗驾”事件。
(八)肇事逃匿
随着汽车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有所增长。这些年来,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逃匿的现象。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或死亡之后,乘夜色无人逃离现场的驾驶人时而有之。还有更恶劣者,在撞倒人后,将被撞者拉到郊外丢弃后,再逃离,导致被撞者死亡,
这无异于杀人灭口,是极其恶劣的行为。肇事逃匿不仅是驾驶道德缺乏的恶劣行径,同时也是严重违犯刑法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和制裁,应该引起所有驾驶员的警醒,引以为戒。
看过“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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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天气逐渐炎热,也是学生易发生溺水事故高发时期,所以学习好相关的防溺水知识是相当重要的。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溺水安全知识方面的讲座稿,供大家参考。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讲话的主题是:“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溺水是游泳或掉入水坑、水井等常见的意外事故,一般发生溺水的地点:游泳池、水库、水坑、池塘、河流、海边等场所。夏天是溺水事故的多发季节,每年夏天都有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在溺水者当中,有不会游泳的,也有一些会游泳、甚至是水性好的人。
在我们国家,意外伤害是0~14岁儿童的首要死因。平均每年全国有近50000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平均每天有近150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而失去生命。意外溺水是儿童意外伤害的首要死因,10个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0~14岁儿童中,有近6个是因为溺水身亡的。
20XX年6月9日,山东省莱芜市,7名初三学生游泳全部溺水身亡;湖南省邵阳市5名小学生游泳全部溺水身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7名学生在松花江游泳,4人溺水身亡。同一天中16名学生溺水死亡,令人十分痛心。
现在正是天气炎热季节,暑期也即将来临,防溺水伤亡必须要引起每个家庭、学校和所有学生的高度重视。学校德育处在3月7日,给各班下发了“关于防溺水事故的通知”希望各班根据通知内容,认真开展好安全教育活动,在6月15日又给每位同学发放了《致家长的一封信》、《仁和区东风小学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仁和区东风小学学生防溺水安全保证书》希望每位同学在家里和自己的父母认真学习。在此学校再次强调要求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不走河边,沟沿,不走偏僻的道路,回家时要结伴而行。
二、用学会的防溺水知识运用于实际,坚决杜绝溺水事件的发生。
三、从我做起,听从长辈教导,严守学校纪律,坚决不玩水。
四、在加强自我安全意识的同时,努力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于那些违反学校纪律,私自玩水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劝阻。
五、如要游泳要到有资质的游泳场游泳,而且必须要有组织并在大人带领下方可去游泳。
六、同学间要互相关心、爱护,发现有的同学私自去游泳或到危险的地方去玩耍,要及时劝阻并告诉老师、家长。
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一旦遇到有人落水,我们在营救时应该怎么办呢?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冒然下水营救,因为一旦被落水者抓住将十分危险。在水中与落水者纠缠不但会消耗救助者的大量体力,有时甚至会导致救助者体力耗尽最终丧命。所以,发现有人落水,最正确的做法应立即大声呼救,寻求大人的帮助。同时,可以将救生圈、竹竿、木板等抛给落水者。
同学们:生命高于一切,我们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让我们行动起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杜绝悲剧的发生。
谢谢大家!
看过“防溺水安全知识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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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雷击不一定致命。许多人都曾逃过大难,只感到触电和遭受轻微烧伤而已。也有人遭雷击可能导致骨折(因触电引起肌肉痉挛所致),严重烧伤和其它外伤。那么大家掌握的知识有多少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雷电安全知识讲座稿,供大家参考。
同学们:
学校要求各班举办安全主题班会,利用黑板报、广播站,上一堂防火安全教育课,防火逃生演练等多种形式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一提起安全,包括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靠右慢行,不乘坐违章车、超载车、报废车)、饮食安全(讲究卫生、预防传染病)、消防安全、防溺水防雷电、防危险物品、防高大建筑物等。要把安全教育活动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年年抓、月月抓、天天抓”。学校每次放假都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与每位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希望各位家长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学生假期安全教育的责任。要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一生才安全”的良好风尚,在学校中树立起“不抓安全的领导,就不是称职的领导,不抓安全的教职工,就是不称职的教职工,不注重安全的学生,就是不合格的学生”的浓厚的安全氛围和安全第一的意识。要经常提醒学生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的、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在无家长带领的情况下游泳,要防溺水,要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传染病等知识教育。
今天,我重点讲一下防火安全知识,翻阅众多的火灾案例,自救能力的缺乏是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自救能力不仅仅包括家庭防火常识和火场逃生技能,家庭火灾的扑灭也是自救能力最重要的一环,家庭起火,校园起火,往往具有燃烧猛烈,火势蔓延迅速,烟雾弥漫快等特点,如果不及时扑灭,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有时能使整栋楼或整个村庄遭受到火灾危害,因此,了解和掌握一些灭火常识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要了解火灾造成人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归纳起来有三条。
1、烟雾中毒窒息死亡,这是火灾致死的首要原因,因为大火烟雾中含有大量一氧化碳,吸入后立即与血红蛋白结合成为碳氧血红蛋白,当人体血液中含有10%的碳氧血红蛋白时,就会发生中毒,占50%时就会窒息死亡。
2、被火烧死
3、跳楼摔死,多数发生在高楼失火,又缺乏自救知识,被火逼得走投无路而跳楼摔死。
火口脱险五大要点:
1、沉着冷静,根据火势实情选择最佳的自救方案,千万不要慌乱。
2、防烟堵火:这是非常关键的,当火势尚未蔓延到房间时,要紧闭门窗,堵塞孔隙,防止烟火窜入,若发现门、墙发热,说明大火逼近,这时千万不要开窗、开门,可以用浸湿的棉被等堵封,并不断浇水,同时用折成8层的湿毛巾捂住嘴、鼻一时找不到湿毛巾可用其他棉织物代替,其除烟率达60%—100%,可滤去10%—40%一氧化碳,1983年哈尔滨“4、17”大火中河图街73号居民大楼绝大部分被烧毁,只有一户居民用堵火办法阻挡了烈火入侵,坚持到消防队把火势压下后才得救创造了“火海孤岛”的奇迹。
3、设法脱离险境:利用各种地形,设施选择各种比较安全的办法下楼。首先是正常楼梯下楼,如果没有起火,或火势不大,可以裹上一件雨衣(尼龙,塑料禁用),用水浸湿的毯子、棉被包裹全身后,快速从楼梯冲下去。如果楼梯脱险已不可能,可利用墙外排水管下滑功用绳子,顺绳而下,二楼可将棉被、席梦思垫等仍到窗外,然后跳在这些垫子上。跳时可先爬到窗外,双手拉住窗台,再跳,这样可减少一人加一手臂高度,还可保持头朝上体位减少内脏特别是头颅损伤。
4、显示求救信号,发生火灾,呼叫往往不易被发现,可以用竹竿撑起,鲜明衣物,不断摇晃,红色最好、黄色、白色也可以,或打手电或不断向窗外掷不易伤人的衣服等软物品,或敲击面盆、锅、碗等。
5、勿因财物而贻误逃生良机,一旦发生火灾则应因火制宜,在可能情况下,顾及财物,但危急火势下,切不可舍命救物。当家庭火灾发生时,我们该做些什么呢?
1、发现着火要大声呼喊并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一定要讲请路名、门牌号,然后派人在路口迎侯消防车。
2、扑灭火苗要就地取材,如用毛毯、棉被罩住火焰,然后将火扑灭。
3、也可以用脸盆,水桶等将火扑灭,或利用楼层内的灭火器材及时扑灭苗,如火已烧大,不要立即开窗,要呼喊邻居做好灭火的准备后,再开门窗灭火。
4、个别物品着火,要直接把着火物搬到窗外灭火。
5、由锅起火,直接盖上锅盖灭火,切不可用水扑救,因为油的比重比水轻,浮于水面之上仍能继续燃烧,水往别处流动,会把火势蔓延,也不可用手端油锅,以防止热油爆溅,灼烧伤人和扩大火势。
6、家用电器着火,要先切断电源,然后用毛毯、棉被覆盖窒息灭火,如仍未熄灭,再用水浇。
7、电视机着火用毛毯、棉被灭火时,人要站在侧面,防止显像管暴裂伤人。(要用湿毛巾或戴湿棉手套等,以免烫伤)
8、煤气液化气灶着火,要先关闭阀门,用围裙、衣物、棉被等浸水后捂盖,往上浇水扑灭。
9、救火时门窗要慢开,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和突燃。(暴轰)
10、着火处附近的可燃物及液化气钢瓶及时疏散到安全地方。
同学们,发生火灾时,千万不惊荒,要视火势情况及时利用身边的棉被衣服,灭火器等迅速灭火,如火势蔓延增大,要及时报警、求救,并迅速用湿毛巾捂嘴,迅速弯腰或爬出火场,在有人被困的情况下要首先救人,救人时,要重点抢救老人、儿童和受火势威胁最大的人。
同学们,发生火灾时,如山火、森林大火等,学生不参与,也不提倡学生直霎参与风义勇为,但是并不是视而不见,你可以通过间接方式去实施见义勇为如报警,找人救等。
同学们你们是国家的栋梁,是21世纪的主人,愿同学们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
同学们,“安全就是幸福,生命就是财富”,拥有生命,才会拥有幸福,让我们珍爱生命,用全身心的爱,去拥抱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
雷电对人的伤害方式,归纳起来有四种形式,即:直接雷击、接触电压、旁侧闪击和跨步电压
直接雷击:在雷电现象发生时,闪电直接袭击到人体,因为人是一个很好的导体,高达几万到十几万安培的雷电电流,由人的头顶部一直通过人体到两脚,流入到大地。人因此而遭到雷击,受到雷电的击伤,严重的甚至死亡
接触电压:当雷电电流通过高大的物体,如高的建筑物、树木、金属构筑物等泄放下来时,强大的雷电电流,会在高大导体上产生高达几万到几十万伏的电压。人不小心触摸到这些物体时,受到这种触摸电压的袭击,发生触电事故。
旁侧闪击:当雷电击中一个物体时,强大的雷电电流,通过物体泄放到大地。一般情况下,电流是最容易通过电阻小的通道穿流的。人体的电阻很小,如果人就在这雷击中的物体附近,雷电电流就会在人头顶高度附近,将空气击穿,再经过人体泄放下来。使人遭受袭击。
跨步电压:当雷电从云中泄放到大地时,就会产生一个电位场。电位的分布是越靠近地面雷击点的地方电位越高;远离雷击点的电位就低。如果在雷击时,人的两脚站的地点电位不同,这种电位差在人的两脚间就产生电压,也就有电流通过人的下肢。两腿之间的距离越大,跨步电压也就越大。
针对上述四种雷电袭击人的方式,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我们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
1.在雷电交加时,感到皮肤刺痛或头发竖起,是雷电将至的先兆,应立即躲避。躲避不及,要立即贴近地面。受到雷击的人可能被烧伤或严重休克,但身上并不带电,可以安全地加以处理。
2.如果身处树木、楼房等高大物体,就应该马上离开。如果来不及离开高大的物体,应该找些干燥的绝缘物放在地下,坐在上面,采用下蹲的避雷姿势,注意双脚并拢。双手合拢切勿放在地面上。千万不可躺下,这时虽然高度降低了,却增大了“跨步电压”的危险。水能导电,所以潮湿的物体并不绝缘。
3.不要在山洞口、大石下或悬岩下躲避雷雨,因为这些地方会成为火花隙,电流从中通过时产生电弧可以伤人。但深邃的山洞很安全,应尽量往里面走。尽量躲到山洞深处,你的两脚也要并拢,身体也不可接触洞壁,同时也要把身上的带金属的物件,如手表、戒指、耳环、项链等物品摘下来,还有金属工具也要离开身体,把它们放到一边。
4.远离铁栏及其他金属物体。并非直接的电击才足以致命。闪电击中导电体后,电能是在瞬间释放出来的,向两旁射出的电弧远达好几米。此外,炽热的电光使四周空气急剧膨胀,产生冲击波。这些冲击波发出的声音,就是雷声。若在近处听到,强大的声波可能震伤肺部,严重时可把人震死。
5.雷雨时如果身在空旷的地方,应该马上蹲在地上,这样可减少遭雷击的危险。不要用手撑地,这样会扩大身体与地面接触的范围,增加遭雷击的危险。双手抱膝,胸口紧贴膝盖,尽量低头,因为头部最易遭雷击。
6.空旷地带和山顶上的孤树和孤立草棚等应该回避,因为它们易遭雷击。这时如在其中避雨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站在向两旁伸展很远的低枝下面。但是,事物是一分为二的,如果野外有片密林,一时又找不到其它避雷场所,那么也可以利用密林来避雷,因为密林各处遭受雷击的机会差不多。这时只要不站在树林边缘,最好选择林中空地,双脚合拢,与四周各树保持差不多的距离就行了。
7.原则上说,雷电期间应尽量回避未安装避雷设备的高大物体,如高塔、大吊车、开阔地的干草堆和帐蓬等,也不要到山顶或山梁等制高点去。不要靠近避雷设备的任何部分。铁路、延伸很长的金属栏杆和其他庞大的金属物体等也应回避。
8.如果你在江、河、湖泊或游泳池中游泳时,遇上雷雨则要赶快上岸离开。因为水面易遭雷击,况且在水中若受到雷击伤害,还增加溺水的危险。另外,尽可能不要呆在没有避雷设备的船只上,特别是高桅杆的木帆船。
9.如正在驾车,应留在车内。车壳是金属的,因屏蔽作用,就算闪电击中汽车,也不会伤人,因此,车厢是躲避雷击的理想地方。但是雷电期间最好不要骑马、骑自行车、骑摩托车和开敝蓬拖拉机。
在户外应遵守以下规则,以确保安全:
1.雷雨天气时不要停留在高楼平台上,在户外空旷处不宜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
2.远离建筑物外露的水管、煤气管等金属物体及电力设备。
3.不宜在大树下躲避雷雨,如万不得已,则须与树干保持 3米距离,下蹲并双腿靠拢。身高在这些树木和岩石高度的1/5~1/10以下时,比较安全。
4.如果在雷电交加时,头、颈、手处有蚂蚁爬走感,头发竖起,说明将发生雷击,应赶紧趴在地上,这样可以减少遭雷击的危险,并拿去身上佩戴的金属饰品和发卡、项链等。要把带在身上的一切
金属物拿下放在背包中,尤其金属框的眼镜一定要拿下来。不要靠近避雷设备的任何部分;尽量不要使用设有外接天线的收音机和电视机,不要接打手机。
5.如果在户外遭遇雷雨,来不及离开高大物体时,应马上找些干燥的绝缘物放在地上,并将双脚合拢坐在上面,切勿将脚放在绝缘物以外的地面上,因为水能导电。
6.在户外躲避雷雨时,应注意不要用手撑地,同时双手抱膝,胸口紧贴膝盖,尽量低下头,因为头部较之身体其他部位最易遭到雷击。
7.当在户外看见闪电几秒钟内就听见雷声时,说明正处于近雷暴的危险环境,此时应停止行走,两脚并拢并立即下蹲,不要与人拉在一起,相互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在遭受直接雷击后传导给他人。最好使用塑料雨具、雨衣等。
8.在雷雨天气中,不宜在旷野中打伞,或高举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棍、锄头等;不宜进行户外球类运动,雷暴天气进行高尔夫球、足球等运动是非常危险的;不宜在水面和水边停留;不宜在河边洗衣服、钓鱼、游泳、玩耍。
9.在雷雨天气中,不宜快速开摩托、快骑自行车和在雨中狂奔,因为身体的跨步越大,电压就越大,也越容易伤人。
10.如果在户外看到高压线遭雷击断裂,此时应提高警惕,因为高压线断点附近存在跨步电压,身处附近的人此时千万不要跑动,而应双脚并拢,跳离现场。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夏季防雷电安全知识。同学们,即将进入六月,雷雨季节即将来临,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让同学们充分认识到雷电的伤害,并学会预防雷电袭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击事件的发生。特向同学们介绍些防雷电安全小常识。
如果在室内遇到雷电天气,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打雷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关好门窗,防止雷电直击室内和球形雷飘进室内。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
二、立即关闭电视、电脑,注意千万不要使用电视机的室外天线,因为雷电一旦击中电视的天线,雷电就会沿着电缆线传入室内,威胁电器和人生安全。
三、雷雨天气时,尽量不要拨打、接听电话,或使用手机上网,应拔掉家用电器的电源、电话线及电视线等有可能将雷电引入室内的金属导线。
四、尽可能的关闭各类家用电器,拔掉一切电源插头,以防雷电从电源线入侵,造成火灾或人员触电伤亡。
五、不要触摸或靠近金属管以及与屋顶相连的上下水管道,不要在电灯下站立。
六、不要在室外参加体育活动,如赛跑,打球,游泳等。不要到室外收取晾晒在铁丝上的衣物。
这几点是我们在校,或者说室内的防雷办法。那么,如果在室外,或者上放学路途中遇到雷电天气,应该怎么办呢?
一、最好就近进入避雷装置良好的建筑物内,这是最安全的。千万不要进入庄家地的小篷房,小草棚,因为在那里避雷雨很容易遭受雷击。
二、要远离高烟囱、铁塔、电线杆和大树等物体,千万不要在广告牌、大树、各类铁塔底下避雨。因为此时,大树潮湿的枝干相当于一个引雷装置,如果用手接触大树、电线杆、广告牌、各类铁塔就仿佛手握防雷装置引下线一样,就很可能会被雷击。
三、打雷下雨时,注意不要打金属骨架雨伞,不要拿着金属物品在雷雨中停留,因为金属物品属于导电物质,在雷雨天气中有时能够起到引雷的作用。随身所带的金属物品,应该暂时放在5米以外的地方,等雷电活动停止后再拾回。
四、遇到雷暴天气,应迅速躲入有防雷保护的建筑物内,或有金属壳体的各种车辆及船舶内。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立即双脚并拢下蹲,头部向前弯曲,降低自己的高度,以减少跨步电压带来的危害。不要惊慌,不要奔跑。
五、雷暴天气出门,最好穿胶鞋,这样可以起到绝缘的作用。
六、不要在水边(江、河、湖、海、塘、渠等)、游泳池、洼地停留,要迅速到附近干燥的住房中去躲避。
每年夏季雷雨时期,雷电事故频繁发生,最后希望同学们增强防雷自护能力,注意人生安全。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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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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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做为学校最基层的管理单元,是大学生日常生活、学习、思想交流的主阵地,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宿舍安全知识,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1、私接乱接电源:有的为了自己方便,从室内插头处私接电源充电或其他用途。
2、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少数同学图方便,违反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私自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锅等烧水做饭,有的使用劣质电器等,极易造成短路、超负荷,造成火灾。
3、吸烟或乱扔烟头:有些同学喜欢吸烟,并随地乱扔烟头。将烟头扔在走廊的杂物上,易引燃杂物发生火灾。躺在床上吸烟,烟头一旦掉在床上,就会发生火灾事故。
1、不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电茶壶、电热毯等大功率违规电器:及时制止或举报其他同学使用类似威胁大家安全的电器。
2、在寝室内不可使用蜡烛等明火、不焚烧信件杂物。
3、寝室内禁止吸烟。
4、留意宿舍楼内的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熟悉宿舍楼内的安全通道,以防万一。
1、沉着应对、冷静思考、见机行动。
古人云:行成于思,如果发现某宿舍着火,浓烟挺大但没有明火,就应判断为初期火灾及时扑救,切不可贻误战机酿成大火。
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提着灭火器进入室内,对准着火底部喷射。如火势不可控制,不要惊慌失措私自行动,要听从宿舍管理员的指挥,迅速疏散到安全地方,同时要镇静拨打辅导员电话报告。
2、正确选择疏散路线和逃生方法。
遇到火灾从楼梯向下层逃生时,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水浇湿衣服,以较低身姿快速有序冲出烟雾区,到达安全疏散口。
如果疏散楼道被咽气污染严重不能通过时,起火楼层以上同学可向上层疏散,直至楼顶。
火势蔓延很快,未能及时疏散逃离,可撤离到未起火房间,并将房间门窗关严,用湿毛巾把门缝堵严,防止烟气侵入,同时可打开外窗,用有效方式向外示意,等待救援,切不可盲目跳楼。
如火势太猛,可将床单、被罩、窗帘等撕成宽条,连接成绳索,将绳索一端牢系在暖气管道或其他牢固物体上,抓住绳索,由窗外墙体滑下。
1、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握紧压柄,干粉即可喷出。
2、1211灭火器: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柄开关,压杆就使密封间开启,在氨气压力作用下,1211灭火剂喷出。
3、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柄开关,二氧化碳即可喷出。
接着,老师对学生们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1.学生宿舍为什么不能使用大功率电器?
首先,学生宿舍属于公共住宿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利益,使用大功率电器极易引起电线超负荷,造成电流增加,电线发热,绝缘层老化加速,当温度在大于250℃时,绝缘层会发生自燃,并与电线分离,造成短路而发生火灾事故。其次,学生宿舍供电线路,配电设施较为薄弱,客观上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
2.为什么不能乱拉乱接电线?
一是不懂电工专业知识的人,在乱接电线中因错误接线容易造成事故,或连接不牢固形成接触电阻过大而引发火灾事故。二是导线的设计容量是有限的,乱接电线造成接入过多的负荷,容易因超负荷而造成火灾。三是乱接乱拉电线,容易与被褥、蚊帐、床铺、书本衣物等物品混杂,而发生漏电或触电。
3.学生宿舍哪些用电行为属于违规用电?
学生宿舍违规用电行为主要有:1使用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和不安全电器:如电热杯、电炉、热得快、电烤火炉、电热水 壶、电饭煲、电炒锅、电热毯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和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加热器具。2使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电器、“三无”产品或无“3C”认证标志的电器产品。3不正确、不安全用电和使用电器。如乱接临时电源线路、乱动配电设施、照明灯具、拔插电源接口靠近可燃物(如蚊帐、枕头、被褥等)、电器长期呈通电状态、继续使用老化或故障电器等等。
4.学生宿舍失火原因有哪些?
学生宿舍失火原因主要有:1不注意用电安全,在宿舍乱拉私接电线,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电器、不安全电器、不达标电器,致使电线过载变热起火。2将电脑、充电器、接线板等放在枕头下或被褥中,用纸罩或衣物遮盖台灯灯具,使用电器长时间不断电等导致火灾。3在宿舍擅自使用煤炉、液化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引发火灾。4在床上、在宿舍及卫生间等吸烟,乱丢烟头,焚烧杂物,玩火种引发火灾。
1.了解本宿舍电源总开关、线路布局、限电负荷等情况,遵守用电规章。
2.严禁用手或导电物去接触、试探电源插座内部。
3.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正确拔掉电源插头,为保护绝缘层不要用力拉拽电线。
4.发现断落的导线不要用手直接去拾,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用 绝缘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或呼喊宿舍管理人员相救。
5.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绝缘必须完好,灯头、插座、开关、接线板等带电部分绝对不能外露。
6.不要站在潮湿的地面上移动带电物体,不用湿手或用潮湿抹布擦试带电的电器,以防触电。
7.寝室无人情况下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断电”。
8.严禁在寝室内更改、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也不要把铁钉等硬物凿入墙面,以防发生电线短路、触电等意外事故。
9.使用的插座、电线、电器等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电器安装符合有关规范。
10.不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和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
1.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充电器、台灯等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的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关掉电源开关,停止使用。
2.遇到雷雨天气,要停止使用电器,并拔下电源插座,防止遭受雷击。
3.电脑、风扇、电线、插座、接线板、充电器等用电设备使用时,要做好通风、防水、防潮及远离易燃物,不能安放在床铺上或被褥中。
4.电器使用时间过长会造成险情,使用中要注意让电器适当断电休息,使用完5.充电器等长期搁置不用,容易受潮、受腐蚀而损坏,重新使用前需要认真检查,充电过程中要有人在场。
6.使用台灯灯具时,放置位置要安全,不要在灯罩上或其附近放置易燃物品;不要让水珠溅到高热的灯泡上。
7.手机充电时间过长或边充电边使用手机电话,可能导致手机电话机身发热,引发燃烧或爆炸事故。
8.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9.当宿舍内的公用电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按程序报有关部门维修;自备电器应由专业人员在断电的情况下进行维修;严禁私自操作。
10.各种电器用途不同,使用方法也不同,使用前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说明书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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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特殊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法律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对小学生法律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小学生法律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被人殴打了怎么办?
(1)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2)及时治疗。(3)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4)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2、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
3、独自在家有陌生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陌生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4、怎样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
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大量现金;当人多拥挤时,千万不要只顾抢购物品、车票而忽视提包安全,要用手、身体护住财物,并时刻警惕身边举止不正常的人…… 这里还想向大家补充几点是:当你把书包、皮包放在自行车的车筐里,挂在车把上或是夹在后架上时,要把“包”设法与自行车拴在一起,锁起来,要不然,坏人拿着太方便了!到路边买东西千万不要把包放在车上,以免坏人借机偷盗。
5、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看过“小学生法律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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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信息网络安全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之一,网络法律能够保证我们的安全信息,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十三)现行《刑法》中,专门规定了哪两个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罪名: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四)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如何定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犯罪侵害客体比较广泛,包括公司财产或国家秘密的拥有权等。
(十五)禁止从事哪些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十六)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上述问题明确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七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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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准绳,那么你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有那几个方面?
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 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6、 总承包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7、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8.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0、 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答:(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3)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4)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1、 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答: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2、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3、 哪些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答:(1)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
24、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25、 什么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2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7、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哪些现场处理措施?
答:(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28、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29、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1)批评教育;
(2)离岗培训;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调离执法岗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30、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是指什么?
答: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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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关注,成为各国政府和消费者谈论的焦点。那么你对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将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4)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毒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参加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食品生产经营是否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商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将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毒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参加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人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4、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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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中学生交通安全现状,提高中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水平,进行中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态度、行为(简称知信行,KAP)调查研究。对临沂市、滨州市中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受调查中学生交通事故历史及交通安全教育接受情况。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今天,我要讲的课题便是与你们的健康和安全息息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我讲课的主题是: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说起道路交通安全,我们便不能不提到道路交通事故。
人们说,交通事故猛于虎。可是老虎再凶,也只能一口吃掉一个人,而交通事故则会一口吞噬几个甚至几十个人的生命。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组数字:
去年,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50万人,其中中小学生占了10万多。而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则无法谦虚地排在了世界第一。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多人,平均每天死亡达300人,这真是一个比战争还要无情,还残酷的数字。就在去年的11月14日早上6点,山西沁源县二中900多个学生在公路上晨跑时,一辆大东风带挂货车向学生横冲直撞过来,造成21名师生死亡,18人受伤。当时公路上躺满了遇难学生的尸体。
这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这一起起惨烈的事故背后,有多少家庭失去了亲人,有多少欢乐变成了悲剧,有多少幸福化为乌有。在每一起交通事故背后,是一个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是一个个白发人送走了黑发人,是一个个孩子与父母阴阳两隔。
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据交通警察调查统计,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除极少数属意外原因造成,75%以上的事故是驾驶员或行人的人为因素造成的。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无证驾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行人不守交通规则等。现在,我向大家列举几个由以上原因造成事故的案例:
1、去年6月28日,某乡青年刘某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一个朋友从乡下往县城一路狂飙,结果在105国道上撞上一个同向骑自行车的人,由于车速过快,双方都被摔出20多米远,造成骑自行车的人当场死亡,刘某及其朋友也严重受伤,昏迷不醒。
2、今年9月底,新干县某中学一个老师经过几年苦战,终于考上研究生,正准备启程入学深造。可交在启程前的一天,经不住亲朋好友的盛情,多喝了几杯酒,结果在骑摩托车回家的途中死在路边,直到第二天才被人发现,一家人悲痛万分。旁人也为之惋惜。据公安部统计,凡是酒后驾车者,每3人中就有1人死亡。
3、至于随意横穿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真是举不胜举。①一个小男孩坐车时要撒尿,横穿公路时被车轧死。②一成年人到井冈山出差吃完晚饭回家,由于也喝了点酒,半路上内急,下车小便,在横穿公路时不幸被车撞死。
综观这么多起交通事故,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们不珍惜生命,不遵守规则。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应该爱护,应该珍惜。出入平安,这是大家都希望的所求心。然而,很多人却为图“方便”或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违反交通法规。殊不知,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某些不经意的违法行为。在他们当中,有一部分是对交通法规不甚了解,对安全常识掌握不多,有一些人是抱着侥幸心理,明知原故犯的。所以学习和遵守交通法是每一个人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使交通秩序安全有序所以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人比喻,道路交通法规是用亲人的泪水,死者的血泊,伤者的呻吟和肇事者的悔恨挽来的。然而,社会上有些人却不愿学习,要他学也想学,而筹到付出了金钱,鲜血或生命的代价才开始后悔当初没有学习交通法规。可是,结果连生命也没有了,后悔的资格也没有了。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刚才所讲的几起事故的当事人或死亡,或受伤或进了监狱。
中小学生是道路交通行为中的弱势群体,大家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怎样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呢?
首先,我们都来反省一下我们自己或身边同学的交通行为,是否曾经有过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是否曾因自己不安全的交通行为而给自己带来过一些伤害。同学们,你们当中很多人每天好几趟往返于学校和家庭之间,途中又大多要走马路,不管步行也好,骑自行车也好,总要避让来往的车辆。但是,你们当中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或缺乏交通安全常识。想想看,当你们走在马路上时,是不是有同学追追打打?是不是有同学边走边看书?是不是有同学随意横穿公路?是不是还有同学骑自行车时喜欢显示自己的本领,意双手离把或单手骑车?(我本人就曾好多次看见一些少年骑车时双手离把,作出英雄豪杰状)。
当你们在马路上追打嘻闹或不安骑车或随意横穿公路时,你们是否意识到灾难会随时降临呢?下面,我给大家讲一讲发生在新干县中小学生身上几个不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悲剧。[NextPage]
①去年5月19日,某中学15岁学生陈杰,无证驾驶一部两轮摩托车搭乘三个伙伴,结果在路上与同向行走的陈某尾随相撞,造成陈某被撞死,驾车人陈杰也死亡的惨剧,而搭乘摩托车的三个伙伴也受重伤。这一起事故造成两死三伤。
②更为惨烈的一起事故是今年1月17日发生在某乡镇一个弯道处的事故。19岁的哥哥到学校接下来15岁的弟弟回家,他们骑着摩托车一路快速行驶,当来到该弯道处时,违章超过了一辆农用车,哪想对面刚好来了一辆小货车,结果两兄弟的摩托车正面撞上了小货车,导致两兄弟当场死亡。
③去年8月30日,某小学六年级学生付某在去学校报名的路上,没有仔细看看公路上过往的车辆而横穿马路,结果被一辆家用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们平常骑车或走路、总免不了要横过马路,但在横过马路时,一定要看看左右来往的车辆,要确认安全之后再横过,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地方,一定要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千万不能因抢时间,抢速度而随意横穿。
现在,我教大家学习三大本领:一会走路、二会骑车、三会乘车(这三个“会”的含义就是要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1、走路时,要走人行道或在路边行走,过马路时,左右看,红灯停、绿灯行,不乱跑、不随意横穿,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不攀爬栏杆,遵规矩、保生命。
2、乘车时,等车停稳先下后上;坐车时不要把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窗外,也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
3、不要搭乘超载车,如摩托、拐的等。更不要坐农用车,尤其是人货混装车。
4、12岁以下不要骑车。骑车时要靠右走,车速不能过快,更不能双手离把,不逆行,不要骑英雄车。自行车后座不能载人,骑车拐弯时要伸手示意。
5、在道路上遇到突发事件,要立即就去找大人帮忙。
6、遇到交通事故,拨打122或110报警电话,同伴被车撞倒,要记下撞人车辆的车牌号,车身颜色或其它特征。
我将大家骑车走路的一些基本常识编成了一首小歌谣:
走路要走人行道,不在路上打和闹。
不骑快车不抢道,靠右行车要记牢。
转弯慢行仔细看,不急躁来不猛拐。
遵守交规习惯好,健康平安幸福长。
同学们,美好的人生从安全开始,只有保证了健康和安全,才能创造美好的未来,大家一定要培养文明交通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只要大家始终把交通安全牢记在心,落实到行动,我相信,我们完全可以远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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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件构成,你还知道哪些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哪些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样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是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车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4、初次申领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2个月实习期内,应该遵守哪些特别的规定?
答: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除要遵守一般驾驶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5、驾驶人违反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有行政处罚(俗称罚款)和累积记分(俗称记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6、在可以通行机动车的“乡间小路”上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警是否要受理案件?
答:过去,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不适用于乡村小道(乡道),于是,当在这些乡间小路上通行时发生了事故,当事人要求交警处理,交警部门可以“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理由,不予受理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后,规定只要在能通行机动车的“乡间小路”上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必须受理案件,进行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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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正面临一个全球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危机,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类生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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