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事项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吃饭不给钱的无耻逃单行为,这种吃“霸王餐”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一些常见的套单现象和一些防止逃单的方法。
9月18日,淇滨区华山路某饸饹面馆内,一名男子领着孩子去吃饭。饭后,这名男子对服务员说:“孩子要尿尿,我让孩子上完厕所后再来结账。”可谁也没有想到,这名男子一出饭店门就打算骑车离开。幸好,服务员发现得及时,将该男子拦住。“后来,经过我们了解,这名男子是忘了带钱。”该饭店老板时先生对媒体说,类似事件在他的饭店里时有发生,一些顾客会假装接电话或上厕所,走出饭店门后迅速离开,以达到逃单的目的。
时老板告诉媒体,后来,遇到这种情况,他会安排服务员跟随顾客,避免逃单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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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跳楼讨薪是这么多年来的一种讨薪现象,当事人的境遇确实可怜,但这并非是可以随意上演跳楼讨薪戏码的理由。跳楼讨薪涉及到警方出警、治安管理等问题,讨薪应该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一些相关资料。
昨日上午9时52分,合肥井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有人报警,有多位农民工在蜀山区樊洼路上的XX老年公寓,又说要跳楼。井岗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农民工一方因为工资纠纷到该老年公寓吵闹。
民警当场平息吵闹场面,告知农民工一方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把工地的一名负责人叫来跟农民工方协商,随后后民警离开现场。
当天上午11时16分,井岗派出所再次接到XX老年公寓因经济纠纷,现有农民工在6楼楼顶扬言要跳楼。井岗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楼顶上的人还是第一次出警到该公寓闹事的那批人。
民警当即指令楼顶上的人下来,但他们拒不服从民警指令。整个过程,农民工方共有8人一共在楼顶上待了有一个小时左右,引来了众多人员围观。后来经过多次法制宣传,加上农民工家属做工作,楼顶上的人才陆续下来。
当晚,8名农民工加上一名包工老板,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警方处以5日、7日不等的治安拘留,并在今早被送往拘留所。警方提醒,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可采取极端方式维权,因为用跳楼方式讨薪不仅危害自身,还妨碍公共安全危害公共秩序,建议广大民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维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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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条例是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的管理,有着特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处罚中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相关知识。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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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适用本法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知识。
一、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根据200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处罚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大家要学会控制自己,不要做出违法行为。相信经过小编的讲解,你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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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想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其实,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两者之间既有关系也有区别。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管理与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知识。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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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那么它有什么新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赋予被侵害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剥夺被侵害人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被侵害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依法获得法律救助:(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被侵害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被侵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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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
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
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
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
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
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二、决定治安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一项规定:“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四、如何运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
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予以收容教育。对其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其改掉恶习。
七、如何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八、如何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有关送达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如何适用听证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二项规定:“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p#副标题#e#
十一、如何适用治安案件的简易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十二、如何理解被处罚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四项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十三、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赋予被侵害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剥夺被侵害人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被侵害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依法获得法律救助: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被侵害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被侵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十四、行政拘留如何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三项规定:“送达拘留所执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执行,拘留所依法办理入所手续后即为送达。
十五、如何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6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有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十六、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有哪些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七、如何处理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如何处理交纳保证金后逃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看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注意事项有哪些”的人还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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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一般人来讲,只要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即应视为具备这种责任能力。但是,也有一部分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因为精神疾病或生理缺陷而在一定条件下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承担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具备责任能力,不承担违法责任,不予处罚。
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时候,也就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处于发病期,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追缴。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即,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是部分生理机能丧失的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生理缺陷,使其辨认事物、接受教育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受到影响和限制,其有生理缺陷的生理器官感知外部的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即丧失认识能力,或者虽能够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但由于生理缺陷,控制自己行为的功能发生障碍,从而导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
因此,对这类人员,从总体上说,在处罚上“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是“应当”。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时,要结合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地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将所谓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这里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问题,是指生理醉酒。醉酒的人可能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且,这种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醉酒前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醉酒的人在喝酒前,可以意识到过多饮酒会出现麻痹神经、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后果,完全可以少喝或不喝,以避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因此,醉酒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病理醉酒即因醉酒而致短暂性精神障碍。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病,由于这一病理性精神障碍的作用,行为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这种情况不属于这里所述的“醉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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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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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与实施你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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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制作的书面法律文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法律上规定了应当要载明的事项。一起来了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特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种类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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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出行注意事项_清明节简介
清明节让我们更加珍惜眼前人,感恩家人和朋友,同时也让我们更加努力工作,为美好的未来而奋斗。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清明节出行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学习。
清明,二十四节气之一,春季的第五个节气。太阳到达黄经15°,便为清明。清明时,气清景明,万物皆显,因此得名。清明,既是节气,又是节日。节气的清明,是春耕春种的大好时机;节日的清明,是民间寄放情感和慰劳自己的传统日子。清明节气在时间和天气物候特点上为清明节俗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条件。
古人将清明分为三候初候桐始华;二候田鼠化为驽;三候虹始见意即在这个时节先是白桐花开放,接着喜阴的田鼠不见了,全回到了地下的洞中,然后是雨后的天空可以见到彩虹了。清明的主要习俗有:禁火、扫墓、踏青、蹴鞠、插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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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时节注意事项_雨水节气的特点有哪些
雨水期间还是一年中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最佳时期之一,人们可以进行各种运动。雨水期间还是一年中读书学习的最佳时期之一,人们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来读书学习。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雨水时节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学习。
说法一:雨水节气下雨,预示连续阴雨
“雨水有雨百阴”、“雨水落了雨,阴阴沉沉到谷雨”。
寓意:雨水节降雨,会断断续续一直下到谷雨。
说法二:雨水节气下雨,预示庄稼好
“雨水有雨庄稼好,大春小春一片宝。”“雨水日下雨,预兆成丰收。”
寓意:雨水那一天下雨,会有一个好收成。
说法三:雨水节气下雨,预示一年多雨
“雨水有雨,一年多水。”“雨水落雨三大碗,小河大河都要满。”
寓意:这是湖南雨水节的谚语。雨水节这天下雨。说明这一年内雨水都比较多。小河大河都满来形容雨水多。
说法四:雨水节气下雨,不同时间点下雨解释
“雨打五更头,午时有日头。”
寓意:雨水节里五更(凌晨3-5点)下雨,到了中午时候天就会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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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教师节给男老师挑选礼物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教师在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更是学生们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教师节的庆祝活动也表达了对他们的敬意和感激之情。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教师节给男老师挑选礼物时有什么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24年是第40个教师节,2023年教师节时间:2023年9月10日,星期二,农历八月初八。‘
今年教师节是每一年的9月10日,这一年是属于教师的节日,教师节旨在肯定教师为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有多个日期曾作为教师节。直至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才真正确定了1985年9月10日为中国第一个教师节。既指一种社会角色,又指这一角色的承担者。广义的教师是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系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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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重阳节禁忌注意事项
重阳节有着久远的历史源头。古时南北各地风俗各异,先秦时期,各地习俗尚未融合流传,重阳节习俗活动鲜见于文字记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九月初九重阳节,又称为“重九节”,是一个纪念先人及扫墓的节日。重阳节,亦称登高节、重九节、九月九、茱萸节、菊花节等。是农历九月九日。习俗有登高、赏菊、饮菊花酒、佩茱萸、吃重阳糕等。现在我国将九月初九日定为敬老节。重阳由来已久,《易经》载以阳爻为九。”
九九重阳,早在春秋战国时就已出现。据文献记载,当时民间就有登高、饮菊花酒的风俗。我国人民对重阳佳节历来有着特殊感情,唐诗宋词中有不少贺重阳、咏菊花的佳作。如唐代诗人王维的《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李白的《九月十日即事》:“昨日登高罢,今朝再举觞。菊花何太苦,遭此两重阳。”
重阳节主要节俗活动是登高、赏菊、喝菊花酒、插茱萸、还要吃糕。每到重阳节正是登高远眺,舒畅胸怀的好时光。重阳节和其他传统节日一样,是家人团聚的佳节;也是一个纪念祖先的家人。不仅如此,在我眼中的重阳节还代表着人们各种各样的丰富情感。
汉代,过重阳节的习俗渐渐流行。相传汉高祖刘邦的妃子戚夫人遭到吕后的谋害,其身前一位侍女贾氏被逐出宫,嫁与贫民为妻。贾氏便把重阳的活动带到了民间。贾氏对人说:在皇宫中,每年九月初九,都要佩茱萸、食篷饵、饮菊花酒,以求长寿。从此重阳的风俗便在民间传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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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五一劳动节放假出行注意事项_五一劳动节高速免费吗2024
劳动节,又称五一国际劳动节,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旨在纪念工人阶级的贡献和成就。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4五一劳动节放假出行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学习。
亦称"五一节",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它是全世界无产队级、劳动人民的共同拥有的节日。五一国际劳动节源于美国芝加哥城的工人大罢工。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的二十一万六千余名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为纪念这次伟大的工人运动,1889年7月第二国际宣布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这一决定立即得到世界各国工人的积极响应。1890年5月1日,欧美各国的工人阶级率先走向街头,举行盛大的示威游行与集会,争取合法权益。从此,每逢这一天世界各国的劳动人民都要集会、游行,以示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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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春节气注意事项
立春快到了,立春,为廿四节气之首,又名正月节、岁节、改岁、岁旦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立春节气注意事项,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时至立春,人们明显地感觉到白昼长了,太阳暖了。
气温、日照、降雨,这时常处于一年中的转折点,趋于上升或增多。小春作物长势加快,油菜抽苔和小麦拔节时耗水量增加,应该及时浇灌追肥,促进生长。
农谚提醒人们“立春雨水到,早起晚睡觉”大春备耕也开始了。虽然立了春,但是华南大部分地区仍是很冷"白雪却嫌春色晚,故穿庭树作飞花"的景象。这些气候特点,在安排农业生产时都是应该考虑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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