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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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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
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
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
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
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
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二、决定治安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一项规定:“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四、如何运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
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予以收容教育。对其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其改掉恶习。
七、如何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八、如何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有关送达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如何适用听证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二项规定:“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p#副标题#e#
十一、如何适用治安案件的简易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十二、如何理解被处罚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四项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十三、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赋予被侵害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剥夺被侵害人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被侵害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依法获得法律救助: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被侵害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被侵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十四、行政拘留如何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三项规定:“送达拘留所执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执行,拘留所依法办理入所手续后即为送达。
十五、如何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6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有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十六、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有哪些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七、如何处理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如何处理交纳保证金后逃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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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适用本法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知识。
一、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根据200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处罚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大家要学会控制自己,不要做出违法行为。相信经过小编的讲解,你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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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卫生法。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你对卫生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卫生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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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一般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国籍”标准。你对涉外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涉外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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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近因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Leyland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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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禁止反悔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其含义是,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美国,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要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限缩必须是以书面方式进行的,并记录在官方的专利审查档案中。因此禁止反悔原则在美国又称审查档案禁反言(file wrapper estoppel)。此外,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解释的著名判例Festo Corporation v 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该原则又被称为Festo estoppel。
在司法实践中,禁止反悔原则和 捐献原则一样,一般是作为对 等同原则的限制性规则来适用的。该原则禁止专利权人(或其他有权主张专利权者)对通过审查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而放弃的内容适用等同原则。其宗旨在于防止专利权人采取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审查过程中为了容易地获得专利权而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各种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或者强调某个技术特征的重要性,在授权之后的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取消这些限缩或者声称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以图应用等同原则来覆盖被控侵权物。
在中国,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了规定: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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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明确的区别。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民事原则最基本,适用最广泛的归责原则,但在一些应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自身的不足,难以举证证明至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则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还应根据损害事实,直接推定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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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方法。
(1)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但显然,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为了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不致对法律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以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因此,行政行为生效并且生效事实被相对人知晓是使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前提,而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则无关紧要。
其次,必须具备信赖表现。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采取的处分行为,即相对人因相信信赖基础稳定不变所采取的对自己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信赖基础和信赖表现是因果关系,没有信赖基础,也就没有信赖表现。
最后,信赖必须值得保护。即保护的必须是“正当的信赖”,即“人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对信赖基础之成立善意无过失”。因此,判定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主要根据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状态的改变有没有过错。一般认为,行政相对人如有以下情形,则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一是通过恶意欺诈、胁迫或行贿而促成的行政行为;二是通过对重要问题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而促成的行政行为;三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运行的过程,由于在实践中损害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变动,因此,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动过程。行政行为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在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中也有不同的侧重点。
首先,在抽象行政行为变动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法治原则,法律规范指向未来的行为,而非约束过去的行为,其内容必须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虽然法律规范需要随着社会变迁而调整,但也需要有其连续性。否则,社会必将处于混乱状态。因此,行政主体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溯及力一般是禁止的,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也不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
其次,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变动。纵观各国行政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上。具体行政行为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只有撤销该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对于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因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通常不会发生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有权机关不得在撤销一负担行政行为后以更不利的合法处分来代替。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对于合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依法裁量是否予以废止,只有在出现不得废止的情形时,行政主体才不得废止负担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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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那么它有什么新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赋予被侵害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剥夺被侵害人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被侵害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依法获得法律救助:(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被侵害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被侵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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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吃饭不给钱的无耻逃单行为,这种吃“霸王餐”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一些常见的套单现象和一些防止逃单的方法。
9月18日,淇滨区华山路某饸饹面馆内,一名男子领着孩子去吃饭。饭后,这名男子对服务员说:“孩子要尿尿,我让孩子上完厕所后再来结账。”可谁也没有想到,这名男子一出饭店门就打算骑车离开。幸好,服务员发现得及时,将该男子拦住。“后来,经过我们了解,这名男子是忘了带钱。”该饭店老板时先生对媒体说,类似事件在他的饭店里时有发生,一些顾客会假装接电话或上厕所,走出饭店门后迅速离开,以达到逃单的目的。
时老板告诉媒体,后来,遇到这种情况,他会安排服务员跟随顾客,避免逃单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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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跳楼讨薪是这么多年来的一种讨薪现象,当事人的境遇确实可怜,但这并非是可以随意上演跳楼讨薪戏码的理由。跳楼讨薪涉及到警方出警、治安管理等问题,讨薪应该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一些相关资料。
昨日上午9时52分,合肥井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有人报警,有多位农民工在蜀山区樊洼路上的XX老年公寓,又说要跳楼。井岗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农民工一方因为工资纠纷到该老年公寓吵闹。
民警当场平息吵闹场面,告知农民工一方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把工地的一名负责人叫来跟农民工方协商,随后后民警离开现场。
当天上午11时16分,井岗派出所再次接到XX老年公寓因经济纠纷,现有农民工在6楼楼顶扬言要跳楼。井岗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楼顶上的人还是第一次出警到该公寓闹事的那批人。
民警当即指令楼顶上的人下来,但他们拒不服从民警指令。整个过程,农民工方共有8人一共在楼顶上待了有一个小时左右,引来了众多人员围观。后来经过多次法制宣传,加上农民工家属做工作,楼顶上的人才陆续下来。
当晚,8名农民工加上一名包工老板,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警方处以5日、7日不等的治安拘留,并在今早被送往拘留所。警方提醒,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可采取极端方式维权,因为用跳楼方式讨薪不仅危害自身,还妨碍公共安全危害公共秩序,建议广大民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维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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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万物复苏、生机勃勃,同时也是阳气生发的季节。中医认为,每个季节都有最适合的食物,适量食用可起到很好的养生功效。
春季吃葱可补维C
葱中的维生素C含量比苹果高10倍,比柑橘高2倍。葱还含有葱蒜辣素,有较强的杀菌之作用。
温馨提示:大蒜250克,葱白500克,切碎加水2000毫升煎煮,日服3次,每次一茶杯,可预防流感;若是胃痛、胃酸过多,消化不良的人可将大葱头4个捣烂,调入红糖200克,连服数日有效。
健脾益气要吃山药
山药尤宜于春季食用,它营养丰富,具有健脾益气,可防止春天肝气旺伤脾;可以补肾益精,可增强人体抵抗力。
温馨提示:大米煮成粥,加入白糖和蒸熟捣烂的山药泥搅匀,可健脾补肺,强身健体,滋肾益精,非常适合体弱多病者和中老年人食用,若再加入红枣煮,则滋补效果更好。
春季杀菌可吃大蒜
大蒜具有很强的杀菌能力。据最新研究发现,大蒜还具有一定补脑作用,富含维生素B1能抵制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
温馨提示:不可空腹生食;肾、肝、膀胱有疾者在治疗期间应免食;心脏病和习惯性便秘者应注意少食;不可与蜂蜜同食。
体弱者吃点大枣
大枣性味甘平,尤宜春季食用。
温馨提示:对于身体较虚弱、胃口不好的人,平时可多吃点枣米饭:即以大米为主,配上点红枣,色泽鲜艳,爽口润甜。
韭菜最利阳气生发
韭菜富含糖、蛋白质、维生素A和维生素C、钙、磷以及挥发油等。另外,韭菜还含有抗生物质,具有调味、杀菌的功效。
温馨提示:俗话说“韭菜春食则香,夏食则臭”。春天气候冷暖不一,需要保养阳气,而韭菜性温,最宜人体阳气。
高血压及便秘者吃菠菜
菠菜的胡萝卜素含量可和胡萝卜媲美,一个人如每天吃50克菠菜,其维生素A就可满足人体正常需要;维生素C的含量比西红柿高一倍多。
温馨提示:便秘、高血压、头痛、面红者,可用鲜菠菜洗净放入开水中烫上三五分钟,取出切碎,用少许香油、盐等伴食,一日两次当菜食用很有疗效。菠菜含有草酸,与体内其他食物中含钙质结合,形成一种难溶解的草酸钙,这就不利于人体对钙质正常吸收。所以不宜过量。
头晕头痛者吃点荠菜
荠菜味甘淡、性微寒,能清肝明目、凉血止血、清热利尿。
温馨提示:高血压、动脉硬化病人,每日用鲜荠菜60克,加水适量,煮开锅后,打鸡蛋3个、吃鸡蛋喝汤,可以改善头晕头痛的症状。
春季补铁吃莴笋
莴笋含有多种维生素,其中以铁含量较丰富。
温馨提示:莴笋叶的营养成分高于莴笋,其中胡萝卜素高100多倍,维生素C高15倍,因此,不宜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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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是万物成熟收获的季节,也是人体阳消阴长的过渡期。
1、大枣桂莲粥做法
将淘洗净的糯米、大枣、莲子一同入锅加水适量,先用旺水烧开,再转用文火煮熟,待煮至浓稠时加入桂圆肉和适量冰糖,再稍煮一会儿即可食用。
此方具有生津润燥、安神养血之功效,适用于心脾两亏、气血不足、食欲不振、四肢无力、失眠多梦等症,并对阳痿、遗精、早泄等症也有良效。
2、红枣菊花粥做法
材料:红枣5-10枚、黑米100克、菊花15克,
用法:加清水适量煮粥,待粥煮至浓稠时,放入适量红糖。
功效:此方具有健脾补血、清肝明目之功效,常食用可使面部肤色红润,起到保健防病、驻颜美容的作用。
3、薏米红枣粥做法
用料:薏米50克,红枣10枚,糯米100克,红糖适量。
制法:
1、将薏米、糯米分别淘洗干净,用清水浸泡4小时,捞出沥干;红枣洗净沥干。
2、把薏米、糯米一起放入锅内,倒入适量(800毫升)清水,先用大火煮开后转至小火,再加入红枣,熬至米粒糊化成粥状,即可盛出食用,依照个人偏好可加红糖。
功效:暖脾胃,补中益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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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是人体很重要的消化器官,一个人的健康离不开胃,只有胃好了,身体才会好。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冬天里进行养胃工作呢?
1、菠菜
面对吃什么养胃的问题,菠菜可以适量的多吃,中医指出菠菜具有润燥养肝,益肠胃,通便秘的功效。在日常的生活中适量的多吃菠菜,可促进胃和胰腺分泌,从而达到促进消化的作用。而且在菠菜中还含有极为丰富的纤维素,它能帮助肠道蠕动,从而有利排便。
2、山药
山药具有健脾、除湿、补气、益肺等多种功效,是一种对胃很好的食物。此外,山药与大枣一起煲汤,效果更好。
3、南瓜
《本草纲目》载:“南瓜性温,味甘,入脾、胃经”,能补中益气、消炎杀菌、止痛。其所含的丰富果胶,可“吸附”细菌和有毒物质,包括重金属、铅等,起到排毒作用。同时,果胶可保护胃部免受刺激,减少溃疡。
可用南瓜煮粥或汤,滋养肠胃。
4、虾米
虾米非常适合冬季肾虚所致的畏寒的人食用。因为它富含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及钙、磷、铁等成分,具有补肾养肾、滋阴暖胃、通畅血脉之功效。
5、胡萝卜
胡萝卜性味甘平,中国医学认为它“下气补中,利脾膈,润肠胃,安五脏,有健食之效”。丰富的胡萝卜素可转化成维生素A,能明目养神,增强抵抗力,防治呼吸道疾病。
胡萝卜素属脂溶性,和肉一起炖最合适,味道也更好。
6、羊肉
羊肉性味甘温,含丰富的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无机盐和钙、磷、铁等人体所必需的营养成分,常被人们用作冬令进补的佳品,具有暖中补肾、开胃健脾、御寒去湿之功效。
7、生姜
生姜性温,其特有的“姜辣素”能刺激胃肠黏膜,扩张血管,促使血液循环加快,消化能力增强,能有效地缓解吃寒凉食物过多而引起的腹胀、腹痛、腹泻、呕吐等。
吃过生姜后,人体会有发热的感觉,因为它能扩张皮肤毛孔,这样不但能把多余的热带走,同时还把体内的病菌、寒气一同带出。
当吃了寒凉之物,受了雨淋或在空调房间里呆久后,将生姜切碎与红糖煎汤服用,就能及时驱散寒气,消除胃寒引起的各种不适。
8、包心菜
要想养胃,包心菜绝对不能少,它具有健脾养胃、缓急止痛、解毒消肿、清热利水的作用。而且在包心菜中还含有大量的维生素C,这种物质具有止痛及促进溃疡愈合的作,将包心菜与薏米、陈皮、蜂蜜同煨还可以治疗胃脘胀痛、上腹胀满及胃、十二指肠溃疡等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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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装即软装修、软装饰,在商业空间与居住空间中所有可移动的元素统称软装。那么你对软装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软装设计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软装设计离普通消费群体还有一定的距离
普通住宅消费者,很少能接触到软装设计,只有少数工装或高端家装公司设有专门软装部门。对于多数的家装公司而言,他们并没有自己的软装设计团队,通常都是由室内设计师带领业主选购软装配饰。主要还以设计师、经销商和家居厂商为主。
2、缺乏专业软装设计师
由于软装市场消费火热起来的时间比较短,通常都是由室内设计师带领业主选购软装配饰,因此专业的软装设计师人才非常缺乏,“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半路出家的现象”。
3、软装市场缺乏专业的从业机构
软装行业从业者从业水平却相应提升缓慢,很多纺织服装企业向外延发展家纺,把发展家纺作为一个新的增长点但是专业的软装市场还没有形成。中国西部除了居尚中国软装配饰机构之外,仅有一些家居市场,专门的软装单位非常少的。
看过“软装设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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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时报》综合《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网站的报道,为你推荐6位长寿老人的抗衰老秘诀,希望他们质朴、诚恳的人生经验,能助你在长寿路上走的更远。
117岁的大川美佐绪在接受英国《每日电讯报》采访时说。
多项研究表明,睡眠对免疫功能、代谢、肌肉生长、记忆力、学习和其他生理功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如果你是一名慢性失眠症患者,获取充足的睡眠需要努力去实现。对于其他人来说,为每晚睡眠不到7~8个小时找借口是不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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