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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用电安全国家方面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一)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二)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三)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四)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一)第四条第一款: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三)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四)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五)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六)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2、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3、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七)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八)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九)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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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火灾的种子扼杀在摇篮中,让安全的花朵绽放在我们心中,消防法就给我们很大的保障,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p#副标题#e#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p#副标题#e#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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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健康意识也逐步增强,广大消费者不仅关心食品的品种是否丰富,而且格外关注食品是否安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常识,供大家参考。
1 、好热闹喜聚餐:每当节假日,人们大多喜欢三三两两到餐馆“撮一顿”,或是亲朋好友在家聚餐,又热闹又便于交流感情。这样做不利于健康,不符合饮食卫生,特别是当前这一非常时期,最好实行分餐制。分餐的做法是对别人和自己生命健康的负责和尊重。
2 、用白纸包食物:有些人喜欢用白纸包食品,因为白纸看上去好像干干净净的。可事实上,白纸在生产过程中,会加用许多漂白剂及带有腐蚀作用的化工原料,纸浆虽然经过冲洗过滤,仍含有不少化学成分,会污染食物。至于用报纸来包食品,则更不可取,因为印刷报纸时,会用许多油墨或其他有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
3 、用酒消毒碗筷:一些人常用白酒来擦拭碗筷,以为这样可以达到消毒的目的。殊不知,医学上用于消毒的酒精度数为 75°,而一般白酒的酒精含量多在 56°以下,并且白酒毕竟不同于医用酒精。所以,用白酒擦拭碗筷,根本达不到消毒的目的。
4 、抹布清洗不及时:实验显示,在家里使用一周后的全新抹布,滋生的细菌数会让你大吃一惊;如果在餐馆或大排档,情况会更差。因此,在用抹布擦饭桌之前,应当先充分清洗。抹布每隔三四天应该用开水煮沸消毒一下,以避免因抹布使用不当而给健康带来危害。
5 、用卫生纸擦拭餐具:化验证明,许多卫生纸(尤其是非正规厂家生产的卫生纸)消毒状况并不好,这些卫生纸因消毒不彻底而含有大量细菌;即使消毒较好,卫生纸也会在摆放的过程中被污染。因此,用普通的卫生纸擦拭碗筷或水果,不但不能将食物擦拭干净,反而会在擦拭的过程中,给食品带来更多的污染机会。
6 、用毛巾擦干餐具或水果:人们往往认为自来水是生水、不卫生,因此在用自来水冲洗过餐具或水果之后,常常再用毛巾擦干。这样做看似卫生细心,实则反之。须知,干毛巾上常常会存活着许多病菌。目前,我国城市自来水大都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所以说用洗洁剂和自来水彻底冲洗过的食品基本上是洁净的,可以放心食用,无须再用干毛巾擦拭。
7 、将变质食物煮沸后再吃:有些家庭主妇比较节俭,有时将轻微变质的食物经高温煮过后再吃,以为这样就可以彻底消灭细菌。医学实验证明,细菌在进入人体之前分泌的毒素,是非常耐高温的,不易被破坏分解。因此,这种用加热方法处理剩余食物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8 、把水果烂掉的部分剜掉再吃:有些人吃水果时,习惯把水果烂掉的部分削了再吃,以为这样就比较卫生了。然而,微生物学专家认为:即使把水果上面已烂掉的部分削去,剩余的部分也已通过果汁传入了细菌的代谢物,甚至还有微生物开始繁殖,其中的霉菌可导致人体细胞突变而致癌。因此,水果只要是已经烂了一部分,就不宜吃,还是扔掉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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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通参与者,必须把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义务、一种责任,把文明意识、规则意识牢记于心,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如果说驾驶员的陋习已经对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那么驾驶员的恶习,就更是马路杀手,制造了很多交通事故。
飙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等之所以被称为恶习,是因为这些行为在正常的行驶中是不应该发生的,如果发生,就是恶劣行为,超出了善良为人的行为准则。如果驾驶员出现这种驾驶行为,一定有其心理思维定式来支持他这样做,实际上就是一种潜在的坏习惯。对于这些明显的恶劣行径,还要坚持去做,就是恶习使然。
(一)飙车
飙车是现代汽车文化中一种最为明显的无良文化。现在有关于飙车的网站、飙车俱乐部、飙车游戏,更有官方和民间的飙车比赛。我们用“飙车”为搜索词,可以一次从网上搜到几千万条与之相关的内容。当然,这其中有许多是与飙车肇事有关。
最为热门的关于飙车的话题,就正是杭州的不良驾驶员飙车致无辜者死亡事件。飙车的恶果由此可见一斑。为了营销的目的,用飙车来证明车子的优良驾驶性能,并刺激驾驶员的驾驶欲望, 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有飙车习惯的驾驶员,不客气地说,就是在培养马路杀手。这并没有任何意义。如果真要飙车,可以参加汽车方程式比赛,可以在专门的车道去进行飙车。在大街上飙车,绝对是一种恶习,并且也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完全应该加以坚决制止。
(二)酒后驾车
很多酒后驾车的人都认为自已并没有喝醉,完全可以控制车辆,所以仍贸然驾车前行。殊不知,人在酒后的判断力是不可靠的,包括对自己的判断。即使并没有喝醉, 但酒精还是会使人的神经传递速度受到影响,反应会比不喝酒时迟缓,但自已却又觉察不到,不仅自己觉察不到,而且还往往出现高估自己能力的情况。这对于一个驾驶员,就意味着危险。所以,绝对禁止酒后驾驶,是完全有道理的。
在我国的小车拥有量急增后,酒后驾车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反映出少数驾驶员不健康的心态,这种心态导致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出现,酒后驾车开始引起人们的警醒。尤其是在发生了几起严重的醉酒驾车命案后,全国进行了一次少有的打击酒后驾驶违法活动,极大的抑制了酒后驾驶现象有所增长的势头。
所有驾驶人在酒后都存在判断出错的问题。饮酒后的驾驶人会同时出现两种倾向, 一种是反应能力下降,动作比平时慢,且错误动作率上升;另一种是其自信力增加, 平时不会做的危险动作也会去做。这两种倾向对酒后驾驶员都是致命的。但是,问题的根源在没有喝酒前就已经存在。这是不良习惯使然,认为少喝一点酒不会影响驾驶。在笔者看来,不管导致影响的酒量为多少,都不能规定一个下限,必须禁止沾酒者开车;否则会助长驾驶员饮酒恶习。一个有德行修养的人,绝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要开车就不能喝酒,喝了酒就不要去开车。这是绝对要遵守的信条。
(三)超速行驶
在我们所见到的交通规则宣传标语中,“十个事故九个快”是最为常见的。这句口号也说出了交通安全的一个最为普遍的真理,就是开快车危险。所以,许多路段都有对车速的限制,标明在该路段的车速不能超过的最高时速。在没有标明限速的道路, 也应按照交通规则的规定以安全车速行驶。这已经是所有驾驶员熟知的常识。
但是,不按限速要求驾车的人大有人在。可以说,大多数驾驶人都有超速行驶的经历。超速驾驶也是一种恶习,是驾驶员最容易犯的一种错误。交通部门不得不在许多路段设置雷达测速标志,并且时不时地要对超速车进行处罚。有一句俗话说“五十步笑百步”,超速与飙车只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别。其危险与飙车并无太大的差别。原因很简单,高速行驶的车要想停下来不容易,由于其强大的惯性力量,快速行驶的车在不同速度下有不同的惯性行程,车速越快,惯性行程越长, 遇有紧急情况时,制动后车子仍然会因惯性前冲,后果不堪设想。在高速公路上最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现在车子的性能越来越好,随便加一下油,时速就可以达到百公里以上,一些高档车动不动就是160 千米/ 小时的速度, 让驾驶人情不自禁地要飙一下。我们知道,我国最高等级的高速公路限速是120 千米/ 小时,这是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法定最高时速。据测试,如果一辆时速超过160 千米的小车发生爆胎事故,不管你是否系安全带,司乘人员的死亡率是100% !记住,不是50%,也不是99%,是100% !
但是,我们会发现,当你以110 千米/ 小时的车速行驶时,你会发现,你前面的车一溜烟儿不见了,侧面有车飞奔而过。这说明别人都在以比你快得多的车速在行驶。有些车的时速甚至于超过200 千米。以这样的速度驾车,简直就是在玩命。
至于在限速40 千米以内的地段开到60 千米以上的时速,则是更为常见的事。除了有些路段限速确实太过保守以外,大多数限速都是有其道理的,一旦超速行驶, 出现情况,就会因超速而导致预料不到的后果。我们有时不免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公共道路没有允许将车开到120 千米/ 小时以上的地方,除了比赛用车外,我们的常用车为什么要将车速设计到160 千米/ 小时以上?这不是资源的一大浪费吗?这正是汽车文化中需要思考的问题之一。
(四)强行超车
在不宽的道路上或人车拥挤的地段,禁止超车也是常见的交通管制措施。但是, 不按规定超车也是许多驾驶员的陋习之一。至于强行超车,就是恶习了。
正常的超车要在许可的路段,向前车打出左转向灯,并鸣笛或闪灯示意,对方出现向右避让或鸣笛回应,则可以超过前车。而强行超车者往往是不论任何路段,不向前车示意就强行超过前车,有时还危险地在超车后减速,故意挡住后车去向,这完全是一种恶霸行为。这种强行超车是导致车祸的重要因素,多数强行超车者都有造成各种交通事故的记录。可见强行超车是驾驶恶习中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一种。
(五)逆向行驶
相信每一个有一定驾龄的驾驶人都遇到过逆向行驶抢道和强行超车的情况。不客气地说,在这种坏榜样的示范下,一些人也就如法炮制,在道路上上演危险的车技。从自已正前方逆向而来的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数是恶性事故。一定要非常小心。逆向行驶是非常危险的驾驶恶习,但却常有人敢于以身试法,不能不说是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种表现。
(六)随意插队
有一种驾驶恶习就是随意插队。这种驾驶人不能容忍等待,他们等待1 分钟好像等了5 分钟。更不要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了。因此,总是从排队的车流中左打右打,往前插队,能插一辆就是一辆,有时会上演前面所说的拐到对方车道逆行强行插入。这是造成堵车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堵车成为现代汽车社会中的一种常见现象,驾驶员自己也都谈“堵”色变。但是,驾驶人都没有想到,堵车不是因为
道路窄了,而是我们自己的心胸变窄了!
(七)恶意慢行挡道
有一种驾驶员,经常与其它驾驶员斗气。你快,我比你还快;你超了我的车,我一定要再超过去。其中,有一种人会恶意超到别人前面,再减速挡住后车,故意慢速行驶,别人想超车时,他则左右打转向盘,让后车无法超过,他的车后会形成一排长龙。这种恶习时不时会在道路上发生。足见有些驾驶员的社会公德心完全缺失,不顾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而只顾自己一时性起,张扬自己的“个性”。有时碰上一个比他更牛的驾驶员,就会找机会强超并故意横撞过去,然后驾车扬长而去,在道路上上演汽车“斗驾”事件。
(八)肇事逃匿
随着汽车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有所增长。这些年来,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逃匿的现象。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或死亡之后,乘夜色无人逃离现场的驾驶人时而有之。还有更恶劣者,在撞倒人后,将被撞者拉到郊外丢弃后,再逃离,导致被撞者死亡,
这无异于杀人灭口,是极其恶劣的行为。肇事逃匿不仅是驾驶道德缺乏的恶劣行径,同时也是严重违犯刑法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和制裁,应该引起所有驾驶员的警醒,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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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促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作为惩处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在法制建设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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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意外伤害很难避免,如果我们不及时医治或者操作不当的话,很可能会对自身或者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掌握一些急救常识非常必要!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家庭急救方面的基本常识,供大家参考。
一、烧伤处理
1、若烧烧处皮肤尚完整,应尽快局部降温。如将其置于水龙头下冲洗约10分钟。这样会带走局部组织热量并减少一步损害。
2、用一块松软潮湿、最好是消毒的垫子包扎伤处。注意不要太紧。
3、若皮肤已被烧坏,用一块干净的垫子覆盖其上以保护伤处,减少感染危险。
二、胃穿孔
急救口诀:朝左侧卧。
典型症状:胃溃疡患者,突然发生无法忍受的剧烈腹痛,且腹部发硬发胀,即极有可能突发胃穿孔。
春节期间由于情绪波动或暴饮暴食之后,胃溃疡患者很容易并发胃穿孔,一旦发生上述症状,应立即考虑到胃穿孔的可能。在救护车到达之前,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不要捂着肚子乱打滚,应朝左侧卧于床。理由是穿孔部位大多位于胃部右侧。朝左卧能有效防止胃酸和食物进一步流向腹腔以致病情加剧。
2、如果医护人员无法及时到达,但现场又有些简单医疗设备,病人可自行安插胃管。具体方法:将胃管插入鼻孔,至喉咙处,边哈气边用力吞咽,把胃管咽入胃中。然后用针筒抽出胃里的东西,这样能减轻腹腔的感染程度,为病人赢得治疗时间,记住此时病人也必须朝左侧卧。
三、鱼刺卡嗓
1、实行腹部挤压(如病人怀孕或过肥胖,则实施胸部压挤)。如患者无法站立,将其平放在坚固平面上,跨坐在病患腿上作腹部推挤五次,再检查有无将异物咳出。
3、如用手指掏挖异物时,只在看得到异物才掏挖,不可盲目掏挖。
四、煤气中毒
轻度中毒时,病人感头晕、乏力、恶心、呕吐、面色苍白。中毒严重,会出现呼吸困难、抽搐、昏迷。急救法是:立即打开门窗,把病人移到空气流通处,解开病人衣扣使呼吸流畅,注意保暖防受凉形成肺炎。轻度中毒,可给他喝热茶,作深呼吸,迅速送医院抢救。
五、木刺
注意有无木刺残留在伤口里,由于木刺等残留就有可能使伤口化脓,被刺伤的伤口往往又深又窄,更有利于破伤风细菌的侵入繁殖和感染,故必须取出异物,消除隐患。
手指被扎进木刺后,如果确实已将木刺完整拔出,可再轻轻挤压伤口,把伤口内的瘀血挤出来,以减少伤口感染的机会。然后碘酒消毒伤口的周围一次,再用酒精涂擦2次,用消毒纱布包扎好。 如果伤口内留有木刺,在消毒伤口周围后, 可用经过火烧或酒精涂擦消毒的镊子设法将木刺完整地拔出来。如果木刺外露部分很短,镊子无法夹住时,可用消毒过的针挑开伤外的外皮,适当扩大伤口,使木刺尽量外露,然后用镊子夹住木刺轻轻向外拔出,将伤口再消毒一遍后用干净纱布包扎,为预防伤口发炎,最好服新诺明2片,每日2次,连服3-5天。若木刺刺进指甲里时,应到医院里,由医师先将指甲剪成V形再拔出木刺。
切记!深的木刺刺伤后,都应到医院注射破伤风抗毒素(TAT),以防万一。
六、眼中异物
灰尘、煤屑、谷物、金属碎屑等异物眯了眼睛,顿时眼睛就睁不 开、流泪、疼痛、怕光、有异物感,十分难受,急忙之中用手揉 挤,想将异物揉出。其实这种做法使不得。因为异物在眼里经过 揉挤就可能损伤脆弱而灵敏的角膜,造成角膜溃疡、感染,影响 视力。揉挤还会使眼充血,结膜水肿。同时,手上有许多细菌, 揉眼时会把细菌带进眼里,引起炎症。
七、指甲受挫
1、指甲被挤掉时,最重要的是防止细菌感染。应急处理时,道先把挤掉指甲的手指,用纱布、绷带包扎固定,再用冷袋冷敷。然后把伤肢抬高,立即去医院。
2、指甲缝破裂出血,可用蜂蜜对一半温开水,搅匀,每天抹几次,就可逐渐治愈。如果指甲破裂者是球类运动员,在治疗期间,如果需要继续打球,在打球之前,一定要用橡皮膏将手指末节包2-3层,加以保护,打完球后立即去掉,以免引起感染。
3、如果因外伤引起甲床下出血,血液未流出,使甲床根部隆起,疼痛难忍不能入睡时,可在近指甲根部用烧红的缝衣针扎一小孔,将积血排出,消毒后加压包扎指甲。
八、心脏骤停
心跳骤停提示心脏突然停止跳动,大动脉搏动与心音消失,重要器官如脑严重缺血、缺氧,导致生命终止。这种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医学上又称猝死。
引起心跳骤停最常见的是心室纤维颤动。若呼唤病人无回应,压眶上、眶下无反应,即可确定病人已处于昏迷状态。 再注意观察病人胸腹部有无起伏呼吸运动。如触颈动脉和股动脉无搏动,心前区听不到心跳声,可判定病有已有心跳骤停。
急救措施:心脏骤停的抢救必须争分夺秒,千万不要坐等救护车到来再送医院救治。要当机立断采取以下急救措施进行心肺复苏。
1、叩击心前区:一手托病人颈后向上托,另一手按住病人前额向后稍推,使下颌上翘,头部后仰,有利于通气。用拳头底部多肉部分,在胸骨中段上方,离胸壁20~30厘米处,突然、迅速地捶击一次。若无反应,当即做胸外心脏按压。让病人背垫一块硬板,同时做口对口人工呼吸。观察病人的瞳孔,若瞳孔缩小(是最灵敏、最有意义的生命征象),颜面、口唇转红润,说明抢救有效。
2、针刺人中穴或手心的劳宫穴、足心涌泉穴,起到抢救作用。
3、迅速掏出咽部呕吐物,以免堵塞呼吸道或倒流入肺,引起窒息和吸入性肺炎。
4、头敷冰袋降温。
5、急送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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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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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生活中,一个女孩子在长辈口中最高的评价也许就算“懂礼貌”了。的确,“礼仪”并不是曲高和寡的阳春白雪,而是日常生活中的点滴细节。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女生礼仪基本常识,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1.标准式轻缓地走到座位前,转身后两脚成小丁字步,左前右后,两膝并拢的同时上身前倾,向下落座。如果穿的是裙装,在落座时要用双手在后边从上往下把裙子拢一下,以防坐出皱折或因裙子被打折坐住,而使腿部裸露过多。坐下后,上身挺直,双肩平正,两臂自然弯曲,两手交叉叠放在两腿中部,并靠近小腹。两膝并拢,小腿垂直于地面,两脚保持小丁字步。
2.前伸式在标准坐姿的基础上,两小腿向前伸出两脚并拢,脚尖不要翘。
3.前交叉式在前伸式坐姿的基础上,右脚后缩,与左脚交叉,两踝关节重叠,两脚尖着地。
4.屈直式右脚前伸,左小腿屈回,大腿靠紧,两脚前脚掌着地,并在一条直线上。
5.后点式两小腿后屈,脚尖着地,双膝并拢。
6.侧点式两小腿向左斜出,两膝并拢,右脚跟靠拢左脚内侧,右脚掌着地,左脚尖着地,头和身躯向左斜。注意大腿小腿要成90度,小腿要充分伸直,尽量显示小腿长度。
7.侧挂式在侧点式基础上,左小腿后屈,脚绷直,脚掌内侧着地,右脚提起,用脚面贴住左踝,膝和小腿并拢,上身右转。
8.重叠式重叠式也叫“二郎腿”或“标准式架腿”等。在标准式坐姿的基础上,两腿向前,一条腿提起,腿窝落在另一腿的膝关节上边。要注意上边的腿向里收,贴住另一腿,脚尖向下。重叠式还有正身、侧身之分,手部也可交叉、托肋、扶把手等多种变化。二郎腿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带有不严肃,不庄重的坐姿,尤其是女子不宜采用。其实,这种坐姿常常被采用,因为只要注意上边的小腿往回收,脚尖向下这两个要求,不仅外观优美文雅,大方自然,富有亲近感,而且还可以充分展示女子的风采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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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能源,在现代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但是不懂得安全用电知识就容易造成触电身亡、电器损坏等意外事故,所以“安全用电,生命攸关”。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用电方面的基本常识,供大家参考。
1、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
2、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带电部分绝对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位。
3、湿手不要接触或操作电气设备,不得用湿布擦拭带电电器。
4、教育孩子不要玩弄电气设备。
5、不得剪断落到地上的电线,不得靠近落地电线。
6、进行电气工作前,需先验明确实无电。
7、不能用手摸灯头螺丝口,不能用手拔裸地线,不要玩弄带电设 备,不得直接拉电线将插头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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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火灾、交通事故、拥挤踩踏、危化品泄漏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我们该如何应对处理,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急救与医学方面的基本常识,供大家参考。
假如被困在电梯内,引起人注意是求救的关键。
立即按电梯紧急按钮,拨打求救电话。以上均无效的情况,可拍打电梯门及大声呼救;若无人理,最好的方法是呆在电梯里,静待救援,千万别试图从电梯顶部逃生。
若发生缆绳松动,电梯开始下坠,靠墙抵住身体,弯曲膝盖吸收冲击力,或趴在地上护住头部。
急救与医学基本常识3:踩到针或铁钉
不要惊慌,小心完全地将扎入肉中的针或钉拔取出来。因伤口小而深,最易化脓,应挤压一些血出来以消毒。如仍有异物残留肉中,最好X线检查来确定,并要注射破伤风抗毒素。铁钉折断时,不要将取出的部分扔掉,让医生确定是否还有残留。如针尖留在肉中没有全部拔取出来,针头可能移动,需要经X线检查来协助定位并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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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家庭用电量的不断增大,家庭用电事故频发,人们对用电知识也越来越关注。那么你对家庭用电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家庭用电的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1、触电是怎么回事
当人体接触到带电体,有电流通过人体时,轻则有针刺、麻木、剧痛等感觉,重则发生痉挛:心律不齐、血压升高、呼吸困难等症状,甚至在很短的时间内心跳停止、死亡。这就是触电事故。
2、家庭用电中有哪些安全问题
用电中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二是财产安全。为了杜绝事故的发生,用电时要注意:
(1)不站在地上去接触火线;站在绝缘体上,穿着绝缘鞋也不能让身体同时接触火线与零线。
(2)要保护好电线、插头、插座、灯座及电器绝缘部分。要保持绝缘部份的干燥,不要用湿手去扳开关、插人或拔出插头。
(3)电线不要与金属物接触,不要将电线挂在铁钉上,以免发生短路。
(4)禁止用铜丝代替保险丝,禁止用橡皮胶代替电工绝缘胶布。
(5)在电路中安装触电保护器,并定期检验保护器的灵敏度。
3、下雷雨时怎样使用电器
(1)关掉收音机、录像机、电视机等电器的开关,拔出电源插头,拔出电视机的天线插头或有线电视的信号电缆。最好将电缆移至房外。
(2)暂时不用电话,如一定要通话,可用免提功能键,与话机保持距离,切忌直接使用话筒。
(3)离开电线、灯头、有线广播喇叭1.5米以上。
4、发现漏电、触电事故怎么办
发生触电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如电源开关太远。可以站在干木凳上用不导电的物体,如木棒、竹竿、塑料棒、衣服等将触电者与带电体分开。莫将带电体碰着自己和他人身体,避免触电现象再发生。触电者痉挛紧握电线时可以用干燥的带木柄的斧头或有绝缘柄的钢丝钳切断电线。抢救触电者一定要及时,不能拖延一分一秒,因为触电时间越长,危害越大,生命越危险。
发现有人触电,惊慌失措,直接用手去拉触电者,用剪刀剪电线,都是错误的,这样做会使救人者自己触电。
5、学会看安全用电标志
明确统一的标志是保证用电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统计表明,不少电气事故完全是由于标志不统一而造成的。例如由于导线的颜色不统一,误将相线接设备的机壳,而导致机壳带电,酿成触点伤亡事故。
标志分为颜色标志和图形标志。颜色标志常用来区分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导线,或用来表示某处安全程度。图形标志一般用来告诫人们不要去接近有危险的场所。为保证安全用电,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使用颜色标志和图形标志。我国安全色标采用的标准,基本上与国际标准草案(ISD)相同。一般采用的安全色有以下几种:
1、红色:用来标志禁止、停止和消防,如信号灯、信号旗、机器上的紧急停机按钮等都是用红色来表示“禁止”的信息。
2、黄色:用来标志注意危险。如“当心触点”、“注意安全”等。
3、绿色:用来标志安全无事。如“在此工作”、“已接地”等。
4、蓝色:用来标志强制执行,如“必须带安全帽”等。
5、黑色:用来标志图像、文字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
按照规定,为便于识别,防止误操作,确保运行和检修人员的安全,采用不同颜色来区别设备特征。如电气母线,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明敷的接地线涂为黑色。在二次系统中,交流电压回路用黄色,交流电流回路用绿色,信号和警告回路用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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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作为医学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之一,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那么你对医学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医学法律法规知识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施行时间是( B )。
A、1998年5月1日 B、l999年5月1日 C、1998年6月1日
D、l999年6月1日 E、l999年6月6日
2、主管全国医师的工作部门( A ) 。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医师具备以下哪个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C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C、取得医师资格 D、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取得技师资格
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几年( B )。
A、3 B、5 C、4 D、6 E、7
5、医师在哪种情况下,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注销注册( C )。
A、受刑事处罚的 B、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C、因业务水平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合格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受刑事处罚拘留的
6、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A )。
A、奖励 B、晋级 C、奖赏 D、提拔 E、重用
7、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几个月(、B )。
A、3 B、3-6 C、6 D、6~9 E、8
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包括(C、)
A、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B、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C、罚款5000元以上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罚款3000元以上
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D )。
A、5万元以上 B、l0万元以上 C、5万元以下 D、l0万元以下 E、l0万元
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下列哪项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A )。
A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 C、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D、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对患者不进行健康教育
11、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B、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C、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D、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能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2、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B )。
A、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3、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
A、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
B、对危急患者,医师可以拒绝急救处置
C、医师可以随意使用放射性药品和精神药品
D、医师可以向患者或家属隐瞒病情
E、对危急患者,医师可以拒绝急救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是( A )。
A、I994年1月1日 B、1994年10月1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10月1日 E、I994年1月10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监制部门是( C )。
A、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部 D、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国务院
16、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D )。
A、执业机构 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E、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7、申请首次护士注册,不正确的做法是(D )。
A、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B、缴纳注册费
C、向注册机关缴验执业证书等证明 D、不需缴纳注册费
E、向注册机关缴验执业证书
18、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几年(B)
A、l B、2 C、3 D、4 E、5
19、护士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规定参加临床实践几个月(A )。
A、3 B、4 C、5 D、6 E、7
20、护士在执业中,不正确的做法是( D)
A、正确执行医嘱 B、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 C、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
D、遇紧急情况,医生不在场时,不能采取任何的急救措施
E、对病人进行认真护理
21、不属于护士义务的是(D )。
A、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B、宣传防病、治病知识
C、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 D、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开展健康教育
22、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C )。
A、护士在执业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B、护士必须遵守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C、可以泄露就医者的隐私
D、遇有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助工作。
E、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
2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不正确的是( D)。
A、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B、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C、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D、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少量购进和使用
E、验明药品和其他标识
24、国家不需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B )。
A、麻醉药品 B、一般消炎药品 C、精神药品 D、放射性药品 E、医疗用毒性药品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施行时间是( B )。
A、2000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 C、2001年10月1日
D、2000年10月1日 E、2001年12月10日
26、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C )。
A、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B、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C、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的,由护士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D、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E、护士必须遵守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7、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D)
A、1 B、2 C、3 D、4 E、5
28、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错误的做法是( C )。
A、应当使用经过注册的医疗器械 B、应当使用有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
C、应当继续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D、应当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E、不应当继续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29、护士注册机关在受理护士注册申请后,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 D )。
A、以任何一种形式通知申请者 B、电话通知申请者
C、口头通知申请者 D、书面通知申请者
E、口头或电话通知
30、处方药的正确发布方式是( A )。
A、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药学、医学专业刊物上介绍
B、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C、以任何形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D、沿街散发广告宣传 E、在所有医院发布
#p#副标题#e#
31、下列关于药品广告的内容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D )。
A、必须真实 B、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C、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D、可以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 E、必须合法
32、《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宗旨是(ABCD )。
A、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B、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C、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D、保护人民健康
E、保障药师的合法权益
33、医师资格考试分为(AC )。
A、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B、护士资格考试 C、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D、技师资格考试 E、技士资格考试
34、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包括(BC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C、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D、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3年的
E、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本科以上学历
35、可以为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包括(ABC )。
A、医疗机构 B、预防机构 C、保健机构
D、科研机构 E、科研管理机构
36、医师有下列哪些情形不予注册(ACD )。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2年的
C、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预防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培训,应当(ABCD)
A、制定医师培训计划
B、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C、对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D、对在农村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E、根据情况可不培训
38、医师的权利有(ACD )
A、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B、保护患者的隐私
C、从事医学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D、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E、关心、爱护、尊重患者
3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有(ABCD )。
A、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B、遵守法律、法规
C、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D、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对自身进行保护
40、医师实施医疗措施,签署有关证明文件,必须(ABC )。
A、亲自诊查、调查 B、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C、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
D、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亲自诊查、调查或让实习学生帮忙
4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ABC )。
A、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 B、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C、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不能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暂不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2、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ACD )。
A、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B、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C、《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D、申请人身份证明 E、医疗机构聘用证
43、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ABC)
A、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B、申请人身份证明
C、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D、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E、医疗机构聘用证
44、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标准对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是(ABC )。
A、医师的业务水平 B、医师的工作成绩
C、医师的职业道德状况 D、医师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情况
E、医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宗旨有(BC )。
A、加强医师管理 B、提高护理质量
C、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 D、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E、加强医师管理和提高护理质量
46、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的部门是(CD )。
A、国务院卫生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卫生行政部门 D、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E、卫生部
47、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者,一经发现,应当(ABCD )。
A、取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B、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C、注销执业注册 D、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暂且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48、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ABC )。
A、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B、缴纳注册费 C、缴验《护士执业证书》
D、缴验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 E、有时不缴验《护士执业证书》
49、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D)
A、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 B、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C、护士注册机关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部监制《护士执业证书》
E、护士注册机关为乡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50、护士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BCD )。
A、在六十日内完成审核 B、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
C、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D、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E、在十日内完成审核
51、护士中断注册五年以上,必须(AB )。
A、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
B、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C、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
D、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6个月
E、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9个月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士,不予注册(ABCD )。
A、法定传染病的发病期 B、服刑期间
C、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D、有盲、聋、哑、股体残疾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E、聋、哑、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53、以下哪种情况必须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ABCD )。
A、护理专业在校生进行专业实习 B、护理专业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
C、护理员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D、连续5年以上未经注册者在注册前进行临床实践
E、注册期满不到一年
54、护士的义务有(ABCD )。
A、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B、宣传防病治病知识 C、进行康复指导
D、提供卫生咨询 E、自身保护
55、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应(BC)
A、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司法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B、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C、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司法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56、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ABCD)
A、警告 B、责令改正 C、中止注册 D、取消注册 E、注册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宗旨是(ACD )。
A、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B、保证医疗器械质量
C、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D、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E、保证器械质量
58、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ABC )。
A、必须经过核对 B、对有配伍禁忌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C、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D、对超剂量的处方,应当调配 E、对有配伍禁忌的处方,应当适当调配
59、应按劣药论处的有(ABCD )。
A、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B、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C、超过有效期的
D、不注明生产批号的 E、药品所含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符和的
60、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医疗器械有(ABCD )。
A、未经注册的 B、无合格证明的 C、过期的 D、淘汰的 E、无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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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礼仪维系着人类交往的道德规范,那么人类的文明或许也不会传承下来。因为我们人类是社会动物,而礼仪就是交流的基础所在。一个人的修养决定了他的礼仪是否优秀,也就是说,礼仪的好坏决定了他人对于你的印象。继而决定了你的社交生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各种礼仪的基本常识,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高尔夫
高尔夫礼仪作为高尔夫运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于其它运动项目的特点之一,因此高尔夫也被称为“绅士运动”。不管你如何标榜自己的球技、球龄,或者展示自己昂贵的球具和一身名牌行头,只要看看你在球场上的举止是否遵守高尔夫礼仪,就能区分出你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高尔夫球手,还是一个只会拿着球杆在场上比划的玩球人。通过你的场上表现,人们可以观察到你是否热爱这项运动、理解它的传统并尊重一起打球的同伴,进而对你个人的教养和人品做出评价。
高尔夫是一项需要球员精力高度集中的运动。大凡球员都有体会,如果有人在旁边说笑、摆弄球杆发出响声、或是在周围走来走去的话,你将很难集中精力挥杆或推球。制定高尔夫礼仪规则的目的就是通过规范球员在场上的行为举止,使球员能相互尊重,一起充分享受打球乐趣。与礼仪有关的规则有些是适用于在整个球场和练习区域的普通状况,有些则是针对特定区域,如发球区、果岭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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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且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的安全管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90、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社会对教师的权利是怎样保护的?
(1)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小学教师;
(2)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3)禁止侮辱、殴打教师。
91、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那个机构对教师进行管理、调配?
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92、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教师的学历标准?
(1) 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2)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93、省义务教育条例对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要求标准?
凡要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核。
94、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困难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5、按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应如何加强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培养?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办好师范院校和教育(进修)院校,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
(2)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高、中等院校应承担培养、培训义务教育师资的任务。
(3)散居的少数民族中学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96、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学校保证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设置中小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积极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97、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办理程序的?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98、省义务教育条例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1)、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2)、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
99、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2)任何学校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用。
100、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如何保护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将义务教育设施列入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要根据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由规划、建设部门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3)有关部门要在征地、动迁、资金、材料和施工等方面优先安排。
101、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对学校校舍、财产及设施是如何保护的?
各级各类学校,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其校园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场等及其它一切设备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变相侵占。
102、省义务教育条例在财产方面对学校、师生是如何保护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禁止向学校乱摊派。
(2)禁止任何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
103、省义务教育条例在学校用书方面是如何保护的?
(1) 出版、发行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义务教育用书。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104、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和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的?
(1)禁止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
(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105、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经费问题的基本规定?
(1)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上一年的财政拨款核定的预算数为基数,以高于当地本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3)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并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106、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的责任是如何规定?
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
107、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1)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拨款,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
(2)各部门不得克扣、挪用。
(3)非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免收杂费的金额,由举办单位负责解决。
108、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举办的学校是如何要求的?
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应坚持办好,不得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如确因需要,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09、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有哪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1)、认真执行本条例,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
(2)、积极捐资助学,发展基础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3)、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忠于职责,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的。
110、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111、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规定,对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学生返回学校就读。
112、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侮辱、殴打教师如何处罚?
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
113、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4、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没坚持办好,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或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的,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5、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学校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6、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的,如何处罚?
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7、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向学校征收费用,向学校乱摊派的,如何处罚?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从严处理。
118、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出版、文化部门对主要责任者及单位领导,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119、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或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的,如何处罚?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120、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侮辱、殴打教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122、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1)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23、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如何履行?
对处罚拒不执行的,处罚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4、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由哪级人民政府负责?
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25、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合发展决定讲教育工作中的"两基"的含义?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126、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决定确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127、2002年起,国家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一种收费方式简称是什么?
"一费制"。
128、2005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的"两免一补"的内容?
免收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29、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几部宪法?哪年颁布的?
第四部 ,1982年颁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什么图案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31、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是什么?
生命健康权。
13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平等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4)人身自由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
133、我国公民有那些基本义务?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多少周岁的公民?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135、警匪报警电话是什么?火警电话是什么?医疗急救电话是什么?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什么?
它们依次是:110,119,120,122。
136、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哪三种方式?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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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法律法规也是有很多的改正,这些规定我们需要了解。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夫妻双方一方无经济收入而另一方又下落不明的,应如何给付子女抚育费?
答:首先,子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另一方下落不明;
其次,依法核定另一方的合法财产并予以拍卖,以拍卖财产所获价款给付子女抚养费;
最后,如果下落不明一方亦无财产,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应依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2、离婚后又同居合法吗?
答: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或母去世子女将如何继承父母的财产?
答: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分割遗产。
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此后仍有剩余遗产,按上述规定分割遗产。
5、遗嘱有几种形式?其法律效力如何?
答: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之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6、去世的人无子女,其遗产如何处理?
答:首先,查明被继承人有无遗嘱,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按其遗嘱处理;
其次,查明被继承人有无其他亲属,即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或父母,如果去世的人有配偶或父母,由他们继承遗产。
第三,查明被继承人有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他们继承遗产。
最后,如果所有继承人均不存,其遗产应归属国家。
7、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8、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点?
答: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里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9、在我市有几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答:我市有3家仲裁机构。1.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土地仲裁,受理土地争议案件;3、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和民事纠纷。
10、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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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物业管理行业不够规范,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 、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服务内容?
答:(一)房屋共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
(三)电梯、智能系统等运行服务;
(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六)保安管理;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程序的管理、服务;
(八)物业资料的管理。
3、物业公司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户手续时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
4、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
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可由多个物业企业管理?
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6、房屋的共用部位是哪些?
答: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受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外坪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哪些?
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
8、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如何提取?
答:(一)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 的比例缴纳;
(二)公有住房销售时,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交纳;购房者按购房款2%提取。
9、什么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如何管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筑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代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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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准绳,那么你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有那几个方面?
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 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6、 总承包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7、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8.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0、 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答:(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3)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4)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1、 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答: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2、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3、 哪些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答:(1)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
24、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25、 什么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2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7、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哪些现场处理措施?
答:(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28、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29、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1)批评教育;
(2)离岗培训;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调离执法岗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30、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是指什么?
答: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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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社会面的防御火灾能力,进一步保障全社会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是每一个人都需要重视的问题。对于日常中需要掌握的基本消防常识,你知道有哪一些吗?了解这些知识,对自己的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1、早逃生。在一般情况下,火势由初起到狂烧,只需十几分钟,留给人们的逃生时间非常短暂。因此,在发生火灾时,一定不要埋头抢救家庭财产而导致悲剧的发生,而是要快速逃离。
2、要保护呼吸系统。在逃生时用水蘸湿毛巾、衣服、布类等物品,用其掩住口鼻,以避免烟雾熏人导致昏迷或者中毒和被热空气灼伤呼吸系统软组织窒息致死的危险。如果烟雾较浓,膝、肘着地,匍匍前进。
3、要从通道疏散。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室外疏散楼梯等。也可考虑利用窗户、阳台、屋顶、避雷线、落水管等脱险。
4、要利用绳索滑行。用结实的绳子或将窗帘、床单被褥等撕成条,拧成绳,用水沾湿后将其拴在牢固的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员逐个顺绳索滑到下一楼层或地面。
5、低层跳离,适用于二层楼。跳前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头、床垫、大衣等柔软的物品,以便“软着陆”,然后用手扒住窗户,身体下垂,自然下滑,以缩短跳落高度。但千万要记住莫跳高楼,因为从10米以上(三层楼高)的高度往下跳,很少活命。为此,最要紧的是求救,应该立即用水蘸湿床单、被褥,用其塞紧门窗,防止烟雾渗透进来,同时要不断地向床单、被褥上泼水,防止其干燥。
6、要借助器材。通常使用的有缓降器、救生袋、网、气垫、软梯、滑竿、滑台、导向绳、救生舷梯等。
7、为暂时避难。在无路逃生的情况下,可利用卫生间等暂时辟难。避难时要用水喷淋迎火门窗,把房间内一切可燃物淋湿,延长时间。在暂时避难期间,要主动与外界联系,以便尽早获救。
8、利用标志引导脱险。在公共场所的墙上、顶棚上、门上、转弯处都设置“太平门”、“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火警电话”和逃生方向简头等标志,被困人员按标志指示方向顺序逃离,可解“燃眉之急”。
9、要提倡利人利己。遇到不顾他人死活的行为和前拥后挤现象,要坚决制止。只有有序地迅速疏散,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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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的智慧和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一种保护权利,然而很多的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并不是那么的全面,很多的人以为知识产权只是对著作类的保护,其实它还包含了很多种,那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您。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法则是针对这些情况而产生的。
(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国内立法渊源及国际条约: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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