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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毒品已成为全球性社会公害,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与社会安定,禁毒行动刻不容缓。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问: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问:12、对种植罂粟、大麻原植物的,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答: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株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强制铲除、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13、各级政府如何保障禁毒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问:14、各部门通过哪些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15、公共场所如何落实禁毒宣传?
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问:16、单位、基层组织及家庭如何履行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的义务?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问:17、娱乐场所在禁毒方面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答: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18、《禁毒法》中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在“禁种”方面,明确规定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负有禁种责任。
(2)在“禁制”方面,重点规定禁止制造者非法传授毒品和易制化学品配方以及制造方法,及时处理公民关于非法制毒活动的举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强加监督,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在“禁贩”方面,重点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和非法交易,公安机关应当在边境、边界和人员复杂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在娱乐场所建立巡查、举报制度。
(4)在“禁吸”方面,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问:19. 、《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问:20、对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有哪些?
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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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所构成的。
行为能力制度将人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力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犯重罪时应负刑事责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利益共同体、国家
15、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表现着利益,义务则意味着付出。前者是主体的,后者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关系中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惯通的两个方面,从数量上看它们是等值关系,从功能上看,具有互补关系,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具有主从关系
16、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种类有物、行为及其后果、精神产品
17、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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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填空(30分)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和颁布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和颁布的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3、(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4、(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5、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6、颁布施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同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分为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和附则等4个部分,共18条,涉及(8)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
8、《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由(各级党委或党组)负责贯彻实施。
9、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10、颁布施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11、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在序)的原则。
12、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13、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14、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15、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16、《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17、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1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的人。
19、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二、选择题(30分)
1、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C)
a、规范性 b、纯洁性 c、廉洁性
2、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b)谋取不正当利益
a、 便利 b、影响 c、条件
3、禁止私自从事(b)活动
a、经营性 b、私营性 c、营利性
4、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a)、( c )。
a、假公济私 b、损公肥私 c、化公为私
5、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a),谋取私利
a、市场经济活动 b、市场经营活动 c、工程建设领域
6、不准搞劳民伤财的(b)和沽名钓誉的(a)
a、 政绩工程 b、形象工程 c、浮夸工程
7、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a、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b、领导干部问责函询书 c、 领导干部问责质询书
8、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 )、( )、( )、( )、()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 )。
a、工作范围内通告 b、一定范围通报 c、降职 d、免职e、责令辞职f、引咎辞职 g、组织处理 、h、作出书面检查 i、调离岗位
9、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d),也可以(a)。
a、同时使用 b、交叉使用 c、合并使用 d、单独使用
10、《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c、a、b、g、d、e)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h、i)等。
a、问责依据b、问责方式 c、责事实d、生效时间e、 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f、问责方式g、 受理机关 h、方式 i、范围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适用对象是国有独资企业、(a)、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b)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c )中(c)参照本规定执行。
a、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b、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c、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d、国有企业员工
三、简答题(30分)
1、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处置?
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适用对象是谁?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何种情形实行问责?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4、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哪些行为?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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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判断题:
1、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2、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工作秘密。( × )
3、新修订的保密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做了限定,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 √ )
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大范围。(× )
5、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6、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7、办案过程中的密级鉴定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
8、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 )
9、根据新保密法规定,县级机关、单位拥有定密权。( × )
10、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 )
11、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只能确定秘密级国家秘密。( × )
12、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级。( × )
13、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
1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经定密机构审定后方可解密。( × )
15、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 )
16、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 )
17、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 )
18、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鉴定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 √ )
19、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 )
20、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 × )
二、 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_______修订通过,自_______起施行。( B )
A、1999年8月5日,2010年4月29日
B、2010年4月29日,2010年10月1日
C、2010年4月30日,2010年10月1日
2、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_______知悉的事项。( C )
A、县处以上领导干部
B、共产党员
C、一定范围的人员
3、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由_______管理。( B )
A、上级机关和上级单位
B、本机关和本单位
C、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4、《新保密法》共有_______。( C )
A、五章三十五条
B、六章四十条
C、六章五十三条
5、《新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_______的义务。( A )
A、国家秘密
B、党和国家秘密
C、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6、《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 A )。
A、宪法
B、刑法
C、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
7、_______主管全国的__。_______主管本行政区域的__。 _______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__。( A )
A、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简称机关、单位)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简称机关、单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C、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简称机关、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8、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_______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9、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_______提出具体意见,经_______审核批准。( B )
A、本机关、单位负责人;定密责任人
B、承办人;定密责任人
C、承办人;本机关、单位负责人
10、机关、单位应当按照_______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B )
A、重要程度
B、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C、解密的条件
11、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_______,机密级不超过_______,秘密级不超过_______。( B )
A、四十年;三十年;二十年
B、三十年;二十年;十年
C、二十年;十五年;十年
D、十五年;十年;五年
12、国家秘密解密方式包括自动解密和审查解密。在审查解密过程中,机关、单位对一些保密期限即将届满、仍需继续保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_______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A )
A、原保密期限届满前
B、原保密期限届满后
1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_______。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 A )
A、最小范围;
B、最大范围;
C、最合适范围;
1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_______批准。( B )
A、本机关、单位的涉密载体管理人
B、机关、单位负责人
C、本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
15、涉密信息系统按照_______实行分级保护。( C )
A、系统范围大小
B、机关、单位保密程度
C、系统涉密程度
16、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要经_______批准;禁止携带_______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C )
A、本机关、单位的涉密载体管理人;秘密级
B、本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机密级
C、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绝密级
D、本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绝密级
17、根据现有规定,机关、单位经批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外提供_______以下国家秘密,_______国家秘密不得对外提供。( B )
A、绝密级;机密级
B、机密级;绝密级
C、秘密级;机密级
18、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_______,重要人员的脱密期为_______,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_______。( A )
A、3年到5年;2年到3年;1年到2年
B、2年到3年;1年到2年;1年以下
C、3年到4年;2年到3年;1年以下
D、3年到4年;1年到2年;1年到2年
19、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_______,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_______,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B )
A、保密要害部位;重要保密单位
B、保密要害部门;保密要害部位
C、保密监管单位;重要保密单位
D、保密监管单位;保密要害部位
20、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_______,应当与受委托的机关、单位签订_______,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A )
A、保密审查核发资质证书;保密协议
B、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保密协议
C、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合同
D、保密审查核发资质证书;合同
21、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_______,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A )
A、停止传输
B、保存
C、删除
2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_______;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_______。 ( A )
A、处分;刑事责任
B、警告;行政责任
C、警告;刑事责任
23、这次保密法修订改_______为_______,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了列举的1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
A、结果论;事实论
B、行为论;事实论
C、结果论;行为论
24、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_______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C )
A、工商部门
B、税务部门
C、公安机关
25、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_______,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B )
A、保密责任状
B、保密承诺书
C、保密协议书
26、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_______管理。( A )
A、脱密期
B、定期汇报
C、行政监督
27、_______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B )
A、机密级
B、绝密级
C、秘密级
28、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_______。( C )
A、查封
B、销毁
C、收缴
29、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确定。( A )
A、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B、安全部门
C、公安部门
30、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_______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C )
A、指派专人通知
B、电话通知
C、书面通知
31、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_______。( B )
A、专门保护
B、分级保护
C、区别保护
3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_______。( A )
A、自行解密
B、经正式公布解密
C、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公布解密
33、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_______时即视为解密。( C )
A、会议决定
B、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C、正式公布
34、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_______规定。( A )
A、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家安全行政管理部门
C、全国人大会
35、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_______,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B )
A、保密责任状
B、保密承诺书
C、保密协议书
三、多项选择题:
1、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_______的方针,既依法管理,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ABC )
A.积极防范、
B、突出重点
C.依法管理
D.确保国家秘密
E、又便利各项工作
F、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2、我国保密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依据,由_______共同构成。( ABCD )
A、保密法
B、保密行政法规
C、保密规章
D、其他法律中涉及保密管理的法律规范
2、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的事项。它包括 ( ABCDEFGH )。
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C、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E、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F、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G、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H、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______________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ABCD )
A、外交
B、公安
C、国家安全
D、其他中央有关机关
5、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是指_______,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AC )
A、机关、单位负责人
B、文件起草人员
C、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6、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_______国家秘密。( ABC )
A、绝密级
B、机密级
C、秘密级
7、国家秘密载体包含_______等载体。( ABC )
A、纸介质
B、光介质
C、电磁介质
8、机关、单位在定密过程中,对不明确和有争议的事项,由_______确定其密级。( CD )
A、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
B、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C、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D、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9、机关、单位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_______。( ABC )
A、保密期限
B、解密时间
C、解密条件
10、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_______决定。( AB )
A、原定密机关、单位
B、原定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
C、上级机关、单位
11、国家秘密载体的_______,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ABCDEFG )
A、制作
B、收发
C、传递
D、使用
E、复制
F、保存
G、维修和销毁
12、绝密级国家秘密未经_______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AB )
A、原定密机关、单位
B、上级机关
C、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3、涉密信息系统配备的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 ( ABC )。
A、同步规划
B、同步建设
C、同步运行
14、下列_______行为违反了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 ABCDE )
A、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B、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C、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D、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E、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5、制作涉密载体要在_______进行。 ( BC )
A、环境良好、管理严格的印刷、复印单位
B、机关、单位内部
C、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
1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 (ABCDE)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A、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B、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C、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D、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E、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7、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_______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 ABD )
A、机要交通
B、机要通信
C、邮寄、托运
D、专人专车
18、涉密信息系统与公共信息系统的区别在于 ( ABCD )。
A、信息内容不同
B、设施、设备标准不同
C、检测审批要求不同
D、使用权限不同
19、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_______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 AB )
A、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0、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管理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涉密会议、活动的主单位应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 ( ABCDE )。
A、严格参加人员审查
B、严格涉密载体管理
C、严格场所设备检查
D、严格保密要求
E、严格新闻报道审查
21、机关、单位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坚持_______原则。 ( BD )
A、谁使用、谁确定
B、分级确定
C、最大化
D、最小化
22、涉密人员应当具有 ( BCD )。
A、良好的人际关系
B、良好的政治素质
C、良好的品行
D、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23、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 ( ABC )。
A、核心涉密人员
B、重要涉密人员
C、一般涉密人员
24、涉密人员保密管理主要包括 ( ABCD )。
A、分类管理
B、上岗审查培训
C、出境管理
D、脱密期管理
25、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 ( AB )。
A、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B、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C、立即作出处理
26、有______________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BCDEFGHJ )
A、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B、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C、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D、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E、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F、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G、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H、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I、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J、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27、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_______,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 AB )
A、发生重大失泄密案件
B、对应当定密的不定密,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C、发生泄密隐瞒不报
28、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 ( AB )。
A、对外开放
B、扩大开放范围
C、有条件开放
29、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_______国家秘密。 ( BC )
A、绝密级
B、机密级
C、秘密级
3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 ( ABD )。
A、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
B、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
C、机密级不超过十五年
D、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31、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 ( ACD )。
A、同步规划
B、同步投资
C、同步建设
D、同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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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单选题
1.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C)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C)以上多数通过。
A.1/4;213B.113;2j3C.115;213D.114;l/2
2.在直接选举的地方,(A):
A.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B.全体选民的213投票选举有效
C.全体选民投票选举有效D.全体选民的3/5投票选举有效
3.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其选举工作由(C)主持:
A.该级人大会B.选举委员会C.该级人大主席团D.该级政法委
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是:(B)
A.《共同纲领》B.1954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5.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需要获得(C)方为当选
A.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B.全体选民的213选票
C.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D.参加投票的选民的2/3选票
6.我国从(B)年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
A.1986年B.1988年C.1993年D.1995年
7.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民(A)人以上就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A.10B.20C.30D.40
8.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人大代表,须经过(A)通过。
A.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B.本级人大会
C.上一级人大会D.原选区参加选举的过半数的选民
9.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B)
A.监察机关B.法律监督机关C.法律检察机关D.纪律检察机关
10.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C)次修改:
A.1B.2C.3D.4
1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C)
A.人民民主专政B.社会主义C.人民代表大会制D.多党合作制
12.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B)
A.宪法序言B.宪法第31条C.中英联合声明D.香港基本法
13.有权批准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是:(A)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会C.国务院D.国家主席
14.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B)
A.人民代表大会B.人民政府C.审判机关D.检察机关巧.我国的国家性质是:(A)
A.社会主义B.人民民主专政C.多党合作制D.共和制
16.根据选举法,省、的自治区、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D)产生
A.上级任命B.下级委派C.直接选举D.间接选举
17.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C)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
18.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A)选举和罢免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会C.国家主席D.国务院
19.公民认为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条例、的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B)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会C.国务院D.国家主席
20.(B)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条例、的单行条例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会C.国务院D.国家主席
21.(D)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会C.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D.国务院
22.某省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D)有权撤销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会C.该地方人大D.该地方人大会
2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D)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A.10B.15C.20D.30
24.乡镇人大每届任期为:(B)
A.3年B.5年C.4年D.2年
25.我国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A)
A.中央军事委员会B.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C.国防部D.国家主席
26.有权决定省、的自治区、的直辖市范围戒严的国家机关是:(C)
A.全国人大B.中央军委C.国务院D.全国人大会
27.有权批准省、的自治区、的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的国家机关是:(C)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会C.国务院D.国家主席
28.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开会,每年一次,于第一季度举行,由(D)召集
A.执政党B.国家主席C.人大主席团D.全国人大会
29.选举法规定,补选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方式,由省、的自治区、的直辖市的(C)规定
A.人民政府B.人大C.人大会D.全体代表
50.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C)
A.1人B.2人C.3人D.4人
51.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思想是:(D)
A一国两制B.中英联合声明C.四项基本原则D.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52.爱国统一战线是:(B)
A.阶级联盟B.政治联盟C.经济联盟D.民族联盟
5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与地方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B)
A.领导关系B.指导关系C.监督关系D.从属关系
54.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C)
A.四项基本原则B.三个代表C.邓小平理论D一国两制
55.我国现行宪法是(D)年颁行的
A.1954年B.1978年C.1975年D.1982年
56.下列关于《共同纲领》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
A.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B.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C.由全国人大制定
D.由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
57.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B)以上的多数通过
A.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B.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C.到会代表的过半数D.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58.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国家主席是在哪一部宪法中恢复设置的:(D)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59.国家对个体、的私营经济实行:(C)
A.保障B.鼓励C.引导、的监督和管理D.支持
60.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C)
A.公民B.国民C.人民D.全体公民
61.居民委员会的主任,由(C)产生
A.上级政府指派B.党组织指定C.居民选举D.上级政府任命
62.从哪部宪法开始将民族自治地方确定为自治区、的自治州和自治县:(A)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63.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案件,以(C)法院作为最高审级,其判决即是最终判决: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B.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D.特别行政区巡回法院
64.下列哪些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内容:(C)
A.平等权B.受教育权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D.迁徙自由
65.下列哪些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内容:(C)
A.平等权B.受教育权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D.迁徙自由
66.有权制定基本法律的国家机关是:(A)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会C.国务院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67.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D)备案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会C.本级人大D.本级人大会
68.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B)裁决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会C.最高人民法院D.仲裁委员会
69.部门规章之间、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由(C)裁决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会C.国务院D.仲裁委员会
70.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遇到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由(D)报请国务院裁决
A.当事人B.受理案件的法院C.审理案件的法官D.最高人民法院
7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且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B)
A一般法B.特别法C.宪法D.领导指示
72.如果同属于特别法或者一般法,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B)
A.旧法B.新法C.宪法D.领导指示
73.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A)c
A.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B.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C.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74.我国刑法对效力范围的规定以(A)为基础。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
75.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是指(B)。
A.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B.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C.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期限D.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
76.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溯时效的计算从(B)计算。
A.犯罪行为停止之日B.犯罪终了之日C.犯罪完成之日D.危害结果产生之日
7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B)o
A.免于执行B.仍须执行C.暂缓执行D.可以执行
78.依照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B)o
A.可以负刑事责任B.应当负刑事责任C.刑法分则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D.必然负刑事责任
79.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B)c
A.20年B.10年C.15年D.15年以上20年以下
80.对预备犯比照既遂犯(B)0
A.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B.可以从轻、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D.应当从轻、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81.拘役的期限为(C)。
A.6个月以上1年以下B.3个月以上2年以下C.l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D.3个月以上1年以下
82.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中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B)o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B.不构成犯罪C.是犯罪不判处刑罚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刑罚策略
83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B)。
A.犯罪工具B.危害行为C.危害结果D.犯罪手段
84.刑法规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B)。
A.不以犯罪论B.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C.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D.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85.我国现行刑法是(D)o
A.79年刑法B.79年刑法以及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
C.79年刑法以及以后的附属刑事法规D.97年修订后的刑法
86.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机关是(B)。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人民检察院D.劳改机关
87.下列罪犯,依法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是(C)。
A.故意犯罪的罪犯B.故意犯罪的主犯
C.危害国家安全及被判处死刑、的无期徒刑的罪犯D.严重的经济犯罪的罪犯
88.教唆不满(C)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ZO周岁
89.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D)。
A.重刑吸收轻刑B.将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合并执行
C.以数罪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
D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在总和刑以下处罚
90.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B)c
A.原判刑期以上,3年以下不得少于1个月B.原判刑期以上,l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
C.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D.原判刑期以上,l年以下不得少于6个月
91.不属于犯罪客体种类的是(C)o
A.直接客体B.同类客体C.间接客体D一般客体
92.刑法上的减刑指(C)。
A.减轻处罚B.对原判刑罚改判C.减轻原判刑罚D.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93.(C)人犯罪,可以从轻、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A.聋人B.哑巴C.盲人D.14一18岁的人
94.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是(D)o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http://www.gkstk.com end#D.从旧兼从轻原则
95.犯罪客体体现的是一种(D)。
A.物质关系B.思想关系C.人际关系D.社会关系
96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是(A)。
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犯罪的时间、的地点、的方法、的手段D.犯罪的因果关系
97.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B)o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
98.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利益,仍然可以依照中国法律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A)o
A.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B.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的减轻或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99.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是(A)。
A.犯罪对象B.犯罪客观方面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
100.犯罪的罪过包括(A)。
A.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B.犯罪动机C.犯罪目的D.犯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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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单位的法律法规是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根本保证。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法制通常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第一,把法制同法律、制度联系起来。对这种意义上的法制又有两种理解和使用方式。(1)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简称。 (2)指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方面的制度。第二,把法制同民主制联系起来。这种法制指掌握政权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管理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方面的法律制度。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通常也主要在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作为与“法制”通用的概念。另一种是作为与“人治”对应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主张执政者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一)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法治,它与法制有如下区别:
1、法制既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也可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2、当法制作为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时,它指的是具有实体性的法律、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强调加强法制是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相对人治而言,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具有极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国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的作用,以法治国,即为通常所说的法治。
3、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而法治强调的主要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4、在近现代,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亦即都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制。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以法治国,都有法治。
但法制与法治又有密切联系。不仅当法制意指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时,与法治含义相同,当法制意指一国法律制度简称时,与法治也有密切联系。因为,一国法律制度的健全需要有法治理论指导,执政者没有法治观念,不重视法律制度在治国中的作用,不重视对法律制度的执行和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加强法制。同时,法治这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的实现,又需要以健全法制为条件,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二)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所要建设的市场经济实质上也是法治经济。主要是因为:
1 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
2 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
3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
4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
5 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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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当前道路安全不足带来的隐患,提高人民的安全知识,进行一次知识测试活动。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属于
A.违章行为
B.违法行为
C. 过失行为
D. 过错行为
答案:B
2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 。
A.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B.到公安机关备案
C.直接上路行驶
D.在车窗上张贴合格证
答案:A
3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
A.允许临时 B.不得
C.经维修后可以 D.缴管理费后可以
答案:B
4 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部门只有 。
A.运输管理部门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工商部门 D.税务部门
答案:B
5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 。
A.只需携带驾驶证
B只需携带行驶证
C.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放置强制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D.应携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答案:C
6 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 的原则。
A.右侧通行 B.左侧通行 C.内侧通行 D.中间通行
答案: A
7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 。
A.在道路两边通行 B.在道路中间通行
C.实行分道通行 D.可随意通行
答案:B
8 机动车遇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和交通信号不一致时,应当按照 通行。
A.道路标志 B.交通信号灯的指挥
C.交通警察的指挥 D.道路标线
答案:C
9 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____。
A.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时速 B.允许超过标明最高时速的10%
C.可以超过车辆的最高设计时速 D.必须按规定的最高车速行驶
答案:A
10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
当 。
A.迅速通过 B.减速慢行 C.适当加速 D.保持行驶速度
答案:B
11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机动车应当 。
A.借道超车 B.依次交替通行 C.加速通过 D.抢道行驶
答案:B
12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没有管理人员的铁道路口时,应 。
A.按原来车速行驶 B.减速或停车观察
C.加速尽快通过 D.紧随前车行驶
答案:B
13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 。
A.停车让行 B.绕行通过 C.持续鸣喇叭通过 D.提前加速通过
答案:A
14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 。
A.鸣喇叭,让行人快走 B.加速行驶
C.减速或停车避让 D.绕行通过
答案:C
15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首先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
灯, 。
A.抓紧排除故障 B.向过往车辆求救
C.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D.与维修厂联系
答案:C
16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 。
A.可加速穿行 B.可谨慎超越 C.视情让行 D.应当让行
答案:D
17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过往车辆和人员 。
A.应当加速超越 B.应当注意避让
C.应当连续鸣号 D.应各抢其道
答案:B
18 高速公路没有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
A.90公里 B.100公里 C.120公里 D.130公里
答案:C
19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车上人员应当
A.在车内不得下车
B.到车后帮助指挥其他车辆让行
C.迅速离开车辆并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
D.帮助将车推到路边
答案:C
20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C.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D.先检查车辆受损情况
答案:A
21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 。
A.不得撤离现场
B.应当迅速报警
C.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D.应当将车停在原地协商赔偿
答案:C
22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A.机动车
B.行驶证
C.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
D.3个月以上驾驶证,由民警决定
答案:C
23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 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A.15日以下 B.15日以上
C.1个月以下 D.1个月以上
答案: A
24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A.扣留行使证 B.扣留驾驶证
C.收缴号牌 D.强制拆除
答案:D
25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 ,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A.扣留机动车
B.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C.2000元以上罚款,由民警决定
D.扣留行使证
答案:B
26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 。
A. 15 日以下拘留 B. 吊销驾驶证
C. 扣留车辆 D. 扣留行驶证
答案:B
27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 。
A. 15 日以下拘留 B. 吊销驾驶证
C. 扣留车辆 D. 扣留行驶证
答案:A
28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
可并处 。
A.扣留机动车
B.吊销驾驶证
C.15日以下拘留
D.扣留行驶证
答案:C
2判断题:(28题)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案:正确
2 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
答案:错误
3 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
答案:错误
4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答案:正确
5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答案:正确
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
答案:正确
7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答案:正确
8 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左侧通行的原则。
答案:错误
9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答案:正确
10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其他车辆可以借道超车。
答案:错误
11 小型机动车可以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
答案:错误
12 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得超车。
答案:正确
13 机动车行经弯道时,在车况技术性能良好的前提下可以迅速超车。
答案:错误
14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故障车前方躲避。
答案:错误
15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
清障车拖曳、牵引。
答案:正确
16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
当标明位置。
答案:正确
17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
驶证、拘留。
答案:正确
18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
答案:正确
19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答案:正确
20 货车车厢内载客必须设有座椅。
答案:错误
21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有限制规定。
答案:正确
22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不得超车。
答案:正确
23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不能超车。
答案:正确
24 在隧道内超车应注意安全。
答案:错误
25 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行人横穿可不让行。
答案:错误
26 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
行。
答案:正确
27 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的,终身禁驾。
答案:错误
28 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视为无证驾驶。
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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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遵守,那么交通法律法规你又懂得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哪些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样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是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车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2个月实习期内,应该遵守哪些特别的规定?
答: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除要遵守一般驾驶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5、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有行政处罚(俗称罚款)和累积记分(俗称记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6、在可以通行机动车的“乡间小路”上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警是否要受理案件?
答:过去,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不适用于乡村小道(乡道),于是,当在这些乡间小路上通行时发生了事故,当事人要求交警处理,交警部门可以“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理由,不予受理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后,规定只要在能通行机动车的“乡间小路”上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必须受理案件,进行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7、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首先要安定情绪,不要惊惶失措或者情绪激动;其次要依照有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处理事故。应当依次做好以下事情: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看管财物;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另外,应当注意不得逃逸;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8、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如何报警?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拔打警电话110(也可拨打122),报警时应当告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车辆号码、类型、有无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损坏情况,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对方当事人逃逸的,应当告知逃逸车辆号码、类型、颜色、特征以及逃逸方向等有关的情况。如果车辆损伤严重,有起火爆炸的危险,应当疏散人群,报警的同时告知其通知消防部门,或者随后拨打消防电话。
9、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可以不报警自行处理?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也就是说,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而不必报警:(1)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没有争议;(2)只有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而且对于基本事实没有争议的。
10、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自行解决交通事故?
答: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如果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不报警的,仍然应当注意保留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要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另外,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具体做法如下:
1.立即停车,各方当事人应主动出示驾驶证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各方签字后各持一份,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4.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赔偿协议”部分,之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5.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1、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必须报警?
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除此以外,在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无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都必须报警;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争议的,仍然应当报警。
12、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的,能否要求交管部门继续处理?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就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的,表明当事人对事故损害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自双方填写后即为生效,且可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如果事后双方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而又到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可以受理,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以《协议书》记载的事实来认定事故责任,并依据此进行相应损害赔偿调解。如果当事双方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处理,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1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仍须填写《协议书》,写清事故事实。双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的,可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可能会发生,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均没有争议,但承担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拒绝填写《协议书》,也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14、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什么时候介入? 答:以前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在处理完后,保险公司才给钱。现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介入。
15、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因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6、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多久?
答:调解期限一般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17、哪些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
答:若发生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8、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答: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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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正面临一个全球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危机,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类生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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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准绳,那么你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有那几个方面?
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 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6、 总承包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7、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8.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0、 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答:(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3)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4)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1、 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答: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2、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3、 哪些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答:(1)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
24、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25、 什么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2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7、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哪些现场处理措施?
答:(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28、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29、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1)批评教育;
(2)离岗培训;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调离执法岗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30、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是指什么?
答: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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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物业管理行业不够规范,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 、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服务内容?
答:(一)房屋共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
(三)电梯、智能系统等运行服务;
(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六)保安管理;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程序的管理、服务;
(八)物业资料的管理。
3、物业公司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户手续时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
4、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
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可由多个物业企业管理?
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6、房屋的共用部位是哪些?
答: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受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外坪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哪些?
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
8、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如何提取?
答:(一)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 的比例缴纳;
(二)公有住房销售时,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交纳;购房者按购房款2%提取。
9、什么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如何管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筑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代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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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且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的安全管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90、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社会对教师的权利是怎样保护的?
(1)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小学教师;
(2)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3)禁止侮辱、殴打教师。
91、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那个机构对教师进行管理、调配?
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92、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教师的学历标准?
(1) 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2)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93、省义务教育条例对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要求标准?
凡要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核。
94、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困难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5、按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应如何加强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培养?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办好师范院校和教育(进修)院校,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
(2)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高、中等院校应承担培养、培训义务教育师资的任务。
(3)散居的少数民族中学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96、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学校保证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设置中小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积极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97、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办理程序的?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98、省义务教育条例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1)、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2)、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
99、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2)任何学校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用。
100、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如何保护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将义务教育设施列入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要根据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由规划、建设部门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3)有关部门要在征地、动迁、资金、材料和施工等方面优先安排。
101、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对学校校舍、财产及设施是如何保护的?
各级各类学校,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其校园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场等及其它一切设备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变相侵占。
102、省义务教育条例在财产方面对学校、师生是如何保护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禁止向学校乱摊派。
(2)禁止任何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
103、省义务教育条例在学校用书方面是如何保护的?
(1) 出版、发行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义务教育用书。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104、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和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的?
(1)禁止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
(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105、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经费问题的基本规定?
(1)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上一年的财政拨款核定的预算数为基数,以高于当地本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3)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并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106、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的责任是如何规定?
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
107、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1)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拨款,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
(2)各部门不得克扣、挪用。
(3)非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免收杂费的金额,由举办单位负责解决。
108、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举办的学校是如何要求的?
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应坚持办好,不得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如确因需要,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09、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有哪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1)、认真执行本条例,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
(2)、积极捐资助学,发展基础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3)、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忠于职责,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的。
110、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111、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规定,对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学生返回学校就读。
112、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侮辱、殴打教师如何处罚?
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
113、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4、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没坚持办好,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或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的,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5、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学校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6、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的,如何处罚?
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7、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向学校征收费用,向学校乱摊派的,如何处罚?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从严处理。
118、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出版、文化部门对主要责任者及单位领导,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119、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或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的,如何处罚?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120、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侮辱、殴打教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122、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1)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23、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如何履行?
对处罚拒不执行的,处罚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4、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由哪级人民政府负责?
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25、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合发展决定讲教育工作中的"两基"的含义?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126、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决定确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127、2002年起,国家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一种收费方式简称是什么?
"一费制"。
128、2005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的"两免一补"的内容?
免收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29、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几部宪法?哪年颁布的?
第四部 ,1982年颁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什么图案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31、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是什么?
生命健康权。
13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平等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4)人身自由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
133、我国公民有那些基本义务?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多少周岁的公民?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135、警匪报警电话是什么?火警电话是什么?医疗急救电话是什么?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什么?
它们依次是:110,119,120,122。
136、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哪三种方式?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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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法律法规也是有很多的改正,这些规定我们需要了解。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夫妻双方一方无经济收入而另一方又下落不明的,应如何给付子女抚育费?
答:首先,子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另一方下落不明;
其次,依法核定另一方的合法财产并予以拍卖,以拍卖财产所获价款给付子女抚养费;
最后,如果下落不明一方亦无财产,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应依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2、离婚后又同居合法吗?
答: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或母去世子女将如何继承父母的财产?
答: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分割遗产。
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此后仍有剩余遗产,按上述规定分割遗产。
5、遗嘱有几种形式?其法律效力如何?
答: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之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6、去世的人无子女,其遗产如何处理?
答:首先,查明被继承人有无遗嘱,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按其遗嘱处理;
其次,查明被继承人有无其他亲属,即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或父母,如果去世的人有配偶或父母,由他们继承遗产。
第三,查明被继承人有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他们继承遗产。
最后,如果所有继承人均不存,其遗产应归属国家。
7、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8、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点?
答: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里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9、在我市有几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答:我市有3家仲裁机构。1.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土地仲裁,受理土地争议案件;3、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和民事纠纷。
10、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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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作为医学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之一,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那么你对医学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医学法律法规知识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施行时间是( B )。
A、1998年5月1日 B、l999年5月1日 C、1998年6月1日
D、l999年6月1日 E、l999年6月6日
2、主管全国医师的工作部门( A ) 。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医师具备以下哪个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C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C、取得医师资格 D、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取得技师资格
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几年( B )。
A、3 B、5 C、4 D、6 E、7
5、医师在哪种情况下,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注销注册( C )。
A、受刑事处罚的 B、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C、因业务水平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合格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受刑事处罚拘留的
6、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A )。
A、奖励 B、晋级 C、奖赏 D、提拔 E、重用
7、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几个月(、B )。
A、3 B、3-6 C、6 D、6~9 E、8
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包括(C、)
A、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B、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C、罚款5000元以上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罚款3000元以上
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D )。
A、5万元以上 B、l0万元以上 C、5万元以下 D、l0万元以下 E、l0万元
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下列哪项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A )。
A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 C、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D、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对患者不进行健康教育
11、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B、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C、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D、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能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2、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B )。
A、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3、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
A、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
B、对危急患者,医师可以拒绝急救处置
C、医师可以随意使用放射性药品和精神药品
D、医师可以向患者或家属隐瞒病情
E、对危急患者,医师可以拒绝急救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是( A )。
A、I994年1月1日 B、1994年10月1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10月1日 E、I994年1月10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监制部门是( C )。
A、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部 D、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国务院
16、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D )。
A、执业机构 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E、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7、申请首次护士注册,不正确的做法是(D )。
A、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B、缴纳注册费
C、向注册机关缴验执业证书等证明 D、不需缴纳注册费
E、向注册机关缴验执业证书
18、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几年(B)
A、l B、2 C、3 D、4 E、5
19、护士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规定参加临床实践几个月(A )。
A、3 B、4 C、5 D、6 E、7
20、护士在执业中,不正确的做法是( D)
A、正确执行医嘱 B、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 C、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
D、遇紧急情况,医生不在场时,不能采取任何的急救措施
E、对病人进行认真护理
21、不属于护士义务的是(D )。
A、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B、宣传防病、治病知识
C、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 D、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开展健康教育
22、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C )。
A、护士在执业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B、护士必须遵守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C、可以泄露就医者的隐私
D、遇有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助工作。
E、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
2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不正确的是( D)。
A、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B、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C、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D、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少量购进和使用
E、验明药品和其他标识
24、国家不需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B )。
A、麻醉药品 B、一般消炎药品 C、精神药品 D、放射性药品 E、医疗用毒性药品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施行时间是( B )。
A、2000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 C、2001年10月1日
D、2000年10月1日 E、2001年12月10日
26、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C )。
A、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B、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C、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的,由护士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D、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E、护士必须遵守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7、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D)
A、1 B、2 C、3 D、4 E、5
28、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错误的做法是( C )。
A、应当使用经过注册的医疗器械 B、应当使用有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
C、应当继续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D、应当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E、不应当继续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29、护士注册机关在受理护士注册申请后,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 D )。
A、以任何一种形式通知申请者 B、电话通知申请者
C、口头通知申请者 D、书面通知申请者
E、口头或电话通知
30、处方药的正确发布方式是( A )。
A、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药学、医学专业刊物上介绍
B、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C、以任何形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D、沿街散发广告宣传 E、在所有医院发布
#p#副标题#e#
31、下列关于药品广告的内容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D )。
A、必须真实 B、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C、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D、可以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 E、必须合法
32、《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宗旨是(ABCD )。
A、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B、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C、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D、保护人民健康
E、保障药师的合法权益
33、医师资格考试分为(AC )。
A、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B、护士资格考试 C、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D、技师资格考试 E、技士资格考试
34、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包括(BC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C、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D、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3年的
E、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本科以上学历
35、可以为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包括(ABC )。
A、医疗机构 B、预防机构 C、保健机构
D、科研机构 E、科研管理机构
36、医师有下列哪些情形不予注册(ACD )。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2年的
C、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预防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培训,应当(ABCD)
A、制定医师培训计划
B、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C、对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D、对在农村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E、根据情况可不培训
38、医师的权利有(ACD )
A、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B、保护患者的隐私
C、从事医学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D、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E、关心、爱护、尊重患者
3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有(ABCD )。
A、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B、遵守法律、法规
C、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D、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对自身进行保护
40、医师实施医疗措施,签署有关证明文件,必须(ABC )。
A、亲自诊查、调查 B、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C、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
D、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亲自诊查、调查或让实习学生帮忙
4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ABC )。
A、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 B、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C、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不能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暂不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2、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ACD )。
A、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B、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C、《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D、申请人身份证明 E、医疗机构聘用证
43、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ABC)
A、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B、申请人身份证明
C、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D、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E、医疗机构聘用证
44、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标准对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是(ABC )。
A、医师的业务水平 B、医师的工作成绩
C、医师的职业道德状况 D、医师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情况
E、医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宗旨有(BC )。
A、加强医师管理 B、提高护理质量
C、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 D、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E、加强医师管理和提高护理质量
46、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的部门是(CD )。
A、国务院卫生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卫生行政部门 D、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E、卫生部
47、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者,一经发现,应当(ABCD )。
A、取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B、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C、注销执业注册 D、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暂且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48、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ABC )。
A、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B、缴纳注册费 C、缴验《护士执业证书》
D、缴验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 E、有时不缴验《护士执业证书》
49、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D)
A、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 B、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C、护士注册机关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部监制《护士执业证书》
E、护士注册机关为乡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50、护士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BCD )。
A、在六十日内完成审核 B、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
C、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D、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E、在十日内完成审核
51、护士中断注册五年以上,必须(AB )。
A、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
B、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C、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
D、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6个月
E、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9个月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士,不予注册(ABCD )。
A、法定传染病的发病期 B、服刑期间
C、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D、有盲、聋、哑、股体残疾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E、聋、哑、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53、以下哪种情况必须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ABCD )。
A、护理专业在校生进行专业实习 B、护理专业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
C、护理员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D、连续5年以上未经注册者在注册前进行临床实践
E、注册期满不到一年
54、护士的义务有(ABCD )。
A、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B、宣传防病治病知识 C、进行康复指导
D、提供卫生咨询 E、自身保护
55、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应(BC)
A、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司法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B、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C、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司法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56、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ABCD)
A、警告 B、责令改正 C、中止注册 D、取消注册 E、注册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宗旨是(ACD )。
A、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B、保证医疗器械质量
C、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D、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E、保证器械质量
58、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ABC )。
A、必须经过核对 B、对有配伍禁忌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C、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D、对超剂量的处方,应当调配 E、对有配伍禁忌的处方,应当适当调配
59、应按劣药论处的有(ABCD )。
A、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B、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C、超过有效期的
D、不注明生产批号的 E、药品所含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符和的
60、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医疗器械有(ABCD )。
A、未经注册的 B、无合格证明的 C、过期的 D、淘汰的 E、无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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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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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通参与者,必须把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义务、一种责任,把文明意识、规则意识牢记于心,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如果说驾驶员的陋习已经对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那么驾驶员的恶习,就更是马路杀手,制造了很多交通事故。
飙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等之所以被称为恶习,是因为这些行为在正常的行驶中是不应该发生的,如果发生,就是恶劣行为,超出了善良为人的行为准则。如果驾驶员出现这种驾驶行为,一定有其心理思维定式来支持他这样做,实际上就是一种潜在的坏习惯。对于这些明显的恶劣行径,还要坚持去做,就是恶习使然。
(一)飙车
飙车是现代汽车文化中一种最为明显的无良文化。现在有关于飙车的网站、飙车俱乐部、飙车游戏,更有官方和民间的飙车比赛。我们用“飙车”为搜索词,可以一次从网上搜到几千万条与之相关的内容。当然,这其中有许多是与飙车肇事有关。
最为热门的关于飙车的话题,就正是杭州的不良驾驶员飙车致无辜者死亡事件。飙车的恶果由此可见一斑。为了营销的目的,用飙车来证明车子的优良驾驶性能,并刺激驾驶员的驾驶欲望, 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有飙车习惯的驾驶员,不客气地说,就是在培养马路杀手。这并没有任何意义。如果真要飙车,可以参加汽车方程式比赛,可以在专门的车道去进行飙车。在大街上飙车,绝对是一种恶习,并且也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完全应该加以坚决制止。
(二)酒后驾车
很多酒后驾车的人都认为自已并没有喝醉,完全可以控制车辆,所以仍贸然驾车前行。殊不知,人在酒后的判断力是不可靠的,包括对自己的判断。即使并没有喝醉, 但酒精还是会使人的神经传递速度受到影响,反应会比不喝酒时迟缓,但自已却又觉察不到,不仅自己觉察不到,而且还往往出现高估自己能力的情况。这对于一个驾驶员,就意味着危险。所以,绝对禁止酒后驾驶,是完全有道理的。
在我国的小车拥有量急增后,酒后驾车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反映出少数驾驶员不健康的心态,这种心态导致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出现,酒后驾车开始引起人们的警醒。尤其是在发生了几起严重的醉酒驾车命案后,全国进行了一次少有的打击酒后驾驶违法活动,极大的抑制了酒后驾驶现象有所增长的势头。
所有驾驶人在酒后都存在判断出错的问题。饮酒后的驾驶人会同时出现两种倾向, 一种是反应能力下降,动作比平时慢,且错误动作率上升;另一种是其自信力增加, 平时不会做的危险动作也会去做。这两种倾向对酒后驾驶员都是致命的。但是,问题的根源在没有喝酒前就已经存在。这是不良习惯使然,认为少喝一点酒不会影响驾驶。在笔者看来,不管导致影响的酒量为多少,都不能规定一个下限,必须禁止沾酒者开车;否则会助长驾驶员饮酒恶习。一个有德行修养的人,绝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要开车就不能喝酒,喝了酒就不要去开车。这是绝对要遵守的信条。
(三)超速行驶
在我们所见到的交通规则宣传标语中,“十个事故九个快”是最为常见的。这句口号也说出了交通安全的一个最为普遍的真理,就是开快车危险。所以,许多路段都有对车速的限制,标明在该路段的车速不能超过的最高时速。在没有标明限速的道路, 也应按照交通规则的规定以安全车速行驶。这已经是所有驾驶员熟知的常识。
但是,不按限速要求驾车的人大有人在。可以说,大多数驾驶人都有超速行驶的经历。超速驾驶也是一种恶习,是驾驶员最容易犯的一种错误。交通部门不得不在许多路段设置雷达测速标志,并且时不时地要对超速车进行处罚。有一句俗话说“五十步笑百步”,超速与飙车只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别。其危险与飙车并无太大的差别。原因很简单,高速行驶的车要想停下来不容易,由于其强大的惯性力量,快速行驶的车在不同速度下有不同的惯性行程,车速越快,惯性行程越长, 遇有紧急情况时,制动后车子仍然会因惯性前冲,后果不堪设想。在高速公路上最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现在车子的性能越来越好,随便加一下油,时速就可以达到百公里以上,一些高档车动不动就是160 千米/ 小时的速度, 让驾驶人情不自禁地要飙一下。我们知道,我国最高等级的高速公路限速是120 千米/ 小时,这是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法定最高时速。据测试,如果一辆时速超过160 千米的小车发生爆胎事故,不管你是否系安全带,司乘人员的死亡率是100% !记住,不是50%,也不是99%,是100% !
但是,我们会发现,当你以110 千米/ 小时的车速行驶时,你会发现,你前面的车一溜烟儿不见了,侧面有车飞奔而过。这说明别人都在以比你快得多的车速在行驶。有些车的时速甚至于超过200 千米。以这样的速度驾车,简直就是在玩命。
至于在限速40 千米以内的地段开到60 千米以上的时速,则是更为常见的事。除了有些路段限速确实太过保守以外,大多数限速都是有其道理的,一旦超速行驶, 出现情况,就会因超速而导致预料不到的后果。我们有时不免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公共道路没有允许将车开到120 千米/ 小时以上的地方,除了比赛用车外,我们的常用车为什么要将车速设计到160 千米/ 小时以上?这不是资源的一大浪费吗?这正是汽车文化中需要思考的问题之一。
(四)强行超车
在不宽的道路上或人车拥挤的地段,禁止超车也是常见的交通管制措施。但是, 不按规定超车也是许多驾驶员的陋习之一。至于强行超车,就是恶习了。
正常的超车要在许可的路段,向前车打出左转向灯,并鸣笛或闪灯示意,对方出现向右避让或鸣笛回应,则可以超过前车。而强行超车者往往是不论任何路段,不向前车示意就强行超过前车,有时还危险地在超车后减速,故意挡住后车去向,这完全是一种恶霸行为。这种强行超车是导致车祸的重要因素,多数强行超车者都有造成各种交通事故的记录。可见强行超车是驾驶恶习中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一种。
(五)逆向行驶
相信每一个有一定驾龄的驾驶人都遇到过逆向行驶抢道和强行超车的情况。不客气地说,在这种坏榜样的示范下,一些人也就如法炮制,在道路上上演危险的车技。从自已正前方逆向而来的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数是恶性事故。一定要非常小心。逆向行驶是非常危险的驾驶恶习,但却常有人敢于以身试法,不能不说是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种表现。
(六)随意插队
有一种驾驶恶习就是随意插队。这种驾驶人不能容忍等待,他们等待1 分钟好像等了5 分钟。更不要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了。因此,总是从排队的车流中左打右打,往前插队,能插一辆就是一辆,有时会上演前面所说的拐到对方车道逆行强行插入。这是造成堵车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堵车成为现代汽车社会中的一种常见现象,驾驶员自己也都谈“堵”色变。但是,驾驶人都没有想到,堵车不是因为
道路窄了,而是我们自己的心胸变窄了!
(七)恶意慢行挡道
有一种驾驶员,经常与其它驾驶员斗气。你快,我比你还快;你超了我的车,我一定要再超过去。其中,有一种人会恶意超到别人前面,再减速挡住后车,故意慢速行驶,别人想超车时,他则左右打转向盘,让后车无法超过,他的车后会形成一排长龙。这种恶习时不时会在道路上发生。足见有些驾驶员的社会公德心完全缺失,不顾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而只顾自己一时性起,张扬自己的“个性”。有时碰上一个比他更牛的驾驶员,就会找机会强超并故意横撞过去,然后驾车扬长而去,在道路上上演汽车“斗驾”事件。
(八)肇事逃匿
随着汽车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有所增长。这些年来,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逃匿的现象。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或死亡之后,乘夜色无人逃离现场的驾驶人时而有之。还有更恶劣者,在撞倒人后,将被撞者拉到郊外丢弃后,再逃离,导致被撞者死亡,
这无异于杀人灭口,是极其恶劣的行为。肇事逃匿不仅是驾驶道德缺乏的恶劣行径,同时也是严重违犯刑法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和制裁,应该引起所有驾驶员的警醒,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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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火灾的种子扼杀在摇篮中,让安全的花朵绽放在我们心中,消防法就给我们很大的保障,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p#副标题#e#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p#副标题#e#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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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法律法规知识_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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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那么工伤赔偿需要遵守什么标准吗?365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29条3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条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3、交通费:【29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 食宿费:【29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5、 康复性治疗费【29条6款】【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0条】【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7、 工资、福利:【31条1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 护理费:【31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2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A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3条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4月__本人工资/月】【二级22月__本人工资/月】【三级20__本人工资/月】【四级18__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B 五级、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是认定为普通的交通事故,还是工伤?认定为工伤的话,可以享受双份赔偿。那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详情请看下文。
一、根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你父亲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可以请单位出面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如单位拒绝你们可以自己去申请,记住跟申请期限是一年;
二、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如果单位拒绝赔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工伤的认定以及赔偿。通过阅读上述内容,相信你也已经了解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如还有其他疑问,详情请咨询!
护理费如何计算
大家都知道一般受了工伤很多都是比较严重的,需要请一些专业的护理人员来精心的护理,这边涉及到了护理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毕竟是关系各位看官钱包的事,了解清楚一些对自身是有很多好处的。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判断赔偿数额。
相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居安思危,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道路。没有人想自己遭遇不幸,可有时候偏偏越是怕什么就越来什么。我们需要的是随时有一个危险的意识,这样才能不断的鞭策自己去了解接触那些对危险的应对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工作时受了伤,需要有人替劳动者买单,毕竟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时候受伤的。那么,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受工伤死亡之后家属向谁讨要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小编为你一一揭秘。
死亡赔偿支付的三种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定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没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但有时候受伤又是无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位劳动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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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的智慧和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一种保护权利,然而很多的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并不是那么的全面,很多的人以为知识产权只是对著作类的保护,其实它还包含了很多种,那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您。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法则是针对这些情况而产生的。
(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国内立法渊源及国际条约: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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